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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咨询报告范文

时间:2023-03-08 15:31:56

序论:在您撰写司法鉴定咨询报告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司法鉴定咨询报告

第1篇

Abstract: Project cost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engineering cost advisory service. Its program is complicated and difficult, and its professional is strong. 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judicial evidence chain.

关键词: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区别

Key words: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cost;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dures;difference with the project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business

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3-0258-02

0引言

建筑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合同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的争议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国家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执业及行为效力逐步健全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为满足专业性技术的需求和对工程造价证据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对诉讼中工程造价的鉴定,应依法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应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2.1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2.1.1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一般的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技术要求、结论性质大多是统一化的,无此程序。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2.1.2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①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②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录,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③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

2.1.3 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例如:笔者遇到一个案件,建设方与施工方关系十分紧张,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对施工方提供的现场签证一律不确认,一般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一般以双方(建设方与施工方)签字认可的资料为依据,而司法鉴定业务必须通过现场勘察,首先鉴定施工方提出的现场签证是否合理,将合理的内容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2.1.4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记录,有条件的,可辅之于拍照、录相等方式。鉴定记录不仅是鉴定结论形成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鉴定行为合法、规范的证明,对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有较好的说明意义。

2.1.5 听证勘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包含鉴定人两部分鉴定行为:一是鉴定人对鉴定证据资料的认定;二是鉴定人对工程造价技术规范的适用。根据公开鉴定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人确认证据及适用有关技术规范的依据享有知情权,并可做出相应的主张和申辩,因此,鉴定人应以适当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项工作内容。工程造价计算引用事实证据和适用技术规范的项目较为分散、繁杂,以听证勘误的方式进行该项程序内容较为适当。

鉴定人在完成第一阶段的工程造价技术工作后,应制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听证勘误报告,送交当事人进行听证勘误。听证勘误报告的内容与鉴定报告基本相同,对应公开的内容在听证勘误报告中均应体现,对技术报告与结果报告重复的部分可适当地省略。听证勘误报告的基本内容为:

①告知内容。告知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均可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并进行听证、质证。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应在限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②鉴定人资质、资格;③鉴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④技术鉴定计算过程;⑤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说明。

听证勘误报告应同时报送委托方,以便对鉴定结论与委托内容是否相符、有关证据效力认定是否与庭审过程相冲突等及时进行协商、协调。

2.2 第二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2.2.1 听证勘误的基本内容听证勘误是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的鉴定依据听证、举证、质证过程。听证勘误程序的基本内容为:

①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所引用、依据的证据资料进行公开查阅,按规定应保密的除外。②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某一项工程造价具体鉴定内容,提出听证要求,鉴定人应就这一鉴定内容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依据做出说明。当事人可对听证内容提出反驳或申辩。③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听证勘误报告具体鉴定内容的异议,并对其异议主张负有举证责任。④当事人对对方的异议主张进行申辩,并对其举证进行质证。

2.2.2 当事人异议的处理鉴定人与当事人在实体问题上的分歧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听证勘误报告送达当事人后,鉴定人的观点已经明确,而且听证勘误程序主要以鉴定人出具的听证勘误报告为主线展开,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依据要求听证,对具体内容提出异议,鉴定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程序阶段的责任角色有所变化,对鉴定人把握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鉴定正确处理实体异议当然是问题的关键,但掌握程序上的一些原则和技巧也是十分必要的。

①坚持鉴定人主持鉴定的原则。鉴定权是委托方赋于鉴定人的权利。鉴定权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主持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持鉴定权并不因当事人对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而改变。②尽职尽责地履行听证义务。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应认真、全面地进行列举,并做必要的说明。③全面认真地听取当事人的异议主张、反驳申辩理由,并做好相应的记录。④不与当事人辩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与当事人分歧的实质体现就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后果。鉴定人在司法中充当“技术法官”的角色,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实质上会形成鉴定人代替一方当事人进行争辩的不对称后果,同时会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形成情绪的对立。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辩论对行使司法鉴定权并没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确定或影响意义,反而会形成“裁判”的误区。

2.2.3 对当事人的异议应逐条逐项进行答复根据召开当事人会议听证、异议、举证、质证内容,鉴定人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逐条逐项的答复,并送交当事人。这既是保障鉴定公正性、对鉴定人鉴定行为的一项约束机制,同时也是鉴定人对鉴定依据和结论的自我检验过程。鉴定人对当事人异议的答复应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报送委托方。

2.2.4 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的基本内容根据司法鉴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工程造价业务特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委托人、受委托人名称,鉴定内容;②案情摘要:记述合同时间、施工时间、当事人主要争议及主张等;③工程概况及工程造价界定;④对鉴定过程的说明;⑤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资料;⑥工程造价鉴定的技术方法及分析过程;⑦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成立的限制条件有关说明;⑧附件:工程造价计算书、当事人对听证勘误报告的异议及答复、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资格、证书等。

2.2.5 出庭质证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委托方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异议,鉴定人当庭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对经法庭质证后,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和服从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新的鉴定证据、或委托方认定证据效力与鉴定人不一致,委托方要求按法庭认定效力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尽快做出补充鉴定结论;对委托方提出适用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与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人有权拒绝做出更正或补充鉴定。

3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区别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在工作程序、技术路线和实体问题处理上与司法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3.1 当事人的关系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的当事人双方关系一般不是对立关系,通常是建设方按照建设部的建设程序要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业务,审核过程中对不明确的事项可以提出,通过双方提供资料或澄清事实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而司法鉴定业务的当事人双方关系是对立关系,无法对不明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要求鉴定机构根据现有的所有资料,通过较高的鉴定技术水平,锁定一切合理的计算内容,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3.2 程序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的程序较为简单:接受委托-熟悉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合同或协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定价单,结算书等)-编写计算书或电子化计算书-与结算编制方核对-对疑义事项进行与双方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有需要进行踏勘现场-得出结算审核结论,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而司法鉴定业务的程序较为复杂:接受委托-查阅案卷-收集证据-现场勘测-鉴定记录-听证勘误-出庭质证。

3.3 技术人员水平要求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的技术人员要求掌握审核结算的方法,熟悉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规范、图集、标准、定额、计价办法、计算规则、管理条例等,而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不仅要求具备以上技术人员的全部能力和素质,而且要求具备司法鉴定的相关能力和素质,即司法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更高,更精湛。例如:在计算施工措施费时,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都是根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来计算,而司法鉴定业务一般没有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这就要通过较高的鉴定技术水平,才能鉴定出合理的工程造价。

3.4 业务难度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由于当事人双方不是对立关系,因此计算工程造价所需要的有效资料齐全,各种设计图纸以外的项目都有明确的计算依据,例如:索赔及施工措施费。所以业务难度小。而司法鉴定业务由于当事人双方是对立关系,因此计算工程造价所需要的有效资料欠缺,各种设计图纸以外的项目没有直接的计算依据,这就给司法鉴定带来了难度。

3.5 业务程序不同一般的工程造价业务经建设方、施工方及工程咨询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工程咨询公司出具定案表即可,由财政支出的项目的工程造价还要通过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而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结论要由法官进行审查并做到:

第一,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出示主要是让有关当事人全面了解可能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有关证据材料,以便使其有机会对此加以质疑和争辩,这是保障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必要形式。

第二,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有效的质疑,这是程序公正和确保证据有效的一种过程。在这种过程中,凡是当事人及其人对有关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时,法官应对有关鉴定结论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应决定由原鉴定人对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另行选任其他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第三,鉴定结论应当由当事人进行辩论。这种辩论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2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影响;探讨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此,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有其必要性。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讲,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其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就是从委托和受理开始,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这个阶段的任务就是以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为主。通常都是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就是以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作为开端,到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1.鉴定缺乏公正性

首先,从管理模式上讲,其主要是以交叉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鉴定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建设主管部门,而法院以及司法部门确定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准入司法鉴定。其次,我国一些鉴定机构还没有进行相应的资质分类,鉴定人员水平也层次不齐,有些缺乏法律知识,甚至还出现代行审判权的现象。对于鉴定单位的选择通常都是随机选定或者是直接指定,所以,造成了公正性的缺失。通常都只是案件获得准许之后,鉴定机构都一律承接,不论案件复杂与否,或者是疑难与否,在案件审理中,一旦双方不能达到协商一致,则需要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进行指定,这时,一种方法是通过电脑随机选定,另一方法就是通过仲裁员指定或者是通过承办法官指定。但是这两种方法都缺乏性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缺乏规范化管理

造价鉴定工作复杂,再加上交叉管理,就会造成建设工程鉴定管理失控,各个部门缺乏应有的协同作用,责职不分,管理上极其不统一。另外,对于相关的纪律约束和执业规范还没有具体的明确规定,使得在违纪处理方面缺乏威严性。比如:一些鉴定人员不仅接受了法院的案件,同时,也在私下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咨询,对双方的利害关系处理缺乏应有的界线,在没有专业的管理依据的前提下,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受到严重的不良影响。

3.缺乏明确的鉴定原则

对于任何一项司法鉴定工作来讲,其都必须保证科学性、公正性以及客观性,而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也不例外,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却严重违反了鉴定原则。比如:一些鉴定人员,在进行案件鉴定时,不顾当事人的约定,以人工费标准与相关规定不一致为由,改为适用定额标准。又比如:一些司法鉴定人员根据自己的意愿,没有结合案情考虑,径自认定一方意见,就作出结论。

三、规范工程司法鉴定的相关措施

1.确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

相关的主管理部门可以建立造价鉴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保证造价鉴定机构达到应有的咨询资质,加强对造价鉴定人的直接约束,同时,还可以分设一个分支机构,规范造价鉴定人员的行为规范,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责任的承担,在有效地时间内,明确相关的执业准则,保证其鉴定的合法性、从约性、独立性、公正性,实现鉴定过程以及结果的科学、公正、客观,当然,这需要各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改革委托造价鉴定方式

现行的委托造价鉴定方式,鉴定单位和委托单位之间都没有签订规范的合同,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责任、义务、权利三者之间的明确性。因此,要加强对当前委托造价鉴定方式的改革,为责任的追究提供重要的依据,通过合同的签订为约束,并在合同中设置期限约束,从而有效地规范鉴定结论。另外,对于合同双方的主体,要针对具体的情况做出具体性的规定,通过委托合同的方式,明确鉴定的目的、事项、权利 义务关系以及相关要求等,避免一些不必要问题的发生。

3.加强资质分级的设立,加强鉴定制度的规范

主管部门要结合经验能力以及单位人员,对鉴定机构进行分级划分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结合案件的实际需要,以不同范围进行鉴定单位的合理性和针对性选择,这样,一方面,既可以规范鉴定程序,确保鉴定工作的及时性,另一方面,保证了鉴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达到预期的鉴定效果。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要注意的问题

第3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cost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s both construction cost consultation business technical work, is also the important evidence judicial work, therefore, engineering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ss inevitably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oth.

Keywords: engineering cost,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与施工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建筑工程因其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原因,给造价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影响因素复杂。这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体性所决定的,如设计、施工、材料,自然条件等不一,导致工程因个体特点而有差异,使得鉴定人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一些问题的判断显得复杂和困难。

鉴定结果的重要性。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司法鉴定作为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鉴定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筑工程造价一旦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其影响往往是很大的,轻者影响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重者将导致企业倒闭、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等。

二、工程司法鉴定的依据

1、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资料。如: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实践工作中经常碰到工程的中标价非合同价。在一般情况下,投标是邀约,中标是承诺,工程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但由于种种操作不规范性的影响,往往两者不一。认为,甲乙双方的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是属于第一解释顺序的,故合同价的效力高于中标价。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类似工程司法鉴定纠纷的案件中,首先要吃透合同,合同与其他条款有冲突的地方要提高警惕。

3、工程技术文件及档案,如设计图纸、地质资料、施工日记、设计变更联系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评定表等。

4、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定额及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鉴定过程中,对需存档、对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司法鉴定依据,必须取得原件。若委托方提供的是复印件,鉴定人必需把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主要是考虑防止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

三、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证据,因此,工程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必然具有两者结合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

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

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辨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

第一阶段具体程序

1、鉴定委托

2、受理委托

3、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4、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首要工作。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结论大多是固定格式化的,而在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造价问题都具有特殊性和个别性,只有深入了解案卷的基础上,才能有正确的思路,明确争诉的焦点,为鉴定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5、召开当事人会议,并作好询问笔录(若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则重新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

6、现场勘探、证据调查。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正考试吧确性。对一些在案件上无法真实反映的工程事实,鉴定人必须到现场勘探、调查,并作好相关记录,可辅之于拍照、录象等方式。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业主方要求,变更了很多工作内容,但施工方又未及时补设计变更图和签证,而业主方在法庭质证中也认可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现场实地测量外,又对其变更部分工作内容拍片和录像,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审核报告提供事实依据。

7、若鉴定人对鉴定中有质疑问题,向当事人发出询证函,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8、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费用计取和造价计算。

9、出具司法鉴定初稿。

第二阶段具体程序

1、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

2、听证质疑(当事人提出异议主张及证据,并对其进行申辩陈述)。司法鉴定人应全面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异议、反驳申辩理由,并作好相应的记录。

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对鉴定初稿进行审查修改。

4、出具鉴定报告。

5、庭审质证。

出庭质证是鉴定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力求使司法机关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鉴定人应当庭出示在鉴定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成立。经法庭质证后,若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的,鉴定人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采信权;对在庭审中出现的新的鉴定证据,鉴定人应尽快作出补充鉴定结论。

结束语:

司法鉴定工作在中国有着漫长历史,但工程领域的司法鉴定还刚刚起步,与其他领域相比,还相当薄弱,实现工程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科学、高效的任务还相当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各界同仁积极行动起来,为我们的工程类司法鉴定建设尽一份薄力。

参考文献: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10月.

第4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我国对于造价司法鉴定的探讨和研究这几年才刚刚起步,对这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实务中遇到建筑价款纠纷案件需要启动造价鉴定程序时,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准则,鉴定人员更多是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工程造价的鉴定。

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原则

所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部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施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诉讼仲裁活动中所涉及的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其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

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法是集工程计价方法和司法鉴定方式为一体的产物,工程计价方法的特殊性源于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为一体的组合。从鉴定技术角度讲,按工程造价计价规范和行业标准计算的同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需采用特殊的方法和手段进行鉴定。

2.1 详细阅读鉴定资料,制订鉴定方案

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资料,包括委托书、书、答辩状、法庭审查记录。一类是技术资料,包括合同、协议、采购合同、洽商、工程预结算书、设计文件、签证、变更、技术内业、竣工验收资料。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

鉴定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决定了鉴定报告的效力。所以在鉴定之前,一定要让当事人对鉴定依据的材料发表书面意见,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直接做鉴定的依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在鉴定报告中予以说明。

详细阅读鉴定资料是了解工程情况、纠纷焦点的过程,也是制定鉴定方案的必经程序。工程造价鉴定方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鉴定资料提供情况、对欠缺情况采取的措施等制定合理步骤。其作用是明确鉴定内容、方法、步骤、依据、鉴定时间计划,对鉴定实施阶段起着有序、计划、主动的作用。对任何复杂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效力起着重要的作用。

2.2 对鉴定资料采用的方法

经鉴定听证会质证的鉴定资料,包括鉴定过程中经司法部门同意并提供的补充鉴定资料,鉴定采用时,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尊重科学、尊重技术,还应本着既公平合理又要切实可行,尽最大可能再现和反映工程事实,对当事人双方确认的资料没有原则性错误的,可以采用;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资料,应采用合法有效的书面资料,无合法有效书面资料时,通过鉴定听证会的方式,组织双方质证,采用较为可信的资料;对于无法落实的资料,一是采用鉴定听证双方辩论、质证方式确定;二是根据专业规律进行处理。

鉴定资料之间相互核实的方法。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的核实。隐蔽部分查看工程隐蔽记录,核实工程施工是否按上述技术资料已实施;非隐蔽部分核实,看是否有现场签证单,没有现场签证单的,通过现场勘察来核实施工是否已实施。

2.3 工程造价鉴定计算上采用的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的内容广泛又复杂,一项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方法应根据具体案情而确定,没有固定的方法,按鉴定内容形成一般分为综合单价法、定额计算法、比较法、分析法。计价规则、执行标准均执行行业标准。

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形式

鉴定报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结果,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经专业技术检验后出具的客观反映鉴定人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的文书,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内容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签章规范。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3.1 鉴定文书应明确的内容

(1)标题、编号;(2)基本情况:委托单位、委托鉴定事项、受理鉴定范围、受理日期、鉴定要求;(3)工程概况;(4)案情摘要;(5)鉴定范围;(6)鉴定依据;(7)现场勘察;(8)有关说明;(9)鉴定结论;(10)落款、附件、附注。

3.2 鉴章的规范

(1)鉴定文书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红章和钢印;(2)鉴定文书之间加盖司法鉴定机构专用骑缝章;(3)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字或加盖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

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1 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

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b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4.2 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4.3 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C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的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5)工程预(结)算书;(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4.4 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

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1)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2)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3)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4)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

4.5 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4.6 严格运用司法审判权

在工程造价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发生以审代裁的问题。如造价鉴定单位确定鉴定范围、确定鉴定依据、确定鉴定材料、确定有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理解方法,而非由法院确定。这样一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涉及司法审判权,可以让造价鉴定单位、审判人员认识到,涉及的司法审判权,应由法院行使,从而防止发生以审代裁问题。

那么,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哪些环节必须运用司法审判权呢?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对合同约定理解存在争议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造价鉴定资料的确定权属于司法审判权。

当然,要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水准,还必须增强司法鉴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鉴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5 结语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造价咨询和司法鉴定相互纵深发展新的业务内容,研究和解决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问题,对改进工程造价技术在司法鉴定中的应用,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杨成.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难题[J].施工企业管理,2010(08).

[2] 施晓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 2007(03).

[3] 刘鑫,方玉叶.司法鉴定见证研究[J].证据科学,2016(04).

第5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及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纠纷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1、合法、独立、公开;2、客观、科学、准确;3、文明、公正、高效。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3.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人须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公开摇号抽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3.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及咨询人所需遵守的规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如下:

1、程序合法。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2、人员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中、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3、适当回避。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或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3.3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过程

1、先确定鉴定方案,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到所有委托人的鉴定材料后,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鉴定方案的选择将直接影响鉴定结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3、对受托工程造价鉴定人依据进行取证

(1)所需收集的鉴定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

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3)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①当事人的诉讼状与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等卷宗;

②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

③立项的项目提供工程立项批文及投资估算表;

④招投标项目要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答疑文件、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文件;

⑤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⑥工程预(结)算书;

⑦当事人双方认定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相关施工记录;

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⑨竣工的项目要提供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图纸;

⑩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2)现场勘验。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单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担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4、根据相关的资料计算工程量、套取相关的定额(或清单)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3.4 鉴定期限的延长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3.5 出具鉴定意见书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判决依据,因此司法鉴定意见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规范、内容详实。鉴定意见书应加盖鉴定单位的公章、资质章及注册造价师印章(不少于三人),鉴定意见书的份数可按委托人要求,一般为伍份。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应包括:

1、案情概况。主要介绍建筑工程规模、施工工期等情况。

2、鉴定事项。主要介绍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

3、鉴定依据。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4、鉴定说明。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部分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

5、鉴定结论。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专业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6、鉴定书。详细说明鉴定结论的构成,包括工程造价汇总表、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取费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主要材料表等。

7、其它附件。应附上鉴定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证书等复印件,及现场勘测记录、照片等。

8、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3.6 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1、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2、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3、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第6篇

关键词:概念和特征 鉴定过程 原则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disputes brought civil litigation increased year by year, and also appeared in the lawsuit project cost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problem. Building engineering is a special kind of product, the causes of dispute many, leading to the project cost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engineering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characteristics, and grasp the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process, the matters of attention for a just settlement science project cost disputes, maintaining legal rights of parties has a very important role.

Keywords: concep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dentification process principle problem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由于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经济性及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又复杂,因此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区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审计就是工程造价审核(审价),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业务的一部分。是受业主委托对其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及结算等,依据现行国家政策法规、计价依据及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对送审造价的工程量、单价及取费等进行逐项审核的一种活动。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经法院审查和采纳后将以司法鉴定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判决生效后,即产生强制性。司法鉴定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原被告的意愿,这一点是不同于工程审计的,鉴定报告不需要原、被告的签字,但在开庭时鉴定人须解答当事人的质询和书面向法院答复当事人的异议。 2.把握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其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具体环节有委托受理、查阅案卷、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探)、鉴定质询、出具鉴定初稿等几个方面。第二阶段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具体环节有听证质疑、修修鉴定初稿、形成鉴定结论、庭审质证等几个方面。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1)确保提供资料完整真实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重要的、工作量最大环节就是资料的搜集,其完整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公正性,因此,证据必须搜集完善,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当事人的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②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④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⑤工程预(结)算书;⑥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⑦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⑨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从以上可以看出,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资料不齐全的,原被告双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资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2)客观公正解决举证矛盾争议对当事人双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而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时,理论上应当由人民法院来判定。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价的专业性,基本上还是以鉴定人的判定为主。鉴定人的判定原则应是:①工程设计图有矛盾以现场勘测或设计规范为准;②计取费用等级有争议,可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取费证或建筑物类别等为标准;③建筑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应以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为准;④施工措施有争议时,以正常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3.认真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因此做好勘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整个司法鉴定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人;②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③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④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三、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具体问题1.经招标投标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问题。①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影响。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在工程招标中,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在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并中标后,双方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内容订立合同。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应当作为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依据。②黑白合同对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影响。2.未经招标投标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问题。 非强制招标投标的工程,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自行发包。即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要求当事人将签订的合同备案,此后,当事人另签的补充协议内容背离原合同的,不存在黑白合同问题。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后协议效力可以覆盖前协议,此时,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文件、资料等确定工程造价的鉴定原则。实践中,还存在无合同参照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问题,如当事人约定了合同价款按可调价格方式结算工程造价。此时,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市场信息价来计算工程造价是作为解决争议及弥补诉讼证据欠缺的技术性手段,是认定事实的一种方式[注6]。3.材料价格出现波动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问题。①固定价格合同因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影响。②可调价格合同因原材料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鉴定原则确定的影响。

第7篇

一、进一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基础建设,规范财务管理和完善保障措施

按照省司法厅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考评标准(试行)》要求,各鉴定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建立固定的执业场所,独立的接待室、检查室、档案室,形成合理的产业规模,有规定的资金,配置标准的仪器设备,公开机构的基本信息、管理制度和标识。进一步认真规范财务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安排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实行统一收费,设立专门的财务会计账目和开具正式的发票。进一步建立完善保障措施,完善司法鉴定执业风险金、机构发展基金、鉴定人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措施和制度。通过全面完善保障措施,形成内部合力和发展动力,通过加强基础建设,切实提升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综合实力,为实现司法鉴定行业跨越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牢固树立司法鉴定行业品牌意识,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水平

各鉴定机构始终应牢记提升服务质量,树立品牌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和制度开展各项鉴定工作。管理上要遵照统一受理委托规范,建立统一受理委托制度,认真审查鉴定委托事项,按照规定出具鉴定委托书,遵守案件受理时间规定,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依照《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要遵照鉴定实施规范,及时建立完善和执行回避制度、鉴定材料管理制度、鉴定设备管理制度、指定或选择鉴定人鉴定等制度,对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要向专业领域和专家咨询,并将意见附卷,对终止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要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执行,对负责、疑难、有影响的、涉外鉴定案件建立集体讨论制度,记录并附卷。要遵照出具鉴定文书规范,明细鉴定文书制作的程序,提高鉴定文书制作的质量,及时建立鉴定人、复核人、签发人三级审核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案件保密制度、重大鉴定事项报告制度等制度,并按照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制作文书,“三大类”以内鉴定机构制作文书要符合《全省司法鉴定机构案卷评查标准》,另外在送达司法鉴定文书、登记鉴定人出庭情况、报告重大司法鉴定案件等情况时要及时,记录和报告材料要完整。质量管理上要进一步加强质量管控,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开展质量跟踪服务,通过进一步设立技术管理人员和质量主管人员,落实质量把关和管理责任,确保鉴定质量能够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提高能力验证。“三大类”以内鉴定机构应按照《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配置鉴定仪器设备,积极参加能力验证,申报认证认可活动,切实通过考评审核、认证认可,提升本机构的综合实力。进一步完善诚信服务。鉴定机构要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跟踪制度和受理处理制度,进一步通过提高案件采信率,积极受理和查处相关投诉来树立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公平、公正的服务品牌。档案管理上应专门设立档案室,建立档案各项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实行分类管理,档案立卷、归档和接收符合规定,卷宗资料排列顺序不能颠倒。

三、继续加强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和专业培训力度

鉴定机构应进一步提高人才结构,鼓励司法鉴定人员撰写、发表专业论文,参与职称评定,通过提高鉴定机构高素质人才比例,合理搭配老中青人才梯次,巩固鉴定机构的内部实力。积极开展学习和培训,建立定期学习和教育培训制度,全年学习要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政治业务学习应不少于12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40学时。认真开展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要包括司法鉴定人执业,办案质量、参加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遵守执业纪律,诚信情况等,考核标准规范具体,考核报告应于年底前报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

四、加大司法鉴定工作宣传力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和推进信息公开

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应积极参加各项重要节日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鉴定知识、利用各种报刊、媒体做好我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提高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鉴定管理部门应规范鉴定机构的信息报送,建立流畅的信息报送机制,信息报送要包括鉴定机构的发展情况,办案的心得体会,案件的统计分析,鉴定援助的情况等,每月鉴定机构报送信息不得少于2条。鉴定机构应积极推进所务公开,主动公示机构许可证、机构标识、机构匾牌、鉴定范围、鉴定流程、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各项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照片等情况,通过开展透明服务,奠定诚信的基础。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鉴定机构应利用行业特点,积极参加社会公共事业,服务社会发展,通过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提供鉴定咨询,宣传司法鉴定知识,进一步提高机构知名度。通过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认真贯彻学习《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的理念,认真和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树立司法鉴定行业的品牌形象。

六、加大司法鉴定行业监管力度,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理论调研

鉴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季度巡查、谈话提醒、投诉接待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接待投诉立刻调查处理,并认真做好记录和通报工作,通过实际行动,有力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秩序。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应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文章和经验交流材料,并在市级以上会议上交流和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通过有力宣传和加强交流,进一步提高我市司法鉴定行业的形象和理论基础。

七、开展司法鉴定服务提升年活动,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

根据省司法厅开展的司法鉴定服务提升年专项活动为抓手,规范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对鉴定机构制度、人员管理、硬件建设等方面资质状况进行核查,督促鉴定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执业活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执业考核档案,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

八、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基础建设检查督促工作,进一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能力

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基础建设,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综合实力是我市2012年司法鉴定工作的重点,也是省厅综合考评司法鉴定机构实力的重要依据。各司法鉴定机构要积极结合省厅制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综合考评标准》,完善办公设施,配齐仪器设备,推进所务公开,进一步通过加强财务管理,鉴定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提升司法鉴定机构综合实力。为保证各鉴定机构基础建设的有序进展、规范合理,市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将定期督促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基础建设情况,重点考核司法鉴定机构综合情况,为保障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基础建设,促进机构良性循环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