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8:14
序论:在您撰写看守所汇报材料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张海出生于河南开封,十四五岁时已在街坊邻里颇有盛名。一位邻居描述,张海把树叶放到嘴里,拿出来时树叶能由大变小,或者由小变大。就是这个昔日人们眼中的“神奇小子”,在28岁时锒铛入狱。为了减刑立功,张海一路用钱敲开“越狱”之门,上演了一场经典的“中国式越狱”。我们不禁要问,是谁导演了张海“主演”的这场戏?而又是谁,成了这场戏里不可或缺的角儿?
接下来,我们就让这场戏里的角儿一一登场。
2002年
28岁的张海入主健力宝集团,成为董事长、总裁。
2004年8月26日
健力宝集团董事会的祝维沙、叶红汉二人联合召开集团董事会,免去张海集团董事长职务。
2005年3月24日
张海由于涉嫌以做假账、虚假投资、虚增库存、虚增销售等方式挪用、抽走、转移、侵吞健力宝资金,被健力宝集团举报。后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
2005年4月30日
张海被逮捕,羁押于佛山市看守所。刚进佛山市看守所,张海便主动要求律师找线索立功,并明确告知可找亲友拿钱打点。
2006年11月2日
张海案在佛山市中院首次开庭审理。法院调查后认定,张海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先后侵占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亿元,挪用资金8645万元。
2006年下半年
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为帮助其当事人张海立功减刑,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要罗建能为张海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建能三万元。罗建能将一条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案的线索告知张海。线索后被转交派出所侦破,抓获张磊等两名同犯。凭借派出所的破案报告书,罗建能操刀向法院出具关于张海检举立功的报功材料。
2007年2月12日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
2008年8月
张海女友黄鹭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行贿,请求郭子川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
2008年9月27日
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构成立功,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2008年11月
张海被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2008年12月
张海被调往番禺监狱。其间,广州市紫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受张海女友黄鹭所托,贿赂请求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原副书记、巡视员王承魁对张海予以关照。
2009年10月21日
张海申请“汽车前后双视镜”为专利。当时张海还在番禺监狱服刑,目前该专利因未缴年费已终止失效。经武江监狱向番禺监狱发函调查,由郭子川操纵,番禺监狱刘志民(已立案查处)安排操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武江监狱报省监狱管理局,再由郭子川操纵,“认定张海在番禺监狱期间发明的汽车前后双视镜属于发明创造,且获得了国家权威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符合申报重大立功的条件”。而经查证,该发明系黄鹭、康杰等人贿赂番禺监狱等单位涉案人员后,里外串通,于2009年10月由张海家属向他人购买所得。
2009年11月
张海被调往武江监狱服刑。(在看守所内初尝立功甜头的张海是坐着轿车转入韶关武江监狱的。)
2010年6月
身在韶关武江监狱服刑的张海,因检举揭发他犯余罪,获得立功和减刑。
2010年7月
武江监狱根据汽车前后双视镜发明创造为张海申报重大立功。
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汽车前后双视镜属于发明创造为其提请减刑。
2010年9月
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年。
2011年1月25日
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两年一个月28天。
2011年1月26日
服刑六年的张海减刑出狱,女友黄鹭、秘书康杰赶到广东韶关武江监狱门口迎接。后张海潜逃国外。
2012年6月25日
韶关市检察机关从查处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丁飞雄减刑、假释和受贿案“入手”,发现丁飞雄违规为在韶关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的罪犯张海办理减刑,并收受张海女友黄鹭、秘书康杰贿赂三十多万元。为尽快查实丁飞雄案有关情况和张海减刑背后其他司法人员渎职受贿的情况,韶关市检察院党组及时向省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引起了他的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并成立了省、市两级检察院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将黄鹭、康杰列为重点涉案人员,对二人以涉嫌行贿罪立案。
2012年7月31日
追捕小组在西安将康杰抓获,并押解回韶关。
2012年9月
司法机关已针对张海假立功展开内部调查。
2012年9月4日
禅城看守所(原佛山市看守所)一名警员因张海假立功事被检察院带走问话。
2012年9月4日晚
罗建能自首前收到了张海被查的风声,他听到了佛山市看守所干警陈松柳因张海一事被检察院逮捕的消息。
2012年9月5日
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投案自首,主动交代受贿三万元帮张海办理了假立功材料。拿到三万元钱后,罗建能找到佛山市澜石派出所的干警宋祥来,让宋祥来提供了一个入室抢劫案件的相关线索材料,在拿到这个线索材料后,以深挖犯罪为由,找看守所的中队长陈全达,建议将涉案人张丰调到与张海同仓,再由张海检举张丰。事后,罗建能送了3000元给澜石派出所民警宋祥来。看守所内,张海隐秘运作的假立功细节随之清晰。
2012年11月
乐昌法院通报: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为在押人员提供检举立功的线索信息,收受贿赂18万元,因被处有期徒刑五年。罗建能收受贿款中有三万元来自张海一方。
2014年1月10日
广东省高院对外通报,张海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均属虚假,以此裁定对其减刑错误。韶关市中院重审并于2013年10月31日对张海两次减刑的裁定予以撤销。广东省高院同时认为,该案原生效判决认定张海有立功表现的事实也可能有误,已立案审查。
2014年1月30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通报,所谓国家专利,也是张海“冒名骗取”的。该专利是张海指使他原公司一名工程师设计,并通过专利公司运作申报。目前,监狱机关已经撤消张海的立功和重大立功,韶关中院据此撤销了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
链 接
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
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巡视员王承魁调监期间对张海予以关照。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帮助。犯减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系统1人
广东省韶关中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2人
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玉发(已立案查处)。
社会人员7人
张海的秘书康杰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看守所系统3人
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被法院一审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县法院衔接工作职责
(一)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其进行接受社区矫正教育,责令其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告知其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矫正对象系未成年人的,应指定其监护人陪同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将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及材料抄送县社区矫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矫正办)。
(三)收到关于矫正对象的撤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作出裁(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定书分别抄送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
(四)对本辖区内的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回访和随访,考察其刑罚执行情况,并向县矫正办提出工作建议或共同制定和落实帮教措施。
二、县检察院衔接工作职责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建立与县矫正办定期联系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监外执行定期检察,对交付执行、监管活动,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工作环节和矫正各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察。
(二)发现县法院没有按照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有关机关的,或者监狱、看守所没有按规定将矫正对象和有关法律文书交付县矫正办的,或者公安局没有按照规定落实有关措施的,以及其他原因导致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对于提出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有关机关不采纳纠正的,报告上一级检察院。
(三)对矫正对象能认真改造、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有立功表现的;或者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建议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司法所和派出所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司法奖惩。
(四)认真审核矫正对象的司法奖惩建议材料,如发现建议不当或有违法情形时,依法向县公安局和县矫正办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及时予以纠正。
(五)对执行地为本县的犯罪嫌疑人,拟判处管制、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宣告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认为有必要的,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县矫正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开展调查评估,并在开庭审理时通知县矫正办派人参加旁听。
三、县公安局衔接工作职责
(一)派出所与司法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确定一名所领导担任联系人,负责与当地司法所的联系与协调,共同做好辖区内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二)收到监狱、外地法院和看守所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在5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盖章签字后转递县矫正办。
(三)派出所在办理矫正对象相关手续时,应当询问矫正对象是否已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的,应责令其及时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司法所。
(四)派出所要做好辖区内矫正对象的摸底核实工作,对没有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脱管、漏管、去向不明的矫正对象负责进行查找。
(五)县公安局对在执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依法予以相应的治安处罚;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打击。
矫正对象被处治安处罚和被收监的,要及时通报县检察院和县矫正办。
(六)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矫正对象,应根据县矫正办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出减刑建议,及时报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七)矫正对象外出(指县外。下同)时间在4天以上的,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审核后,由派出所报县公安局审批。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办理续假手续。
县公安局须在5日内对请假事宜作出批复。
(八)及时审批矫正期满对象解除矫正鉴定表,应在7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将鉴定表送回县矫正办。
四、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工作职责
(一)县矫正办对县法院、县公安局和监狱、看守所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对确认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交回执。对送达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备的,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联系,补齐所缺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后及时送交回执。
(二)县矫正办在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执行地司法所,并指导和帮助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
(三)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报到手续时,应指定专人指导其如实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司法所在矫正对象接收过程中,对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已送达,而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的,应设法与其取得联系。经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应及时通报派出所。对于矫正对象已到司法所报到登记,而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尚未送达的,司法所应先行接收及时开展矫正工作。
(五)司法所负责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等日常监管台帐的建档工作。法律文书均由司法所收集归档,每月向派出所提供社区矫正名单及报表。派出所不另行建档,如需调阅相关档案,司法所应予以配合。
(六)全面客观地考察矫正对象遵纪守法、认罪态度、学习劳动等方面的情况。矫正对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县矫正办按规定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
(七)审批时间在3天(含3天)以下的假期,审批后报派出所备案。外出就学一年审批一次,督促请假人在校期间,每月书面汇报一次;放假期间,假期开始5天内,必须到司法所当面汇报,以后每半月当面汇报一次。审批因奔丧、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请假,可在请假人填写请假表并留下联系地址、电话后批准外出,假期后督促请假人按规定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八)司法所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前30天,督促其作出书面总结,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期满前20天将书面鉴定送辖区派出所审签,期满前15天送县司法局审查,期满前10天送县公安局审核。
(九)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次日,司法所应当向本人宣告,并发给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同时,向矫正对象所在的村(居、社区)组织、单位和志愿者通报。禁止提前宣告“解矫”,也不得随意延时“解矫”。
(十)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矫正办要及时通报县检察机关、原判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县矫正办每月向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抄送矫正对象名册、报表及各类简报,及时通报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程,以便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五、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
(一)社区矫正—般以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接收,实施矫正。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时,以其常住地为执行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配合并协助常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部门要履行职能相互配合,督促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法律文书到执行地司法所办理手续,接受社区矫正。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1、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当制作、留存签到表,由矫正对象签字;给矫正对象制发签到卡,由矫正办工作人员签字,作为矫正对象每次参加学习、汇报和公益劳动的依据。
2、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进行口头思想汇报并递交思想汇报的书面材料。经批准外出务工、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用书面汇报的形式进行,但内容、次数不能减少。
3、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一次请假最长为三个月。假期结束后必须到司法所销假。一般不准许被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外出。
4、矫正对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迁居,需要变更矫正执行地的:在本县范围内变更的,由原执行地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签署意见,经县矫正办审核后,报县公安局批准,并抄报原判法院和原执行地检察院备案;跨县变更的,经市矫正办、市公安局审核后,迁出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应在5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副本(或复印件)、社区矫正对象监督考察档案等有关材料转递迁入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和矫正办。
外地矫正对象迁入我县的,县公安局和矫正办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5天内转送相关派出所和司法所。
5、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教育、“严管”或依法予以治安处罚,直至原判决(裁定、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第一次未向司法所报到的,由司法所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二次未报到或年累计三次未报到的,由司法所将其列入“严管”;连续三次未报到,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报告派出所,给予治安处罚。被判处(裁定)缓刑、假释的矫正对象,治安处罚后仍不报到的,或有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县矫正办向县公安局通报后,由县公安局提请原判(裁)机关依法撤销缓刑、假释,予以收监。
6、社区矫正志愿者要督促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改过自新,每季度向司法所汇报矫正对象表现及管理教育情况。
7、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由县矫正办告知原执行(决定)机关,按规定予以收监。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
1、各司法所必须组织矫正对象进行至少每季一次的公益劳动,做好公益劳动的登记和考核。矫正对象必须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
一、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方式
(一)全面监督
全面监督,就是对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权利所及和应尽职责的地方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必要时进行延伸监督和跟踪监督。比如同监室在押人员的矛盾纠纷,属于监管民警正常的日常管理事务,驻所检察人员不应直接插手处理。但是如果管教民警长期置若罔闻,熟视无睹,或者是处理不公,容易造成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在检察巡视或日常谈话中发现此类问题,应当立即查看管教民警谈话、处理记录,对于监管不力、处理不当的情况及时向看守所提出纠正。全面监督,最基本的是对《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中所列举的事项进行检察监督,不可顾此失彼,更不能图形势、走过场,否则问题会日积月累,监管执法和管理违法、违纪就在所难免。全面监督,最关键的是规范操作,依法处理,事事件件条理清晰,资料齐全。全面监督,最忌讳的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当然,全面监督也要讲究轻重缓急,区分重点和非重点。
(二)同步监督
同步监督,就是在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同时进行检察监督。以前对看守所这方面的监督多是事后监督,往往在监管违法发生后才发现纠正。现在各项检察环节强调关口前移,实事证明,看守所检察在很多方面采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全程监督,大部分的监管违法、违规问题在萌芽状态就被消除。在留所服刑罪犯的刑罚变更检察监督中我们实行了全程同步监督,从看守所的教育改造、生产劳动、遵守监规、计分考核等活动开始就介入;列席其研究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并进行质询;审查案卷材料并提出检察意见;监督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名单公开公示;组织进行被监管人员的申诉调查;审查审批机关作出的裁定,实现了过程监督和防范性监督,促进了看守所刑法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程序合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监督
规范监督,就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章程检察监督。不论是全面监督还是全程监督,必须依法、规范进行,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在《检察执法规范》蓝本已经出台,监所检察操作规范有了实施细则,而且司法实践活动的深入仍将不断充实,驻所检察人员执法对象、执法条件、执法程序、执法效果都有相应的规定,有了具体的检察监督模式。
(四)强化监督
强化监督,也叫监督有力,就是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盯住问题不放松,纠正违法不手软,查办案件不留情,处理问题要到位。不但要敢监督,还要会监督,讲究方式方法,讲究事半功倍,力争既解决了问题,又不伤和气,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自觉纠正整改,警示其他民警自觉防范纠偏,营造良好的执法、监管环境,形成爱岗敬业、公正廉洁、科学管理、文明执法之风。
(五)刚性监督
刚性监督,就是监督检察立法要完善,监管违法的纠防、处理法条应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但明确什么行为是违法,还要明确什么样的违法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戒。通过立法来健全检察监督机制,树立监所检察部门的权威,让驻所检察的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产生令行禁止的效果!
(六)公开监督
公开监督,就是实行“阳光检务”,把检察监督的内容、方式、范围、程序、成效,除事项在规定范围报送、传达以外,一律向社会公布,以公开促公正。将监管执法、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公开化,在某种程度是可能会影响政法机关的形象,但是通过“自晾家丑”可以达到“杀一儆百”、怕羞止步、自警自省的作用,不仅仅靠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管民警严格、公正、廉洁执法,用道德、舆论监督来促进干警文明、高效执法。
二、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范围
(一)对监管执法的检察监督
1.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2.留所服刑检察监督;
3.刑罚变更检察监督;
4.收押、出所检察监督;
5.羁押期限检察监督。
(二)对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
1.安全设施、措施、检查方面的检察监督;
2.生活标准、质量、分配情况的检察监督
3.生活环境、卫生、医疗情况的检察监督;
4.生产劳动时间、强度、任务量的检察监督;
5.禁闭、械具、严管、保甲等措施使用情况的检察监督;
6.留所服刑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刑法变更情况的检察监督;
7.民警日常管理、巡视、谈话情况的检察监督;
8.制度、工作、解决问题落实情况的检察监督;
9.值班、备勤、在岗、在位情况的检察监督;
10.信息化管理,建档资料情况的检察监督。
三、健全看守所检察监督机制的措施
(一)增强派驻看守所检察监督的软硬件建设
1、加派驻看守所检察力量配置。
(1)检察室主任有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或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检察员职称,从事检察工作3年以上,熟悉监所检察业务。
(2)驻所检察人员不少于3人,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本科学历到达三分之二以上,必须熟悉监所检察法律业务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能够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严格监督,自觉遵守法律和纪律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2、改善驻所检察的办公、监督条件。
(1)基本办公设备必须配备有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摄像机、照相机、计算机;
(2)必须配备专用车辆;
(3)建立看守所检察独立监督系统。
3、规范监督程序,严格检察制度。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监所检察工作制度。
(1)检察长每半年、分管检察长每二月至少要深入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一次。
(2)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少于16个工作日。
(3)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监管场所重大事件报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制度。
(4)建立和落实检察室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内容开展日、周、月检察和即时检察。检察人员每周至少选择1名被监管人进行谈话。
(5)建立与看守所的工作联系制度。检察室每半年至少与看守所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应当列席看守所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变更执行评审、研究会议、所情分析会等会议,了解和掌握各种监督信息,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
(6)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应当在监区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对所有新收押的被监管人,应当在二周内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检察室的职责等内容。
(7)应当对职务犯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罪犯等“九种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建立监督档案,进行重点监督。
(8)应当在看守所内的适当位置设立适当数量的检察信箱,能够使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监管民警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应当在看守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等。
(9)认真执行检察业务登记制度。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行办公自动化,及时登记检察日志、有关台账和表格,并做到填写规范、全面,记载准确、真实。
(10)应当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填报监所检察有关统计报表,做到填报全面、真实、规范,无虚报、漏报和错报问题。
(二)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进行监督
1、对监管执法、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对提出纠正意见以及整改情况编发内部专刊通报四大班子有关部门和领导,如政法委、纪检委、法工委、法制办、监察局、监管部门上级机关等,以引起领导重视、上级关注、相关部门介入,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网,加大监管违法违规整改力度。
2、对看守所监管执法和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工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邀请上述机关部门参与,定期汇报、通报,争取四大班子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及时解决检察监督中的难题。
(三)推行“阳光检务”,实行社会监督
1、深化“检务公开”,非事项一律公开,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考核、提请、检察、裁定情况公开、公示。事项在规定范围内传达。
2、规范、依法推进“看守所开放日”,“检察开放日”,揭开大墙内的神秘面纱,用适当方式依法邀请社会各界的监督,比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视察,看守所有关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管教、检察方面的工作情况,通过公开促公正,通过“透光”搞宣传。
(四)及时协调、反映检察监督难题,积极寻求破解方法
1.加强与执法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积极消除由于认识方面产生的差异造成的检察监督不畅问题,力争在实际执行检察监督操作中达成共识。
嘉定看守所驻所检察室:
“通过聊天就会发现线索”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唐秀德,是一名经验丰富的驻监所检察官。从2007年调任监所科科长以来,他一直在自己的岗位上干得有滋有味。
每天一上班,老唐的第一件事就是巡视监区,并亲手记下注意事项。如果隔几天没去监区,就会有监管人员询问当班民警:“这几天怎么没看到唐科长,是工作忙还是身体不舒服?”
说到这里,老唐呵呵地笑了,他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说道:“别小看这巡监,很多深挖线索就是这样发现的。”
“具体是怎么发现的?”
“谈话呀。通过聊天就会发现线索。”而这又涉及监所检察官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有技巧地谈话。
每个月,每位驻所检察官都会至少两次找劳教待送人员谈话。所选的谈话对象往往是有针对性的。对于有经验的检察官而言,那些想谈事情却又欲言又止的在押人员,往往肚里有“料”。被羁押人员刘某就是这样的典型。驻所检察官在巡监时发现刘某似乎有所隐瞒,就找他谈话。最初,聊天时就是以关心的口气询问其案件量刑及监房生活情况,刘某都一一回答。驻所检察官发现,他总是想谈些事情却又欲言又止,似乎顾虑重重。于是,检察官又找他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谈话,渐渐了解到,刘某是因为“江湖义气”,一直没有将一名平时感情颇深但背负重大罪案隐情的“兄弟”检举出来。直到自己被判刑,在监狱服刑,也没有将此事说出来。于是,检察官慢慢开导他,帮其减轻思想负担,又反复和他讲立功兑现政策。终于,在检察官的耐心开导下,刘某打消顾虑,将隐瞒的“兄弟”的犯罪情况说了出来。
后经嘉定区驻所检察室及时建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刘某余刑一个月零七天。
【营地二】
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
专项教育,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次
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东检察院)把深挖工作作为专项工作来开展,至今已有12年了,并将其作为常态与检察工作糅合在一起。除了有针对性地个别谈话以外,驻所检察室开展“深挖”工作还有很多途径,法制教育就是其中之一。青东检察院有一支由检察长带队,7名挑选出来的干警组成的宣讲队。平日里,宣讲队向监管场所的分监区、监区和监狱三个层面展开法制宣讲,宣讲的方式有集中宣讲和个别谈话教育等。专项工作开展以来,青东检察院在监管场所开展法制宣传170余次,受教育人数达5万余人。
青东检察院的专项宣讲不只是口头的,还配有丰富的宣传资料。这些材料是由院里编发的一本关于服刑人员坦白检举的小册子,除了对深挖办的介绍外,还可以在里面查到劳教、劳改的权利、义务。另外,青东检察院还增设了深挖整治动态刊物,以加强交流、汇报。宣传资料配合定期召开的宣讲会,不仅有利于在押人员的教育,还给他们带来极大的心灵震动,鼓舞了在押人员的改造决心。
不仅依靠自己的力量,青东检察院还整合了青东八个监所(四个劳教、四个监狱)、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及去年新增加的一个看守所――上海第三看守所的力量,十个单位形成了查犯罪线索的联系制度,保证了线索的收集、转办、催办和查证兑现。
【营地三】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兑现政策,一律通过驻所检察室来实现
为了及时发现、制止和防止监管场所在深挖线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法苗头,避免出现“假立功”情况,并进一步联合监所及法院做好兑现政策,奉贤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商讨之后,确定看守所在押人员如有检举揭发需兑现政策,一律通过驻所检察室来实现。
在兑现政策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关押人员在被判刑后,由看守所移交监狱的情况。羁押地点改变后,兑现政策会不会受到影响,这个疑惑往往会影响到在押人员对掌握线索的检举。奉贤驻所检察室通过实际案例,打消了在押人员心中的疑虑。被告人王某因骑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执行交付前),在政策感召下,向监管民警检举揭发一条重要线索,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了一起抢劫出租车杀人案。
为此,在王某被交付到另一个区的监狱执行刑罚后,奉贤驻所检察室向分管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又向王某所在的监狱发出了检察公函,建议对王某兑现减刑政策。该监狱驻所检察室审查后,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立功条件,遂会同监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了减刑建议。经过法院审理,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余刑一年六个月。这一案例在监区宣传后,在在押人员中引起了很大震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营地四】
闸北看守所:
深挖工作中的高科技手段
在深挖工作中,闸北看守所一直以来都注重运用高科技手段,以科技助深挖。比如,将情报信息引领监管警务战略与公安中心工作相结合,明确网上对比工作的重要性;将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等进行有效整合,将网络信息转化为战斗力,在有限警力的情况下,节约了成本,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不仅如此,闸北看守所还将采集到的违法犯罪信息通过传输,实现共享,进一步确保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不仅方便了自己办案,也方便了其他单位开展比对。
“每年,所里都会‘挖’出精品案例。之所以能取得这些意外收获,是因为我们的管教民警注重在日常工作中,与列为重点攻坚的对象各个谈话,而且这项工作在各个时段都不放松。”闸北看守所所长黄俊杰介绍说。
搞深挖,单打独斗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要发挥协作机制。闸北看守所不断探索总结新的方式、方法,建立了队所协作、政法协作长效机制。“每月,我们会定期联系召开所队案情通报会,互通案件信息,相互配合查证,当场予以判别,保证案件线索有着落,有回音。”
深挖工作中,树立榜样同样不容忽视。闸北看守所对深挖犯罪工作成绩显著的民警加大奖励力度,通过树立榜样,弘扬先进的制度,有效提高了民警深挖犯罪工作的积极性。
【营地五】
上海市新收犯监狱:
深挖中独创的“新收提示”
新收犯监狱是上海市一所收押成年男性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经过集中教育,再分流到其他监狱的监狱。
新收犯监狱将对新收犯的教育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特点:以认罪服法为核心,以服刑指导和行为养成为重点,以危险度评估、心理测试和深挖犯罪三大工作为特色。
“新收犯集训时间是一个月,在这一个月中,大部分罪犯都认罪,但思想上没转变过来,不服判(决),总觉得自己轻罪重判。通过集训,不但要解决犯人的行为养成问题,还要看背后是不是有余案。这里的深挖工作比其他监狱的有利条件在于,这里是进入监狱的第一道关口。”上海市新收犯监狱党委书记王通亮介绍说。
“近几年提出的社会管理创新,使得监狱深挖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说,深挖工作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余案挖出后,有利于监管稳定;监狱工作做得好不好,衡量标准就是回归社会后会不会重新犯罪。通过深挖犯罪,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后的改造。”王通亮书记深有感触地说道。“从建监开始到现在(注:今年3月份),我们共获取各类犯罪线索8000多条。可以说,整个监狱系统一半以上的深挖案件都出自新收犯监狱。”
“取得这么好的成绩,是不是有什么诀窍?”记者带着这个疑问采访了新收犯监狱狱政科的“深挖能手”陈逸。
“诀窍倒是谈不上,但确实是要讲究些方法。”陈逸接着说道,“我们在工作中会综合运用新收提示、心理测试、阅卷研判和针对性谈话等几种方式。其中,‘新收提示’是由我们监狱独创的,由专人根据法院判决书整理而成,内容包括新收犯的所犯罪名、犯罪过程以及对该犯人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心理测试则是以问卷形式展开的,与阅卷研判、针对性谈话等紧密联系。这些措施再加上大课教育,正是我们监狱开展深挖工作的核心所在。”
“谈话方面的技巧能不能举几个例子?”
“比如,我们会跟在押人员讲,服刑期间开心的事是什么:没有被家庭、社会抛弃,人格被尊重,服刑获得减刑;那更高兴的是什么:坦白余罪、真正认罪,以后坦荡做人;痛苦的是什么:刚要减刑时余罪被查出来,不但没减刑还要加刑;更痛苦的是什么:刚放出去,因为余罪又被关押进去。”还可以形象地打些比方,进一步突破:“一个人作案是‘铁门’,两个人作案是‘木门’,三个人作案是‘纸门’,四个作案是‘没门’。什么意思呢,就是越是团伙作案,人越多,你不说,总有人会说。别人在外面喝酒,你在里面喝水,不划算。”“一般这样讲过以后,很多罪犯的侥幸心理就大大降低了。”陈逸最后总结道:“其实最重要的就是了解犯人在想什么,然后对症下药。”
【营地六】
上海市女子监狱:
女犯人想得多、顾虑多,更需要保护
“从新收犯中挖出的线索占总数的2/3。给新收犯进行政策教育时,开始用的是男子监狱的案例,但说服性就差一些。”负责深挖工作的科长黄志华说,为了提高教育效果,她们找到了更生动的方法,比如运用光盘,在光盘里收录了一些女犯人的坦白案例,有的案例,因为犯人坦白余罪,最后在法律范围内免于刑事,当事人的现身说法,加上判决时检察官、法官的宣传政策,宣传教育效果非常好。
新收犯看完光盘后,要写体会,上面附有表格和选项,要选择是否有坦白检举的案件。干警会告诉犯人,这个以后要归入档案,如果现在不坦白,以后查到还有余罪,那就一点都不会宽大处理。用这个方法让在押人员有个明确的表态,增加一些心理压力。
女子监狱关押的罪犯,有自己的特点。她们一般想得多、顾虑多、恐惧多,比较小心翼翼。目前从深挖出的线索看,女犯在团伙犯罪中一般是从犯,参与程度低,对其他人的犯罪只知道大概,说不准确,因此破案率不高。
上篇
争矿引发命案
在河北省西北部,有一座历史名城――赤城县。它位于华北平原与内蒙古之间的群山峻岭之中,与首都北京山水相依,县城距北京仅180公里。
王军伟、郝风平是赤城县两个有名的痞子。王军伟,生于1970年3月,赤城县田家窑镇田家窑村人。因儿时面部黑黝,人称二黑娃,家人还给其取小名“二宝”。郝风平,长王军伟一岁,赤城县田家窑镇井儿洼村人,俗称小名“和平”。这二位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便纠合在一起从事赌博、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活动。渐渐地,以王军伟、郝风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成为赤城县闻名的地霸。
为取得庇护,他们十分注重结交司法干警,不惜感情投资,伺机为其所用,赤城县公安局局长高连军就是其中的一个。
高连军,生于1963年9月,原籍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花园乡花园村人。他们相识于朋友的介绍,那时,高连军任张家口市庞家堡公安局局长。王军伟、郝风平为能结识上高连军这位公安局长而高兴。他们主动和高连军往来,请吃饭,打麻将,投其所好。一来二去,彼此成了好朋友。
2002年1月,高连军调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有了高连军这棵大树做靠山,王军伟、郝风平的腰板硬实了许多。
2003年,王军伟、郝风平在田家窑镇近北庄村附近非法开采了一座铁矿,直接影响了在邻近开选矿的矿主刘兴林的个人利益。刘兴林也是当地的名人,在和王军伟交涉无果的情况下,8月23日晚上8时许,他带着几个人来到王军伟矿点,将矿上的鼓风机电闸拉掉,鼓风机机管砍断,使铁矿被迫停产。
晚上10时,王军伟得到报告后怒不可遏。他喊上郝风平,立即组织了王海、刘海潮、郝世义、刘廷续、孟晓佟等十余名打手,携带手枪、猎枪、东洋刀、砍刀等凶器,分乘两辆汽车赶到刘兴林的选矿厂。进矿后,王军伟持手枪连开数枪对刘兴林等人进行威慑,其他歹徒用木棒、砍刀砍打刘兴林和矿上值班人员。刘兴林身中数刀,致动脉破裂及全身多处创伤引发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其他受害人员中一名重伤,二名轻伤,三名轻微伤。
凶案发生后,王军伟、郝风平知道自己闯下了大祸。他们拿出一笔钱,让参与打架的主要人员四散躲藏,等风头过后再说。事情安排妥当后,俩人带着郝世义、刘廷续连夜驱车赶往山西五台山避祸。
接连而来的说情者
就在王军伟、郝风平等人撤离现场后不久,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就接到报警。刑侦人员迅速赶到矿山,现场一片狼藉,血迹斑斑,惨不忍睹。经受害者指认,刑侦人员抓获了歹徒王海。经审讯,王海交代出了这起案件的主谋王军伟、郝风平和刘海潮等人参与斗殴的经过。刑侦人员迅速传讯刘海潮。刘海潮知道难逃法网,也如实交代了自己参与犯罪的经过,其交代的内容和王海一致。
办案人员经过一天的紧张侦查,初步确定此案系王军伟、郝风平以报复为目的制造的故意杀人案。
很快,案情初步结果报到了高连军的案头。一看自己的好友王军伟、郝风平是这起大案的制造者,高连军内心暗暗吃惊。由于案情重大,又是涉枪犯罪,案件很快按程序上报至张家口市公安局和河北省公安厅,引起省、市两级公安机关的关注。市公安局还抽调专人成立了专案组,负责案件侦破和督查。
这天晚上,高连军一夜未眠,思量着下一步如何应对这一难题,同时,他也预感到:明天将很快有人找他说情。
果然不出高连军所料。第二天上午高连军刚走进办公室,手机响了。电话是自己的老同学、现任下花园区某厂纪委副书记门振国打来的。高连军和门振国同学情谊很深,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个人关系。门振国和王军伟也是好朋友,王军伟经常请高连军和门振国一起吃饭娱乐。
门振国在电话里直言不讳地问道:“田家窑出了大案子,是不是二宝、和平他们干的?”
高连军猜测到门振国是受王军伟的委托来打探案情的,便对老同学毫无避讳,如实相告:“跟着二宝去打架的王海、刘海潮已被抓住,他们供出是二宝、和平组织人干的。现在张家口市公安局正在全力抓捕他们,这回篓子可捅大了。”
刚放下门振国的电话,又有人敲响了高连军办公室的门。来者叫王树鹏,是王军伟、郝风平生意上的合伙人。
王树鹏平日和高连军来往密切,落座后直接问起案情。高连军又是如实相告,这个案子的的确确是二宝、和平他们干的。他特意点拨道:“现在案子定的是故意杀人,现场发现弹壳,但没有找到枪支。二宝他们是不是带着枪支跑了?找不到枪就会发通缉令,他们如果和你联系,你让他们赶快想法子把枪交了。现在,凡是涉枪的案子,省厅都要派督导组,如果枪收回来,省厅就不会派督导组了,这样省里的督导力度也就弱了。”
高连军知道,只要把枪追回来,省厅就不会太关注这个案子,他想为王军伟、郝风平开脱就好办多了。
开脱罪行的“前奏”
从高连军内心讲,此时他不仅不想抓王军伟、郝风平,反而盼着他们跑得越远越好,这样会为他们开脱争取时间。身为公安局长,在情与法的面前,私情压倒了正义。为了应付上级对案件的督查和被害人亲属的哭闹,他随便安排了几名干警去追捕王军伟、郝风平等涉案人员。
过了一天后,刑警大队办案人员给高连军汇报:涉案的枪支已由郝风平的岳父交了出来。
一听说枪支交了回来,高连军连日来心里紧绷着的弦松了下来。他把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和刑警大队负责人召到其办公室说:“王军伟的案子定故意杀人是不是有点重?再问问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从主观找点理由,弄成故意伤害。”
高连军虽然就任赤城县公安局局长时间不长,但作风霸道,喜欢说一不二,许多干警对他敬而远之。现在他对如何处理王军伟案发了话,并且意图很明确,属下岂敢不办?
几天后,副局长给高连军汇报说:“笔录改好了,加上‘吓唬吓唬、别把人打死’的意思,这样就可以改成伤害致死。但是需要给市局汇报一下。”高连军满意地说:“好!明天你去市局报一下。如市局同意就把材料留给他们,不同意就把汇报材料带回来,别留下把柄。”第二天下午,这位副局长从市局回来欣喜地向高连军报告:“市局同意把案子改成故意伤害致死。”
看着市局同意了自己的意见,高连军暗暗窃喜。为了把事情做得严密一致,他把王树鹏叫到办公室面授机宜:“案子已改成伤害致死,你告诉二宝、和平,让他们将来到案后要说上‘打架前二宝在矿口曾说过去吓唬吓唬,别把人打死’的话。”
处心积虑的“自首”
几天后,王树鹏又告诉高连军一个棘手的消息:郝风平在外不慎把腰摔伤了,伤势很重,需要去医院手术治疗,这种事情现在咋办为好?高连军想了想说:“你先让和平别露面,过几天再说。”一周后,高连军打电话把王树鹏召到自己的办公室:“和平的腰要是摔得严重的话,你告诉他先投案,然后我再想法给他办个取保候审治病。”
很快,王树鹏把这一喜讯告诉了郝风平。郝风平接到王树鹏的电话后,决定先到秦皇岛住院治腰,然后在秦皇岛医院投案自首,为保外就医创造条件。
郝风平住进秦皇岛某医院后的第二天晚上,王树鹏就把郝风平要投案的想法讲给了高连军。高连军说:“给和平讲一下,投案也要注意影响(指方式),别和我直接联系,让他直接给刑警队打电话投案。到时候我带人去秦皇岛。”
之后,高连军按诺行事,第二天即带着刑侦人员驱车赶往秦皇岛。到医院见过郝风平后,高连军当即安排属下给郝风平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然后率员返回了张家口。
再说王军伟,自从打死人躲到外地后,每天度日如年,他把自己的将来全部寄托在了高连军身上。在得到高连军通过门振国捎来的口信后,他决定马上带着自己的两个小兄弟郝世义(外号四毛)、刘廷续(外号黑豹)回赤城投案,并让门振国向高连军报告。
高连军一听说王军伟要带着两个弟兄来投案,马上进行阻拦。他告诉门振国;“不能让他们三个一起来。这样别人一看就是假的。先让二宝自己回来弄个自首。二宝投案后让他说还想立功,再规劝那两个同案犯投案。这样就能给二宝弄个立功,那两个同案犯也算自首。要是二宝带着那两个人一起来,三个人都只能是自首,二宝就算不上立功了。”
高连军毕竟技高一筹,经他这么一点拨,王军伟假自首不仅更加逼真,而且自首和立功两个条件都具备了。
特殊的在押犯
王军伟投案自首被关进看守所后,按照高连军的主意,开始为争取重大立功活动。他虽然人被关在看守所,由于有高连军的关照,他的对外联络很畅通。他先是通过自己的朋友李树威做马仔孟晓佟的工作,劝孟晓佟投案。那天晚上孟晓佟参与了斗殴,案发后根据他的指令外出躲藏。由于是王军伟的指令,孟晓佟很快同意投案自首。
王军伟通过看守所的干警把孟晓佟同意投案的情况报告了高连军,并要求亲自去做孟晓佟的工作,高连军同意了。
在公安人员准备录孟晓佟的口供之前,王军伟为了使孟晓佟讲的和自己的供述一致,欲和孟晓佟串供。他向高连军说:“高局长,我想先和晓佟说几句话。”得到高连军的许可后,王军伟先把孟晓佟叫到一个房间嘱咐道:“过一会儿公安局的人给你做笔录时你一定要说上,我给你们在矿口开会时说了‘人家不打咱不打,打起来千万别把人打坏了’的话。”直到俩人串供完毕,两名警官才装模作样地对孟晓佟做了一个笔录,然后把孟晓佟带了回去。
就在警官给孟晓佟做笔录期间,王军伟在另一个房间里和久别的爱人相见。王军伟和妻子谈笑风生,劝妻子别担心他,他虽然在看守所里,但生活得很好。妻子看着王军伟脸色红润,身体健康,也就放心了。
在看守所里,王军伟是个特殊的在押犯,由于有高连军的关照,上至所长,下至看守警员,都对他关照有加:他住着单号,想吃什么有人送;虽然人在高墙之内,但和外界信息畅通,矿上的生意,他遥控指挥,做得红红火火;隔三差五,他还和高连军及自己的狐朋狗友们出去潇洒玩乐。对他来讲,看守所就是不用付钱的宾馆。
在高连军的运筹下,王军伟的假自首、假立功做得天衣无缝,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奠定了基础。不久,王军伟、郝风平的案子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
2004年5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就王军伟、郝世义等人故意伤害罪案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于是,一幕丑剧刚谢,另一幕又开始了。
下篇
对法官的攻关
王军伟的案子被到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按分工此案由刑一庭负责审理。庭长李胜利指定工作人员仲建清为该案主办人,并确定由承办人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
为实现重罪轻罚的目的,王军伟指使自己的生意合伙人田世民向李胜利、仲建清开展“攻关”。田世民明白,这个案子要做到峰回路转,庭长李胜利和案件承办人仲建清的态度是关键。2004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经王军伟的辩护律师蒋某联系,李胜利答应和田世民晚上见个面儿。宴请之前,田世民将5万元现金用塑料袋包好放在一个纸袋内,在上面又放了两条软中华香烟和两瓶酒,准备适时送给李胜利。
席间,几人相谈甚欢。李胜利还向田世民出谋划策道:“要想轻判王军伟、郝世义,你们争取就赔偿问题和对方达成调解,取得对方谅解。这个很关键,如果处理不好,对方会在法庭上要求加刑。要是能调解好,被害人要求轻判,这就好办多了。”吃完饭后,临别时,田世民将装有钱和烟酒的纸袋子送给李胜利。李胜利推辞了几下,就顺手收下了。
李胜利收下钱,开始琢磨着伺机为王军伟等人开脱。他给合议庭里包括仲建清在内的几个法官说:“这个案子有领导打招呼,审理时注意关照一下。”暗示法官们在处理时有所顾忌,从轻判处。
仲建清作为这个案子的实际主办人,在调解王军伟对受害方的经济赔偿问题上,帮着王军伟费了不少心,给被害方做了许多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王军伟为了表示对仲建清的感谢,也是为了今后继续利用仲建清,让田世林送给仲建清一万元,仲建清没有丝毫推辞便收下了。
在李胜利、仲建清等人的庇护关照下,2004年9月1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王军伟犯有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郝风平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郝世义、刘廷续、王海、刘海潮、孟晓佟等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为办拒收找替身
王军伟获刑后,按照高连军给他出的主意,开始运作把自己弄成一个乙肝患者而逃避去监狱服刑。他知道自己身体健康,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是就找看守所代所长王跃中预谋从监狱办理拒收证明,以达到不入监的目的。
王跃中是一名从事多年公安工作的老警察,前任看守所所长张志刚升任县林业公安局局长后,在高连军的提议下,他被局里任命为代所长,主持看守所工作。王军伟被关进看守所后,名义上是犯罪嫌疑人,但鉴于他和高连军的特殊关系,王跃中一直对他关照有加,有求必应。王军伟先是通过看守所的狱医和外界关系,从医院弄了两份自己患有乙肝的虚假证明。乙肝虚假证明到手后,王跃中告诉王军伟,要想保外就医,还需要办个拒收手续。
但监狱拒收手续办得并不顺利,接连跑了好几天,事情仍没有办成。没有办成监狱拒收手续,高连军暗暗着急。他突然想起原任看守所长张志刚和承德监狱的狱政科长王广兴关系很好,便想让张志刚给王军伟活动活动。
在高连军的多次督促之下,张志刚带人专程赶到承德,找到王广兴。
此时,王广兴刚刚升任承德监狱副狱长。张志刚把来意给王广兴讲了讲,王广兴说:“人(王军伟)不来检查不行,但只要是乙肝没问题(指能办拒收)。”
张志刚又试探地问:“王狱长,假如这个人没病能不能给办一下。”听王志刚这么一问,王广兴引起了警觉:“送来的人必须有病,没病怎么能办拒收呢?志刚,你说的这个人是不是没病啊?”
张志刚不敢说实话,只好小心地说:“这个人肯定有病,但不一定那么严重。”
王广兴听张志刚这么一说,心里恍然大悟,他也不戳穿张志刚的谎言,留下一句耐人寻味的话:“那好吧,我到时候想想办法再说。”
回到赤城县看守所,又是在王跃中的办公室,张志刚和王军伟讲了去承德和王广兴见面的情况。王军伟听完直接说:“我给100万,让他放心办。我们找个替身去应付检查,但告诉他们,别发现去的人不是我后,把替我的人给扣了。”
张志刚很快把王军伟的话传达给了王广兴。百万巨款相诱,王广兴这次没有打折扣,电话里爽快地答应他尽力帮这个忙,并一再说:“只要送来的人有病,不管检查结果如何,我决不会扣人,这点你们就放心吧。我和狱政科的同志打个招呼,什么时候来我再通知你们。”
三天后,王广兴打电话给张志刚,要他尽快把犯人带到承德去检查。张志刚很快通过王跃中通知了王军伟。此时的王军伟已找好了一个患有乙肝的替身。体检过程非常顺利,这让王军伟感到了一丝欣慰。在监狱医院体检完毕后,按规定,第二天还要去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复检。
为保证事情办的顺利,当天晚上,王军伟通知张志刚和他弟弟王军清第二天赶到承德,把给王广兴准备的100万送出去。王广兴不忘牵线人,顺手塞给张志刚一万元,以表谢意。
事后,张志刚开车把王广兴送回了家。据王广兴案发后交代,他收受的99万元贿款,“分多次存入银行,2007年用前妻的名字在承德市银领小区买了一间临街商铺,花了51万元,装修房子花了10万元,另外的钱都用于打麻将、吃饭、唱歌、洗澡消费。”
第二天上午,王跃中等人带着王军伟来到承德附属医院复检。和昨天的程序一样,由替身冒充王军伟,复检时一切顺利。
俗话说,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王广兴收下王军伟100万元后,很快把监狱出具的《承德监狱罪犯拒收通知书》在监狱大门给了张志刚。
随后,按规定,王跃中又带王军伟到张家口某医院进行了体检复查。他们仍用偷梁换柱的把戏,骗取了乙肝证明。
体检结束后,12月16日,王跃中分别以看守所和县公安局的名义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草了《赤城县公安局关于在押犯王军伟患病情况的报告》,报告申请对王军伟暂予监外执行。这份申请报告很快放在了高连军的案头。12月18日,高连军挥笔签下了自己的意见:“同意。”
2005年1月20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赤城县公安局的申请、医院体检报告和承德监狱的拒收证明,决定对王军伟暂予监外执行十二个月。通知送达赤城县公安局后的当天下午,轰动一时的赤城县命案要犯王军伟便如愿地回到了自己的家里。此时的时间是2005年1月底,距2005年的新年还有十余天。
一、监外罪犯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执行机关没有将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提到应有的位置。从有关的材料来看,年初布置工作要求很严,可年底总结工作时缺少这方面的内容,而按照规定建立挡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定期考察形成材料装入本人档案的却是少数。
2、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交付与执行工作脱节。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与交接出现相互脱节,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审判机关在判决生效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到公安户政科,并由其向各辖区派出所传送,有时会出现不送、漏送情况,致使派出所掌握不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另一种情况是罪犯被宣告监外执行前在看守所羁押的,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监外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或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脱节。
3、逃避监管、脱管、失控现象突出。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都是让罪犯自己到辖区派出所报到,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址或固定职业的都能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受考察,而一些无固定职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在判决后往往不到辖区派出所报到,这在农村更为突出,不少罪犯无脸见父老乡亲,迫于生计,便远离家乡外出打工;有些罪犯为逃避交纳乡村税费,回村后不到派出所报到。他们跻身于人口流动大的城镇,行踪不定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其表现难以掌握,更谈不上日常考察从而造成脱管失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
4、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监管不力。按照规定,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当地派出所负责,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建立罪犯挡案,制定和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但个别基层派出所对监外罪犯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监管不力。一是对本辖区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不清。二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工作没有经常化、制度化。三是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四是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对个别应当建议撤消监外执行的没有提出建议。
5、立法上也有缺陷,执行主体不明确。如宣告缓刑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予以配合…。”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到底由谁组织实施监督考察说法不一,责任不清。
二、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建议。
(一)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是监督的基础。一是驻所检察室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一览表》和出所人员情况来收集、掌握。二是监狱、看守所关押的本辖区的罪犯被依法判处或裁定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从移送过来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收集、掌握。三是从法院向检察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中收集、掌握。而后分类、登记造册、归档,使监外执行罪犯的基本情况和辖区的分布情况一目了然,做到心中有数,便于跟踪监督。
(二)督促建制是检察监督的保障。检察机关的监所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公安派出所规范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机制。一是建议判决机关和看守所将监外执行罪犯及其资料一并送达执行地的派出所。二是监督公安机关建立监外执行罪犯考察档案、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一人一卡,设置监外执行罪犯动态管理卡;建立统计台帐,由专职人员负责。三是监督派出所专职人员经常与法院和看守所联系,随时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防止脱管、失控。四是协助派出所建立监外执行罪犯离开本地,必须经保证人、帮教小组、派出所批准后方可前往外地制度。五是监督派出所定期组织监外执行罪犯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并开展交、揭、查活动,掌握犯罪线索。
(三)重点回访考察是监督的必要手段。对监外执行罪犯的重点回访考察是全面了解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执行罪犯的制度是否落实,监外执行罪犯的生活状况、思想状况是否有所改变、是否存在脱管、失控等一手材料的有效手段 .因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重点回访考察工作。一是考察登记表下发至各派出所由其协助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考察并负责反馈;二是对监外罪犯及其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公安机关管教制度的落实情况、监外罪犯脱管失控情况及他们的生活、思想情况;三是对保外就医罪犯,配合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指定地点复查身体,保外条件消失的,及时予以收监,该续保的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续保手续。
(四)严厉打击监外罪犯的重新犯罪活动,突出监督的目的。鉴于监外罪犯重新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要加大对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做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在办理案件时从严从快、快审快结,确保打击实效。
(五)基层执行机关应认真负责监外罪犯的监督管教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检查考核办法。同时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
(六)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监外罪犯重新犯罪的执行机关,实行一票否决,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间,实行由罪犯所在单位担保制度或收取保证金制度。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三项措施
一是常规审查和重点审查相结合。监所部门把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驻所检察中日检察的常规性项目,对初犯、偶犯、过失犯、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小的在押人员展开羁押必要性的常规性审查,我科今年办理的首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郑某盗窃案)就是在常规审查中发现的。其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律师、辩护人向驻所检察人员提出申请以及身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进行重点审查。
二是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分工协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常规审查发现有必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需进一步审查的,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之间进行分工合作,如身患疾病不宜继续羁押,监所检察部门负责进行评估、审查,公诉、侦查监督部门提供案件材料及相关情况。而公诉、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监所检察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在羁押期间的思想状况、身体健康状况等相关情况提供依据。
三是规范流程与审批制度。经审查发现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由分管检察长指定承办人进一步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意见。公诉、侦查监督、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向办案单位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决定。
(二)社区矫正监督
一、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项检察相结合,强化对监管活动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发生脱管失控问题。为确保乡镇司法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到位,每月不定期到乡镇司法所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台账,查看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汇报、思想汇报、参加教育、社区服务时间以及请销假等情况,并通过与社区服刑人员谈话,走访帮教志愿者,实地了解司法工作监管活动和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管的情况。
二、开展交付罪犯本辖区现场检查和外市区提醒通报相结合,强化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入矫。为解决罪犯交付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罪犯的漏管问题,采取多种办法完善监督措施,实现罪犯交付无缝对接。
三、是借助省院信息平台抓好本市外交付的罪犯漏管情况监督。通过查询省院信息动态平台,及时了解外地交付执行的罪犯信息,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为罪犯办理入矫手续。
四、开展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和巡查检察相结合,强化对收监环节的监督,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罚到位。为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违纪违法环节的监督,每月定期到公安机关核查治安处罚信息,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社区服刑人员的违纪违法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对服刑人员作出处理。
五、坚持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今年召开二次由政法委、综治办、公、检、法、司等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对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统一认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工作中发现的脱、漏管和违法犯罪行为信息,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对监外执行罪犯严重脱管和违法犯罪,需要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或数罪并罚案件的有关信息和书证材料要及时取证。促进公检法形成管理监督合力,特别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个案的查处,强化了法律在防范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中的特别预防作用。
六、结合地域特点,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监管力度。根据实际,定期、不定期到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档案材料,请销假制度、帮教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有脱、漏管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纠正,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实现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有效监督。较好地保证对外来务工人员顺利实行社区矫正。
(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情况
因新刑诉法规定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因此今年以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看守所较少。对于报减刑的罪犯,驻所检察室都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看守所拟报前,驻所检察室通过与其谈话、调查同号房的笔录以及管教民警的意见和其平常的思想表现情况,向看守所提出意见。事后监督:减刑裁定下来后,积极审查裁定是否不当。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社区矫正同步监督难 文书材料不齐全
一是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监外执行罪犯)交接不到位。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对象衔接、交接工作缺乏沟通协调,只接收2011年11月以后的社区矫正的对象。2011年11月以前的监外服刑人员仍在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在工作上产生扯皮现象,造成数据不符。为此,还专门发检察建议书。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15人,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监管的,司法所没有档案材料。
二是个别外地法院、监狱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司法机关主管部门、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的只送达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没有送达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导致执行地司法所和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数据不符。二是监狱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材料没有专门移交,造成数据不符。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外部与内部均缺乏沟通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办案机关还停留在强制措施跟侦监、公诉等部门有关,而跟监所科无关,这也就决定了办案机关在对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并不会主动告知监所部门,而监所部门又缺乏与侦监、公诉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标准不易把握。例如有些轻伤害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空间封闭,信息隔绝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其无法再实施伤害行为,但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的主观意识,更不能判断其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后,是否会再次去伤害被害人。
二是监管手段的不完善制约了强制措施的变更。在现阶段,监管措施尚不健全、不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替代性措施缺乏保证力度,易增加诉讼风险,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不敢轻易变更强制措施。
三、对策及建议
(一)要完善健全省院监外执行检察信息数据平台,(监外执行检察信息登录错误后,无法修改和删除)。造成数据不符。尽快实现检察系统内相关信息的联网,并力争与执行机关实行信息资源共享,随时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化情况,加强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和同步监督。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同意判断标准。建立侦监、公诉与监所部门定期沟通工作机制,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在押期间表现等信息及时传递,统一羁押必要性判断标准。强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规范开展查阅案卷、听取办案机关意见、了解侦查取证进展情况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