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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06 16: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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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管论文

第1篇

一、审计成本、审计质量与审计定价审计定价或审计公费是审计服务供需双方就审计服务供求所达成的价格。对审计客户而言,审计定价形成其审计服务购买成本并直接抵消利润。基于经济人假定,只有当审计服务所带来的价值①大于购买审计服务本身的成本时,审计客户才会接受某种质量水平的审计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审计定价形成营业收入并直接导致利润增加。同样基于经济人假定,只有当审计公费收入大于其提供审计服务本身的成本时,会计师事务所才会有供给审计服务的动机。审计公费的高低是许多公司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EichenseherandShields,1983),同样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供应何种质量审计服务所应考虑的因素,只有当审计定价水平符合审计服务供求双方的利益需求时,才能形成有效的审计供给与需求。

(一)审计成本与审计定价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所消耗的经济资源是决定产品或劳务价值的客观基础,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必须弥补资源耗费并有适度剩余,企业才能正常运转,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即便审计异于其他产品或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审计定价也必须大于并反映审计成本,这是会计师事务所盈利的需要。尽管理论界对审计定价是否以审计成本为基础尚无定论,但传统的审计定价理论坚持认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审计定价过程中的谈判双方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Simmunic,1980)。审计定价必须弥补审计成本并让审计服务供给方获取合理投资回报的性质说明,审计定价从内容上应该包括审计成本和合理利润回报两部分。而审计成本又包括审计资源消耗所形成的直接成本和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②,它们成反向变化并形成审计师天然的惩罚机制③(SimunicandStein,1996)。因此无论审计定价与审计成本之间的关系是松散还是紧密,他们之间这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基本关系说明,任何时候审计成本都是审计定价的组成部分,审计定价的任何变动都必须以审计成本为底线,否则就将违背审计市场的基本规律。脱离并远远大于审计成本的审计定价将使审计客户放弃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而低于审计成本的审计定价将使审计的供给动机不足。

(二)审计质量与审计定价审计之所以可增进企业价值是因为它提高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从而使经审计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而审计是否能真正增进企业价值又取决于审计质量①的高低。但审计服务是否具有异质性,目前尚无强有力的实证证据支持,而规范研究普遍支持审计具有异质性的假设,认为高质量审计服务审计定价较高同时又具有高的审计成本。审计质量和审计定价间的关系是互动的。首先,审计定价至少会从两个方面影响审计质量。合理的审计定价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审计人才和增加可投入的审计资源,投入审计资源越多审计质量越有保障。另外,合理的审计定价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违规的机会成本,从而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和专注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其次,审计质量反过来又会影响审计定价。审计的预期损失随法律风险的增加而增加,但审计师追求审计成本最小和潜在对抗“深口袋”责任的自我保护意识,会促使审计师提高审计努力水平及审计质量,进而增强了审计的保险作用,这都将增加审计成本并最终要求更高的审计定价。显然,审计成本中包括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是审计师对审计法律风险所做的预先反映,是对审计师承担审计法律风险的一种补偿,其价值相当于未来可能损失的现值。进一步,审计师对审计质量的供给和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是有限的,有限的审计质量决定了有限的审计定价,同样,高审计质量需要较高审计资源投入,有限的审计定价也限定了有限的审计质量。对于审计师而言,审计师的努力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对等的审计质量水平为限,原因是审计师的努力水平无法观察,审计客户只能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来推断其审计服务质量(SimunicandStein,1987),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只有一种,超出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审计质量将被审计客户所低估而无法得到补偿;对于审计客户而言,购买审计服务能产生一定的收益,审计客户购买特定质量的审计服务是为了最大化股东收益,而这种收益又源自于审计服务对会计报表的保险作用。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会产生更高的审计保险收益,审计服务价格既定的情况下,审计客户将更愿意选择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审计成本也较高,当审计保险净收益的增加幅度小于审计成本的增加幅度时,非公众公司将拒绝购买审计服务而公众公司由于受强制审计的制约会转向购买较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因此,审计客户对审计质量的需求取决于审计服务所产生的审计收益与其审计成本(即审计定价)间的大小关系,审计边际收益等于审计边际成本时的审计质量是审计客户需求的最佳质量水平。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均指以低于基准价格的审计定价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②。在美国,将以低于平均正常价格水平的审计价格争取审计合约的行为称为Lowballing(审计低价进入策略),它反映的是当期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正常价格水平间的折扣率。Simon&Francis(1988)从审计师变更角度检验了Lowballing现象,结果表明,审计合约签订第一年的收费水平比正常收费水平低24%,而以后两年低15%,直至第四年才恢复正常。而Srinivasan&Sco(2003)的研究结果显示,签约最初两年的折扣率分别为18%和12%,第三年才恢复正常收费水平;在我国,把以低于政府定价的审计价格招揽审计客户的行为称为审计回扣,它反映的是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与政府定价间的差额,大量的经验数据表明,我国审计回扣高达40%-60%。Lowballing与审计回扣有着相似的表象和完全不同的实质,表面上两者都是两种价格水平的差额,但Lowballing是审计市场竞争的结果,而审计回扣是政府对审计定价不当监管的结果。Lowballing形成中的两个比较价格即当前实际审计价格和平均审计价格水平都是竞争的审计市场中的实际价格,数据可从公开的渠道取得。而审计回扣形成中的两个价格都不是市场的实际价格,政府定价事先确定且保持不变,实际收到的审计公费收入是政府定价扣除返还给审计客户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后的余额,其数据无法从公开的渠道取得,因此我国的审计回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一)Lowballing形成的原因西方学者对Lowballing何以形成有三种不同的解释。Deangelo(1981)将其归因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现任审计师不用再耗费审计启动成本,相对于候选审计师具有比较优势而可稳定地获取准租金收入,同时审计客户更换审计师又面临着交易成本,这使审计客户对现有审计师具有一定程度的依赖。可见,准租金得益于初始审计启动成本和审计师变更交易成本的相对节约,而Lowballing是审计师为获取未来准租金收入的一种必要的先期投入;Chan(2001)指出审计师不是审计价格的设定者,因而需要对竞争者的行为做出反应,并证明了审计价格直接与同一竞争空间中次优审计师的审计成本相关。他认为,Lowballing现象依存于竞争性审计师的出现,市场中的竞争者越多,Lowballing现象就越明显①;Charles&Martin(1997)则将Lowballing归因于信息不对称,认为审计成本信息在现任审计师和候选审计师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现任审计师拥有成本信息优势因而审计报价更接近实际,候选审计师为获得审计合约其报价必然低于现任审计师从而导致Lowballin生。

(二)审计回扣形成的原因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异于美国Lowballing的形成。首先,我国审计市场不是一个竞争的市场,审计定价由政府规定,在审计定价偏高的情况下,审计回扣是对审计定价偏离市场规律的一种修正;其次,我国审计回扣的形成是缺乏审计法律赔偿责任的结果。审计定价中包含的由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在有法律赔偿责任时终将转化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成本②,而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会形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利润。在美国,审计定价普遍考虑审计法律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诉讼爆炸年代,机会成本终究会构成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成本。但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赔偿机制,从而使机会成本成为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就可以此为基础通过高回扣来获得审计合约。也就是说,当审计定价由政府决定且相对稳定,当名义上是成本的机会成本构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时,审计回扣就不可避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更高的审计服务利润率,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在有限竞争条件下摊薄审计服务利润的让利过程,这有利于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最后,经营多样化为审计回扣创造了条件。审计回扣的极端形式是低于审计成本的恶性压价竞争,当审计实际收费低于审计成本时会计师事务所势必亏损,长此以往将无法生存。但没有会计师事务所因亏损而倒闭,这就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必然有弥补这种损失的渠道,我们认为,取消挂靠机制后,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是其弥补这种亏损的唯一渠道。

三、审计回扣与审计质量Lowballing是否影响审计质量,监管者和理论研究者的观点截然不同。监管者一般认为Lowballing现象会损害审计师的独立性并影响审计质量。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属的审计师责任委员会在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Lowballing相当于会计师事务所交给审计客户的抵押金,审计客户可以没收抵押金相威胁迫使审计师放弃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明确指出,Lowballing将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的泛滥,因此监管者禁止Lowballing;而理论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们认为owballing有利于审计师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Deangelo(1981)的研究表明,Lowballing本身不会有损审计的独立性,它是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得预期准租金的一种竞争性的理性反应,是获取竞争优势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LeeandGu(1998)认为,Lowballing所创造的抵押金成为所有者约束审计师的方式,一旦审计师与经营者之间的合谋行为被察觉,所有者就会解聘审计师并没收抵押金,因此Lowballing实际上在所有者和审计师之间建立了牢固的契约关系,不仅不会造成审计市场的无序竞争而有损于审计独立性,相反会在多重组织中创造一种有利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减少审计师与审计客户的合谋,从而有利于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Charles&Martin(1997)的研究表明,初次审计合约争夺中由于竞争各方信息基本对称,出价最低者获得审计合约,以后各期,现任审计师拥有信息优势知道审计的确切成本并能准确定价,候选审计师要取而代之必须有更低的审计报价而这将使其遭受theWinnerCurse的惩罚。theWinnerCurse是指候选审计师以低于正常审计定价取得审计合约所遭受的损失,这种损失必然要通过以后各期审计定价的逐步提高①来消化。而现任审计师通过加价弥补theWinnerCurse的行为又会向候选审计师传递原有审计定价偏低的信号,候选审计师的审计报价也将逐步提高,因而theWinnerCurse可以解释审计折扣率逐步降低进而消失的原因。显然,Lowballing是以短期成本换取长期收益的过程,是短期收益和长期收益相权衡的过程,theWinnerCurse正揭示了Lowballing形成和逐渐回复的机理。

(一)审计回扣不影响审计质量那么审计回扣是否影响审计质量呢?为便于分析,我们假设,审计资源耗费所形成的直接成本为C1,预期损失所形成的机会成本为C2,合理的利润为E,超额的利润为E,审计定价(既定的政府定价)为P,折扣率为d,在正常情况下=C1+C2+E+E。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审计法律赔偿责任,机会成本C2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实际利润为[C2+E+E-P.d]或者[P(1-d)-C1]。审计回扣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下:

1.第一种情况:P(1-d)≥C1+C2+E。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为代价,说明政府审计定价偏高且脱离了劳务定价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规则,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得超额利润。此时,审计回扣是对政府审计监管不当的一种修正,它因带动了审计市场上合理程度的竞争而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2.第二种情况:C1+C2+E>P(1-d)≥C1+C2。审计回扣以牺牲超额利润E和正常利润E为代价,但由于没有法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仍然可以获得较高的审计服务利润[C2+E+E-P.d],可以保障现有的质量水平。

3.第三种情况:C1+C2>P(1-d)≥C1。审计回扣以牺牲所有利润来源[C2+E+E]为代价,如果这个回扣率不是太高,会计师事务所仍能获得确保审计质量的合理水平的审计公费收入,但当回扣率过高使会计师事务所获利很少的时候,审计师会考虑削减成本从而可能会导致审计质量下降。

4.第四种情况:C1>P(1-d)。审计回扣牺牲了所有利润来源[C2+E+E]并将实际审计收费降低到有形直接成本以下,审计资源耗费成本无法完全弥补,属于恶性竞争,会严重影响审计质量。但任何会计师事务所均以盈利为目的,基于经济人假设,上述第四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中折扣率过高的情况都不可能成为理性经济人的选择,在没有法律赔偿责任和政府定价可能偏高的前提下,即便有较高的审计回扣,也能获得保障审计质量所需要的审计收入,这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并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原因之一。审计回扣的真正危害在于它的隐蔽性①,但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危害并不是审计回扣本身所具有的,而是我国特殊监管政策的负面产物。首先,审计回扣可能成为审计客户盈余管理的有效手段。审计客户以名义上的政府定价列计审计服务购买成本会虚增成本,审计回扣若为审计客户单位所得又会虚增收入,而若为个人所得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以政府定价列计营业收入,但实际收入应该是政府定价扣除审计回扣后的净额,这必将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将高额的审计回扣合理化为实际的成本;最后,帐目上的虚假使以此为基础的审计研究工作和审计监管严重失真或者无法进行。在我们看来,只要取消审计服务政府定价或者允许公开折扣②,这些弊端都将不复存在,这也是我们认为审计回扣本身不影响审计质量的另一个原因。

(二)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定价的理性反应不仅如此,我们认为,政府定价扼杀了审计质量保障机制,审计回扣是会计师事务所对政府干预审计定价的理性反应且有助于审计质量的维护。审计质量是通过事前的声誉机制和事后的法律赔偿机制来保障的,但我国没有法律赔偿机制,声誉机制由于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尚无明显差异也不能发挥多大作用,政府定价则抹杀了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仅有的一点保障作用。作为一种有益于投资决策的信号,会计师事务所类型代表了审计质量的水平(TitmanandTrueman,1986)。由于更高质量的审计服务能让公司所有者和潜在投资者获得更有效的会计信息,使得审计客户愿意支付更高额的审计成本,因此不同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代表不同的审计质量,而不同的审计质量又形成不同的审计价格。但政府统一定价无法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上的差异,势必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由于审计质量越高审计成本越大,在无论审计质量高低都一个价格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自然不愿供给高质量审计服务,因此低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而高质量审计服务逐渐退出市场;对于审计客户而言,同等价格条件下理当选择高质量审计服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又不愿意供给,当低审计质量审计服务逐步占据市场且审计客户无法正确识别审计质量的高低时,审计回扣就成为审计客户的必然要求。审计回扣有助于传递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差异的信号,因为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小,而低质量审计服务的审计回扣较大。可见审计回扣既是会计师事务所基于竞争显审计质量差异的需要,也是审计客户识别审计服务质量并打压审计服务购买成本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定价对审计质量保障机制的破坏。

四、审计回扣与审计监管前文的分析表明,审计回扣凸现的是一个审计监管问题,它因政府监管产生也应由审计监管政策的改变来解决。我们认为,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和加强建设法律赔偿机制等审计监管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审计回扣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一)审计监管应取消政府限价或者允许明折明扣政府限价是计划经济遗留的产物,最初的设想是通过政府限价防止恶性竞争,以保证审计质量,但其结果适得其反,政府限价破坏了审计市场自身的经济规律而直接导致了审计市场的混乱。依据价值规律,审计定价首先是市场的范畴,以成本为基础并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动。其次审计定价还是一个道德范畴,禁止低价竞争是各国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一项对同行的道德责任。只有当市场失灵且道德约束失效时,才有必要借助审计监管的力量,强制纠正审计定价的扭曲。我国政府限价是基于人性恶的预先设定而不是基于人性善后的有效补充,这有悖于当前主流的经济管制理论。因此,要么完全取消政府限价还审计定价权力于审计市场,要么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明折明扣,以消除审计回扣隐蔽性所带来的弊端。

(二)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经营多样化能带来真正的经济性,它有利于技术的转移运用以及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的合理分担,但多样化也会带来不同业务间的互相补贴从而有损于竞争。本文无意过多评价经营多样化的优劣,只是遵从前文对审计回扣分析的一贯逻辑,我们认为,审计监管应考虑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如果审计师在审计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知识能有效运用于管理咨询,那么这些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会增加审计服务的价值①(李树华,2000)。这里,审计服务的知识外溢效应是指,当审计服务知识运用于管理咨询时,管理咨询由于无须分担审计服务成本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服务和管理咨询等多样经营,审计服务由于审计回扣所造成的亏损就有可能通过管理咨询的高盈利来弥补,会计师事务所也就有可能通过具有恶性竞争性质的高审计回扣来招揽审计客户,因此限制或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样化,可消除由于不同业务相互补贴所形成的审计回扣。超级秘书网

(三)审计监督应着力于建立并完善法律赔偿机制导致审计回扣产生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我国缺乏法律赔偿机制,使机会成本转换成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实上的利润,从而提供了较大的审计回扣空间,通过建立法律赔偿机制消除审计回扣的可能空间是审计监管首当其冲的任务。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树华.2000.审计独立性的提高与审计市场的背离.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5

【2】Charles&Martin.1997.auditpricing,auditorchange,andthewinnercurse.britishaccountingreview(29):315~334

【3】Chi-wenjevonslee&zhaoyangGu.1998.lowballing,legalliabilityandauditorindependence.theaccountngreviewvol.73no.4octoberpp:533~555Dye.1993.auditingstandards,legalliability,andauditorwealth.journalofpoliticaleconomiy(10):887-914

【4】Deangelo.1981.auditorindepengdence,lowballinganddisclosureregulation.journalofaccountingandeconomic,3

第2篇

1.1农机质量投诉监督

1)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2002年起全省农机管理系统共设立了省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个,州(市)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6个,县级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机构129个。初步建立起了省、市、县三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机质量投诉体系。

2)农机产品质量投诉情况。2005-2013年全省各投诉监督机构共接收农机用户质量投诉199件,受理198件,结案198件,结案率100%。其中受理拖拉机投诉125件,占总投诉量的62.1%;农机具50件,占总投诉案件的25.3%;联合收割机15件,占总投诉案件的7.6%;柴油机8件,占总投诉案件的4%。2005-2013年,我省未发生补贴机具质量重大事故和群体投诉案件。

1.2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

2009-2013年,省农业厅对16家本省农机生产企业开展了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工作,涉及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六大类农业机械。质量保障督导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用户、现场查看生产企业等方式,对农机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及执行情况、企业质量承诺的兑现情况、企业售后服务情况以及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情况和使用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等方面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评价。通过质量保障督导,促进了我省农机生产企业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

1.3农机质量调查

2006-2013年,全省开展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手扶拖拉机、微耕机、茶叶机械、水泵、喷灌机、水稻插秧机、半喂合收割机等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质量调查以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为重点内容,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由用户填写农机产品质量调查表。通过质量调查,掌握了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和行业发展动向,为我省农机化快速、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较准确的管理和决策依据;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达到了增收的目的。通过质量调查可以看出我省农民对补贴机具质量状况反映较好,对服务质量总体满意。

1.4农机重点检查

从2005年我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以来,省农业厅每年组织开展全省农机综合检查工作,农机综合检查工作以各县自查为主,省农业厅对部分州(市)、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综合检查以补贴机具质量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从受益人情况调查、实施情况调查、补贴农机产品质量和投诉情况调查等多个方面进行检查和督导。

1.5农机推广鉴定

截至2013年,全省有64家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238个农机产品通过了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获得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其中耕整地机械80个、种植施肥机械11个、田间管理机械16个、收获机械2个、收获后处理机械40个、农产品初加工机械15个、农用搬运机械6个、排灌机械23个、畜牧水产养殖机械8个、动力机械26个、其他机械11个。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我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了信息。

1.6农机支持推广目录

2013年,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根据促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了2014年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共有11大类379个产品进入目录。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结合了我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是对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补充,一批为烤烟、咖啡、茶叶、橡胶、蔬菜等高原特色经济作物生产服务的农机产品进入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提高了农民的购机热情,使我省特色经济作物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1.7农机维修质量监管

为加强我省农机维修管理规范化建设,推进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提高农机维修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省农业厅积极组织农机维修服务,规范农机维修市场,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截至2013年,全省共发放综合一级、综合二级、综合三级和专项维修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3096本。完成农机修理工、拖拉机驾驶员、农机操作工等8个工种4048人次初、中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报农业部有关部门审批,核发了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1.8农机质量报告

从2005年我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以来,省农业厅每年组织相关单位编写年度农机质量报告,报告从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质量调查、重点检查和质量保障督导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工作情况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当前我省农机化质量状况和各项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2存在问题

2.1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投诉监督工作不规范

尽管全省各州(市)、县(市、区)都相应成立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但是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大部分没有专门办公用房和办公设备,投诉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变动大,业务能力参差不齐,相关法律法规、农机专业知识匮乏、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等情况,有的投诉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主动性不够,责任心不强,不能及时报送农机质量投诉信息。

2.2部分农机产品质量较差

取得部、省级农机产品推广鉴定证且由各级农机部门推广的农机产品,其产品质量是可靠的。但广大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需求是多方面的,市场销售的农机产品种类多,品牌繁杂,部分农机产品粗制滥造,材质差,构件薄,刚度不够,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或不符合规范。特别是一些小作坊生产的农机产品为了降低成本,采取用旧件拼装,私自改装,以劣代优,减少工艺工序,仿造名牌等方式,不顾产品质量,一味追求低价抢占市场,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2.3部分农机产品适应性不强

由于农机企业创新能力较弱,产品性能和成套性差,导致我省大中型农机具与小型农机具相比,小型农机具偏多,大型农机具偏少,运输机械过多,田间作业机械少,动力机械与配套农机具的配套比例低,不能发挥机械的全部效益,影响了农机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2.4农机维修网点维修质量不高

农机维修网点点多面广,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维修点的零配件进货渠道也是五花八门,质量难以控制。究其原因,一是维修网点多部门管理。我省农机专修点不多,绝大部分农机维修点是兼修点,主要修理汽车,同时兼修农机,而且绝大多数维修点都取得了交通部门发放的《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农机部门很难对这些网点进行证照管理。二是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证出多门。维修从业人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有的是汽车修理工,有的是《电焊工》,农机部门对修理人员培训鉴定的难度较大。

2.5农机产品售后服务不完善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销售者要对农机产品质量负责,但在现实生活中,生产厂家与销售企业互相推诿,售后服务差,水平低,致使农民购买农机需要“三包”时得不到应有的服务与补偿。售后跟踪服务和零配件供应不够及时;存在拖延、搪塞和服务不到位的现象;主机和配套发动机企业“三包”服务人员存在互相推诿扯皮现象;“三包”期外配件不易购买,配件价格高的现象时有发生。

2.6农机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农民的农机购买能力比较低,在购买农机过程中大多以价廉为首选,这种消费意识与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温床”。加上农机用户对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以及适用范围不了解,也弄不清生产销售单位的情况,对整个农机市场产品无法做比较。更突出的是,农民的维权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是制约农机投诉少的原因之一。国家虽先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省也相继成立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分站,但农机用户法律知识有限,甚至很多农机用户有嫌投诉麻烦、自认倒霉的思想,有些用户等到想通维护自我权益时,又错过了投诉期限或找不到原始证据。

3发展对策

3.1健全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健全完善我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是加强农机质量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没有体系的支持,投诉监督信息不可能及时全面地收集汇总上报,也难以进行准确的农机质量分析,定期质量信息、引导市场的工作目标就无法实现。要结合我省农机产品特点、农业生产要求和农机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做到“四有”—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使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农业机械化中心工作。

3.2加强对投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加强对投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从投诉业务程序、法律法规知识、投诉案件处理方法、信息化应用系统使用等方面开展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通过培训使工作人员成为农机相关法律法规的专家,更好地开展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3.3加快完善标准体系

加强完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是提升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迫切需要。由于农业机械化标准工作起步晚、投入不足、基础性研究薄弱等原因,导致农业机械化标准协调配套性不强,有些领域、环节的标准尚属空白,不能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我省要充分发挥农机科研、鉴定、推广、监理部门在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加快地方农业机械化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逐步构建以国家标准为龙头、农业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支撑的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满足农业机械化生产、服务和管理需求,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3.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省农机用户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方面明显滞后于我省农机化事业发展。大多数农机用户对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有的农机用户甚至不知道购买的农业机械在“三包”期内可以享受免费的“三包”服务。因此利用农机用户购置农机、2.15活动等时机适时向广大农机用户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出现农机产品质量纠纷和人身伤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到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5规范农机生产销售、作业、维修服务

第3篇

本文作者:郭烽陈大斌工作单位:武汉铁路局汉口站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

金属屋面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要素

金属屋面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总的来说要从设计、原材料、工艺、验收等四个方面进行控制。现以汉口站为例,探讨如何加强金属屋面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把好设计关,完善金属屋面的技术设计及其细部构造我国虽然有一些金属屋面的规范、技术标准,如《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用压型钢板》、《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等,但对于新型金属屋面系统来说仍不够全面,如固定支架制造及其支架安装、其与板面咬合力等均无详细的规定。金属屋面系统由于自重轻,与其他结构形式相比它受到的风荷载影响较为突出,其对风荷载的承载能力直接关系到金属屋面系统的安全可靠性。金属屋面系统在风荷载作用下整体破坏的例子并不多见,但其局部被风掀开以致整个屋面遭受大风破坏的例子却屡见不鲜(如图5)。单纯地采用荷载规范进行金属屋面系统结构设计,并不能完全保证结构的安全。因此在金属屋面系统设计时,对风荷载合理取值,并掌握不同体型金属屋面的荷载分布情况,继而进行抗风揭试验十分必要。例如汉口站站房和雨棚屋面风洞试验(如图6、图7),利用空气动力学研究手段,对风载风振现象进行风洞模拟试验,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建筑物在风荷载作用下的实际状况。对试验数据进行了分析计算,为汉口站屋面提供了50年和100年重现期平均风压和极值风压值(如图8),为设计提供了理论参考数据。金属板面与固定支架间是采用咬合连接的,由于不同厂家材料及配件的制造标准的不统一,加之现场施工条件和工艺水平不同等因素,其连接强度往往不能通过设计准确计算出来。汉口站工程中站台雨棚采用的是角驰三型彩钢屋面和卡式龙骨铝合金板吊顶,汉口站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指挥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一起研究后,在现场制作了6m×6m实样,通过反向模拟风荷载逐级均匀加载进行破坏性实验,来验证雨棚所受风吸力作用下的设计值,并获取了屋面板和吊顶板在负压力作用下的系统破坏时的极限承载力,为设计提供了详实的数据,在设计过程中能够较为科学地选择风荷载设计值,完善了屋面构造。为确保金属屋面系统工程质量安全,首先必须确保设计质量,为此建设指挥部进一步加强了对深化设计施工图审核工作。设计单位在对金属屋面深化设计施工图进行复核验算时,也对金属屋面构造较薄弱处和出屋面的其他构筑进行了逐一核算,进一步完善了金属屋面系统的细部构造,如檐口、排水天沟等处的连接方式等,从而保证了金属屋面工程的质量及其安全。把好进场关,严格控制金属屋面原材料质量和进场检验与其他传统屋面不同,金属屋面系统是由金属面板、固定支架、檩条、保温棉、隔汽层、支撑板网等组合装配后与主体结构连接形成的屋面整体体系,是由各种材料现场装配构成的屋面结构系统。由于是现场拼装,涉及材料和配件多,只有确保其原材料质量,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整个系统的质量安全,杜绝因材料缺陷造成的质量安全隐患[3]。金属屋面板、檩条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一般能够得到较好的控制,但其他配件如固定支架、螺钉等的质量往往容易被忽视。例如有的工程采用碳钢钉固定铝镁锰直立锁边金属屋面的铝合金固定支架,尽管暂时看不出问题,但天长日久,钢铝之间发生电化学腐蚀至固定支架失效,将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在汉口站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工程监理严格实行材料进场检验制度,坚决杜绝无出厂合格证和无检测报告的材料及配件进场。各种原材料按照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工程监理对进场材料按规范进行现场随机批次抽验和送检验单位检验,建设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监理单位批次抽验送检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和考核,及时掌握原材料及配件质量情况。以材料质量控制为基础,杜绝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保障了汉口站金属屋面系统的质量安全。把好过程关,细化落实金属屋面安装工艺技术和施工质量通过对金属屋面体系和构造的分析,可知金属屋面的承载能力与屋面檩条、支架、面板厚度、檩距、连接方式、螺钉、紧固件咬合力、固定支架密度等有关,保证金属屋面系统的质量,确保安装工艺是关键环节。风荷载作用下金属屋面会产生负风压,而最大的负风压发生在建筑物的暴露边缘和转角区域,如屋面形变部位、不同材料交接等有缝的部位。金属板连接不牢固或是支架安装不好,抗风能力则差,在局部较为薄弱处受到的瞬间风力超过其承载能力,从而导致破坏等。又如金属屋面的支架安装固定不好或漏上螺钉,屋面在风载作用下支架有可能被拔起,造成屋面板松动直至被风掀开破坏等。屋面板交接处若构造处理不好,轻则漏雨,重则在受到外力如风载、雪载作用下造成结构破坏,影响到使用安全。如果施工工艺不到位,即使使用再好的材料和机械设备也不可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建设指挥部在组织设计施工图技术交底后,依据工程总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组织编制了金属屋面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具体实施方案,对金属屋面工程进行全面规划管理。其中包括原材料供应机具设备进场管理、样板工程施工管理、明确工序及工艺操作标准、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技术安全教育培训、施工技术交底、施工作业面及作业区域分段施工等,要求监理编制专项监理方案及工艺质量验收标准。坚持“样板先行”的原则,充分发挥样板工程的高起点、高标准和示范作用,全面深入完善工艺工法。同时组织参建各方的工程技术和安全质量部门,要求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和总工负责,对每个施工步骤进行细化,将工艺标准和操作要求交底到每个具体的作业人,对每一块板现场压型,每一檩条、每一支架的安装,落实责任到架子队、班组和个人,各班组明确每个工作日作业区域,施行现场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全员签认制度。建设单位要求监理对金属屋面安装工艺技术分析和安装质量按班组作业区域进行考评,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反馈质量安全信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信息进行通报,并对工程项目部进行考评,激励每一名参建管理、作业人员的责任心,从工艺标准和作业规范上保障汉口站金属屋面工程施工质量。把好验收关,规范过程控制和质量验收程序管理建设指挥部组织监理单位编制金属屋面监理专项方案及验收细则,金属屋面施工质量不仅应符合金属屋面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还应符合工艺技术标准。汉口站的金属屋面工程量大,约14万m2(如图9),金属屋面实施过程中与其他专业同时穿行,包括防雷、建筑防火、电气照明、客服揭挂、通信覆盖、装饰吊顶,主候车室设置采光带和消防自动排烟窗等。建设指挥部结合汉口站金属屋面工程实际情况,从开始金属面板现场辊压制作、檩条镙钉的安装到金属板的咬边等,对金属屋面施工全程监控确保质量验收合格。在施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安排整改,比如支架安装位置偏差造成的机械锁边质量不好的问题,立即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查找原因,及时纠偏,有效地避免了大面积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确保了质量和工程进度。建设指挥部对金属屋面的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对监理单位考核力度,对监理管理水平、监理工作质量和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通报考评结果并进行奖惩,树立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为先”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把好工程验收关。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建设指挥部根据施工区域组织监理、施工以及设计单位对金属屋面工程进行分段验收,每完成一段就验收一段,确保了金属屋面工程的整体质量。在近期雨棚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中,汉口站金属屋面未发现因施工质量缺陷造成的安全隐患,充分体现了严格过程控制、严把质量验收关的有效成果。

对客站金属屋面质量安全管理的体会

强化施工图设计管理是源头此前,铁路客站的深化施工图设计一般为具备设计、施工双资质的企业实施。就金属屋面而言,总体设计单位仅仅对其建筑造型尺度、构造等进行简单复核,缺少全面详细的复核验算过程,建设单位在组织深化施工图审核时专业能力不强,监理在施工中把关不严、验收规范和标准不详细,专业施工企业自行设计和按照自行编制的工艺质量标准施工,以上环节任一疏漏均会造成金属屋面质量安全隐患。铁路客站的施工图设计与细部深化设计施工图由总体设计单位全面负责完成,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如客站的装修设计、金属屋面系统深化设计等等。一方面总体设计单位有着丰富的设计经验和系统专业的设计技术力量,以及严格的设计工作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出图质量;另一方面由总体设计单位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可以直接落实设计意图、质量要求及其工艺标准,避免因某些施工企业自行进行深化设计时追求利益的不良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又可以明晰具体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责任,避免因专业施工企业设计时责任不明确发生互相推诿的现象。既保证了施工图设计质量,又利于建设单位对设计质量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严格原材料进场管理是基础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整个金属屋面的质量等级、结构安全、外部造型和建成后的使用功能。材料质量低劣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往往是非常严重并难以弥补的,在工程中必须避免发生此类事故,防患于未然。在材料的质量管理中,首先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人员配备、组织管理、检测程序、方法、手段等各个环节上加强施工管理。其次在施工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对材料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在工程中要坚持以施工单位自检为主,以监理方的复检作为评定自检结果的标准,同时还要坚持主要或是关键技术材料送第三方试验检测的制度。进入现场的工程材料,特别是非标材料或产品,例如角驰支架等,必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需复试检测的材料,必须经抽检、送验合格才能使用。在原材料进场管理过程中,还应注意材料来源的调查工作,材料供应需求计划管理,批次抽检和需送检材料的规定及标准,材料进场使用管理标准,材料运输和进场存放管理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控材料质量动态等。加强过程控制是关键过程控制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以及客站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标准化管理,是将现场管理标准化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中。对于汉口站金属屋面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过程控制也始终贯彻到实践当中。要以设计质量为源头,以材料质量控制为基础,重点狠抓金属屋面工艺标准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一是规范施工管理程序,以建设管理过程即高效率的施工组织来保障现场施工顺利开展,具体分工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人。二是以各道工序工艺为基本卡控点,细化现场工艺标准及其质量控制。三是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监督和规范现场管理,督促每一个具体作业人员按规范、工艺质量标准施工。规范验收管理是保证规范工程质量验收管理主要是要明确验收组织和验收标准。一是要明确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对质量验收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度可量。二是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实行随时完工、随时检查验收的过程验收制度,将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三是要做好验收组织工作,在监督施工单位自检自验的基础上,监理单位要做好过程中的检验批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评定工作,建设单位检查监理单位的验收过程的及时性、正确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同时要认真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建设验收程序对单位工程验收进行组织管理。规范验收管理是客站金属屋面工程质量安全的保证,这是实现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工程质量目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工程验收不仅要做好工程实体的验收,还应做好验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工作。工程的质量安全是我们的生命线,规范质量验收管理是工程顺利开展和质量安全的保证。

第4篇

本文作者:王志刚李腾飞黄圣男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国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趋势

(一)建立相对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成为全球性问题的背景下,世界各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单一部门的集中监管制,如加拿大于1997年设立食品检查署,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监管,基本实现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也是以食品药品监管局为主,承担着绝大部分的食品监管。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改革的经验来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选择,需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监管成本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体系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保障。新世纪以来,面对食品安全事件的严峻形势,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如美国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于2011年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强化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同样,加拿大也于2011年修改了《蛋制品条例》、《新鲜果蔬条例》和《加工产品条例》等。欧盟于2000年确立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和框架,2002年后又通过法规、指令或者决议,在饲料添加剂、食品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转基因食品等方面制定了大量具体明确的规定。经过持续的改革,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有了很大完善。(三)采用和推广可追溯体系食品的生产单位和经营单位,往往规模庞大、数量众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这就凸显了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可测和可控的重要性。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适应信息化时展的要求,逐步建立了现代化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欧盟早在1997年就开展了食品追溯制度的研究,其2000年的《食品安全白皮书》指出,成功的食品政策需要实现对饲料和食品及其成分的可追溯,必须引进适当的程序、手段、步骤来实现可追溯。2002年欧盟《基本食品法》要求强制实行可追溯制度,凡在欧盟国家销售的食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日本于2001年开始研究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在政府的主导下,各民间机构和企业纷纷开始研究“可追溯体系”的操作平台。目前,日本的食品可追溯体系已扩展到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方面[4]。上述措施的实施与推广,基本实现了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原因可核实、责任可追究”的目标,且追溯领域不断拓宽,追溯环节不断延长,促进了公众消费信心的提升。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新思路

(一)改革我国的资金投入模式,构建食品安全项目体系针对当前食品安全财政投入模式的弊端,必须实行以资金机制为牵引,推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革。构建“国家监测计划”、“国家援助计划”、“食品安全计划”、“国家风险评估项目”以及“国家预警项目”5大战略计划为主的食品安全国家项目体系。同时,通过项目资金的垂直投入,打破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地域界限和部门约束,由过去的“规则驱动型”向“任务驱动型”转变,并推动建立有效的“考评制度”和“问责制度”。这样既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问题,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向“可评价、可控制、可预防”的方向转变,又避免资源浪费,有效节约成本。(二)实施第三方监管和社会综合治理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面临着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亟需第三方监管。实际上,政府无法承受全部监管之重。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实行第三方监管并进行社会综合治理。社会综合治理是指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的治理。必须组织和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这是由于与其他任何产品相比,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必需品拥有最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正因为食品与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息息相关,保障食品安全才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三)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是维护消费者权益行之有效的措施。近期,爱德曼公关公司2012年度全球信任度调查表明,食品和饮料已成为我国民众信任度最低的产品。恢复民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必须坚持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各监管部门要严把食品生产经营准入关,加强对许可后的监管和检查。对不能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撤销许可;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要抓紧出台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完善责任调查处理机制。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强化基层监管,建立国家、省、市、县、乡5级监管体系针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难题,应加强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考核,落实工作补贴,有效发挥其作用。同时,还要紧紧抓住“十二五”规划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快建立起国家、省、市、县、乡5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特别是县、乡两级基层监管机构。按照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的原则,采取填平补齐和完善功能的方式,逐步建立起由国家、省、市3级检验检测机构和县级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构成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第5篇

本文作者:李俊芳杨海峰连洁习妍王星王超工作单位: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

海绵饰面皮革等织物一般采用甲醛杀菌防腐,因而可能产生甲醛的释放"皮革中可能含有甲醛六价铬五氯苯酚禁用偶氮染料重金属"其中,甲醛来自于皮革的揉制复蹂工序及涂饰固色工艺;六价铬来自于制革或存放过程中的三价铬氧化;五氯苯酚及其钠盐常被用作皮革的防霉剂;而皮革的加工染色阻燃剂涂饰过程往往会引入禁用偶氮染料及重金属[9]"其他纺织品中可能含有甲醛偶氮染料有害金属五氯苯酚及农药残留等l]01"塑料中所含有毒有害物往往为增塑剂类化合物,如甲酞胺邻苯二甲酸盐双酚A等l11.代胶粘剂是家具中不可缺少的辅料,含有甲醛苯甲苯vOC等多类有机污染物"值得注意的是,溶剂型胶粘剂中,甲苯通常占胶粘剂总量的30%一70%i.3}"而甲醛因其粘合性及防虫防腐的功能,被广泛用于多种粘合剂的合成"其中,生产人造板使用的胶粘剂是形成室内空气中甲醛的主体,141"油漆通常会引入铅福等重金属元素"另外,油漆中的溶剂常常是苯系化合物,将直接导致苯甲苯二甲苯等化合物的释放/气2我国对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我国分别对室内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溶剂型胶粘剂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水基型胶粘剂中有毒有害物质等进行限量1161,具体见表1一表6o由上述表中信息可知,我国的限量标准大多集中于甲醛苯系物VOC及重金属类物质,但对砷类化合物增塑剂类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醋,双酚A等)等物质暂无相关规定和相应检测方法,函待完善补充"。

国际标准体系(巧O标准)国际家具标准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对室内空气进行了规定(见表7),其中也涉及家具释放的有机物含量lln"2欧盟标准欧盟对家具产品的监管相当严格,除了针对产品本身安全性的通用性指令,还涉及一系列与其化学成份安全性相关的具体指令l.刀,具体见表8.与我国的限量标准体系相比.欧盟的家具监管指令更为完整严格系统"其化学组成相关的指令涉及了甲醛苯系化合物增塑剂阻燃剂防腐剂染料重金属等一系列家具产品可能使用的化学原料,并提供了禁限用物质清单,明确了家具产品的上市(进口),在消费者保护行动中走在了世界前列"3美国美国对家具产品有严格的安全和环保的技术法规,要求所有进口家具必须符合EPA(美国环境保护局)的相关要求"EPA对木制家具制造业提出了相关要求,尤其是对油漆胶粘剂蜡等家具生产必需品中有害物质释放作了严格规定I1n,具体见表9"例如,油漆中甲醛的释放量不得超过国际标准,即每10飞不得超过10mg等"EPA对木制家具分类相当详细,如藤制家具实木家具人造板家具等,对不同的产品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环保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其监控的重金属物质也增加到了8种,甚至比欧盟相应指令更为严格"4日本1973年日本制定了5关子限制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6,由厚生劳动省指定加以限制或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制定含有害物质家庭用品的控制标准;负责家庭用品(包括家具)安全性的监督指导"2004年7月1日,日本政府为保护其国内的木制品产业特别对我国木制品设置了/技术壁垒0,以保障消费者健康为由,颁布实施了新版JAS(日本农林标准),制定了11项技术法规,检测的主要内容有:甲醛释放限量,铅福砷铬等重金属的检测对木材木制品禁用防腐剂铜铬砒霜杂酚油的检测对儿童家具安全性能检测软体家具助燃性能测试等。

有了完整的产品标准体系,即可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对家具产品进行主动型的监管,有效的对产品缺陷及可能带来的消费者伤害进行有效的防控家具产品的风险评估系统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最先提出该体系所需的安全技术信息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已基本趋于成熟"在产品伤害监测与分析技术产品缺陷风险评估产品安全标准体系缺陷产品管理经济性评价管理平台建设等方面已取得了相当多的研究成果"而此类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家具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限量及检测方法标准还有待完善,对产品中可能导致风险的安全因子甄别缺乏指导性文件"如能快速便捷的发现可能产生危害的化学成分,并了解其病理危害,就可以有效的对风险进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建立家具产品质量监控体系,对家具的原辅材料和生产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这将是该领域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完善;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重要时期,为完成我国“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各项指标和任务,建设系统应当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通过体制、.制度、科技创新,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市场体系,使各项工作都取得新成绩、新突破,并走在全国建设系统的前列。为此,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特制定我国建筑业2006-2010年发展规划。该规划是我国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筑节能和建设科技等规划作为其专项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统领下的具体化和补充,总体规划对各专项规划具有纲领性和指导性,专项规划更具有可操作性,两者互为依托、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共同构成我国建筑业“十一五”期间发展的全面规划.

一、建立健全工作质量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中流砒柱,而提高工程质量是我国建筑业的长期战略方针。建筑工程是大型的综合项目,其工程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与财产的安全,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的稳定。但是,目前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建筑工程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发生的一些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但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所以,加强工程质最监管力度刻不容缓。就目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我认为还存在如卜几中函待解决的问题:

(一)监管工作手段单一,技术含金量低

20年来,质监机构在质监手段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20年过去了,监督手段基本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锤敲阶段,即使增加了一部分现场检测,也是有限的辅助手段,主要工作方法的革命并没有完成。质监人员构成不尽合理。大多数质监机构直接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充实队伍,表面上人员的学历层次上了好几个台阶,但因缺乏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并未发挥出与其学历相适应的作用。质监在技术上的专业性尚未得到最大程度地体现.因而也未能很好地实现政府监督工程质量的初衷。

(二)建筑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政府监管服务功能有待加强

在市场准入和清出、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关系、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筑务工人员的权益保护、市区内外统一管理、促进新型市场主体发育和建筑节能等方面的法规制度还比较薄弱;在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法和监管程度等方面,存在着“缺位”与“越位”问题;建筑市场秩序仍不够规范,工程转包、资质挂靠、违法分包和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对不同投资性质的工程没有形成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监管模式。

(三)工程质最监管体制尚不健全,与市场管理结合尚不到位

政府监管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监管体制分散、部门之间条块分割现象严重,容易出现行政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造成部分工程逃脱监管,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效率:工程监管模式单一,没有形成针对工程的不同技术特点和投资属性及不同质量责任主体的多元化的工程监管模式,难以提高监管效率;对在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比较重视,而对既有工程质量管理还处于空白,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制尚未形成:工程监管较为粗放,没有形成量化的评价体系;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部分法律法规没有得到严格落实。

(四)施工全过程安全份理和全方位监管尚未全部落实,班任体系还份进一步强化

1.政府监管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部分监管部门工作主动性、预见性差,对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不够,对事故的防范措施不够有力,政府监管存在盲点;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形成安全生产的监管合力;部分监管机构权威性不高,对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硬的手段措施,对有关方面起不到震慑作用:在监管体制方面,由于相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存在交叉,界定不清,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安全监管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2.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关环境急需改善。在市场环境方面,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都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开展。施工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总量仍然偏高,“十五”期间共发生伤亡事故194起,死亡391人,其中二级重大事故5起。

二、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创断思路

(一)研究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晚的任务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呈现出大干快上的氛围,作为代表政府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稳定和提高当时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建筑领域的法律法规日趋健全,工程监理制度渐趋完善,一大批高水准的施工企业己经形成,全国尤其是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更多的是依托创新的监管体系得到控制。因此。研乡i和探索新的监管思路,应是迫在眉睫的任务。

1.巡查制度是监督机构的主要运作模式。如果说取消工程质量核验,建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由对实体质量的检查转变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监督,是进入新世纪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第一次大的转变的话,逐步推行巡查制度可能是第二次转变,也是第一次转变的继续深化。

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量大、责任主体多,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应当主要采用巡查方式,而且应当是不定期、不告知的随机巡查。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不是直接控制工程质量或进行质量把关,而是为了发现责任单位主体的违法行为,并加以处罚,目的是确保企业和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质量监督机构的随机抽查,是在各方责任主体对实体质量有合格结论的基础上进行,主要日的是复查。

笔者认为,多年来沿袭的以项目为单位、定点监督为主要方式的监督做法存在不少弊端,有些质量监督机构只注重对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进行监督,而不愿意过问不办理质监手续的项目,导致自觉守法的项目被反复检查,而故意逃避监督的行为反而无人查处。因此,实施巡查制度,既强化了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也在管理中进一步体现了各责任土体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2,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和社会力量做好工程质量监管。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及时调整思路,市场可以调节的应该交给市场,可以依靠中介机构甚至社会监督制约的,就要充分利用。也就是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中所说的“四个优先”原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五方责任主休,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其质量行为也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内容。但是,随着形势发展,一方面应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纳入责任主体范围,同时,几方责任在层次上应有所不同,在今后质量监管中更要逐步突出建设单位的第一责任。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发达、中介机构比较成熟的地区,要重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的支持,充分依靠、发挥它们对质量监督的技术辅助作用,同时也要加强对其履行质量责任情况的监督力度,以此来达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实体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目的。也就是说,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对工程质量作任何直接的合格评价,而是通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作合格结论进行抽检核查的方式来间接达到调控目的。

3.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监管方式应有所不同。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今后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实行审批制度,而是改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全由投资方来承担风险”’后果,政府工程和非政府工程如何区别对待就成为摆在质量监督部门面前的一个课题.

对于政府投资丁_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方式应该有所区分。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感觉上监督机构是以政府投资工程业主的身份去进行监督,可能会出现建设单位游离于监督范围之外,并且也容易和现场监督的工作角色混淆。因此,对于政府工程,层次监督性质的巡查制度应该是今后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另外,考虑增加代表政府进行验收把关的环节,作为对建设单位工作评估的内容可能也有其现实研究意义。国务院即将出台《政府投资工程条例》,如何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我们应加强调研、明确职责。

(二)从单纯注重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转移到既注重施工现场又注重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开掘监管的深度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维修等的划分越来越具体,使建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衡阳衡州市场“11·3"事故和常德桥南市场“12·21"事故的发生,充分说明只注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监管,而忽视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是极其危险的。

所谓建设全过程,就是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个过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产权登记等所有建设程序和步骤。衡阳衡州市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而更为严重的是其开发商私下雇请有关人员擅自设计、施工,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在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攫自投入使用。因此,要遏制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管.

要规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从源头抓起,从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资质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合同约定,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原则,认真担负起质量安全责任,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做好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做到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和规范,确保提供优质合格的建筑产品。

(三)从单纯注重监管行为,转移到既注近监管行为又注,监管制度的创新,加大监管的力度

目前,建设工程监管通过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告知性检查和强制性介入检查等监管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不仅仅靠监管,更重要的是要靠套好的制度来保证,努力建立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用制度引导,制度橄励,制度约束,制度规范来保证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1.是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认真制定勘查、设计、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把企业是否具有质盆安全保证能力作为市场准入的必备条件.在保证建设上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益。

2.是要逐步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建立健令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市场信用制度,形成建设工程市场信用体系。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建设工程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建立起建筑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质量和安全行为评价体系,对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科学量化的评价,实现用现代科技手段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目标。

3是要建立建设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就是用市场的手段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措施,通过工程保险的引入可以促进丁程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降低质量安全风险,同时也促进建设上程市场的诚信建设。

三、强化工程安全监二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健全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

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有关要求,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监督行为.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减少最低价中标对安全生产的负面影响等多个方面,形成覆盖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超级秘书网

(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体系

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切实落实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要督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细化监理的安全责任,要求监理企业把安全监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在审查施工企业相关资格、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现场防护、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以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等方面,充分发挥监理企业的监管作用。要强化对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理报告制度,支持监理企业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第7篇

论文摘要:中国产品质量反映出来的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分析产品监督过程中责任缺失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有针对性地研究了产品质量管理中监督者的责任问题。

0引言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和法律制裁部分颇具中国特色,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政府在尊重生产者、销售者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一国产品质量水平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还不尽人意,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还是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与产品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和职能不相匹配有关,要解决产品监管问题就必须要研究监管机构承担的一定的产品监管责任,这样才能解决我国产品监督的问题,保证市场上流通产品的质量。

1由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出的产品监管问题

全国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很多人的手机上流传着一则短信,充满了让人心酸的自嘲: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没有人把这段子当成笑话来听。打开中国质检总局的网站,这是2007年的进入食物的化工原料的名单,这个名单长得让人震惊,这些化工原料在人们的常识当中,原本是用来制造炸药的。这些质量问题让人触目惊心,主要因为产品监管机构没有做好监管工作,我国的产品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1)产品监管机构多头,监管法律参差不齐;

2)监管人员,监管环节形同虚设;

3)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大;

4)对伪劣产品的生产单位惩处不力。

我国现阶段的产品质量监管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产品质量问题的这种严重形式,与生产者不负责任的生产有关,也与产品监管的机制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产品监管者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相当,这样导致市场上无监管或者弱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其实就是伪劣产品泛滥的源头,只有从源头上下功夫才可以对伪劣产品标本兼治。

2产品监管问题源于监管责任的落空

用博弈论的概念讲,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1]。然而,我们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虽然经过2000年的修订,加强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力度,但是该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激励仍然是不够的,“过罚相当”的原则容易混淆监管机构对行政处罚首要目的的认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许多不法厂商将这种罚款视为“固定成本”,进而更多地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客观上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违背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初衷。

正如青木昌彦所述,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他认为制度既可能是与法律、法规一致的,也可能是与法律和法规相悖的,只要是一种影响人们行动的可自我维系的“共有信念”,那么它就是一种制度。这意味着监管人员从事监管时选择遵守何种形态的规则,是在博弈过程中基于自身成本——收益考量的结果。监管人员的选择对现存规则有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意义,这是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基础。监管人员以标准对待监管,经济人的天性是机会主义的: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即使这样做会损害其他经济人的利益。如果抢东西、偷东西不受惩罚,抢和偷就有吸引力;如果违反承诺不受惩罚,守信就没有吸引力。为了实现‘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是对监管人的这一经济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至少包括三项内容:职责的界定和保护;义务实施;适当的监管。没有这些,监管行为不受到约束,市场就是无秩序的,监管人为自己利益的努力,最终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国家干预,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又必须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予以规范。我国《产品质量法》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但从总体上来看,该法着重规定的是产销者的法律责任。对产销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得详细而严厉;对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为粗略且欠严厉,对监管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首先,对监管人员的刑事处罚的前提是产销者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还要求监管人有不作为的情节才可以够刑事处罚;其次,行政处分仅仅是一种国家机关内部行为,透明度不够,执行力较差。这样实际上就意味着对大多数伪劣产品,即使监管人员在产品监督检查中不作为,其所受到的处罚也仅仅是轻微的行政处分,而且这种行政处分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所以监管人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社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即如何使得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社会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法律正是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行为。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应该尽量给产销者与监管人员提供最优激励,使产销者与监管人员内部化他们行为的外部成本。要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所产生的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就必须对监管人员的不作为加以严厉处罚。法律经济分析表明:当违法者可能遭受的惩罚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时就可以阻止违法行为发生,但在法律机制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惩罚与违法行为能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正相关。因此,在概率不变的情况下,惩罚的严厉程度对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相当重要。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欠严历的。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应规定由监管人员按比例补偿由于其不作为的失职行为给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比例越大就越容易使监管人员的这种外部行为内部化。

3产品监管相应的责任形式

恰当的责任形式,不仅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对充分的法律救济,促使产品监管机构谨慎行政,依法行政,而且能够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从各国法治实践看,产品监管机构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儿类:

3.1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应受到的制裁和谴责。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当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政府首长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是责任政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政治责任的基本承担是政治上受信任度降低,具体方式随失去信任的程度的不同而不一样,最严厉的形式是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如引咎辞职或被弹幼、被罢免[3]。政治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民主政治下,设有一个常设的专职机构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通过问责的形式追究监管者本身的责任。

3.2法律责任

1)惩罚性责任和补救性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现代法律责任是将道义责任、社会责任融为一体的责任。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责任的本质在于道义性价值与社会功利性价值的水融式的体现。这种融合并没有完全抹煞其各自的独立性,无论是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还是行政法律责任,在责任的根据方面,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均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使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置与变迁与不同时代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但在责任的评价标准方面,归责技术倾向于寻求客观的、社会性的标准将抽象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的、客观的行为标准,以实现法律评价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赋予法律责任鲜明的社会责任论的色彩。这个认识不仅对明晰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是有所裨益的,而且与现代法律方法的基本立场——寻求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是相吻合的。

惩罚性责任是指对违法者施以一定惩戒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包括使责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名誉上、人格上的谴责的精神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使责任主体的资产等物质利益受到损失的物质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以及限制或剥夺责任主体短期内的人身自由的人身方面的惩罚性责任等。补救性责任是指补偿受害人精神上和经济上损失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体。包括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结束违法状态,使受害人摆脱侵害的行为上的补救责任;采取一定的行为补救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的精神上的补救责任,以及通过一定的行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打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弥补受害人的物质利益损失的物质上的补救责任等。

从各国立法实际看,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惩罚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批评教育;对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违法的行政主体的领导机构进行改组;撤销违法的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处罚等。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补救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则产,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进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

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侵权责任有如下特点:

其一,侵权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

其二,实质责任主体是国家,形式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