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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导范文

时间:2023-03-07 15:18:13

序论:在您撰写法律教导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法律教导

第1篇

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的一种新的改革与尝试,也日益成为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制教育的一支重要的辅助力量。

(一)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体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提升现代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效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诊所法律教育致力于用一种全新的学习方式教育学生,同时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与援助,将教育功能和社会功能实行有机结合。诊所学生在接待当事人和有关案件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对案件当事人或法律咨询者的法律认知和体会。在这些活动过程当中,法律诊所充当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场所,法律诊所教育扮演了官方普法活动等渠道之外的法制宣传教育角色。在诊所老师指导下和监督下,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学生既是法学的受教育者,同时又成为了对需要给予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者进行法律知识、程序和法律条文解惑释疑的法制宣传教育者。这种宣传教育更形象、更生动、更具体、更深刻。随着我国高等院校众多法学院不断加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以及社会各领域的逐步认可和重视,诊所法律教育将会成为我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又一个重要渠道。

(二)法律认知深化功能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文化、法律规范制度、法律现象本质的一种整体上的感受和知觉。让社会主体具有一定的科学法律知识是法制教育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公民法治观念生成、法律信仰意识初步形成的知识基础。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是在法律理性的基础之上逐渐萌发和产生的,只有基于对法律科学认知、通过有效的法制教育使社会主体的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之维萌生,才具有现实的基础和可能。大体说来,与职业法官、律师、法学院的教师及学生相比,一般的普通民众更多地不是从法律条文,而是从亲历亲为的司法实践和教育活动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至上性,去生发法治的意识,去树立法律的信仰。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在西方,诊所教育最初的教学目标就是培养学生为穷困当事人服务的责任,传授如何投身于这种服务,传授法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影响的知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律认知深化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诊所学生通过亲自办案,逐步认识到在实践中应用法律与书本上所学到的专业知识并不一样,发现自己所学的法律理论在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挑战,即使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在适用时还要考虑到许多其他的因素。二是当事人在与诊所学生信函交往、电话或到法律诊所咨询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诊所学生在协助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文书、在承办民间调解、庭外和解、劳动仲裁等非诉讼案件时,给予当事人法律建议和具体指导,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对于普法形式来讲,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更能进一步加深社会主体对法律实体、程序的认知。

(三)法律观念导向功能当前,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客观条件的制约以及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法即刑的观念根深蒂固,刑法合一,刑法不分造就人们畸形的法观念。自秦汉以来,权力中心和等级伦理秩序观念与法律工具主义的长期渲染,使人们“厌讼”、“恶讼”、“畏讼”谈法而色变,加之十年砸烂“公检法”造成了对法制的严重践踏,“进法院的没好人,进法院没好事”自然无法形成普遍的强烈持久的正确法治观念。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消除“人治”的观念、官本位的观念、权大于法的观念、义务本位的观念,建立公民现代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信任的观念、强化权利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观念等法治观念,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导向功能。促进社会正义是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之一,诊所必须培养有社会正义感的学生,并直接为接近正义运动添砖加瓦。法律诊所老师和学生在面对社会某些领域司法腐败,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一种法律援助的精神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支撑着诊所学生和老师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法治观念最大限度的传播到社会大众之中。法律诊所这种追求和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也鼓舞和激励了当事人及与之相关的人,从而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使现代公民树立现代化的公民意识,特别是民主与法律意识,充当了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

(四)法治精神激励功能“任何规则必涵蕴有一定的法理,载述着一定的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法律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的与意义是在于追求人类社会的合理秩序、公平与正义,表征着法律意义体系的精神家园。法治的公平与正义从古至今激励着人们愿意为之献身,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和中国的吴宏庙之死,就是对法律和规约的一种信仰,一种献身。正如在刘燕文在状告北京大学案中,原告人何兵之的发言:“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正义的追求;一切在变,一切在流淌,但有一种东西是不能放弃的,那就是对司法的信仰。”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不仅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改革,也应然地蕴涵着追求和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这种法治精神的激励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诊所老师和学生的激励,在诊所老师和学生在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办案过程中,通过发现社会不同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真实的生活状态和所面临的困境,从而感受到法律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体会到法律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矛盾冲突差距,激励其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思考制度性的解决方案,努力促进正义公平与道德、促进法治的发展、促进人权的保障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二是对相关案件当事人的激励,当事人通过亲身的法律实践,逐步知晓法律对自身的重要意义,从而积极努力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三是诊所案件本身的胜诉或败诉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其他民众的激励。

(五)社会调解稳定功能到法律诊所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一般是经受了极大的委屈与不公正的待遇。诊所面对的基本上是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接待当事人或来访者诊所一般会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并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疑难给予当场解答,倾注人文关怀,对当事人起到了心理调适作用。法律诊所通过每天接待咨询来访者,解疑释惑,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或组织到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活动,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与法律帮助。在办案过程中,调节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寻求调解仲裁非诉讼处理,更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法律诊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弘扬了人间正气,引导人们追求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唤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必将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支重要的新兴力量。

二、进一步优化和提升诊所法律教育模式法制教育功能的途径

(一)扩大资金筹措渠道,完善诊所教育设施诊所“常常因缺乏教师或财政原因而失败”,高校本来就缺乏国家财政的足够支撑,也缺乏民间社会力量的资助,仅仅依赖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是不够的,因而经费问题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进一步开展的瓶颈,这也制约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法制教育功能发挥与提升。一是要从多方面扩大资金筹措渠道,从学校、法学院、社会和政府获得经费资助。二是要加大新闻媒介宣传力度,强化诊所法律教育品牌形象,争取社会资金的支持。三是法律允许法律诊所教师律师在办理非援助案件时,与律师事务所一样收取适当费用。

第2篇

一(略)(一)(略)

(二)“请求权”思维方法培养的欠缺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主要属于理性思维,其与法律思维方式同义,而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法律思维结构(主体借助法律知识和观念建构起来的概念框架)、法律思维方法(可分为站在立法者立场上的法律思维方法和站在司法者立场上的针对个案生成法律的思维方法)和法律思维程序(从法律出发,根据法律进行思维,最终达到维护法治的目的)。③民事法律思维,同样是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④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与我国大陆法系民法体系密切相关。众所周知,大陆法系民法的立法采用由抽象到具体、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具有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体系。首先,大陆法系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法律关系为主线。“民法总则”规定的是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概括归纳民事主体、民事客体和民事行为;民法分则分别规定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权。民法总则与分则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静态的法律关系网络;其次,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流转将会引起权利义务的变动,为实现这种变动,民法学中缔造了一种处理实例的思维方法:“请求权方法”。请求权分析方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思维方式。请求权方法,是指处理实例应以请求权基础(或称请求权规范基础)作为出发点。这种分析方法适合实务需要;同时,其可从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的价值判断及未受节制的衡平思想。以请求权方法去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更能用体系性的思维去领会民法知识性内容与思维方式,形成法律的思维能力,进而运用这种系统的法律知识和思维能力去解决争议。⑤然而现有的民法教学模式,主要为一种“经院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能够较好的建立法律思维结构,但无法帮助学生建立法律思维方法,也不利于培养学生通过法律思维程序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由于欠缺请求权分析方法的培养,学生局限于死记硬背民法知识,无法领会民法的精神实质,遇到案例往往无从下手。基于此,法学教育界也在进行积极探讨,尝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模式来弥补“经院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不足。其中包括了“案例教学法”,“法律实习”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模式。其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有不少法律院系已尝试建立“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这种英美法系的舶来品以弥补现有法律思维培养的不足。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与相关培养方式的比较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的一种教学模式。”⑥与其他民事法律思维培养方式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和优势。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案例教学法的比较案例教学法,是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所提倡并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模式,一般认为“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讲授与学习的最适合的方式,是它塑造了教师与学生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观念”⑦近年来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学中得到重视,但该教学模式在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仍存在需要互补、改善的地方,比如:由于没有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体例的支撑,教学中较难通过案例汇编来传授大陆法系偏向体系化和理论化的法律知识;案例教学法仍是通过虚拟真实案例情景,通过教师编制出来的案例素材进行讲授,这就导致学生与真实司法实践的脱节。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其教学目标着重于学生法律职业技巧的形成和职业道德的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于真实的案件中,由学生扮演“准律师”的角色,学生需要对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利用已有法律知识,通过分析归纳并找出其中的线索来解决问题。学生是教学过程的主导,教师为指导者、辅助人和监督者,教师采用比如提问式、对谈式、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教学方式,更加突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这种教学模式,尤其在学生职业法律思维,即“像律师或者法官那样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术语、专业逻辑分析、判断问题的思维方式”的培养方面具有案例教学法所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诊所式教育模式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比较1.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法律实习的比较我国各个法律院系均安排有学生的法律实习,然而法律实习虽然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学生对于法律职业的疏离感,但是实质上这些活动并不能称之为课程,因为它根本就不贯彻方法指导问题,只是学生到一个实习单位进行自我体验而已。⑧与法律实习相比较,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其系统的教学安排,学生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导者而非辅助人。因此,如果说法律实习能够带给学生法律实际工作环境的初步体验;那么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把学生置于法律人的地位,在教师的带领下让学生以“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去思考。2.诊所式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的比较。模拟法庭根据教学需求,有针对性的选取假设的案件,通过由一部分学生扮演原告、被告、辩护人、法官等不同角色,其余学生进行观看,以期训练学生多方位思考的能力,使学生更加生动地理解在课堂所学的相关法条。但由于案件是假设化的,无法给予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同时,模拟法庭的使用,仅是对专业课程的辅助,无法像诊所式法律教育那样作为一门单独的课程进行全面的学习。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与模拟法庭相比较,在法律思维的培养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对民事法律思维的培养实践

第3篇

作者:李海龙 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与特征

1.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按照学者的观点,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其目标是针对法学院学生实务经验不足而着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技能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通过真实当事人的案件学习法律和法律技能,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原则。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是实现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正如学者所言:“学生在办理案件中所做的一切准备和实践活动最终都将回到课堂上,并经历反馈、分析和反复讨论等教学环节。诊所法律教育打开了一扇门,让属于校外的实践进入校内,成为法律教育的一部分,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征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的不同,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可以说,前者的创新之处是彻底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实现了法学教育模式的革新。第一,从教学方法上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互动性、主动性特征。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念的传授,通常采用的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不仅压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往往还难以受到应有的效果。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则彻底打破了这一做法,使得互动与主动成为这一教学模式的鲜明特色:“诊所法律教育倡导教师和血红色呢过互动式的教学,教学中的互动包含了师生互动、教师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教育机构与用人机构之间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等。”第二,从教学内容上看,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极强的实务性、职业化、技能性特征。众所周知,在传统法律教育中,注重传统理论的传授,而忽视甚至轻视实务技能的培养。因此,“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是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学会法律的适用。”(三)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2000年,诊所法律教育被引入我国高校的法学院系,作为法律实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重要且有益的积极尝试。具体而言,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与美国福特基金的倡导密不可分。根据学者的考察,1999年,福特基金会再北京办事处开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开展的可行性。同年12月6日,福特基金会在北京召开了“关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研讨会”。会后,福特基金会向各高校发出了《关于参加福特基金会召开的拟在中国法律院系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会议的报告》。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与缺陷

(一)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取得的成绩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与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宣传与普及,随着其方法不断被推广,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和认可。据统计,截止2008年5月,全国已有近90所法学院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为会员单位,涉及23个省、市、自治区。其中,近60所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建立了102个各种形式的法律诊所。可以说,无论是法学教育部门还是法律实务部门,对这一创新的研究方法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评价。按照学者的研究成果,其重要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这一模式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根据学者的理解,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不停,强调的是“从行动中学习”的新型法学教育方法,通过真实的场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思维、法律实务技巧、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法律公益心。这种新颖的教学理念、互动的教学方法,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要求,而且有效地促进了法学教育内容结构的变革。也就是说,诊所法律教育理念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原有的教育模式的变革,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科学化注入了新的血液和动力。第二,诊所法律教育已然成为我国公益法律事业的生力军。源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也具有无偿援助的基本特点,因此很多经济地位较差的当事人都愿意将相关的案件交由法律诊所处理。根据学者的调查,2007年底,各院校法律诊所共办理了三千多件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发现,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二)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基本上是移植、学习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因此基本上是注重传统理念的传授,注重课堂的教学,一度忽视了实务的锻炼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尽管我国已经引入英美法系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也有了一定的时间,但由于时间短暂,加上理念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开展这一活动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简言之,美国模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被引进到我国只有短短的十年时间,教育模式的移植必然经历从模仿到消化直至逐渐本土化的过程。概括起来,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建设并不完善,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范。尽管我国已经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但是,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以及运作上,并没有完全依照、参考美国的做法,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这也让很多高校的法学院望而却步。可以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正如学者所言:“成本与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未来发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争取从学校即法学院获得更多教学资金,如何力争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的覆盖范围,如何广泛争取国内外的横向资助,应该成为未来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目标。”第二,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详尽、周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保障,每一环节都有序地开展,如此,才能保证法科学生的实践效果。而在我国引入这一模式后,由于诸多细节的东西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往往造成这一模式运作规程不规范的不良现象,使得这一模式应有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如何参考美国的具体做法,逐步地、全面地完善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环节、实践步骤环节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客观问题。第三,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收益及效果有限。如上所述,由于存在以上两个致命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由此而造成了如下的特殊现象:首先是学生觉得这种实践并不具有锻炼的效果,因此他们往往还希望去大型、规范的律师事务所锻炼;其次是教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教师认为与其这样所谓培养学生的所谓的实务能力,还不如多多地在课堂传授些知识。此外,即使参与诊所教育的老师,有的也是很多敷衍了事,并不能达到理想的实践效果。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它本身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因此,今后的工作应当是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进这一模式,使这一模式更大地促进我国教育模式的改革,促进法学教育的繁荣。

第4篇

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技能,鼓励和支持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学习法律,在法律实践中获得法律的创造性思维,最终造就既具备法律理论素养、社会责任感,又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4]因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围绕其价值构造而展开。具体言之,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可以分为内外两部分。其内在价值是以实践使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同学之间建立起良好关系,积累经验教训,并且在法律实务中激发新视角、新观点,这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是诊所法律教育以人为本、以公众利益为本的教育思想的必然效果;[5]其外在价值主要是促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促使法律教育与社会实际相结合。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随着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诊所法律教育迅速对外传播。1999年,福特基金会在北京召开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研讨会,会后福特基金会向全国高校发出《关于参加福特基金会召开的拟在中国法律院系中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课程会议的报告》。[6]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等国内7所高等院校开始引入诊所法律教育[7],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中国拉开了序幕。随着上海交通大学在2012年成为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在我国共有145所高校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项目。[8]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在中国稳步发展,并形成良好的社会影响。其实践与研究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关注诊所法律教育,其教学成果也逐步被得到肯定,诊所法律教育已得到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同。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虽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样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挑战。如何在中国的高校中富有成效地推广,如何使该项目获得更高程度和更广泛认同的,如何筹建项目建设的经费等一系列问题到目前还是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但是,我们相信这一符合社会发展的法学教育方法的生命力,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重要性以及教育现状

(一)法律职业伦理概念要了解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有必要先阐述职业伦理之界定。职业伦理,也可以称为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是某种职业或专业的从业人员以伦理自然律为基础,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知识,经过逻辑推演而形成的。有职业的产生,就必然有职业伦理的要求。职业伦理是随着职业的出现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法国著名伦理学家爱弥尔•涂尔干对职业道德有过如下论述:“职业道德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所有事物都是平等的,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密,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舆论也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道德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9]恩格斯也指出:“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10],其所指的各个行业的道德也就是各行业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亦是法律这一职业与一般的伦理道德相结合的产物。简言之,法律职业伦理指从事法律职业活动的主体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和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的总和。[11]换句话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2](二)法律职业伦理之重要性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的形成和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乃至一国的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必要条件孙笑侠教授将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论述的西方法律传统10个特征与一般职业的特征及法律职业的要求相结合,概括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标志:(1)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2)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3)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4)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13]从法律职业发展史来看,是否存在法律职业伦理被认为是法律职业产生、存在与否的标志之一。因而,可以说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必要条件。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人才的要件早在民国时期,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对此有过精辟的论述:“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14]“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只有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做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亦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15]“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大。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16]3.法律职业伦理对法律实施和社会正义维护起重要作用对一个法治国家而言,仅仅有法律是远远不够,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圣经》也说:“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的运用它。”也即是依法治国必须具备一大批献身法律的法律人。而法律一方面是法律人的要件,另一方面能更好的指导法律人正确的运用法律。(三)我国法学教育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现状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一直为我国的法律教育所忽视,我们只是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德育教育。现阶段,我国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依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没有一席之地。这种情形与法学知识性教育的成效相比形成极大反差。当今中国法学教育中最缺乏的不是一般法学知识的教育,而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教育。[17]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其现实表现为:第一,法学教学目标缺少职业道德要求;第二,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地位不明确;第三,师资力量极度薄弱;第四,教学方法单一。[18]有学者分析指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长期处于边缘化主要有两方面原因[19],一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种态度或情感教育的独特性使得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难以有效地开展。

诊所法律教育下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机理

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法律教育》中论述道:“所以关于法律伦理的科目,是法律学校课程中所不可缺少的。我们对于学法律的学生,倘再不顾到他们道德的修养,那无异替国家社会造就一班饿虎。所以对这一点应特别注意。”[20]法学教育要注重职业技能及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在法律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学界形成了上述共识,但时至今日,在中国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然没有找到有效的路径。随着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的开展以及本土化水平的逐渐提高,我们看到了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新希望。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与法律职业伦理息息相关。一方面,法律诊所教育的产生原因之一就是原针对学院式的法律教育对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的无能为力。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审核部门要求,必须在所有由该协会批准的法学院中展开职业责任教育,正是借着这一势头,法律诊所教育在美国法学院中逐渐普及。另一方面职业伦理培养又是法律诊所教育的重要内容与价值所在。法律诊所教育下有其独特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机理。美国学者波顿格尔认为,法律诊所教育中“职业责任问题是其核心内容。”[21](一)法律职业主体的可塑性与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对稳定性法律职业伦理是否可教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观点如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就是知识或者智慧,知识可教,故美德可教。”[22]而英国哲学家赖尔则认为美德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学习,其核心内容是态度的学习。在这里我借鉴我国学者房文翠老师的观点,法学教育之于法律职业伦理意义方面,法学教育不应只传授知识和专门的技术,还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悉尼•辛普森认为,仅仅向学生传授律师业的传统是不够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他含蓄地指出,现代学徒制度并不能教授良好的道德作风。“如果法律人就是一项职业的话,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向学生灌输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这是一种职业的精髓。”[23]应当说:“重塑道德感的希望主要在于法学院。”[24]这是因为法律职业主体的法学院教育是其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准备,而法律职业伦理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稳定性。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承前自后的阶段,其发展状况,直接受到其以前人生阶段发展的影响,同时又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他们成年和老年时期的发展,影响到今后的成才过程。当法律职业主体还处在大学时期,也即当他们还是青年时期,这时候也是道德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段时期,其认知水平提高,自主意识增强,可塑性较强,良好的引导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职业伦理属于道德范畴,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特征,这将对法律职业主体在以后的职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二)诊所法律教育之法律援助与道德情操培养诊所法律教育的产生与法律援助关系密切,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促进诊所法学教育发展的原因之一是19世纪70年代开始的贫民法律援助活动。[25]美国法学院学生进行公益服务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参加以课程为基础的诊所项目;另一种是参加独立项目。两者中,与教学相配套的法律援助诊所形式更为常见。[26]中国从美国引入诊所法律教育以后,也与法律援助结合在一起。我国高校法律援助起步早于诊所法律教育,但在引进诊所法律教育后,法律援助在诊所法律教育多元价值体系中又占据了枢纽地位。[27]法律援助的对象是需要采用法律救济,但又无力支付诉讼费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简言之就是困难群体。诊所教育下,法学院学生通过参与法律援助,在帮助困难群体上对其职业伦理培养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亚当斯密将同情作为研究道德世界的出发点,他说:“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28]由此可以知,诊所法律教育下,法科学生对困难群体的援助所体现出的同情触及到了道德世界的最深处。同时,他还论述道:“无论是心灵的还是肉体上的痛苦,都是比愉快更具有刺激性的感情。虽然我们对痛苦的同情远远不如受难者自然感受到的痛苦强烈,但是它同我们对快乐的同情相比,通常更为生动鲜明……后者更接近于天生的、原始的快乐之情。”[29]而法律诊所教育下,学生通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正是让学生以当事人的身份实际介入案件,这种同情远比学习案例或者看卷宗等经院式学习强烈的多。这可以让学生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职业的价值。同时为弱势群体办案和伸张正义,可以激发学生的社会正义感、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感,从而塑造高尚情操。以此为基石而发展的道德情操将会是一种持久的,内化的,也即由此产生的法律职业伦理体验最为持久。(三)知行合一,人心升华法律职业伦理作为道德范畴,不应是虚幻的说辞,而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加以体现和证明。“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有效的实践,法律人的品格和境界可以得到显著提升。“当然,某些法律职业人在其学习期间,也许终其一生都还不一定知道:法不仅是生活之需,而且也是一种精神;法律学术,不仅是一门手艺,而且也是一种陶冶价值;不能说这是对立的:严肃者,法术,轻快者,艺术;也有些法律学术,它们本身也是轻快的艺术,是法学经典作家所写的法律节日(庆典)之书,人们读这些书不是为了工作,而是为了陶冶身心。”[30]人本法律观告诉我们,人心至贵,法律必然关心人心。法律之道即生存之道,生存之道即人心之道。人不能没有心,要想有一颗正义之心、权利之心、强国之心、治国之心,就必须通过实践将所习得的法科知识、理念切实转化为法律行动、制度,没有这种实践化的环节支撑,想得再美再好法科教育都会最终失败。[31]实践是衡测人心的科学标尺,也是升华人心的有效器具。[32]经院式法学院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是处于岸上学习游泳的阶段。但若不到真实的案件中像律师那样操作和演练,是不可能真正领悟和掌握法律职业的真经。诊所式的课程是把真实案件中的法律、事实、人际、经济、政策、道德、传统等各种问题摆到学生的面前,这对于学生真正理解社会正义,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33]诊所法律教育则通过努力寻求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接受实践教育的机会,让学生能切身感受司法系统的实务工作及其所需要进行的改革,从而更深刻地了解自己所肩负的历史责任感,激发学生的学习和服务社会的热情。

诊所法律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建议

因为道德具有抽象性和多元化的特征,道德教育无疑是比较难上的一课。加之中国法学院教育轻视职业伦理教育的传统,法律职业伦理问题日益突出。对此问题,不少学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提出了不少建设性的意见。有学者提出要从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规范法律职业者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门槛;提升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加强社会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渗透;强化对法律职业者的执业监督,建立违反职业伦理的矫正机制等方面来解决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缺失的问题,[35]这些策略无疑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具体到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改善我国职业伦理缺失的问题,有如下几点建议。(一)能力教育与伦理教育并重纵观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来以“经院式”的教学方式为主,对法学院学生的培养,往往只重视“填鸭式”的知识灌输。即使在法律诊所教育引进以后,也往往只重视职业能力而漠视职业伦理。职业能力要求和伦理要求要做到两条腿走路,不偏废其一,就得改变目前这种局面。对于职业伦理教育,不能仅仅依靠德育教育来代替,也不能仅仅采用独立的、集中的课堂教学法来完成。要改善这种状况,就必须将能力教育与伦理教育并重,要从根本上重视伦理教育。落实到诊所教育,就是要将职业伦理教育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教育院校应该开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并规定相应的学分和考察制度。要在诊所教学的具体实践中有意识的安排职业伦理方面的内容,要明确职业伦理在法律诊所教育中的权重,这样就可以将法律职业伦理融入各个不同的部门法中。同时通过不同的角色扮演,使学生亲身体会到了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道德要求,有利于其道德认知的内化,即法律职业情感和态度的养成。将职业伦理以外在的形式注入法律诊所教育是诊所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的第一步,而在我国,这也是重要的一步。(二)有德之师的有心之教道德行为学习不仅强调从直接经验中学习,从亲身体验中学习,也重视从观察模仿中学习,从情境摹拟中学习。父母、老师、位高者或公众人物等权威性群体也是对个体产生巨大影响的潜在榜样。一定程度上,儿童将父母和老师看作是“道德发挥约束力的社会化人”[36],他们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看法,即把父母、老师的言行视为社会道德的标准,这种权威性成为他们遵守道德规范的力量源泉。在青年时期,虽然其自主性前所未有的增强,相应的这种模仿学习有所下降,但依然是道德发展的重要方式。同时,自我与社会角色认同上的矛盾极易把青年推入一个尴尬期,这时候的道德发展需要得到积极的引导。作为法学院职业伦理教育的引导者,法学院的老师对法律人的法律职业伦理影响不可谓不大。发达国家法学院的教师都具有突出的社会地位,他们除了在理论方面有所建树外,一般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道德人品上更是堪称社会楷模。我国大部分的法学教师直接从学生中来,讲授纯粹的理论架构游刃有余,但因本身甚少涉足实践领域,缺乏实践经验,由他们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思维方式,注重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实在是勉为其难。更有甚者,有老师在课堂传授一些明显违背法律职业伦理的知识。因此,法律诊所教育选择老师之时,必须是选择那些德才兼备的老师,具有一定的实际经验。另外,老师要在教学的过程别注重职业伦理的教育。诊所老师要充当“领路人”角色,通过言传身教的符合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将法律技巧、职业伦理等,潜移默化而非灌输到学生心里。教师与学生的接触是全方位的、持续性的,教师本身即是教材,是学生学习的对象和目标,因此老师的选择不得不慎重,老师的引导不得不尽责。另外,诊所教师的师资应该多元化,适当的聘请有专长的教师临时授课,以及聘请法官、检察官等讲座或授课,其所授内容职业伦理部分应该占有相当的比重。(三)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诊所法律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性教育,其考评结果对教育的展开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法律伦理属于意识形态,是一种抽象的思想内涵,在考核方式,评价指标上不能简单的用试卷测试,用分数来衡量。这就容易导致难以掌握学生的法律伦理的培养状况。而且,一个人的职业伦理的养成,需要长时间的熏陶和修炼,这个考核是历时性的、连续性的,不依赖于特定时间点上的成绩,也不依赖于个案的成败得失,而是看重学生的进步和提高。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学生在这方面的收获多少、品质优劣也就比较难以判断。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能对学生的职业伦理培养起导向作用,能有效促进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向有序、健康、科学的方向发展。在诊所法律教育职业伦理评估体系构建中要明确评估指标,制定科学的评估程序。职业伦理教育评估内容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过程评估;二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效果评估。

第5篇

    目前医学院法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医学院的法律教学充斥着应试色彩由于应试能力成为衡量医学生专业基础学科学习的优劣标准,随着医学行业准入门槛的不断升高,医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后,还要复习研究生考试内容,难有余力对其他学科进行关注,导致医学生法律理论素养不高,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谈不上防范和处理医患纠纷等复杂的法律事务。许多医学院校不开设法律课程,或者仅作为选修课程由学生自行选择,讲授一些法学基础知识及普通法律知识,针对职业能力的实用性法律知识讲授很少。我院针对医学生开设了《大学生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但授课教师均为非法学专业的教师,涉及法律基础方面的内容仅占教学计划的四分之一甚至更少。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目前,法学教师在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学过程中,着重讲解法律条文,忽视实际操作技巧的训练,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理往往一笔带过或者避而不谈。[1]当他们处理具体问题时,面对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在字面以外还存在大量内外沿延伸的概念时,使得这些医学生虽知晓部分法律的规定,却不知如何下手解决问题,从而无法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医学生法律教学方法的创新

    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是实现良好教学效果的两大要素,缺一不可。就法律课程的教学内容而言,法的特征是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自身的稳定性。社会矛盾的焦点随着经济发展作出不断变化,法律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也会与之相适应,针对医学生的专业性法律教学内容亦会紧跟立法的变化而变化,法律教学应适应社会的发展与需要,法律教学工作者应与时俱进,不断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但是在注重教学内容的同时,却忽略了教学方法这一要素,就如同“木桶原理”中的短板一样,短板往往是决定教学效果好坏的关键因素。讨论教学法课堂讨论的目的是提高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培养同学们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2]这种教学方法要求给学生提供一个开放式的案例,对事实部分进行理性分析,然后参与讨论,最后达成相对一致的结论。例如,“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二元化现象”,笔者曾组织学生对“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二元化现象”进行了两次讨论,一次讨论是“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两者的区别”;一次讨论是“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关系”。通过这两次讨论,医学专业的学生们对《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同时对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原理也有了更深的了解。课堂讨论前,先由任课教师事先拟定讨论的题目或案例,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根据拟定的题目或案例,利用图书、网络等资源对相关资料进行查找,为课堂讨论做好准备。然后,针对讨论题目或案例,每名同学都要表达自己的观点见解,在此基础上形成小组意见,各小组选举一名代表陈述本小组讨论的结果。既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也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教师在讨论过程中要及时引导,讨论结束后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对讨论过程和结论进行分析点评,使学生的讨论学习具有针对性。辩论教学法辩论法的教学目的是训练学生的表达、思维能力和临场发挥能力。笔者曾组织医学专业的学生就“安乐死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进行辩论,学生将法律基础知识和伦理道德以及本专业的医学知识相结合,在本班辩论的基础上发展成了医学临床专业全系学生热议的话题。通过辩论形成的法律理念和伦理道德观,对他们未来在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思维会有重大影响。课堂辩论的实施:任课教师提前一周或两周向学生公布辩题,把学生分成若干个双数组,根据各组观点,分成“正、反”两方。每小组的组员查询资料,整理论辩的思路和论点、论据,各方选派3~4名代表进行课堂论辩,其余学生参加旁听,写出本次辩论的心得体会。辩论结束后教师进行分析点评,重在评论辩论的技巧以及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的结合。专题教学法专题教学的优势体现为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容易将该专题所涉及的理论讲透。比如“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采用了专题教学,从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体系,主要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构成,分别调整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直延伸到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采取的立场,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原理。这些有针对性的专题教学,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和激情,对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进行纵向挖掘。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教学目的是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3]在法律教学中,任课教师在讲解某一法学理论知识,如:原理、原则、构成要件等难以理解的法律基础知识时,提供与之相应的案例,通过案例的讲解,达到让学生理解原理、原则、构成要件等。笔者通过问卷调查,95%以上的医学生都希望采用案例的方式帮助其理解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实际中,这种教学方法已经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案例教学生动有趣,容易调动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任课教师未来讲解某个知识点儿选取的案例过于简单,而达不到训练学生综合分析的能力;或者,选取的案例综合性较强,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竞合,医学生的法律理论基础较薄弱,导致学习的案例一知半解,不能全面深刻的进行分析。

    笔者建议:所选取的案例应具有典型性、教育意义、难度适中的要求。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目的是未来让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这种教学方法一般使用与高年级的学生,参与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并熟悉法律文书写作。我院法学系建设有专门供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该实验室仅针对法学系本专业的学生开放,笔者建议针对医学专业学生开放,将这种成本低且教学效果好的实践教学方法使用于医学生,以提高医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积极性。[4]模拟法庭的教学以生效的典型判例为范本,在仿真状态下,进行案件重演。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法律责任、证据和适用法律等进行解剖分析,并就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学生通过亲身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对法庭审理活动产生了感性和理性两种认识,从而提高语言表达、组织协调等综合能力,培养和锻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将学生培养成为应用复合型人才的目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也有不足之处。第一,由于其“模拟性”的特征,模拟审判的事实如证据等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因而模拟审判教学对学生的实践锻炼并不充分。第二,基于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学生难以做到对案件的全面分析和观察。第三,直接参与的学生人数较少,其他没有参与模拟审判的学生没有切身体会,难以提高对该审判过程的关注度。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是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两个要素,教学方法本身没有优劣之分,每一种教学方法在培养医学生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都起着不同的作用,没有一种方法可以一成不变的贯穿教学的始终。所以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教授的教学内容,选取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所谓“教学有法,教无定法”,只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6篇

(二)师资力量有限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受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法学院的师资力量难以适应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规模,在学术和实践经验上都具备适当条件的教师非常少。我国目前的法学院教师除了在社会上做兼职律师和在政府做法律顾问的以外,大多数都是终生职业教师,他们大多是从法学院学习毕业直接至法学院任教的,某些教师甚至没有机会在法庭露面或客户或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对于这样的法律教师而言,他们能够做到的就是从课堂走向课堂,一个欠缺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诊所教育的。为了适应诊所法律教育的要求,法律教师在进入法学院以前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现行的直接从法学院应届毕业生中录用教师的做法应予废止,法学院教师的来源应该体现多元化与多样性,鼓励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士到法学院任教,在教学与实际部门之间应该有一定的沟通渠道,以便利教师获得实际知识和信息,也便利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到法学院传授知识。”[4]我国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发展受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上面所论述的只是笔者理解的最重要的的两个方面,其他原因包括我国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本科学生的素质和数量、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身份限制、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问题等。由于诸多原因,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尚未成为正式认可的主流课程。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的必要性

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它是对局限于教室内和理论体系内的传统法学教育反思和批判的产物。该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弗兰克极力主张法学院的学生应当向医学院的学生一样,要获得临床的经验,并且他还提倡法学院应当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或律师担任教授,要求学生学习法官和律师的实践艺术。现在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法学教育中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社会认同。与美国不同,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和开放性要求是一样的,而实践性和开放性的法律教育需要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需要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发展大陆法系传统法律教育更多地强调传授法学系统理论,相应地“法学教育不在于提供解决问题的技术,而在于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教导。法学教育所要求的内容并不是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而是对法律组成部分的分析。”[5]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主要是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等,学生学习到的是法律的定义、性质、特征、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等内容。案例教学法、实习、模拟法庭等实践性教学方法较少采用,即使采用,教学效果也非常有限。在这种严重缺乏职业技能训练的法律教育模式下,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基本上未曾起草过合同或答辩状,也很少见过传票或到过法庭,这些学生在毕业后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实际工作的磨练才能逐渐适应复杂的法律实践工作。因此,增强法律教育的实践性的改革势在必行。法学泰斗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要求在教授系统法学理论之外必须要指导学生开展法律实际运作。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实践性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在法律实战中获得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7篇

一(略)

在争论中,第二种观点显然占据上风。在该观点之下,法学成为一门科学。该科学性必须满足如下形式要件:法学拥有独属于本学科的概念,而且这些概念形成一个自洽的形式体系。所谓“自洽”,一方面是指这些概念本身构成的体系具有自足性,从而具有了独立于其他科学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这些概念之间不仅没有逻辑上的冲突,而且互相补充,互相支撑,共同形成法律科学的大厦。以此种对法学的理解为基础,形成了法律教育的目的:对学生讲授这些概念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联,统辖这些概念的基本原理,以及运用这些概念的基本方法。此种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较早的英美法系都是适用的。在前者,较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的概念法学体系,并在实践中表现为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典不仅被认为是立法者的作品,也被认为是持上述观点的法学家的作品。之于后者,美国的兰德尔教授就直言,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并借此实现法学的科学性。兰德尔教授的观点和方法也被进一步倡导,有学者提出,大学应当是在不考虑知识的直接职业用途的前提下学习知识的地方,并主张从纯粹知识性的角度来讲授法律。然而,此种观点并非毫无争议。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为例,概念法学的方法被指责为空洞和过于形式化,说他们为了实现法学的“形式性科学化”而牺牲了一些实质性的、丰富的生活,常常用法律概念“”生活。在英美法系,兰德尔教授及其倡导者的观点也受到批评。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法律现实主义开始发难,认为兰德尔教授的观点忽视了法律的实践性和职业性,而单纯追求法律概念和原理,单纯追求这些概念和原理之间的形式逻辑性。

二、服务于上述目的的三种案例教学法

在实现上述法律教学目的的过程中,案例教学被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如果将法学视为一门科学,视为各种法学概念之逻辑一致的整体,则教学方法主要是要让学生学习和理解这些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案例教学的方法应该服务于此种目的:教师所设置的所有案例都服务于对法学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把握。这样,在法律教学中,教师的讲授首先并不是从案例开始,而是从基本的法律原理和概念开始。当然,从逻辑上讲,如果把握了这些概念和原理,也就能够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解决。这一方法并不意味着不重视案例教学。当教师在讲授某一法律概念时,他会通过案例事实对该概念加以说明,以加深学生对该概念的理解程度。所以,在很多情形下,对案例的引用与其说是让学生了解某种法律实践,毋宁说是让学生理解某个概念及其与其他概念的关系;与其说是让学生了解某种生活事实中的实践性问题,毋宁说是在形塑学生的某种逻辑思维。其最终结果就是让学生认为:一切生活事实都可以被合理地安排在某种概念之下,并因此具有了较高的确定性。而这不仅与法律的要求相符合,也与科学的要求相一致。在兰德尔倡导的判例教学法中,其方法虽然不同,但其目的相近。与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不同,其教学方法不是从法律原理和概念开始,相反,是从一系列具有相同特质的判例开始。但是其目的却都是让学生学习法律的原理和概念,只不过它是通过让学生学习判例来实现这一目的。其中,教学判例的意义在于:它们体现了法律原理和概念的发展道路和轨迹,是这些原理和概念之内容的生动体现。对它们的学习只不过是为了掌握这些法律原理和概念的内容,至于其中蕴含的其他丰富内容,并不重要。在对兰德尔判例教学法的指责中,形成了所谓的“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辩论教学方法”以及“事实发现法”等案例教学方法。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并不主要地将案例学习视为发现和理解法学原理和概念的途径,相反,将之视为发现实践问题和解决方法的途径。换言之,案例学习转变为一种技能性和实践性的教育方法,而不再是一种理论性和形式科学性的教育方法。这两种途径差别巨大,但需仔细辨识:前者的目的是要从案件中提炼或说明一种逻辑性的、形式性的概念,而后者则并不关注这样的目的,更多地是培养一种实践中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这样,以不同的法律教育目的为指导,案例教学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一是以理解法律概念和原理的案例教学方法,由于这种案例一般都是插入到对概念的学习和掌握之中的,我们可以将之方便地称为“插入型案例教学法”,一般见于大陆法系的教学方法中;其二是以发现和理解法律原理和原则为目的的案例教学方法,为了与第三种案例教学方法相区分,我们将之称为“原理发现型判例教学法”,它被适用于兰德尔倡导的法律教学方法中;其三是以培养技艺和法律实践能力为目的的案例教学方法,我们将之称为“实践技艺型判例教学法”,它以对兰德尔教学方法的批评为契机,注重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前两种案例教学方法虽然方法不同,但目的实际上是相近的,而第三种案例教学方法具有不同于前两者的目的和作用。

三、各种案例教学法的局限

各种案例教学方法所服务的目的皆有其片面性,因此,也具有相应之局限性。就“插入型案例教学法”而言,由于其主要目的在于说明相关法律概念和原理之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这些案例就具有人为“拣选”的痕迹。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教师为了达到该目的,而对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或案例进行编排裁剪甚至虚构或改变,以与特定的法律概念和原理相符合,并因此适合于某些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的说明。最终,尽管达到了该目的,但案例相对简单,不能说明复杂的生活关系。再加上概念自身的界定往往就能说明其含义,最终这些案例的主要作用就仅在于增加了授课的生动性和乐趣而已。就此而言,与其说这是一种案例教学方法,还不如说案例在这种讲授过程中只是一种“趣味性”的点缀而已。就“原理发现型判例教学法”而言,遇到的最大指责同样在于它忽视了案例中丰富的事实,仅仅为了达到理论上的目的而对这些事实进行“裁剪”。与前述第一种方法相比,两者实质上是相同的。后者从既定的法律概念出发,为了说明这些概念而编排案例,前者则从现有案例出发,从中寻找逻辑一致、且形成体系的法律原理,途径方式虽然不同,但理论目的却是相同的。如此,此种教学方法的目的实际上也是为了形成并说明某种原理和概念体系。因为现实生活的丰富多样性,以及各种法律事实在细节上的千变万化性,上述方法对案件事实的简单化处理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很难想象以此种丰富多样的事实为基础,怎么能够形成一个体系严密且确定的法律概念和原理体系?因此,正如学者所指责的那样,这种教学方法不仅使得案例简单化,也很难寻找到大量的案例,因为,理论上工整抽象的要求势必要将大量的真实案例排除在教学过程之外,除非对这些真实案例进行前述的裁选、忽视甚至改变,才能符合理论抽象化的要求。因此,在教学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如下结果:尽管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但是在开始实践时,学生们还是不能把握真实案例中的问题。更为极端的后果是:学生们对法律概念和原理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但是无法起草一份像样的合同,或者分析自己开始面对的真实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如果说上述两种案例教学法的目的过于理论化和抽象化,从而导致案例教学过于简单化和形式化,那么“实践技艺型判例教学法”则能够弥补这些缺陷,但却因此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这种以培养实践技艺为目的的教学方法直面案件事实,并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回应,不会因为说明抽象理论的目的而对之加以删减虚构。就此而言,生活和法律事实可以真实地展现在学生的视野里,并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分析。但是,其弊端也因此产生。原因在于:真实的案件事实是经验和生活的产物,而不是思维和逻辑化的产物,因此,大多数案件事实都涉及到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往往分别隶属于不同的形式体系。比如,一个真实的民事案例中可能既涉及到合同法的问题,也涉及到物权的问题,同时还可能涉及到侵权的问题,在形式体系上,这显然是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如此,如果从实践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就不可能将该案件任意放置在任何一个个别的体系之中。所以,有些学者对此种教学方法的指责也是中肯的,他们认为,此种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体系性的思维方式,缺乏妥当的体系反思,而只是交给了学生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简言之,这种方法交给了学生一个具体的技艺,但却没有养成学生对法律的体系性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