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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安全整治方案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暨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积极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发现并消除一批“三合一”火灾隐患,实现火灾形势的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廖卷清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消防*市支队。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组,设立办公室,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协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地区要抽调人员成立综合整治机构,在综合整治工作组的领导下,谋划、指导、督促整治工作的开展。
三、工作目标
充分运用网格化管理模式,彻底清查和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使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在*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存量“三合一”场所。
四、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在现有厂房、仓库中设有员工宿舍或在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
(二)整治重点区域:*县钱清镇、杨汛桥镇、轻纺城市场,诸暨市草塔镇、大唐镇、直埠镇、枫桥镇、暨阳街道,上虞市汤浦镇,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新昌县城关镇,越城区皋埠镇、东湖镇,镜湖新区东浦镇等块状经济比较发达的区域。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一批整治重点区域。
(三)整治重点行业:服装、制鞋、袜业、箱包、轻纺、化纤、印刷、绢丝领带、小化工、工艺品、竹木加工业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行业。
五、工作措施
(一)依法开展整治。要坚持“总体铲除、疏堵并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场所中搬迁出来,实现生产与生活完全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和《*市“三合一”建筑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应用标准》的规定,进行就地改造,落实多种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如开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设室外通廊,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简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局部自动喷水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对企业员工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对区域性、集中成片的“三合一”场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引导企业生产活动向工业园区或标准厂房集中,并建设独立的员工公寓或利用现在建筑改造成员工宿舍,统一安排企业员工住宿。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用于从事生产、储存活动。要通过开展巡查、区域联防等措施,严密监控,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综合执法。公安、安监、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房产管理、城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研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分布状况及火灾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意见,并组织实施;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防隐患,健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合一”场所,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形成“三合一”问题的,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违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
(三)强化源头控制。公安、发展改革、安监、建设、规划、国土、工商、房产管理、城管、消防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在工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中,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要与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要督促一定规模的企业配套建设员工宿舍;对涉及易产生“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相关事项的审批,要加强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布局的监管。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加快“三合一”场所相对集中区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动态监管。“三合一”场所集中区域的动态监管要实施网格化管理,将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明确网格责任和组成人员,制定网格检查工作职责和网格考核标准,开展每月一次综合性检查,形成检查记录,报告检查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1月上旬)。建立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工作分工、工作进程和工作要求,实施网格化管理模式。召开综合整治工作动员大会,自上而下统一思想。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营造综合整治的良好氛围。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综合整治的时间、范围、标准、要求和举报电话。
(二)全面排查阶段(*年11月至12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大检查。检查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的主力军作用;检查要填写记录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及时汇总排查情况,对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排查结束后,综合整治工作组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进行一次全面分析,确定整改意见、措施和工作重点。根据排查情况对综合整治方案进行调整,对新排查出的“三合一”场所落实监管措施和监管责任人。
(三)集中整改阶段(*年1月至11月)。综合整治工作组建立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指导。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没有整改条件的场所及其他违法违章场所,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执法,该停的停、该拆的拆,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通报整治工作进程,交流工作经验,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组织所有整治对象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通过他们对员工实施教育,着力提高业主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验收巩固阶段(*年12月)。制定验收细则,明确验收步骤、内容及要求。组织人员逐家进行验收。认真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重点乡镇(街道)明确或成立监管部门(机构),落实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的控制和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把“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09年6月底,现有“三合一”场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实现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仓库分离、与经营部位分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杜绝产生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设施,增强企业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消防安全水平,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排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设有员工宿舍的厂房、仓库,从事生产储存活动的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集经营可燃物品、住宿于一体的商业店铺。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住宿3人以上(含3人)的经营性“三合一”场所。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开展清查。“三合一”场所排查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要迅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摸清底数,查明情况,并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全面掌握“三合一”场所的场所性质、股东情况、建筑结构、规模大小、住宿人员数量、存在的隐患等基本情况。发现“三合一”场所的,必须督促整改,并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依法开展整治。坚持“疏堵并举,有效防控”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营、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要采取措施,将员工宿舍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中撤离,实现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完全分离。对一时难以完全分离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规定和《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见附件1)实施整改。通过开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设室外通廊,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对企业员工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主体责任,对“三合一”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顿后仍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不得用于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要通过开展巡查、区域联防等措施,严密监控,坚决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综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公安、经贸、安监、工商、建设、土地、规划、税务、房管、供电、供水、文化文物、城管、消防、法院、监察等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5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做好“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三合一”场所完成整治后,由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凡逾期不改或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坚决予以取缔。对经整治合格的“三合一”场所,再次检查发现“回潮”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2009年1月开始,到2009年6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9年1月15日前)。为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由叶国壮副市长任组长的全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工商、文化、建设、土地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大队大队长洪阳兼任。各地各部门结合辖区、行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摸清底数,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召开相关场所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将整治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
(二)组织实施(2009年1月16日至5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督促其落实整改。凡无照经营的,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凡违法违章搭建的,要通报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和拆除。对整改难度较大的,及时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督办和联合执法,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单位,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三)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6月1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将整治总结和《*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11日开始,由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各部门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和查处整治措施不落实的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抓好整治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全面排查隐患,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城镇燃气安全、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全市燃气输送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调压站、加气站、燃气气瓶充装站、供应站(点)、燃气用户用气设施等燃气设施以及在建燃气工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
三、整治内容
(一)燃气场站的布局和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在建燃气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不按规划实施的情况。
(二)是否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燃气安全管理,是否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从事燃气作业的人员是否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作业资格。
(三)燃气管道、储备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点)等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四)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是否存有相互交叉重叠或被压占情况,交叉重叠部位是否采取重点安全保护措施,管线违章占压现象是否得到清理,对于无法协调处置的违章占压管线重大问题是否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情况。
(五)是否设置燃气设施及管线的防腐、绝缘、防雷、防静电、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六)对燃气管网及站场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全面排查,燃气管网、重要生产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定期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定期检测检验,过去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整改到位。
(七)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备;
(八)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检验合格,是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燃气经营单位是否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证违法经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否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制定有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器材是否配足配齐,应急措施落实是否到位,是否有效的进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监控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十一)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关键岗位的职工是否熟习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十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客户端安全用气宣传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入户安全检查与隐患告知、督促整改是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十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是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行为。
(十四)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
(十五)城镇燃气中违规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十六)严厉打击燃气气瓶充装站未经许可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的行为;打击充装超期未检、报废、“二甲醚”气瓶的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7月上旬)
市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按本方案要求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将整治工作责任按职责范围落实到具体人员,并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10日至7月20日)
对照整治重点和整治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自查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立查立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深燃天然气公司、各液化气站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全面公司、气站专项整治的情况,并于8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上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督查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成立检查组,对全市燃气行业整治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建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燃气办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完善安全规章和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各燃气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彻底、全覆盖的自查自纠,实行企业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分清情况、加大投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企业自身无法协调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围绕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2〕25号)精神,按照平安渔业示范县的创建要求,突出重点,消除安全隐患,改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条件,促进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渔船船载终端设备的使用管理,有效提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监管和应急救助能力;进一步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和值班瞭望制度,减少和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规范渔船救生设备的有效安装与使用,提高安全设备的即时可用性;理清辖管渔船管理情况,加强挂靠渔船清理,规范租赁渔船管理;加强高危渔船的安全整治,完善薄弱环节监管,有效消除渔业事故隐患,保障渔民的生命安全。
三、整治范围
全区所有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
四、整治内容
(一)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专项治理。
1、渔船不按规定安装船载终端设备的;
2、渔船终端设备不能保持性能状态良好的;
3、渔船终端设备不按规定开机的或不按规范使用的。
(二)渔船救生筏配备安装及即时可用状况专项治理。
1、渔船落实配备、更新渔用救生筏要求的执行情况[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
2、渔船救生筏架的统一、规范落实情况;
3、渔船救生筏的安装、即时可用性情况。
(三)渔船挂靠与租赁专项治理。
1、继续做好外挂渔船与租赁渔船的排查;
2、深入推进外挂渔船的清理整治;
3、完善规范租赁渔船的日常监管。
(四)高危渔船安全管理及违规作业行为的打击。
1、重点整治帆张网作业渔船、蟹笼船、老旧渔船、专业渔业运输船以及6人以上的其他高危渔船;
2、严厉打击超载、超抗风力、超渔具等违规、违法行为;
3、打击查处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人证不符、普通船员未培训、登记船员与上船人员不符、超员行为。
五、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2年3月1日开始至2012年10月2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3月1日~31日)。
各渔业镇要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台政办发〔2012〕25号)、《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台政办发〔2011〕193号)以及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的宣传与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培训。渔业主管部门和渔业镇共同解决渔船救生筏补助资金,明确渔船和船长的违规记分操作程序,摸清外挂渔船和租赁渔船情况,落实买卖、租赁双方日常监管责任,做到问题有对策、治理有措施、责任有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检查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督促整改与自纠阶段(4月1日~7月31日)。
渔业主管部门、渔业镇要精心组织,开展渔船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利用各级渔船安全信息平台日常渔船监控、渔船许可年审、渔船检验、渔船安全检查、渔业综合执法等途径,掌握辖区渔船救助信息船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管理与渔船救生筏有效配备、安装、使用情况以及渔船编组生产、值班瞭望制度的落实情况和渔船的外挂、租赁情况,高危渔船的动态情况,督促指导渔船开展安全隐患自纠整改,制定工作推进表,限期落实整改。
1、各级渔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做好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库基本数据的自查核实工作,发现系统基本数据与渔船实际数据不符的,立即向上一级信息中心上报,由区级信息中心予以更正,确保系统数据库准确完整和实时性。
2、各渔业镇渔船安全信息中心要实行对渔船每天1次的点到制度,并落实好村(公司)级基层管理组织对渔船终端开机使用情况每天早晚2次核查制度,进出港报告和船载终端设备故障报告制度,不开机渔船整改制度;各级信息中心要按《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渔船开机情况和设备故障报告情况的核实核查工作,对不按规定开机、未履行进出港报告以及不按规范使用的进行教育、警告,发送整改通知,便于下一步整治与违规记分工作的开展。
3、各渔业镇要组织村(公司)级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开展所属渔船救生筏配备、正确安装和有效使用情况的排摸,督促指导渔船船东、船长落实整改工作。在伏季休渔前到期检验的渔船,必须在年检时更换统一筏架,更新、增配规定数量和要求的救生筏;其他渔船,必须在开捕前完成筏架更换、救生筏增配和更新。
4、各渔业镇要继续做好挂靠渔船和租赁渔船的集中排查,于4月20日前汇总、核定后连同买卖、租赁协议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今后要及时上报渔船买卖与租赁动态情况,以便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管控措施。
5、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业务指导,大力开展渔船安全执法检查,严把渔船出海签证关,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违规违章。加大海上、港口、码头、闸口的执法检查,依法打击渔船超载、超员、超航区、超抗风力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业务指导,经常性组织联合检查;区边防部门要加强海上户口管理及船员的船民证办理,及时处理海上治安及刑事案件,做好“平安渔场”建设。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9月30日)。
在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区渔业、安监、边防等主管部门要与各渔业镇实行联动整治,打击和惩罚违规渔船。
1、对于违反《市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渔船、船长给予记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扣减政府相关财政补贴。
2、不参加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设备年度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船,责令整改后仍没有通过的,渔船检验和渔政管理部门在渔船年度检验、许可证年审时不予通过。
3、发现渔船救生筏与筏架不符合要求,救生筏配备不足,救生筏安装不规范以及堆放、捆绑等造成救生筏无法即时可用的,一律采取停航措施,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4、各渔业镇要对渔船的挂靠、租赁情况做好进一步排查核实和上报,属挂靠的渔船,要及时通知渔船实际所有人限期办理转港过户手续,并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告渔船实际所有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属租赁的渔船,上报区渔业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函告渔船承租方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对承租渔船进行管理,共同做好租赁渔船安全监管。
5、加强高危渔船的安全监管。各渔业镇要做好辖区内高危渔船的排摸工作,加强安全检查,落实定人联船制度,关注船只的动态情况;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类船只的执法检查,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章行为。
(四)总结阶段(10月1日~25日)。
各渔业镇和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渔船和船长违反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记分制度的实施,创新和建立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的违规记分办法,进一步落实渔船救生筏的有效配备安装及即时可用性,进一步落实外挂渔船的转港清理和租赁渔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高危渔船的安全监管,逐步完善渔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紧迫性的认识,增强渔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渔业主管部门与渔业镇全面联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单位要落实工作经费,安排人力、物力,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适时开展督查活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制订方案。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计划,尤其要研究制定渔船和船长违规记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强化和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和值班瞭望制度,强化落实外挂渔船清理整治,完善落实租赁渔船日常管理,加强高危渔船安全管理及违规作业行为打击,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努力消除渔船事故隐患,为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管理环境。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渣土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乱卸倒、乱堆放渣土的不法行为,严厉查处渣土运输处置各类违章行为,严格渣土处置核准制度,规范渣土运输车辆日常安全管理,消除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推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长效化。
二、整治重点
1、全面摸清全市渣土运输车辆基本情况及安全管理状况;
2、严查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渣土、泥浆、沙石等运输业务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个人;
3、严查驾驶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渣土运输行为;
4、严查无资质企业或个人参与建筑垃圾及地材运输行为;
5、严查未按指定线路、未按指定地点、未按规定使用GPS、未密闭运输建筑垃圾行为;
6、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及出车检查检验制度。
三、整治方法
渣土运输车辆安全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
渣土管理处负责全面排查摸底五城区渣土车辆数量、安全技术状况、经营模式、车辆及驾驶人员证照、遵章守纪以及异地渣土车在当地营运等状况;排查摸清在建施工工地净车出场设施建设使用状况;组织渣土运输公司进行车辆半年审验。
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协助渣土管理处核对已注册渣土运输公司车辆GPS在线及规范使用状况。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21日至8月30日)
1、施工工地检查。针对排查摸底存在的问题,通报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企业,专人负责督促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采取相应措施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跟踪抓好落实。日常检查工作由渣土管理处会同市建委文明安全施工监督站组织实施。
2、组织联合执法。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市交巡警支队,每月10、20、30日组织集中行动,并视情增加检查执法频次;其它日常性检查执法工作由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3、属地配合监管。各区市容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各区实际,组织联合执法,强化对属地渣土运输处置的监管。
(三)“回头看”阶段(8月31日至9月20日)
各部门(单位)分析、总结前阶段专项整治情况,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针对问题研究规范管理,制订相应的长效管理措施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抓好落实。
四、整治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渣土运输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专项整治细化方案,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渣土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健全整治工作制度。专项整治期间,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检查工作。市市容局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三年行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月召开一次渣土车安全形势分析会和整治进展情况分析会,分析研究渣土车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序推进渣土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执法,强化管理。执法队伍要采取科学灵活的执法手段,有效打击各类违章行为,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违法必究、绝不姑息;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服务理念,主动协助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加强管理,督促相关单位把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建筑施工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抓住重点,集中整治,务求实效,促进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集中解决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实现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较2005年总体下降3%以上的目标。
三、专项整治重点和部门职责分工
(一)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以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三)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以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重点开展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水利部直属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地方所管辖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以预防坍塌、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五)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实施,以检查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六)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针对水电、火电和核电工程建设,重点开展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专项整治。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健全机构,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二)通过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落实建设工程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指导、督促建设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经理的安全意识,以及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活动,增强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月上旬,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的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部署实施。
第二阶段:4月中旬-9月份,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建设工程各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和整改。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分类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阶段:10月份,组织督查和抽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和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第四阶段:11-12月份,总结评估。各有关部门对已开展的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同时,研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意见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或部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分析、研究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并于每季未将有关情况和年未将专项整治工作评估情况及总结报告抄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专项整治工作还应与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好、做细、做实,力争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作不实的,要严肃批评,并予以通报,责令整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一、主要任务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全县旅游安全整治大检查活动,摸清隐患存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集中整治消除旅游安全隐患,切实改善全县旅游安全环境,坚决防止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大检查活动工作重点
(一)旅行社企业。旅行社租(使)用车辆情况,包括车辆选择、用车合同,旅行社责任险、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赔偿办法、导游员安全培训以及旅游团队用餐规定等。
(二)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星级餐馆。烟感、喷淋、燃气自动报警,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以及消防安全布局等问题。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的采购、加工、储藏等情况。
(三)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度假区。主要包括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指示警示标志、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及演练等情况。
(四)“十一”黄金周旅游安全管理。黄金周期间旅游安全管理以及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保障等情况。
三、方法步骤
按照市旅游局的统一部署,本次整治大检查活动为期60天。按照企业自查、县区旅游局检查、省、市旅游局督查的方式进行。各有关乡镇、旅游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旅游安全整治活动,迎接检查。
1、旅游企业自查。全县各有关乡镇、旅游企业要严格按照旅游安全整治大检查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人员对本企业积极开展旅游安全整治大检查活动,认真查找旅游安全事故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能当场整改的旅游安全隐患,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严防死守,明确人员和责任,确保安全。
2、县旅游局检查。在各旅游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县旅游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门检查人员逐个单位、逐项内容认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旅游安全隐患将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