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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时间:2023-03-07 15:19:10

序论:在您撰写社会保障制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社会保障制度

第1篇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基金

作者简介:卢朝霞,三门峡渑池县人社局就业办,研究方向:就业。

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推动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浅谈一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渊源

19世纪末,社会保障制度于欧洲诞生,而1601年英国颁布并实施的《济贫法》则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也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进行分析可知,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如德国政府颁布的《工伤事故》和《疾病社会保险法》等均为社会保险类的法律,而德国也因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国家。美国于1935年出台并实施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形成并被国家所重视。中国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相关法律的出台始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提升到了关系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中来。经过60余年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已彰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保障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一项社会工程。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所谓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而出台的一系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补贴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了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以及社会救助和社会优抚及社会住房保障等内容。其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基本特征是公平性、普遍性、法制性和互济性。根据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可知,其作用为,为全体社会承运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尤其是对公民处于年老、疾病、失业以及死亡、遭遇灾害等情况是予以相应的生活保障。

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联合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作为全世界社会成员的一分子,每个社会公民均具有享受社会保障和受他人尊重及人格自由发展所需的经济、文化及社会方面的权利”。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使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对全社会每名成员来说,都有是机会均等的,每个公民机会均等的获得社会保障,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同时,又能使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得到及时的社会救助,使他们摆脱“贫困陷阱”,避免形成恶性循环。此外,通过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缩减国家各地区及其公民的贫富差距,进而为缓解相关社会矛盾,并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内部保障。

三、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在我国的运行现状

一是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当前国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其所涉及内容最多、最广的为社会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而对于参与该制度的社会公民进行分析可知,公民类型大都为城镇职工、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和和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随着新型合作医疗在农村地区迅速扩展,目前,广大农民虽被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社会保障项目较窄,仅有低保、农村医疗合作、五保救济金等,这些项目适用对象较窄,有的仅限于个别群体。对于我国而言,存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农民工以及乡镇企业职工和乡村地区农民并不能参与到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加之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两极分化趋势严重,主要表现在目前的医疗保障补偿水平无法抵消迅速增长的医疗费用。受上述方面影响,我国仍存有半数以上人口未得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医疗保障,而对于已经获得医疗保障的社会公民而言,且医疗保障也长期处于较低水平。

三是就业与保障矛盾突出。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使得国内新增就业人口的比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变化趋势,无论从国家财力还是现有的各类企业(国企、私企、外企)对新增就业人员的容量来分析,国家均无法长期且稳定地解决社会就业这一普遍问题。而我国所采取的各项措施也只是针对就业压力单方面的问题而制定的,并为从根本上剞劂长期的社会人口就业问题。此外,低收入水平或生活困难人员的生老病死均由国家以及地方政府承担无疑为职工所在单位,甚至是整个国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四是社会保障所需资金来源单一。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实施的资金进行分析可知,其来源主要是国家的财政拨款,而个人在此方面的经济支出则只占一小部分的比例,并不具备与收入方式相对应的收入来源,加之缺乏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界限,使得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非规范化与非基金化的诸多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将会对社会保障支出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尤其对于灾害年来讲,由于国家财政收入减少,但为了应对灾害并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相应的社会保障支出又需增加,进而使国家面临了较大的困境,在阻碍了社会保障工作进行的同时,也无法为人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五是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社会化程度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经费支出基本上采取无偿供给、单纯投入的方式,没有构成在特定的市场经济下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管理体制与合理的资金运营方法,且对保险业自身在保险基金和保值增值方面的作用产生了较大忽视。此外,与救助对象的生产经营相比,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更加侧重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方面,严重降低了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率。

六是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是以各部门对社会保障项目的分类实施与管理为基础的,由于各部门对于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均有各自的标准,使相关管理工作难以协调。这种“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造成了许多弊端,使得地区、部门、单位之间负担不同,待遇的差异也比较大,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扯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是要扩大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和覆盖面。完善当前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将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中有所缺失的内容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可以涵盖更多的有关社会公民自身利益的内容。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方面,未来仍然应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为基础,进而以此为中心,开展对农民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工作。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与事业保险的重视,将其提升到关系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工作的战略高度上来。另一方面,加大对社会救济以及社会安抚方面的工作力度,并适当扩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范围。

二是要加大对社会保障工作的投资力度。合理且科学地优化政府财政支出的结构,并在建立起与地方经济向配套的社会保障的的预算制度后,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力度。此外,建立财政转移的支付制度,即中央(政府)对地方予以适当的社会保障补助,从而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对个人。政府以及企业多方的供贷责任进行系统说明,从而为保障社会保值基金得以顺利收缴以及科学支付和规范运营打下良好基础。

三是要充分解决就业与保障的矛盾。要充分完善当前的就业机制,出台相应的就业政策,缓解就业压力。需要对当前一段时间内新增的社会群体进行分析,进而根据特定社会群体的特点制定出与其自身生活情况或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办法,并将业下岗支欧冠的基本生活费用与其事业保险相结合,从而使企业下岗职工优先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逐步转向受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对于无法享受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企业员工,则可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当中,以保障其生活。

四是要积极拓展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来源。加大对商业保险补充作用的发挥力度,加强对商业保险的开发和完善,并在完善人寿保险、不愁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尽管商业保险同社会保障制度不同,且是企业的特定经济行为,但却与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损失补偿与生活保障方面。特别需要提及的是,由于商业保险的投保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且具有“多投多受益”的特点,因此,其可以较好地满足人民更多的社会需求。在弥补了政府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此外,相关社会组织与服务机构也需要投入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当中,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以及慈善事业方面的作用。

五是加强社保基金的筹集和监管。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控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该部分基金的保值增值服务,从而对社会参保成员缴纳相关费用进行正确且积极地引导。通过加大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进而发挥捐赠和救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集资方法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份额。同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提升社保基金的统筹层次,从整体上提高对社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并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管理和分配措施,从而以更加科学的运行方式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

第2篇

一、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既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新体制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为: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社保基金难以维持问题,最突出的是企业养老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据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养老保险金统筹账户占用个人账户2.5万亿。养老保险金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强大的“统筹”力量逼迫个人账户成为“空账”。

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部分省份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鉴于中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高失业难以避免,因此,现行失业保险体系要想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几乎不可能。

“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都是实施不久。虽然从表面看,医疗保险制度是可持续的,但目前做到的只是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且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其次,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设法侵蚀统筹基金以牟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动机普遍很强,且手段多样化。在这种形势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值得怀疑。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很多

在养老保险方面,除前面提及的大量企业逃避参保等问题外,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

在失业保险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有效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造成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

在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基金的侵蚀行为比比皆是,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此基本没有有效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无力控制和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1887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农保工作,5387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285亿元,205万人领取养老金,当年保险金支出20亿元。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六)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目前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笔者认为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四)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建立信息联网,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化信息管理技术,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等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大力宣传举报制度,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行为。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

社会保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事业。需要大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如精算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等)和一支既有理论和政策水平、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干部队伍,应当加强这类专业人才和干部队伍的教育与培养,保证新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作,更好地行使社保机构的管理职能。

(五)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们无论从消灭城乡差别和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社会发展目标看,还是从稳定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的目标看,无论从广大农民兄弟理所应当的要求看,还是从各级政府的历史欠债和应当承担的现实责任看,农村都是我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改革与制度创新绝不能忽视的广大区域。没有农村的社会保障,也就谈不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社会保障目标是让十三亿人口不同程度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特别是九亿农村人口。要做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和实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已经是势在必行。三是积极探索国家粮补资金用于农村社保建设的途径。笔者认为应把粮补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四是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要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着力完善政府推进、农民互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五是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一支在城市化进程中只完成了职业转换却没有完成身份转换的特殊群体。目前,最迫切的是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大病、疾病的住院保障机制,以及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社会救援制度。因此,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农村的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3篇

关键词:中美;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30日

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我国建国初期,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职工疾病、伤残、生育、养老和死亡等保险项目进行了确定,之后中央政府对其进行了不断的细化补充,其中主要是1952年1月《国营企业工人职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和1955年12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处理暂行办法》的颁布,逐渐建立起我国的社会保险政策。随后的1958~1966年期间,我国又对社会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

在党的后,我国重新确立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和地位,并相应的开展了大量完善工作,其后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并形成了社会保障项目体系。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不断加强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建设,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社会保障体系得到更好的完善。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其主要是以战争年代的供给制为基础。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度以计划经济为基础,所以其势必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综合分析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覆盖面相对较窄。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受益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以及国有企业的职员,一般社会人员并没有被包含在其中。而从社会保险的本质来看,其应该以全社会的人员为对象,要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但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状来看,其覆盖面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2、社会保障项目不够齐全。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在劳动就业保障中的失业保险缺失的情况下,就无法让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得到有效保障。而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失业保险并没有覆盖全体失业者和下岗人员,并且失业保险的支付水平相对较低,并不能为失业者解决生活的基本需求问题。而对于医疗保险而言,近年来的医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其实用性,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并不能有效满足我国社会的需求。

3、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资金较少。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长时间以来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发展,其中有很多地方的福利事业存在设备老化严重,并且没有足够活动资金的情况。这样就导致这些地区的弱势群体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其生活质量一直处于最低水平线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很大发展。但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现状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并且由于受到两极分化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覆盖范围较窄的现象,不利于我国的正常发展。

二、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其建国初期并没有形成,因为受到放任主义的影响,导致其一直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直到1935年罗斯福就任总统后,才对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明文规定,并通过了《社会保障法》,从而形成了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障事务中的作用和责任。之后美国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其中不仅将残疾人员和贫困、弱势群体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从而让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在美国社会保障制度随后的发展中,社会保障的发展速度不断提升,但是国家财政却逐渐陷入困境,所以美国不得不进一步对其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修订和调整。通过调整后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水平上明显下降,但是对社会福利基金的建设却不断加强,这在一定程度上让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普通大众的广泛认可。而在随后的发展中,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趋于完善,形成了结构体系完整的社会保障系统。

(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资金来源渠道较广。美国的社会保障在资金来源上渠道广泛,其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在资金供给上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对于养老保险,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政府、雇员和雇主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这与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同。但是美国的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雇员和雇主缴相同的费用,剩下的由政府承担。而其他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来源于工会、基金会、慈善机构、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多个方面的非盈利民间组织。

2、社会保障管理层次较多。在美国社会保障项目的管理上,其主要由社会组织团体和政府共同完成。其中政府在开展相关工作的时候,会将效率和公平作为指导思想,并且具体的项目实施由州政府和企业完成。

3、覆盖范围较广。在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强制规定在职职工必须要购买养老保险,并且强制征收养老保险费用。同时,美国政府还鼓励地方政府建立失业救济制度,对社会中经济贫困人员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

三、中美两国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第4篇

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作用;问题;启示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05(C)-0058-02

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完善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政治上说都是必不可少的稳定及发展工具。它经常被喻为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减震器”和社会竞争中的“安全网”,它不仅可以稳定物价,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从而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在市场竞争中得到必要的生活保证,从而达到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原则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原则。而在德国,它的社会保障制度又独具特色[1]。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特点

(一)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德国的社会保障种类较多,对各个方面都进行了很好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公平。目前,社会保障主要分为四个大类,其分别为: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救济和社会补贴。1、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保险、疾病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护理保险。针对不同原由进行不同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例,德国的养老保险占德国社保制度最重要的地位。其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法定养老金的给予标准为工资收入的65%,若保险期限超过45年的,则领取工资收入的75%。如果投保人去世,其没有经济来源的配偶可以领取一定的遗嘱养老金。此外,一些个体高收入者还可以参加私人养老保险[2]。德国养老保险最主要特点是采取现付现支的模式,也就是说目前的从业者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其次,德国的养老保险随物价上下浮动,这样就保证了老人的收入与物价的同步性,增强了社会的稳定且更好的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性。2、社会补偿[3]。社会补偿资金主要从税收中支付。主要指对战争受害者及在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并此而蒙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身体受到损害的人有权利得到赡养,另外,从1975年5月15日起,对因暴力行为致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3、社会救济。社会救济为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主要指对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人进行帮助,使其可正常的生活。社会救济金来源与政府的税收,由德国最低一级行政机构城镇负责管理,无偿发放。4、社会补贴。社会补贴则包括劳动促进补贴、教育补贴、青年资助、住房补贴、育儿补贴等项目。补贴标准主要根据每一家庭子女的多少和家庭的收入来决定。一般来说,子女越多每个子女享受的补贴越多,且低收入家庭可领取补贴高于高收入家庭。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1、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广。从上述简单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德国的社保制度涵盖了各个方面,且基本上包含了每一个人。它不仅仅包括了老人、残疾人、失业者、低收入人群等不同类人群,还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子女、教育等等各个不同角度。这这使得全体国民都能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且对国民生活有了很大的保证。2、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采用现支现付的收支模式。所谓的现支现付就是讲社会保障的收支完全是社会互助,没有个人积累。这一方面促进了社会公平性,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目前工作者的负担。德国目前已经慢慢步入老龄化阶段,年轻人对社会保险的负担大大加重。原本两个从业者供养一位退休老人,现在随社会已经变为一个从业者供养两个退休老人。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保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3、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自治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有社会专门的社会保险组织负责。组织为独立的社团法人,财务和组织上均独立于政府之外,雇主与雇员实现自主管理[4]。4、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资金自助。社保资金的来源主要由雇主和雇员负担,按照薪酬的一定比例缴纳。此外政府财政适当负担部分资金。强调社会和个人的责任,政府不对其进行包揽,只是在必要时给予支持。资金自助很好的分配了社会保障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责任和份额[4],实现了自由为主,政府辅助的形式。平衡了各方,使得社保制度更好的发挥作用。5、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健全。一个好的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制进行保障。这不仅仅避免了政府的行政干预,还以强制的更加严肃的态度保证制度的实施。德国先后制订了《劳动就业法》、《儿童补助法》、《住房补助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健全的法制保证了复杂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

德国的经济制度为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其实质就是国家维护下的市场经济。其以自由竞争为基础,以社会安全为保障,国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其中市场经济的作用是充分利用市场的作用,形成自由竞争,保证经济发展的源动力。而社会保障则负责弥补竞争机制带来的副作用,从而在保证经济高效运行的同时维护社会利益、保证社会公平。除此之外,国家在市场失灵时进行适度调节和干预,以一个裁判员的姿态出现在市场中,协助市场,维持自由竞争机制。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作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问题。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各个阶级间的社会矛盾。德国这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进行了很好的处理,通过社保制度对初次分配的不公平进行调节,对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阶级矛盾,促进了社会公平与稳定。再次,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危机的缓冲剂。在经济高涨阶段,随着就业的提高,收入提高,国家税收也有所增加,从而减少了市场中的货币量,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经济过热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在经济萧条时期,随着失业人数的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中各种救济、补助等支出增加,从而促进了社会购买力,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社会需求,刺激了经济复苏。最后,德国庞大的社保制度的建立是依托在冗杂的机构上的。保险、教育、社会福利的发放等工作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从而减轻了德国在就业问题上的压力,与此同时也促进了德国服务业的发展。

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金支出过大。目前社保基金支出占德国政府支出过大,严重的拖累了政府在其他经济发展方向上投资的力度。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市社保基金最大的支出部分,其占总社保基金的80%左右。为了减少社保基金的支出,德国政府曾多次进行调整。2006年政府已经将退休年限从65岁提高至67岁,并采取措施鼓励55岁以上赋闲人员重返岗位。但由于德国出生率过低,人均寿命增长,老龄化问题严重困扰着德国,影响着德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

(二)加重企业成本负担。在德国,企业必须承担其雇员一部分社会保险的责任,这虽然保障了雇员,但另一方面却无形中大大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对于同样产品的生产,德国的企业劳动力成本要大于其他企业。从世界市场角度上看,企业承担社会保险削弱了德国企业的成本优势,部分造成了贸易条件恶化。同时还造成了结构性失业。

(三)滋生社会“福利病”。对于一些高福利的国家来说,“福利病”已经对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谓的“福利病”指的过高的福利水平使人们滋长懒惰习气。

由于“福利病”造成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衡,经济缺乏活力,社会受损,严重的威胁着德国经济的发展。然而“福利”的刚性又决定一旦有高福利,政府难以在进行降低,从而导致经济陷入一种怪圈――高福利影响经济发展,却有不可强行降低标准。这也是目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难以处理的问题之一。

四、德国社会保险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阶段,2010年1月1日养老保险可以“全国漫游”,各地群众欢欣鼓舞,我们为社保改革正做着巨大的努力。而德国社保的发展也带给我们良多启示。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证制度运行。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针对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仍有许多需要健全完善的地方。例如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等不规范;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的立法不健全;社保工作很多只能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等等情况都说明着立法的滞后。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撑。未来我们应该更加积极的出台有关法律法规,从而使社会保障体制化和规范化,推动其更好的发挥作用。

另外还应该完善监督制度,保证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管有法可依,严厉打击浪费社保资金以及的案件。

(二)设置好国家、企业以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不能够完全依赖国家财政,另一方面企业和个人也无力完全依靠本身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合理分配责任显得至关重要。既不能使得国家财政负担过重,无法发展其他经济事项,也不能完全将责任推给社会本身。那么,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我们应当学习德国的经验,并且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不同责任。在资金筹集上,城市在职人员应当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主要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城市非在职人员有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农民个人负担少部分,地方政府和中央负担主要部分。总之,个人和企业可以承担的就不能退给政府,个人无力承担的政府一定要出面给予支持,从而确保责任到位且不过度浪费。

(三)社保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德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当社会保障的水平低于经济发展时,人民实际享受到的福利不及物价等支出水平的增长,从而变相的降低了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当社会保障的水平高于经济发展时,国内社保的支出又大大占用了经济发展资源,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社保制度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一定要保持一致的水平,不能出现不足与过度的现象。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第5篇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一)韩国社会保障理论基础――“国家调整论”。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调整论”为主要依据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从社会支出比重和变动规模上讲,韩国以最小的社会支出费用获得了最大的社会福利效果。取代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以家庭等社会非公共部门承担的方式,使一切可利用资源都用来进行社会物质基础的扩大再生产,这是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战略。也就是说,韩国通过国家经济增长的波及效应来增加社会福利。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韩国的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其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年金保险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第二类是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第三类是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第四类是国民年金,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不同的年金保险,实行不同的缴费政策。医疗保险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由雇主一方负担,对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及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雇佣保险于1995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对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

2、公共救济。公共救济是利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帮助其进行自救。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灾难救护。生活保护对象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和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有功人员生活保护是对国家有功人员如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等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灾害救护是对在同一地区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发生多数罹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

3、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主要包括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和敬老优待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韩国政府注重促进残疾人就业,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需招3%的残疾人。儿童福利主要针对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通过建立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此外,还针对流浪者进行收容和职业训练等。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中韩两国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非常相似,经济发展基础和起点也基本相同。韩国经济虽比较发达,但其发展路径和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情况也有一定的相似性。虽然国土面积、人口、民族结构、地区差距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但其社会保障制度仍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保持制度的高效性。韩国社会保障以较小的支出获得了较大的福利效益,极大地促进了韩国经济社会发展。韩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一直很低,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比重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但几十年来这很少的支出却使韩国的社会福利水平有很大提高,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高速增长。韩国经济从1963年至1996年连续33年以平均超过8%的高速度增长,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亚洲经济强国,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汉江奇迹”,1997年韩国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排名第10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比较低,1999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0.4%,但与韩国相比效率不高,我国应该探索一条以低支出获取高效率的道路。对于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今后一段时间保持一个比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非常有限,如何建设一个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福利,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韩国的经验很值得借鉴。

(二)重点搞好基本保障,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韩国的四个基本保障即基本收入、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居住,重点在于向国民提供基本水平的保障待遇。这四个保障大项齐步走,全民皆享有,没有城乡差别,国民安居乐业有了基础。韩国政府为了重点搞好“四基”保障,很注意城乡的平衡问题,力图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悬殊差距。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悬殊,城市不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普通居民,都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享受着高就业、高补贴的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却陷入了危机。在消除二元结构方面,我国应秉持“低水平、广覆盖”的理念,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泽。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韩国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总是立法先行。诸如,制定了《公务员养老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国民福利年金法》等基本法规。几乎每施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总是先有一项新的法律出台,对于这项保障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很多事情都是先试点、后推开,工作一开始就不规范,容易引起攀比,最后产生难以统一的负面效应。

(四)统筹协调解决失业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的失业问题非常突出。为缓解就业压力,韩国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就业与社会保障,统筹考虑就业与劳工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就业与企业发展,在多种关系的协调中,促进失业问题的解决。

1、促进企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在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韩国政府采取了改革企业体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等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得以扩张。通过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催生新的企业,创造更多新的就业岗位。

第6篇

一、保障范围覆盖不全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变化,社会保险资金开始转向社会统筹,在体制上围绕着“一个中心,两个确保,三条保障线”具体运行,但当前的三条保障线还不能全部覆盖城镇贫困范围。我国现有城镇贫困人口3100万以上,1999年享受社会保障的总人数不足300万,2000年不足400万。在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之外,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是“无劳动能力”的人,是为数较少的边缘群体。而在体制转轨中,“有劳动能力”却失去工作机会的人,也已经陷入贫困的境地,他们的基本生活也应得到保障。事实上,这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既拿不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们约占城市“下岗”、“失业”、“待岗”总人数的70%以上。

二、农村社会保障亟待发展

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呈明显的二元化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而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未在农村建立。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咖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我国只有10%左右,而这10%的投入也是绝大部分给了城镇职工。

三、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低下

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其低下,仅覆盖正式职工,并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国家用于下岗失业保险的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属于临时性财政支出,其中包括企业支付的一部分费用;二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二者合计占GDP的比重,1996年为0.16%,1999年提高到0.51%,二者合计占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1996年为1.21%,1999年为4.20%。新晨

第7篇

1.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十分宽泛

以芬兰为例,社会保障体系包括三大部分:预防性社会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以及社会保险。具体内容见下面图示:

以上内容表明,芬兰的社会福利和保险涉及到从人的出生、婴儿时期到老年的全过程,从预防疾病、事故,控制饮酒、抽烟开始,到实施基本免费医疗。中小学教育基本实行免费教育,学校提供一顿免费午餐,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全方位的。这种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但从贫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类似于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社会目标。这被当地人称为“资本社会主义”。

挪威、丹麦的社会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点,只是在具体的保障标准上与芬兰有所差别,比如丹麦的养老金制度的覆盖面是全部在丹麦居住的退休人员,不论是否交纳社会保险税费,而其他三国的养老保险只覆盖交纳社会保险税费的退休人员。当然这种区别与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有密切关系。

2.社会保障收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兰的资料表明,整个90年代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间,近一、两年来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详见表1。

表190年代芬兰社会保障支出规模

资料来源:芬兰社会事务与卫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数据为初步统计数。

挪威的国民保险(相当于芬兰的社会保险范围),1999年为159235百万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财政和社会保险预算的36.8%。据资料反映,丹麦社会保障总支出约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养老保险、疾病和残疾保险、家庭补贴、其他津贴、管理费这五项支出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5.7%、3.5%、1.1%和0.39%,总计占当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会保障支出必然导致政府的高税费收入。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其税收负担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1996年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财政预算拨款、雇主和雇员缴费,财政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一般税收。从总体看,税收和缴费约占个人总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国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持续性。挪威政府从1996年开始,建立了一笔约4000亿挪威克郎的社会保障基金,约占GDP的40—50%。这笔基金由挪威国民银行管理和经营,主要通过国际投资达到保值增值,以便将来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从某种意义上讲,四国目前虽然实行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国家为主体建立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

3.社会保障收入的结构特点

在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中,雇主和雇员(或称为受保人Theinsured)的收费(Contributions),大体占60%左右,政府财政预算支出占35%左右。与这三国不同,丹麦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自税收,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0%。

下面对芬兰、丹麦和欧盟(平均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和对比。

表2芬兰、丹麦和欧盟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结构(%)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资本收入。

资料来源:芬兰资料来自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保障部(1999年数据),丹麦和欧盟数据来自丹麦社会事务部(1995年资料)。

据考察,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是政府预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员

交纳的社会保障费比重有所提高。资料较全的芬兰反映了这一总体趋势。详见表3。

表3芬兰社会保障收入结构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芬兰社会事务和卫生事业部提供的数据计算。1998年为初步统计数,1999年、2000年为预计数。

表3的数据表明,芬兰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结构中,政府财政支出和雇员缴费所占比重下降,雇主缴费和其他资金来源比重呈提高趋势。

4.社会保障的法制化程度高

政府对社会保障收支和政策制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方式管理。行政管理以法律为依据,法制化程度非常高,依法行政贯穿社会保障计划、执行和解决纠纷和问题的全过程。例如,挪威政府在制定国民保险纲要时,明确写明各项保险收支安排所依据的法律。2000年挪威国民保险纲要的第一段,写明了国民保险资金分配是依据1997年2月28日的国民保险法案;家庭补助是依据1946年10月24日法案;对拥有幼儿家庭的现金补助依据1998年6月26日法案。另据挪威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介绍,居民对社会保障执行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可以通过法院上诉,通过法庭解决。

5.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社会保障管理职责在政府间的划分,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北欧四国采取的体制很不相同。挪威中央政府承担社会保障管理的主要职责,从中央到县、市三级政府都设置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县政府主要负责医院和特殊社保服务,市政府负责老年人照顾等基层社保服务。养老金、失业救济等大部分社会保障都由中央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