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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证明范文

时间:2023-03-07 15:16:40

序论:在您撰写受益人证明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受益人证明

第1篇

内容提要:诉讼中不当得利要件事实,尤其是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务中多有争议。一般而言,该证明责任应当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承担;在权益侵犯型不当得利中由受益人承担;而在一方主张为非给付、一方主张为给付的特殊不当得利案件中,仍应当由请求人提出初步证据,但可以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

关键词: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特殊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在诉讼中,如何证明获利“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案件的核心。应由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人(受损方、诉讼中的原告)证明被请求人(获利方、诉讼中的被告)获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获利具有合法依据,会直接导致截然相反的诉讼后果。对此,学者多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该类诉讼的证明责任有特殊规定,而从“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看,应由请求人即原告来承担不当得利构成的四要件成就的证明责任,其关键是“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笔者亦基本认同这一观点,但认为此种证明责任主要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利益的变动是因受损方的给付行为引起的,受损方如欲回复到利益变动前的状态,应承担给付基础已不存在或丧失等证明责任亦合情理。这一观点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所体现。【1】

但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案件中,如何配置举证责任,关键是如何配置获利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这一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存在争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这些事由包括:受损人的行为,如误以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如受益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的侵权或错误(即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自然事件,如他人之鱼跃入自己的鱼池;法律规定,如添附。【2】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相比,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产生的事由复杂,类型多样,对其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更难统一,更值得研究和探讨。

本文现举一实例为引,借助其作为进一步说明的依托:原告与被告为干父子关系,关系较为密切,被告曾持有原告家的钥匙。原告声称部分字画丢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从被告家中搜出了原告所称丢失的字画,但最终以“不能认定被告具有盗窃事实”为由未予刑事立案。原告遂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原告承认系争字画确属原告,但其获得均有正当来源,部分字画为原告即兴作画后赠与被告,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妻子和岳父,部分为原告赠与被告的朋友后存放在被告处,部分为以被告为原告购买家具、修缮房屋、交纳电话费等形式交换所得,被告并未偷过原告字画。双方互不认可对方的主张,也均未能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决定了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即由何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3】

在这一案件中,按照原告的主张,本案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即原告受到损害、被告获得利益是由被告的侵害行为造成的;而按照被告的主张,其持有字画有多种合法途径,部分为非给付来源(朋友寄存),部分为给付来源(原告赠与、价值交换)。本文论述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在双方均认可获利原因为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中,如何分配“法律上的原因”之“有”或“无”的证明责任;二是一方主张为非给付(如权益侵害)、另一方主张为给付(赠与)的不当得利中,应当由何方承担客观证明责任。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分类和证明责任的分担

《民法通则》并未将不当得利作实体法上的类型区分。民法理论上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因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乃是基于受损人给付行为以外事由而产生的不当得利。根据请求权发生的事由又可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基于行为、事件和法律规定而生的不当得利;根据请求权的内容的不同,还可将其分为因权益受到侵害所成立的不当得利、因支付费用所成立的不当得利和因求偿所产生的不当得利。【4】

上述分类有助于从实体法角度理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主体、相对人以及返还利益之范畴。但从程序法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应采用新的标准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进行划分,即看由何方当事人“导致了财产利益的变动”。据此,可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5】两种类型案件的证明责任有所不同。

1.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按照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应依民事实体法的规定,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所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因请求人给付行为导致的给付型不当得利一样,在诉讼中应由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除了“法律要件分类说”之理论,还有如下理由可为佐证:

首先,从一般社会经验来看,财产的变动以有因为常态,以无因为例外。因此,如因请求人的行为引发的财产变动,法律推定为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此原因可能在法律上不成立、无效或撤销,或者纯粹是认识上的错误而不存在,但应由请求人来证明这一事实要件,这不因“给付型”或“非给付型”而有异。

其次,从物权法的原理来看,获利人获得利益、占有财物为给付或准给付的结果,受占有的推定效力保护。在物权法上,占有推定为有权占有,除非请求人举证予以,因此,请求人欲打破占有的现实状态、回复之前的占有,应举证证明占有人的占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而非仅仅证明自己曾是权利人。

再次,对于因请求人行为导致财产利益变动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尽管请求人在行为意思上缺乏真意,但是,由于请求人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6】因此,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请求人承担此风险,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和自己责任的基本原理。

2.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然而,如果利益的变动并非基于请求人的行为,而是被请求人的行为所致,那么,法律要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原告主张的“消极事实”,应如何来证明?诉讼实践中,主要以消极事实说为依据,站在证明之难易、与证据之距离、当事人公平角度进行衡量。

在诉讼中,审判者和原告有时会以待证事实说中的消极事实说为依据,主张由被告证明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消极事实说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认为主张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的人应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而消极事实与积极事实之间,常常能因表述方式的变换而互相换位,如“无法律上原因”的消极事实主张就可以转化为“合同被撤销”的积极事实主张。在因请求人行为引起的不当得利(包括给付型不当得利和前述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中,由于请求人本身处在财产利益变化的具体过程中,其主张“无法律上原因”这一消极事实,可以转变为相应的积极事实,此时仍应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由于财产权益的变动不是由请求人的行为引起的,原告不能基于给付的意思所形成的具体情形或者其导致资财变动的行为而将“无法律上原因”变为对特定积极事实的主张,这时的“无法律上原因”,就接近于一种“实质上的消极事实”,【7】从而给原告的证明带来困难。而被告作为财产的受益者,他无论如何是处于财产变动的具体过程之中的,更容易提供获益有合法依据的证据。对此学者指出:“原本应归属于请求人的利益,现在却归属于受益人的利益,在当事人事先无合意的条件下,这种权益变动是在何种情况下和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应当属于受益人所支配的空间领域。为此,对这种权益变动存在法律上原因的事实,应由受益人担负证明责任,否则即可成立不当得利。”【8】

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拥有原属于自己的字画乃是基于被告的偷盗行为,因无法证明被告行为为偷盗而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依原告主张,本案属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而被告也认可部分字画由系由第三人存放在己处。因此,对于这部分字画而言,原告非处于财产变动的过程之中,而被告则处于其中。因此,由被告提供其获益有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更为妥当。

此外,从不当得利实体法制度的价值取向看,本案中原告也无须证明被告行为具有违法性,只要其能够证明该“失窃物”原本为自己所有,就应当由被告就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承担证明责任。关于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民事法上有两种学说,这两种学说在诉讼上可以影响到证明责任的分配。其一为“违法性说”,该说认为,侵害他人权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乃是因为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系基于获利行为的不法性。依此说,“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理应转化为对受益人或者第三人行为“不法性”的证明,如受益人有犯罪或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行为。其二为“权益归属说”,该说认为,权益有一定的利益内容,专属于权利人,归其所有,违反法秩序所定权益归属而取得利益的,属于侵害他人权益归属范畴,欠缺法律上原因,应属不当得利。基于此种学说,权益受侵害一方如果能够证明受损的权益原本属于自己,即可自然推导出受益人之受益“无法律上原因”,而应当由受益人证明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违法说虽值重视,但难赞同。不当得利制度之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其应考虑的,不是不当得利的过程,而是保有利益的正当性。给付过程的违法性及保有给付的正当性是两个不同的判断基准。”“不当得利的功能,在于使受领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所受的利益(取除功能),就构成要件而言,不以受益人的行为具有故意过失、不法性为必要。”【9】因此,笔者认为应遵循“权益归属说”,由被请求人就其获益存在法律上原因进行证明。

三、一方主张为非给付而另一方主张为给付的,应如何认定不当得利的类型并分配证明责任

以上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以引致财产权益变动的主体为标准,划分对受益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的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这导致的另一问题是,在财产利益之变动究竟系何方当事人行为引起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就此情形提出两类分配证明责任的主张: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用“阶段举证责任”的方式来解决。首先,原告应先提出证据说明发生财产利益变动的原因,以及该变动何以欠缺法律上原因。其次,被告须说明受领财产利益之法律上原因为何,同时被告应提出一定证据支持其主张,以避免被告为不合理的诉讼行为、空泛主张可能之法律上原因,并具体化当事人间的争点内容,防止争点不必要地扩散,有助于法院进行有效率之实质审理。当被告尽其提出证据之阶段举证责任后,原告进行反对证明之目标业已具体明确,原告必须针对被告之主张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主张之法律上原因不存在。【10】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原告主张自始即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原因时,必须考虑消极事实难以证明的问题。证明对象不易确定,浮动而过度扩散,是消极事实证明过程中的难题,为了避免这一困难,可以课予被告“较高之就原因具体化之说明要求”,以维持“客观举证责任与主观举证责任并行”之理论构架,但并不课予被告提出证据之责任。【11】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不当得利案件中由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应当是一个基本准则。这不仅是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的结果,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保护交易秩序、遵从占有关系原理等制度理念。这一分配证明责任的基本准则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因此不能被轻易舍弃。而以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为代表的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由被请求人承担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实属特例,只有存在极为重要的理由时才对该一般准则进行修正。当不当得利案件中无法确定导致财产权益变动的主体时,也就无法确定修正该一般准则的充分理由,遵循该准则不可轻易放弃的立场,仍应当由请求人承担“无法律上原因”之证明责任。但是,也正是由于无法确定导致权益变动的主体,严格地要求请求人证明对方受益“无法律上原因”也存在不公平之处。法官应基于具体个案,判断请求人所需要达致的证明程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实现证明责任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理转移。上述台湾地区学者的两种观念都没有免除但实质性地减轻了不当得利请求人即原告的证明责任,也表明了这一立场。至于在案件中,被请求人即被告仅负积极否认之陈述义务还是兼负陈述义务与证明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基于公平的角度来具体看待。

以本文所举个案为例,原告首先提出的主张和证据有如下特点值得注意:原告关于失窃的主张在刑法上未获立案,因无法满足刑事证据规则中的证明标准退而寻求不当得利制度的保护,而如前所述,不当得利制度不要求证明被告的违法性;原被告均认可系争字画原属于原告;原被告之间存在特殊的密切关系,即双方为干父子关系,且被告持有原告家钥匙。原被告之间这种特殊的密切关系本身就是一种证据,【12】足以达到“优越之盖然性”的证明程度要求。在此,对原告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13】就可以实现证明责任的转移,而由被告来承担相反的证明责任,即证明其占有字画合法根据的证据,而不仅仅是陈述和说明的义务。

四、结语

对不当得利要件事实的证明,原则上应当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来承担。而对于被请求人获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原因”,总体而言也应当遵循该一般准则。在具体的诉讼中,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有时候需要被请求人证明其获益具有合法依据,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证明责任的转换或倒置,而是包含了复杂的推理和论证过程。在本文所举案例中,法院要求被告证明其占有字画具有合法来源,【14】符合本文讨论的结论。本案判决“被告必须证明其获益“有合法依据”,否则,在其不能证明或者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所依据的是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以不当得利的实体规定为基础划分证明责任。但是根据该说,似无法得出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结论。该案恰恰是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修正。另外,判决所指出的财产变动的原因如买卖赠与等,都是给付型不当得利事实上的原因,而该案并非此种类型。可以说,法官根据审判经验,形成了正确的心证,但这并不足够,将这一过程进行理性化的梳理也是极为重要的。

注释:

【1】史德海:《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黄家伟与陈观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载《北京民事审判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4页。

【2】洪学军:《不当得利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20页。

【3】见(2009)大民初字第5282号。

【4】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册):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第139页。

【5】日、德、我国台湾都有相当部分的学者赞同此界分方法。参见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版,第162页。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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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这位中国人民大学的外交系主任,著名礼仪专家,留平头,戴眼镜,穿一件棉制圆领休闲衬衫,胡子刮的很干净。他习惯用绝对的、不容质疑的判断性语气说话。最常用的句式诸如:金教授指出,金教授说,金教授还说等等,仿佛他在谈论的是另外一个人,一个很了不起的人。说话时他喜欢用手势来辅助语气,有时会用手指把玻璃茶几敲得啪啪响。他思维清晰,言语缜密,滔滔不绝到别人几乎不能插嘴。他被称为中国脱口授课第一人,“曾创下授课6小时无一句语言重复的惊人纪录”。

他的讲座内容和风格受到大多数人欢迎,听众包括严肃的党政官员和前卫的艺术类大学生。中央音乐学院2004年冬天的一张海报就兴奋地宣布,“作为献给广大师生的冬季礼物”,特邀“人大四大名嘴之一”的金正昆教授来校讲座,“一睹教授级别的幽默典雅”。“深冬佳季,岂能错过。”海报最后说。

礼仪专家

陪同领导出入电梯,谁先进?打电话时谁先挂电话?女生在大庭广众之下化妆为什么有人会来搭讪?这些问题在金正昆那里都会得到一个妥当的答案。从事了十几年的礼仪研究,他几乎涉及到所有领域,有些近乎琐碎。

说一口标准京味普通话的金正昆祖籍浙江东阳,有着南方人特有的聪明。下过乡,当过知青,在中学做过团委书记。然后考大学,1986年毕业于人民大学国际政治系。毕业论文的题目是《论德国社民党的统一策略》——这个题目受到了众人的嘲笑,当时人们觉得两德统一简直是天方夜潭。

“天方夜潭”几年后顺理成章,这让金正昆在十几年后仍得意于自己的敏锐,不过当时已在人大政治系任教的“小金”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另外一个领域。

恰逢北京申办亚运会成功,全中国人都沉浸在“我们亚洲”的欢喜中。外国朋友要来比赛了,但中国人却缺乏国际礼仪知识,金正昆再次“敏锐地”抓住了这个领域。

几年后,金正昆成了礼仪专家,在学校开设相关课程,他独特的讲课方式吸引了众多学生。“他开的大课要排队才能选上,而且每次讲课都是在人大当时最大的3101教室。”曾在人大就读的周元说。金璇是金正昆带的研究生,但为了上晚上的课下午四点半就要去占座位,“晚一些就没有了”,而且“教室后面和走廊里全坐满了人,把其它教室的椅子都抢过来用”。

校外的讲座同样火爆。在搜索引擎键入金正昆,可以找到5万多条相关信息,其中大部分是关于他的介绍和在各政府机关、高校进行讲座的新闻。

金正昆隐隐成为该领域的领头人物。他先后担任了多个部门礼仪顾问,并成为2006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的礼仪大使。如今已是人大外交学系主任的金正昆还兼任人大国际关系学院礼仪与公关中心主任。

用最幽默的方式

所有听过金正昆讲座的人都会用幽默来形容他的说话风格,无论是在教室还是在演播室,笑声总是充满他发言的全过程。

讲着装禁忌时,他说,“穿尼龙袜的比较老土(会发臭);袖子商标不拆代表未启封,具有盲流基本特征”,女性不能穿着太暴露,否则“一弯腰走光了,你还怪别人贼眉鼠眼”?黑皮裙是绝对忌讳的,因为“在国际上是标准装”。

他总是向人们强调教养的重要性,而所谓教养则体现于细节:“‘女人看头,男人看腰'。女人看发型,在工作岗位头发不能随意披散开来。年轻姑娘的长发是很有魅力的,你这儿一甩,没准附近的人就晕了。‘男人看腰',不是看我们腰粗不粗,而是看腰上挂不挂东西。一个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大庭广众之下腰上是不挂任何东西的。你见过普京腰上挂手机吗?你见过安南腰上有钥匙吗?”

说到谁先挂电话这样的问题他都能用幽默的方式比喻出来:“如果哪个同学自己肚子里给我的答案是对方挂,我现在建议你,把手放在腿上肉厚的地方拧自己一下,以示警戒。因为它没有操作性——两边都不挂,死扛,大说其废话?那么打电话时谁先挂呢?地位高者先挂。”

他也常常把自己放到例子中:“那天一个同志夸我说,金教授,早就知道你在外交学和公共关系学研究方面小有名气。一句话说得我不爽。夸专家学者之类,不能说小有名气,说小有名气等于讽刺我刚混出点模样,还不怎么地。”

他认为礼仪更多的是一种态度,首先要接受对方并善于肯定对方:“比方你爸爸送你一件五百块钱的衬衫,我们要想跟你过不去也很容易,怎样让你不舒服呢?抵制,装没看见。你穿这件衣服在这儿晃来晃去我们就是没看见,憋死你。忍无可忍,你来问了,我这件衣服怎么样?一般。猜它多少钱?二十。活活气死你。所以跟别人说这话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尽量多肯定对方。”

他劝人们接受礼物的时候要落落大方,“别装洋蒜”;他告诉大家送给外国人会让人家感觉“活见鬼了”,在外国是葬礼专用花;至于女孩子穿露指凉鞋还穿袜子,则是“忒没文化的表现”。因为说话总是如此“一针见血”,有老同志甚至专门给他写信说他讲座太粗俗,没大教授的风度。金正昆便回信说大俗也是大雅,他这么做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理解并接受。

“什么东西都要讲究传播效果,你说的再深刻,因为晦涩而没有人听也不行。”他说。

不拿别人折磨自己

生活中的金正昆很善于接受对方,“如果不是原则问题,不要随便对人家说yesorno。”

他喜欢开玩笑,脾气也不大好,“但是还有个优点,脾气虽然不大好吧,可是不大爱发脾气。譬如从来不跟学生发脾气,也从来不跟家人发脾气。”

作为系主任的金正昆依然喜欢给本科生上课,他也很善于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为学生服务。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团委的杨雅娴老师说学院不久前组织了一次针对04级本科生的讲座,就是金正昆直接要求并组织的,目的是让新生更好的了解外交学。

在他的学生金璇眼里,老师是个很细致的人,春天有风的时候会给她发短信要注意身体。周元则记得自己考公务员失败后,正在开会的金老师专门跑出来给她打了一个长长的电话,之后又嘱咐自己的夫人安慰她。

曾有人说金正昆作为外交系主任却大讲礼仪,“更适合在曲艺界工作”。对此金正昆似乎并不在乎,“我从来不拿别人折磨自己。要知道哪个背后无人说,谁的背后不说人,拿他折磨你,划不来。”

不过他似乎多少还是在意的,他举例说现在教育部颁布的国家级“十五”规划教材《外交学》一书就是自己的著作。记者有一次就一个外交方面的稿件咨询他的意见,在回答完提问后他笑着说,谢谢你啊,让我有了一个表现的机会。

第4篇

患者殷某因右下腹疼痛20小时入住C医院,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C医院为殷某行阑尾切除术。因阑尾异位,术中请上级医院会诊,经探查,逆行切除阑尾。术后殷某仍感觉上腹部不适,进行性加重并大汗淋漓,面色苍白,血压下降。经追问病史,方知殷某有3天前骑车摔伤史,立即转入上级医院治疗。

上级医院给殷某实施剖腹探查术,发现其腹腔内有血性液体约1 500 ml。殷某在手术过程中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殷某家属认为C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C医院提出进行尸检,确定死亡原因。患者家属拒绝。经协商,C医院共赔偿殷某亲属各项费用28万元。

之前,C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单约定:保险公司仅承担医疗事故发生的索赔责任,且索赔时必须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医院对殷某家属赔付后,要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遭到拒绝,引起纠纷,C医院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认为索赔时必须提供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因本例缺乏鉴定报告,不予赔付。

司法鉴定

①殷某患阑尾炎的诊断成立,有手术指征。②殷某死于后腹膜血肿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诊断明确。③殷某后腹膜血肿形成的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手术前因外伤存在小的后腹膜血肿,术后血肿突然扩大;术前无血肿,由于外伤在术后突发血肿形成;手术中因阑尾异位,手术时间较长,术中过度牵拉后腹膜,导致后腹膜内血管损伤形成血肿。因殷某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具体属于上述哪种情况无法明确。但从术前的部分检查,术后半小时开始出现上腹部不适等症状分析,上述第三种原因引起的后腹膜血肿可能性较大。

法院判决

C医院的过失明显,符合医疗事故的过错特征。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排除医疗事故。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可认定C医院为殷某实施的手术确系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鉴定仅是举证的方式,不应理解为获得理赔的事由。

本案可认定保险事故已发生,C医院可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义务,并在扣除免赔额后支付保险金。

案例点评

盖然性规则在医疗纠纷中的应用

本案主要涉及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运用问题。从国外情况来看,关于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学理和实践在坚持“法律真实”的前提下,均采用“盖然性”证明标准。而医疗纠纷是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可适用高度盖然性定律。所谓盖然性即可能性,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可能性较大)的事实可以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第5篇

以往在大众视野之外的投连险,因互联网金融高收益率保险产品再次活跃在市场面前,它们的收益率也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2013年即将过去,投连险排名战的硝烟味也日渐浓重。在最后的半个月中,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能够脱颖而出?哪家保险公司又沦为垫底?

《投资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在投连险形势一片大好时,也有近20个偏股型账户发生了亏损。根据华宝证券的分类,倒数第一的是光大永明管理的光大策略账户,中意人寿旗下的中意积极进取账户与华泰人寿旗下的华泰理财三号紧随其后,全部亏损比例均在5%以上。

投连险今年新增73亿份额

过去几年,因资本市场萎靡,投连险规模也是在不断萎缩,在2012年前总规模还不足850亿元。

但是今年以来,各大保险公司开始重新考虑投连险的发展。根据保监会的最新数据,今年前10个月,24家保险公司新增72.5亿元规模。

新增规模排名前十的有平安寿险、泰康保险、信诚人寿、中德安联、中美联泰、工银安盛、汇丰人寿、阳光人寿、友邦保险以及瑞泰人寿,规模基本上都在亿元以上。

一家合资保险公司的品牌部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我们公司今年已经新推出了两个账户,明年仍有计划推出,目前正在申请中。”

他告诉记者,目前各家公司的明星产品是主推万能险,但是万能险另类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30%,所以收益很难有大的提升。而投连险的投资范围没有限制,因此在保监会放开保险投资的背景下,投连险应该会迎来一个春天。

光大策略账户排名倒数第一

目前,投连险账户一共有192个,偏股型账户,包括激进型账户和混合型账户一共有122个。

尽管今年投连险受益于政策利好而表现整体良好,但122个偏股型账户中仍有20个账户发生了亏损,亏损比例高达一成,部分亏损比例达到了5%以上。用一种另类的姿态向投资人提示着风险的存在。

据公开资料显示,20个账户亏损中,光大永明管理的光大策略账户跌幅最深为7.61%;排名倒数第二的是中意人寿旗下的中意积极进取账户,为7.58%。倒数第三的是华泰人寿旗下的华泰理财三号,亏损5.63%。

根据华宝证券的分类,倒数第一的光大策略账户为混合型投资账户,成立于2011年10月27日。光大永明策略账户的特征为以权益类投资资产为主要投资方向,权益类资产最高可达100%,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无限制。

根据官方网站的数据,光大策略账户在6月初净值暴跌,持续时间长达1个月,此后净值一直在低位徘徊。6月光大策略账户净值跌幅超过15%。

光大策略账户在今年5月末时,今年以来的收益率还高达20%,排名前列。为什么会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况?

光大永明没有对投连险月度报告进行披露,但从有限的公开信息看,公司对分级基金情有独钟,并且对带有巨大杠杆的股票型分级基金B份额尤其钟爱。

去年,光大永明持有双禧B、信诚500B、银华锐进。今年上半年,光大永明还持有中海惠裕分级债券发起式B和银华稳进两只分级基金。今年6月份,大盘指数迅速下跌,分级基金亏损剧烈,重仓分级基金的机构损失惨重。由于巨亏,三季度,公司应该对分级基金进行了清仓。

中意积极进取账户成立亏损达六成

中意人寿旗下的中意积极进取账户也是倒数榜上的常客。截至11月份,中意积极进取账户净值只有0.41元。该账户成立于2007年,自成立以来跌幅高达六成,可以说是成立以来亏损最多的账户。

根据公司的中报,公司解释积极进取账户之所以表现不佳的原因在于对股票市场的误判。它在报告中称,由于宏观经济增长回落,经济整体呈现短周期衰退的特征,该账户对股票市场不乐观,采取了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权益保持在偏低的仓位上,品种选择上配置多为指数基金。

中意旗下另两个账户——增长理财和策略增长仅微微实现了正收益,也是出于公司对股票形势的误判。

以策略增长为例,年初将重心放在金融、基建和重仓等周期性行业,二季度配置医药和旅游,这些行业略微有表现,但市场热点在创业板、在于成长股、在于各种概念,公司没有抓住结构性行情机会。

中宏人寿5个账户4个亏损

20个亏损账户中,中宏人寿有四个发生了亏损,成为亏损最多的保险公司。

华宝证券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宏人寿旗下有5个账户,发生亏损的4个账户分别是中宏行业焦点型、中宏积极成长型、中宏稳健成长型以及中宏投资管家,亏损额度分别为4.89%、4.65%、4.14%以及1.38%。

亏损的账户除了投资管家,其他3个同时成立于2008年4月份,3个账户自成立以来的收益跌幅都超过15%。

面对亏损的现状,中宏人寿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却表示:“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集中于保障类、分红类保险产品;投连业务的占比非常小。今后如有其他相关的话题,欢迎跟我们联系。”

从公司的答复来看,中宏人寿投连险低迷不振的现状,或许就与公司的不重视有关。

中宏人寿官网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由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起组建,总部位于上海,目前已在天津、四川、山东等10余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太平人寿有望夺冠

与上述垫底产品相反的是,也有冲锋在前的投连险账户。

华宝证券研究所的研究显示,今年冲击冠军宝座的公司应该属于太平人寿。

数据显示,截至11月30日,今年以来公司旗下两款产品太平价值先锋型和太平蓝筹成长型的收益率分别为31%和26%,在122个激进型投资账户中排名前两位。

这两只产品在过往11个月中基本上处于稳定上升的状态,其中只有8月净值回撤得厉害。不过,在9月份两只产品迅速调整,净值回升。

数据显示,9月份上证指数上涨3.64%,而太平人寿上述两个账户单月收益分别大涨8.82%和7.61%。

之所以净值飙升,从上市公司三季报的情况就能发现一二。三季报显示,截至三季度末,太平人寿旗下相关账户,包括分红、投连、传统产品等出现在15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上,集中在科技股、传媒股等热点板块,这些板块恰是牛股频出的地方。

以9月份报告为例,公司在策略上提高仓位积极参与结构性机会。行业配置方向上,侧重政策红利释放领域个股配置,例如土地流转、自贸区改革、电信、电网、环保、海洋经济等领域。也正是因为9月份的调仓换股,让太平两个账户净值快速飙升,成为领头羊。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过去两年两个账户亏损很多,目前这两个账户的净值仍然在1元以下,前者在0.9357元,后者在0.7684元。

第6篇

一、微课的简单介绍

1.微课的含义

“微课”是指按照新课程标准及教学实践要求,以视频为主要载体,记录教师在课堂内外教育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个知识点或教学环节而开展的精彩教与学活动全过程。“微课”既有别于传统单一资源类型的教学课例、教学课件、教学设计、教学反思等教学资源,又是在其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教学资源。

2.微课的特点

(1)教学时间较短: “微课”的时长一般为5―8分钟左右,最长不宜超过10分钟。因此,相对于传统的40或45分钟的一节课的教学课例来说,“微课”可以称之为“课例片段”或“微课例”,更符合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规律。

(2)教学内容较少,主题突出: “微课”主要是为了突出课堂教学中某个知识点(如重点、难点、疑点)的教学,或是反映课堂中某个教学环节、教学主题的教与学活动,相对于传统一节课要完成的复杂众多的教学内容,“微课”的内容更加精简,主题更加突出。

(3)资源容量较小: “微课”资源的容量一般在几十兆左右,视频格式也是常见的媒体格式(如rm,wmv,flv等),有利于学生流畅地在线观看,也可灵活方便地将其下载到终端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手机、MP4等)上实现移动学习。

(4)资源构成情景化。微课以教学视频片段为主线,整合教学设计、多媒体素材、课件及课后反思等相关资源,构成一个“主题单元资源包”,营造一个“微教学资源环境”。

二、外贸制单的教学现状

1.学生基础薄弱

职高生基础较普高生薄弱,学习相对困难,并且对学习缺乏兴趣。而外贸制单课程专业性强,各种信用证、合同、各类单据都是英语,对英语水平要求高, 经常出现学生上课不想听,听不懂,“独角戏”更是家常便饭。

2.实践操作脱离现实

因为学校资源限制以及各方面原因,现在的外贸制单课程大多采用理论讲解、手工制单的形式,而外贸公司在制单方面很早就开始采用了电子制单。另外,专业教师大多缺乏企业实战经验,教学内容的讲授可能脱离实际工作,培养的学生无法立即顺利胜任岗位,影响了企业单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教学方法落后

外贸制单的课堂教学一般以讲授法为主,“填鸭式”为常态,缺乏创新性。学生则被动接受各种单据的缮制方法,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大受挫,同时自主学习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得不到提高,这与“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理念背道而驰。

三、微课的教学实践――受益人证明的填制

为了更直观地体现微课在外贸制单中的效果,本文以受益人证明的填制为例,具体介绍微课如何应用于外贸制单的教学中。

1.课前准备

在上课之前,教师必须做以下课前准备,主要包括与课程相关的微视频制作及其他文本资料。微视频内容包括“任务情境”、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和“任务布置”。这些文件或来源于互联网,或由教师使用Camtasia Studio等软件制作;文本是经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特点设计的内容,如难点、重点的练习等。

2.微视频教学

播放微视频,通过理论讲解受益人证明的填制规则与制作受益人证明的操作任务相结合,使学生从理论学习升华至实际操作,帮助其在理解的基础上加深记忆,也体现了以技能为本位的教学理念,真正实现有效教学。

(1)课堂导入

通过温州奥利集团的单证员李虹在工作中遇到难题这个情境,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制作受益人证明,从而引出本节课需要学习解决的内容。更重要的是,激发学生的探究兴趣,为接下来的协作学习奠定基础。

(2)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受益人证明的填制规则以及注意事项。首先简单地介绍空白受益人证明的每个空格的填制规则,接着介绍填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空格,分别为单据名称、证明内容、出证日期,并对每个注意事项举例进行详细说明,让学生对于受益人证明的填制规则能够充分掌握。

(3)实践演练

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具体演示如何制作受益人证明。解读一份信用证,从中找出填制受益人证明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将信息填入受益人证明中。通过具体演示,实践操作,将理论知识实践化,更能帮助学生对这块内容的理解掌握。

3.拓展总结

看完视频后出示另外一份信用证,让学生根据视频中所学的知识,自行填制完成。之后,同桌互相交换手中的受益人证明,教师讲解答案,学生对手中的试卷进行批改。最后,教师对试卷中容易犯错的地方进行讲解总结。通过实践演练,让学生将视频中所学的受益人证明填制应用于实践中,体现了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模式,学习更加系统,也让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这一块内容。

四、微课在外贸制单应用的反思

1.教师综合素质亟待提升

微课教学模式相对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教师具备课堂教学组织能力,利用情境、协作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及教师的主导作用。教师还需掌握一定的现代信息技术以备制作微视频等能力。

2.课外组织力度有待加强

在互联网和移动设备普及的时代,学生可以先在家里完成课前学习,如通过微信平台、QQ、360云盘等,下载微视频或在相应的网站上在线学习,所以在课堂上只需解决学生的疑难,更多时间用于深入挖掘教学难点,提高教学效率。职高生普遍缺乏自主性,因此,对于通校生,家长有必要进行监督,配合教学工作。通过长期监控与反馈,学生的不良行为将会得到改善,学习成绩得到提高。另外,对于住校生,组长监督学习,任务完成后到组长处汇报,并作为过程学分评定的依据。

第7篇

    “小毛丫”2003年10月出生。其父母从姜某承包经营的一家食品门市部购买了奶粉喂养孩子。不料,孩子食用后竟然出现了浮肿、颈软、抽风、昏厥等症状。经医院检查诊断为低钙抽搐、发育迟缓、蛋白质、热能营养不良。小毛丫父母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后,当地卫生局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发现姜某销售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为2.65%,而婴儿配方奶粉的蛋白质含量国家标准为18%。

    小毛丫的父母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姜某辩称,小毛丫父母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小毛丫曾经食用过他出售的奶粉,却无法证明其营养不良、发育迟缓系食用这种奶粉所致。因而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赣榆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在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向销售者或生产者索赔时,受害人应当就其所受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一些科技含量较高、制作工艺特殊和复杂的工业产品,以及因果关系特别复杂的其他产品,因为证明因果关系困难,因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要证明使用了这种产品后即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有造成这种损害的可能,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如果被告否认,则应承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姜某销售的奶粉蛋白质含量严重低于国家标准,可以导致食用者营养不良。小毛丫的父母无法证明孩子食用奶粉与损害结果间存在确切的因果关系,但根据上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姜某无法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情况下,应推定姜某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奶粉,是导致小毛丫出现营养不良等症状的原因,姜某应对小毛丫身体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小毛丫及其父母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系因小毛丫病情而发生,应予支持。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 日后如实际发生可另行主张。小毛丫的父母因孩子的病情遭受精神伤害,故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应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