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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范文

时间:2023-03-07 15:18:46

序论:在您撰写统计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统计法

第1篇

关键词:统计数据;统计安全;统计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由于现阶段我国的统计法还不是很完善,在某些方面统计数据还是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我们知道一个法治的基础是这个法治的建设,统计法治也一样,由此,我国推出了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处分规定》,这种规定的推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统计数据质量与国家统计安全

国家统计安全从字面上的意义理解就是保证国家的统计工作安全地进行,不受到外界的干扰。具体表现在数据的安全性、活动的安全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

在国家统计工作中所受到的威胁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内在威胁、外在威胁、技术威胁。这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影响是相互关联的。总的来看,人为因素对国家统计工作所带来的影响最严重,这种影响直接使统计数据发生变化。国家设立统计部门的目的是为了为国家的管理和决策服务,通过对数据的采集和分析给国家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因此不合理的数据会影响到国家的决策,是国家对各个部门的管理缺乏依据。如果一个国家的统计数据不真实,那么会对这个国家造成多么大的危害我们可想而知。

第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统计数据密切相关,统计数据失真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上次全球性的全球危机,给人们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我们知道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具有周期性的,我们能做的只能是控制经济周期的波动大小,延长周期的长度,最重要的就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正确的判断经济发展所处的发展阶段。

第二,一个国家的社会安全与统计数据也有一定的必然联系,统计数据失真会对国家的社会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除此之外,统计数据同样制约着社会的稳定。比如,在中国的六十年生的“”每亩地的粮食产量超过万斤的严重失真数据,冲晕了老百姓的头脑,向上级部门谎报粮食产量数据,导致领导对国家粮食的生产形势产生了错误的评估,对粮食征收额度大大的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范围,造成了中国大部分地区闹粮荒,大量老百姓因饥饿而死亡,在很大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三,一个国家的政治安全与统计数据也有密切的关系,统计数据失真会严重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数据统计管理人员凭借虚假的数据来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在当今社会非常多见,我们称这种行为是数据腐败。这一现象明显的反映出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存在着问题,深层次的反应了党风和政风问题。

二、统计的本质与统计法治

正如我们所想,统计就是有目的地去搜集数据,然后对这些数据进行研究讨论,从这些数据中得到一定的客观规律。当我们进行某一项的统计活动时我们要明确统计的目的,统计的内容和统计方法这三项最基本的步骤,其中“统计的原因”是数据统计的根本,只有知道统计的是什么,统计的思想,下面的统计工作才能顺利的进行。毫无疑问,统计目的决定着统计结果。

总的来说,统计的本质就是通过数据整理来制定一些法制法规来适应社会的发展,虽然在不同的阶段统计目的有所不同,但在统计过程中所得到的数据都是人类的需求。因为,在各个社会阶段,人类都是在寻求自己的真理,而统计则是得到真理的有效途径之一。如果在一个社会阶段统计数据失真,那么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说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就是统计活动的生命线。

三、统计法治需要多管齐下

第一,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统计法制,领导干部要给大家起着榜样的作用,值得人们去效仿。如果在领导干部中出现了错误,在数据上弄虚作假不能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不能给大家起着模范作用,这样就会引起大家的效仿,时间长了,在整个社会中就没有良好的统计环境,那么统计法治就会在人们的脑中渐渐的淡去。

第二,统计法治需要每个人的积极响应,也就是说要搞好统计法治就要以提高人民的统计素养为前提条件。这里的统计素养指的是人民对统计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和他们的统计理论水平,更主要的是人民能否恰当的运用统计理论于实际生活中。我们知道,统计知识是统计法治的基础,统计观念是统计法治的灵魂。因此,统计法治是以人民的统计素养为前提条件,如果人民对统计知识了解甚少,那么他们在实际生活中就不能确切的理解统计的意义和对过程的重要程度,甚至会随意的编造数据,这样会严重影响统计活动的正常进行,统计数据的真实度也会大打折扣。因此我们要提高人民的统计素养,在实际生活中通过典型的案例去引导民众对统计法治认识性,让民众意识到统计违法会给自身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使《统计法》和《处分规定》深入人心。

第三,舆论对于统计法治具有重要的作用。舆论既具有正面的宣传引导作用也具有负面的监督批评作用。如果我们正确的使用舆论会给统计法治带来重要的意义。我们知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电视等各种传媒设施已经普及到家家户户,我们可以通过这些媒介来对统计法规进行宣传,对老百姓进行统计知识的普及,对于那些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人和事要大胆的曝光。使公众都参与到统计法治的舆论范围中,揭发检举周围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人,对于那些对统计法律法规有贡献的人要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此外,要争取到各个大网站和报社的支持,利用这些强有力的渠道做好统计工作的宣传工作。目前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做好《处分规定》的宣传工作,为《处分规定》的宣传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并进行有力的监督。

除此之外,我们要对传统的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形成一个集中统一的国家统计系统,能够克服人为因素的干扰,给统计法治一个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李金昌.浅论官方统计的本质[J].中国统计,2005(12).

第2篇

一、统计对象“私有”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公有制经济不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加,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更为突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亮点。所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出了许许多多的优惠政策,这对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条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他们的不断涌现也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然而,这部分企业不仅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而且其中的大部分统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统计法制意识十分淡薄,与以往的国有企业相比较,他们总认为企业是“自己”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给国家交税也应该。怎么还要提供什么统计数字,好象这不是他们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统计范围宽泛化。正因为各种社会现象、经济成分竞相涌现,统计方法制度的滞后性也在所难免。统计部门完成国家统一的调查任务已面临许多困难,但还不得不尽力完成突出地方特色的各种调查任务,由于受其决策短期性、多变性的影响,使得统计范围不仅宽泛而且很不稳定,正准备统计时去找它它又已不存在了,相应的方法制度也五花八门、变化无常,缺乏科学性、系统性,还很难跟得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很难用统计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客观上增加了统计工作依法管理的难度。

三、违法行为政绩化。《统计法》与其他很多法律法规比较起来,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政绩密切相关。所以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层层加水、水到渠成”等流行语。统计数据本应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下而上逐级汇总而得,或由统计部门按一定的科学方法调查推算而得,统计、调查多少就是多少,实事求是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统计数据要由各级党政领导审核签字方可上报,更有甚者还有从上而下层层下达统计数据的怪现象。领导关心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这也是统计工作发展的重要保证。关键是不能让这种关心走了样、变了味。政绩数字大都为事关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数据,理应纳入统计法规规范和管理的重点,但正因为它与领导的荣辱升迁挂起了钩,所以也就成为了领导特别关心的数据,而这种关心还往往被“为了部门和地区的利益”所美化,他不是关心其真实性,而是关心其实用性,要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执法,其难度也是相当大的。

四、违法后果隐蔽化。这也是统计法规的一大特点。与杀人放火、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妇女等等诸多违法犯罪活动比较起来,违反统计法的后果再严重,也难于与前面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后果那样能引起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公众愤慨,他不仅不会使哪个个人、家庭受到任何直接、间接的什么损失,更不可能产生不怎么怎么样就不足以平民愤、就有人要上访不休、就有领导会座不住、就有媒体会闲不住等一系列轰动效应。而且绝大部分时候还可能会给违法者个人、部门、地区带来可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何乐而不为呢?违反统计法规的直接后果对国民经济正常发展、公平竞争、掌握实情、科学决策等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犹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可以说是一只悄无声息的温柔杀手,但人们却乐意地与它友好相处,甚至呵护有加。这就使统计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十分脆弱,这也许是统计法规的“先天不足”,从而增大统计执法的难度,但愿我们再不要重蹈“谎言误中国”的覆辙!

五、执法力度软弱化。正因为受上面这些方面因素的影响,使统计执法的力度显得相当软弱。一是执法手段落后、投入不足、力量薄弱。没有条件和精力在分布广泛的起报单位中开展强有力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大规模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二是统计违法者至少是应该负主要责任者都是各部门的领导,有的甚至是能够领导统计部门的领导,具体经办人一般没有违法的直接动因和必要,这自然是统计执法的一道难于突破的铜墙铁壁。三是对在当地有名气的单位查处难。因为他们确实对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甚至能够左右一个地区或者一级政府的经济形势,自然也对一个地区的统计数据有决定性的作用,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也是非常正常和应该的。但就是这一关注,他们就有了牢固的关系网,就成了龙头老大,就成了地方的重点保护对象,这种保护往往不是用政策法规来保护,而是要让政策法规在他们面前打些折扣,当然也可以说是解放思想、灵活运用政策法律,这就得靠你自己去揣摸,因为人人都在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如果这些企业有什么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你要对他执法就得格外小心谨慎,这也许该算作中国特色吧。所以,统计执法往往在选择对象、内容上都要慎重考虑。四是纳入目标考核的数据,要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特别困难,这就无需赘述。

当然,统计执法绝对不是以“执罚”和找问题为目的,通过统计执法理顺工作关系、增强法制意识、规范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这才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统计工作者在依法加强统计管理的同时,对那些为了谋求个人和小集团的荣誉和利益而视统计法规为儿戏,无中生有、任意捏造、按需报数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处罚也是必不可少的,更是《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和统计执法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和使命。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2013年是是统计改革创新发展的关键之年,深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以及全社会对统计工作的认知关注和依法统计观念,加强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源头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工作安排

1、强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继续将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纳入党校、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同时结合《统计信息》手册着重宣传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统计法》的“三个不得”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法律责任,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提高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紧密结合统计继续教育培训、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和统计普法骨干培训,加强对“三上”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宣传,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可靠性。

3、建立统计法律事务告知制度。结合“四大工程”实施,对所有新增加的企业单位,坚持以《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开展以统计调查对象为重点的普法宣传,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统计调查的全过程,使统计调查过程与普法过程合二为一。

4、结合重点工作搞好法制宣传。以第三次经济普查为契机,将普查宣传和统计法制宣传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宣传折页、短信平台等开展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营造依法统计的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程度。

5、创新统计法制宣传形式。局、队各科室要结合各种年报会议、统计监审、统计督查和专项检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现代媒体强化法制宣传功能,扩大宣传领域,拓展宣传形式、提升宣传效果。

6、利用重大节点抓好法制宣传。充分依托“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平台,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以及悬挂标语、宣传栏、广告牌等不同形式开展宣传。加强组织策划,精心设计,丰富宣传内容,营造宣传声势,力争体现本地区主题宣传活动的亮点和特色。

三、工作要求

1、各镇(区)统计站要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在行动上要大力支持,在措施上要予以保证,积极建立、完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机制。

2、各镇(区)统计站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制订宣传计划,有效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要注重统计法制宣传工作原始材料的收集和保存,促进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3、局队要切实加强对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统计法制宣传列入统计法制工作年度考核和统计“六五”普法考核内容。

第4篇

一、建立完善街乡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制度

1、按照市统计局《关于修订区县统计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统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开展修订《*区街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工作,把“统计法制工作”内容列入《街乡统计工作考核办法》中,将统计普法、统计执法检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与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作为统计法制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进一步加强街乡统计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确保统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继续抓好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处分条例》的宣传贯彻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统计法律意识。结合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有力时机,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培训机会,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统计工作者、企业法人以及广大公民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3、积极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宣传活动。继续利用《今日*》、*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媒体广造声势、扩大社会影响面,掀起年度普法,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抓好街乡(功能区)的统计普法工作。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计划,动员各街乡(功能区)及区直综合单位,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加大对各村(居)委会及企事业统计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力度,鼓励、支持各街乡及村居委会自行开展有特色的普法活动,增加统计普法经费投入,确保统计普法宣传取得成效。

5、认真落实统计普法与开展统计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宣传制度。不断丰富普法宣传内容,把新《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列入年内召开的统计年报会议和部署专项统计业务工作会议上的必讲内容,扎实做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按照市统计局统计普法考核验收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统计“五五”普法考核验收工作。

三、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执法保障

7、认真贯彻落实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处分条例》。严厉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为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执法保障。全年计划检查70家企事业单位,检查工作从4月初开始至10月底结束,对在执法检查中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区统计局将严格按照新《统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处理,对典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将予以曝光,更好地发挥“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8、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开展全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圆满完成市统计局部署的各项执法检查任务。

四、搞好统计执法队伍培训、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统计继续教育工作

第5篇

一、以重大活动、重大节日为契机,增强法制宣传影响力

1、以国务院《统计法实施条例》颁布、《省统计管理条例》、《省统计奖惩办法》修订出台,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2、以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负责人为重点、以统计从业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为主体,充分利用“12.4”、“12.8”、“9.20”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颁布30周年纪念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增强法制宣传效果,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统计依法行政制度建设,不断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1、积极配合做好《统计管理办法》立法调研工作,结合基层统计法制工作现状,为立法建言献策。

2、积极参与地方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地方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3、认真贯彻《省统计检查制度》,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专业科室抓落实的统计检查责任制。

三、加强统计继续教育,抓好统计法制培训工作

1、组织好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抓好“四上”企业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提高持证率,对持证人员开展好继续教育。

2、加强与区法制和司法部门的协作,举办统计法制业务知识培训班,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相应的统计法制培训。

3、邀请省市专家进行统计法制知识授课。

四、加强开展统计执法监督,强化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1、加强统计监审和专项统计执法检查。围绕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开展对“四上”单位统计基础工作的核查,通过行政指导与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指导企业业务操作,规范企业统计行为,保证企业源头数据。

2、加强“四条红线”执行情况的统计检查。重点查处非法代替企业填报统计数据行为和统计违规操作擅自修改源头数据的行为,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3、认真协助配合市局做好对石湫镇的统计督查工作和其它专业的统计监审工作。

4、做好第三次经济普查的统计法制宣传和普查执法工作,保障全区经济普查的顺利开展,保证普查的源头数据。

第6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一)进一步健全推进依法统计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统计领导协调机制,领导本地区推进依法统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组织指导、考核奖惩、督促检查等工作制度。

(二)树立统计执法机关形象、提高统计工作权威,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改善统计工作环境,把统计法制工作当作一项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使依法统计真正成为广大统计人员共同的责任。

(三)切实增强政府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统计水平,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统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水平

(一)积极与司法部门联合开展统计法的学习宣传。今年,省委普法办已将新统计法列入全省“六五”普法宣传学习规划,各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组建普法领导机构,加强与司法部门联系,打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针对不同调查对象,采取不同方式,有重点的开展普法宣传,并层层加以落实。继续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特别是加大新法新规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依法支持统计工作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特别要加强对新出台或者新修订的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同时,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让社会公众知法、懂法、守法,认真履行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改善和提高其配合政府统计调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密切法制与业务工作的联系。离开了统计业务工作,统计法制工作就会失去目标和生命力;离开了统计法制工作,统计业务工作就缺乏有力的保障。统计法制工作与中心业务相结合,是统计法制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环节,服务服从于统计工作大局,是统计法制工作的根本出路。要利用统计工作会议、统计专业会议及各种普查,把《统计法》的学习宣传融入其中。要以四大工程建设为重点,以推进规范统一、改革创新、公开透明为主线,着力促进普法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的紧密结合,努力提升普法效果。要把统计普法渗透到统计报表布置、统计业务培训、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服务及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把握时机开展重大普法活动,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日、修订日、实施日等特殊时机,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

三、加强统计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一)加强对乡镇统计站依法统计和依法调查的指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巡查工作,建立长期监督机制。针对2010年大检查和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采取“回头看”,通过巡查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改进。

(二)加大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力度。适时开展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行政领导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查处非法统计调查、非法提供或者泄露统计资料、非法公布或使用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统计基本单位的专项巡查或检查活动,对名录库中的单位进行认真地核查,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不重不漏、真实准确。要开展对联网直报企业的检查,确保联网直报的操作规范。要以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贸易、房地产开发等专业数据为重点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净化统计工作环境。

(三)加强对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的督导。要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工作责任,促进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要通过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的统计业务指导,规范指标填报,严格报表审核,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

(四)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大直接查办案件的力度,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州统计局要直接查办在全州有重大影响的统计违法案件,并积极指导下级统计机构的案件查处工作。各县统计局要加强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工作,按质按时完成及上级局交办的案件,保证处理到位。

(五)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制度,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则,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完善统计违法案卷评查制度,通过案卷评查,找出不足,进一步提高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要建立和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例的公开曝光力度。要积极拓展执法领域,要针对不同的执法内容,努力创新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六)加大执法工作保障力度。各县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建立专门的统计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充实执法检查力量,加大执法投入,为案件查处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依法监督统计行政审批管理工作

州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县的督促指导,各县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审批等各项工作。

五、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法制工作能力

(一)强化对新统计法的学习、深刻理解新设置的统计违法行为及对违法性质的认定,正确应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执行法律法规的能力。一是要进一步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方面的骨干、参谋和助手作用,促进本地区统计工作依法开展。二是要认真研究统计执法工作,积极查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三是要认真研究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实施联网直报、推行企业一套表制度及报表签收制度执行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统计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树立全员参与执法的观念,推动统计法制工作的有序开展。全员参与、形成合力,是推动统计法制工作有力保障,积极依靠全局乃至全系统的力量,分工协作,群策群力,充分调动广大统计人员特别是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统计立法、普法和执法活动,进一步壮大统计执法力量,使统计执法与业务工作结合得更加紧密,执法效果得到巩固和提高。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法规机构督促指导,逐步做到各专业直接查办案件。

(三)充实统计法制机构人员和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统计执法力量,使法制队伍与新时期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的培养、使用和锻炼力度,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队伍。要在积极探索和总结统计执法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培训制度,重点从执法技巧和执法程序上加强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加强统计行政复议工作,切实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第7篇

一、考核对象

各镇乡、街道、余杭经济开发区、五常管委会及区级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开展情况、统计单位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四个方法。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每项扣完为止,加分不封顶,考核的起止时期为20*年1月至12月,考核的实际得分×15%计入全区统计工作目标考核总分。

具体计分标准及考核办法如下:

(一)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基本分20分)

1、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有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5分)。未制定和未上报工作计划不得分(以印发文件为依据)。

2、根据阶段性工作任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宣传标语、横幅和利用本级宣传工具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0分)。未开展不得分,开展不力酌情扣分(查看本级综合统计台账和有关汇报材料)。

3、建立“四五”统计普法对象普法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单位、姓名、职务及培训时间和考核成绩等方面内容(5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不完整酌情扣分(查看花名册)。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基本分40分)

1、开展经常性统计检查工作(20分)。

①完成对统计单位的统计检查数量(10分)。要求大乡镇每月10-15家,小乡镇每月3-5家,未完成酌情扣分(查看综合统计台账和统计检查现场笔录)。

②每月月底前向区统计局法制科上报在检查中发现的具有较重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对象(10分)。要求大乡镇3家,小乡镇和部门各1家,未报送执法检查名单不得分,迟报扣2分,少报酌情扣分,对已查明情况并上报区局要求进行统计稽查的单位被查处的不扣分,对未上报区局统计执法机关而被查处的单位,警告每家扣1分,罚款每家扣2分,通报每家扣3分(查看法制科检查记录)。

③承担并接受省、市两级统计机关平时的统计稽查任务,每次统计稽查另加10分,若在稽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并被上级统计执法机关查处并在全区统计法制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不仅不加分,而且要酌情扣分(查看法制科检查记录)。

2、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工作(20分)。

①及时上报区局要求的专项执法检查相关报表和总结报告(2分)。未报不得分,迟报扣1分(查看法制科专项执法检查台账)。

②在规定检查对象范围内自查率要达到100%(3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查看《基本统计单位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表》和《基本统计单位执行〈统计法〉情况自查汇总表》)。

③通过市区两级统计执法机关的专项执法大检查(15分)。在专项执法大检查中,如本级被区级检查机关查处的扣10分,其所属统计单位被区级检查机关查处的,警告每家扣1分,罚款每家扣2分,通报每家扣3分。被市、省级检查机关查处的要加倍扣分(查看法制科专项执法检查台账)。

(三)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20分)

1、及时上报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相关报表和总结报告(5分)。未报不得分,迟报扣1分(查看法制科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记录本)。

2、全面通过市、区两级统计机关基础建设年活动考核验收(15分)。在考核验收中被定为先进单位的为满分,合格单位的单位为13分,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能够改正符合达标验收要求的单位为10分,不合格单位不加以整改或整改后又不符合达标要求的单位为0分计算(查看法制科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记录本)。

3、在开展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中,如有创新举措,并有推广价值的,要酌情加分(查看法制科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情况记录本)。

(四)统计单位登记、年检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工作(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