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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户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3-03-06 16:04:43

序论:在您撰写农村分户申请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农村分户申请书

第1篇

1、符合以下条件即可办理的。

2、农村户口,一户人家只有1个孩子的,孩子结婚以后没有独立房产也不可以单独立户,有2个以上孩子的,孩子结婚以后即使没有独立住房,也可以将1个以上已婚孩子的户口分出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4、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规定:

立新户口薄需满足以下条件:

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34号)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简称“国土资源分局”)是我区农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镇(街道)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协助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设施)的用地。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设应符合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一)各镇(街道)要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编制完善本辖区村庄建设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协助镇(街道)编制完善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村庄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各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建设公寓式农村居民住宅小区,西江新城规划区内以及“城中村”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对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村居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对于规划搬迁的村庄,可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鼓励农村居民搬迁到新规划的居住区内,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化进程。

第六条农村住宅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的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旧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则上不批准占用新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农村住宅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因自然灾害影响,原住宅必须搬迁的;

(二)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旧村镇改造,原住宅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每户1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执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的,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的,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三)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用地。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退出其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确需退出旧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旧房拆除合同,确保旧房按期拆除,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且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旧宅基地使用证。退还旧宅基地后,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办理领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权证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二)建房用地申请书;

(三)已经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的村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暂由镇(街道)建设环保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并报规划部门备案。

(四)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审批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并提供相应必备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在《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再由申请人送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进行现场踏勘核查,并予以张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行发证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发证。

(二)成片规划建设农村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由用地者缴交有关税费。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规划建设中,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向农村居民征收的税费项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户主外迁而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由双方到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办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章监管与查处

第4篇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特此申请,敬请贵村委会核实情况,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

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组,系XXX之妻。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XX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XXX家住XX县XX镇小寨村五组,于1996年,申请人XXX因与XXX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XXX和XXX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XXX长期在XXX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XX县人民政府的指示,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位于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内房屋进行拆迁,后与大多数村民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对房屋的拆除的时间、补偿价款等作出了约定。当时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务工,有关部门在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没有为二申请人选定宅基地。

20**年6月,因二申请人长期在外,且无固定的居住场所,想要回家自筹资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盘南电厂厂址规划区域内已经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请人另寻他处作宅基地使用。

后经申请人了解到,在XX县XX镇人民政府对XX电厂厂址内的房屋组织拆迁过程中,都由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并依法发放相关的审批手续,故二申请人为了能够得到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并为了得到法律上的准许,特向人民政府提出此申请,请求人民政府给予审核、批准为谢。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变缺乏生存条件的山区、库区贫困农户的生存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最终走上富裕道路为目的,采取上级扶助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移民扶贫搬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安排缺乏生存条件的山区、库区贫困农户实行移民搬迁,共享社会平均资源,推进社会和谐建设。

二、目标任务

年全县完成1048人(其中异地搬迁942人;深山移民56人;生态移民50人)的移民扶贫搬迁任务(各有关乡镇任务见附表)。

三、范围对象

(一)范围

移民扶贫工作的地域范围主要是生产生活条件差,生存环境恶劣的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频发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区。

1、生存条件恶劣,经常性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灾害频发,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区;

2、至今未通路、通电、通邮、通广播电视,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条件差的地区;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行政管理成本较高的地方;

4、信息闭塞、土地资源有限、贫瘠、缺乏脱贫致富基本条件的地方;

5、扶贫开发投入成本高,致富潜力难以发挥的地方;

6、生产和生活条件非常艰苦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符合上述移民搬迁条件的地方,以居住点或自然村为单位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先易后难、先远后近的原则,实行整体搬迁。

(二)对象

移民扶贫工作的对象是指上述范围内的贫困群众。具体对象为:

1、移民扶贫搬迁村组范围内,2009年12月31日前有当地户口的常住农业人口。

2、在移民扶贫搬迁村组范围内,于2009年12月底前因婚姻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虽未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但事实上已经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农业人口。

3、父母符合移民安置对象条件,其子女虽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计划生育条件,不属超生的子女。

4、长期居住在移民搬迁村组范围内的,虽属非农业人口,但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的企业下岗人员,残缺人员。

5、移民搬迁村组范围内,原属农业户口,因上学、参军户口已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军人和在校学生。

以下人员不能列为移民扶贫安置对象:

(1)已经死亡,但未注销户口的;

(2)取得了合法婚姻手续,离开了搬迁范围的原居住地,虽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

(3)在职干部,职工和有固定退休养老金、生活补助金来源的离退休人员。

四、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群众自愿选择,采取无土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鼓励移民投亲靠友,自谋出路,自谋出路安置享受同等的资金补助。

五、工作步骤

年的移民扶贫工作从年1月开始至年12月底结束,按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宣传发动。召开村组干部和搬迁户主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移民扶贫的有关政策、措施、办法,使移民扶贫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2、调查摸底。组成专门调查组,对拟作整体搬迁的村和居住点基础设施状况,居住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受灾情况等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初步确定移民对象;选择和确定拟作移民安置的地点、方式、人数等。

3、编制方案。有关乡镇根据县实施意见,制订本乡镇移民扶贫实施方案,对需要搬迁的农户进行分类排队,合理确定批次和对象。

4、确定移民安置对象。移民扶贫搬迁对象通过以下程序确定。

(1)农户申请——由自愿移民搬迁的农户提出申请,填写《移民扶贫搬迁申请书》。

(2)村级审核——村委会收到《申请书》后对自愿移民的农户进行资格审查,核定有关情况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推荐到所在乡镇政府。

(3)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收到《申请书》后按照上级规定的移民扶贫范围、人数和对象条件对申请移民的农户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拟作移民搬迁的农户,将名单在村一级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之后在《申请书》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送交县移民扶贫办公室。

(4)县级审批——县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乡镇递交的农户《申请书》后,组织人员到乡镇、村进行核实,逐户审批。经再次在乡村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最后正式确定移民扶贫农户名单。

5、落实移民安置点。有关乡镇落实好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点,搞好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

(二)组织实施

1、县扶贫和移民办审查确定移民搬迁对象,审批搬迁计划;乡镇发放《搬迁通知书》,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扶贫安置协议书》,移民对象填写《移民扶贫分户审批表》。

2、建设移民安置点。县扶贫和移民办和乡镇组织搞好集中安置点的“三通一平”工程。筹集的配套资金,各成员单位争取的有关资金,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户按规划设计要求分户实施建房。

3、县扶贫和移民办根据移民建房进度发放建房补助款。集中安置的个人建房补助资金,根据工作进度按比例分三次发放。第一次为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为移民对象,开始建房并搞好地脚樑后发放30%;第二次在移民户建好第一层房后,发放40%;第三次在移民户搬迁入住,经县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发放30%。分散安置和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的移民户搬迁入住并经县移民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后,凭有关房地产手续且资料齐全一次性发给建房补助。

移民扶贫异地搬迁直接用于个人建房补助3000元/人,就近避灾搬迁的移民每户建房补助4000元,市县配套资金主要用于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检查验收

县扶贫和移民办组织有关单位对有关乡镇的移民安置、搬迁户的生产生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整理归档各种资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移民扶贫搬迁是省、市确定的民生工程,也是县委、县政府今年要着重办好的实事之一。各有关乡镇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移民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抽调专人负责,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移民户在年底前能搬迁入住新居。

(二)落实工作责任

移民扶贫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乡镇和县直单位要根据省政府出台的若干政策,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注重搬迁实效。

移民扶贫要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要高标准规划建设移民新村,使移民新村成为经济繁荣、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加快产业培植和移民培训步伐,努力提高移民的素质和生活质量,想方设法使移民依靠经商、办厂、务工寻找创收门路,解决移民迁出容易、稳定难的问题,从而实现长期稳得住和逐步富得起的目标。

第6篇

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是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和指导,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村民申请。

一、工作流程

由各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作业单位与村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农房发证收件工作,工作场所和必要后勤保障由村委会负责,各村需组织村民统一有序的开展农房确权登记申请工作,做好缺少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三级确认”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所负责农房发证的业务指导工作以及登记资料的资料审核和登记颁证工作。

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农房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来源及房屋批建材料、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三级确认“审批表、宅基地及其房屋权属公示表(公示30日)

有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主房未经翻改扩建的,由测绘单位权籍调查,按照批准的面积,经村组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按照批准的面积确权和登记。

有合法和用地批准手续无房屋规划批准手续的,或有房屋规划批准手续无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或无合法用地批准和规划批准手续的,由村民提出申请,测绘单位权籍调查后,经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确认”审核通过后,中心所审核颁证。

二、工作政策要求

(一)予以登记的情形

1、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一户多宅确权登记的处理

(1)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和农房的,且不符合分户条件的一个自然户,两处面积合并后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由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选择一处宅基地申请登记。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含华侨),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凭遗嘱(家庭财产协议)、公证书和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据,按相关规定登记发证,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因司法判决方式取得农村住宅的,可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土地登记,在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判决方式取得”。

3、提交申请的问题处理

(1)申请人一般为户主,户主因在外地无法现场申请的,申请人为该户其他家庭成员的,申请人需提交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的委托书(户主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因其他客观原因户主不能作为申请人的,由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后推选一名申请人代为申请并经村组确认。

(2)户主已死亡,配偶健在的,需变更户主换领新户口簿后申请不动产登记。

(3)一子或一女户,已分户且单独居住但不符合宅基地安排和分户条件的,父母与子女不得单独申请登记。

(4)家庭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有多处宅基地的,户口未单独分户,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如无法提供单独设户户籍信息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经村组确认后,可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5)父母拟将不动产登记给子女的,首先建房时子女应已出生,其次提交申请时应明确房屋归子女单独享有,宅基地由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并经村组确认。

4、面积认定的问题处理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且原土地使用证面积超出时点规定的。如主房未翻改扩建,按原土地证记载的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如主房已翻改扩建,按时点重新认定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主房未发生翻改扩建的,宗地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面积按证载面积确认;宗地界址发生变化且面积变大的,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确认宅基地面积,如证载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按标准面积予以认定。

(3)宅基地面积不足时点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可以按宅基地时点标准的70%土地上形成的房屋核定建筑面积。

5、出嫁女的问题处理

(1)户口未迁出的,后因离婚回原籍随父母居住的,可以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户籍簿单独立户的,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一处宅基地。

(2)原是一户且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的,因离异析产除分别申请各自宅基地的,如宅基地通过继承等合法行为取得的可以分别申请。

(3)已出嫁的妇女同志,如在现户籍所在地已随男方享受宅基地的,不得作为原户籍所在地的共有权人申请登记。

6、有关继承的问题处理

第7篇

一、基本原则

各中小学校在会计主体地位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预算共编、集中收付、统一管理、分户核算”,由市教育局设立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二、机构及人员设置

“核算中心”为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经费渠道全额拨款,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指导,人员在市教育系统内部调剂。各中小学校仍保留现有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业务的处理及档案、固定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接受核算中心的领导,完成核算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单位主管会计负责本单位账务工作。

三、会计核算中心核算范围

全市教育系统会计单位及民办学校。

四、会计核算中心管理方式

核算中心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为一体,管理方式实行“五统一”。

1、统一会计核算。核算中心使用财政部门审定的会计核算软件,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全面、准确为各单位登记收支台账,提供财务收支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及时与所属单位做好对账工作。

2、统一财务管理。核算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章制度,统一管理区域内会计单位的财务活动。

3、统一预算管理。根据《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3号)要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全部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

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纳入其所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核算中心提出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的经费需求及发生这些需求的基本数据上报预算建议数,由核算中心汇总,编制上报预算草案。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监督部门预算执行。

4、统一资金管理。按照《关于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精神,市财政局设立“教育专户”,用于集中管理财政拨付的公用经费和各会计单位收取的各项收入及暂存款。核算中心设立“教育核算中心账户”。市财政局“教育专户”按预算进度将资金拨入“教育核算中心账户”,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经过审核的报账回执单或付款申请书办理资金拨付和支付手续。

5、统一票据管理。核算中心统一向市财政局申领票据,负责各单位票据的发放、使用、管理,并统一向财政局申请票据缴验、核销。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结算凭证限于单位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分摊代办费、冲减经费支出、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等。学杂费收据限于农村中小学收取学杂费使用,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填开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等规定内容,严禁用学杂费收据填开其他项目,严禁使用非财政票据收费。

五、会计报账程序

1、收入按不同项目,及时足额缴存教育专户,凭银行电子票收据联,汇总编制《收入缴存汇总表》,月终后三日内,上报教育核算中心。各单位应严格按物价、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另立名目或擅自超标收费,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2、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月初将用款计划上报到核算中心,核算中心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将资金划拨到核算中心账户。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经过审核的报账回执单或付款申请书办理资金划拨和支付手续。

3、公用经费支出参照财政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教[**]5号)规定执行。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支出,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填写《邳州市教育采购计划表》报到核算中心。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核算中心汇总编制《邳州市政府采购登记表》,实行政府采购;符合部门集中采购的,由市教育局实施部门采购。向单位提供采购物品时,须同时提供物品清单,包括种类、数量、型号、单价、供货单位等内容。单位履行验收手续后由验收人、单位负责人在《物品采购清单》上签字验收,同时签发付款申请书。对符合采购条件的物品,不得拒签。供货方凭供货发票、经验收签字后的《物品采购清单》和支付申请书到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