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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消费税改革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
对航运业而言,船舶使用的成品油主要是船用燃料油和柴油。船用燃料油为动力油,而柴油主要用于船舶发电,两者的比例约为9:1。根据目前情况,船用燃料油征收燃油税的可能性不大,而柴油由于占比较低,其价格上涨对上公司业绩影响不大。
对航空业而言,由于航油不属于燃油税征收范围,故开征燃油税对航空业没有影响。考虑到航油占航空公司总成本的比例已高达40%,随着国内航油价格的下调,将有利于缓解航空公司经营压力,对航空公司形成利好。
论文关键词:贵州卷烟,税收负担率,重税控烟,贡献率
一、我国烟草行业的税收制度。
(一)、烟草业涉及的税种较多。
我国的烟草业通常是指烟草种植业、烟草制品业、烟草制品批发业。也就是说,烟草业涉及三大产业。目前,我国烟草业涉及的税收包括烟叶税、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各税种。其中,烟叶税、消费税是对烟草业影响最大和最直接的两个税种。
烟叶税是农业税里惟一现存的税种。200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1994年1月1日起,国家把对卷烟征收的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烟类产品的消费税采用从价计征办法,1994年确定的消费税税目为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税率分别为45%、40%、40%和30%,其中甲级卷烟暂减按40%征税。1995年7月1日起,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甲级卷烟(含进口卷烟)50%,乙级卷烟40%,丙级卷烟和雪茄烟25%,进口卷烟50%。2001年6月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税率调整为45%、30%、25%和30%,同时对所有类别的卷烟实行从量计征,税率为每箱150元。2009年5月1日起,甲级卷烟、乙级卷烟、雪茄烟的税率分别调整为56%、36%和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次政策调整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按照我国的分税制体制,烟草行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其中,增值税收入是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企业所得税实行增量分成,由中央和地方分享;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地方无权分享。
(二)、烟草业税收收入较多。
就近些年来说,烟草业甚至是国内最大的单一税源。从全国层面来看,2006年,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有关数据整理,全国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234.1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5%。从省级政府层面来看,2006年,云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390.91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48.81%:湖南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208.97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8.94%;贵州烟草业的税收收入为86.36亿元,占该省全部税收收入的22.96%。
另外,烟草业税收在其涉及的各个产业里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07)》的数据测算,2006年,烟草制品业税收收入为1819.46亿元,占制造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2.29%,是制造业最大的税源;烟草制品批发业税收收入为373.25亿元,占批发和零售业税收收入的比重为7.46%,是批发和零售业最大的税源。
二、贵州省烟草行业主要税种负担率分析。
(一)、增值税。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额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行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为:
行业增值税税负=行业实缴增值税额/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100%
作为普通研究人员,笔者无法获得行业计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准确数据,无法复制上述计算方法。但从规律性的角度考虑,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可以起到类似的效果。因此,笔者设计的增值税负担率如下:
增值税负担率=本年应交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00%
表1贵州工业企业与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比较单位%
贵州省全部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贵州省烟草加工业增值税负担率
负担率差异
2001
8.51
9.42
0.91
2002
6.4
9.81
3.41
2003
5.88
8.31
2.43
2006
6.02
11.18
5.16
2007
5.83
现行消费税中有十四种商品需要缴消费税。首先对于酒类来说,其中的黄酒若作为料酒也要征收消费税存在不妥,料酒与酱油、米醋等属于同类必需品,以此类推,应该与酱油、米醋一样无需缴消费税。提议分类别计征,有的需要征收有的不需要征收。消费税应该实现它对高收入者征税,低收入者不征税,降低贫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消费品中一些必须的生活用品是可以不用征税的,这样不仅可以降低低收入者人员的负担,而且有利于贫富差距的缩小,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
在经济学上关于供需平衡的观点,以及价格高了需求量就下降,价格低了需求量就增加。而在中国的实际市场上存在相反现象:就酒来说,对于当市场上酒价格上涨时,对酒的需求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增加了。解释这一现象要从中国自己的特殊情况来分析,中国有着深厚的礼仪文化,礼尚往来乃是继承下来的传统习俗,无论是亲朋或是好友之间,这种礼仪在所难免。每逢佳日更是需要拜访串门,自然要送佳节贺礼。在一般人看来,酒的价钱越贵,那么收藏价值或是当作礼物就越具有价值,这时对于酒价越贵越有收藏价值的酒也许就会销售一空,供不应求。或是收藏者们买来收藏,当作购买性投资,等几年之后价格再上涨然后再转让卖掉赚取一笔差价,以及外包装特别美观的酒,已经是当作一种收藏艺术品的酒。因此,对于这样的酒类――高消费的酒类可以提高税率。
从白酒角度来看,问题很多,也比较严重。从事白酒生产的企业税负均高于其他普通工业企业,加之企业有一定规模,每年纳税数额大,对当地财政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有居功自傲的思想,认为地方财政缺其不可,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给予大力支持。同时,白酒生产企业是不少区县的支柱经济,而且短时间内当地经济结构难以调整,因此当地政府对白酒企业也十分重视,对白酒生产企业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得税务部门在执法中遇到较大的阻力,使企业实际税负无法到位,这也使白酒生产企业产生大量欠税。因此,有必要改白酒消费税由中央税到共享税。
从香烟角度看,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据相关测试表明,一盒烟三分之二是税,但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者并不清楚价格中包含了多少税。因此,建议把消费税改成价外税,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到价格所包含的税。比如,一包烟如果是90元整,那么60元整是税,30元整是价钱,这样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的税法意识,也限制了一些消费者的购物欲望。从税法的角度一定程度上来限制人们吸烟,把消费税价内税完善成价外税的同时提高税率,不仅让消费者提高纳税意识,更让消费者心理产生微妙的变化,在买烟时要交比较高额的税来限制消费者买烟的需求。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这就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透明度高,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香烟消费政策导向,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还能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我国的卷烟消费税虽然是中央税,但仍与地方财政收入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产烟大省。这就导致地方政府受烟税收入利益的驱动,必然会加大对本地卷烟企业的行政干预和保护力度,甚至实行烟草市场的地方封锁来发展地方品牌。地方政府的这些做法给外地烟草制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了壁垒和障碍,严重影响了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烟草大市场的形成。总之,在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卷烟消费税的税制设计及与之相关的财政分配方式,已严重制约和影响到我国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应该改烟草消费税中央税为共享税。
从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联想到上万元的LV包、高档皮带、高档家具、高档服饰等,这些也是属于高档奢侈的消费品,却没有纳入征税范围。是不是应该对这类物品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对于超过标准的高消费物品也应该纳入消费税当中,并制定相应的税率。而对于小汽车来说,品牌高档的汽车征消费税合理,但是对于奇瑞QQ、熊猫等价格低,消费者主要用来代步用的车子没必要再征收消费税,这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是必需品。车子代替了自行车代替步行的作用,并不是奢华浪费的消费。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严重,对不同排放量的汽车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消费税税率,对于小排量的车税率低,对于大排量的车提高税率。针对汽车消费税在生产环节一次性课征,不利于充分发挥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功能,可以考虑将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销售环节。对纳税环节的调整不但能扩大税基,增加财政收入,还可以使消费者切实享受到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变化,实现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更有效地加强消费税的征管与其导向功能的实现。与汽车有密切联系的汽车轮胎,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在零售环节征税不同,中国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汽车轮胎装在汽车上,在生产环节缴纳税可行,如果汽车轮胎装在卡车上,卡车相当于固体资产,此时会扭曲卡车的成本。因此,对于汽车轮胎是否都应该在生产环节征税值得质疑。
从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角度来看消费税的征收。随着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节能减排成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为合理引导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我国政府继2006年4月1日对原有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最大规模的调整后,又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燃油费改税,同时提高了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这些举措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税收制度向促进节能减排、与环境更友好的方向转化。但是,相对于我国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状况,与消费税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费税在促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力度仍显不足。另外,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在提高税率的基础上应逐步达到禁止生产,因为在生产环节征收5%的税率太低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一次性木筷被广泛使用造成森林大量破坏性砍伐,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实木地板的征收也同样存在此类问题,对其征收都体现了节能的意识。对资源的耗费及其对环境污染程度不同的产品和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的税率要有差别。消费税本身最主要的特点在于通过对课税物品的选择以及不同物品的税率高低和同类物品的税率档次的差别设计,以体现政府的不同经济政策调节意图。强化消费税制度的环保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责任之一。消费税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而科学的环保税则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也需要高效率的征税机构,这些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成本实在太高,而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既可实现税收推动环境保护的功能,也较适合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并不高的基本国情,因此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环保功能对于我国有着既现实又有效地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功用。
根据燃油税的有关政策,缴纳燃油税与机动车的耗油量成正比,多用油者多纳税,少用油者少纳税。这将促使车主减少用车,多考虑节约用油,这也符合国家所倡导的制止能源浪费,构建节约型社会。成品油和汽车是一对互补性商品。当成品油的价格上升时,燃油税也缴纳得更多,高耗油汽车的需求就会下降,小排量、低能耗的经济型汽车自然成为首选。汽车生产商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也会花大力气开发节能汽车,将有利于汽车技术进步,这样形成的汽车产业的产品结构也更适合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政府应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发,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为重点,在对私家车鼓励购买,限制使用的同时,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城市交通总体规划,加快交通网络建设,引进先进技术改造交通指挥和通讯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在各主要城市形成包括普通道路、城市快速路、地铁、轻轨在内的公共交通系统,为居民出行提供方便。
综上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适度修改征收的范围,对于一些已成为必需品或常用品的货物无需再征收,而对于一些高档品则需要加紧征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补偿机制,降低消费税调整对某些行业的不利影响。比如,增加一些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档住房、高档家具、高级包,以及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的其他资源供给缺乏的产品。课征消费税可能会导致依附于高消费的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的赢利能力下降,从而起不到平抑贫富差距的初始目的,甚至可能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如汽车消费税改革应该综合起来考虑,要想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最直接的还是燃油税的征收,这使节能和环保与消费者的支出直接挂钩,能有效地改变汽车消费结构。实际上,排量、油耗、环保三者并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仅靠消费税的调整,并不能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
其次,拓宽课税环节,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还应推广到批发、零售、商品交易环节以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例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价高利大、需要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消费品,实行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办法,以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避税或地方利用利润转移挖走中央财政收入。
再次,消费税实行价内税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使消费者在选购消费品时,不知道负担了多少税,起不到引导消费的作用。因此,建议逐渐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不应仅局限在生产和进口环节,还应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 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可以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规范计税价格核定方法。应从调整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和办法入手。建议比照增值税的规定,对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直属分局,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最后,健全消费税法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立法原则,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还不能适应消费需求结构的变化,其调节消费的效率还不是很高。美国消费税制的立法原则简明规范,易于操作,有利于强化消费税的调节职能,我们可以借鉴其受益原则、限制性课征原则、节约性课征原则和差别课税原则,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国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将消费税的特定调节功能向纵深拓展。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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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乘用车消费税排量税率征税范围调控油耗排放
一、乘用车消费税的历史沿革
现行乘用车消费税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94年税制改革开征的小汽车消费税。当时的小汽车税目下设小轿车和越野车子目,并分别就排量大小设置了不同税率,小轿车排量2.2升以上的税率8%,1.0升至2.2升的税率5%,1.0升以下的税率3%;越野车排量2.4升以上的税率5%,2.4升以下的税率3%。
消费税开征后的十余年间,我国汽车产销量、保有量不断提高,由此带来的能源安全和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发严重。1994年版的汽车消费税对大排量车,即2.2升以上的小轿车和2.4升以上越野车的分档显得过于笼统,有欠调控力度。为此,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于2006年4月1日做出重大调整,小轿车和越野车合并为乘用车子目,并依照排量大小设置了6档税率:1.5升以下的税率3%,1.5升至2.0升的税率5%,2.0升至2.5升的税率9%,2.5升至3.0升的税率12%,3.0升至4.0升的税率15%,4.0升以上的税率20%。相比1994年的税率设置,1.0升至1.5升小排量车税率下降,2.0升以上排量车型的税率则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国家鼓励小排量车型,限制大排量、高油耗车型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通过差别税率得到了宣示。2008年9月1日,新一轮消费税调整政策再次出台,乘用车税率由原先的6档进一步细分为7档,排量1.0升以下的税率下调为1%,3.0升至4.0升的税率上升至25%,4.0升以上税率更进一步上调为40%,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依排量“抑大扬小”的差别设置格局。
二、现行乘用车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历经两次调整的乘用车消费税,不可否认其具备了一定的形式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倘若从开征乘用车消费税的初衷、消费税调控功能的有限性、设置差别税率的依据这些角度来审视现行的乘用车消费税制度,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乘用车作为应税消费品的属性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重新选择
消费税要实现其保障财政收入、引导社会消费和生产经营,以及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功能,就需要选择特定的消费品课税。上世纪90年代,乘用车巨大的市场潜力初现端倪,如若作为税源则极具成长性,符合具有特定财政意义之消费品的特征;而另一方面,在当时经济过热的大背景下,仍被视为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乘用车,其旺盛的消费需求与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并不全然符合,必须受到政府的引导和调节。正因为此,《消费税暂行条列》才将包括小轿车和越野车在内的小汽车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1990年,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仅554万辆,其中私车82万辆,而这其中又有58万辆是货车,剩余24万辆客车中又有相当数量是微型面包车,私人轿车寥寥无几。但到了2009年末,全国私人轿车保有量已经上升至2605万辆,占民用轿车保有量的83.1%。学者估计,到2020年,我国家庭轿车的总保有量将达到8233万辆到1.0193亿辆,即平均百户家庭拥有轿车32.5辆到40.3辆。可见,在乘用车消费税开征后的十余年中,乘用车正在并将继续经历由奢侈性消费品向寻常百姓日常代步工具的转变,乘用车的消费群体已然实现由公款购车为主向私人消费为主的转变。虽然动辄近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豪华轿车、跑车消费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乘用车作为一个整体进入大众消费品行列的趋势不可阻挡。乘用车消费税是否应继续征收、对什么车征收、征多少,必需考虑乘用车作为应税消费品本身属性的变化。
2.消费税调控功能的有限性分析
乘用车消费税针对汽车生产(进口)企业在汽车销售出厂(进口)环节一次性征收,对消费者而言又属于车辆购买阶段的税负。乘用车使用阶段的燃油经济性、污染排放状况难以在其购买阶段就得到全面、客观、公平地体现,即在其出厂(进口)环节设置差别税率远远不能真实反映不同车型的使用成本,导致消费税对乘用车生产和消费的引导更接近于一种政策信号的释放而非实质上强有力的调控。小排量车,尤其是1.0升以下排量的车型,被认为是低油耗、轻污染的典型,但低消费税税率往往受制于产品本身的低价位,其转化成的购车成本优势并不足以充分调动预算有限的小排量车消费者的购车积极性;大排量车,尤其是2.5升以上排量的车型,则被认为是高油耗、重污染的典型,往往是混合“钻石物品”特征尤为明显的高价车,消费者不仅能从此类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中获得效用,还能从此类消费品的交换价值中获得效用――即显示自身经济或社会地位。即使被课征高额消费税,也会因为惩罚性的车辆拥有成本仅仅发生在购买阶段,而使这种“寓禁于征”的尝试变得绵软无力。
3.依排量分档设置差别税率有失合理
乘用车消费税自开征以来,一直以排量为依据对不同车型进行分档并设置差别税率,其内在逻辑在于假设乘用车排量越大,燃油消耗就越多,污染排放也越严重;相反,排量越小,则无论燃油经济性还是环境友好程度都会有更好的表现,即依排量分档进行税率设计是建立在乘用车排量与其油耗和排放之间具有足够的相关性这个基础之上的。实际上,排量仅仅是影响乘用车油耗和排放的因素之一而非唯一的因素,乘用车所采用的发动机和变速箱技术、整车整备质量以及燃料类型同样作用于最终的油耗和排放水平。对相同排量的车型而言,应用涡轮增压、可变正时气门等发动机技术的会得到一个更低的油耗,手动变速或是无级机械变速车型会比液力自动变速车型更节油,降低整车整备质量也会带来油耗和排放水平的相应改善,用热效率更高的柴油机代替汽油机也能实现相同的效果……上述技术或措施的采用甚至可以让大排量车具有比小排量车更卓越的节油减排性能;而对于混合动力车和其他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而言,由于燃料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排量作为衡量其能耗或排放水平的依据更加显失公平,甚至这种依据本身也将不复存在。可见,既然依排量大小并不能真实反映乘用车对能源和环境容量的消耗水平,那么排量大者多负税、排量小者少负税的乘用车消费税设计原则就失去了一个最为重要的前提,依排量分档设置差别税率来引导乘用车生产和消费是站不住脚的。
三、对乘用车消费税调整的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乘用车消费税不但与开征消费税进行生产和消费行为调控的初衷有所出入,亦不能很好地满足抑制乘用车燃油消耗和污染排放的需要。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既有经济发展、科学技术和消费水平提高的因素推动,也是消费税自身属性带来的政策功能局限使然。乘用车消费税必须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和其他税种协调配合,方能实现在拉动乘用车消费、充分发挥汽车产业对国民经济带动作用的同时,通过降低乘用车燃油消耗、改变乘用车燃料结构来维护和保障能源安全,并减少空气污染以改善环境质量,致力于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1.调整乘用车消费税征税范围和差别税率的分档依据
消费税改革的动因包括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特别是消费需求的状况及其约束程度。一方面,汽车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对培育私人汽车消费市场、扩大国内汽车需求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乘用车“平民化”趋势亦是有目共睹。笔者认为,等效于增值税“重税率”的乘用车消费税并不与上述国家政策与消费现实全然吻合,应当对乘用车消费行为进行重新界定。鉴于依排量分档设置差别税率有失公允,乘用车消费税应按价格区间设置累进税率和起征点,将占据主流、具有日常代步工具性质的乘用车消费从其他乘用车消费中剥离出来,给予其低税率或免税待遇,以期真正对乘用车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时,累进税率又恰好利用了高价车型的需求刚性,有利于消费税社会财富再分配功能的发挥。
2.乘用车税收调控的“组合拳”
对乘用车这种耐用消费品而言,单纯凭借作用于购买环节的消费税来反映不同车型购买之后的成本支出不仅不合理也不可行,过去主要通过消费税引导乘用车产销向低油耗、低排放方向发展的做法并没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对乘用车的税收调控应当是购买、保有、使用三阶段各税种相互协调配合形成的“组合拳”。其中,控制发生在乘用车购买行为之后的油耗和排放的任务应主要由保有和使用阶段的税种来承担,而不应将其内含于消费税成为阻碍乘用车消费的累赘。即这种“组合拳”所体现的原则是“鼓励消费、限制使用”,这样才能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繁荣经济的同时,又不至于耽误节油和环保。现行车船税属于在乘用车保有阶段征收的税种,但其主要按车辆数以及载客人数从量计征,应在车船税中体现由于乘用车性能和使用状况不同而产生的能耗和排放差异;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成品油税费改革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虽然增加了乘用车使用阶段的税负,但无论是和发达国家相比较,或是出于我国社会福利水平的考虑,我国的燃油税税率均存在上涨空间。
3.对混合动力、新能源乘用车的消费税税收减免
虽然混合动力车、新能源车在节油减排方面的优势并不能通过购买阶段的税负轻重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但消费税或减或免的规定仍对改变生产和消费偏好具有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这些车型的售价并不足够亲民的情况下。并且,这种税收减免的规定应当具备一定的稳定性,才能对特定类型乘用车的生产和消费形成长期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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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区域间分配;地方投资冲动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3-0012-06
自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范围内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此次改革尚未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目前,对于如何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一,我国中央财政集中增值税过多,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再分配给地方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资金流转环节,容易形成“跑部钱进”与资金浪费,因此应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其二,目前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中央财政通过集中收入、实施转移支付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这一差距,因此仍需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与此相关的更为重要的一个议题是,增值税分享的政策安排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高度相关,如果提高中西部地区等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容易刺激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如何合理地划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并有效调控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不断下降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现实操作模式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等作为地方税,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增值税由中央得大头的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与干预企业的利益冲动,在制约地方盲目发展烟、酒等高税产品的同时,较大程度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高效农业与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地方政府也从过去主要关注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转向了注重经济效益。
(一)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
2007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为15470.23亿元,消费税收入为2206.83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3867.62亿元,中央对地方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3218亿元,地方实际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为40.1%,比1994年的85.1%下降了45个百分点(见表1)。
(二)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
2007年全国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比上年增加3006.56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与两税返还增加了861.44亿元,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为28.6%,这一比值比1995年的41%下降了12.4个百分点(见表2)。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比例的国际比较
从其他开征增值税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将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根据OECD的统计,其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均有增值税收入。其中,丹麦、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等18个国家的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政府收入,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政府收入,其他国家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从葡萄牙的4.7%至比利时的53.5%不等。(见图1)
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比例为40.1%(2007年),与OECD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税的国家相比,处于中间水平。
二、我国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不断降低
(一)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
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16.4%,比1994年的25.1%下降了8.7个百分点。如果考虑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4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缩小了地方财政本级收人口径,实际上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下降幅度会更大(见表3)。
(二)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
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含地方分享增值税25%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为18.6%,比1994年的58.9%下降了40.3个百分点(见表4)。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部分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国际比较
从OECD成员国中开征增值税,并由地方分享部分或全部的国家来看,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占地方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比例从加拿大的3.6%到捷克的30.5%不等(见图2)。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未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与国际计算口径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数额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不能与上述国家数据直接比较。
2006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18303.58亿元,加上预算外收入5940.77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收人8626.00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5546.3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7676.89亿元,扣除政府性基金收入中重复计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719.68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1647.67亿元以及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基金971亿元,与国际口径可比的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41755.2亿元。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196.38亿元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7.7%,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
三、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
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结果剖析
尽管如前所述,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并不高,且不断下降,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也不断降低,但是,对于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带来投资冲动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十分敏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是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不尽合理。
(一)分配办法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等的规
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三条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按照上述规定及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按75:25比例分享增值税、中央对地方1:0.3两税返还的办法,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主要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而纳税人主要是货物的生产者、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品的生产者。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实际上主要按生产者所在地在各地区间分配。这种分配办法有其历史渊源:我国税收主要由国有企业的利润转化而来,迄今为止,仍存在企业创造利税的共识,而消费者贡献税收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从税收管理上看更加便于现实操作。
(二)分配结果的剖析
从分配结果的视角分析,1994年至2007年,我国东部地区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占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重从50.7%提高到56.0%,提高了5.3个百分点;而中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7.1%下降到25.1%,下降了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2.2%下降到18.9%,下降了3.3个百分点。表面来看,上述分配结果基本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因素:
1 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区间分配按生产者所在地分配的现行办法与由消费者负担的流转税特质不一致,最终导致受益者属地与负担者属地之间的错位。该分配方法产生了两方面的利益驱动后果:其一,刺激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如果地方政府不搞投资、生产,就没有主体税源。设想一个农业大县,其居民通过购买家电等日用品而负担了相应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该部分税负流转到生产厂家的注册属地,不构成消费者所属当地政府的税收来源。这势必诱发其继续铺摊子、上项目,培植财源。其二,导致地方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更多地倾向于为纳税多的企业服务,而淡化了为所有居民或者说所有负担增值税、消费税的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势必带来一些寻租行为甚至代际效应,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
2 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参与了东部地区增值税的创造,但享受不到相应的公共服务。我国每年有1.3亿多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其中主要是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去东部地区务工,而外出务工人员创造的税收留在了东部,成为了东部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财源。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中西部地区由于能创造税收的人口已大量流出,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有限。但外出务工人员及其赡养人口应享有的公共服务仍由其户籍所在地提供,由于吸收外来劳动力的东部地区不为这些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导致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越来越大的现实后果。
四、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
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
从国际视角考察,相当一部分国家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或地方独享税。考察这些国家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对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国际经验
1 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税收。但是,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the Reform of Commonwealth―State Financial Relations,IGA),增值税收入作为联邦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按相关的转移支付办法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税收征管继续由联邦税务局负责,地方政府负担相应的征管成本。
2 德国将州政府分享增值税75%的部分按各州人口数分配给各州,其余的25%分配给财政收入能力低于全国水平92%的州,使各州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
3 日本将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的32%,消费税的24%,烟税的25%确定为地方交付税。地方交付税总额中的94%作为普通交付税,分配给收入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分配依据是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差额;其余6%作为特别交付税,考虑地方政府的特殊需要分配给相关地方政府。
(二)改进我国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上述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平抑现行分配办法对地方投资冲动的刺激效应,可考虑以下两种政策安排:
其一,将增值税消费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税收收入。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地方分享部分增值税消费税带来的问题,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开征增值税国家选择的现实做法。
其二,仍将增值税消费税地方分享部分明确为地方收入,同时,建立一种综合考虑各地区消费者对增值税、消费税的贡献以及支出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分配办法。我国已经在三峡等电力企业增值税跨区分配中采用了将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淹没面积、动迁人口等关键因素来确定综合分配因子,据此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做法。而且也已针对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施了地区间分配办法。
比较而言,上述第二种考虑对地方利益的影响较小,是当前可以考虑的现实政策改进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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