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7 15:16:39
序论:在您撰写保险法学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在我国民商法学领域,对保险法学的研究恐怕是最为薄弱的。保险法学研究的滞后、保险立法的不完善以及保险司法解释的空白,给审判实践带来诸多困惑。突出表现是一些案情基本一致的案件,处理结果却相去甚远。而且,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案件审理中法律适用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立足于调查研究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对当前保险案件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法律适用难题作了认真思考,提出初步意见。
一、关于“明确说明”一词内涵的界定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法为保险人违背“明确说明”义务的行为设定了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却未就“明确说明”的内涵作出界定,这一明显的立法疏漏使得实践中对“明确说明”一词产生了多种理解。且不论保险案件当事人和办案法官,仅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就先后出现过三种意见:(1)中国人民银行的答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即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复:“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保险法第18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意见,关于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要求最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所作的要求最高,司法解释草案所作的要求与《保险法)接近。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草案设定的标准仍不明确,难以操作;中国人民银行所作的规定则明显违反(保险法》——按照该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条款所负的说明义务是在保险单出具以后才履行的;从“明确说明”的含义考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最为合理,但应当结合保险条款的性质予以准确把握。保险公司没有必要就所有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有无必要,判断的标准在于能否达到“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效果。如果条款含义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义和后果,则没有必要做过多说明,保险人尽了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对于免责条款中的专门术语,普通人不易理解的,则保险人不仅应履行提示阅读义务,还应解释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二、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1.保险人代填写或代签名行为是否可以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笔者认为,由于投保人仅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事项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保险人询问内容及投保人作相应告知义务载体的投保单,是否投保人填写或填写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所确认,应当是对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1)投保单内容虽由人代打勾或由人填写,但投保人最后签字确认的,应当视为投保人已经确认了投保单中就询问事项所做的告知是属实的。(2)保险人保人签字的,由于不能证明投保人是否确认填写内容,除非投保人认可,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3)投保人签字在前,人就告知事项的填写在后的,由于未经投保人确认填写内容,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依据。
2.体检程序的介入是否可以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此,我国《保险法》未作规定。许多学者持肯定观点,并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采纳。他们认为:“在人寿保险或健康保险中,如果保险人未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反之,如果保险人指定医生检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虽可因此增加危险估计正确性,但同时也削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这是因为保险人所知及应知事项,因其人(检查医生)的介入而扩大。因此凡体检医生检查可以发现的病症,即为保险人所知;即使体检医生因学识经验不足,对于检查的结果未能作出适当的研究判定,或因故意或过失而作出错误的判断,也屑保险人应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之不负告知义务。”笔者主张,不能因为体检程序的采用而减轻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依据在于:(1)在询问告知主义的立法例下,投保人就保险人的询问作出如实回答是其法定义务,若无法定免除或减轻事由,自不能随意减轻这一义务。(2)体检只是保险人用于过滤欺诈投保的一种辅助手段,如果仅仅因为保险人采用了医生体检手段而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无异于鼓励投保人隐瞒实情,打击保险人采用体检程序的热情,势必导致保险人取消体检程序。
三、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的保险合同之效力认定及实体处理
《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受益人发生争执时,被保险人已经死亡,因而在无书面同意意见的情形下,无法得知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愿。审判实践中盛行这样一种思维:保险公司接受这种投保单具有明显的过错,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对投保人明显不公,所以主张将其认定为有效合同。笔者认为:
1.应当准确理解《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该条强调的是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为同一人,因而,即便未有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专门文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2.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执行,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该条是基于保险的特性,从防范道德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所作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应当突破。当然,在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之后,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合理分担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对此类保险合同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均应明知,对于保险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但保险人作为专业性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无效应当承担主要的缔约过错责任。在损失认定上,由于被保险人未签名确认保险合同且已死亡,则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已不可知,而在被保险人不同意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信赖利益损失问题。因此,实体处理上应当判令保险人返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但保险人不应承担其他赔偿义务。
四、医疗保险是否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界大多认为,医疗保险具有典型的损失补偿性,应当适用与财产保险合同相同的处理原则。一些学者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98年)第63号文《关于医疗费用给付问题的答复》,认为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达到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目的。理由在于:上述《答复》指出:“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从中可以反推出这样的结论,如果保险条款中有上述约定,则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在现有立法框架内,笔者主张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予以讨论:
1.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医疗保险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1)从保险立法考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条表明:在因第三者侵权而引发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医疗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不能因支付保险金而享有代位求偿权。(2)从合同法原理及《合同法》规定分析,也能相互照应,自圆其说。按照保险代位求偿的原理,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本质上构成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81条的规定,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是不能代位行使和转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则进一步予以细化,明确将“人寿保险”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列入“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因而,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中被保险人无权将其对第三人拥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而且,由于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合同就转让权利作了约定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将其认定为无效。
2.在不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医疗保险中,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要视不同情形而定。这类医疗保险条款往往约定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参加了当地医保,则保险公司往往以医保统筹帐户给付部分不屑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为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笔者认为,这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保险费率的厘定是否已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如果已经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否则被保险人将获得不当利益;反之,如果并未将第三人的在先给付作为影响因素考虑进去,则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否则保险公司将因此而获不当利益。根据现行的实务操作,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参加医保,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均是相同的,从中应当可以得出保监会或保险公司至今尚未将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医保这一情形作为费率厘定的依据。既然如此,保险公司当然无权拒赔。
五、人民法院能否依据受害人的申请,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其支付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
依照《保险法》第22条,除人身保险合同外,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其他人不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就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使用的是“可以”一词,似乎这是保险人的权利而非义务。而实践中经常发生被保险人肇事后既不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又不向保险公司及时申请保险金的案例,致使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保险理赔实践中越来越多地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受害人能否依据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笔者认为,第三者责任险设定的直接目的恰恰在于保护受害人利益,由于被保险人申请的保险金并不归其实际所有,最终要支付给受害人。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应当是被保险人的义务而非权利。在被保险人不履行申请保险金义务的情况下,立法应当赋予受害人这样一种权利,即他可以依据被保险人(侵权人)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鉴于损失赔偿额等问题需经有权机关核定,才有效力,而且赔偿额的大小直接涉及侵权人和受害人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即保险人的利益,实践中具体操作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利才较为妥当。这一思路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该院在(2000)执他字第15号《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中认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有必要指出的是:(1)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应当仍然存在,可以据此对抗受害人的申请权。(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在被保险人,经过诉讼和执行程序仍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情形下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的,因此,可能会造成超过2年索赔时效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应对《保险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作准确理解。该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从中可知,该款限定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不包括责任保险的受害人,因此,保险人不能以该条规定的索赔时效对抗受害人。
[参考文献]
保险学课程主要介绍保险基本概念、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以及各险种实务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等内容,虽然保险学实务性较强,且与社会经济生活密切相关,但对于尚未跨入社会的学生,课程的专业术语和概念较为抽象,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学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将理论应用于实际社会生活的难度更大。所以,任务驱动法与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的具有契合性,在讲解保险学基本原理或内容时,以任务作为驱动,在教授给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让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分析和解决任务,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巩固保险学基础知识,提高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性,而且可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2保险学任务驱动法的过程
2.1任务前准备
首先是小组分组准备。根据学生人数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如2012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一共53人,按照3人一组(尽量避免“搭便车”学生的存在)自由搭配,共分成18个组(有2人一组),同时由小组成员推选组长负责本组任务的完成情况。然后由各组组长以抽签形式确定该组的任务序号。其次为BlackBoard网络平台准备。教师将每组对应的任务公布到学生都可以信息共享的BlackBoard网络平台,鼓励各组间可进行信息交流与讨论,要求各小组在任务准备和完成期间将相关搜集到的资料公布于网络平台,与全班同学共享。该平台可用于学生与教师间有关任务完成或任何课程问题的讨论与交流。而且,期末各组的任务完成报告要共享到该平台,从而达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最后为教师的任务设计准备。因为任务的完成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教师应当在该章节内容理论授课完毕即布置任务,这就要求教师提前熟透整个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设计和教学框架,能够提炼出最具有代表性的18个任务,贯穿全部内容。
2.2布置任务
在与任务相关的理论章节内容讲授完毕后,教师将小组任务以书面的形式下发给组长并同时将任务内容上传到网络平台。同时,向学生讲解任务完成的整个时间安排与要求。整个任务的完成需要经过各组任务分析、资料收集与分析、资料提炼并制作多媒体课件,由3位组员一起或推举代表进行任务完成的多媒体课件汇报并与全班同学进行讨论交流。注意,要求在任务报告中注明每位组员对于任务的贡献。鼓励学生搜集生活和学习中发生在身边的保险案例,比如,人身保险中的学生意外伤害险案例、医疗保险中覆盖大学生群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案例等,可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2.3资料收集、分析、提炼与多媒体课件制作
学生课下以小组为单位,由组长进行分工,查阅有关资料,以课本为辐射点,涉及网络平台、图书报刊等渠道,收集信息、整理资料,而后由组长组织进行反复讨论,理顺任务要点和解决方法,对资料进行提炼,按照教师的要求制作多媒体课件。
2.4任务完成汇报与交流
在带领学生简单回顾理论知识以后,由该组成员或推举代表上台汇报任务完成情况———自己小组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汇报期间组员和全班同学间可自由提问,汇报后先请同组组员进行自我评价,然后请全班同学对该组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求提出3个优点和3个不足之处。各小组完成任务后的讨论与评价,使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取长补短。2.5任务总结与评价最后,需要教师对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形成性评价,从任务分析、资料搜集、提炼与制作和任务汇报等过程分别予以优点和缺点的指导,如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水平、资料的丰盈度、与知识点的契合度、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根据全班同学和教师提出的优缺点,小组继续完善任务完成报告和心得体会。在此过程中将各知识点进行总结贯穿,巩固基础知识的同时,锻炼其书面表达能力。
3保险学任务驱动法教学中的注意事项
3.1制定合适的任务
任务是学生搜集组织资料和解决问题的导航,所以恰当的任务至关重要。好的任务可以将枯燥无味的专业知识嵌入到实际生活中,使学生在解决任务的同时,学到相关专业知识,并切身体会到“学以致用”的乐趣,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性。任务首先应该与所学知识密切相关,具有启发性和典型性,如在讲解保险概述中的“重复保险”概念及其赔付原则时,教师采取情境式任务:某同学在A、B和C三家保险公司各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与其签订3份保险合同,且三份合同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若保险事故发生,该同学可获得多少赔偿金额?学生在完成该任务过程中,可深入理解重复保险的概念、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在具体的任务中,掌握相关概念和保险的运行方式。
3.2教师在任务驱动法中的作用
任务驱动法中,学生处于主体地位,在任务完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处于主导地位,教师要扮演好设计者、指导者和观众三重角色。教师首先需要对课程整个内容和体系进行宏观把握,才能在恰当的授课时机使学生适时完成任务,巩固所学知识。为任务提供具体内容、人员分配、组织机构、流程设计和秩序维护,都体现了教师设计者的重要作用。评价和归纳总结阶段,教师要对整个小组任务完成的结果、成效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任务的更好完善提出方向性指导,引导学生在任务完成后进行反思和升华,从而使整个任务善始善终。同时,当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存在争论时,教师需要引导和启发学生,使其沿着自己的思路亲自探索有疑问的答案,教师充当任务顾问和参考资料的角色。
3.3任务驱动法应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
教师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目的,选择不同方法。任务驱动教学的开展必须以必要的基础理论讲授为前提,在掌握概念后才能深入理解任务。保险学课程专业词汇和抽象概念较多,只有在理解这些词汇和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和解决任务。例如在讲述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时,只有学生对“全损或推定全损”、“物上代位权”和“代位追偿”等一系列概念具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准备定位所需资料,否则,很难有效率地在图书馆和网络平台搜集和组织相关资料。因此,在实际教学中,要根据各部分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可将各种方法结合运用,比如在讲解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时,可引导完成任务的同学结合角色模拟等形式,从而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4总结
关键词:案例教学;保险学;应用
一、有关案例教学法的剖析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的、典型的实例讲解、分析和讨论,使学生掌握有关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的教学方法和过程。其最早的雏形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但直到1910年在美国哈佛大学的商学院和法学院才真正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使用,后又被广泛运用于管理学界。目前案例教学法已成为一种风靡全球、被认为是代表未来教育方向的成功教育模式。在国内该教学法也逐渐被广大教师所接受,广泛地应用于很多课程授课中,如市场营销、企业管理、公关文秘、法律等,并被列入了很多高校的教学改革计划之中。案例教学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教育在本质上是对人本身的一种完善,是人从不完善走向文明、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将学生看作是学习的主体,激发学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思想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这种主动性与积极性发挥得好,教学效果就好;发挥得不好,教学效果就差。那么,如何才能在教学过程中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呢?首先要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然后在教学的过程中巧妙地运用适当的教学法,例如用案例引路,用事实传道、授业、解惑,教学收益会比较高。比如在保险学的授课过程中讲到人身保险的有关内容时,给学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健康保险案例等),从而使学生于实例中切实感受到保险学教学不仅是课程学习的需要,也是他们日常生活的需要。这样一来,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便不言自明了。
(二)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接受了教师的知识传承之后,能够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教学的基本目的之一,尤其是对于高职高专的学生而言。保险学是金融及保险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职高专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主要介绍基本的保险理论、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公司基本经营管理方法,是一门集方针与业务技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的应用课程。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运用“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的。而且,单纯的讲授使学生的大脑始终处于单调而紧张的状态,容易产生枯燥感,更谈不上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与提高。而通过实施案例教学法,学生会在教师的指引下充分调动大脑去思考,一方面要阐述和讨论自己的分析判断,同时又要倾听他人的意见。这就给学生提供了表达自己意见和进行思维创造的机会,改变了单纯进行保险条款讲解的枯燥感和抽象感,将保险原理还原到实际生活中去。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及时反馈信息,促进教与学的双向交流。案例教学是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多向信息交流方式,它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单向传递信息的方式,使学与教都处于教师、学生及案例所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体系之中。在案例教学中,学生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并能得到教师的及时指导,深化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另一方面,教师通过学生在案例分析中提出的多角度的观点可以发现教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督促教师在今后的教学中考虑问题更全面、更细致。
二、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应用心得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各行各业对人才的衡量标准和人才价值观念日益发生着变化,用人单位选择人才时更看重应聘者的实践经验及技术应用能力。高等职业教育作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模式主要以培养社会建设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致力于高职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高职教育中开展实践性教学的意义尤其重大。就保险学这门课程的教学而言,相应的实践性教学主要是案例教学。保险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学生接受的角度来讲,如果教师只是介绍抽象出来的理论和既定的保险条款,而不是与实际应用联系起来,会给人枯燥空泛的感觉,也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从促进学生能力发展的角度看,案例教学是学生了解现实问题的重要媒介,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促进所学知识的灵活运用。如果能与讨论、角色模拟等形式相结合,还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要想使案例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事情:
(一)案例选择要适当。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案例的选编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关键点。一般来说,选择案例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分析价值等要求。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应当是学生已经学过或即将学习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案例教学的顺利进行,才能使学生达到温故而知新的目的。比如在保险学的教学过程中保险合同是该课程研究的重点,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础概念,并且保险合同内容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在讲授这部分内容的时候先是给学生提供一些已经填写好的保险合同(有规范的,也有不规范的),然后引导学生设身处地的考虑一下,如果自己是一个有风险防范意识的人,在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要考虑哪些方面的内容,让学生提出他们的见解后,再引入话题:这个考虑过程看似简单,其实里面包含了很多内容。因为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利益位置不同,签订合同时所关心的问题是不一样的。而且,一份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很多,有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以及保险条款等等。那么这些内容又包含了许多小的方面,这也正是保险合同这章所要学习的内容。这样一来,学生对于该次课的学习兴趣就一下子被激发起来了,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就高了。
(二)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案例教学不是孤立存在的,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而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保险学不是完全的实验课,它必须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论、概念和方法,然后进行实务性的学习。如在讲述“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章时,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将其汽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该车坠崖落水。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按推定全损理赔。张某看到采购货物的现金还在车内,就将残车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残车,车内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残车被打捞起来后张某和王某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此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对于这个案例而言,一定是在相关概念都讲授完备的基础上,再组织案例分析。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概念,比如推定全损、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要求、物上代位的含义等都不理解的话,就很难对该案例作出一个合理的全面的判断。成功的案例教学是在讲解基本理论时,结合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明确地认识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把生动的案例与理论知识融为一体,巩固学生学习的基本原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三)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多样的案例教学实施方式。案例教学的实施方式有很多具体的形式,比如课堂讨论法和讲解分析法等。在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的章节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讲授“企业和家庭财产保险”一章时,由于该章主要是关于财产保险的险种介绍,实务性较强,所以主要采用课堂讨论、保单分析等形式授课,即在学完各类条款内容后,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老师给出的案例资料,开展课堂讨论,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在讲授“保险的基本原则”一章时,由于该章内容是保险基础理论的核心部分,涉及大量重要的基础概念,要学生一下子通过课堂上学习的理论知识对实际问题作出准确回答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就采用讲解分析的方法。讲到一种保险原则时,先把该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需注意的关键点讲解清楚,然后引入相应的案例。在实际授课过程中,除讲清案例的背景、经过、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以外,教师也可以采取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一些讨论。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和学生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也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克服怕羞、怕说错的心理,师生共同打造既严肃又活泼的学习氛围。
三、关于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索
案例教学法由于其自身的优越性,在教学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效果,在实际的授课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一)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把握好自己的定位。在不同的案例教学实施方式中,老师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比如在使用讲解分析法时,老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课堂讨论法中,老师要把表演的舞台尽可能的放给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既要善于引导学生,又要注意倾听学生的发言,也就是说一方面要避免出现“冷场”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话题范围不要过于宽泛,使课堂讨论始终围绕案例进行,以促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深化。
(二)若使案例教学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教师充分的课前准备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具要准备案例,又要运用理论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理解,有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去。就保险学这门课程而言,就是要求任课教师要尽可能多地接触一些保险业务实例。保险纠纷的处理很多情况下是涉及到法律的应用的,如果老师对保险实务的发展变化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更新都不能准确掌握的话,那么在组织案例教学的时候很容易陷入就事论事的误区。
总而言之,案例教学是保险学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国外大学的财经类专业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占有及其重要的位置。我们应借鉴先进的经验,加大保险学案例教学的比重,提倡互动式案例教学,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先强,童本立.高等财经教育理论与实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
[2]李国义.保险概论(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1任务前准备首先是小组分组准备。根据学生人数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如2012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一共53人,按照3人一组(尽量避免“搭便车”学生的存在)自由搭配,共分成18个组(有2人一组),同时由小组成员推选组长负责本组任务的完成情况。然后由各组组长以抽签形式确定该组的任务序号。其次为BlackBoard网络平台准备。教师将每组对应的任务公布到学生都可以信息共享的BlackBoard网络平台,鼓励各组间可进行信息交流与讨论,要求各小组在任务准备和完成期间将相关搜集到的资料公布于网络平台,与全班同学共享。该平台可用于学生与教师间有关任务完成或任何课程问题的讨论与交流。而且,期末各组的任务完成报告要共享到该平台,从而达到互相学习共同进步的目的。最后为教师的任务设计准备。因为任务的完成需要一定时间,所以教师应当在该章节内容理论授课完毕即布置任务,这就要求教师提前熟透整个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设计和教学框架,能够提炼出最具有代表性的18个任务,贯穿全部内容。
1.2布置任务在与任务相关的理论章节内容讲授完毕后,教师将小组任务以书面的形式下发给组长并同时将任务内容上传到网络平台。同时,向学生讲解任务完成的整个时间安排与要求。整个任务的完成需要经过各组任务分析、资料收集与分析、资料提炼并制作多媒体课件,由3位组员一起或推举代表进行任务完成的多媒体课件汇报并与全班同学进行讨论交流。注意,要求在任务报告中注明每位组员对于任务的贡献。鼓励学生搜集生活和学习中发生在身边的保险案例,比如,人身保险中的学生意外伤害险案例、医疗保险中覆盖大学生群体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案例等,可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1.3资料收集、分析、提炼与多媒体课件制作学生课下以小组为单位,由组长进行分工,查阅有关资料,以课本为辐射点,涉及网络平台、图书报刊等渠道,收集信息、整理资料,而后由组长组织进行反复讨论,理顺任务要点和解决方法,对资料进行提炼,按照教师的要求制作多媒体课件。
1.4任务完成汇报与交流在带领学生简单回顾理论知识以后,由该组成员或推举代表上台汇报任务完成情况———自己小组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汇报期间组员和全班同学间可自由提问,汇报后先请同组组员进行自我评价,然后请全班同学对该组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求提出3个优点和3个不足之处。各小组完成任务后的讨论与评价,使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取长补短。
1.5任务总结与评价最后,需要教师对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形成性评价,从任务分析、资料搜集、提炼与制作和任务汇报等过程分别予以优点和缺点的指导,如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水平、资料的丰盈度、与知识点的契合度、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根据全班同学和教师提出的优缺点,小组继续完善任务完成报告和心得体会。在此过程中将各知识点进行总结贯穿,巩固基础知识的同时,锻炼其书面表达能力。
2保险学任务驱动法教学中的注意事项
2.1制定合适的任务任务是学生搜集组织资料和解决问题的导航,所以恰当的任务至关重要。好的任务可以将枯燥无味的专业知识嵌入到实际生活中,使学生在解决任务的同时,学到相关专业知识,并切身体会到“学以致用”的乐趣,从而提高其学习兴趣和积极主动性。任务首先应该与所学知识密切相关,具有启发性和典型性,如在讲解保险概述中的“重复保险”概念及其赔付原则时,教师采取情境式任务:某同学在A、B和C三家保险公司各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与其签订3份保险合同,且三份合同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若保险事故发生,该同学可获得多少赔偿金额?学生在完成该任务过程中,可深入理解重复保险的概念、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及具体的赔偿方式,在具体的任务中,掌握相关概念和保险的运行方式。
2.2教师在任务驱动法中的作用任务驱动法中,学生处于主体地位,在任务完成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处于主导地位,教师要扮演好设计者、指导者和观众三重角色。教师首先需要对课程整个内容和体系进行宏观把握,才能在恰当的授课时机使学生适时完成任务,巩固所学知识。为任务提供具体内容、人员分配、组织机构、流程设计和秩序维护,都体现了教师设计者的重要作用。评价和归纳总结阶段,教师要对整个小组任务完成的结果、成效和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任务的更好完善提出方向性指导,引导学生在任务完成后进行反思和升华,从而使整个任务善始善终。同时,当学生在完成任务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存在争论时,教师需要引导和启发学生,使其沿着自己的思路亲自探索有疑问的答案,教师充当任务顾问和参考资料的角色。
2.3任务驱动法应与其他教学方法相辅相成教师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不同的教学目的,选择不同方法。任务驱动教学的开展必须以必要的基础理论讲授为前提,在掌握概念后才能深入理解任务。保险学课程专业词汇和抽象概念较多,只有在理解这些词汇和概念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和解决任务。例如在讲述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时,只有学生对“全损或推定全损”、“物上代位权”和“代位追偿”等一系列概念具有一定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准备定位所需资料,否则,很难有效率地在图书馆和网络平台搜集和组织相关资料。因此,在实际教学中,要根据各部分内容选择合适的方法,并可将各种方法结合运用,比如在讲解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时,可引导完成任务的同学结合角色模拟等形式,从而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3总结
论文关键词:剖宫产术,癫痫大发作
胎膜早破珍贵儿 IVF-ET 乙肝大三阳”,患者在整个孕期曾两次因“先兆早产”住院行保胎治疗,现精神过度焦虑、紧张,过度担心胎儿的安危问题,入院后因“珍贵儿”强烈要求立即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
术前检查:ECG,血常规,血凝,肝肾功无明显异常,一般情况尚可,ASA1级,脊柱无畸形,入室后测BP:120/80mmHg,HR88次/分 RR18次/分SPO2100%L2-3椎间隙行腰硬联合麻醉SST穿刺,硬膜外给3%的氯普鲁卡因5ml后,常规消毒、铺巾、上台,因患者精神过度紧张,台上与其及时谈话以分散其注意力消除其紧张情绪,平卧5分钟后,因患者仍感觉疼痛明显,给以3%氯普鲁卡因5ml约几秒钟后,突然出现牙关紧闭、全身高张阵挛惊厥,后出现有节律的肌肉收缩和紧张,上睑抬起,眼球上窜,上肢自上举,转变为内前旋,面部充血口吐血沫,意识丧失,持续约十五秒钟后,抽搐停止,间隔约30秒后上述症状重复出现,气管分泌物增多,瞳孔散大,呼吸暂时中断,血压正常,立即给以吸净分泌物并气囊面罩吸氧同时应用咪唑安定3mg,地塞米松10mg静脉滴注后,抽搐停止,监护见呼吸心率正常,血压平稳,患者进入昏睡状态,立即给以剖宫产术,剖一男婴,一分钟apgar评6分,经面罩吸氧吸痰后5分钟评10分,术后患者头疼,全身酸痛,对抽搐全无记忆。术后再次单独追问病史,避开其丈夫的前提下,其自诉家族中父亲有癫痫病史,但不让其丈夫知情,患者自幼有突然停止目前活动,两眼凝视不动呼之不应约几秒后恢复的病史医学论文医学论文,但不知是病,未诊治
讨论
本患者麻醉后立即出现上述症状,术前询问病史,(在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否认有精神病史及家族史,否认有癫痫病史,无明显外伤史,同意手术,无抵触情绪,初疑可能为麻醉药物中毒,但麻醉药物中毒表现为:恶心,呕吐,头疼,视物模糊,颜面肌肉振颤、抽搐,晚期全身肌肉痉挛、抽搐、惊厥,严重者可发生昏迷,且麻醉药物中毒多是由于突然增加注入速度及注入量增多引起,该患者发作时有意识丧失,咪唑安定注射后症状消失,但其症状与麻醉药物误入血管产生的抽搐及惊厥有明显的区别,故诊断不成立。术前血钙未查,但与低血钙抽搐也不相符,与椎体外系症状有关论述也不符。经结合临床表现及病史,可以诊断为癫痫大发作,且术后单独追问患者病史,其家族中有癫痫病史,患者也有失神发作的病史,因不影响正常的工作及生活,且发作频率较少,未作正规诊治论文格式模板。孕妇因该次怀孕为IVF-ET,精神高度紧张,担心术中手术风险及胎儿的安危,害怕疼痛等一系列的因素,导致孕妇发生癫痫大发作,所以接诊医生询问病史时详细一些,要讲究技巧,尤其对特殊患者,最好单独仔细地询问,有助于保护患者的隐私,更有助于更好的了解其既往病史,以防医疗过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孕妇体内的高孕酮可以加强对细胞膜的抑制作用,从而增强麻醉药的敏感性和毒性作用,所以孕妇用药的危险性高于未妊娠妇女。癫痫大发作一旦发生应立即停药、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经地西泮,甘露醇,地塞米松等药物进行抢救等对症处理,由于抽搐影响氧的吸入,也影响胎儿的氧供应,增加氧耗与体内酸性代谢产物的浓度,只要循环不遭受抑制,保证氧气供应,在生命体征稳定的前提下一定要及时剖出胎儿,以防胎儿宫内窘迫的加重。由于抽搐,给氧以面罩法为宜,急忙中插管不仅耽误给氧时机,宜可带来意外损伤。
摘要:针对目前我院金融保险专业建设的现状,结合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要求,分析了我系该专业建设取得的成就与存在问题,认为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教学改革方面存在欠缺,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机制,对科研的不重视导致科研力量薄弱。针对问题提出要重点从构建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体系及其内容,改革考试方法,建设第二课堂等方面完善新的专业体系建设。
关键词:金融保险;实训基地;培养模式
金融保险专业旨在培养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现代金融、保险、理财、证券等方面知识;能够综合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解决金融实务问题,并能够从事银行信贷管理、公司和个人理财、证券投资、银行风险管理、保险业务等工作;能够在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金融、保险、财务管理的专门人才。在具体人才培养实施方案中,结合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层次特点,本专业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保险理论基础和实务应用能力、金融基本理论和交易技巧,并注重培养学生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技能操作与应用能力。要求毕业生考取英语、计算机、保险人等相关资格证书;掌握保险知识现代金融知识和金融业务操作技能,具备风险意识;具有敬业精神和行业所需的综合素质;了解国家有关经济、保险、金融方面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人文素养,能熟练处理业务。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针对我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金融保险专业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
一、金融保险专业建设概况
金融保险专业自开设以来,学校对该专业建设与改革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使该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发展,专业优势明显,特别是在基础管理、师资队伍、教学设施、等方面形成了一定优势。
(一)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建设体系,并取得一批成果
我系金融保险专业教学坚持“适应发展、积极探索、适时改革、不断进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教学方法改革、教学课程改革,加强课程建设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突出实际效果。主要措施有:在教学研究上狠抓基础环节,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坚持每周都搞,每个人都搞,并形成阶段性经验积极进行推广。重视理论教学中的实践能力培养,坚持以课程建设为突破口,聘请校外专家参与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革新方案,把课程建设的与时具进性作为教学改革的重点。目前在金融保险专业中,遴选7门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即《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社会保险》、《人寿保险》、《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证券投资学》、《保险概论》。经过几年的努力,金融保险专业在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简易网络课程、试题库、习题集建设方面取得了扎实有效的进展,同时在每学期的学生评教活动中,保险、证券、经济法、金融方面的专职教师都得到学生高度认可与好评。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结构,实现了师资力量提升
近两年通过对外引进,补充了师资新力量,这些年轻老师通过努力,在教学一线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此外,在已有师资基础上深挖现有潜力,采取灵活的方式对教师实施能力提升和结构优化,建立与校外专家的定期讨论和研讨制度,不断完善教学中的技能与技巧。鼓励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目前金融保险专业的专职教师中已有5名教师考上了研究生或研究生已毕业,大大提高了师资队伍的整体专业素质和学历水平。
(三)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专业教学成果丰硕
几年以来我系金融保险专业教学质量稳步提高,这一成果得益于长期不懈地重视教学工作和学生能力培养。在日常教学中,每一位老师注重学生实际技能的培养,采用案例教学、技能培训教学、实践观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方法措施,积极培养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与主动性;重视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鼓励并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与和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不同学科或同一学科的老师在同一学期、不同学期间相互听课,取长补短,以提高彼此的教学水平与技巧。通过这些努力和付出,培养的学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04级金融保险专业毕业生55人,考取保险人资格证书的比率为98.1%,就业率达到100%。05级金融保险专业学生考取保险人资格证书的比率为100%,06级保险人资格考试一次通过率达到93.8%。此外,部分学生参与全国股票大赛,取得二等奖。本专业还制定了切合实际的科研规划,鼓励教师“以教学带科研,以科研促教学”,近年来,共取得省市级科研成果3项,发表学术论文13篇,其中核心论文7篇。获院级奖励证书15件,市级奖励证书3件。
(四)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形成了能力和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
经过努力,金融保险专业与大唐联合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这为学生参与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实习机会。每一届学生都可以根据开设专业的具体进展情况,分不同阶段在实训基地进行实习,具体内容由实训基地人员进行统一安排。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针对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以便于在随后的学习中弥补不足。在三年培养中,注重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包括创新能力、综合能力、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和合作能力,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学生实训实践中,与实训基地人员共同打造学生成长的平台。
二、专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保险专业建设在取得一系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教学改革方面的欠缺
受制于实训基地的支持不足(实训基地太少)以及教师观念、社会观念等方面的因素,目前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难以真正推行和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教育教学改革完善的同时没有取得重大进展,难以形成有别于其他同类职业教育的鲜明特色。
(二)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机制
高职教育是面向生产、管理、经营、服务第一线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这就决定了高职教育必须走产学结合之路,专业建设也必须强化校企合作。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专业尚未真正形成校企互赢的合作机制。虽然建立了实习基地,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很多同学反映实习时间太短,无法掌握更多的业务流程。
(三)对科研的不重视导致科研力量薄弱
由于职业技术院校的教师在评职称中对是否承担或参与过科研项目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导致很多老师不重视科研项目,只重视发表学术论文,同时限于学校层次与激励不足问题,致使专门研究、专题研究比较少,老师们缺少内在动力,科研队伍难以发展壮大。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基本状况与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快金融保险专业的发展,使之更适应社会对该专业的需求,笔者建议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教学体系。
(一)完善知识、能力和素质并重的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专业特点以及社会对金融保险人才的规格要求,在突出基本能力、岗位能力、应变能力等各种能力培养的同时,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和应用。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多处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并拓宽实习实训领域和增加时间,让学生接受系统理论知识后,能够有充足的机会得到锻炼,而不仅仅单纯追求一种形式。在目前已有模式上探索新的有效方案,突出实践部分,注重实用性,与实践单位形成有效的沟通机制,依据需要随时调整培养方法和培养措施,使之具有针对性,让学生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长。
(二)改革课程体系及其内容,优化课程结构
针对职业岗位特点实施教学计划,注重课程开发与教材建设的实用性和时效性,构建以综合素质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个性发展需要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根据学生不同年级的不同需要,制定多个人才培养方案和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办法。重点从基本素质、专业技能、专题讲座三方面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在老师讲授中,理论以“必需,够用”为度,将一些不需用的课程内容加以削减;同时向学生传授道德、礼仪、安全、健康、法律等基本素质和修养的有关内容,以此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针对我系职专层次的学生加强专业技能基本平台建设,包括主干核心课程和专业实训、实习等内容。在此基础上,聘请校内外专家开展为加深或拓展专业方向为目标的专题讲座,开拓学生视野。
(三)改革考试方法,建立创新的评价体系
从改革考试制度入手,继续完善对学生学习效果检验的评价体系。我们可以尝试如下做法:一是文化课抽查考核必须掌握的内容,专业课强化实践考试;二是取消单纯以考试成绩为主的评价方式,改为考试与综合测评、多元评价、多证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三是实行弹性学制,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或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实践,半工半读;鼓励学生选修其它专业课程,掌握多门技能,参加技能实践。在新的评价体系中,应能够充分调动各类型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根据自己个性特长,充分展露自己的才华。
(四)建设第二课堂,培养学生适应能力
通过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各项资格培训,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将学生活动与核心课程、潜在课程的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构成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整体课程体系。发动骨干学生力量,组建多种形式的第二课堂,以传帮带形式培养学生自适应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五)充分发挥各方力量,扩充实习实训平台
积极发挥老师、学校和毕业生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建立有效的实践基地,如证券、金融基地,给学生提供多种技能的操作与应用平台。采购支持相关技能训练的应用软件,建立校内实验室和实训平台。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学平险的公益性其实溯源于大数法则,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保险公司将学生平安保险设计为团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按团险计费,经营和展业成本减少,从而导致保费较低。如果实行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和保险公司签订一对一的保险合同,销售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个体投保难以在兼顾承保面的基础上防范逆选择,逆选择会使学平险业务不断萎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保险公司不当赔付增加。禁止学平险以团险形式承报,实质是破坏了大数法则的基础,作为商业企业,保险公司必然通过精算方式将其计入费率,转由广大投保人承担,学平险的公益性将丧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