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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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教育大气候下,老师们谈"罚"色变,忌提"体罚"。但是我这里所说的"惩罚"教育并不是大家口中的"体罚",它完全不同于"体罚",两者不可以划上"="。什么是"惩罚"教育?一言以蔽之:是指在关爱前提下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纠正、矫治的强制措施。这种教育方式是爱心关怀的另一种教育方式,说得时髦点,"惩罚"教育就是"另类爱心"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残缺的教育!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让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懂得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而且感到是一种责任。一个能承担责任的人,才是现代人。他认为,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一)、实施"惩罚"教育的必要性。
一方面,现在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家长的注意力和爱自然都倾注在孩子身上,有的家庭对孩子过分的宠爱,无休止的满足,渐渐使孩子养成了自私自利、任性乃至放荡不羁的性格。在孩子心中就会形成"只要我想的,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的意识,因此,只要他渴望得到的,就会毫无顾忌地去取、甚至去夺。有的家庭过分保护孩子,一切事情父母都包办代替,甚至把力所能及的事情都看成具有潜在的危险的事情,因此孩子的全部创造都是在父母精心照管下的完成,没有独立的实践机会,动手能力大大减弱。
另一方面,由于独生子女虽然在学校生活中有一定的集体生活,也常听到老师、父母教育他们同学之间要互相帮助,但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训练,他们还是小皇帝、家庭生活的主心骨,因此互相帮助等行为对于他们而言只是一个概念,缺少真正的行动。试想,如果一味地用"表扬教育"来教育这样的孩子,只会使他们更加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甚至可能会带来以下不良的影响:一是增加孩子的依赖性。越是夸奖,孩子就越依赖大人们的选择来决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而不是形成自己的判断;二是会剥夺孩子的自豪感。儿童教育专家玛莉琳·古特曼认为,那些小时候经常受到大人们表扬的孩子,在他们步入生活后很可能会遇到更多的失望。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不再会很容易地接受大人们那种表面上的夸奖。可见只是一味地表扬孩子,必然滑向溺爱的沼泽,对孩子有百害无一益,结果会害了孩子。
因此,教师和家长应该根据不同的性格特点,实施不同的教育方法,使孩子形成健康的人格。孩子犯了错误,在不伤害其自尊的前提下实施"惩罚",严格管教,是必要的。比如:孩子性格孤僻,就应该引导他多参加集体活动;如果孩子动手能力不强,就应该鼓励他去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等等。
实际上,"惩罚"教育只是若干教育方法中的一种,是与表扬教育、挫折教育等手段并行的,只有其他教育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教育功能。
(二)、把握"惩罚"教育的适度性。
虽然"惩罚"教育好处多,但是倘若一个不小心,往往会闯进"体罚"的。那么如何做好"惩罚"教育?掌握好一个"度"字,即科学地使用处罚。比如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的惩罚就是别具一格:他罚犯错的学生画画、罚写作、罚做好事。这类彰显学生特长的罚,与其说是罚,毋宁说是一种激励。这么富有人情味的惩罚,哪个学生不乐意接受呢?因此我们在使用"惩罚"教育时需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控制惩罚程度,避免粗暴的批评。粗暴的批评语言和行为只会起到讽刺、挖苦、打击和伤害学生的恶性后果。尖刻的训斥犹如利剑一样刺伤学生,刺伤师生关系、更会把学生推向更远,导致学生逆反思想的产生,最终导致教育失败。
二是把握惩罚尺度,避免伤害学生自尊心。有些老师在批评学生时往往"杀一警百",以期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也有部分老师当着其他学生、老师甚至家长的面历数学生的斑斑劣迹。这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行为往往会适得其反,造成学生"破罐子破摔"的局面。初中生较特殊的年龄特点是多反叛,有逆反心理,被批评后极易产生思想疙瘩,此时,教师应给予更多的关爱,通过找学生个别谈话、慢慢疏导,在保护学生自尊心基础上的批评,让学生清醒地认识自己的错误,乐于接受师长的批评教育。
三是掌握惩罚的主动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老师在批评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调查事件的来龙去脉,不能犯"一竹竿打死一船人"的错误。因为了解、调查清楚后,就可以把被动批评变为主动批评。恰当、适时的批评犹如一帖良药,使人幡然醒悟,催人奋进。不经调查的批评会对学生不公平,而犟学生会背上思想包袱,不服气之余会继续犯错,而内向学生则会对老师产生意见,意志会极为沉沦。这是值得我们引以为戒的!
(三)、严格惩罚与体罚的区分。
性质不同:教育所必需的处罚来自于学校的的规章制度,来自于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不仅是为了简单地制止某种错误的行为,更是为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形成正确品行,以此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准。只要学校或教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处理得合理合法,不致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都应是合理的。而体罚则往往发生于教师自己的情感化,它很可能是一种主观的、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惩罚是教育,而体罚则是伤害。可见惩罚教育和体罚(包括变相体罚)的严格区别,所有的依法处罚教育都不会有体罚。在教育中,体罚这种违背教育法规的行为是必须反对的。
后果不同:因为惩罚教育是以爱为中心,立足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是让学生在老师的关爱性的批评中扬蹄奋跑。它注意学生的个性特点,是不伤害学生自尊心的春风拂面式的教育,让学生在老师关切的目光中走出错误。如有些孩子集体意识差,好吃懒做的习气明显,本该他做值日的时候一溜烟跑了。如果老师仅对他说教一番,并让他补上,他极有可能拿老师的说教当耳旁风,下次依然如此。可如果我们在对其进行教育的前提下,带有惩罚性地再让他做两次,情况可能会大为改观。所以,教育带点儿惩戒手段未尝不可。只要"惩罚"教育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寄之以望、使之受益,那我们的"惩罚"教育就是成功的。
关键词: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实施障碍法律措施
一、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
中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已经启动,然而,实施成效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因为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障碍:
(一)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
反垄断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基础,包括法律和政策。首先,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时,都有与时俱进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作为行为依据。如前所述,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其他专门性立法也很不成气候,可谓无法可依。反垄断依然停留在政府官员和学者的不见得有价值的“价值理念”中,难以制度化。若非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两个未中垄断要害的条款,中国的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根本无从谈起。其次,在对公用企业垄断性环节实施反垄断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市场准入、价格确定以及普遍服务等)时,还必须在竞争性环节充分引入竞争。在反垄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管制制度还具有过渡性质的反垄断功能,如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但按照现代管制制度的最基本的独立性原则,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管理的功能混杂一体。如独立性、专业化的管制机构至今没有落实,管制体系的不健全,可能造成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缺乏充分的反垄断预警系统
在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应当有发达的信息系统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理智决策。这样的信息系统是由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构成的。决策层及其决策支持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用企业竞争政策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诸如消费者、企业、其他相关行业甚至专家学者的声音。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政府部门或刚愎自用,或另有他谋,总是不愿意广开言路,决策程序过于封闭,难免出现决策错误,或将好事办成了坏事,或让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三)市民社会发育不良,消费者运动发展不充分
市民社会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生活相联系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自治领域。相对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具有人格独立性、民间自治性、契约普泛性。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大系统,它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其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立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包括行政性依附),彼此间的行为以契约方式规范出来。[2]这种社会秩序体系和自主意识能够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力量对社会整体秩序和个体权利的侵害。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朝着产权的多元化(社会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方向迈进,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市场主体的现代意识和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都有所增强。但是,在以市场失灵为前提的自然垄断面前,围绕着“市场”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以及由此产生的市民权利意识只得畏步不前。况且,中国的消费者向来饱受“顺民”情结的熏陶,面对强大的垄断企业和其所依附的行政力量,哪里还能意识到自己正出于垄断剥削之下,哪里还能想起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战呢?
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自发或有组织地进行的旨在保护自身权益,改善自身地位的社会运动。消费者运动发端于十九世纪90年代的美国,并于二十世纪中期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迅速推动了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进程,也震慑了滥用市场支配力量盘剥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经营者。[1]我国消费者组织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目前,消费者运动已经作为一种时代浪潮蓬勃兴起。但是,我国消费者运动起步较晚,消费者的素质普遍较低,各级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活动经验不足,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言人的作用,也还没有显示出对于垄断经济力量的威慑力。
二、法律对策
(一)法律规制的原则
其一,垄断经营与自由竞争并举
对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并不是完全消除,而是重新界定。要做好对公用企业不同环节的区分,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去,政府继续对其进行管制。为了照顾特定行业发展规模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需要,法律应当允许甚至要求政府出台一定的地方政策进行市场准入限制,并出台《反垄断法》等竞争法来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必要时可以授权一定机构对过于庞大的公用企业进行纵向或横向分割。而且,由于不同行业的自然垄断程度有所差异,运用一般规则进行一般控制也是不明智的,应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的垄断方式和程度,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但是,为了防止垄断经者滥用垄断经营权,可以尝试对垄断业务的经营权之授予采取特许权形式,并且应当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方式来授予特许权,即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概括竞争,择优选择条件最好的企业来负责经。在特许权经营期间,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考察,已经发现特许经营者由严重违规即可解除特许权在特许权经营期限届满后,再度进行招标,重新选定经营者;而对于竞争性业务,应保障甚至促使多家企业进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依法规范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防止垄断、依法征税等管理足矣。经营活动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自行安排。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区分实行不同的规制或放松规制的政策,就能在公用企业行业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同时兼顾规模经济效益,实现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兼容的有效竞争,提高行业经营效率。
其实,区分强自然垄断环节、弱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对公用企业进行垂直分割的改革已在我国推行,但是实施力度稍嫌欠缺。2000年9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把电信业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前者是指提供公众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后者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力行业的“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试点工作正在酝酿之中。对于依赖管道或网络提供服务的其他行业,如天然气供应,虽然有学者提出区分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输配管网从供方分离的建议,但尚未付诸实践。
其二,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并举
一方面,针对公用企业各领域的特征,通过制定电信法、公路法、修改完善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行业法规,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能,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法律规定,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不恰当的垄断及地方保护主义当然要打破,但是对于属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的领域,还是要保留垄断。这样有利于针对各行业的特点有重点地制定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确公用企业与相应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确定相应的行业目标,规范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制定《公用企业法》之类的专门性法律,确立公用企业范围、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
其三,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并举
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和工作的状况。然而,公用企业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竞争性产业,仅仅依靠反垄断机构无法解决这些领域的竞争问题,还需要强有力的行业行政监管。行政监管与法律监督两种独立的力量共同介入相同的市场领域和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引起管辖权冲突,甚至会出现两个机构对同一个市场行为得出性质相反结论的情况,使经营者的决策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为此,从制度安排上避免或者减少冲突,协调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行使关系,降低经营风险和社会成本,是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重要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或者组合,它们各有长处和不足。采用何种模式或者组合来配置两者的权力并保证其效果的发挥,各国实际上并没有一般的处理原则或方式,往往是因个案而异。在许多情况下,常常是不同的领域或者不同的问题需要适用不同的权力配置结构,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充分发挥整个制度资源的作用。检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无论是行政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各自的制度建设,还是两者相互关系的处理,都与现代监管理念的要求相距甚远。一方面,从目前监管机构的设置情况看,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分割的痕迹依然明显,监管职能被分散在多个政府机构,协调难度大、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监管权力的配置、执法程序、管制手段等方面均未以重建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为出发点和目标,准入管制、财务状况监管、安全监管、争议处理、收费管理等各项制度也不健全。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反垄断的执法权没有一个机关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负责反垄断法起草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有作为备选机关的理由,而国家计委价格法实施者的身份也使其成为候选人之一。但实际上,目前行使反垄断职能最多的可能要数计划管理部门,它比工商部门的反垄断职能更为充实。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多数并不是典型的反垄断问题。这就结果造成了政府机关间的角色错位,无法形成反垄断的制度结构,也不可能形成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种形式的阻碍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因而,在配置监管机构的权力与反垄断机构的权力时,必须用法律求得监管和反垄断的平衡,不能偏废任何一种权力的作用。
(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出于行政部门维护公有制经济权威的权力惯性,规范公用企业的立法机构繁多、重叠,从人大到主管部门,甚至某些公用企业自身也制定所谓的行业规范。电信、民航、电力,几个垄断行业的改革方案都公布了,这三个行业的改革最初都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但最后主导权都转到了综合性部委手中,主要是国家计委,当然国务院体改办也起了重要作用,那么,改革主导权易位的含义是什么呢?这些垄断企业过去都是由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长期以来形成了政企同盟,有固化既得利益的内在冲动,继续由行业主管部门来主持改革,政企不分的惯性会促使他们出台有利于垄断企业的政策。因而,就公用企业发展的整体性而言,真正确立其发展规划规范其运营状况的只能是人大或其授权的国务院制定的法律,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为了行事的方便自行颁布在本区域或领域有效的办法、命令等,但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意图。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削弱部门立法带来的垄断色彩。这样,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价格法等在内的竞争立法;规范各公用企业行业竞争活动的行业立法;各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
(三)法律规制制度的重建
其一、规制的重点在于禁止垄断地位的滥用而非禁止垄断地位本身
由于缺乏市场自由竞争过程,我国普遍存在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并没有多少由于企业积累、集聚、集中而形成的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公用企业的垄断也并非由于经济规模过大所致,真正的原因在于不少公用企业在行政力量的庇护和纵容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对我国公用企业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更重要的是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而不是过分挑剔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根据实践中存在的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一般应当包括:(1)禁止交叉补贴。禁止在垄断环节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反竞争的活动,以弥补其在竞争性环节的利润损失。(2)禁止拒绝交易。应当基于公用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上的特殊性对公用企业的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公用企业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为特定的消费者提品或服务。(3)禁止强迫交易或搭售。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对强迫交易和搭售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此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在第四条列举的公用企业的反竞争行为中,也提到了这一行为。鉴于强迫交易或搭售行为在我国公用企业中存在的普遍性及其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的危害,在立法中强化对其的禁止意义十分重大。(4)禁止歧视或区别对待。法律应明确规定,垄断企业不仅要承担向其他经营者开放管网的义务,还必须保证以同一条件开放管网,不得歧视。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分开之后,新的竞争者要在非垄断环节进行有效运营,必须依赖原垄断企业所控制的管网,垄断企业向竞争企业收取的费用、要求的入网条件和提供的服务直接关系到后者的经济效益甚至生死存亡。要真正做到“厂网分离、竞价上网”,除了切断垄断企业与竞争性行业经营者的利益联系外,禁止歧视和区别待遇,是改善市场竞争环境的必然之举。
其二、政企分开
我国的公用企业的政企关系经过一系列改革,目前仍然存在四种形态:一是有政无企,政府既是政权机关,又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二是政企合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有企无政企业同时行使政府职能;四是政企分离,但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削弱或者消除行政力量支持下的不合理垄断经营,就必须在各种情况下努力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对于第一种情况,要先建立公司,把国有资产管理权和经营权交给公司;对于第二种情况,要把人员分开,政府和企业,两块牌子,两套人马;对于第三种情况,要把政府职能还给政府,企业只履行企业职能;第四种情况比较理想,但隔断那种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一个过程。一方面要在产权、人事权等方面割断垄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取消政府对所属企业的各种亏损补贴,确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供需合同关系。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制职能,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将独立的财产权交由企业自己来行使,使其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以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各项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其三、产权和投资多元化
从产权制度上看,在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门独家经营,别无分号;二是国家独资经营,不许其他资本进入。我们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拆分打破第一种形式的垄断,但拆分后的企业仍然都是国有。打破第二种形式的垄断,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在我国东部沿海已经出现,如私人投资修建机场,外资进入通信设备制造业,合资组建航空公司等,但这只是个别地区的尝试,还存在准入政策和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其实,国家行政力量退出公用企业经营固然重要,国有资本退出公用企业垄断更具有深远的意义。这样可以带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通过多元的产权制度引入竞争,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我国加入WTO后,吸引外资进入这些领域,将给我国公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动力。在垄断行业和环节要“重新洗牌、重新摸牌”,形成分散化的产权结构。[3]在这方面,财产组织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还可以是上市公司;就引进外资来讲,可以是合资的,也可以是独资的。其中,国有资本既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或参股,还可以是完全退出的。对自然垄断很强、对国家安全特别重要的领域,不但可以而且是必须由国家独资。
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必须改革投资体制。一是资金来源多元化,面前我国公用企业的资本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国有资本、民间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国资本和东部地区资本参与,要将这种多元化的资本来源引导到公用企业的各个领域。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彻底改变政府作为公用企业主要投资主体的状况,由企业来投资,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政府投资只能限制在特定的领域。
其四、改进公用企业的价格管制
(1)改进价格确定的方法。我国电力、煤气等公用企业的价格确定主要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法,如我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如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这种方法兼顾了企业的赢利性和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在利润率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缺乏提高经济效率的激励。因为在独家垄断的市场格局下,企业成本即为该产品的社会成本,降低成本就意味着降低价格,因而企业难以产生降低经营成本的冲动,我国公用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制度不无关联;其次,政府制定合理管制价格如果在不考虑非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必须依赖于对企业经营信息的充分掌握,但由于这事关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出于对自身利益之维护,作为信息拥有者的企业向政府提供的价格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极不充分的信息显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根据不完全信息制定的管制价格难免会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进一步发挥价格听证会的作用。我国《价格法》规定,公用企业定价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是一种由消费者、生产厂商以及管制者共同商讨公用企业产品定价的正式程序。公用企业生产成本和定价规则缺乏公开性,公众无法了解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构成情况,价格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管制价格的公正性,增加价格的透明度,提高公用企业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价格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由于内容简略,且听证会没有价格的最终决定权,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严格的公共定价制度还包括:公用企业的成本核算应交由公众讨论、审议;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应包括各消费者组织代表、财政部门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应建立代表审查与推选制度。
(四)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
首先,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真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部分行政部门在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权力的过程中也对一些滥用市场地位排斥竞争的做法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它们所处理的这些反竞争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垄断行为,这些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职能不同于典型的反垄断职能,它们甚至不能被看着具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雏形。有学者在分析现阶段中国产业监管机构面临的尴尬处境时指出,"在基础设施产业不但未能形成有序的竞争,反而使行政性垄断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使产业监管机构成为众多批评的对象",产业监管机构已经失去了继续单独行使反垄断执法权力的合法性与社会认同,必须对这种权力配置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发育专门的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机制。
其次,建立现代监管制度
(1)监管的目标定位。现代公用企业监管的目标应当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必须兼顾消费者、投资者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监管的核心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效。
(2)监管权的安排。总的来说,监管权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定价政策、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四个方面。但是,鉴于公用企业不同行业或环节经济特征的差异,对于不同的行业或环节应当实施不同的监管,如对垄断性环节(如电网)在成本透明的基础上加强价格监管,对竞争性环节(如上网电价)实行市场定价;加强对垄断环节公平接入的监管(如电信网的互联互通、电网的公平接入等);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环境下,监管权的设置还涉及到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委的职能划分问题。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权的集中性要求必然冲击现有的行政权力体系。比如,目前,电力监管方面,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是电监会的重要职权,但这两项权力都掌握在国家计委手中,“原先存在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在这次改革中是否有献身精神,能否将权力向新的体制下的电监会移交,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刘纪鹏说,电监会体制的定位和政府体制的交接是一个难点。[4]尽管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政府行政权力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解和弱化,但我国加入WTO之后,新环境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已经改变,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更有待深入。国家计委的权力现在是越来越模糊,按规划,它是一个超然的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综合性部门,但是现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投资、价格,它的职能越来越多。而这些职能行使的效果却并不能令人满意。比如,电力、电信的价格管制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国家计委价格司目前的人员配置和和知识储备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但是,尽管电监会在这方面具有较多的优势,完全剥离计委的价格管制权也是非常不现实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保留和完善计委对于价格的总体调控的前提下,赋予电监会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对电力行业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政策部门确定定价机制后,由监管委员会负责实施。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来确定。
(3)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人员的选任。首先,监管机构既不能是政府机关,也不能是公共机构,而应是独立的、集中的、法定的、专业化的监管组织。这个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就像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一样,享有对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和裁决权,其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其行使职权。如当事人不服,可以限期向人民法院。新成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引入竞争后的电力行业进行监管,是这方面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突破,现在的监管委员会跟过去的电力部、能源部有很大区别。它采用证监会的模式,是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而不是管理电力行业的政府部门。突破编制的限制之后,建立一支技术、会计、统计、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结构比较完善的队伍就成为可能。其次,监管人员的选任上也应充分体现独立性和超脱性。监管人员不宜大量从现有公用企业管理人员中遴选,而应公开招聘。此外,基于对我国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文化传统的考虑和顺应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民主发展潮流的需要,应当在公用企业行业建立相应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公会,由其分担部分行政经济管理的职能,组织内部实行委员会制,采取多数决定原则,这样既有利于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便于决策的有效执行。
(4)监管方法的法制化和科学化。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监管职责,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对其他手段的保障作用。提高监管手段的科学性和效率,节约监管成本。
(5)对监管者的监管。必须完善和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规制,保证他们把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公正廉明,依法行事。
最后,用法律求得监管与反垄断的平衡
在建立反垄断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上,对于不正当定价和瓜分市场协议之类的垄断行为,应该由反垄断机构处理;而对于发放许可,确立主导运营商应该收取的价格或者保证普遍服务等问题,应该由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在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还应该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在制定反垄断法,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的同时,必须对基础设施产业的相关部门法律,如铁路法、民航法、电信法和电力法等进行制定或者修改,明确产业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执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14页
[2]仁: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影响管窥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7月28日
乳腺癌是女性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近年来发病率呈上升趋势。目前乳腺癌的治疗仍采用手术为基础的综合治疗方式,但手术方式由大向小方向转变。不管何种术式,均有一定的并发症,一旦出现并发症,就必然增加患者的痛苦,延长住院时间。因此,如何预防及处理并发症仍是外科医生的研究课题之一。本院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对82例乳腺癌患者进行改良根治术,发生并发症23例。现分析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2003年6月至2007年6月,对82例Ⅰ、Ⅱ期乳腺癌患者行改良根治术,术后发生并发症23例。分期采用第六版AICC乳腺癌TNM分期。本资料统计Ⅰ、Ⅱ期患者包括Ⅰ期和ⅡA期,不包括ⅡB期。82例均为女性,年龄26~71岁(平均46.3岁);均为单侧,其中左侧44例,右侧38例。所有病例均经病理检查确诊,浸润性导管癌74例,浸润性小叶癌9例。
1.2手术方式
82例均行改良根治术,其中行改良Ⅰ式保留胸大肌和胸小肌(Auchincloss或Madden手术)76例,Ⅱ式保留胸大肌(PateyDyson手术)6例。Ⅰ式清扫淋巴结时将胸小肌向内、向上提起,锁骨下血管、腋窝血管全程暴露,从锁骨下静脉入胸处开始,沿锁骨下静脉下缘解剖,结扎切断所有向下分支,将腋静脉周围的淋巴脂肪组织连同肩胛下肌群的筋膜全部清除;Ⅱ式切除胸小肌时,妥善保护好胸神经外侧支。清除腋下群各组淋巴结时注意保留胸长神经和胸背神经以及肩胛下血管。
1.3术后并发症
术后发生并发症23例。皮瓣坏死16例(占19.5%),发生于肿瘤所在部位,因皮肤切缘大,虽能一期缝合,但仍有张力,3d后换药时见有皮肤发紫发黑,部分能自行脱落,其中6例黑痂超过2cm,需做切痂处理,4例通过换药在2周内自行愈合,2例4周内愈合。皮下积液5例(占6.0%),均在腋下拔管后第2次换药时发现,经穿刺抽液或放引流加压包扎后1周内痊愈。上肢水肿2例(占2.4%),临床表现为前臂、手背轻度水肿,均在活动后消失。所有行腋窝淋巴结清扫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外展和上举功能障碍,但均能在术后通过功能锻炼后恢复。
2讨论
2.1皮瓣坏死
乳腺癌术后皮瓣坏死的发生率,有报道10%~60%[1],也有报道4.3%[2]和1.7%[3],本组19.5%(只要出现皮肤发黑均统计在内)。皮瓣坏死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电刀灼伤,常发生于皮下组织残留过多,采用普通一次性电刀因电凝止血接触面较大引起。本院近2年采用永久式尖刀片混切电刀手术,因火花式放电组织接触面小,在掌握皮肤厚度的前提下,解剖皮肤可清楚看清细小血管,近远端点灼后切开,既减少出血,又不会灼伤皮肤,降低了皮肤坏死率。二是皮肤张力过大,皮肤张力过大是影响皮肤血液循环造成坏死的主要原因,可根据肿瘤的部位、大小设计好切缘,一般外上、内上象限采用横切口(因横切口与胸部皮纹方向一致),同时由于的下垂而使其张力最大处得到缓解;外下、内下象限采用纵切口,既能保证切缘宽度,又能充分暴露腋窝,同时能保证皮肤张力不会过大,如张力仍过大,可采用内(胸骨)、外(腋下)侧皮瓣再游离,以减少张力。当然具体要根据大小、胖瘦等多方面考虑设计切缘大小及切除皮肤多少。三是全身情况差,故应重视术前、术后全身情况的改善,如贫血、低蛋白血症的纠正,加强营养和支持治疗等。
.2皮下积液
殷庆章等[4]报道发生率14.6%,本组发生率6.0%。与其他并发症相比,如处置不当很容易发生皮下积液,使住院时间延长,费用增加,同时也给患者造成痛苦。预防的主要手段,一是术中彻底止血,处理腋窝任何组织均需要电刀烧灼或结扎,防止淋巴漏;二是引流管放置要得当,使负压吸引效果良好,采用在游离皮瓣下方的正常皮肤另作戳口放置引流管,可增加皮肤引流口的密封性。切口采用间断皮下缝合后,用可吸收线作连线缝合以满足和达到密封的目的,用胃肠减压盒持续吸引,使皮肤与肌层、腋窝紧贴,同时在腋窝用棉花球填塞,胸部用纱布棉垫覆盖,再用专用胸带或绷带加压包扎固定,患肢内收制动。3d内不宜换药,4d后待引流管无明显引流物时换药拔管,换药后再加压包扎固定对预防皮下积液有明显效果。本组5例均因活动过早或绷带松动造成,后经抽吸或再次放引流管引流,加压包扎后痊愈。
2.3上肢水肿
上肢水肿引起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腋窝淋巴结清扫后,中断了上肢淋巴回流通道,腋窝填塞加压包扎致使上肢静脉回流不畅,从而造成暂时性患肢水肿,一般在更换敷料和加强上肢握拳锻炼后消失,但不能选择在患肢建立静脉通道。
2.4功能障碍
患侧上肢功能障碍是因为腋窝血管周围组织、淋巴组织及皮下组织清除后,腋窝空虚,皮肤缝合加压包扎后与胸大肌、腋窝组织粘连形成凹陷皮肤,缺乏弹性和韧性所致,加之切口瘢痕牵拉也会导致上举和外展功能障碍。但只要在腋窝淋巴结清扫中注意血管神经的保护,使胸大肌和胸小肌功能不受影响,待切口愈合后即开始行上举、外展功能锻炼,可恢复上肢功能,本组患者均完全恢复患侧上肢功能。
【参考文献】
1黎介寿编.围手术期处理.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9.392.
2钟红,马斌林,阿力比牙提·艾氏.乳腺癌术后并发症的预防及处理.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05,28(7):655.
一、理论物的重要方法
探索性的演绎法是理论物理学的重要方法。在爱因斯坦看来,理论物理学的完整体系是由概念,被认为对这些概念是有效的基本原理(亦称基本假设、基本公设、基本定律等),以及用逻辑推理得到的结论这三者所构成的。因此,理论物理学家所运用的方法,就在于那些作为基础的基本原理,从而导出结论;于是,他的工作可分为两部分:他首先必须发现原理,然后从这些原理推导出结论。对于其中第二步工作,他在学生已得到很好的训练和准备。因此,如果在某一领域中或者某一组相互联系的现象中,他的第一个已经得到解决,他就一定能够成功。可是第一步工作,即建立一些可用来作为演绎的出发点的原理,却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这里并没有可以的和可以系统地用来达到的的方法。科学家必须在庞杂的经验事实中间抓住某些可精密公式来表示的普遍特征,由此探求界的普遍原理。
爱因斯坦指出,一旦找到了作为逻辑推理前提的基本理,那么通过逻辑演绎,推理就一个接着一个地涌现出来它们往往显示出一些预料不到的关系,远远超出这些原理依据的实在的范围。但是,只要这些用来作为演绎出发点原理尚未得出,个别经验事实对理论家是毫无用处的。实际上,单靠一些从经验中抽象出来的孤立的普遍定律,他甚至么也做不出来。在他没有揭示出那些能作为演绎推理基础原理之前,他在经验的个别结果面前总是无能为力。
爱因斯坦把物理学理论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中之一是“原理理论”。建立这种理论使用的是方法,而不综合方法。形成它们的基础和出发点的元素,不是用假设造出来的,而是在经验中发现到的,它们是自然过程的普遍特征,即原理。这些原理给出了各个过程或者它们的理论表述所必须满足的数学形式的判据。热力学就是这样力图用分析的方法,从永动机不可能这一普遍经验得到的事实出发,推导出一些为各个事件都必须满足的必然条件。用探索的演绎法建立起来的相对论,就属于“原理理论”。但是物理学理论大多数是构造性的。它们企图从比较简单的式体系出发,并以此为材料,对比较复杂的现象构造出一幅图像。气体分子运动论就是这样力图把机械的、热的和扩散的过程都归结为分子运动——即用分子假设来构造这些过程。当我们说,我们已经成功地了解一群自然过程,我们的思想必然是指,概括这些过程的构造性的理论已经建立起来了。爱因斯坦认为,构造性理论的优点是完备,有适应性和明确,原理理论的优点则是逻辑上完整和基础巩固。([1],pp.109~110)
相对论就是爱因斯坦自觉地运用探索性演绎法的杰作。它不仅以其革命性的新观念和卓有成效的理论结果为人津津乐道,而且它所体现出的科学方法的新颖、精湛以及理论的逻辑结构的严谨,也令人叹为观止。爱因斯坦在创立狭义相对论(1905)时,他依据的仅仅是光行差现象和斐索实验这两个并不充分的实验材料,著名的二阶以太漂移实验即迈克耳孙-莫雷实验,对他并没有直接。他主要通过对16岁时想到的“追光”思想实验的沉思,对经典力学和经典电动力学基础的深入考察,发挥了思维的自由创造,提出了两个基本假设——相对性原理和光速不变原理(美国著名科学史家霍耳顿认为,在狭义相对论中,除了被提高为公设的两个基本原理外,爱因斯坦还作了另外四个假定:一是关于空间的各向同性和均匀性,另外三个是定义钟的同步的三个逻辑性质。霍耳顿的学生米勒后来指出,另外的四个假定也是两个基本原理的必然结果,他们不是独立的假设。参见[3],p.196)。然后,他以此为逻辑前提,接二连三地推导出了关于运动学和电动力学的结论,著名的质能关系式是他先前根本没有料想到的,这些结论大大超出了两个原理所依据的实在的范围。广义相对论(1915)的建立也是这样。作为广义相对论的两个基本原理,即广义相对性原理和等效原理,前者是爱因斯坦基于把相对性原理贯彻到底的信念(从惯性系推广到加速系)提出的,后者是依据厄缶实验(惯性质量等于引力质量)和升降机思想实验提出的。
在1905年,由于爱因斯坦采用了探索性的演绎法,从而使他能够高屋建瓴、势如破竹,一举砍断了哥尔提阿斯死结(哥尔提阿斯是古代夫利基阿国王,相传他曾把自己的车乘的辕与轭用绳结系住,死得无法解开,声言能解开此死结者,得以结治亚细亚。这个死结后来被亚历山大大帝用剑砍断),开拓了一个奇妙的新世界。那些恼人的以太漂移实验,那些使人迷惑不解的单极电机电动势的“位置”问题,在爱因斯坦的理论体系中已根本不成其为问题。但是,同时代的博大精深的科学大师,诸如洛伦兹、彭加勒,却热衷于同迈克耳孙-莫雷实验等以太漂移实验打交道,迷恋于做出种种构造性假设,建立他们的构造性理论——论和电子动力学。例如,洛伦兹1904年的著名论文尽管声称是以“基本假设”而不是以“特殊假设”为基础的论文,但事实上却包含有11个假设:假设有静止以太,假设静止电子是球形的,假设电子的电荷分布是均匀的,假设电子的全部质量都是电磁质量,假设运动电子收缩,假设电子之间的作用力与分子力相同等等。洛伦兹和彭加勒虽说走到了狭义相对论的大门口,但他们并没有打开这扇大门,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从方法论上讲,就在于他们运用的是传统的经验归纳法,而没有采用探索性的演绎法。在当时的科学的形势下,仅靠个别的经验事实进行归纳,是建立不起什么崭新的理论的。洛伦兹、彭加勒的电子论和电子动力学固然富丽堂皇,但毕竟只是经典物理学的最后的建筑物。它们虽然包罗万象,可是由于不适应科学发展的总趋势,最终还是被人们遗忘了,仅有的价值。
二、采用探索性的演绎法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文艺复兴到19世纪的经典科学,一般称为近代科学。在科学史上,这个漫长的时期主要是积累材料和归纳材料的时期。与这一科学发展状况相适应,产生了经典的科学哲学,它始于弗兰西斯•培根的归纳主义。培根认为,科学的发展是从个别上升到一般,从经验归纳出理论。他比喻说,只要及时采摘成熟的葡萄,科学的酒浆就会源源不断。到19世纪,整个科学一般说来还没有摆脱这种“原始”状态,因而经典科学哲学能够得以通过穆勒之手发展成为更完备的经验论形态,经验归纳法依然是正统的科学方法。
在物理学领域,这个时期的最大成就是牛顿力学和麦克斯韦的电动力学。牛顿力学虽则是超越了狭隘经验论的人类理智的伟大成就,但它又同人们的日常经验密切相关。力学中的许多概念都比较直观,可以直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某种原型。这种状况掩盖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思辨性质,甚至牛顿本人也深深陷入这一幻觉之中。他一再声称他“不作假设”,实际上却作了许多假设,他要求人们“必须把那些从各种现象中运用一般归纳法导出的命题看作是完全正确的”。19世纪的经典物理学也具有现象论和经验论的特征:它尽量使用那些接近经验的概念,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放弃基础的统一性。热、电、光都用那些不同于力学量的各个状态的变数和物质常数来描述,至于要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同时间的相互关系中去决定全部变数的任务,主要只能由经验来解决。麦克斯韦及其同代人,在这种表示方式中看到了物理学的终极目的,他们想像这个目的只能纯粹归纳地从经验得出,因为这样所使用的概念同经验比较接近。从认识论上看,穆勒和马赫大概就是根据这个理由来决定他们的立场的。总而言之,这个时期的科学家和科学哲学家大都以为,“理论应当用纯粹归纳法的方法来建立,而避免自由地创造性地创造概念;科学的状况愈原始,研究者要保留这种幻想就愈容易,因为他似乎是个经验论者。直至19世纪,许多人还相信牛顿的原则——“我不作假设''''——应当是任何健全的自然科学的基础。”([1],p.309)
但是,在某些个别的科学部门,已经悄悄地透进了新时代的曙光;尤其是非欧几何学,它仿佛故意向经验论示威一样,以毋庸置辩的方式显示了理性思维的强大威力和奇妙作用。彭加勒正是在《科学与假设》中通过对非欧几何学的深入研究以及对经典力学和经典物理学的慎密考察揭示出,科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不是经验的直接归纳,而只能以经验事实为指导,通过精神的自由活动(其产品即约定)来创造。通过研读彭加勒的科学哲学著作,尤其是通过创立狭义和广义相对论的科学实践,使爱因斯坦清楚地看到,人们可以在完全不同于牛顿的基础上,以更加令人满意和更加完备的方式,来考虑范围更广泛的经验事实。但是,完全撇开这种理论还是那种理论优越的问题不谈,基本原理的虚构特征却是完全明显的,因为我们能够指出两条根本不同的原理,而两者在很大程度上都同经验相符合。这—点同时又证明,要在逻辑上从经验推出力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假设的任何企图,都是要失败的。爱因斯坦还清楚地看到,相对论是说明理论科学在发展的基本特征的一个良好的例子。初始假设变得愈来愈抽象,离经验愈来愈远。另一方面,它更接近一切科学的伟大目标,即要从尽可能少的假设或者公理出发,通过逻辑的演绎,概括尽可能多的事实。同时,从公理引向经验事实或者可证实的结论的思路也就愈来愈长,愈来愈微妙。理论科学家在他探索理论时,就不得不愈来愈听从纯粹数学的、形式的考虑,因为实验家的物理经验不能把他提高到最抽象的领域中去。正是科学发展的这种理论化趋势,使爱因斯坦认识到:“科学一旦从它的原始阶段脱胎出来以后,仅仅靠着排列的过程已不能使理论获得进展。由经验材料作为引导。研究者宁愿提出一种思想体系,它——般地是在逻辑上从少数几个所谓公理的基本假定建立起来的。”([1],p.115),他进而指出:“适用于科学幼年时代的以归纳为主的方法,正在让位给探索性的演绎法。”([1],p.262)
三、爱因斯坦大胆运用探索性的演绎法的直接动因
只是在广义相对论建立之后,爱因斯坦才把探索性的演绎法作为一个论原则从上加以论述。可是,早在创立狭义相对论时,他就在中大胆运用这一方法了,并在思想上对它已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促使爱因斯坦大胆运用探索性的演绎法的直接原因有两个:其一是赫兹、玻耳兹曼、彭加勒等人的思想,其二是当时的物现状使得他不能不那样做。
在联邦大学期间(1896~1900),爱因斯坦自学了赫兹、玻耳兹曼等科学大师们的著作。赫兹在他的名著《力学原理》(1894)中试图重构力学,为此他仅利用空间、时间和质量三个原始概念。赫兹的力学体系建立在通过科学家个人的“内在直觉”从经验引出的公理之上,它能够导出经验预言。赫兹认为“内在直觉规律”的功能像“康德意义上的先验判断”一样,并且声称他的力学重构是演绎系统,与牛顿的《原理》(全称《的数学原理》)有许多相同的风格。在这个公理体系中,我们可以推演出与我们的观察记录相对照的可检验的结论,依据该结论与可观察的世界一致还是不一致,来决定这个体系是否正确。尽管爱因斯坦不赞同赫兹的隐质量概念和“把自然现象追溯到力学的主要定律”的长远目标,但是赫兹强调公理描述的威力却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种公理描述与其说在经验材料上预言理论结构,倒不如说在公理和直觉上预言理论结构。
爱因斯坦也自学了玻耳兹曼的《力学讲义》(1897)。在该书中,玻耳兹曼把力学作为物理学的核心,爱因斯坦当然不会同意这种看法的。但是,玻耳兹曼重构力学的方法的下述特点,一定会强烈地震撼爱因斯坦敏感的心弦:“恰恰是力学原理的不明晰性,在我看来不是同时以假设的智力图像为起点而得到的,而是从一开始就以与外部经验相联系的尝试而得到的。”([2],p.127)玻耳兹曼的意思很清楚:力学原理的不明晰,在于经验归纳,而不在于智力图像。玻耳兹曼的“智力图像”概念比赫兹的“外部对象的图像或符号”更自由,爱因斯坦可能山此注意到,力学的已使原理凌驾于经验材料之上。
彭加勒在《科学与假设》(1902)中对约定主义的论述,对爱因斯坦的探索性的演绎法的形成必定大有裨益,爱因斯坦在“奥林比亚科学院”时期(1902~1904)曾和他的同伴索洛文、哈比希特一起研读过这本脍炙人口的畅销名著。彭加勒通过对数理科学的基础进行了敏锐的、批判性的审查和后得出:几何学的公理既非先验综合判断,亦非经验事实,它们原来都是约定。物理学尽管比较直接地以经验为基础,但它的一些基本原理也具有几何学公理那样的约定特征。例如惯性原理,它不是先验地支配我们的真理,否则希腊学者早就知道它了,它也不是经验的事实,因为人们从来也不能用不受外力的物体做实验,因而无法用实验证实或否证它。经过最终分析,它们化归为约定或隐蔽的定义。因此,彭加勒得出结论说:在数学及其相关的学科中,“可以看出自由约定的特征”;他进而指出:“约定是我们的精神的自由活动的产品”,“我们在所有可能的约定中进行选择时,要受实验事实的引导;但它仍是自由的,只是为了避免一切矛盾起见,才有所限制。”
彭加勒在考察了物理学的理论后认为,物理学有两类陈述——原理和定律。定律是实验的概括,它们相对于孤立的系统而言可以近似地被证实,原理是约定而成的公设,它们是十分普遍的、严格真实的,超越了实验所及的范围。彭加勒还阐述了约定主义的方法论意义。他说,当一个定律被认为由实验充分证实时,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态度。我们可以把这个定律提交讨论,于是,它依然要受到持续不断的修正,毋庸置疑,这将仅仅以证明它是近似的而终结。或者,我们也可以通过选择这样一个约定使命题为真,从而把定律提升为原理。在彭加勒看来,经典力学和经典物理学的六大基本原理(迈尔原理即能量守恒原理、卡诺原理即能量退降原理、牛顿原理即作用与反作用原理、相对性原理、拉瓦锡原理即质量守恒原理、最小作用原理)就是这样形成的。
彭加勒提出约定主义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在近代科学发展的早期,弗兰西斯•培根提出了经验归纳的新方法,这种方法对促进近代科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但后来却助长了狭隘经验事义的盛行。到19世纪,以惠威尔、穆勒为代表的“全归纳派”和以孔德、斯宾塞为代表的实证主义广为流行,把经验和归纳视为唯一可能的认识方法。到19世纪末,第二代的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马赫更是扬言要把一切“形而上学的东西”从科学中“排除掉”。另一方面,康德不满意经验论的归纳主义的阶梯,他把梯子颠倒过来,不是从经验上升到理论,而是以先天的“感性直观的纯形式”(时间和空间)和先天的“知性的纯粹概念或纯粹范畴(因果关系、必然性、可能性等十二个范畴)去组织后天经验,以构成绝对可靠的“先验综合知识”。彭加勒看到,无论是经验论还是先验论,都不能圆满地说明科学理论体系的特征。为了强调在从事实过渡到原理时,科学家应充分有发挥能动性的自由,他于是提出了约定主义。约定主义既要求摆脱狭隘的经验论,又要求摆脱经验论,它顺应了科学发展的潮流,反映了当时科学界自由创造、大胆假设的要求,在科学和哲学上都有其积极意义。
《科学与假设》一书对爱因斯坦的印象极深,他和同伴们花了好几个星期紧张地读完了它。爱因斯坦坦率地承认彭加勒对他的直接影响。他赞同“敏锐的深刻的思想家”彭加勒的约定主义观点,认为概念和公理是思维的自由创造,是理智的自由发明。他这样说过:“一切概念,甚至那些最接近经验韵概念,从逻辑观点看来,……都是一些自由选择的约定,……([1],p.6)
一开始,爱因斯坦也对洛伦兹的论(是1895年的论文,而不是1904年的电子论的最终形式)发生过兴趣,这是一种构造性的理论。可是不久,他从普朗克的量子论中看到,辐射具有一种分子结构。这是同麦克斯韦理论相矛盾的,而且麦克斯韦理论也不能导致出正确的辐射压涨落。爱因斯坦在“自述”中谈到了他当时的转变:“早在1900年以后不久,即在普朗克的首创性工作以后不久,这类思考已使我清楚地看到:不论是力学还是热力学(除非在极限情况下)都不能要求严格有效。渐渐地我对那种根据已知事实用构造性的努力去发现真实定律的可能性感到绝望了。我努力得愈久,就愈加绝望,也就愈加确信,只有发现一个普遍的形式原理,才能使我们得到可靠的结果。”([1],p.23)从此时起,爱因斯坦就断然决定用探索性的演绎法来解决。
四、爱因斯坦的探索性的演绎法的特色
作为科学推理的演绎法,可以说是源远流长了。早在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形式逻辑的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归纳和演绎这两种逻辑方法,并认为演绎推理的价值高于归纳推理。而古希腊名声最大的数学家欧几里得,在《几何原本》中把几何学系统化了,这部流传千古的名著就是逻辑演绎法的典范。牛顿在建立他的力学理论体系时虽然运用了归纳法,但其集大成著作《原理》的叙述方法却采用的是演绎法。爱因斯坦的探索性的演绎法绝不是这种古老的演绎法的简单照搬。他根据自己的科学研究实践,顺应当时理论科学发展的潮流,对演绎法作了重大发展,赋予了新的。也许是为了强调他的演绎法与传统的演绎法的不同,他在“演绎法”前面加上了限制性的定语——“探索性的”,这个定语也恰当地表明了他的演绎法的主要特征。与传统的演绎法相比,爱因斯坦的探索性的演绎法是颇有特色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地阐述了科学理论体系的结构,恰当地指明了思维同经验的联系问题,充分肯定了约定在建造理论体系时的重要作用。爱因斯坦把科学理论体系分为两大部分,其一是作为理论的基础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其二是由此推导出的具体结论。在爱因斯坦看来,那些不能在逻辑上进一步简化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假设,是理论体系的根本部分,是整个理论体系的公理基础或逻辑前提。它们实际上“都是一些自由选择的约定”;它们“不能从经验中抽取出米,而必须自由地发明出来”([1],pp.6,315)。谈到思维同经验的联系问题时,爱因斯坦说:直接经验ε是已知的,A是假设或公理,由它们可以通过逻辑道路推导出各个个别的结论S;S然后可以同ε联系起来(用实验验明)。从心理状态方面来说,A是以ε为基础的。但是在A和ε之间不存在任何必然的逻辑联系,而只有通过非逻辑的方法——“思维的自由创造”(或约定)——才能找到理论体系的基础A。爱因斯坦明确指出:“物理学构成一种处在不断进化过程中的思想的逻辑体系。它的基础可以说是不能用归纳法从经验中提取出来的。而只能靠自由发明来得到。这种体系的根据(真理内容)在于导出的命题可由感觉经验来证实,而感觉经验对这基础的关系,只能直觉地去领悟。进化是循着不断增加逻辑基础简单性的方向前进的。为了要进一步接近这个目标,我们必须听从这样的事实:逻辑基础愈来愈远离经验事实,而且我们从根本基础通向那些同感觉经验相联系的导出命题的思想路线,也不断地变得愈来愈艰难、愈来愈漫长了。”([1],p.372)
第二,大胆地提出了“概念是思维的自由创造”、“范畴是自由的约定”([1],pp.407,471)的命题,详细地阐述了从感觉经验到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非逻辑途径。爱因斯坦指出,象马赫和奥斯特瓦尔德这样的具有勇敢精神和敏锐本能的学者,也因为哲学上的偏见而妨碍他们对事实做出正确的解释(指他们反对原子论)。这种偏见——至今还没有灭绝——就在于相信毋须自由的构造概念,事实本身能够而且应该为我们提供科学知识。这种误解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们不容易认识到,经过验证和长期使用而显得似乎同经验材料直接相联系的那些概念,其实都是自由选择出来的。爱因斯坦认为,物理学家的最高使命就是要得到那些普遍的基本定律,由此世界体系就能用单纯的演绎法建立起来。要通向这些定律,并没有逻辑的道路,只有通过那种以对经验的共鸣的理解为依据的直觉,才能得到这些定律。”([1],p,102)
为了从经验材料中得到基本原理。除了通过“以对经验的共鸣的理解为依据的直觉”外,爱因斯坦还指出可以通过“假设”、“猜测”、“大胆思辨”、“创造性的想像”、“灵感”、“幻想”、“思维的自由创造”、“理智的自由发明”、“自由选择的约定”等等。不管方法如何变化,它们都有—个共同点,即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只能通过非逻辑的途径自由创造出来。这样一来,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对于感觉经验而言在逻辑上是独立的。爱因斯坦认为二者的关系并不像肉汤同肉的关系,而倒有点像衣帽间牌子上的号码同大衣的关系。也正由于如此,从感觉经验得到基本概念和原理就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这也是探索性的演绎法的关键一步。因此,爱因斯坦要求人们“对于承担这种劳动的理论家,不应当吹毛求疵地说他是‘异想天开'''';相反,应当允许他有权去自由发挥他的幻想,因为除此以外就没有别的道路可以达到目的。他的幻想并不是无聊的白日做梦,而是为求得逻辑上最简单的可能性及其结论的探索。”([1],pp.262~263)
关于爱因斯坦所说的“概念是思维的自由创造”和“范畴是自由的约定”,其中的“自由”并非任意之谓,即不是随心所欲的杜撰.爱因斯坦认为,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选择自由是一种特殊的自由。它完全不同作家写小说时的自由,它倒多少有点像一个人在猜一个设计得很巧妙的字谜时的那种自由。他固然可以猜想以无论什么字作为谜底,但是只有一个字才真正完全解决了这个字谜。显然,爱因斯坦所谓的“自由”,主要是指建立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时思维方式的自由、它们的表达方式的自由以及概括程度高低的自由,—般说来,它们包含的客观实在的内容则不能是任意的。这就是作为反映客观实在的人类理智结晶的科学之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诚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作为一种现存的和完成的东西,是人们所知道的最客观的,同人无关的东西。但是,科学作为一种尚在制定中的东西,作为一种被迫求的目的,却同人类其他一切事业一样,是主观的,受心理状态制约的。”([1],p.298)
第三,明确地把“内在的完备”作为评判理论体系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的标准之一。在爱因斯坦看来,探索性的演绎法就是在实验事实的引导下,通过思维的自由创造,发明出公理基础,然后以此为出发点,通过逻辑演绎导出各个具体结论,从而构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评判这个理论体系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的标准是什么呢?爱因斯坦晚年在“自述”中对这个问题作了纲领性的回答([1],pp.10~11)。他认为,第一个标准是“外部的证实”,也就是说,理论不应当同经验事实相矛盾。这个要求初看起来似乎十分明显,但起来却非常伤脑筋。因为人们常常,甚至总是可以用人为的补充假设来使理论同事实相适应,从而坚持一种普遍的理论基础。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观点所涉及的是用现成的经验事实采证实理论基础。这个标准是众所周知的,也是经常运用的。有趣的是爱因斯坦提出的第二个标准——“内在的完备”。它涉及的不是理论同观察材料的关系问题,而是关于理论本身的前提,关于人们可以简单地、但比较含糊地称之为前提(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自然性”或者“逻辑简单性”。也就是说,这些不能在逻辑上进一步简化的元素要尽可能简单,并且在数目上尽可能少,同时不至于放弃对任何经验内容的适当表示。这个观点从来都在选择和评价各种理论时起着重大的作用,但是确切地把它表达出来却有很大困难。这里的问题不单是一种列举逻辑上独立的前提问题(如果这种列举是毫不含糊地可能的话),而是一种在不可通约的质之间作相互权衡的问题。其次,在几种基础同样“简单”的理论中,那种对理论体系的可能性质限制最严格的理论(即含有最确定论点的理论)被认为是比较优越的。理论的“内在的完备”还表现在:从逻辑的观点来看,如果一种理论并不是从那些等价的和以类似方式构造起来的理论中任意选出的,那么我们就给予这种理论以较高的评价。
爱因斯坦看到了“内在的完备”这一标准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他指出,当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距离直接可观察的东西愈来愈远,以致用事实来验证理论的含义就变得愈来愈困难和更费时日的时候,“内在的完备”标准对于理论的选择和评价就一定会起更大的作用。他还指出,只要数学上暂时还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而不能确立这个理论的经验内涵:逻辑的简单性就是衡量这个理论的价值的唯一准则,即使是一个当然还不充分的准则([1],pp.12、501)。爱因斯坦的“内在完备”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言传的,但是它在像爱因斯坦这样的具有“以对经验的共鸣的理解为依据的直觉”的人的手中,却能够有效地加以运用,而且预言家们在判断理论的内在完备时,它们之间的意见往往是一致的。
在爱因斯坦创立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的过程中,充分地体现了探索性的演绎法的这三个特色。前面我们已简单地涉及到这一点,这里我们只谈谈爱因斯坦从“内在的完备”这一标准的角度是如何对自己理论进行评价的。1906年,当德国实验物理学家宣称,他在1905年完成的关于高速电子(β射线)质量和速度关系的数据支持亚伯拉罕和布赫尔的“刚性球”电子论,而同洛伦兹-爱因斯坦的理论(电子在运动方向的直径会随速度的增加而收缩)不相容,彭加勒立即发生了动摇,认为相对性原理不再具有我们先前赋予它的那种重要的价值。洛伦兹表现得更是十分悲观,他在1906年3月8日致彭加勒的信中说:“不幸的是,我的电子扁缩假设同考夫曼的新结果发生了矛盾,因此我必须放弃它,我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在我看来,似乎不可能建立起一种要求平移对电学和光学现象完全不产生影响的理论。”([2],p.334)爱因斯坦的态度则截然相反,他对自己的理论的“内在的完备”抱有信心。他在1907年发表的长篇论文中指出:考大曼的实验结果同狭义相对论的“这种系统的偏离,究竟是由于没有考虑到的误差,还是由于相对论的基础不符合事实,这个问题只有在有了多方面的观测资料以后,才能足够可靠地解决。”他认为“刚性球”电子论在“颇大程度上是由于偶然碰巧与实验结果相符,因为它们关于运动电子质量的基本假设不是从了大量现象的理论体系得出来的。”正由于狭义相对论的理论前提的简单性大,它涉及的事物的种类多,它的应用范围广,它给人的印象深,所以爱因斯坦才对自己的理论坚信不疑,要知道当时还没有确凿的实验事实证实这种具有思辨性的理论。谈到广义相对论的“内在的完备”,爱因斯坦说:“这理论主要吸引人的地方在于逻辑上的完整性。从它推出的许多结论中,只要有一个被证明是错误的,它就必须被抛弃,要对它进行修改而不摧毁其整个结构,那似乎是不可能的。”([1],p.113)他甚至说过这样的话:当1919年的日蚀观测证明了他关于光线弯曲的推论时,他一点也不惊奇。要是这件事没有发生,他倒会是非常惊讶的。
探索性的演绎法是爱因斯坦的主导哲学思想——唯物论的唯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贵的是,爱因斯坦在这里并没有排斥或漠视经验归纳法在科学中的地位。一方面,他认为纯粹思维可以把握实在;另一方面,又认为从来也没有一种理论是靠纯粹思辨发现的,他对构造性的理论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爱因斯坦敢于正视矛盾的两极,在唯理论和经验论之间保持了一种微妙的、恰如其分的平衡,这正是他的高明之处。他提出的探索性的演绎法,只是强调“要大胆思辨,不要经验堆积”罢了,这是理论科学在20世纪发展的必然趋势,爱因斯坦则是率先表达了这一时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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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原发性肝癌/中医药疗法;肝瘀脾虚;辨证论治
原发性肝癌是指自肝细胞或肝内胆管细胞发生的癌,为我国常见恶性肿瘤之一,其死亡率较高,在我国居于第三位。手术切除是本病的首选治疗方法,但是大多数患者在确诊时已失去手术的最佳时机。不能行根治性手术,若得不到有效治疗,平均生存期仅7.5周[1]。中医药作为综合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定的疗效和独特的优势,报道如下。
1辨证论治
辨证的出发点在于揭示疾病发展过程中某一时刻的病理变化,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2],是防治疾病的精髓之所在。
段平等[3]将肝癌辨证分3型:肝郁脾虚、瘀毒不化型:治以疏肝健脾、化瘀解毒抗癌之法,方取四逆散合白蛇六味汤加减;毒瘀互结型:治以健脾补肾、养气血、解毒化瘀抗癌之法,方取四君子汤加减;热毒蕴结型:治以清热解毒、泻肝利胆之法,方取龙胆泻肝汤加减。何秀兰等[4]报道王沛教授一般将肝癌分为4型论治:肝郁脾虚型,常以疏肝解郁、益气健脾宽中为治,方用逍遥散、异功散、参苓白术散等加减;气血瘀滞型,常以活血化瘀、理气散结为治,方用血府逐瘀汤、桂枝茯苓丸等加减;湿热蕴结型,常以清热解毒、利湿消肿为治,方用茵陈蒿汤、五苓散、五皮饮等加减;气阴两虚型,治以益气养阴补肾,方用一贯煎、大补阴丸、生脉散、六味地黄丸等加减。沈敏鹤[5]总结吴良村教授治疗肝癌经验,根据肝癌患者常见的脉、舌、主症、体征将肝癌辨证分为3型:肝郁脾虚型:治以健脾行气、疏肝解毒;湿热瘀毒型:治以清热利湿、化瘀解毒;肝肾阴虚型:治以养阴清热、消症散结。刘瑞林[6]等总结晚期肝癌48例,分为:气滞血瘀型,治则为疏肝理气、活血化瘀,佐以健脾,以小柴胡汤合大黄虫丸加减;脾虚湿困型,治则为益气健脾化湿,佐以疏肝活血,以四君子汤合逍遥散加减;肝胆湿热型,治则为清利肝胆湿热,佐以活血化瘀,以茵陈蒿汤合鳖甲煎丸加减;肝肾阴虚型,治则为滋阴柔肝养血,佐以软坚,以滋水清肝饮合兰豆枫楮汤加减。高晓红[7]等总结晚期肝癌28例,分为3型:肝郁脾虚型,方以加味四君子汤合柴胡疏肝散加减;湿热瘀毒型,治宜清热利湿、散瘀解毒,方以茵陈蒿汤加减;肝肾阴亏型,治宜滋阴益肾、清热解毒,方以一贯煎加减。王晓光[8]总结原发性肝癌46例,依据患者临床症状、体征分为4型:肝郁脾虚挟瘀型,治以疏肝健脾、化瘀散结,予小柴胡汤加减;血瘀气滞挟痰浊型,治以理气化瘀软坚、培补脾气,兼化痰浊,予鳖甲煎丸加减;湿热蕴毒血瘀络阻型,治以清利湿热、解毒化瘀,扶正消积,予黄连解毒汤加茵陈蒿汤加减;气阴两虚血瘀互结型,治以益气养血、补脾益肾,化瘀消积,予一贯煎合六君子汤加减。杨通礼等[9]将肝癌分为5型,肝郁气滞型用柴胡疏肝散、逍遥散加减;肝郁血结型用隔下逐瘀汤或桃红四物汤加减;肝脾两虚型用四君子汤、黄芪建中汤或参苓白术散加减;湿热相搏型用龙胆泻肝汤、黄连解毒汤加减;痰瘀胶结、气滞血瘀型用犀黄丸、小金丹、甘草芍药汤加味。李雅玲等用健脾理气法治疗48例晚期肝癌,1年生存率为43.7%,5年生存率为17.6%,中位生存期为12月。
2中药制剂
覃燕明[10]使用艾迪注射液对31例晚期原发性肝癌进行治疗,有效率达54.8%.官纯寿等[11]对38例肝癌患者静脉注射薏苡仁注射液,20d为1疗程,结果:在改善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方面疗效显著。顾小侠等[12]在肝癌治疗中辨病与辨证相结合,以岩舒注射液清热解毒,抗瘤抑瘤,同时配合中药煎剂,能有效改善症状,部分地抑制或缩小肿块,明显延长了生存期,提高了生存期生活质量。
3单方验方
蔡新[13]用露蜂房20g煎服,1次/d,治疗2例,1例存活16年。孙忠义等[14]用单味田基黄水煎,浓缩成口服液,治疗肝癌30例,临床症状均有不同程度的缓解,B超复查发现有患者肿块缩小。殷常春等[15]使用蜂胶片治疗中晚期原发性肝癌配合中药及支持治疗,具有改善临床症状、提高生存质量、稳定及缩小肿瘤病灶等作用,未发现明显毒副作用。
4结语
晚期肝癌大多已无治愈的可能,且全身情况较差,中医药在改善肝癌患者症状、延长生存期、提高生存质量、控制癌肿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疗效,但目前,原发性肝癌临床辨证分型及疗效评价标准缺乏量化指标,治疗结果的可比性和重复性差,不利于临床科研的深入。今后应加强多学科间的合作,加强中医药抗肿瘤机制的研究,开发新的抗癌中药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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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胆囊癌是胆道系统最常见的恶性肿瘤,占消化系统恶性肿瘤发生率的第五位[1]。因其症状和体征不具有特异性,所以早期诊断率较低。虽然随着CT、MRI在临床上的应用不断广泛,胆囊癌的早期诊断率较前有所提高,但由于它具有恶性程度高、病情发展快、根治机会少的特点,预后仍然很差,越来越被外科临床所重视。现对本院2000年1月至2006年12月收治的50例原发性胆囊癌临床资料作一回顾性分析,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
本组50例,男11例,女39例,年龄38~79岁(平均61岁),其中50~70岁年龄段发病率最高(73%)。
1.2临床表现
右上腹部疼痛44例(占88%),黄疸10例(占20%)。表现为急性胆囊炎8例,慢性胆囊炎34例。合并胆囊结石26例,合并胆总管结石2例,合并胆总管囊肿1例。体重减轻14例。3例为体检时发现的无症状胆囊癌。
1.3辅助检查
50例中,B超提示胆囊癌13例;CT提示胆囊癌18例;MRI提示胆囊癌7例;17例手术后经病理切片才确诊;4例术前诊断为肝脏占位,术中探查发现为原发性胆囊癌。B超、CT、MRI等影像学上提示的原发性胆囊癌通过手术后确诊者均为Nevin分期Ⅲ期以上胆囊癌,Ⅰ、Ⅱ期患者无一例在影像学上有提示。
1.4实验室检查
31例在术前曾行肿瘤标记物检查,正常10例,AFP、CEA、CA19-9均升高2例,仅CEA、CA19-9升高2例,仅CEA升高3例,仅CA19-9升高14例(其中有4例CA19-9值超过5000)。
2结果
2.1手术治疗
根据Nevin分期,Ⅰ期5例,Ⅱ期8例,Ⅲ期10例,Ⅳ期15例,Ⅴ期12例。Ⅰ、Ⅱ期全部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或开腹胆囊切除术;Ⅲ期行胆囊切除+胆囊床部分肝脏切除或肝脏第四、五段切除+局部淋巴结清扫;Ⅳ期中4例行胆囊切除+肝段切除,其中2例因侵犯横结肠而行结肠部分切除,由于累及到胆总管下段与十二指肠,1例行保留胰头的胆总管、幽门、十二指肠球部切除,1例行胰十二指肠切除,6例仅行姑息性的胆囊切除术。5例行腹腔内肿块活检证实为原发性胆囊癌已经转移而关腹。Ⅴ期患者中10例未行手术治疗。合并胆总管结石者同时行取石治疗。术后并发症,在40例手术患者中出现术后出血2例、胆漏2例、肝功能衰竭1例、胸腔积液6例、切口感染1例,经积极治疗后,除2例因治疗效果差而自动出院外,其余患者的并发症均治愈,无一例在住院期间死亡。
2.2病理结果
原发性胆囊癌的大体标本大多表现为灰白色,壁厚而僵硬,囊内壁黏膜结构紊乱,部分见菜花样突起。对于大部分Nevin分期为Ⅰ、Ⅱ期胆囊癌其病变的胆囊内壁可见慢性炎症样改变;肝脏表面的转移灶呈灰白色小结节。在组织学上,切除的35例胆囊标本中,腺癌27例、鳞腺癌5例、未分化癌1例、神经内分泌癌1例、印戒细胞癌1例。
3讨论
原发性胆囊癌的早期症状比较隐匿,病情即便发展也常表现为胆囊结石的症状和体征,这对于该病的早发现带来一定的困难,在临床上有着一定的误诊和漏诊率,所以,仔细分析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尤为重要。有作者提出,对于50岁以上的中老年患者(特别是女性患者),有胆囊结石或胆囊炎史而表现为持续性右上腹痛、有胆囊结石病史而最近伴发渐进性黄疸、胆囊区扪及肿块者,都要警惕胆囊癌的可能[2]。在临床上,胆囊小肠瘘、胆囊结肠瘘、黄色肉芽肿性胆囊炎、陶瓷样胆囊等均有较高的恶变率。目前公认胆囊腺瘤是最重要的癌前期病变,对于B超发现直径超过1cm、单发病变、合并结石或年龄超过50岁者均主张手术治疗。
由于本病临床表现的不确定性及相对少见的特点,很少能在术前作出正确的诊断,往往胆囊切除后的病理检查才得到证实;部分患者病理报告尚未出来就已经出院,这又是一个原发性胆囊癌漏诊及延误治疗的原因。胆囊癌病情发展迅速,侵犯和转移较快,当患者的症状或体征比较明显、影像学上有提示时,大多数肿瘤已无法切除。本组病例影像学上提示胆囊癌时均已达Ⅲ期以上。因此,在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时,对于胆囊萎缩、囊壁僵硬增厚、局部轮廓不清或合并有肝十二指肠韧带上淋巴结肿大、肝脏表面有散在的小结节、胰、十二指肠局部有侵犯时,均需引起高度重视。本组17例术后病理切片才得到证实,可见与术中切下标本未常规肉眼检视和冷冻切片送检率不高有关。本院对Ⅰ、Ⅱ期患者通常行单纯的胆囊切除术。但有学者认为对于Ⅰ、Ⅱ期行根治性胆囊切除术其长期生存率明显优于单纯的胆囊切除术,强调胆囊床处作肝组织楔形切除术及淋巴清扫的必要性[3]。对于Ⅲ期患者,本院常行肝脏第四、五段切除和淋巴结清扫,对于Ⅳ期患者根据具体情况行肝段切除、胆总管切除、胰十二指肠切除等,对于Ⅴ期患者,必要时施行姑息性手术,包括姑息性胆囊切除、肝总管空肠Rouxen-Y吻合术、胆总管T管引流术、PTCD、空肠造瘘或胃造瘘术等。
关于原发性胆囊癌的化疗,有作者认为其化疗、放疗或其他非手术治疗效果均不佳[4],以5-Fu为主的化疗方案有效率仅为10%~15%,而且,这些疗效并不持久,且对生存率的影响不大[5]。最近,有报道采用术中及术后的辅助化疗,如对于部分未能切除的患者作术中放疗,术后2周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化疗,可采用5-Fu、CF、MMC、卡铂等,同时以白介素、干扰素等辅助化疗[2]。也有报道术中在肝固有动脉内插管,药泵皮下植入进行化疗[5],这有可能使大剂量的化疗药物聚集在肿瘤局部,有效杀灭局部的残留病灶及肝内的小转移灶。
原发性胆囊癌的预后差。有作者曾对98例原发性胆囊癌作过疗效及预后评析,其总体的1、3、5年生存率分别为38.54%、14.24%、6.67%,但行胆囊癌根治术或扩大根治术的患者生存率明显提高,其1、3、5年生存率可达到77.29%、34.37%、21.48%,因此认为手术治疗胆囊癌是目前最好的方法[6]。影响胆囊癌预后的因素主要为肿瘤的浸润深度、有无淋巴结转移、有无远处转移、恶性程度的高低及治疗方法等。影响原发性胆囊癌患者生存率的另一重要因素就是手术大小带来的风险,因为扩大的胆囊癌根治手术可能引起的出血、胆漏、肠漏、胰漏、胸腔和腹腔感染等并发症往往是致命性的。
总之,提高原发性胆囊癌的治愈率需要把握好诊治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应详细了解病史和认真体检;对于那些暂不手术的胆囊小腺瘤(通常<8mm)患者应定期复查,对合并有胆囊结石胆囊炎、且病史较长的患者更应高度重视;对于术中发现变异的胆囊应剖开检查。及时送冷冻切片检查;有效的根治术是治愈胆囊癌的关键。必要的放疗、化疗要应用,同时做到严格随访,这样才能较好地提高胆囊癌患者的生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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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农业农业发展障碍探讨
Abstract:Atpresent,althoughourcountryinaspectsandsoonecologicalagriculture''''sfundamentalresearch,experimentaldemonstration,promotedpopularizationhadalreadymadetheverybigprogress,butcannotdeny,butalsohassomeproblems.Thesequestionsarebecomingthebarrierwhichthelimitecologicalagriculturefurtherdevelops.
keyword:Ecologicalagricultureagriculturaldevelopmentbarrierdiscussion
前言
理论基础尚不完备生态农业是一种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包括农学、林学、畜牧学、水产养殖、生态学、资源科学、环境科学、加工技术以及社会科学在内的多种学科的支持。
以前的研究,往往是单一学科的,因此可能对这一复杂系统中的某一方面有了一定的、甚至是比较深入的了解,但是对于这些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还知之甚少。因此,需要进一步从系统、综合的角度,对生态农业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特别是要素之间的耦合规律、结构的优化设计、科学的分类体系、客观的评价方法方面。这种研究应当建立在对现有生态农业模式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基础上,必须超越生物学、生态学、社会科学和经济学之间的界限,应当是多学科的交叉与综合,需要多种学科专家的共同参与,需要建立生态农业的自身的理论体系。
政策方面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就不可能使生态农业得到真正的普及和发展。而政府的支持,最重要的就是建立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与保障体系。虽然目前中国农村经济改革是非常成功的,但是对于生态农业政策的贯彻,还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在有些地方,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农民不能对土地、水等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
技术体系不够完善在一个生态农业系统中,往往包含了多种组成成分,这些成分之间具有非常复杂的关系。例如,为了在鱼塘中饲养鸭子,就要考虑鸭子的饲养数量,而鸭子的数量将受到水的交换速度、水塘容积、水体质量、鱼的品种类型和数量、水温、鸭子的年龄和大小等众多条件的制约。在一般情况下,农民们并没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和经验对这一复合系统进行科学的设计,而简单地照搬另一个地方的经验,也是非常困难的,往往并不能取得成功。但目前在生态农业的实践中,还缺乏技术措施的研究,既包括传统技术如何发展,也包括高新技术如何引进等问题。
而农产品价格方面的因素,有时也成为生态农业发展的一个限制因素。因为对于比较贫困的人口来说,食物安全保障可能更为重要;但对于那些境况较好的农民来说,较高的经济效益,可能会成为刺激他们从事生态农业的基本动力。
服务水平和能力建设不能适应要求对于生态农业的发展,服务与技术是同等重要的。
但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服务体系,在一些地方,还无法向农民们提供优质品种、幼苗、肥料、技术支撑、信贷与信息服务。例如,信贷服务对于许多地方生态农业的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对于从事生态农业的农民们来说,盈利可能往往在项目实施几年之后才能得到,在这种情况下,信贷服务自然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以外,信息服务也是当前制约生态农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因为有效的信息服务将十分有益于农民及时调整生产结构,以满足市场要求,并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另外,尽管必要的激励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但生态农业应当更趋向于开发一种机制,以使农民们自愿参与这一活动。要想动员广大的农民自觉自愿、并能够自力更生地通过生态农业发展经济,能力建设自然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建立比较有效的能力建设机制,对于更为重要的基层农民来说,很少得到高水平的培训与学习的机会。
农业的产业化水平不高发展生态农业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但在中国的许多农村地区,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仍然是一项紧迫的任务。目前生态农业的实际情况还不能满足这一需求,因为在一些地方,仅仅依靠种植业的发展,难以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收益。中国加入WTO,既为中国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使之面临着新的挑战。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生态农业的发展还有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而其中,农业的产业化无疑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人口问题一直是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据估计,到2030年前后,中国人口将达到16亿。土地资源相对短缺,耕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而人口在继续增加,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已经成为困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障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也必须通过在生态农业中延长产业链、促进农业的产业化水平来实现。
推广力度不够虽然生态农业有着悠久的历史,政府也较为重视,但仍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101个国家级生态农业县与全国相比是一个非常小的数字。因为从总体而言,沉重的人口压力,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农业的面源污染在许多地方还十分严重。水土流失、土地退化、荒漠化、水体和大气污染、森林和草地生态功能退化等,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某种程度上说,目前的生态农业试点,还只不过是“星星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