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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管理范文

时间:2023-03-06 16:01:48

序论:在您撰写事务管理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事务管理

第1篇

1、是培养能够胜任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单位安全保卫、人力资源、社区行政、非营利性组织、物业管理、行政文秘等岗位工作的人。

2、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服务社会和公众责任意识,熟悉现代管理和安全保卫理论知识,掌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防范、消防急救等专业工作技术和方法。

3、主要课程社会学、管理学、公共管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公共事务管理概论、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调查与研究方法、办公室管理、组织行为学、非营利性组织管理、社会工作实务、社区与物业管理、公共财务管理、单位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现场急救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自由,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同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各种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运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公民有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

第五条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市宗教事务部门)是本市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所在区、县级市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宗教事务负有管理的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协同宗教事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宗教团体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指在本市依法成立的市佛教协会、市道教协会、市伊斯兰教协会、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区、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市基督教协会以及在市、区、县级市依法成立的宗教团体。

第九条宗教团体必须依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申请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以进行活动。

第十条宗教团体应当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宗教团体应当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对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教务。

第十二条宗教团体可以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出版物,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和事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宗教团体举办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指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依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宣教师、传道以及宗教团体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市宗教团体根据本宗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照本宗教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市外或者市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市举行和主持宗教活动,应当征得市以上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指信教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庵、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经宗教事务部门确认的其他固定处所。

第二十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经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者变更登记的内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徒个人和团体的布施、乜帖、奉献以及其他宗教性的捐赠。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办以自养为目的的企业、事业,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按照国家规定经营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设立商业、服务性网点,举办陈列、展览等活动,应当征得该场所管理组织同意,并报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宗教或者不同信仰的宣传和争论。

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进行占卜、算命、看相、求签、驱鬼治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建造寺庵、宫观、教堂、神庙、露天神像和佛像。

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拆除、改建或者新建寺庵、宫观、教堂,修建露天神像和佛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章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指信教公民按照宗教教义、教规以及宗教传统、习惯进行的活动。

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

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

第三十一条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三十二条举行非常规性的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事先向市宗教事务部门申报。

第三十三条非宗教单位不得举行宗教活动,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宗教性捐赠,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出售宗教用品。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六章宗教财产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宗教财产,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房地产、构筑物、坟场、各类设施、用品、文物、工艺品、宗教收入、所属企业,事业以及其他合法拥有的资产和收益。

第三十六条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摊派和无偿调用。

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宗教财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宗教房地产和坟场由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经依法核准后领取权属证书,并向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因市政建设需要征用、拆迁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事先征询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并与产权当事人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除市政建设需要外,征用、拆迁宗教房地产和坟场,应当事先征得市有关宗教团体和市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并给予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凡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市规划部门规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确需征用、拆迁的,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宗教出版物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宗教出版物,指宗教的经籍、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其他宗教宣传品。

第四十二条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宗教出版物,应当经市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宗教出版物应当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印制单位印制。

第四十四条经批准出版、印刷、复制的宗教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和范围发行。

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接受国外宗教机构和个人捐赠的宗教出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运送、销售、复制和散发私自印制或者非法人境的宗教出版物。

第八章宗教涉外事务

第四十七条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与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进行交往以及宗教学术文化交流,应当遵循独立自主、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国外宗教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宗教人士来访,宗教团体派遣宗教留学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接受宗教捐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接受国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

第五十条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与国外进行经贸,科技、文化、教育、旅游、卫生、体育等合作交流或者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均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本市非宗教组织、个人接待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或者应国外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邀请出访,应当事先征询市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外国人在本市可以到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可以在经市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可以邀请本市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的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

第五十二条外国人在本市不得成立宗教组织、建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不得私自招收宗教留学生,不得散发宗教出版物以及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应邀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以及进行其他宗教学术文化交流,应当按照国家关于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出版物和其他宗教用品。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并可以对责任组织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或者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占卜、算命、看相、求签、驱鬼治病等活动的;

(三)宗教教职人员到未经履准、登记或者认可的场所举行、主持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开设宗教院校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撤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并可以对责任组织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扰、妨碍正常宗教活动的;

(二)强迫公民信教或者不信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

(四)宗教活动妨碍社会秧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的;

(五)非宗教组织、个人在涉外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

(六)未经认定备案、已经辞去或者被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宗教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情况严重的,予以撤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并可以对责任组织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登记设立宗教组织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

(二)未经批准接受国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建造寺庵、宫观、教堂、神庙、露天神像和佛像的;

(四)非宗教组织和个人举行宗教活动的;

(五)非宗教组织设置宗教设施、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宗教性捐赠的;

(六)非宗教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宗教用品的;

(七)接受国外宗教津贴和办教经费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侵占或者损坏宗教财产的,分别由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退还或者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规的,由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违反本条例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警告;构成违反入境出境管理规定或者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市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的宗教组织和宗教人士进行交往和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的居民在本市从事宗教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关键词:市场法则多元化与专门化人力资源质量控制

一、用市场法则扩大事务所的规模、不断壮大实力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刚刚完成,但若成为真正规范的市场竞争主体则还有一段距离。借加入WTO之机,深化事务所改革,实施行业结构调整,推行现代公司制度,通过吸收、合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控制方式将事务所的规模做大、做强,组建强大的会计集团公司,以便加入国际会计市场的激烈竞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应付不断增加的业务量以及提高处理复杂业务的能力,便于内部人员的专业化分工,降低经营成本,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壮大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实力、增强与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相抗衡的能力,提高竞争力,还可以进一步加快事务所体制改革的完成,解决脱钩改制的一些遗留问题,尽快促使事务所建立起与新体制相适应的有效运行机制,使自己真正成为规范的市场竞争主体。

事实上,国际会计公司的发展也走的是规模经营的道路,70年代前产生了“”国际会计师事务所,80年代后又合并为“六大”,时至今日成为“五大”,“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国际会计服务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

要抓住机遇,有步骤地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兼并与联合,争取在未来的几年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几家大型会计事务所。

二、积极拓展全方位的服务领域,实施多元化的经营战略

面对会计市场激烈的竞争,事务所要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业务结构,拓宽服务领域,坚持“一业为主、多业经营”的发展战略。以传统的审计、验资业务为主,巩固这两方面的业务市场,同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积极开拓记账、管理咨询、信息服务、税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以及其他财务规划方面的服务业务。

外资事务所从进入我国市场、熟悉国情及具体业务环境到开展业务、扩大市场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之前,应充分发挥大所的优势,在抢占传统业务市场的同时,尽最大可能挤占留下的市场缝隙,从而增加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力。这样,我们才能凭借天时、地利、人和之优,在与对手的竞争中稳操胜券。

三、因地制宜,实施专门化的发展战略

大型的上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多元化”的经营战略,但中小型的会计事务所则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因地制宜,实施专门化战略,保持自己的服务特色,以此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谋发展。

所谓专门化的服务战略,是指事务所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集中自己的人才优势服务于某一专业领域,并将这一专业领域的服务做好、做细、做强,以创造特色,赢得客户。这就好比饭店里招揽顾客的特色菜。

对于专门化的战略,有两种方式可以作为发展方向。一种是业务内容的专门化,比如事务所有审计、验资、会计咨询、税务、资产评估、特殊项目鉴证等业务,中小会计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特点选择一至二项自己擅长的业务优先发展,形成特色,以便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品牌,扩大影响,挤占市场,最终形成自己业务上特有的优势。

专门化的另一种方式就是服务对象专门化,如事务所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集中精力发展某一行业的会计服务,如:保险业、银行业等。形成自己特有的优势,这样即使是大型事务所也难与之竞争。

四、注重人力资源的开发、培训和使用

优秀的人力资源是事务所发展的第一资源,是事务所最大的财富。外资事务所抢滩登陆后,首先争夺的就是国内事务所的优秀人才,他们会用高薪、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等手段想方设法挖走我们的优秀注册会计师。

对此,事务所应采取有力的措施,想方设法保证自己拥有的优秀人才。一方面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确定人力资源的价值量,并提供与其价值相应的高薪,保证他们的物质需要;一方面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包括加强交流与沟通,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晋升制度和奖惩制度等。

对事务所内部有发展潜力、有上进心的优秀职员,则要舍得花大力气进行国际贸易、法律、外语等方面知识的业务培训,使之尽快通晓国际会计及相关知识,为拓展海外业务打下基础;与此同时,还要舍得高薪聘请国内高校以及国际会计公司著名专家、学者对事务所进行培训教育,努力加强与国际公司的合作与交流,进行学术互访,参与他们的实习锻炼。

总之,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保证事务所优秀人力资源的稳定性和相对流动性,以便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

五、搞好内部质量控制,努力提高职业水平

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是事务所进行规范管理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独立审计准则得到全面落实的手段,是事务所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注册会计师赢得整个社会信赖的重要措施。

第4篇

1、加强考勤考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实行签到制度,不得他人代签。如遇出差、开会、调研、下基层工作等特殊情况,要按规定程序履行请示报告手续。考勤结果由局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应向局办公室和组织人事处备案登记。要按照“客观、全面、公正”的要求,加强机关处室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领导评鉴相结合的原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年度考评工作。要将考评结果与表彰奖励、干部任用挂钩,积极营造团结奋进、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2、遵守办公秩序。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保持办公区域的安静,保持办公室内部的整洁卫生。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办理个人私事,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网游戏、看电影等)。出差、开会或下基层调研等,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示汇报。各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在向分管领导汇报的同时,还需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去向。并及时调整工作人员去向告示牌。

3、坚持文明办公。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干部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职能。工作接待、电话接转、事务处理做到有礼有节、文明用语。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机关作风建设制度,积极维护机关整体形象。

4、做好文电处理。局办公室收发文件要及时登记、传阅并妥善保管,对应归档的文件要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对需要办理的文电要及时请示,跟踪督查,负责到底。领导交代的事项要准确理解、认真办理,及时汇报办理进度和结果。市委、市政府需要报送的相关材料,由各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并按时报送。局属单位的请示和咨询要依据政策,热情应答,妥善处理。发文时,凡以局党委或局名义发出的文件,均要符合公文处理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做到文字简练,语言通顺,主题突出,格式准确。并由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局长签发。所有文字材料均由各处室自行打印,交办公室文字把关并统一编发文号。印刷数量较多的材料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交机关彩印中心印刷。

5、抓好督查督办。机关各处室对所有文电都要认真办理,有始有终。对全局重点目标工作任务、市领导交办事项、群众件以及书记、市长信箱交办工作等,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对反映机关处室或局属单位班子成员问题的重点件,由局监察室负责督办;对向各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布置的任务和交办工作,实行谁布置、谁负责、谁督办、谁汇报。

6、热情接待。接待上访群众要坚持热情、冷静、认真、稳妥的原则,以政策、法规和事实为依据,不敷衍塞责,不相互推诿。各类来信、来访、来电由局办公室统一归口做好登记,交局主要领导阅示签批后进入办理程序。各办理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办结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及时反馈。

7、安排假日值班。按照国家规定和上级部署,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由各处室提名,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局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期间,要及时传达、报送紧急重要信息,处理紧急事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和本局以及机关大院的安全。

二、公物管理规定

1、机关处室所用纸、笔等办公用品以及墨粉、墨盒等电脑耗材,均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购置、登记、发放、交接。各处室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2、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贵重办公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如遇故障,办公室应请专业人员维修保养。对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应酌情赔偿。

3、任何人不得将公物私自转让或带回家中占为己有。对淘汰和更换的公物,不得随意处理,要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报废手续后,方可处理。处理费用转交局财务管理处。

4、由专人保管的公物,在人员调离或退休时,一律办理移交手续,必须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人签字,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

5、每天下班时,各处室都要自行关灯、关好门窗,同时要关闭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及电源,确保用电安全。

三、文字资料管理

1、加强图片、录像、文件资料电子版等反映机关事务重点工作、重要活动等影像资料的管理,明确由局办公室专门负责,专人管理,并及时整理归档。机关工作人员在调离或退休时,必须将涉及工作的资料交档案室归档管理。

2、图片(照片)等资料的冲印由局办公室统一扎口,各处室需要冲印图片(照片)等资料的,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冲印。

3、各处室发文或报送各种文字汇报材料时,必须提供文件、资料的电子版,视同文件、资料一起保管、一起归档。

四、执行保密制度

1、对文件的接收、登记、批转、签阅、回收都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跟踪签阅全过程,及时回收保管,按照要求定期归还、清退。

2、市委、市政府发放的绝密级、机密级文件不得复印。机密级文件确需复印的,必须请示市保密局同意;其他文件需复印的,原则上应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复印文件视同原件管理,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3、文件必须在办公室内阅办,一律不得携带外出。所有过期文件处理必须由局办公室监督,报市保密局认可,交有回收资质机构进行回收销毁处理。

4、进一步规范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实行专人使用、专人管理和物理隔离。对局机关计算机进行等级登记,计算机一律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机构。

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政府各部门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采购质量。政府集中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低于相同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的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分类制定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部门的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实行统一管理。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对政府机关新增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并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

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维修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二条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第6篇

起源

梳理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300多年的脉络,可获知其历经以下四个发展阶段,并有相应的主导理论:萌芽期:“替代父母制”;发展期:“学生人事”理论;变革期:“学生服务”理论;新阶段:“学生发展”理论。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论诞生于殖民学院时期的“替代父母制”(In Loco Parents),即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宗教式、家长式的全面管理和约束。这是高度集权下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1862年《莫里尔法案》(Morrill Act,也叫《赠地法》)颁布,600多所学院建立,学生数量激增,学校面临学生来源复杂性、学生需求多样性、学术研究与职业培养相结合等新问题。学生服务、咨询和管理等工作相继产生,学生事务管理专职人员出现。19世纪末20世纪初,“学生人事工作”(Student Personal Work)理论成为主导。1904年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校长查尔斯・范海斯提出著名的“威斯康星思想”(Wisconsin Idea),创造性地提出了大学的第三职能――为社会提供直接的服务。1937年,美国教育委员会(American Council on Education, ACE)发表了《学生人事工作宣言,1937年》(The Student Personnel Point of View 1937)的报告,这个里程碑式的报告阐明了学生事务管理的工作领域及与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之间的关系,强调把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帮助学生在身体、心智、学习、情感、社会交往、职业技能、艺术鉴赏等各方面获得长足进步。《学生人事工作宣言,1949年》(《The Student Personnel Point of View 1949》)重申了1937年报告中的观点,充分体现了对学生的尊重,要求高校树立起学生服务意识,并把学生事务管理的职能扩展为40项,赋予学生的全面发展理论以新的时代内容,如:公民责任感、全球意识等。20世纪60年代,美国高校学生数量增长速度减缓,各高校调整措施争夺生源,“学生服务”(Student Services)理论盛行。20世纪70年代,美国高校面临财政困难,公众信任危机和学生信仰缺失等方面的困境、“学生发展”(Student Development)理论以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人的发展理论为基础,受到广泛关注。它赋予学生事务管理的教育任务,促成学生事务管理的职业化和人员的专业化。

模式

目前,美国学生事务的负责人通常由副校长、副教务长或学生主任担任。美国学生事务管理充分考虑学生的需求,在学生事务工作总体框架内,各高校根据自身历史与传统的不同,其具体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有所不同。以MSU(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密西根州立大学)为例,其学生工作系统如下图所示。

特点

专业化。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实践没有停留在“经验”层面上,而是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其高校学生事务工作以高等教育学为学科依托,以学生发展为专业化的理论支撑,通过对学生发展内容及其机制的探讨,确立学生事务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深化人们对学生事务功能的认识。

学生事务管理作为专业性的职业,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等教育学、心理学、学生事务管理、哲学、管理学等领域的硕士学位,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学生事务专业人员具有稳定性,出现一批例如佩里、克林奇和伦茨等学生事务专家,专业研究领域不断加深。每个高校有专司学生事务管理的独立组织机构,根据学生群体的不同需求,设置专门的服务办公室,并配备专业化、职业化的学生事务工作队伍。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和专业训练体系。至此,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促使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

法制化。美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是通过立法和财政拨款来实现,属于间接的宏观调控。美国是法律至上的国家。大学生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自主行为权利,也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联邦和州的法律是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法律基础。美国政府利用法律手段使高校受到制约,从而使高校的教育工作不偏离基本的政治原则和方向。学校培养学生从理论上认识和接受美国制度与法律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使学生具有符合美国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所要求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

自主性。美国高校学生管理注重管理的引导作用,侧重教会学生怎样选择,而不是教会他选择什么。让学生积极组织、参与学生活动,自我反思,引导学生自主形成相应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学校有种类繁多的学生组织和社团,自发组织各项活动。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兄弟会(Fraternity)、姐妹会(Sorority)等。其活动经费除少量向学校申请外,大部分是吸纳捐款、基金等。学生组织自我管理,学校对其只提供咨询服务。学生自发形成学生政府(Student Government或Student Union),作为学生自我管理和参与并监督学校管理的机构。学生宿舍实行舍区管理方式。学生进校后不分班级,最初一年没有专业和系的概念,只有宿舍是学生相对集中和稳定的地方。因此,舍区管理能够较好地培养学生的社区意识和合作协同精神。无论在学生社团还是在舍区里,学生都能在较大程度上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尊重学生的主体性及主动性,引导学生发掘潜能,强调学生的个性、自由和快乐,对于培养大学生的责任感、独立性和规则意识有积极的作用。

人性化。美国高校的缴费制度和市场经济契约原则决定了美国高校与学生之间对等的经济关系。学生是学校教育的消费者,高校得以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是否能最大限度满足学生的需求。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尊重成长中的大学生个体,学生事务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培养全面的、独特的和负责任的人。“以学生为中心”来管理与服务成为美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核心理念。学校以平等方式对待每一种生存方式,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学生事务管理的任务是引导学生如何选择,而不是选择什么。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为学生的多元化提供咨询和服务,促进每个人全面和创造性的发展。

借鉴

美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有不少值得称道和学习的地方,但我们不能脱离中国高校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和现实境遇。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应立足中国国情,放眼世界,积极借鉴,为我所用,培植出具有自身特色的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念、理论、制度、方法和模式。

坚持高校学生事务工作的政治功能。高校学生事务工作首先应以帮助广大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即社会主义的价值观为第一要务,这是每一个学生工作者应固守的基本立场,离开这一点,学生工作必将走向歧途。

努力完善学生事务管理的学科化进程。我国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学科基础是理论一级学科和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以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为基础,汲取包括教育学、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成果,本着服务学生、发展学生的宗旨,促进理论研究不断地与时俱进。引导学生事务工作者提高学科意识和理论水平,引导学生工作由自发走向自觉。随着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传统的简单的行政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学生事务的发展要求。学生事务管理者必须强化对学生事务工作规律性的研究,才能确保大学教育目的的顺利完成。

第7篇

【关键词】企业管理;法律事务;重要性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已经被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中,而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是具有一定重要性意义的,因此企业在管理工作中也十分重视法律事务管理,由于法律事务管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企业发展受限,因此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一、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分析

1.法律可以调整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涉及到法律问题,例如在成立阶段、投资阶段、市场运营阶段以及财务管理方面都会触碰到法律事项,如果管理不当随时都有触碰法律的风险,法律风险的产生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财产以及信誉方面的损失。在日渐激烈的市场中,企业的信誉对其今后的长期发展十分重要,因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十分重视法律问题,避免因为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法律损失。

2.尊重市场经济的法制性特点

现在是市场经济时期,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发展就必须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法制经济是市场经济中的一大特征。无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还是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都需要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一些市场活动,但这比不是否认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和自由性。因此,在参与国际竞争中,提升国内市场经济法律意识十分必要,是增强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

我国企业中很多都没有建立相应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而且有些企业中对于法律事务的管理都是分派给业务部门或者下属部门分头管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并没有完善或者尚未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因此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总体较弱,对依法维护企业有关利益的意识较差,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也很差。这种现状将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使得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工作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岗位,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了管理水平的高低。但是由于法律事务管理目前在企业中并没有收到过多的重视,企业领导层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事务有关工作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在岗位人员安排上比较随意,很少会有专业人士从事这个岗位,而更多的是找内部员工进行兼职。而兼职人员管理法律事务就会出现业务能力较差的现象,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效果不提升、服务质量不到位将会严重阻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目前的情况对企业而言不仅没有节约人员成本,反而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出现。

3.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有关价值没有体现

现代管理体制中,法律事务的管理不仅仅体现在于法律有关的事务管理上,还关系到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源。但是在多数企业中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法律事务管理的价值,因此在实际工作环节中并没有提供给法律事务管理发挥其真实价值的平台。法律事务管理对于企业在发展中能够给出相应的参考和依据,保障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措施

1.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法律管理都需要企业能够给予一个正确的认识,而这种认识主要包含有3个方面:一是领导层需要加强自身对于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因为领导的思想观念影响着整个企业发展的方向以及工作重心的转移。二是需要提升整个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员工是企业正常运行中的重要部分,因此需要加强整体员工的有关意识,才能有效的改善整个企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可以通过一些培训内容加强人员与市场经济有关法律的知识普及。三是完善企业制度的制定,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定是在企业内部推行有关法律事务管理理念的前提。加强企业管理的经营机制,逐渐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从而推进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顺利进行,确保企业持久稳定的发展。

2.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

我国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因此很多企业在完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中往往会采用聘请一些兼职的法律顾问,由于这些兼职人员对企业的发展和具体情况了解的不够清楚,而且往往是在企业遇到问题之后才会被任命导致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下降。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必须要建立一个体系比较完善而且符合企业发展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确保企业发展过程中法律有关事务的秩序进行。

3.严格控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这项工作对于管理人员个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求很高,为了保障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首先必须保证法律事务管理人员的素质。企业的法律有关工作者不仅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有关的商贸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在企业对外交涉中明白自己所处的角色,如何极大的保障企业的根本利益。对于人员素质的控制首先在选拔条件上进行严格的把控,其次就是在工作中加强各方面技能知识的培训,使得人员能够更好的为企业发展效力。

四、总结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现代企业在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环节,有效提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能力的前提就是要认清法律事务管理在企业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以及限制管理水平提升的阻碍因素,只有找出阻碍原因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