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6: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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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 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 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壹套,双
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
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 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元(不包含交予中介
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
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
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 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 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
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 贰 份,乙
方执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 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 证 : 身份 证 :
年月日
注销购房合同范文二
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
致:沧州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先生/女士:
本人与贵公司做为双方当事人于20xx年1月5日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贵公司(作为房屋出卖人)应当在20xx年4月30日前向本人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泰大国际家居博览中心2#楼4层 号和 号房),但截至20xx年月 日,贵公司不能向我交付房屋。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现本人正式函告贵公司:
1、本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贵公司接到此函之日起解除。
2、请贵公司于本通知函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本人已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款之日止。
3、对于贵公司在合同中附加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及《合同补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制式合同的有关规定,均属无效条款。
如果贵方拒绝我方的要求,我方将启动法律程序并采用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请贵公司及时处理!
业主签名: 业主电话:
20xx年月 日
注销购房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原所签订的期为年月日至 年 月日止。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均表示同意提前解除该租赁合同,已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年 月 日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过多而提前解除。截止到此,乙方所欠的租金为。
二、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前,自愿退出该租赁房屋,并核算清所欠甲方的所有应缴费用,如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
四、乙方在办理合同解除后,退还房屋给甲方时,原有水、电及消防等设备等应该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损坏屋内设施和原有装修,损坏应照价赔偿。
五、办理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缴清所欠甲方的一切应缴费用,若乙方未能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缴清所有欠款的,甲方每月按全部欠款的5%加收滞纳金。
六、如因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办理完退房手续,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用向乙方要求赔偿。七、鉴于甲、乙双方的合作关系,甲方同意在双方解除合同后,给予乙方不超过天的搬迁及清理时间。如乙方不按时退场的,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八、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有关甲、乙双方的租赁关系结束,但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九、乙方退租后,产生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退租前,产生的任何损失和经营风险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十、在执行本解除协议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方与乙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裁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房屋登记机构开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源于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1号令)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的“预售”和“现售”。一些城市推行“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后,不少房屋登记机构在观念上,将“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一并视为“商品房合同备案”。这样,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在事实上成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对当事人能否申请“注销”已经生效的“登记备案”无规定,加上商品房销售中常有“购房人和开发商串通逃税炒楼花”、“开发商假售房造人气”、“假购房骗贷款”等传闻,一些房屋登记机构在对待当事人申请“注销”已经生效的“登记备案”时,往往顾虑重重,担心遭遇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都可以成为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理由。房屋登记机构不可以否定这种理由的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并不都能作为当事人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理由,比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丧失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当事人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无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决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除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外,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解除、撤销,或者以其他形式终止,均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无关。人民法院不支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关于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受人的合同债权,属于财产权。有婚姻关系的买受人的合同债权,有可能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注意,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字的买受人,其配偶对终止该合同债权是否有异议。
关于当事人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问题,笔者还有以下看法: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也不是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房屋权属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销登记备案”,不能适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能够决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存在的意义。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被真实、合法地解除或者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与商品房预售的实际情况已不相符。不注销该“登记备案”,有违法理,同时对房地产交易不利。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被解除或者撤销,提交了齐备的材料申请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受理,注销该“登记备案”。
第四,在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关系中,房屋登记机构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会因为房屋登记机构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引起民事诉讼。
第五,房屋登记机构注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注销登记备案”行为的效力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相分离,房屋登记机构没有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设定任何权利义务。“注销登记备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房屋登记机构严格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注销登记备案”,不会引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非公司企业法人 土地承包合同 解除 终止
一、案例及法律问题
(一)案例
2000年1月1日,A村民委员会与B集团疗养院洽谈有关土地承包的相关事宜,B集团疗养院以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的名义与A签订了《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A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村集体所有的山里水库西侧荒山100亩、供给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开发使用、用途为茶叶试验田基地、承包期为30年,合同还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事宜。合同签订后,A村民委员会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承包方却没有将承包土地开发为茶叶试验田基地,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A村民委员会主动找到B集团疗养院,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却遭B集团疗养院拒绝。A村民委员会无奈,以B集团XX办事处为被告提讼,要求解除与B集团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土地承包合同。审理中查明,B集团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为非公司法人,已经于2003年12月25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注销;B集团疗养院为“全民所有”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机关为市卫生局。
(二)上述案件引出的法律问题
(1)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注销,是否还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2)B集团疗养院是否是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3)B集团疗养院是否是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二、法律分析及作者观点
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为非公司法人,已经于2003年12月25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强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消亡;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不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2000年1月1日A村民委员会与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即本案涉案合同,以下简称土地承包合同)自然应依法解除。
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为非公司法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可以被强制注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强制注销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22条“企业法人须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33条的“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依据以上两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强行注销登记情况有两种:视同歇业和被吊销营业执照。与申请注销登记相比,强行注销登记特点是:一是注销登记不需要企业法人提出申请,对视同歇业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直接注销企业法人登记,二是注销登记不需要具备企业法人清算完结这一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执行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4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因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12月25日对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强制注销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已被强制注销;且按照B集团内部文件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也已经被撤销;B集团日照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不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
B集团疗养院庭审中已经承认了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已消亡的事实。
B集团疗养院提交的证据2-2B集团董发[2005]70号文件,证明根据B集团内部文件规定,XX办事处及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已经被撤销。
B集团日照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2003年12月25日被强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因此,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已经消亡,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A村民委员会与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自然应依法解除。
被告B集团疗养院不是也不可能是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被告B集团疗养院一直没有将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被强制注销的事实告知A村民委员会。至前,A村民委员会一直不知道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已经于2003年12月25日被强制注销的事实,2003年后A村民委员会之所以同意与被告B集团疗养院交涉有关土地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原因在于A村民委员会一直认为被告B集团疗养院是作为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的人在处理有关合同事宜;A村民委员会并没有与被告B集团疗养院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直是在履行2000年1月1日与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此,A村民委员会根本没有将B集团疗养院作为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主体。
再者,A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证据证明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为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赢利性为目的企业法人;自1992年9月28日成立至2003年12月25日被强制注销,期间进行过多次企业变更登记,成立时为集体企业,中间曾变更为国有企业,注销前为集体企业等。而B集团疗养院执业许可证显示,B集团疗养院为“全民所有”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机关为市卫生局。一个经工商核准设立、一个经卫生局核准成立。因此,不可能存在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合并到B集团疗养院的事实。如此,也就不存在被告B集团疗养院在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被强制注销后承继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问题。
所以,被告集团疗养院不是也不可能是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本案以B集团疗养院作为被告,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9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3号函、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也明确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后应由清算组织作为诉讼当事人。
时,A村民委员会通过查询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才知道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已经被强制注销的事实,推测B集团疗养院可能为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被强制注销后的清算组织,于是选择B集团疗养院作为被告提讼。庭审中,B集团疗养院提交的证据证明了被告B集团疗养院确实是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被强制注销后的清算组织,且应该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因此应以B集团疗养院为被告。
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违约,将承包的土地长期撂荒,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合同根本违约,A村民委员会据此也可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B集团XX办事处多种经营公司欠交承包费,也构成合同根本违约,A村民委员会据此亦可依法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三、结论
某汽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自然人许某于2001年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02年经市公证处公证。但出租方公司于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出租方在公证时提供手续不完全,公证处未完全尽到核实义务。此后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承租方履行完毕交付房租义务,出租方也于租赁期间提供房屋供承租方使用。此时研究问题如下:
1. 出租方公司于合同签订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进入清算程序,此时签订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 该公证书是否应当撤销?
二、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及无效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2.结论
根据《民法通则》以上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法人在终止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只有在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时才终止。根据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公司的解散中并未提及吊销营业执照。虽然2006年修正的《公司法》中将吊销营业执照认定为公司解散事由,但2002年应当适用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故,该公司不能根据《公司法》认定为解散,也不能根据《民法通则》认定为终止。
综上,2002年时,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律并未明确提及其性质,也并未认定法人终止。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未终止的企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2002年时,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及论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与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为该合同有效。
三、公证书是否需要撤销?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2.《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1991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三)公证书内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二)结论
《公证暂行条例》并未对撤销公证书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该项公证申请日期为2002年6月24日,出证日期为2002年6月25日。
甲方(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__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材料名称及花色|规格(毫米)及型号|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计量单位|单价(元)|合计(元)。
以上项目表格略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运输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的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____%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罚金。
(二)甲方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____%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须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____%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____%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____%付给乙方,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____%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____%的补偿金。
第九条 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____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共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订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
小猪和小熊
河间市米各庄镇第二中心小学 五年级
赵鹏旭
森林里住着小熊一家和小猪,熊爸爸腿脚不方便,熊妈妈每天除了照顾他,还得去很远很远的山里采果子给小熊们吃,很辛苦。
第二年,熊妈妈决定在离家不远的山坡上种上两棵苹果树,在朋友和孩子们的帮助下,树很快种好了。她每天带着孩子们给小树浇水、松土,功夫不负有心人,到了第三年,苹果树上竟然开出了雪白的小花,花落之后长了几个小绿苹果。熊妈妈高兴极了。心想:“这下可有果子吃了。”她经常到树下看看果子是不是长大,是不是有虫子,在她的精心培育下,苹果长势喜人。
秋天到了,红通通的苹果挂在枝头,在阳光的照耀下闪闪发光。一天,熊妈妈带着孩子到山坡上来看苹果,孩子们见了高兴地跳了起来,一个小熊说:“妈妈,我们数一数一共结了多少个吧!”妈妈说:“好吧,我们也做个心中有个数,不然丢了还不知道.呢。”他们一起数了起来“一、二、三……十二”“一共十二个呢,第一年长这么多我们应该知足了。”熊妈妈说。“过几天我们就可以吃到自己种的苹果了。”
又过了两天,熊妈妈从树下路过,无意中又数了数苹果,结果发现少了一个苹果。她回家和家人说了,家人说:“也许是我们上次数错了。”第二天她又去数,发现又少了一个,熊妈妈气坏了,心想:“肯定是有人偷吃,我们得想个办法呀。”全家都你一言我一语的议论起来。最后熊爸爸说:“你们买袋白灰撒在树的周围,一定能把小偷捉住。”大家都说真是好主意。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及范围:
二、承包形式:
三、工程造价及合同款支付:
1、 工程总造价:
2、第一次付款: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
第二次付款: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结清。
甲方支付上述款项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出具等额合法的专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工程期限:本工程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也可以约定自乙方收到甲方开工通知书之日起算)
五、工程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达到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及发包规定的有关质量要求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达到设计施工图纸要求及发包规定的有关质量要求,竣工验收备案合格。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逾期开工或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工程总造价的1‰ 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应付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
3、乙方采购工程材料及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隐患,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除应一次性支付工程总额5‰的违约金,并及时采取措施返工更改外,每影响正常使用一天,还应按工程总造价的1‰支付违约金。
七、工程安全要求:
1、乙方负责工程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等工作。甲方有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乙方应认真执行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
2、乙方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3、甲方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
八、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解决材料物资的堆放和临时设施场地。
2、在乙方不违反合同条例的情况下,保证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
1、在施工期间严格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保护甲方设施,乙方人员不得随意在甲方厂区内走动、闲逛,服从甲方进出门管理。
2、承担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
3、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4、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5、组织落实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设备进场。
6、施工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不能按原计划正常施工,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增减或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7、安全文明施工。
九、工程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向甲方汇报工程竣工情况,甲方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与乙方共同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并于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承包方负责该工程的质保工作。
十、附则: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开始生效,至工程款结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型施工合同范文二
发包方:
承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二、工期
1、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全部工作。
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xx 年 9 月 5 日开工。
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xx 年 9 月 25 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20 天。
2、工期奖罚:本工程以发包方验收通过为竣工。分承包方不能按上述工期完成时,每推迟一天罚款 元。
3、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发包方签证,工期可以顺延。
(1)因发包方原因影响开工。
(2)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
(3)不可抗力。
(4)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造成的发包方损失。
三、工程质量及验收
1、质量标准 。
2、承包方应按照施工图及说明、国家有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承包方应对现场工人的操作、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负完全责任,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其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负,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4、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及时办理质量检验手续。承包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的过程检验资料。
5、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发包方罚承包方总造价的 。
四、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
1、结算方式:
(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计价方法: 按固定价格计价
(3)合同价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4)结算方法: 分期拨款
2、工程款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款的 % 即: 整,余款竣工验收完成后 3 日内付清。
五、材料供应及设备管理
1、全部材料由承包方自行采购,经发包人认可后使用。
2、机械设备由承包方自备。
六、发包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无约定
2、审查承包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各种技术资料和工程预决算。 无约定
3、提供施工图纸 套。
4、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5、发包人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 无约定
七、承包方的责任
1、承包方在施工中必须配备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现场管理班子。
2、遵守发包方的质量、技术、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管理制度,接受发包方代表的指挥、检查和监督。
3、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编制出施工方案,报发包方审核,并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无约定
4、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按发包方要求的工程资料的样式及填写方式,汇集施工技术资料,提供给发包人2套。 无约定
5、承包方指派 王跃民 同志为工地代表。
八、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承包方应派专人对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进行管理,加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2、承包方必须按文明施工要求组织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3、承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物。
4、承包方在施工中,如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一切费用和善后问题的处理,均由承包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九、其它
1、本合同双方约定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 无 份(发包方执 ,承包方执 )。
十、补充条款
发包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