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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级语文论文范文

时间:2023-01-24 18:31:18

序论:在您撰写四年级语文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四年级语文论文

第1篇

1.教育思想观念滞后

在我国,虽然素质教育得到了大力的提倡和推行,但是传统应试教育的思想观念产生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对学校的领导、老师还是对家长和学生来说,只有在高考中所占比例最多的课程才会得到他们的重视,而信息技术教育并不在高考的考试科目之中,这就导致学校就不会选择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这样的课程当中,所以即使学校开设这样的课程,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其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2.相关的设施配置和组织管理都较为落后

就目前的一些职业中专学校来说,与信息技术教育相关的配套设施还是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的,例如教材落后、没有设置足够的课时等等,以至于很多的教学内容没有讲,又或者是讲了却很少将其教学的内容与实践结合到一起,这样一来其教学的效果不仅较差,而且也没有体现出信息技术教育的意义。相反的,有一些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的资源很充足甚至过剩,但是资源的利用率却很低,这是因为学校只是注重应对上级的相关检查,这样就会使其相关的资源不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利用而被长时间的闲置,导致资源的无端浪费。

3.教材内容陈旧,知识不连贯

一方面,对于与信息技术教育相关的教学课程来说,其内容的审定通过已经距今有十多年了,以至于教学的内容与现代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着很大的出入,其教学内容是比较陈旧的,而且有很多的教学内容是学生已经学习过又重复出现的。另一方面,对于职业中专的学生来说,虽然他们在之前的教育教学中对信息技术有所接触,但是真正能够学到相关知识的学生还是少数,以至于学生还是需要从头学起,这样知识就缺少连贯性。

4.缺少相关机制,学生积极性不高

因为信息技术并不是高考的考试科目,所以各个学校也就很少会重视对学生进行信息技术方面的教育,虽然一些学校开设了相关的课程,但是因为没有建立健全相关的考核标准及其制度,所以并没有十分有效的加以实行,这样一来学生对学习信息技术当然也不会有很高的积极性。

5.学校领导不重视,缺少师资力量

由于受多年的传统教育观念影响,学校的领导没能对该门课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计算机又没有很多的接触和了解,这样就导致学校并不注重信息技术方面的教育教学。除此之外,在职业中专中能够对学生进行信息技术方面教育的专业教师较少,这就会使教师的工作量很大,而且他们对学校提出的希望学校可以根据课时标准配备教师的要求也没有得到满足。

6.教师在电教中的工作比较琐碎

对于大多数中职学校从事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工作都是较为繁琐的,他们需要负责管理与电脑相关的一系列工作,即使学校并不怎么重视但很多的工作却又离不开他们,在这样的情况下教师还是很难引起学校对其的重视。相关的信息技术教师在提高学生的信息技术能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教师电教工作过于繁忙,以至于教师不能够全身心地学习相关的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

二、解决信息技术教育问题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

学校要想得到长期稳定、快速的发展就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这也是校长和教师都应该具备的素养。只有学校本身充满活力和生机才会孕育出优秀的师资队伍,才能够培养出一批批素质过硬的学生。因此,学校的教育思想观念一定要与时展相适宜,有效地进行组织和管理。

2.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要想使信息技术教育充分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教师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学校一定要尽可能地为学生配齐与信息技术教育相关的设备以及专业的教师,以此确保教学顺利、有效地开展。

3.及时更新教材内容,确保知识的连贯性

就目前的情况来说,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使用的教材内容是比较陈旧的,没有与现代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甚至存在其教材的内容无法让学生在上机时进行实际操作的现象,这难免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相关的教育部门或机构应该及时地将信息技术教育的内容加以修改和更新,将教学的内容紧密地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相连接,从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不断地增长见识,提高自身的素养和能力。

4.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机制,努力提高学生的积极性

学校应该将原有的对教师和学生的考核与评价机制加以完善,使其与现代教育发展要求相适应,不仅要将其体现在考试当中,而且要将其在课堂中充分地表现出来。努力将考核与评价的机制做到与时俱进,从而使教师和学生都可以在其机制下更好地学习和工作。

5.学校应该注重开展信息技术方面的教研活动

教师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一些与信息技术相关的培训课程,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运用现代的教育技术手段有效地组织学生在机房中开展教研活动,这样可以更方便教师对学生传授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还使学生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更快速地掌握其相关的教学知识,这样有助于提高学生信息技术方面的素养和能力,也有助于在提高教师教学质量的同时也使学校的机房得到充分的利用。

三、结语

第2篇

一、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在教育实践过程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德育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这一重要的理论创新不但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任务,也确立了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今社会经济全球化、体制市场化、文化多样化,大学生眼界开阔、信息丰富、思维活跃,他们的思想在日趋成熟的同时也容易受到多元文化和价值观的冲击和影响,产生一些价值观念方面的混乱和思想道德方面的困惑。因此,在新时期,一定要重视对高校低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来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与质量,帮助学生树立起科学的价值选择,自觉抵制不良因素的选套件然,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国家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1]。这就要求在低年级的教育中不仅要传授知识、培养能力,而且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生群体的教育之中,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既是对我国古代优秀思想文化的继承和发扬,又是对我国教育事业长期实践经验的深刻认识,更是对“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坚持。

二、当前高校低年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低年级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

高校低年级学生,初进大学校门,还处于高校本科初期阶段,初等教育教学模式,给他们带来的深刻影响,还未完全消除。从学习方式上来说,尽管新课标已经要求教师转变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以学生为本进行创新教学,但是,在高考指挥棒的指引下,为了提高升学率,教师一般仍采取“灌输式”的教育模式,学生也习惯于“听课式”的学习模式。在进入大学之后,学生对大学阶段的“启发式”“、主动式”的教学与学习方式,无法做到快速适应,导致很多学生不知如何去有效地展开学习。从环境方面来说,远离了已经熟悉了十几年的生活、学习环境,习惯了原来的作息规律,很多学生不免会因生活环境、节奏的变化,而深深感到有点“水土不服”,由于低年级大学生都是来自五湖四海,之前彼此不相识,很多低年级大学生遇到问题时,没有合适的人进行倾诉,就选择自己闷在心里,极易滋生消极情绪,形成不健康的心理[2]。从心理特点来看,由于高校低年级学生身心还不成熟,生活阅历比较少,对于事物的辨别与思维能力还不足。而且,由于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受到父母和亲友的溺爱,常常存在一些性格方面的弱点,比如自私、团队意识不强、集体主义意识缺失等、爱宅在自己的小圈子,等等。这些问题,都阻碍了高校针对低年级学生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如果不能及时将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必将会给高校教育质量带来很大的影响。

(二)高校低年级思想政治教育的不足

高校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沿阵地,但是,对于学生来说,思想道德素质的养成不是朝夕可成、一蹴而就的,需要高校、学生、社会等多方面共同努力。当前,我国部分高校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体系,不过,总体看来,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改进,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首先,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弊端日益凸显,其集中化、经验化、权威化的教育方式,与现代大学生的心理和兴趣特点不相符合,降低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后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与高校低年级学生之间,缺乏有效的互动交流,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不能深入理解其内涵与必要性,也不能形成有效的认同,导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流于形式化。其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缺少对低年级学生的人文关照,过于强调“政治本位”,没有在教育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由此大大减弱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意义,没有考虑到学生的身心需求和思维特点。再次,思想政治教育模式与手段相对滞后。现在,大部分高校还是比较重视教学与科研,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提到高校教育战略高度,未形成规范、科学的教育与管理机制。鉴于这种情况,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也没有在教育实践中对教育模式与教育方法进行创新,导致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一直不高。

三、提升高校低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对策

(一)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思政教育意识

在当今社会转型和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新时期,高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认清当前的形式,分析国内外意识形态领域的新变化,根据高校低年级学生的身心、兴趣特点,制定“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计划、流程与对策,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性和实践性,同时,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者也要明确自己作为教育引导者的角色和地位,增强服务意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利益观。

(二)坚持动态教育管理,提高思政教育的有效性

高校低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确保高校教育健康、有序进行的基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涉及到的受教育者人数众多,需要在教育实践中,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在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前提下,构建科学、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立足高校教育实际,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融入到大学生的学习与生活的各个方面,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性。

(三)注重实践教育,构建完善的教育和信息反馈机制

高校低年级学生对于网络非常熟悉,高校要充分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来构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与信息反馈相结合的教育机制,提供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比如,利用学校海报、广播、宣传栏等,营造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氛围;组织开展第二课堂,举办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文娱体育活动,寓教于乐,吸引低年级学生积极参与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利用QQ、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变化,因人而异地进行针对性的思想政治教育。

四、结语

第3篇

关键词:阅读教学;小学语文;四年级

四年级是小学阶段学生成长的有一个转折点。在语文学科中,四年级以前学生接触更多的是字词的识记等,都是奠定语言基础,而进入四年级后,学生的学习由字词识记转向阅读理解,逐渐培养阅读能力,教师教学的重点及思路也要发生相应的变化。笔者根据小学四年级阅读阅读课堂教学现状展开分析,并进一步对阅读教学的展开做出策略性思考,以期为日后教学工作做出

启示。

一、带领学生适应多种样式的阅读文章

四年级语文学习中,教材中的阅读文章编排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尽管这种变化在小学三年级已经初见端倪,到了四年级则更为清晰地显现出来了。新特点包括,实用性文章、描写性文章在增多,学生的眼界逐渐得到了开拓。如,人教版四年级上册的《雅鲁藏布大峡谷》《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等,大篇幅的描写以及强烈情感的抒发等都体现阅读的新变。面对这样的情况,教师要根据不同文章的文体特征,表达的情感内涵等,逐渐教学生如何阅读,如何面对不同类型的文章。在课堂教学之余,也要分享给学生一些类似的文章,既能引导学生跳出教材,体味不同文章的不同特点,也要使学生在强烈的对比中对不同文体产生独特的体味。

二、鼓励学生进行阅读

学生进入四年级的学习,识字、阅读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个阶段,教师要开始培养学生的阅读能力,跳出课堂,鼓励学生进行课下的阅读。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为学生的阅读奠定基础,首先是要教学生如何进行阅读积累与笔记,例如,鼓励学生在阅读中将遇到的生词、字或者好的段落摘抄下来。在读完每篇文章之后,记录自己的阅读感悟,哪怕只有一句话都可以。当前市面上,青少年版名著很多,但质量良莠不齐,教师可以为学生把关。在教师的坚持下,逐渐形成可上可下联动的阅读教学体系。

三、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

n堂教学的意义就在于引导,尤其是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语文学科,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单纯地依赖课堂的学习学好语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例如,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有感情地朗读文章、分角色朗读等形式,将学生的情感激发出来,调动学生的阅读情绪。在遇到一些较为枯燥的说明文等,教师可以同时推荐一些同一主题不同体裁的文章供学生阅读,让他们在对比中寻找乐趣。带领学生与文章中的主人公对话,在学习中反观自己的生活,将阅读与生活紧密相连。在课堂激发学生的阅读兴趣,能够使学生日后的成长受益匪浅。

四、与家长形成互动

与家长形成互动,就是要求教师与家长进行沟通交流,共同为提高学生阅读能力做出努力。在教学过后,教师可以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小学阶段学生年龄偏小,生活的环境也限于家庭与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与家长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家长在生活中自觉阅读,能够对学生发挥榜样作用,并且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的生活环境。家长还要为学生进行书籍的选购与筛选,而教师要对家长进行一定的指导。毕竟作为语文教师,是与学生接触最多,并且具备专业教育素养的人,术业有专攻,教师要知道什么样的图书适合学生,并且推荐给家长。

五、为学生提供丰富的阅读交流活动

在语文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丰富的阅读交流活动。小学阶段学生正处于表现欲望强烈,开始掌握主动性并去发现世界的阶段,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就要为学生提供一定展示的平台。在班级开辟阅读角,由教师选择一些书摆放供学生传阅;评选每周阅读之星,并给予学生一定的鼓励;举办演说家、故事家比赛,鼓励学生将自己阅读的内容分享出来。要帮助学生树立阅读有益、开卷有益以及奇闻共享的意识。尽管小学阶段学生并不能深刻理解阅读的真谛,但参与其中,定然能在潜移默化中养成阅读的习惯,并且逐渐喜欢上阅读,这也是教师教学的目标所在。

整体而言,进入小学四年级学生,阅读课堂教学已经不能再局限于课堂,教师要从方方面面入手,为学生搭建一个阅读网络。教师要照顾到学生的阅读兴趣、能力,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阅读与写作结合起来,阅读与生活结合起来,激发学生阅读兴趣,为学生构建阅读氛围。

参考文献:

[1]朱国成.在希望的田野上追寻“阅读梦”:提高学生课内外阅读的效率及方法[J].赤子,2014,21(9):110-113.

第4篇

那么,青少年将到哪里去再造他们的私域呢?具有隐匿、流动和非面对面等特征的网络空间提供青少年逾越社会规范与松弛禁忌压力的机会空间,因为网络空间可以保证不会有人监视,也不用太顾忌社会规范的压力,而且又可以随时撤退。能够承载网络空间的物质载体有两种:其一是电脑,其二是手机。通常来说,电脑由于其体积庞大、价钱较高、隐匿不方便,因此通过电脑进入网路世界,将受家长现有的监控方法的限制。而手机由于它体积小,携带方便,隐匿性较高,通过手机进入自己的网路世界,可以不被父母和学校老师轻易的发现,因此,手机变成了青少年建构自己私域的最佳工具。通过手机,青少年改变了他们的沟通方式,从面对面的交流转变成人、机之间的交流,使空间日益集中于个人化,无形中使自己的私域在手机中得以建构起来。

一、研究方法

本项研究通过“手机”作为切入点,来阐释当代青少年虚拟的私域的建构。本项研究主张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因此采用了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的方法。本研究共设计了分别针对有手机与没手机的中学生两套问卷,即A、B卷。

(一)调查总体与样本量。本项研究根据BJ中学生手机使用人群生活的家庭、社区背景与学习环境差异性随机选取了HD区的A中学、CW区的B中学和CP区的C中学。进一步,根据学生年龄的特点和操作的可行性,我们设定目标总体为:B中学初二、高二年级,A中学初二、高二年级,C中学初二、高一和高二年级,共七个年级人群的总和。综合考虑精确度、费用和调查实施的可行性等因素后,我们将期望的样本量确定为360名学生。

(二)抽样方法。本项研究采取的抽样方法是分层、整群、二阶段抽样。抽样框由各学校提供,是所有初二、高二年级按班级的全部学生人数,基本抽样单位是“个人”。每所学校选取120人,然而综合考虑各校的实际情况,在C中学和B中学,初二样本分配量为40人,B中学高二样本量为80人,C中学高二和高一样本量为80人。A中学的初、高中不加区别,共选样本120人。每一所学校中,在抽中的学生中随机选取10名初二——高二年级使用手机的学生作为访谈对象。

(三)资料整理。三所学校共发放问卷360份,三所学校实际回收到的有效问卷350份,回收率高达97%。我们应用社会统计软件SPSS对350份问卷进行了数据处理,其中我们依据被调查者的入选概率,对每一份问卷加权处理。从样本中抽取的30位使用手机的学生,我们对他们进行了深度访谈,深入调查访谈对象生活经历中围绕手机发生的各方面的情况,并如实地做了记录。

二、手机使用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使用情况

1.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学生中,多数人拥有手机。一般来讲,在初中时段与高中时段,年纪越高,学生的手机拥有率就越高;女生使用手机的比率高于男生;独生子女的手机拥有率高于非独生子女;城市户口的学生使用手机的情况更为普遍,然而其拥有率并不十分明显地高于农村户口的学生。那么,手机拥有率与是否住校之间的关系,会否因学校不同而有所差异呢?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出,B中学非住校生使用手机的情况更为普遍,非住校生与住校生的手机拥有率差别较大。而A中学的情况与B中学非常不同,两者相差不大。可见学生是否使用手机与学生是否住校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因学校而异。

表1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住校不住校

男女高二高一初二独生非独生农村户口城市户口

B中学A中学B中学A中学

有手机

(61.5)47.452.675.733.349.924.288.144.783.66535.161.567.9

注:C中学抽取样本中没有住校生。

2.使用手机的基本情况

从手机的使用时间分布来看,80%的学生手机使用时间已经在一年以上。其中手机使用时间为1—2年的学生占50%,2—3年的占23%,还有8%的学生手机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可见绝大多数学生手机的使用时间集中在1—2年之间。

从使用过的手机数量分布来看,到调查时间为止,有44%的学生只使用过一部手机,有56%的学生使用过两部及两部以上的手机。

从手机的来源来看,学生基本上都不使用别人用过的手机。有77.5%的学生目前使用的手机是当初新买的,22.5%的学生目前使用的是别人用过的手机。

从手机的价格来看,现用手机的平均价格为638元,而大多数中学生使用手机的价位在1000——2000元。然而手机价格差异很大,标准差为1120元,最高的手机价格为6000元。

从手机所选的通讯网络来看,大部分学生手机入的是“神州行”和“动感地带”,入神州行的学生最多,占总数的44.5%,入动感地带的占29%。

这可能是由于神州行和动感地带可能更适合青少年的消费特点,并具有某些优惠。可是,71.2%的学生并没有申请套餐服务。

从手机的日常花费来看,一个月学生的平均手机费用为97元,男生的费用比女生高,相差27元。一般情况下手机每月费用状况为:50元以下的占36.9%,50—100元的占31.8%,费用在101—150元的占14.6%,150元以上的占16.7%。

从短信费用来看,多数学生手机短信费用占手机费用的50%以上。手机使用者中,每月短信费用占手机费用50%以上的学生占72%,每月短信费用占手机费用70%以上的学生占40%。短信费用之高,是中学生手机使用的一个特征,这与成年人有很大的不同。

从手机费用的来源来看,大多数学生是靠父母支付手机费,全部靠父母解决的占63%,部分靠父母的占25%,手机费的支付完全靠自己解决的只占10%。

从花费在手机上的时间来看,学生每日在手机上花费时间1小时以内的占69%,1小时以上的占31%。

(二)不同层次的意义

1.交往的意义

从问卷回馈的情况来看,在问及“你使用手机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时,有35.5%的调查对象选择了“可以及时与朋友同学联系”,还有32.2%的调查对象选择了“有事可以随时告诉父母”,两者之和为67.7%。在问及“如果此时没有手机,你会有什么感觉?”时,有超过一半的调查对象表示“联络会不方便”。可见,中学生使用手机的主要原因是出于沟通和交流的需要。同时,交流的方式、内容和频率又因为交流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与父母的交流

在有了手机之后,学生与父母的沟通方式发生了某些改变。有34%的调查对象表示经常使用手机与父母沟通,有40%的调查对象表示偶尔用手机与父母沟通。这种沟通方式与“面谈”相比,有25%的调查对象认为“可以与父母说一些以前不敢直说的话”,有22%的调查对象认为“可以说一些直接表达亲情的话”,16%的调查对象认为“感觉比以前更亲密”。总体上来说,利用手机这种沟通方式,学生与父母之间的交流内容增加,两代人之间的关系会有所改善,向自己父母的表达应该更真实,也更及时了。

从与父母交流的内容来看,半数以上的调查对象与父母交流的内容是学习及与学校相关的事情。而选择通过手机与父母聊“心事”的仅占16.1%,可见学生与父母之间的交流是十分有限的。

从访谈记录反映的情况来看,孩子可以及时、方便地告诉父母自己在哪里,在做什么,避免父母担心,这是父母给孩子买手机的主要原因,也是孩子用手机同父母交流的主要内容。大部分访谈对象认为,手机只是向父母报告自己行踪的一种工具,能够让父母随时随地找到自己。

(用手机跟父母沟通过吗?)用手机!比如告诉他们不回家吃饭、买东西什么的。(访谈记录:B中学-YX/2004/11/12)

但是在被问及“你认为父母是否通过手机在对你的行为进行监控”时,又有大部分的访谈对象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他们要怎么监视我?(比如说,打电话问问你在什么地方呢?在干什么呢?)我会打电话告诉他们我在干什么,但这说不上监视不监视,我也从来不干那些出格的事。所以我不怕他们打电话。我有手机他们会想着我,我没有手机,他们心里会更想着我。(访谈记录:B中学-XJZ-2004/11/10)

在同父母的交流过程中,手机有时还是孩子为了实现摆脱父母控制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的策略工具。

(你出去玩爸爸妈妈有管制吗?)不影响学习就行,我妈最长时间给我是一天,但这种机会太少了。如果是放假就可以多玩会儿了,但不允许我住在同学家,但是还是有一次住过。我没给她打电话,我给她发短信。一般这种事发信息不打电话,这种不答应的事打电话没法说,发信息好说。结果,她就回信息说可以。不过她要真不同意的话,她就会打电话回来,一般她要不太反对就发信息回来。(访谈记录:A中学-HC-2004/11/04)

总的来看,手机的使用为父母与孩子之间增加了一种新的沟通方式,而且父母可以更方便地掌握孩子的行踪。但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并不能达到控制孩子行动的目的。相反孩子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摆脱父母的监控(比如中学生选择关机,并赋予“没电了”、“信号不好”等等理由)。然而,手机的使用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父母和孩子交流的内容,父母和孩子的交流功能更多地停留在学习和生活层面,鲜少触及到孩子的心理层面。

(2)与学校老师的交流

从问卷反映的情况来看,有72%的调查对象认为:在学校使用手机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限制。对学校的规定约有78%的调查对象表示是了解一些的。认为学校规定合理的学生仅占37%,多数认为不合理或说不清。因此超过半数的学生不能完全遵守这些规定。从与老师的交流情况来看:69%的人认为有手机之后与老师之间的交流无变化,31%的人认为有变化。在认为有变化的学生中,86%的人认为与老师的交流增加了。同时,与家长相比,老师比较懂得尊重学生的“隐私”,有91.3%伪学生声称老师没有查看过学生手机中的内容。

从访谈资料反馈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调查对象表示,有了手机之后并没有促进和老师之间的关系。这与问卷得出的结论基本相同。大多数调查对象倾向于同老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而不会选择用手机通话和短信的形式。

(你有没有给老师发过短信呢?)我不给老师发短信,用手机发还不如当面说,因为你发完短信之后他知道你是谁,一样的结果。反而让老师觉得太矫情。(你有没有想过,有了手机之后,你和老师有些问题可以沟通得更好一些?)像我这样,我敢说,我感觉不到,除非你和老师的关系特别好。我和我初中的物理老师就比较谈得来,因为我初中物理比较好,物理老师对我特别好,我跟她沟通比较好。有些老师我喜欢,有些老师我就是不喜欢,不信任,对一些老师就要提防着一点,我不想让他们知道我的隐私,有些事我跟我死党说就行,没必要让他们知道。像我刚才跟你说的,“我不上大学行不行?”像这种东西就不敢让老师知道,在老师印象中这种东西不好,也不是不好,是不正常,这种东西就没必要让他们知道。(访谈记录:C中学-WD-2004/10/05)

有的学校对学生使用手机控制得比较严格,也引起了学生的不满。

第5篇

一、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理论之嬗变轨迹

(一)美国国际私法理论之演进:功能主义勃兴之后的概念主义复苏

无可否认,人类二十世纪的历程是美国强盛的历史见证。在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发展中,美国国际私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与欧洲国家国际私法一起成为二十世纪人类国际私法发展的两大中心。

1、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理论渊源

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主要理论渊源来自于欧陆的“国际礼让说”(十八世纪),与英国的“既得权理论”(十九世纪),「3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斯托雷(Story)为代表(十九世纪)和比尔(Beale)为代表(二十世纪前叶)的美国国际私法理论流派。斯托雷认为,一个国家在其自己的领域内享有绝对的和管辖权,所以一国的法律只有在其该国的领域和管辖范围内才有效力,只有在“国际礼让”的情况下,才能让外国法在内国领域发生效力。「4比尔的思想体现在以其为首编撰的197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ofUnitedStates,ConflictofLaws,First,1934)中,其认为,跨国(州)民事纠纷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之争,内国并不承认外国的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内国仅承认根据礼让可以获得承认的外国的权利。「5

2、传统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的特征: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

“美国冲突法是美国法中少有的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部门之一”,「6因此,传统美国国际私法理论同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理论较为近似,都体现为概念主义的特点。所谓概念主义,以法国民法典的冠名者拿破仑的名言最有代表性:“将法律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认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做出法律上的裁决”。「7因而德国法学家耶林批判此种观念所指导的法学理论为“概念主义法学”。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1934年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根据该示范法,为了使外国的权利根据礼让可以在美国法院获得承认,建立了一套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的冲突法规则体系,其通过连结点这一抽象概念将某一权利固定在某一地域(该地域必定是该权利得以产生的地方),形成了一种概念化的系属公式以及固定的冲突规则来解决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毫无疑问,概念主义占据了比尔在《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中所采取的方法中的主体地位,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具有形而上学意味的既得权理论基础之上的……”「8美国法学家庞德曾经指出:“十九世纪的法学家曾试图从司法中排除人的因素,他们努力排除法律适用所有的个体化因素。他们相信按严密逻辑机械地建立和实践封闭的法律体系,在他们看来,在这一封闭的法规体系的起源和适用中承认人的创造性因素是极不恰当的。”「9尽管庞德的评论是针对十九世纪所有法律领域而言的,但我们仍可以将之视为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精辟论述。

3、美国“冲突法革命”-概念主义的衰微与功能主义的勃兴

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传统冲突规则具有明确性与稳定性的特点,但其最大的缺点“在于机械地抽象预设单一连结因素以供做选法之媒介,法院依此模式机械的操作,往往将导致不符合个案公正(individualjustice)之判决结果。”「10传统的冲突规则“过于僵硬和机械,使得法官必须运用一切可行的例外条款,如识别、公共秩序、程序问题与实质问题的划分甚至反致制度来寻找公平的判决结果,《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也因为这些例外条款而受到重视。由于频繁而广泛地适用例外条款,《第一次冲突法重述》渐渐地被认为不足以实现它的制定者所肯定的法律确定性及可预见性目标。反过来,这样的结果进一步促进和刺激了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冲突法革命……”「11

1933年,凯佛斯(Cavers)教授于《哈佛大学法学评论》发表了《法律选择过程批判》(ACritiqueoftheChoice-of-lawProcess)一文,「12拉开了冲突法革命的序幕。作为这一场大批判运动的第一人,凯佛斯以其冷静的思维、敏锐的视角揭示了传统规范的痼疾所在:传统的冲突规范是一种管辖权选择规范,并不是对实体法做出选择,这种选择方法根据一个机械的冲突规范,通过单一连接点的盲目指引,确定某一国法律具有管辖权,将其实体法用于审理案件的是非曲直。「13到了六十年代,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风起云涌,更为激进的柯里(Currie)教授指责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是“概念式的”、“毫无用处的”,“是一个诡辩的、神秘的和失败的领域”,「14他极力鼓吹要彻底抛弃旧的冲突法,取而代之以政府利益分析方法,即“冲突法的核心问题或许可以说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利益存在冲突时,确定恰当的实体法规范的问题,换言之,就是确定何州利益让位的问题。”「15他的学说中新的视角、独特的分析方法是国际私法学说史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他揭示出一切法律冲突背后所隐藏的实质,而在传统的理论几乎全“用一些被普遍适应的抽象的规范来掩盖法院实际上最先考虑的问题”,即选择什么法律才符合本国对内对外利益,其作用影响深远。与之同时,还有艾仑茨维格(Enrenzweig)与利佛拉尔(Leflar)提出的“法院地法说”与“较好的法律规范”等大量学说先后涌现,「16目的都在解决传统冲突规范只指引管辖权法律的弊病,试图从实现实体正义的最大化出发来重构理论体系。

可以看出,美国冲突法革命的实质是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对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的革命,所谓国际私法的功能主义,是指“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的目的和政策的考察,更确切地说,就是考察立法者对于其法律在该案件情势中适用的期望和意图以及在其适用中的利益,确定是否适用该法律,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功能主义的基本特征就在于排除冲突规范的运用。”「17

4、“冲突规则的回归”-概念主义的复苏「18

冲突法革命之后的各种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虽为美国各州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公平解决个案纠纷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但纯粹功能主义的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运用于司法实践,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容易造成法官在选择法律上的擅断,致使所追求的实体法上的公平目标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各种灵活的现代方法实际上都有不同程度上的“恋家情节”(homewardtrend),即扩大法院地的适用,以至有损于内外国法的平等地位;其次,过犹不及,美国现代冲突法方法一味追求以功能主义的“政策定向”解决法律冲突,使得法律选择过于灵活,再加上各种方法五花八门,同一种方法又有不同版本,而且新方法层出不穷。方法上的混乱使得法律选择的稳定性、连续性、统一性及可预见性荡然无存。此外,这些功能主义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分析过程复杂,适用这些方法的结果,使得法官不堪重负。

因此,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随着各种激进的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缺陷的日渐显露,以及面对不断遭到美国司法实践冷落的现实,已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新检讨纯为法律选择“方法”的功能主义学说,逐步认同概念主义的冲突“规则”在解决法律冲突中所具有的一些不可替代的优势。这种理论上的转型导致了七十年代以来冲突规则在美国回归倾向的出现。1971年,美国法学会公布了由里斯(Reese)教授负责起草的《第二次冲突法重述》(RestatementofUnitedStates,ConflictofLaws,Second,1971),该重述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理论基础,将传统的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与现代的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协调起来,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冲突法体系。

(二)二十世纪欧洲国家国际私法理论演变历程:功能主义对概念主义之改良

1、传统欧洲国家国际私法的理论沿革-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

传统欧洲大陆国家的国际私法理论源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Savigny)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从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为了使涉外案件无论在什么地方,均能运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的判决,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依其本身性质确定的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在萨维尼看来,每一个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总是与一定的地域的法律相联系,联系所在地即法律关系“本座”,该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即是其本座法。「19萨维尼及其后来的学者在法律关系“本座”学说的基础上,抽象出每一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本座”,建立起一套稳定的冲突规则体系。萨维尼的学说是典型的概念主义思维方式的体现,即将法律关系与“本座”的联系固定化、机械化、公式化,唯心地认为每一个性质的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本座法与之相适应、相联系,并将它作为一种硬性的冲突规范,以为就可以解决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的所有问题。「20“他们最终都以构造基本相似的普遍适用的抽象的冲突规则来解决各种法律冲突。可以说国际私法在几百年的发展史中,学者们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的明确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即普遍性规则的统一适用。”「21自十九世纪以来,许多欧洲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受到萨维尼的影响,根据法律关系本座说,人们只要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分析,就可以制定出各种双边冲突规范去指导法律的选择,因而该学说对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乃至制定国际私法法典都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这些立法都明显地出现了对涉外民商事关系进行集中、系统、全面、详细规范的趋势。「22

2、二十世纪后叶欧洲国际私法新动态:规则、方法并重-功能主义对概念主义之改良

六十年代大洋彼岸的美国“革命浪潮”波及到了欧洲,1964年,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克格尔(Kegel)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作了题为《冲突法的危机》的著名演讲,「23揭开了欧洲传统国际私法改良的序曲。与美国学者完全摒弃冲突规范的作法不同,欧陆国家国际私法的改良(而不是革命),「24还是以冲突规则为主来构建国际私法法典,只是在其中引入了功能主义的方法。对此,美国国际私法学者西蒙尼(Symeonides)的评论颇为精辟:

“旧的冲突法规则不是被彻底摒弃,而是逐步得到改进。此外,欧洲国家对于落后规则的主要反应不是以立法取代它们,也不是在司法实践中抛弃它们。通过立法方式干预冲突法的变革是少见的,即使有也是经过了充分的辩论。司法领域对冲突法的修正是谨慎并且尊重现有规则的存在价值和功能。欧洲国家的国际私法从来没有倾向于抛弃冲突法规则而采取美国国际私法意义上的‘理论’方法-即开放式系属公式。此种系属公式并不明确指定准据法,而是规定法院确定法律选择方法时应考虑的因素和指导原则。实际上,大陆法系国际私法的长处在于其认为所谓的方法与法律法典化的观念格格不入。因此,对于法典化的国际私法体系来说,由里斯教授提出的困扰美国国际私法的‘规则’与‘方法’之间的选择问题得到了一个简单的答案-压倒性地倾向于规则而不是‘方法’。另一方面,正如几个世纪以来法典化实践所表明的那样,采用成文冲突法规则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排斥司法裁量权。相反,司法裁量权在新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了大量的反映。理论上倾向于法律灵活性的国际私法立法者可以选择多种立法工具实现法律的灵活性,最常见的是可选择连接点(alternativeconnectingfactors),弹性连接点(flexibleconnectingfactors)和例外条款(escapeclauses)。”「25

西蒙尼教授所指出的功能主义的工具集中体现在最密切联系原则当中。以1999年通过的德国国际私法改革法案为例,该法案在传统的冲突规范的基础上,引入了大量的功能主义的新方法,出现了由“规则”向“方法”转变的趋势。「26例如在非合同债权关系上,其接受了“意思自治原则”,其第41条采纳了“例外规则”的规定,“只要另一国的法律比本法所确定的法律存在实质性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一国法律。”这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事实上,二十世纪晚期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国际私法改革立法及国际立法均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如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的规定,1989年《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15条的规定,1992年罗马尼亚《关于调整国际私法法律关系的第105号法》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第2款,第19条第2款的规定等等。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欧陆国家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对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进行改良的重要手段。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交互作用的结果

从上文之论述可以看出,二十世纪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基本轨迹是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的交互作用,而这两种理论的斗争与妥协的重要结果之一便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和发展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历史根源的。一方面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由于呆板、机械的缺点,已很难适应变化中的形势发展需要。另一方面,种种现代学说又由于‘矫枉过正’而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受到严重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它对传统国际私法并未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而是对其进行了扬弃,即它吸收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合理因素,但同时指出:‘本座’不是只有一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不象‘本座说’那样希望人们接受其结论,相反,它本身并没有结论,而只是试图告诉人们走到目的地的途径。这种合理的改良主张是为那些习惯于历史渐进沿革的人们所乐于接受的。「27同时,这一学说又借鉴了‘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学说的内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现代、当代国际私法理论各派的学说,凝聚了它们的总体力量。显而易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发展起来,但它不是简单地照搬,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吸收其精华,它们之间反映了一种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因此,可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融合与折衷,是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原则具有极强的生命力,目前已为世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效仿,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呈现出勃兴之势。”「28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

1、密切联系原则形式上的渊源来自于概念主义国际私法理论

根据通常的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29用规则表述就是“某某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密切的联系的地方的法律”,因此从形式上看,这与传统的概念主义的国际私法观指导下的系属公式-“某某法律关系,适用某某地方的法律”是一致的。实际上我们可以将最密切联系看作一种新型的连结点,一种新创的、并列于传统的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等的又一连结点,尽管在这个问题上学者们还存在着分歧,「30有人认为最密切联系是法律选择适用之原则性指引规范,而不是连结点。对此问题的认识,我们认为应从分析连结点概念入手。所谓“连结点”是指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涉外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而在实质上反映了该涉外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之间存在的实质性的联系。而最密切联系原则要求通过对具体案例中各个连结因素进行比较分析,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利害的抉择,其注重的是争议问题与选择法域法律的实质上的利害关联性,体现着实质上的“最密切”。虽然在具体的连结因素上不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在具体个案中取决于法官对其司法经验、理性认识的把握来权衡确定,但这一过程本身是一个确定连接点的过程,即在诸多连接因素中选择出最为反映本质利害冲突的连接因素,完成客观媒介指引准据法的作用。从其形式到实践应用都应当认为“最密切联系”是作为连接点在产生具体的作用,而不是一种概括的宏观的从思想、认识上的指导原则性规范。

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实质内容上的渊源来自于功能主义的国际私法观

最密切联系原则从其诞生起便在于打破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媒介连结点的单一化,在选择法律时要求突破旧的框架局限,从一个新的浮动连接点“最密切联系”出发,以功能主义的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取代概念主义的传统国际私法规则的机械与盲目,无论是从范围到视角、还是思维过程,最密切联系原则都对传统进行了革新,赋予社会公正理念的追求于其中。因此在看待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性质时,也不可拘于旧有“连结点”的框架,不可否认最密切联系的具体实用的媒介指引。

不仅如此,最密切联系原则还标志着人们对国际私法功能的传统认识的改变。国际民商事交往需要有序的法律规制,但各国均将其纳入本国法调整,使得国际民商事关系没有一致规则可循。在各国实体法律无法统一的情况下,人们只能企图在适用哪一国国内法上达成一致,从而间接实现法律适用及法院判决的一致,以实现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这就是国际私法产生的缘由。此外,由于长期以来无法寄希望于直接协调国内法,久而久之,人们习惯于认为只有冲突法才能在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中起作用,渐渐将国际私法等同于冲突法,将其功能局限于在各国立法管辖权之间统一分配案件,而忽略对相关实体法(实际上后者才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的关注,不管这种分配是否适合于案件的实际。于是人们十分强调冲突法指引的确定性,对同一类法律关系往往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以确保案件无论在何处诉讼都适用同一法律,取得相同的判决,不得已时,不惜削足适履。传统国际私法的种种不合理性如机械性、僵化即根源于此概念主义的理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则与此相反,它认为国际私法不应只起到路标的作用,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行为规则才应成为其宗旨,也就是说,合理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才是其功能,在个案中,公正的解决才是首要的追求,其价值高于确定性、可预见性及一致性等目标,而这就要求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适于解决案件的相关法律,以对案情的全面分析代替“闭门造车”的演绎过程,有效地克服传统国际私法之盲目性、机械性。另一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又通过对传统冲突规范的改造,增强其适应力,在冲突法范围内尽可能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合理调整,将其从激进的美国“冲突法革命”的炮火中挽救出来,并为之开辟了广阔的道路。作为“革命”成果,它终于成了美国国际私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理论,《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便是充分的证明,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理论也得到广泛的承认与运用。「31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之不同立法模式「32

1、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为主导的模式(美国)

功能主义国际私法观在美国目前还是占据主流地位,这从《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解释可以看出,其第6条规定法官在进行法律选择,判断何地的法律是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时,要考虑“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法院地的有关政策;在决定特别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有关政策及其相应利益;公正期望的保护;构成特别法律领域的基本政策;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统一性;法律易于认定和适用。”「33综合“革命”的各派学说所总结出的这七条联系因素,并不强调其先后优先顺序排列,相反起草者只希望法院在冲突法的不同领域分别有针对性的对某一特定因素或某些因素的重要性做出自己的判断,即赋予法官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以求实现所选择出的实体规则的具体个案功能,达到功能主义所追求的目标。

2、概念主义国际私法观为主导的模式(大陆法系国家)

第一,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冲突规则的一般原则。以奥地利为代表,在其国际私法典中第1条便开篇名义地提出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其法典的普遍性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有着一般指引的意义。其规定:“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本联邦法规(冲突法)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条规定明确指出,最密切联系(最强联系)原则是整个奥地利法规的基础,法规在确定每一项法律适用时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冲突规则的补充原则。以瑞士为代表,其在立法之初便考虑到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为了防止这一缺失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在立法时便早先为之预留余地,其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的第15条的例外规范中规定如下:1)、如果从全部情况来看案件显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有很松散的联系而与另一法律却有密切得多的联系,本法所指定的法律即例外地不予适用。2)、前款规定在当事人已进行法律选择的情况下不予适用。可以发现,瑞士的做法是界于美国与奥地利之间的,较为合理的处理了稳定与灵活的矛盾,形成较为客观的统一。

第三,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个具体的冲突规范。如中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此外还有《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等类似模式的规定。在这种立法模式中,最密切联系被当作一个连结点而使用。

三、功能主义与概念主义之互动:最密切联系原则于当代国际私法之意义

首先,最密切联系是功能主义的产物,其本身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其外延界定是一个浮动框架,有着弹性的伸缩机制,与传统的以国籍、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明确概念界定,相对固化的双边或单边冲突规则相比,前者的灵活性优势明显,其突破了条块局限,为选择法律提供了一个充分、完整信息化的前提条件,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公正性实现,有利于案件中实体权益的保护即“结果最优”。在当代社会这样一个发展迅速的环境中,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层出不穷,而面对这些不断涌现的问题仅以传统的单一、封闭体系来解决问题,缺点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发展的动力便在于不断的变革,“变则通”,最密切联系原则便是对传统的变革,在面对具体个案中个别、例外的情形,旧有的连结点指引相关的准据法将导致案件处理不恰当的情况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便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法,最有可能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秩序追求。

其次,在最密切原则的具体运用、法律选择的过程中,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司法判断,这就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能在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充分运用其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与法律逻辑思维,本着法律公平正义理念来实现法的社会价值能动追求,这一特色是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地-美国的判例法特征影响的。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注重于司法审判的实践,判例也成为其司法制度的正式渊源,为司法审判所援引,在他们看来,司法审判过程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机械法律条文运用操作过程,而且为法官在法律精神指引下运用法律进行再创造性劳动提供可能。「34正是基于这一观念,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得以在其国内最先予以确立并为司法审判所运用,成为对旧有概念主义国际私法的突破。

再次,法律冲突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冲突,因而以最密切原则来解决冲突,就是通过对于当事人意思、当地政策、案件的性质以及不同的法律领域等各方面客观影响的考虑,来把握其关键的、不局限于表象的、本质的利益上的矛盾因素,即要求法院对不同连结点在具体案件中的相对重要性做出认定,从而确定最密切联系。从利益冲突本质来把握问题,便不会在一些细枝末节问题纠缠,法律的最高价值是公平正义,但也因具有效率性追求,有限的社会成本应力求其效用最大化,运用最密切的联系原则,就是在把握“主脉”,寻求利益争端焦点,以期最迅捷化解纠纷。

最后,最密切联系作为功能主义对传统规则的变革,其出发点便是在于对旧有封闭冲突法的突破,摆脱简单的静态的公式化模式,以期实现在制度层面的弹性化、体系的开放化、个案的公正化等社会功用的价值目标。将此问题上升为法理学的思考,将演化为对于法律的秩序与公平价值的衡平。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秩序束缚而牺牲个体利益的作法日益为人们所抛弃,相对于概念主义的传统冲突法模式的简单的、静态化的统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突出其灵活性,其要求从多个连接因素中,权衡确立决定因素所指引的准据法,即由偏重于秩序、稳定而转向注重具体个案中的正义公平的追求,这是时展的必然趋势,秩序与公平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在有的情况下也会发生龃龉,如何平衡两者成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实目的。

四、功能主义的矫枉过正: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隐患

第一,如何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何实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我们考虑最密切联系原则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灵活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自由裁量权力本身,使其有了随意适用的空间,这对法律内在的稳定秩序、追求可预见性目标构成威胁。设立司法制度目的便在于追求法律公正目标的实现,在此存在着一个预先的假定前提,即法官能本着客观公正的观念,毫无偏差的领会法律的精神,并具有高度的技巧,能妥善的处理面对的案情。然而,“由于最密切实际原则本身没有提供必要的严密而精确的分析方法,就使得它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分析和判断。法官通过自己的分析判断,对发生冲突的有关法律获得一个大致的印象,然后根据这一印象确定法律的适用。这种做法潜在的弊端是:缺乏精确性;无法排除法官的地域偏见;比较适合于判例法国家而不太适宜于法典化国家。”「35所以为了使法律制度的运作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偏离其原有的初衷,为了避免学者们以上批评所指出的问题,有必要形成一些原则性规范来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补充修缮,即有必要进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

任何理论的成熟都必须经过一个从实践到理论再进入实践的不断循环前进的过程;在一开始并没有现成的模型可以直接运用,便应在不断实践中去发现、归纳、总结、完善,然后提升为结论予以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萌芽、发展与推广,已日趋成熟化,也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富德法官是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的第一人,其在1963年审理的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v.Jackson)「36成为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经典判例,在该案中富德法官采用的是一种抽象的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到了1972年在同为富德法官审理的纽迈椰诉库切纳案(Neumeierv.Kuchner)「37中,便明显的体现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从任意性而渐渐转化为规范化的趋势。该案从性质上同于贝科克案,亦是关于免费乘客遭受交通事故侵权的案件,在该案中富特法官提出了三条规则:1)、如果免费乘客与驾驶者在同一州有住所,且汽车是在该州注册登记的,那么该州法律就应支配和决定驾驶主人对其客人的注意标准。2)、如果驾驶者的行为发生在他的住所州,而该州法律不要求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免费乘客就不能因为其住所地法规定其可以获得赔偿,而要求驾驶者承担责任。3)、如果乘客与主人位于不同的州,一般应适用事故发生地法。此三条规则成为在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从而避免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随意性。

由于法官自由裁量的扩大而导致法律判决的随意性,是片面关注个案“具体的公正”而对法律普适性、秩序安全性的最大破坏,从特殊正义为出发点而最终导致普遍不正义的做法将为社会最终淘汰。判决的随意的恶果是严重的,是对法律根本价值目标的违背,人们之所以在社会治理模式中选择法治、舍弃人治,其原因便在于相对于人治,法治更为稳定,使人们可预见自己行为结果,从而维持心理的安全感,秩序与安宁是与公平并存法律价值追求。由此,我们有必要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规范,这种规范更应偏重经验上的归纳总结性,即选择法律的管辖范围有个大概构架,而不是重新将法律选择问题置于固化,否定灵活机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本身。规范最密切联系原则绝不是建立于对概念化国际私法规则简单的“否定之否定”的基础上,而是在发展过程中对传统观念的不断的超越、重构、充实与完备。

第二,如何避免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片面强调法院地利益的“返回家去的趋势”?富特法官在审理“贝科克案”中,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政府利益分析方法相结合,从此这两种理论似乎结成不解之缘。在今日推崇“至上”,政治国家林立的现实世界中,法官虽然是司法运行程序中的“中立者”,但亦绝不可忽视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对其施加的影响,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从来便不曾间断过,尤其在涉外案件的处理中,涉及争议的是本国或与本国相关的利益与外国利益之争,法官基于其主观前见,在法律选择中不免有所偏重。这样一来,最密切联系原则有时在实际运用中往往成为了一场虚假游戏的道具,这是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精神实质的违背。在当今这样一种经济全球化局势下,以政府利益分析方法为根本出发点,片面强调法院地法优先,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作法将被唾弃。随着各国经贸往来的增加,相互间经济上的依存性也日渐加深,在目前这样一个利益日渐复杂化的网状结构中,司法的透明、公正成为必要,否则引致的负面效益将是不可估量的。经济冲击的压力下使政治干预威势在日减,“市场是天然的法制经济”,相信在市场一体化的大潮中,政治权力对于司法的渗透将得到排除。

第三,如何避免最密切联系原则颠覆整个国际私法规则体系?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适用范围的过于宽泛化,最终可能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即从整体上抛弃旧有国际私法规则体系,而忽视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性的积累,最后所有的国际私法规则全部变成了“某某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与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这样一条规则。这种全盘推倒重来的态度是不负责任的,在法律选择这一本来就比较混乱的领域中希求以模糊不易把握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一切纷争,无益于在浑浊的池水中再搅拌几下,使得更为混浊不堪。批判的目的只应为更好的继承。因而,最密切联系的适用不可过于宽泛化,而应量入为出,即在适时必须时运用,而不可凡是都援用,而将经历实践运用行之有效的旧有冲突规则搁置。综观历年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作为软化传统概念主义国际私法的弹性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充斥变量因素的侵权法、合同法等领域发展迅速,并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历有革新。这是因为,传统冲突法以法律关系的“本座”为出发点,单一化的强调侵权行为地在法律适用中的绝对化作用,而在今日随着法律关系变化的迅捷,行为地的支配性地位日益受到挑战,尤其网络经济中大量存在的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地的分离,再简单地以静态的行为发生地作为指引规则将不合适;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合同法领域,由于合同本身的技术性,意思自治便不再是简单地以单边或双边规则机制可以解决,因此在这样一些领域内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突破成为必然。然而并非国际私法所有的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均可包办,在一些传统领域如婚姻、家事领域,概念化的传统冲突规则更具有市场。

总之,新生事物往往在一开始,由于寄托了人们过多的热情而感情化,不可避免的存有隐患之处,只有经历实践的不断磨砺,新理论才能在不断的提升与总结中形成理性化的成熟形态,最密切联系原则亦是如此。

第6篇

关键词:斑点叉尾鮰;成鱼;养殖技术

斑点叉尾鮰,又名沟鲶,属鲶形目鮰科。原产于美洲,具有生长快、适温范围广、抗病能力强、肉味美、出肉率高等特点,深受广大养殖户和消费者喜爱。目前在我国主要以池塘养殖为主,具有投资小、见效快、收益大、生产稳定、不受面积大小限制等特点,适合我国大部分淡水水域养殖。笔者根据多年养殖与研究经验,现将斑点叉尾鮰成鱼健康养殖技术总结如下。

一、养殖条件

1.1养殖环境

要求生态环境良好、水源充足、排灌方便。在不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同时,还要兼顾到交通、电力方面的便利。

1.2池塘条件

池塘为长方形,东西走向,面积在2000~6667m2,水深1.6~2.0m。池底平坦,淤泥少,有注排水设施,进排水方便,水质清新,pH值7.0~8.5,每口池塘配备3kW增氧机1台,2.2kW潜水电泵1台。

二、鱼种放养

2.1清塘消毒

鱼种放养前15d,先清除池底淤泥,保持水深6~10cm,用生石灰900~1125kg/hm2进行消毒。消毒2周后,施有机肥1500kg/hm2,然后逐渐加水至1.5m,待池塘水体中出现大量浮游生物后即可放苗。

2.2鱼种消毒

斑点叉尾鮰鱼种必须到正规场家购买,鱼种要纯正,宜就地购买,以减少运输损伤。鱼种放养前用3%~5%的食盐溶液浸泡5~10min。以杀灭鱼种体表的病原微生物,同时具有消炎作用,从而增强鱼种的抵抗力。

2.3放养模式

一般放养大规格斑点叉尾鮰鱼种1.2万~1.8万尾/hm2,鱼种要求规格整齐、体表无伤、活动能力强,同时可以套养规格为50g/尾左右的滤食性鱼类(如鲢、鳙鱼)600~750尾/hm2。不宜套养吃食性鱼类,如鲤鱼、鲫鱼、草鱼,否则不利于斑点叉尾鮰的摄食和生长。

2.4放养时间

斑点叉尾鮰宜选择春节前后放养,因为冬季水温低,伤亡小,能延长鱼的适应时间,增长生长期,有利于鱼苗早开食、早生长。最好于晴天现捕现放。鲢、鳙等滤食性鱼类的放养可在4月上旬进行。

三、日常管理

3.1投喂

斑点叉尾鮰属于摄食性鱼类,在实际生产中,应选用正规厂家符合质量标准的斑点叉尾鮰专用颗粒饲料,切不可使用霉变过期的饲料,以保证斑点叉尾鮰的体色和品质,并获高产。投喂时须做到投匀、投足、投好。鱼种阶段投饲量为鱼体重的3%~5%,成鱼阶段为鱼体重的4%~6%。具体投饲量应根据水温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斑点叉尾鮰喜欢弱光摄食的习性,开始驯化摄食颗粒饲料的时间应定在黎明和傍晚,每天2次,经过10~15d的驯化后,就可定于每天8∶00和17∶00定点投喂。投喂要坚持“四看”和“四定”。“四看”,即看季节、看天气、看水质、看鱼的活动和摄食情况,一般阴雨天少投或不投食,鱼摄食少时少投食。“四定”,即定位、定时、定量、定质。另外,为了观察鱼的吃食情况,应在池中搭设饲料台,这样既能掌握投饲量,也易于残饵清理和疾病防治。

3.2巡塘

每天早晚各巡塘1次,查看水质,观察鱼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天要捞除池中杂草、污物、死鱼,保持塘口清洁卫生,并做好塘口记录。

3.3水质管理

斑点叉尾鮰窒息点低于四大家鱼,耐低氧能力相对较差,易浮头或泛塘,对水质要求较高,养殖过程中要长期保持水质肥、活、爽,透明度保持在25~30cm。定期注排水,7—9月每10~15d换水1次,每次换水20~30cm。水色过浓,透明度低于25cm,应及时冲注新水。每月用生石灰150~225kg/hm2全池泼洒,使池水呈微碱性,以利于鱼类的生长和鱼病的预防。

养殖池配备的增氧机械,每天于午后和清晨各开增氧机1次,每次2~3h,高温季节每次3~4h。闷热或阴雨天气及傍晚下雷阵雨,提早开机,鱼类浮头应及时开机,中途切不可停机,傍晚不宜开机。

四、鱼病防治

斑点叉尾鮰抗病力相对较强,患病少,很多情况是养殖水体环境不良、饲养管理不善而造成病原体侵袭所致。因此在饲养过程中要采取综合防病措施,以预防为主。主要措施有:①在鱼苗、鱼种入塘前,应严格消毒,用2%~4%食盐水浸浴5min或20mg/L高锰酸钾溶液浸浴20~30min。当鱼苗、鱼种下塘15d后,1m3水使用1~2g漂白粉泼洒1次。②在高温季节,饲料中按每千克鱼体重每天拌入5g大蒜头或0.47g大蒜素,同时加入适量食盐,每次连续6d。③巡塘时,若发现死鱼应及时捞出,埋入土中。病鱼池中使用过的渔具要浸洗消毒,可用2%~4%食盐水浸浴5min,或20mg/L(20℃)高锰酸钾溶液浸浴20~30min。④鱼体转运时温差不能超过3℃,池塘换水时换水量不宜太大,以免鱼体产生应激反应,降低鱼体抗病力。⑤平时除定期用生石灰消毒外,还可不定期使用水质净化剂改良水质,饲料中定期添加多维,预防鱼病的发生。

五、收获

5.1捕捞

到8月底部分斑点叉尾鮰已达上市规格,可起捕上市,让小规格斑点叉尾鮰继续生长,提高净产量。斑点叉尾鮰用网捕,拉网3~4次,上网率可达90%以上。捕前10h应停止投喂。

5.2运输

长途运输前,斑点叉尾鮰应停食1d,排除粪便,减少运输途中对水质污染,这样可以提高运输成活率。

参考文献:

[1]曾庆祥.斑点叉尾鮰不同模式池塘主养试验[J].科学种养,2010(2):38-39.

[2]高山,刘洋,闫长新.网箱集约化养殖斑点叉尾鱼鮰试验[J].水产养殖,2010(3):12-13.

第7篇

随着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文化修养和审美品位日渐提升,环境设计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环境设计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然而国内当下环境设计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和前景却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的环境设计教育始于中国工艺美术设计教育时期,发展至今仅有几十年,处于起步时期。近年来,才渐渐形成初具规模的科学体系。而高校在教学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效果图”“意向图”“渲染图”等绘制,这其实是本末倒置——初衷本该是培养环境艺术设计人才,重在设计和创新,最后却发展成培养专业的绘图员,直接忽略了设计人才教育的灵魂和精髓。对于设计教育,真正可取的做法应该是踏踏实实思考、研究国外先进设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本质,并借鉴性地引入国内的高等教育体制,使其对学生整个设计行业有切实的帮助。

二、包豪斯设计教育理念

德国现代建筑师和建筑教育家格罗皮乌斯建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完全为发展现代设计教育而建立的学院——包豪斯,开创了现代设计教育模式。包豪斯试图旧的设计教育模式和理念,开拓一个完全创新的、先锋式的设计教育王国。格罗皮乌斯认为,以往的“竹节式”BeauxArt系统学院派教育系统存在缺陷。他认为,线型教育模式支撑不起一个庞大的以理念、思想等上层建筑为灵魂的设计教育。所以格罗皮乌斯将艺术设计教育分为三个部分:基础课(Foundation)、理论课(Theory)、工作室(Studio)。如果说基础课训练了形式和关系的了解和表达能力,理论课教育思维、启发思维,那么第三部分工作室就是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融合到一起进行真正的实践。与学院派BeauxArt系统一个点确立的平面相比,包豪斯这种教学、研究、实践三位一体的现代教育设计模式,对塑造素质全面的艺术设计类人才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基于包豪斯设计教育理念的创新创业理论

对于包豪斯三位一体的现代教育设计模式,在我国1000多所设计学院中真正使用该体系的比例并不高。国内高校在教学、研究方面守有余而攻不足,即只能做最基础的教学研究工作,不能兼有深度和广度地开展教学。高校最核心的实践教育又是最受忽视、最薄弱的环节,而实践的缺乏,反过来直接影响教学、研究的质量,使得学生和教师只会照本宣科,无法进行真实案例的研习,造成设计教育的恶性循环。基于对包豪斯创新设计教育理念的深层研究和深刻认同,和对国内设计教育现状的深切担忧。2012年,笔者所在的团队衍生出一个大胆的想法,即依据包豪斯设计教育理念三大部分,坚持第三部分是整个体系的创新精华的原则,尝试将设计教育创新创业理论,建立在国内这片设计教育创新领域尚无人开拓的地方。我们希望通过构建一个媒介,能同时连通起教学研究、实践和创业三大部分,用一种创新创业的方式让学生既能够积极研习校内的专业知识,又能给所学的知识创造用武之地,进行设计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同时帮助学生尽早接触社会,寓教于工作,掌握真实项目操作流程,并挖掘人生第一桶金。这就是受包豪斯设计教育理念启发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设计教育行业的创新创业理念。

四、创新创业理论实践

改工作室创新创业理念的初衷是为开创国内新型的设计教育模式,同时尝试搭建与学校基础设计教育接轨的、盈利型的,同时也能给予学生大量宝贵实践机会的媒介。本着摸着石头过河的心态,在理论联系实践的指导思想下,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成立了日龙建筑装饰设计工作室。

(一)工作室主要运作特点

1.团队中的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担任不同的职位,从领导到具体执行人,要求团队间融洽沟通、相互合作、各司其职。这是包豪斯理念中强调的集体工作方式,用以打破艺术教育的个人藩篱,为企业工作奠定基础。

2.工作室模拟真实企业的工作流程,即从客户要求和客观限制等信息的搜集,到与客户对提案的协商,团队讨论定下整体策划方案,再到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进而开始具体设计等一系列规范有序的工作。这是包豪斯理念中强调艺术家、企业家、技术人员应该紧密合作,学生的作业和企业项目密切结合的原则。

3.指导方针:工作组密切结合当代教育发展趋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探索现代环境设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新模式。

4.学生极大的兴趣和支持:这种模拟真实企业的工作方式在一开始就获得学生极大的支持,不仅能帮助学生掌握企业运作的实际情况,也能帮助学生了解自己擅长的设计方式和工作岗位,为以后正式进入社会开始参加工作提供有效的经验保障。

(二)工作室的成果

工作室在成立的3年内,收获颇丰,项目参加各种全国大型艺术设计大赛已荣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2项,国家级二等奖(银奖)9项,国家级三等奖10项,国家级优秀奖16项、国家级入围奖若干。并且工作室与国内多家建筑装饰公司、材料供应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已完成多项实际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极大地鼓舞了团队成员的斗志和信心。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