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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范文

时间:2023-03-06 16:01:48

序论:在您撰写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报告

第1篇

贵州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和环保优先方针,以服务大局、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新机制,在发展中保护好青山绿水。

主动探索 深化生态环保检察的创新性认识

2013年年底,贵州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之后在省委的高度重视和省院的统一部署下,各级院积极争取,按照市州院全部设立、基层院全部挂牌、重点区域专门设立的原则,在36个检察院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内设机构,其余检察院均已与民行等部门挂牌合署办公,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机构架子初步搭建完毕,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成为省领导和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检察机关工作的一大亮点。

从工作所涵盖的内容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并不是一项从无到有的自创性工作,但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系统地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将原来分散的职能整合起来,在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河流流域和重点森林覆盖区等区域设立专门内设机构,贵州省检察院的做法确属全国首创。

这个首创,符合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先行先试的精神,也符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清镇市检察院曾提起过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铜仁、黔东南等地开展了督促环境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这也与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精神一致。

全省检察机关在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中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把思路变成方法,把方法变成经验,把经验变成机制,及时推广,带动整体,为全国和其他省做好示范。

主动作为 用法治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实效

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法治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依法履行批捕、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15件724人,批准逮捕352件476人,受理审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055件1528人,审查840件1204人。

积极查办和有效预防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开展专项查办预防,下发《关于开展重点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切实加大对环保、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人员在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贪污、挪用和贿赂等犯罪,以及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等渎职犯罪的查办力度,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和侦查摸排,加大对重大案件的跟踪督办和对下指导。

切实做好诉讼监督工作。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案监督下发通知,坚决防止有案不移不立,以罚代刑;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引导调查取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等。

及时介入污染整治,切实督促生态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及早及时介入,全面跟进督促,发出检察建议或督促令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强化源头整治。

主动出击 提高生态环保检察工作履职能力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生态环保检察工作,要从抓机制、抓信息、抓案件、抓典型、抓延伸、抓宣传六个方面找准工作抓手,抓好生态环保检察工作。

抓机制。围绕《贵州省检察机关关于发挥检察职能保障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建立牵头统筹执法办案和保证案件质量效率的工作机制,强化与公安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互通及工作联动机制,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机制等,进一步促进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

抓信息。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范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打,又要防,还要护,涉及面相当广泛。要想深入,必须要有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不仅要在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实现信息互通,而且要加强外部信息收集,善于从新闻媒体、群众举报、领导批示甚至平常生活接触中发现问题,特别要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联动互动。

唯有如此,才能及时了解有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及规划实施情况、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事件案件情况等,才能发挥牵头统筹作用,提前做好安排部署。

抓案件。生态环保检察机构要通过办理各类案件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明年开始,各级检察院一定要集中精力抓好生态环保领域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和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抓好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和,抓好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要把抓案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抓典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涵盖面广,千头万绪,如何把生态环境保护检察作为贵州检察机关的一张“名片”打造好,让优势更优,强项更强,特色更鲜明。

贵州省检察院需要结合自身优势,有侧重地突出重点,抓好典型,尤其是领导签批、媒体报道、群众关注的典型事件案件,集中力量及时查办督办,形成影响力,获取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认同,树立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的权威和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执法办案环境。

抓延伸。在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机制体制改革中,贵州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专业司法”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机制。完善行政执法部门实时执法、在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之间的联动互动;推进重点督办制和生态环境保护包保责任制。建立各级领导及企业责任制,完善履职、问责和终身追责等制度;推进生态环境环保相关信息的公开等。

全省检察机关要善于将生态环保检察工作纳入全省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中来,以办案为中心,前后延伸,打防并举,综合民事、行政、刑事各种手段,在参与各种专项活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生态司法修复等方面多花心思、多下功夫。

抓宣传。没有声音,再好的戏也出不来。要善于借力造势,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强重大情况信息报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主动与社会舆论互动,采取各种更加贴近公众生活、更加生动的方式进行宣传,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合唱中发出检察好声音,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更加重视和支持生态环保检察工作,为生态环保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选好方法 提升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效率

当前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有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生态环保案件往往敏感性很强,常常处于生态环境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统一中,不注意选择恰当的工作方法和方式,就会给我们的执法办案带来巨大阻力;二是现阶段各级院生态环保检察机构人员少,职能跨度大、业务涵盖面广,且与其他内设机构职能交叉,牵扯不清。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四个要”上做文章、下功夫。

耳朵要“灵”。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畅通信息渠道。只有耳聪目明,才能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才能抓好信息,为生态环保检察工作打好基础。

脸皮要“厚”。现在生态环境保护讲的是“综合行政,专业司法”,要跟内部的、外部的多个部门打交道,不“厚”起脸皮,了解的情况就只能停在表面上,难以深入,没有效果,久而久之,工作就难以打开局面。

第2篇

一、督察整改工作情况

XX局长、XX副局长1次深入现场检查调研,协调推进湿地公园内栽植树木及退化湿地恢复工作,并要求做好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资金预算等工作。

二、督察整改任务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共有整改任务1项,应完成整改任务1项,按序时推进1项,问题是“回头看”反馈任务十四:“第一轮督察指出,省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管理等方面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履职不严不实问题。整改方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推动从源头、体制机制上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但督察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虽然在这些方面开展了工作,但责任压得不实、工作浮于表面,整改推进比较被动”。

市林业局整改措施:“加强水库区域内涵养林的保护”。

现阶段XX水库林场正组织人员进行湿地公园内涵养林树木补植及退化湿地恢复,总面积为11.473公顷。生态监测保护系统已完成规划正在组织实施。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3篇

成立专门机构

开辟“绿色通道”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4月24日正式授牌后,省检察院迅速行动,于4月30日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座谈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必须以积极和坚决的态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内设机构的组建和工作开展。截至5月26日,全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省院、7个地州院和10个县级院的专门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组建工作,并配备一批政治业务素质强的检察人员。

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构成立后,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普通刑事案件批捕、工作,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预防工作,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均集中由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承办,开启了生态司法“绿色通道”。

查办案件依法履职

“抓好破坏环境资源立案监督工作、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摸排查办工作和督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工作,力争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4年年会召开前,查办一批在生态领域有影响的案件”。4月30日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座谈会,确定了当前工作任务,明确提出对影响重大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并采取一般案件重点审查、较大案件专人审查、重大案件专案组审查等方式,整合办案力量,形成生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今年1至5月,全省检察机关快捕快诉了一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其中批准逮捕225人,提起公诉545人。

贵阳市花溪区湖潮乡村民孟某某为在征地建设中获得巨额补偿,毁坏贵阳市环城林带18.8亩防护林,改种桃树苗,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贵阳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从快批捕了孟某某。

为落实省委打击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破坏资源环境案件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要求,省检察院还于5月13日下发了《开展重点查办和预防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对生态职务犯罪线索进行摸排,加大查办和预防生态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摸排掌握了一批案件线索,有的已进入司法程序。

加强调研强化监督

为落实省委关于监督支持环境保护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还注意深入分析案发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铜仁市检察院针对群众反映的水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及时进行走访调查,介入环保监管领域,与该市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住建局和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就治理污染问题召开座谈会,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建议,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清镇市检察院组织开展林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形成《林业生态调查报告》,得到清镇市生态文明建设局的高度重视。

今年3月,贵州省检察院部署为期8个月的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4月28日又下发《关于强化立案监督严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通知》,再次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案监督工作进行部署,要求认真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线索,依法及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监督有关部门立案侦查。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已监督有关部门立案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4件26人。

探索新路实在服务

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全省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生态检察工作新机制,着力推进生态检察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

省检察院到环保厅、林业厅等生态环保执法部门进行走访,了解行政执法案件受理和处罚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作机制,共同研究环保、林业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衔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清镇市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制定《清镇市生态保护公众、行政、司法三联动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等制度,与法院共同制定《生态补偿量刑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有效恢复受损植被的被告人实行宽缓政策,实现了刑罚打击、教育和补偿等功能。

清镇市流长乡中街村村委会支书金某等8人为鼓励、扶持部分村民发展养殖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集体研究决定将该村集体林场内的1498棵杉木砍伐。清镇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及时与林业部门联系,督促金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补种被毁掉的林木。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结合犯罪嫌疑人补种被毁林木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况,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第4篇

一、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年度考核任务全面完成。市对县各项考核任务均圆满完成。(二)中央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工作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查提出的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问题,已于2017年12月完成提标改造工程任务。生态环境部专项督察交办的1个水源地环境问题和水上乐园整改工作已按期全面完成。(三)环境质量逐年改善。根据省的2016年、2017年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报告,我县连续两年EI值分别为82.41、83.54,结果均为优,2018年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评价(∆EI)为0.53,生态环境质量排名保持全省前列。(四)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年,全县境内没有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或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一)生态空间不断优化。结合县域实际制定了《县国家主体功能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试点示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红线、发展布局和保护措施,提出8项目标、99项指标体系。完成空间规划(送审稿)、《县环境保护规划》(2014-2020)及生态红线划定方案编制,三线一单编制加快推进,完成《制定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构建起生态建设与管理、保护与开发“四位一体”的发展格局。(二)生态经济蓬勃发展。我县利用自身生态优势,不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经济结构,绿色产业发展体系加速成型,三次产业结构为13.8:56.1:30.1,其中,服务业增加值17.85亿元,增长7.5%,一、三产业占比逐年提高,呈现质量向好、结构更优、活力倍增的良好态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为0.393吨标煤/万元,同比下降3.2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75.2立方米/万元,达到省级考核要求。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为60万元/亩。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农业源污染治理成效明显,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96.72%。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100%。2017年我县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整县环评,我县种植的所有农作物均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达到100%。(三)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截止2019年10月,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2.95,在全省127个县(区)中排名第九,在陕南地区32个县(区)中排名第九,岚河、大道河出境断面水质长期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以上标准,流域地表水优良率达到100%。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主要污染物减排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自开展国家主体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以来,我县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评价(∆EI)始终保持稳步变好趋势,2018年∆EI为0.53,评价结果为优,全市排名第三,2019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各项资料已报送省厅审查评分。全县森林面积155697.6公顷,覆盖率达到79.6%。林业用地规划占比89.41%,境内重点物种收到严格保护,外来物种入侵不明显。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全面建立。(四)生态生活全民共享。坚持从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和痛点问题入手,广泛传播绿色生活理念,加大资金投入。目前,县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100%,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100%。完成镇级污水处理厂11处,垃圾填埋场6座,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6.16%,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累计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总数达到91个,整治率达到72.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5.18%。下大力气推行绿色生活方式,普及节能、绿色、环保的生活理念,积极推广环保建筑材料,新建节能建筑比例达到40.7%,新建绿色建筑工作已全面开展;大力倡导绿色出行,推广公交、新能源汽车等绿色出行工具,公众绿色出行率达到52%;政府制定采购目录优先绿色产品,政府绿色采购比例达到98.32%,全县节能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69.35%。(五)生态制度不断完善。2017年,我县实施了《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规划》(2017-2020年),全面启动了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工作。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制定了《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办法》,将生态文明建设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干部考核和选人用人提拔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单项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制定了《县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县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损害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得到进一步落实。2018年以来,共立案查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纪违法案件22件22人。其中:保护生态环境工作中履职不力、责任未落实类立案查处11人;非法捕猎破坏生态资源类立案查处4人;企业及个人污染破环生态环境类立案查处6人;秦岭生态环保问题整治和大棚房整治期间企业违规占用耕地类立案查处1人。严格落实“河(湖)长制”,积极把实践经验化为制度成果,探索创新了河道管理河长+警长+督查长“三长治河”模式,先后被央视、国土部简报、《人民日报》和省委《改革工作动态》等重量级媒体报道。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全面开展,今年新完成民主镇、滔河镇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年度固定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全面完成,环境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省级生态文明示范镇创建比例100%,经对标自查全部达标;省级生态镇创建命名比例达到66.6%。(六)生态文化全面普及。注重发挥文化的引领推动作用,以生态文化普及抓手,积极传播正能量,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程度、政策力度和实践深度。全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率每年都达到100%。同时,通过生态文明“六进”系列宣传活动,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知晓度和满意度分别达到91.4%和92.4%。

三、创建信息公开情况

按照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要求,我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了创建规划和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创建工作动态。

第5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于今年6月至8月,在去年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跟踪检查是对政府工作的有力支持和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做好配合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配合做好生态建设和环保执法跟踪督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配合做好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跟踪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配合做好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跟踪检查工作,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第七次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市第五次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打造生态*、和谐*的目标,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通过这次跟踪检查,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自觉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要加强依法行政,结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全面实施*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市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治理行动方案,严肃环境执法,认真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推动解决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去年省、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中提出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要统筹城乡环保工作,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结合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整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突出工作重点抓好自查自纠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部署和要求,本次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自查自纠。

(一)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整改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依法行政,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三)曹娥江流域环境综合整理的进展情况,统筹城乡环保,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以及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方面的情况;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

三、认真做好跟踪检查的各项配合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监督政府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执法跟踪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的执法声势和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开展生态市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为执法跟踪检查创造良好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抓紧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和整改工作。

(三)明确时间,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配合跟踪检查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有关工作。

1、6月份,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重点检查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检查,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坚持边查边纠,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根据省政府的要求,该项工作各地正在进行中,各地应于7月6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市环保局;

第6篇

关键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公益诉讼行政司法协作环境污染专项基金

〔中图分类号〕K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5-0125-04

在党的十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具体到我国中部地区,对于秦岭北麓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管与保护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秦岭北麓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现阶段该地区仍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监管治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缺陷:

1.信息传递缓慢,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性

从秦岭北麓地区几起典型的案件处理情况来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经济利益、人际关系的纠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积极主动性。以秦岭北麓202栋违建别墅为例,早在1997年就有新闻媒体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在其后几年间违建别墅数量又陆续增加到200余栋,但直至2014年在批示下当地政府才开展整治活动,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开展违建别墅拆除工作。①又如秦岭北麓地区长期存在的非法挖沙采石现象,除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外,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能也是导致该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近日来,因对秦岭北麓河道非法采砂采石监管不力,渭南市多名行政人员被给予行政处分的报道,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行政机关在自然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作为的现象。②

2.行政权力分散,各机关之间权责不明

现阶段,承担秦岭北麓地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三方,即各县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办)及市区县秦岭办。然而,多权责主体的设置使行政机关之间权属不明,不利于各机关积极

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以各县行业部门为例,各区县的农林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以及各街道办、各区县秦岭办等均为有权机关,究竟由谁来主要负责,权责不明,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再加之秦岭北麓地域范围广袤,仅西安段沿线地区就涉及蓝田、长安、户县、周至等多个区县,各区县之间往往是各管一段,不仅不利于统一安排管理,对于一些区县交界处也失之监管。

3.常态化监管不足,行政处罚效果有限

从各个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来看,秦岭北麓地区缺乏常态化的监管。各行政机关在开展各类专项活动时,该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能得到较为明显的恢复,但在专项活动结束后各种乱象往往又再次滋生。相关区县及执法部门的处罚方式也是重形式、轻效果;重罚款、轻处理,行政机关在巡查发现违法现象后,往往仅通过下发停工通知书、案件移交单或其他行政处罚命令的方式进行处理,缺乏后续执行监督问责机制,监管责任落实难以完全到位,导致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违法乱象在处罚后仍时有发生。

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体分析

通过前文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单纯依赖行政执法已不足以有效遏制各类环境污染行为。因此,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力度,其中检察机关是我国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主体。

1.域外理论借鉴

从域外各国的相关规定来看,早在197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中就设置了公民诉讼制度(citizen suits),该制度规定了广泛的原告范围,任何人均可针对空气污染行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结合各州的法律规定来看,其原告范围也包括一些行政机构以及检察官。陈冬:《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1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巴西在1981年颁布的《民事公益诉讼法》中规定,环境保护是一种公共利益,授权普通市民、符合规定的环保组织、检察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可以代表受到损害的环境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艺术、美学、历史和景观价值在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李挚萍:《环境公益保护视野下的巴西检察机构之环境司法》,《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除此之外,在英国,总检察长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总体保护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危害公共利益者可以提出告发人请求诉讼。刘佑生、石少侠主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第417页。在日本,检察官也通常被认为是以公益代表者的形象出现在法庭上的,其职权更多体现在维护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孙乾、刘立宪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第344页。从上述域外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身份已经得到了多数国家认可,而且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法律及判例中明确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2.法律基础分析

在法律规定层面,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内,着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如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隐藏在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等等。为此,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意在促进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有效联接,加大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民事领域,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在立法中_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为检察机关以民事、行政诉讼主体身份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理论界曾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民诉法55条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否包含检察机关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翟建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程序性问题探析》,《政法学刊》2010年第8期。但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章礼明:《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法学》2011年第6期。但随着对于公益诉讼制度探讨的逐渐深入,多数学者倾向于赞同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建议应从立法层面赋予其合法的主体身份地位。顺应这一理论研究现状,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并规定了相应的诉前程序。至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参与环境保护诉讼,均具有合法的依据。

三、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势

1.检察机关较之行政机关更具积极主动性

行政机关作为自然环境保护的主体,由于其机构设置,执法力量较为分散。“执法主体多、各部门分割执法的多头分段式管理工作格局,容易导致工作衔接不到位,各部门相互扯皮推诿,执法手段软弱,执法权威性不足,难以实行协调高效的科学执法体系,导致很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查处和追究”。宋寒松:《当前环境保护和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角看》,《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第6期。也有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对当地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怠于行使职权,致使环境污染现象难以遏制。而我国检察机关从组织机构设置来看,力量更集中、更统一;从职责范围来看,检察机关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更具积极主动性;从主体身份来看,检察机关较之其他行政部门更独立,更有利于抵御地方保护主义,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地方政府行为。

2.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更具有多样性

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领域负责直接打击环境犯罪案件。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诉前程序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民事诉讼领域,首先,检察机关可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建议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次,在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再次,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或者没有适合主体提讼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而在行政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可对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经诉前程序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见,在民事、行政领域,检察机关主要承担着监督者的身份,督促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积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于“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的公益案件,由检察机关担起来”。谢文英、王治国、郑博超:《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有独特优势大有可为》,《检察日报》2016年11月8日第4版。

3.检察机关参与更有利于全面处理各类案件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事件背后还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渎职犯罪案件,在有些案件中还存在与渎职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数据,仅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就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82件,渎职犯罪603人。王涵:《反渎职侦查在环境污染领域面临多重挑战》,《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5月5日第6版。这些环境污染事件往往造成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单纯依赖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难以充分深入开展案件调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自然环境保护,更有助于全面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尽早发现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贪贿犯罪、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强化环境污染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之建议

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于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较为成熟,因此,笔者在此主要从民事、行政领域探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1.强化行政检察机关协作

奈夜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来看,在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检察机关主要处于监督者的地位,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支持相关机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来推动各主体开展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从目前实践中的数据来看,也基本肯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者身份。“报告显示,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讼案件42件”。蒲晓磊:《试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1710件》,《法制日报》2016年11月7日第2版。因此,要真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避免检察机关的建议成为“橡皮图章”,就需要强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司法协作,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笔者认为,首先,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上传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保证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化、透明化。其次,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在一个月内及时开展各项整治工作,遏制环境污染案件所带来的侵害,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书面回复。再次,对于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加强与该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于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办案经验总结及时向该机关告知,确保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质量。

2.采取多样措施鼓励民众积极参与

目前,我国民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以及环境监管的参与度仍略显不足。特别是秦岭北麓沿线地区村民,受经济利益驱使,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制定一系列措施来鼓励民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打造全社会共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良好局势。首先,检察机关可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宣传等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使民众认识到自然环境保护与其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提高民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其次,检察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的线索应积极受理、认真查实,深入摸排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自身监督职能。最后,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公众举报小额奖励制度。扩宽环境污染案件信息的来源渠道,弥补单靠行政机关及自身进行监管的人力资源缺口。

3.设立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基金

环境污染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环境污染情况鉴定以及环境恢复费用评估等问题。但目前,我国现有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数量较少,环境污染鉴定费用较高,为公民个人以及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一定经济压力。可以预见,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展此项工作,如福建、山东等省份均已设置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因此,应考虑在全国范围继续推进该专项基金的设置,专门用于支付污染损害鉴定费用及环境恢复评估费用。基金资金可通过企业募集、政府拨款以及环境污染案件赔偿等多种渠道汇集,并设置专门的审计人员负责审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于在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败诉的污染企业,应由其承担诉讼伊始所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其所缴纳的赔偿或罚金,应通过一定的流转程序再汇入基金账户,确保资金的循环流动及合理利用。基金资金的使用应保证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避免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归于地方财政后“易进难出”的问题。

4.加强检察机关的人员配置及理论培养

第7篇

引汉济渭工程作为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在带来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同时,因为地理位置特殊、占地面积广、工程建设期较长、搬迁移民多及扰动较大等因素,难免会在工程建设期间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1.造成影响的范围和原因

(1)工程区涉及自然保护区多引汉济渭工程横穿秦岭,黄金峡和三河口水利枢纽,地处秦岭腹地,工程建设区涉及了多个自然保护区,建设期间难免对环境保护造成一定影响。据统计,工程涉及陕西天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汉江西乡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陕西周至黑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3个国家级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和2个种质资源保护区。(2)工程区动植物资源丰富秦岭跨越甘、陕、豫、鄂4省,是我国南北地质、气候、生物、水系、土壤五大自然地理要素的天然分界线,也是我国中部最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由于工程地处南北植物区系的交汇过渡地带,涉及范围内生物资源、植被类型十分丰富。据统计,野生动物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极危物种的有9种,濒危物种有16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17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78种。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5科47属53种,其中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的有11种,包括银杏、南方红豆杉、伯乐树等,其余43种均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植物,其中云南苏铁、绒毛皂荚、水松等皆为栽培种。(3)搬迁安置移民人口多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将计划对黄金峡和三河口水利枢纽实行移民搬迁安置,众多人口搬迁扰动和移民聚居区环境污染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据统计,引汉济渭调水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涉及西安、汉中、安康3市的周至、洋县、佛坪、宁陕4县,规划水平年共需搬迁移民总人口10375人。其中:水库淹没影响移民9779人(黄金峡水库5254人,三河口水库4525人),工程占地移民596人。规划建设农村集中安置移民点16个(洋县10个,佛坪县2个,宁陕县4个),集镇迁建移民安置点4个(洋县金水集镇、佛坪县十亩地镇、石墩河集镇、宁陕县梅子集镇)。

2.影响内容分类

引汉济渭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即弃渣、废水、废气、噪声、生态等扰动造成的影响。引汉济渭工程主体工程中坝体开挖、隧洞开挖产生弃渣,可能发生水土流失风险;施工中洞内涌水及砂石骨料加工、施工废水可能产生废水污染环境;施工中机械、车辆可能产生废气及施工区扬尘污染;施工车辆、机械、爆破产生噪声污染;施工区产生扰动及地表植物破坏等影响。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功在当代、利在当代,而且事关子孙后代福祉,关系陕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大计。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做到既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又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是整个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也是抓好生态环保的核心所在。

二、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目标和任务

引汉济渭工程环评文件于2013年12月获得环保部批复,根据批复的环评文件要求,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区及移民安置区“三废”按照设计要求处理后达标;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修建黄金峡鱼道、鱼类增殖站、修建生态下泄水设施,修建三河口捕捞过坝设施、分层取水设施、生态下泄水设施及人工鱼巢等;对受影响的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对施工迹地、弃渣场等进行植被恢复和绿化,最大限度减免施工及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总投资为6814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静态投资45000万元,水土保持投资23140万元。

三、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措施

1.分析症结,把握关键,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1)建立长效机制,树立常态管理意识工程建设期较长是引汉济渭工程又一个特点。按照工程规划,工程现状水平年为2007年,近期设计水平年为2025年,多年平均年调水量10亿m3,远期设计水平年为2030年,多年平均年调水量15亿m3。从2015年算起,到全面竣工仍有15年,如何长期抓好施工期间生态保护工作,是一个需要破解的问题。因此,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任务及目标,树立长期管理意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好常态化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效果保持高水准、形成新常态在管理中非常重要。

①分析研究,抓住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做好5个方面控制工作。一是水污染控制。主要是建设砂石加工及废水处理设施(竖流式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处理后回用,禁排;建设生活营地污水处理设施(化粪池+生物接触氧化+消毒+过滤),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禁排;建设拌合站碱性废水、车辆机械维修含油废水处理设施(隔油池+中和池+沉淀池+多介质过滤器),处理后回用,禁排。二是大气污染控制。拌和站料仓封闭,散装材料进行密闭、围挡、覆盖;施工区配备洒水车;无雨日对汽车行驶路面勤洒水,每天3~4次,重要干道非雨日洒水不少于4~6次。特别是在两侧有居民点的道路段应更加注意洒水降尘。三是噪声污染控制。在公路两侧居民点设置限速标志。对受交通运输影响而声环境超标的居民点修建隔声措施,发放噪声补偿费。四是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弃渣定期运送至按设计确定的弃渣场,沿途严禁随意抛洒石渣。堆渣时要“先挡后弃”。弃渣完成后,及时进行平整、覆土和复耕或绿化。在施工区配置大容量塑料垃圾桶,收集各处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严禁随意弃于河内。设专人定时进行施工区卫生清理工作,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定期清运。五是生态流量控制。在导流洞进口封堵塔闸门后侧墙上设置旁通管,下放最低需要的生态流量。在三河口水利枢纽、黄金峡水利枢纽分别建设不设阀门、不受人为控制的生态放水管,保证下泄生态水量不小于设计标准。

②长远计划,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使环境保护工作与社会需求形成有机统一。一是提供组织保障。建立组织机构,安排专业人员负责管理,为专职、长期、高效管理提供组织保障。二是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环境保护相关人员培训教育,不断补血增能,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使管理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更好地履职履责,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以期符合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三是前后结合统筹管理。统筹兼顾建设期与建设后供水期的环境保护工作,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环保工作管理和成效具备连续性。目前,引汉济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设立了移民环保部,对环保工作专职管理,为长期性、常态化管理奠定了基础。(2)抓住关键工作,兼顾全面管理把握环保工作关键点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针对人民群众“求生态”“盼环保”的想法,对干净水质、绿色食品、清新空气、优美环境等越来越迫切的需求,对引汉济渭工程环境保护工作加以梳理,按照“分类区别,突出主要矛盾,统筹兼顾”的原则,不断摸索,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

①加强陆生生态保护,重点是珍稀保护动、植物及古树名木。一是做好施工方式和时间的计划,避免在晨昏和正午爆破施工,以减小野生动物噪声驱赶影响。施工期间加强取土场、弃土场、弃渣场防护,最大限度保护动物生境。在林区边的路段加密绿化带,防止灯光和噪声对动物的不利影响。二是对施工人员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严禁猎杀捕食野生动物。三是施工临时占地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尽可能地增加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②加强水生生态保护,重点是加强珍稀保护鱼类的保护。一是妥善处理工程弃渣、废水和生活污水。施工时防止施工废水直接进入河道。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面积,保护湿生植物和底栖生物。二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要避免在鱼类产卵期间进行夜间施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严禁非法捕捞;施工期对粘性卵鱼类产卵场保护,主要是应尽量减少对产卵场的碾压占用,尽量保持其完整性,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卵场的功能性。三河口水库采取捕捞过坝、分层取水、人工鱼巢、引水区鱼类保护措施。三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结合水保措施,尽量减小开挖、取料对地表的扰动。保存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熟化土,为植被恢复提供良好的土壤。根据工程造成的林地损失量,在异地栽培不少于原面积的林地。加强植物保护的宣教工作,严格执行秦岭保护有关规定,征地范围之外的林木严禁砍伐。四是将三河口水库受影响的7株树龄在100~250年之间的古树,除银杏采取一级保护外,其余古树均采取三级保护。

③加强黑河水源地保护。一是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临时用地、弃渣、排放污水。施工废水禁止随意排放。5、6、7号支洞对外运输道路紧邻黑河水源保护区,施工弃渣运输过程中应及时对施工受损路基及河岸进行整治修复,防止雨季水土流失污染王家河水质,影响黑河水源地质量。二是保护野生动物,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高噪声。设备夜间施工,施工车辆在保护区内尽量减少鸣笛。三是选择当地优良的乡土树种草种为主,表层熟土回填至植被恢复区内。施工结束后,进行施工区植被恢复。四是施工期和运行期加强对大鲵、秦岭细鳞鲑等保护动物的生境质量及种群变化情况的监测。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禁止施工人员惊扰、伤害保护区的大鲵、秦岭细鳞鲑及其他野生动物。在保护区设置7km围栏。支洞钻爆施工建议采用乳化炸药,减少爆破震动和噪声对大鲵、秦岭细鳞鲑和黑鹤的干扰。五是建设陕西周至黑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陈河监督监测站,选择典型的监测样带,对黑河湿地生态系统及保护物种种群及生境质量进行监测。

④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一是临时占地要采取“永临结合”的方式,尽量缩小范围,减少对林地的占用。二是采用乳化炸药进行支洞钻爆施工,减少爆破震动和噪声对大熊猫等保护动物的干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高噪声和强光设备在夜间施工。施工废水禁止随意排放,保护麻河湿地水质。三是施工结束后,对施工道路两侧、工区进行植被恢复。树种、草种的选择以当地优良的乡土树种草种为主,适当引进新的优良树种草种。四是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在保护区设置宣传碑,禁止施工人员惊扰、伤害保护区内大熊猫及其他野生动物。五是建设陕西天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周至保护区监督监测点,选择典型的监测样带,对保护区保护物种种群及生境质量进行监测。

⑤加强移民安置环境保护。一是移民搬迁安置要按照远离一级水源保护区原则选点建设,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第二次搬迁。二是建设移民安置区污、雨水收集处理设施,配备垃圾处理设施。三是进行三河口和黄金峡库区的库底清理工作,砍伐水库淹没线下所有林木,拆平移民搬迁后的房屋、圈舍、厕所、坟茔等,并按照移民搬迁安置验收相关规定进行卫生处理并达标。

2.多措并举,加强管理,切实推进工程区环境保护工作向前迈进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为了促使引汉济渭工程成为“天蓝、山青、水绿”的典型工程,公司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将2015年确定为“环境保护年”,明确了工程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规范了环境保护工作的程序。

①制定《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建立管理制度,督促各施工单位切实落实环保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②制定《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基金管理办法》。建立考核机制,激励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以环境保护目标为导向,转变作风,有效执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部门间相互协同和各层次管理责任的落实。

③编制《陕西省引汉济渭工程施工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建设区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④管理部门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环境保护长效监督检查机制。由移民环保部牵头组织,每月对所有施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于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水土流失事件的单位,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严格限定今后参与引汉济渭工程建设,以此促进施工单位切实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意识。

⑤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标段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各施工单位按照各标段的特点,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要求,认真编制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经过审核、评审后,作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管控依据。(2)做好环境保护工程措施的落实规划

①明确管理目标。一是维护工程所在江段现有水域功能,保护施工期黄金峡库区、三河口库区、输水沿线水环境质量不低于现状水质。二是工程涉及河段水质目标为Ⅱ类水,或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段,现状水质为Ⅱ类水的,施工期间废污水应禁排;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段,现状水质未达到Ⅱ类水的,施工期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88-1996)一级标准。三是在施工期间,按照《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控制施工场地作业噪声,并将施工生活区和交通干线公路旁的噪声控制在《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范围内。四是控制施工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植被破坏活动。五是做好施工区迹地恢复和临时用地恢复。

②分解管理任务。一是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落实制定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相关环境保护条款,保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工程施工文件。二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及法规条例,对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三是编制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开展环境监测,整编监测资料,建立工程生态与环境保护信息库。定期编制环境质量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四是加强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汇编施工期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提出控制施工污染源排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提出施工期水质保护、水土保持、土地资源保护、水生物保护、植物保护和生态景观保护的具体要求,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提出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保设施实施进度。五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环境监理部门,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纠纷和环境污染事故。会同地方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督与检查,监督施工合同环境保护条款的执行情况。六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工程环境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协同环境监理单位,监督安置区环保措施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