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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也是法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近年来,__县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人大代表进行沟通、联络,并安排立案庭(原为办公室)专门负责落实和督查。今年以来,共接待人大代表24人次,处理代表关注案件7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的一些不安定因素,受到代表们的赞扬。同时,院办公室、立案庭根据工作的性质加大了督查工作的力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落实,做到了一案一结果,一案一汇报,及时向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充分发挥了督查工作的监督职能和推动作用。[找文章到文秘站 ()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__县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充分认识到: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履行宪法和法律义务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的客观要求,也是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途径。院党组要求全体法院干警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思想上重视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加强法院联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思想上重视联络工作、行动上积极支持联络工作,树立全院上下“一盘棋”的意识。采取了几项具体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联络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联络工作网络和联络工作领导责任体制,院长为联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为直接责任人,立案庭(原为办公室)为具体联络部门,配备一名专职联络员,并建立相应的联络工作网络。二是建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定期向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制度。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每半年向代表联络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便于领导小组成员了解和掌握联络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指导,提出要求。三是各部门加强联络意识,克服联络工作仅仅是立案庭一个部门任务的错误认识,积极主动地支持立案庭开展代表联络工作,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和涉代表案件的信息和审理情况及时报送立案庭汇总。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意见落实、整改到位。
首先是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需要作出说明的主动上门向人大代表进行说明,通过说明与沟通,使代表充分理解;需要进一步整改提高的,认真总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对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件和代表的来信来访,由立案庭联络员当日登记、当日提出拟办意见,并由分管院长列入督办督查范围,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限在5日内写出报告。由联络员负责向人大作书面汇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采取多种形式,通报情况
及时向人大及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旁听案件、视察法院工作等形式介绍法院工作情况。将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活动和重大案件审判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涉及审判执行工作、重大改革措施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文件,都抄报人大常委会,便于及时了解法院工作动态。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任务就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实行审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过去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官准入机制,因此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但是,现在社会中日益繁杂且层出不穷的新的社会矛盾却需要具有丰富文化知识和深厚专业功底的法官来解决。这样,法院就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难题,而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正是以内部消化的方式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难题,把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有助于解决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保证适用法律统一,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对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防止法官,抵制人情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由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是精通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业务的全才,又不可能直接参加每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只凭主审法官在极短时间内汇报,很难把握案件的事实和如何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就很难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决定。另外,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审判公开原则相违背,形成了“审”、“判”分离。同时也与回避制度相矛盾。
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严格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标准,改革审判委员会现行的操作模式,完善规范审判委员会的的评议案件规则,改革审委会的组成机构和人员构成,组建专业化的审委会组织,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顾问委员会。这样才能使审判委员会制度更加完善、合理,更加有效地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缺陷 改革设想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有审判委员会,它是法院审判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实行审判民主,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同国际接轨的需要,也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审判委员会这一当代中国法院制度体系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和不同的意见。法学理理论界对这一制度表现出了较多的关注,并提出了善意的批评。司法实务界也开始对这一制度进行理性的思考和深入的讨论。本文将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经验,对当前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剖析,探讨对该制度改革之设想。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之现状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是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集中表述,它指明了我国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构成及运作。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大致相同。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和主管审判业务副院长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各主要业务庭(如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庭长和院党组其他成员也都是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真正不担任领导职务而具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身份的人数极少。如果一个委员一旦不再担任院长、副院长、庭长等领导职务,其审判委员会的身份一般也就随即终止。由此可见,作为统一领导法院审判工作的组织,审判委员会从组织构成上表现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它是法院内部设立的专门对审判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的机构。
(二)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它与独任庭和合议庭不同,审委会受我国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由于审委会拥有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权力,因此,尽管它并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却实际上承担着审判职能作用,成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组织。
(三)审判委员会的运作、启动。无论是讨论案件还是决定其他事项,审委会运作的方式都是相同的,即召开审委会会议。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院长享有审判委员会会议的主持权,并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审委会会议。实践中审委会的运作、启动带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一般来说,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和承办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汇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意见与庭长意见不一致,由庭长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提出意见,要求合议庭重新审查。重新审查后,如果意见还不统一,则由副院长向院长汇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着汇报、讨论、决定三个步骤:(1)由承办法官在法庭审理的基础上以口头形式或审理报告的形式向审委会汇报案情,提出争执点、疑点、难点等;(2)审委员在听取承办法官汇报的基础上进行深入讨论;必要时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询问,要求其解答;(3)审委会各位委员逐一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表态,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审判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出的三种结论:判决、裁定和决定相比,它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结论,甚至可以视为“判决之上的决定”,其“效力”明显高于判决、裁定和一般的决定。这是因为,无论案件是独任审判的还是合议庭审判的,一旦被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就必须无条件执行审委会的决定。换言之,审委会经过讨论所作的决定具有绝对的权威。
(五)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组织法》粗略简要地规定了“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但是何为“重大”、“疑难”案件,法律本身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所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15条规定,合议庭对于以下“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关于行政案件,由于行政诉讼直接涉及到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少法院在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处理甚至在受理时一般都要提交审委会讨论。对于民事案件,由于缺乏具体的审委会“受案标准”,只要是在定性问题拿不准或者地方行政机关(或领导)干涉的,甚至是有些案件实际上并不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疑难问题,只是依法判决后很难执行,则都属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范围。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合理性之透视
长期以来,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审判领域中发挥了不可抵估的重要作用,显示了其自身的合理性:
(一)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在过去,由于对审判人员应具备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准缺乏清醒的认识和深刻的了解,导致我国法官入口显得过于宽松,基本上是人人都可以进,从而使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尽管为改变这一状况,多年来法院系统一直在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但由于种种先天的、现实的原因,我国法官的文化和职业素质状况很难在短时期内有实质性的改变,基层法院尤其如此。但是,现在社会中日益繁杂且层出不穷的新的社会矛盾却需要具有丰富知识和深厚专业功底的法官来解决。这样,法院就面临着一个非常现实的难题,而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正是以内部消化的方式比较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难题。把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有助于解决疑难案件、新型案件,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同时,对提高其他法官的办案能力与水平,增长其他法官的业务知识和素质,指导其他法官办好同类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统一司法尺度,保证法律统一。各地基层法院都设有不少的审判庭和派出法庭,各中、高级法院内部都设有业务性质相同或类似的几个审判庭。由于法律条文必须具有一般性,不可能将所有实际发生的情况都包括在内,也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等原因,在实际审判和案件处理中,各个法庭的法官往往会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形成一些新的具体作法。这些具体作法虽然对解决个案最适合,但它却会造成各个法官、各个合议庭、各个审判庭以至于各个派出法庭之间的执法标准的不统一。而审判委员会具有“总结审判经验”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形成本法院管辖案件的司法尺度的统一,便于形成一些规则性的具体作法。同时,审判委员会总结积累的一些具体可操作性的经验有助于未来基于司法经验基础上的立法,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国立法普遍存在的“纲领化”、缺乏实际操作性的弊端。
(三)防止法官舞弊,抵制人情压力。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所有的案件一律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较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有了审委会制度,当法官在审理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时,遇到人情压力,可以用“此案要提交审委会,我无权决定的理由”进行抵制。当然案件进入审委会讨论,虽然并不一定都能清除腐败可能带来的审判不公,但这种可能性却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我国法官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责任,甚至是超负荷的责任压力。而审委会的存在,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可以使法官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及决定转移到审委会,从而也就减轻了法官责任的负荷,也可以说为法官责任的超负荷提供了分流机制。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弊端之分析
审判委员会制度虽然具有上述优越性,但同时存在很多弊端,甚至有些弊端就是优越性的另一面。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外行”审判。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司法审判也日益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如前所述,审委会委员是由院长、副院长及各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等组成,这些委员并非都是精通各门法律和熟悉各类案件的“全才”,他们除了对自己负责的业务案件比较熟悉外,对其它业务案件和部门法律则相对比较陌生,这样,审委会绝大部分成员对于某一提交给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来说只能算是“外行”。这种由“外行”来评判案件,显然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另外,审委会委员较少而案件较多情况下,势必导致委员的疲于应付而造成案件大量积压的局面。加之案件承办人员不能在有限时间内详细汇报案情,委员也不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了解案件事实及运用的法律、法规,那么讨论决定的质量更难保证。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与诉讼程序保障。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公正而有效的审判,我国在诉讼程序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制度,而审委会的委员很少亲自参加开庭,也很难有时间参加案件的旁听,如果仅仅听取承办法官对案情的汇报就对案件进行秘密的讨论和决定,这就是日益遭到批判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分离“两张皮”现象,其弊端当然不言而喻了。毕竟来说,一个案件的全部情况,仅仅通过汇报很难全面把握的。同时,审委会所听到的案情汇报,还受办案法官个人对案件主观认识的影响,他汇报的案情在客观性和全面性方面就不得不让人产生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得出的裁判结论的公正性、合理性也就不能不令人产生疑问了。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与司法独立。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必须确保司法独立,使人民法院与法官具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性,在正常行使裁判权时,不会受制于某个人或某个组织,而是完全忠实于法律。审委会制度实际上使法官独立审判不能实现,也可能会影响法院自身的独立性。如前所述,审委会制度有时会为法官抵制人情压力提供借口,但它同时又可能会为地方行政机关(或领导)干预司法和进行地方保护大开方便之门,“从前门挡住了狼,却从后门放进了虎”。虽然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是一种集体决策,但很难避免“将个人意志”转化为“集体意志”,从而影响公正裁判。由此可见,审委会制度存在着不少弊端和缺陷是不容忽视的,如果不克服,就会影响审委会积极作用的发挥,因而研究分析审委会的弊端对当前的司法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之设想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审委会制度存在有不少弊端,但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因此目前尚不宜按法学理论界所提出的废除审委会制度,但我们也不能为了迁就现状而对审委会制度的诸多弊端视而不见,这反而会影响其积极合理一面的发挥。因此,可行的思路就是对现行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
(一)严格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标准。鉴于目前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数量过多,范围过大,有些甚至拖延了审理期限,影响了案件的及时裁判和裁判质量。笔者认为,建议对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及限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将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界定在法律规定的两类案件上:第一为重大案件。所谓重大案件,应当是该法院管辖范围内案情重大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案件争议的标的、事实涉及多方面社会关系的案件。第二为疑难案件。所谓疑难案件,只能是案件事实复杂或如何运用法律难以确定,合议庭及主审法官个人无法作出判决的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标准的制定上应尽可能明确化、具体化,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出现“弹性条款”,以增强其实施的可操作性。
(二)改革审判委员会现行的操作模式。随着诉讼体制和庭审方式的改革,开庭审理成为查清案件事实和解决诉讼争议最重要的手段和途径。为了保证审判委员会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更强的公正性,对符合审委会讨论标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成员就应尽可能亲自参与所讨论案件的开庭审理或参加旁听,没有参加审理或旁听的审委会委员不得参加具体案件的讨论决定。这同时对于避免庭审流于形式,强化庭审功能,监督合议庭及法官审理也将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完善规范审判委员会的评议规则。完善的、健全的议事规则是确保审委会正常运作的必要保障,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为克服旧的弊端,笔者认为,审委会应建立以下的评议程序规则:(1)规范汇报形式,提高会议评议质量,主审法官应由即席式的口头汇报改为提前书面汇报。在院长确定此案由审委会定期讨论评议后,主审法官应将该案的事实、争议的焦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对案件的看法,写成书面材料提前发送给各位审委会委员,以便于各位委员有充足时间进行评议讨论前的准备。(2)提高会议效率,对重大但不疑难的案件,开会时可直接进行讨论,由各位委员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给出结论和理由。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投票表决。所议事项需要有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并以其超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少数持有异议的,就将其异议记入笔录,审委会评议案件的笔录经各位委员亲自审阅确认无误后,应由本人予以签名,以此来加强审委会评议案件的规范性、严肃性,增强审委会各位委员评议讨论案件的责任心。
(四)可考虑改革审委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组建专业化的审委会组织。针对目前审委会制度“外行裁判”的弊端,在保持全院统一的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权威的前提下,可考虑成立若干专业性质的审判委员会分会,如审判委员民事审判分会、刑事审判分会、行政审判分会、知识产权审判分会等,各个专业审判分会在人员构成上排斥“外行”,吸收“内行”,由分管副院长、相关业务庭的庭长、研究室主任、熟悉某类业务的资深法官组成。各专业审判分会只讨论决定各相关业务领域的案件,但是如果一个案件既涉及一个专业又涉及另一个专业或多个专业且案情复杂时,可由院长决定召开若干相关专业审判分会联席会议的方式解决。至于全院审判委员会则是对事关全局性、整体性、普遍性的审判问题召开全会讨论决定,进行宏观指导。这样,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就不再只是行政权威、强制权威,而且更是专业权威、知识权威,具有更强的信服力、影响力、执行力。同时,这也可能解决目前审判委员会“疲于应付”问题,对于消化分解具体案件的讨论决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五)可考虑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顾问委员会。掌握有审判大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社会中所起到作用的重大是不言而喻的,为了更有效地集思广益,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合理,可邀请同属法律大家庭共同体成员的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学者、著名律师、资深检察官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为法院审判服务的人民法院审判顾问委员会,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为审委会审理案件提供所需的咨询和建议,供审委会评议案件时予以参考。从而促进审委会科学决策、公正决策,这同时也有益于监督审委会,防止司法腐败,提高司法过程的透明度。
总之,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现阶段法院审判工作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但也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只有通过对该制度进行改革,使其日趋完善、合理,才能更好地指导和监督审判工作,为最终实现法官职业化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国司法制度资料选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87年5月第1版。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与研究》,2000年第20期。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围绕“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按照“意识争先、工作争先、业绩争先”和“学风优、作风优、素质优”的要求,把“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主题活动与转变工作作风、提升为民意识相结合,与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部门规范管理相结合,与提高自身素质、推动工作创新发展相结合,不断提高中层干部带动、引领、示范作用,实现中层自身建设和法院科学发展全面上水平。
二、主要内容
(一)自身定位问题。针对部分中层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上存在的差距,重点解决中层精神状态不佳、争先意识不强、存在消极懈怠思想等问题。通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明确认识自身发展与本地区、法院发展存在差距,进一步强化积极进取、争先进位的意识。
(二)责任意识问题。针对部分中层管理招法不多、标准不明、措施不力、要求松懈等实际问题,着力解决好中层不敢管、不愿管、怕麻烦、怕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把加强规范化建设放在工作首位,高标准制定部门内部管理办法,强化中层的大局意识、“一岗双责”意识,不断打造规范、和谐的团队。
(三)示范作用问题。结合法院高起点、高站位新形势,重点解决中层拈轻怕重、业务不精、调研不多、创新不够、表率不强问题,加强中层对本职业务的研究,增强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做到雷厉风行,甘于奉献,敢为人先,成为引领本部门业务和管理水平争一流的排头兵。
(四)落实能力问题。针对中层对党组决策思路不能深入有效地思考消化吸收、具体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力存在欠缺等问题,主要解决工作节奏、工作标准和工作成效问题,进一步增强中层干部服从意识、服务意识、协作意识、配合意识,以高强度、快节奏的工作方法,落实好工作。
三、具体安排
此次活动从2009年5月起到7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8日召开全院中层干部大会,对开展中层“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活动进行部署,下发实施方案。
(一)学习调研阶段(5月9日-31日)
一是坚持学习不放松,夯实理论基础。中层干部要以主管院长分管为单位,采取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辅导教育与座谈交流相结合方式,重点学习以下文件:最高院王胜俊院长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东营中院经验材料、最高法院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和“五个严禁”规定、区委书记张继和同志在大港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辅导报告会上的讲话、张健院长在中层干部情况分析会上的讲话、白清副院长对中层队伍建设讲评材料、《超越自我——个人与组织共赢的策略》、《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二是坚持调研不放松,提高思想认识。围绕审判中心,把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的新期待,把握法院自身建设遇到的新问题,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能、工作责任分解,采取座谈询问、调查问卷等方式,重点就人民法院如何服务辖区又好又快科学发展、法院整体如何高起点再创成绩、中层队伍如何更好发挥骨干作用、如何进一步提升部门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调研。
(二)分析检查阶段(6月1日-30日)
一是组织专题研讨,开展五查五看。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组织各中层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学习调研情况,开展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业绩观、利益观”为题研讨。重点是分析查找各中层干部自身定位、责任意识、示范作用、落实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刻地剖析原因。按部门分工,对照“五查五看”,逐条逐句地分析查找差距和不足,切实认清自身差距和产生原因。
二是开展民主座谈,共谋解决策略。在学习、调研、查摆基础上,重点对照“东营经验”和王胜俊院长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各中层要在主管院长指导下,结合自身和部门队伍实际,将学习、调研和分析情况,就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发挥模范作用,树立一流形象、创造一流工作业绩,提升部门队伍建设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等方面,撰写不少于2000字的书面汇报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召开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中层干部交流会、全院干警座谈会,并通过“队伍动态”和局域网两个载体,及时通报中层汇报材料,广泛征求意见。每名干警要积极建言献策,协助中层制定科学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日—31日)
一是围绕开拓创新,做到四个落实。积极开展“争做推动法院发展排头兵”主题活动,指导中层按照在提升素质同时,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做到“四项落实”,确保活动效果。一是落实到审执工作更加公正高效上;二是落实到中层队伍素质实现显著提高上;三是落实到司法便民利民得到全面推进上;四要落实到法院管理更加规范有序上。
二是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中层汇报材料和干警建言献策及时整理归纳,结合各中层实际,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材料上报院领导小组。主管院长针对各部门特点,对中层开展专门“面对面”指导,对照措施认真整改,进一步规范高效做好工作,实现自身素质、工作绩效科学有效提升。通过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突出、能够担当重担、经得起考验的高素质中层队伍,有力推动部门全面建设上台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大港法院中层干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张健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白清任副组长,马越、李岩、高生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推动、材料整理和宣传报道等。
(二)统筹安排,注重实效。各中层要科学安排好学习活动的时间和步骤,统筹安排,有机统一,在确保日常工作顺利有序完成的基础上,完成好学习、调研、分析和整改工作。切实使思想政治素质建设实现有效强化,司法业务能力实现有效提高,法院规范管理实现有效落实。
【关键词】法院 法官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 制度改革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大多数的当事人都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信心不足。结果出来前找人;结果出来后,认为法院不公,上诉;判决生效后,又接着申诉,没完没了。之所以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预期不高,法院裁判的决定过程不透明是很重要的原因。法官对案件的决定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影响,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过程不透明且不受当事人监督。当事人不得不对是否公正心存疑虑。法律界通行的一句格言是,“司法公正要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才是真正的公正”。国家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从改革这支“看不见的手”开始。
一、“看不见的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法院的审判委员集体决定案件的制度,违反世界通行的审理案件规律,也是法院审判最不透明的地方。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应严守的“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所谓“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即决定案件的法官,必须当面、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言辞陈述、当面审查证据,听取言辞辩论,通过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去伪存真,从而能直接形成法官内心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把握(法官的内心确认)。在一审案件中,没有直接审理案件的任何人,包括间接接触如书面接触案件材料的人,都不得裁决案件。但是,我们的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没有听到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更重要的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是不透明的,目前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程序、审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承担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其讨论案件的笔录也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和律师无法知道他们的观点,也无法向他们陈述案件事实,审委会虽然可以降低法官滥用权力,抵御不正当干预的作用。但因此而形成错案的可能性还会较大。例如如果汇报案情的法官心存私心,故意诱导审委会的成员,或听取汇报的审委会委员不认真,或审委会中参与案件决定的人心存私心,因为没有透明和监督,发生错案的危险性更大。而且,由于审委会是集体决定,即使出现错案也无人负责。于是,审委会成了个别既想,又可以逃脱责任的挡箭牌。第二,目前的制度设计是法官上面有审判庭庭长,庭长上面有法院副院长,副院长上面有法院院长。制度规定他们可以以各种方式,或听法官汇报案情,或直接参与案件的讨论,他们没有参加开庭,也听不到案件当事人直接陈述和辩论的意见,但可以参与决定案件结果。 第三,我国的案件审判的实际情况是:法庭开庭只是审判过程的一部分,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开庭就是走过场。所以,由于有不透明的一只“看不见的手”在影响案件。由于没有做到真正的透明、公开,所谓开放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开庭、听庭,只是解决了表面的问题。一旦诉讼,当事人该找人的还是找人,有理也找,无理也找,求得心里稳妥,找来找去,当事人费钱费力,法院名誉受损,其实大部分诉讼的当事人和律师只是想要一个公正的结果。
一、努力增强角色意识,积极履行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法院办公室是法院机关的综合部门,即有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系内外的纽带作用,又有传递信息、辅助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是办公室负责人,素质的高低,工作的好坏,履行职责的能力大小,轻则影响机关的办事效率,重则关系到法院审判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为此,在从事办公室的工作中,同志努力增强角色意识,找准自身位置,积极履行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在公务方面,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善于保证这些任务有效地完成。同时,努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热情、细致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在工作中,对繁锁的事务从没产生过一丝一毫的懈怠、厌倦心理,对每一件事情都能做到一丝不苟,保质保量;在工作作风方面,努力做到快、准、细、严。“快”字上做到了办事情、传文件迅速及时,从不拖位。对重要的、急办的事情一分一秒都不耽误。在“准”字上做到了认真细致,从不丢三拉四。在“严”字上做到严谨周密,把工作处理得有条不紊;在纪律方面,努力增强保密观念,在办公室工作接触的机密文件多,稍有不慎,工作不负责泄露机密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工作中,同志坚持带头,并严格要求本部门人员努力增强保密意识,一切工作按保密规定办,从而保密工作从未出现一丝一毫的差错。
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办公室主任的同志,在领导身边工作,与领导打交道多,怎么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为党组分忧解难,是他很长时间来潜心研究的课题。在工作中他首先努力做到分忧不越权。办公室人员特别是办公室主任是领导的助手,在管理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同时,由于工作量多,他经常在党组左右,围绕院党组意图处理一些工作。为此,他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工作的特殊性,明确职责,摆正位置,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作用,想方设法,为领导分忧,减轻其工作负担,让领导集中精力去想大事、抓大事、办大事。领导和同志们越是信任,他越是严以约束自己,从不因工作取得一点成绩而沾沾自喜,居功自傲,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特别在处理与同志们之间的关系时,他从不高高在上,自以为是,总能与同志们和睦相处,打成一片,这为办公室更好地协调工作,使党组各项决定能够有效得以迅速贯彻实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他正是这样努力增强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才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得以稳步发展,同时,办公室工作也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认可。
二、着眼全局,竭尽全力,积极落实我院各项重大工作部署
一年来,同志带领办公室全体同志把服务好法院全局性工作,落实好党组的各种重大工作部署作为办公室工作的第一要务,认真的抓紧、抓实、抓好。
首先,在年初,办公室在党组的领导和各兄弟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认真完成了围绕2004年人代会前前后后的工作。元月份,按照党组的安排,同志带领办公室的同志们在广泛搜集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3次易稿,完成了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去年过春节前两天他还没休息,忙着法院工作报告的印刷、校对工作。初六,按照人代会会务筹备组的要求,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开始介入人代会的有关工作。两会开始后,办公室又协助党组策划、组织我院的同志到会听取各代表团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收集各方面的情况。李院长报告结束后,法院工作报告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报告》被全票通过。两会结束后,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着手逐一落实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出的对法院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做好两会所提议案及所提其他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工作。其中发信函64件,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又深入到四个县市反馈意见,后续反馈工作持续近一个月,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市人大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好评。人大发简报对我们的反馈工作予以表扬。
人代会的有关工作结束以后,他带领办公室人员开始关于加强法院基层建设汇报提纲的起草工作。为使市委了解省法院有关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会议精神,全面了解我市两级法院基层建设情况,根据院党组的部署和要求,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在对全市法院基层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9次易稿,完成了《关于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汇报提纲》。3月29日,李院长在市委常委会上,李院长就加强全市法院基层建设的有关工作作了详细汇报,汇报取得圆满成功,我市法院的基层建设工作博得了与会常委们的理解和支持,常委们纷纷表态发言,要全力支持法院基层建设工作。
俗话说:人管人气死人,制度管人顺人心。法院工作要想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作保障。法院原来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在2005年年初,他积极向党组建言献策,提出以全新的概念出台一套目标考核办法来规范中院和全市法院的各项工作。此建议向党组汇报后,得到了党组领导的普遍认可和大力支持。为此,他汇同办公室有关同志,我们根据以往的考核工作经验,潜心研究了省内外十几家先进法院的考核办法,结合我们自身工作实际,历时两个月,先后几十次易稿,制定和出台了针对中院和基层法院两个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了这两个考核办法的出笼,那两个月,星期天他基本上没有休息过,很多个晚上都熬到深夜十二点、下一、二点,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去年我们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是非常成功的,也得到了中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的认可。目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市法院各项工作迅速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极大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从2005年六月份开始,我院根据上级法院和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全市法院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这个活动整体上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党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各阶段的工作,从组织发动,制定方案,签订责任书,组织督促检查,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收集各种情况,组织建章立制,制定十项工作机制样本,协助组织考试考核等等,每个阶段的组织发动,每个阶段工作的督促落实,每个阶段向有关方面汇报,预备迎接各种检查的各项准备,任务繁锁,工作量很大,为此,他和办公室的同志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政法委多次对法院专项整改工作予以表扬。政法委还特发一期简报,专题介绍法院的专项整改工作,并在我院建章立制阶段又发简报,对我们建章立制工作又一次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这项工作也得到了省法院的认可,省院检查组要我院检查验收,对我院专项整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立足本职,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2005年,他带领办公室全体同志围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又尽职尽责地完成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按大的职责划分,就有十四项工作,任务非常繁杂。在工作中,他努力做到同筹兼顾,合理安排,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做到了齐头并进,全面开展,整体推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工作中,首先,尽职尽责地完成了部门分管的和领导交办的各种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2005年办公室共起草各类综合材料60余份40余万字;较好完成了信息的编发工作。2005年编发简报143期,也是历年来较多的。其中被省高院采用32期,被最高院转发2期,被省政法委转发4期。2005年,我市法院被省院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认真完成了公文处理工作。2005年,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统一公文格式,防止了公文的乱编乱发而造成的行文不严肃。在11月份,对各基层法院的公文进行随机抽检评比。目前,各基层法院在公文处理上是比较谨慎的、规范的。年底在省院的公文抽查评比中,中院被省院评为公文处理先进单位;认真完成档案管理工作。首先,顺利完成了档案库房的大搬迁工作。年初,为确保我们老院档案库房4万余册卷宗安全转移到新的办公大楼,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室人员齐上阵,从人员分工、档案装载、途中压运、上架登记等工作进行严格要求,用了近20天时间,将全部卷宗安全转移到新档案库房,没丢失一片纸。为此,全科室人员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还认真完成案卷查阅、案卷归档等各项工作任务。在上半年进行的全省法院档案大检查中,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受到了省检查组同志的一致好评;认真完成了督查工作。2005年,他所负责的办公室办理督办案件206件,做到案案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受到了市委、人大、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的好评;认真完成了保密工作。2005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了各项措施,全年保密工作没出现一点差错,保密工作稳步开展。省法院和省保密局组织的两次保密大检查,对我院的保密工作及软硬件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年前,我院保密工作被市保密局推荐为省保密工作先进单位。
同时,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还认真完成了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完成了各项外事接待工作,认真完成了报纸收发和报刊征订发行工作,认真完成了印章管理和上通下达工作,等等。事务性工作非常繁锁,绝大部分工作都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充分肯定。版权所有
四、以院为家,不计个人得失,对待工作做到全身心投入
一、努力增强角色意识,积极履行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法院办公室是法院机关的综合部门,即有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系内外的纽带作用,又有传递信息、辅助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是办公室负责人,素质的高低,工作的好坏,履行职责的能力大小,轻则影响机关的办事效率,重则关系到法院审判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为此,在从事办公室的工作中,同志努力增强角色意识,找准自身位置,积极履行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在公务方面,对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并善于保证这些任务有效地完成。同时,努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热情、细致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在工作中,对繁锁的事务从没产生过一丝一毫的懈怠、厌倦心理,对每一件事情都能做到一丝不苟,保质保量;在工作作风方面,努力做到快、准、细、严。“快”字上做到了办事情、传文件迅速及时,从不拖位。对重要的、急办的事情一分一秒都不耽误。在“准”字上做到了认真细致,从不丢三拉四。在“严”字上做到严谨周密,把工作处理得有条不紊;在纪律方面,努力增强保密观念,在办公室工作接触的机密文件多,稍有不慎,工作不负责泄露机密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在工作中,同志坚持带头,并严格要求本部门人员努力增强保密意识,一切工作按保密规定办,从而保密工作从未出现一丝一毫的差错。
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办公室主任的同志,在领导身边工作,与领导打交道多,怎么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为党组分忧解难,是他很长时间来潜心研究的课题。在工作中他首先努力做到分忧不越权。办公室人员特别是办公室主任是领导的助手,在管理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同时,由于工作量多,他经常在党组左右,围绕院党组意图处理一些工作。为此,他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工作的特殊性,明确职责,摆正位置,充分发挥自身功能作用,想方设法,为领导分忧,减轻其工作负担,让领导集中精力去想大事、抓大事、办大事。领导和同志们越是信任,他越是严以约束自己,从不因工作取得一点成绩而沾沾自喜,居功自傲,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特别在处理与同志们之间的关系时,他从不高高在上,自以为是,总能与同志们和睦相处,打成一片,这为办公室更好地协调工作,使党组各项决定能够有效得以迅速贯彻实施打下了很好的基础。他正是这样努力增强角色意识,认真履行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才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得以稳步发展,同时,办公室工作也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认可。
二、着眼全局,竭尽全力,积极落实我院各项重大工作部署
一年来,同志带领办公室全体同志把服务好法院全局性工作,落实好党组的各种重大工作部署作为办公室工作的第一要务,认真的抓紧、抓实、抓好。
首先,在年初,办公室在党组的领导和各兄弟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认真完成了围绕2004年人代会前前后后的工作。元月份,按照党组的安排,同志带领办公室的同志们在广泛搜集情况,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13次易稿,完成了法院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去年过春节前两天他还没休息,忙着法院工作报告的印刷、校对工作。初六,按照人代会会务筹备组的要求,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开始介入人代会的有关工作。两会开始后,办公室又协助党组策划、组织我院的同志到会听取各代表团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收集各方面的情况。李院长报告结束后,法院工作报告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报告》被全票通过。两会结束后,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着手逐一落实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期间提出的对法院工作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做好两会所提议案及所提其他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工作。其中发信函64件,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又深入到四个县市反馈意见,后续反馈工作持续近一个月,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市人大和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好评。人大发简报对我们的反馈工作予以表扬。
人代会的有关工作结束以后,他带领办公室人员开始关于加强法院基层建设汇报提纲的起草工作。为使市委了解省法院有关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会议精神,全面了解我市两级法院基层建设情况,根据院党组的部署和要求,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在对全市法院基层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9次易稿,完成了《关于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汇报提纲》。3月29日,李院长在市委常委会上,李院长就加强全市法院基层建设的有关工作作了详细汇报,汇报取得圆满成功,我市法院的基层建设工作博得了与会常委们的理解和支持,常委们纷纷表态发言,要全力支持法院基层建设工作。
俗话说:人管人气死人,制度管人顺人心。法院工作要想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办法作保障。法院原来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在2005年年初,他积极向党组建言献策,提出以全新的概念出台一套目标考核办法来规范中院和全市法院的各项工作。此建议向党组汇报后,得到了党组领导的普遍认可和大力支持。为此,他汇同办公室有关同志,我们根据以往的考核工作经验,潜心研究了省内外十几家先进法院的考核办法,结合我们自身工作实际,历时两个月,先后几十次易稿,制定和出台了针对中院和基层法院两个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为了这两个考核办法的出笼,那两个月,星期天他基本上没有休息过,很多个晚上都熬到深夜十二点、下一、二点,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去年我们对基层法院的考核是非常成功的,也得到了中院各部门和各基层法院的认可。目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市法院各项工作迅速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极大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从2005年六月份开始,我院根据上级法院和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安排,组织全市法院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这个活动整体上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党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认真组织开展各阶段的工作,从组织发动,制定方案,签订责任书,组织督促检查,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收集各种情况,组织建章立制,制定十项工作机制样本,协助组织考试考核等等,每个阶段的组织发动,每个阶段工作的督促落实,每个阶段向有关方面汇报,预备迎接各种检查的各项准备,任务繁锁,工作量很大,为此,他和办公室的同志们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付出了艰辛的劳动。这项工作也得到了市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政法委多次对法院专项整改工作予以表扬。政法委还特发一期简报,专题介绍法院的专项整改工作,并在我院建章立制阶段又发简报,对我们建章立制工作又一次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这项工作也得到了省法院的认可,省院检查组要我院检查验收,对我院专项整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三、立足本职,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2005年,他带领办公室全体同志围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又尽职尽责地完成本部门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按大的职责划分,就有十四项工作,任务非常繁杂。在工作中,他努力做到同筹兼顾,合理安排,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做到了齐头并进,全面开展,整体推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在工作中,首先,尽职尽责地完成了部门分管的和领导交办的各种综合材料的起草工作。2005年办公室共起草各类综合材料60余份40余万字;较好完成了信息的编发工作。2005年编发简报143期,也是历年来较多的。其中被省高院采用32期,被最高院转发2期,被省政法委转发4期。2005年,我市法院被省院评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认真完成了公文处理工作。2005年,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严格规范公文处理程序,统一公文格式,防止了公文的乱编乱发而造成的行文不严肃。在11月份,对各基层法院的公文进行随机抽检评比。目前,各基层法院在公文处理上是比较谨慎的、规范的。年底在省院的公文抽查评比中,中院被省院评为公文处理先进单位;认真完成档案管理工作。首先,顺利完成了档案库房的大搬迁工作。年初,为确保我们老院档案库房4万余册卷宗安全转移到新的办公大楼,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室人员齐上阵,从人员分工、档案装载、途中压运、上架登记等工作进行严格要求,用了近20天时间,将全部卷宗安全转移到新档案库房,没丢失一片纸。为此,全科室人员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还认真完成案卷查阅、案卷归档等各项工作任务。在上半年进行的全省法院档案大检查中,我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受到了省检查组同志的一致好评;认真完成了督查工作。2005年,他所负责的办公室办理督办案件206件,做到案案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受到了市委、人大、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的好评;认真完成了保密工作。2005年,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保密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实了各项措施,全年保密工作没出现一点差错,保密工作稳步开展。省法院和省保密局组织的两次保密大检查,对我院的保密工作及软硬件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年前,我院保密工作被市保密局推荐为省保密工作先进单位。
同时,他带领办公室有关人员还认真完成了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完成了各项外事接待工作,认真完成了报纸收发和报刊征订发行工作,认真完成了印章管理和上通下达工作,等等。事务性工作非常繁锁,绝大部分工作都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充分肯定。
四、以院为家,不计个人得失,对待工作做到全身心投入
中级人民法院上半年绩效考核工作有关情况汇报
省法院绩效考核工作办公室:
在全省法院绩效考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由市法院全体干警、各基层法院院长和政治处主任参加的动员会。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就落实省法院绩效考核办法作出了具体部署,并要求全市法院要按照省法院的统一布置,结合我市法院20xx年绩效考核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大绩效考核工作力度,并强化考核成果的运用,从而激发干警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通过上半年对中院各部门的考核情况来看,绩效考核办法得到了全市法院及全体干警的一致认同,并发挥出了积极成效,两级法院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院政管理的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一、健全组织,切实加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今年四月份,省法院电视电话会议以后,我院于当天便召开党组扩大会,研究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有关措施。并在我院原有绩效考核组织的基础上,成立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组员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了由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主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绩效考核办公室,明确了各自的职责,为确保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机制,进一步规范绩效考核工作的方法步骤。补充制订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度干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从而建立了基层法院、中院机关、中院干警三大绩效考核办法。工作中,我们坚持以审判质量与效率为核心,通过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类与分级相结合、综合与单项相结合、部门与个体相结合的方法,以指标为尺度,精细衡量,综合评价,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度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度干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度基层法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已印制成册,发放到全市法院和有关部门,很好地指导了全市法院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市法院还结合各基层法院的实际,组织政治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其建立健全适合自身实际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确保全市法院的整体、谐调、稳步发展。
三、狠抓落实,确保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发挥实效。为确保绩效考核机制发挥实效,我们狠抓了工作制度的落实。今年7月份,中院机关考核办公室和各职能考核部门在院党组领导下,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集中精力和时间,利用10余天的时间,对中院各部门工作进行了全方位考核,对各项工作进行量化,排出了名次。此举很好的激励了先进,鞭策了落后,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为全面、客观地反映法官们的情况,加强对法官绩效优劣的考核评估,我院还出台了《关于实施绩效管理监督考核办法》,成立了“**中院绩效考核检查督导组”,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形成了系统科学的监督体系。
四、严格奖惩,切实增强全体干警的责任意识。考评成果的运用,是绩效综合考评起不起作用的关键。工作中,我院不是将绩效考核成绩作为通报用的一项内容、讲评的一份材料,而是实实在在地与部门、干警评先奖励挂钩,与个人成长进步挂钩。即将对部门、干警、基层法院的考核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档案,作为干警优胜劣汰晋升提拔及部门评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