时间:2023-03-08 15: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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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监护人证明的开具地点是:若被监护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证明应该到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开具。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来源:文章屋网 )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监护人证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关键词:化名;技术手段;证人保护
1 简介
(一)含义
所谓取证采取化名的方式,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保护某些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暴露证人身份信息,特色,声音等,通过证人匿名、蒙蔽面部、改变声音等具体的技术手段,使证人履行被询问盘问,履行作证义务。这样的方式,可以使证人在身份被隐藏后作证,使报复是无法确认证人身份,就很难威胁到证人的安全。采用化名方式,有助于消除证人作证的恐惧,可以促进和鼓励证人进行讯问和质证,从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同时,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并最终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二)意义
1.有助于平衡被告和证人的权利。如果证人不作证,就会造成证人在法庭上出庭作证,这影响了在法庭诉讼中法官认定证据,从而直接影响了判决的结果,被告人还失去了质疑证人证词的权利,将不利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2.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我们的法律过于强调消极保护,只对受到威胁或伤害的证人进行保护。试想一下,如果证人受到了精神或肉体的伤害,这个时候补救的效果并不好,成本也要高得多。最受威胁的证人将不敢作证,同时,证人作证或威胁的事实,也影响了其他“潜在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而如果将对证人的保护时间提前,从一开始就保护证人的基本情况,采用隐蔽作证的方式使证人始终处于隐蔽状态的情况下,这是一种主动、有效的证人保护举措。
3.有助于节省司法成本。证人保护措施包括事前和事后保护,其成本高。例如,在美国,一个人一旦进入了证人保护计划,证人会失去以前的名字,所有标识必须完全重新设计,包括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出生证明和学历证明等。然而,在中国,从实际情况来看,现在无论资金还是从人员看,我们不能满足这一需求。而实行化名方式,不用新的机构和人员来实现,并不需要调用很多的社会资源。
2 困难
(一)证人对出庭作证仍有顾虑
证人存在害怕报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的心理,多数证人不愿意作证。即使有技术手段、化名等方法保护证人的权利,但传统观念仍根深蒂固,现在的技术手段、化名等保护证人的方法尚未全面展开,证人的法律保护仍不健全,所以证人到庭作证仍存在恐惧,作证积极性不高。
(二)采取技术手段需大量投入
与国外如美国的证人保护相比,采用技术手段、化名等方法,虽然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可以显著节约成本。然而,中国司法机关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面临缺少办案经费短缺等问题。
(三)需要公检法密切积极配合
如果要采用化名等方法保护证人,公安从一开始就要入手保护证人。公检法三部们需要对证人的个人情况进行保密并密切合作。如果一部门出现泄漏,将会使证人面临危险。
3 建议
(一)化名取证方式的具体内容
1.审判前阶段化名取证方式
在侦查和阶段的,证人最担心的是他们的身份和地址被曝光。此时应当对证人的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予以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改变证人的声音等,以减轻证人的恐惧,鼓励证人积极作证。但是,如果证人的身份被暴露,就会使其和家人面临威胁、恐吓、报复等不良影响,从而导致一个新的“受害者”。因此,审判前阶段的保密工作非常重要。
2.庭审中的化名取证方式
在庭审中,证人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担心被告方会知道他,同时证人也不愿直接面对被告人。外国法律允许法院采取特别措施保护他们,即确保了被告人看不到证人的方式,以确保证人的安全。比如,法院可以对证人采取特殊的技术措施,比如在法庭内设置证人作证隐藏设备,允许证人到一个特殊的屏障后面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并利用声音设备改变证人的声音,让别人无法通过证人的声音识别出证人的,这给我国证人保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3.庭审后的化名取证方式
证人出庭作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其完成了其作为证人的义务,但证人出庭作证后仍不宜公开露面。庭审结束后,应进一步确保证人安全。这仍需要司法机相关人员对和证人身份的继续保密。裁判文书不宜写明证人的真实姓名、住址等身份情况,如果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可以改变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居住地,工作面貌等。
(二)化名取证方式的补充机制
1.建立回访制度。证人完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之后,其安全问题应引起重视。为此,应对履行作证义务的证人进行定期探访,这样不仅可以使证人得到一种安全感,同时也可以震慑犯罪。这可以使证人得到预防性保护。当证人和其他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也可以及时启动事后保护,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有效地解决后顾之忧。
2.建立司法人员和律师保密机制。能够接触到的证人真实身份的人主要是司法人员和律师。保密机制的人员主要涉及侦查、、审判三阶段的司法人员和律师。我们应缩小能接触到的证人真实身份的人的范围,并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保密观念。证人的相关材料,可以由一个专门的人在一个固定的地方保管,严格控制其他人接触这些材料,证人和其他机密材料应使用单独的文件、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3.建立证人的身份曝光后的补救机制。尽管采取化名等方式以及技术手段可以减少证人的身份暴露的可能性,但不排除被告人及亲属采取各种手段打探到证人的真实情况。化名的方式和技术手段一旦失效,证人真实身份被曝光,证人就面临被打击报复的风险。因此,应设立补救制度来弥补证人身份的泄漏。外国的措施包括:给证人建立一个新的身份证明文件、给证人的住所、给证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帮助证人找到新工作等方法,但这些方法的成本都很高,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和司法资源相对紧缺的情况下是很难实现的,所以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化名方法和技术手段保护证人,使证人的信息不被泄露,避免使用的补救措施。
参考文献
[1]张吉喜.论证人匿名作证制度[J].比较法研究,2014,06:113-127.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卢承德,张勇.刑事诉讼证人保护机制之完善[J].法学,2008,08:122-129.
[3]王刚.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04:56-61.
[4]孙h.证人出庭及证人保护有关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3,15:56-58.
据介绍,该框架性意见明确了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程序、行为,以及经批准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开展证书互认试点的效力,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将以先行先试的形式在广东省推行一系列开放和便利化措施,深化粤港经贸合作,并规定了互认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范围;二是明确了对参与试点工作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和开展试点的有关程序;三是规定了内地与香港电子签名证书监管机关的责任,提出由内地和香港监管电子签名认证的机构组成试点工作组,负责指导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相关问题,对本地参与试点的电子签名认证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四是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提出在充分进行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修订互认的程序和规范,待试点成熟后,内地和香港相关政府机构可将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纳入日常管理规范。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框架性意见的签署,是推动两地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粤港两地电子商务和电子信息的交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粤港两地的经济交往和贸易发展。
据悉,2008年7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CEPA补充协议五)。根据该补充协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香港特别行政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了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工作组,按时完成了框架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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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作证的证据应如何认定;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案例索引]
一审:新县人民法院(20__)新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冯某与被告林某均系被告卡房小学学生。20__年4月21日下午放学,冯某、林某及其他同学列成路队回家,当行至途中大松树附近时,被告林某用雨伞与同学嘻打时将原告冯某致伤。伤后第三天被带到村医疗点治疗,后又转入卡房乡卫生院、泼河个体医疗点、槐店卫生院等地治疗,其间曾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检查,其伤情经信阳明德法医临床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卡房小学调查当天下午一块行走的学生,其中有三人证明当天下午冯某告诉他们说林某打伤其眼睛,具体怎么伤的不清楚,其他人均说没有看见。20__年6月1日经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林某之监护人黄秀清自愿一次性付给冯某治眼伤药费3600元,从付款之日起双方不再互相追究。现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解决。
[审判]
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冯某、被告林某均系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应经常对被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告知其在校期间及放学途中遵守校规,不能从事危险的活动,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冯某、被告林某在放学途中不遵守安全规范,致使林某将冯某眼睛致伤,虽没有人直接看见林某致伤冯某,但有卡房小学对事发时在场学生证明冯某曾告知他们林某打冯某的调查笔录,及事后卡房司法所工作人员参与调解的林某方给付冯某治眼伤药费的调解协议加以印证,且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眼睛被致伤另有他因,由此可以认定冯某被林某致伤的事实成立。因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证明事发起因及经过,致使双方责任无法划分,可按同等责任由双方的法定人予以承担。被告卡房小学已尽到了安全教育及注意责任,且事发于放学途中,学校已无法对学生的行为予以监管,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签订协议时原告病情尚不稳定,但经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协议所定给付赔偿数额不能弥补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属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原告伤后到外地医院治疗没有正规转院手续,且单据不规范,对其涂改的两张单据本院不予认定,对确因病情治疗需要所花费用可酌情考虑。被告林某反诉要求退还所付3600元及卡房小学反诉要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因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某已给付的费用应从赔偿额中予以扣除。原告要求后期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冯某因被致伤所受损失31463.72元,由被告林某法定人赔偿50%,即15731.86元,扣除已给付3600元,余额12131.86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被告林森、卡房小学的反诉请求。
[评析]
对本案处理要把握好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一、关于对未成年人作证证据的采信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各种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未成年人作证现象也越来越多,对未成年人作证的证据认定问题也就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20__年出台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对此问题作出专门、清晰、明确的规定。这两个解释都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理解,未成年人所作证言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即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判断未成年所作证言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当,是法官一个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的过程,应由办案法官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当地教育水平、心理成熟状况及未成年人理解能力等因素,并与其所作证言内容相比较来判断其是否相当,从而决定是否采纳其证言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认定被告对原告致伤事实成立的主要证据均系双方同学的证言材料,属未成年人证人证言,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中事发现场只有双方同学,全部系未成年人,如果法院笼统的一概加以否认,显然对原告方不利也不公平。根据此司法解释如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又能与其他间接证据相映证,则其所作证言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本案作证的原告同学虽系未成年人,但其证言证明曾看到原告哭泣并说被告打了原告眼睛,此陈述应当与小学生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相当,又结合其他间接证据也证实此事实,故综合判断原告对被告致伤的事实成立。
二、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恶搞证件令很多正统人士感到不快,但不能不承认,这种恶搞正是来源于生活的“艺术”加工。
没有证件,几乎难以作为一个“人”而存在。一女友怀孕,但没有结婚。来到医院办理待产手续,医院要求准生证,答没有,医院说拿结婚证办去,答也没有,医院说,那对不起,生不了。为了孩子安全出生在甲等医院,女友只得放弃追随安吉丽娜单身母亲的设想,不情愿地与男友登记结婚办齐证件。
女友的“证件门”是最轻松的,更多人为了证件烦恼不堪。
现在大学生没毕业已经怀揣驾驶证、会计证、计算机等级证以及各类外语水平认证。有境外媒体撰文指出,中国大学生热衷参加各种培训,不为技能,只为拿证,并且把这股风气带到国外,留学期间同样暴敛各类证书。而要说恶搞证件的鼻祖,应该是英语四、六级证书。网上流行段子中,黑社会招小弟、寺庙招和尚、匪徒去银行打劫,无不要求有英语六级证。
再说说最有想像力的证。前年10月玉米成熟的时候,河北省某县农户被告知,要收割玉米,必须办县里发放的“秸秆放倒证”。此证一出,公众哗然。办这么拧巴的证件,还不如直接抢钱算了。
最难办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的证。一般需五证,也就是暂住证、居住证、务工证、原籍开具的无监护人证明、户口簿。单单“无监护人证明”就搞得大人疲惫不堪,一些地方政府机构相互推诿,甚至趁机索贿,常常要花费当事人大把时间和金钱。
一、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即可参与继承;
二、如果代为继承人系未成年人,则还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出示监护人证明(派出所出具)。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