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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3-03-06 16:05:37

序论:在您撰写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1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最新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如何整理会计档案

首先,掌握信息建预编表。我采取在会计档案未归档前就到会计部门咨询了解掌握当年需要移交的,会计档案中会计凭证册数、账册、报表、其他类等会计档案的详细信息后,便开始着手建立会计档案案卷目录预编目录,将其中的案卷号、保管号(保管号的起始号因为上一年度的结尾号可事先得知)、保管期限、移交人、接收人等有规律可循,可预先获知的信息先编制出来,会计凭证号码这一项预留,等待会计凭证正式归档整理时在填入。例如我以20xx年需接收归档的20xx年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进行效果展示详见附录1;附录2

其次,会计装具打号及封面填写。根据预先编制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中会计凭证的保管号,提前用打码机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打印上保管号并严格按保管号依次序排列,其中要特别注意在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所打的保管号应略少于实际获知的会计凭证册数10册左右,宁缺勿多目的是预防会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有出入时可预防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少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量造成会计凭证案卷装具的浪费,实际归档的会计凭证册数多于已经打了号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数只需加打缺额的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便可。打完会计凭证的保管号后在将会计凭证案卷装具上的年度、凭证名称、保管期限、卷号、财务主管、经办会计、全宗等已知固定项提前填写完毕后排序整理待用。

第三,会计档案整理。在正式接收到实物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会计档案后,根据会计部门在会计凭证上编制的凭证顺序号、凭证附件号及凭证的流水号等信息对其进行统一排序整理,检查排序无误后按其先后顺序一册一填写一装入的流程进行归档。对于会计凭证的归档应先根据其会计凭证上所反映的信息,在事先打印出来的会计档案案卷预编目录凭证号码预留栏内填写记录该会计凭证的顺序号,在同时填写补充案卷装具的封皮。包括封面、封脊中的起止年月日、该月总册数、第几册、凭证张数、凭证顺序号等内容,待该册会计凭证案卷封皮全部需要补充填写的内容全部填写完,检查无误后方可将该册会计凭证装入会计凭证案卷装具内,累计装好6-10册会计凭证就及时入库,之所以填写完6-10册就入库有两个目的,一是在入库走动的过程中就当作休息调解一下久坐的身体。二是6-10册会计凭证的重量对于管理会计档案的女同志很容易就将其放入档案柜内。对于档案库内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我结合工作实际统一规定按顺时针方向由下至上依次分布补充档案,档案柜的标引由上至下以组柜流水号+组柜纵向1至5的方式标注,会计档案内容的标识由下至上进行标注,档案柜内会计凭证由左至右先下后上摆放的原则,来规范会计档案的分布,排架、摆放。对于账册、报表等每年项目、册数均相对稳定的会计档案归档,我采取卷内对账册、报表的具体会计科目编制一个流水号的方法将其固定排列,使之条理分明,井然有序。例如:账册类1、为现金日记帐; 2、为银行存款日记帐;3、为内部存款日记帐等;报表类如:1、为20xx年一、二季度会计报表(16月);2、为20xx年三、四季度会计报表(711月);3、为20xx年12月会计报表(年报),完成会计科目固定后在对其卷内文件编张号、打印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会计科目固定排列效果展示详见附录2;组柜标引、标识效果展示详见附录5

第四,库内统计记录。待会计档案入库工作全部完成后对新入库档案及档案柜内的档案情况做全面的统计记录,为下一步计算机录入建立会计档案定置组柜分布图、制作标引、标识等工作做好准备。主要内容包括对案柜内档案的册数、分布情况、所在组柜编码等信息进行详细统计记录。

第2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主要特点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相比,会计档案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形成范围广泛,凡是具备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都要形成会计档案。这些单位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一方面会计档案在社会的各领域无处不有,形成普遍;另一方面,会计档案的实体数量也相对其他门类的档案数量更多一些。尤其是在企业、商业、金融、财政、税务等单位,会计档案不仅是反映这些单位的职能活动的重要材料,而且产生的数量也大。

第3篇

关键词:会计档案 管理办法 变革内容

中图分类号:F233;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11-0079-01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84年6月1日联合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预字【1984】85号);1998年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这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地发展有依有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15年12月11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的意义

就高校而言,旧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式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各高校的会计信息已大量使用会计电算化管理,没有明确而又统一、规范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使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多样化。2.各高校由于题科研经费的不断增加,会计核算量也随之大增。近些年会计档案的数量逐年递增,凭证柜、档案盒等会计档案的管理成本也随之不断增加。3.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迅猛发展的新形式的需要,对会计法规、法律不断进行充实、更新、调整;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不完全适应会计法规、法律的调整变化。

所以更新旧的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适应改革的需要,出台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更是当务之急。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法律效力。实现电子化管理;倡导绿色、低碳的电子介质存储会计档案,旨在推动互联网新的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优化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使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更上一层楼。

二、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创新及变革部分内容

1.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细化了会计档案组织领导的相关规定,完善了会计档案的概念和范围,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相关规定。第八条对电子档案管理有了新规定,是重大变革,未来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实现电子化管理。第十二条增加了对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规定,要求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必须对其的准确性、安全性、完整性等进行检测,符合要求才能接收。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管理的范围,填补了以往会计档案管理无电子档案的空白,增加电子档案这部分内容,有利于推动互连网经济的蓬勃发展。

2.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会计档案不再打印,没有一味地要求所有的会计档案都必须打印成册。这样做既节约了会计凭证的整理成本和管理成本,又符合国家绿色环保低碳生活的倡导。

3.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立了会计档案的法律地位,其中第三条增加了 “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的规定,有利于推动电子会计信息数据的挖掘和发展,为政府决策和管理提供便捷有用的会计信息。

4.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及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四条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第十六条对会计档案销毁进行了修改“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增加了鉴定销毁环节。即根据实际鉴定结果销毁或继续保存。到了保管期限的会计凭证,经过鉴定没有利用价值便可销毁;有利用价值继续保留。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十八条增加“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程序严格由相关部门互相监督,疏而不漏。

5.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了基层单位管理会计档案的具体职责。在第五条里增加了规定:“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第六条删除了原来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里,会计凭证中的汇总凭证与其他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中的辅助账簿、财务报告中的“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中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增加了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这是对会计档案范围的界定。

6.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凭证有关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易于操作;二十四条对会计档案的交接上也增加了“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充实了会计档案交接内容。

7.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等对会计档案有其他要求,明确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明确了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管理也应参照本办法。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很广。

三、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不完善之点滴

1.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档案的保管期限全部延后,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均延期保管15年。在高校,超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占据储存空间太大,浪费经济资源比较严重。各高校财务处的会计凭证年年递增,学校的档案室储存空间很有限,只有部分的空间是储存会计档案的,其他档案柜无法容放会计凭证。高校各单位按人员配置办公室,根本没有多余的储存空间,存放档案。只好放在财务处的办公室或档案室一部分;放不下的档案另找存放地点。为了档案规范化管理,年年买凭证柜、档案盒等既增加了档案管理的成本,因存放地点的分散,查找档案也不太方便。所以笔者认为,只要不牵扯到未结债权债务的凭证,还是按保管期为十五年,就可销毁。一来可以节约档案管理成本,二来也可腾出一些存储空间,放置新凭证,加速周转,便于查找,提高工作效率。

第4篇

本标准规定了xxxxxx会计档案管理管理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会计档案的管理。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财政部会第4号《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会第5号《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财工字(92)574号《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华中电力集团电力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试行)

3管理职责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局长工作部负责,会计(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

4管理内容与要求

××1基本任务

×××1负责接收、编目、保管、查阅、鉴定、销毁与统计本局形成的会计档案,做到保

管妥善、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工作,为全局经营管理工作服务。

×××负责对本局形成的财务档案的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或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并监销经批

准销毁的会计档案。

××2归档范围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

映本局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

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

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2局财务部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核算的会计材料,除应当归档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

案外,还应将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移交局档案馆保管。

×××会计档案具体归档范围详见本局标准:《文件材料归档管理规定》。

××3归档要求和时间

×××1本局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局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

册(做到卷内无装订金属物,纸张无破损),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由局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

第二年由局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向局档案馆移交。

×××3编制会计档案移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等

内容。

×××会计档案人员接收会计档案时,须按照移交清册所列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经办人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

档案人员应会同局财务部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照《供电企业档案分类表》(试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号、划分保管期限。

×××2根据计算机档案管理程序的要求,对已归档的会计档案,按会计名称、案卷号的

顺序,逐卷、逐个字段地输入微机。

×××3使用标准档案装具装盒,填写好装具脊背和盒面各栏项目的内容后,按“年度—

—会计名称——案卷号”的顺序排架。

××会计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

25年4类。

×××2全局职工工资表、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销毁清册等,定为永久保管。

×××3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其保管期限定为25年。

×××4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总帐(包括日记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

助帐、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其保管期限为15年。

×××5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的卡片、月、度会计报表其

保管期限定为5年。

×××主要财务指标快报(包括文字分析),其保管期限定为3年。

×××本规定确保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局档案馆会同局财务部提出段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

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

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局分管领导须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会计档案人员和局财务部派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须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并将监销情况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保管期满后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

销毁,须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需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会计档案的利用

×××1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含会计凭证目录、会计帐簿目录、会计报表目录等)检

索工具,积极主动地提供档案,为全局经济工作服务。

×××2归档保存在会计档案只供本局财务人员查阅,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局分

管领导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准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本局的会计档案任何人不得携带出境。

××会计档案的保管

×××1会计档案库房须按国家标准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即:温度控制在14℃~24℃之间

,湿度控制在×××~×××之间。

×××2库房内每层密集架中须定期投放防虫药片(盒),以防治害虫对库存档案的侵蚀

5检查与考核

第5篇

第二条___银行会计档案,是指各级___银行在财务、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___银行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史料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___银行会计档案包括业务会计、储蓄会计、外汇会计和经费会计四种档案材料,统称___银行会计档案。

第四条各级___银行会计档案工作,由本级行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行和本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行在各种会计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均属归档之列。有关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管理和会计制度办法以及财会工作方面的请示、报告、批复等文件材料,列入文书档案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保管期限

1.___银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15年和5年两档。

2.因国家有关部门对外汇会计档案管理尚无规定,各级行外汇会计档案暂全部按人民币会计档案期限管理。

3.各级行可根据本行库房条件、利用需要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但不能缩短。

4.对已兑付的公债、国库券(含国库券收文秘站 款凭证)、金融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1.各级行形成会计档案的部门,应有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经办人员应将装订好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移交给本部门立卷人员,由立卷人员负责以本(册)为单位填装会计档案盒(袋),并对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分别进行排列

编号。

2.经过整理立卷的会计档案,由立卷人员分别对凭证、帐簿、报表逐盒(袋)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本部门备查,另一份随会计档案一同移交给本行档案部门保存。

3.会计档案案卷外型应整齐美观。各行可根据整齐、美观、适用的原则,选用盒式或袋式装具存放。

4.案卷封面和脊背一般应包括立卷部门、类别、册数、时间、保管期限和档号等项目,具体式样各行可自行设计。

5.会计经办人员对破损的凭证、帐簿、报表要进行修补。装订要规范、牢固整齐,装订时不得压字和掉页。

第八条使用计算机打印、套印的帐表凭证,其规格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其管理方法及保管期限与一般纸制会计档案同。

第九条磁记录的会计档案,是___银行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各级行对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核算数据和资料而形成的软盘、硬盘等磁性材料,应按磁性材料的技术要求提供保管环境,妥为保管。其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制会计档案同。

第十条会计档案立卷完成后,先在会计档案形成部门保管二年以便于查找利用。会计档案形成部门在保管会计档案期间,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保证会计档案的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各类会计档案在其形成部门保管期满之后,由本部门立卷人员于次年三月底之前向本行档案部门移交。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和经手人均应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各级行档案部门对接收的各类会计档案,应进行分类、编目,以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和经费会计档案应分别编目保管。

第十三条各类会计档案均采用“形式——年度”分类法,即首先按会计档案的形成分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三大类,每一类中再按年度顺序进行分类。

第十四条档案部门在会计档案分类的基础上应分别对业务会计档案、储蓄会计档案、外汇会计档案、经费会计档案的实体进行排列编目,即在同一种会计档案内,先把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各自分开,再分别按照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然后以卷(册)为单位,分别按照流水顺

序编制混年度案卷号,并在案卷目录“卷号”一栏内填写相应的案卷号,使每一种会计档案均拥有按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分类的三个顺序号及相应的三本案卷目录。

第十五条会计档案排列编号不体现保管期限特征,如遇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可在相应案卷目录中加盖“销毁”戳记,并注明销毁日期。

第十六条各级___银行的会计档案,原则上由本级行档案部门集中保管。如果档案部门库房条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个别数量多,利用率高的会计档案,如储蓄会计档案,也可在执行档案部门统一的管理与操作规定的前提下,由有关的业务部门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各级行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创造必要的保管条件和良好的保管环境。档案部门应编制完整的案卷目录和其他检索工具,积极为财会和有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本级行内部借阅会计档案应由借阅人填写借阅单,并经借阅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档案借阅单应注明借阅日期、借阅人、审批人、档案的种类、年代、期限和卷号、归还日期及档案部门经手人等基本项目,以分清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公安部门、司法 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特殊情况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持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介绍信,经行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抄录、复制或拍照,但不得将原件借出。

第十九条各级行应建立会计档案的审查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会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会计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做其他技术处理。

第二十条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如需拆封重新整理,则应会同财会部门立卷人员或经办人共同进行,并在案卷封皮适当位置(或设记录本)作拆封情况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被拆封会计档案的年度、种类、卷号、拆封原因和拆封时间。财会、档案部

门经手人应在拆封情况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照《中国人民___银行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的会计档案,凡经过系统整理,能够满足利用需求且便于保管的,可维持原状。

第6篇

1.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A.2017年12月11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7年7月1日 D.2017年1月1日

2.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定期将应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部门应是()。

A.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

B.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所属机构

C.单位的人力资源机构

D.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

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这里所说的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时间应为()。

A.1.5年 B.半年 C.2年 D.1年

4.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是一种重要的会计档案,它的编制部门是()。

A.单位会计机构 B.单位行政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5.根据规定,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的部门应是()。

A.单位会计机构 B.单位办公室

C.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D.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6.根据规定,属于企业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 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7.根据规定,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是()。

A.总账 B.银行对账单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8.下列不属于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是( )

A.总账 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9.保存期为30年的会计档案并不少,但()例外。

A.总账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C.会计凭证 D.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0. 关于会计档案所涵盖的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会计档案,即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B.会计档案既包括纸质的会计资料,也包括一些电子的会计资料

C.由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均不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原始凭证,所以它们也就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D.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的基本建设拨、贷款年报(决算)不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11.关于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填制

B.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均属于会计档案资料

C.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的保管期限并不完全相同

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产生(或填制)的时间并不一致,涉及的当事人也不完全相同

12.关于会计档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总账、明细账是会计档案,而固定资产卡片和辅助账不是会计档案

B.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单位负责人不需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对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的部门是立档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

D.根据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应暂由会计机构保管半年

13.关于会计档案的销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保管期满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B.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C.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单位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D.会计档案销毁需要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14.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十年和三十年

B.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C.单位的总账和年度财务报告均属于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D.会计档案的保管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15. 按照规定,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并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部门,是指()。

A.财政部 B. 国家档案局

C.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D. 人大财经委员会和档案部门

16. 关于电子会计档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

B. 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必须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C.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D.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4分)

1.财务会计报告属于会计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这里所说的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 )。

A.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B.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C.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D.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2.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 )。

A.《企业会计准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使用的范围包括( )。

A.国家机关 B.社会团体 C.企事业单位 D.其他组织

4. 对于会计账簿,以下属于会计档案的包括( )。

A.总账、明细账 B.有关辅账簿

C.日记账 D.固定资产卡片

5.对于会计凭证,以下属于会计档案的包括( )。

A.原始凭证 B.文件与合同

C.记账凭证 D.预算

6.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所规范的会计档案内容有很多,比如其他会计资料就包括( )等。

A.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B.银行对账单

C.纳税申报表 D.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7.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并形成电子会计档案,必须同时满足许多条件,这些包括( )。

A.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B.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C.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D.能够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8.单位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进行移交。以下属于正确说法的是( )。

A.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B.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C.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D.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9.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

A.10年 B.30年 C.20年 D.15年

10.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并组织单位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这些部门应当包括( )。

A.会计 B.审计 C.纪检监察 D.有关业务部门

11.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包括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为了明确经济责任,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还需要有关机构的有关人员签署相关意见。这些机构的有关人员包括( )等。

A.单位负责人 B.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

C.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D.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

12.根据规定,单位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以下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完成( )。

A.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B.单位会计管理机构

C.单位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D.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3.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得销毁

B.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

C.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

D.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需要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14.根据规定,对于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相关资料中予以列明。这些资料包括( )。

A.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B.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C.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15. 单位因分立原因会导致会计档案的保管发生一定的变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B.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C.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D.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中介机构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16. 对于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B.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C.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D.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17.关于会计档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会计档案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种类之一,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B.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可根据需要对会计档案进行拆封

C.凡是具备单独会计核算的单位,都会形成会计档案,这是会计档案特征中的

普遍性所决定的

D.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只能保存磁性介质的会计档案,不能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三、判断题(每题2分,本题共计50分)

1.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

2. 由于财政部门属于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财政部门应当负责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3.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4.根据规定,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不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所规范的会计档案有很多,但是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属于单位档案的重要内容,不属于会计档案所包括的内容。 ()

6.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

7. 不管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按照规定,固定资产卡片的保管期限应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8.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是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两年。 ()

9.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临时保管期间,出于工作的需要,单位出纳人员可以在此期间兼管会计档案。 ()

10.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

11.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为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对外借出。 ()

1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根据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档案归档保管后的第一天算起。 ()

1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

14.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会计机构牵头进行。 ()

15.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定要进行销毁。 ()

16. 根据规定,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但是对于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有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派员参与监销。 ()

17.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18.根据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保管。 ()

19.根据规定,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

20.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建设项目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

21.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

22. 一个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也适用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23.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不适用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

第7篇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新版20xx

财政部就《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财政部网站提出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xx年6月27日。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年12月版和20xx年5月版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有四大变化。

此前,由于1998年版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针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xx年12月版(一下简称:一稿)和20xx年5月版(以下简称:二稿)的两个版本做对比,把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一同贴出,只是为了直观的看出与征求意见稿的差距。

二稿在一稿的基础上明确了,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保管的会计资料增加了固定资产卡片、纳税申报表两类。

二稿不同于一稿的重要变化有四点:

1、移交期限。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移交的期限,规定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一稿改为半年内移交,二稿又恢复了原来的规定,可在一年内移交档案。

2、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对于定期保管的期限规定不同。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五种。

一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四类。

二稿:定期保管期限分为20xx年、30年两类。

3、驻外机构档案管理。

二稿第二十七条: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其会计档案管理应优先遵守驻在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不违反驻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及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我国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未涉及此内容,一稿是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此处可以理解为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国际大形势。

4、审计机构参与档案保管期限鉴定。

二稿第十五条:单位应当由档案机构牵头,组织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纪检监察等机构共同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

现行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没有提到对到期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一稿的规定则是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签定。

此处的变化可以理解为审计机构的业务范围又增加了。

另外增加两部分:

1、档案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2、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

附通知原文:

财政部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立法工作计划,我部对1998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下方的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20xx年、20xx年、20xx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