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7:44
序论:在您撰写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 与 的纠纷案的第 审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
虚作假,有权终止,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权限:(权限,在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的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律师协商确定)。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费____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缴纳费用___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浙江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二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
理范围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年__月
至____年__月。总费用为: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
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
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____年__月__日地点: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三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在甲方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甲方 阶段的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其与 纠纷一案 阶段的诉讼人。
第二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该案 阶段的诉讼人。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的授权权限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四条 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本案有关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律师费金额及支付方式为: 乙方指派的律师本案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公证费和办案费用等;
2、成都市以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终止合同、或撤销委托事项,乙方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授权和指示委托事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如乙方指派的律师怠于履行职责,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指派律师。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相互知悉的商业秘密、任何文书,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任何一方均无权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任何文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事项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条
甲 方: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
理范围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年__月
至____年__月。总费用为: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
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
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
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____年__月__日地点: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
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
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
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
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
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7.1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7.2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7.3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7.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
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版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支机构在本市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市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市律师事务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降低服务成本,体现社会公平,便民利民,为委托人提供勤勉尽职的法律服务。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民事诉讼案件。
(二)行政诉讼案件。
(三)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人。
(五)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一条 计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或制作法律文书等服务,按照服务的件数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争议财产的数额,按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计时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按照确定的单位时间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风险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从委托人获得的财产利益中按照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收取服务报酬的收费方式。
第十五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收费。
第十六条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十七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第十九条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从合同。《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二)办案差旅费概算及收取方式。
(三)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费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实行风险收费的,应当约定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数额或比例、收费阶段、结算方式等内容。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师协会制定。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数额、比例。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类型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得为规避政府指导价改变或变相改变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
法律服务过程中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费用及垫支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办案支出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减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围及争议解决方式。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收费行为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市司法局。
市、区县司法局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办案差旅费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三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 则
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诚信对于打造法律服务品牌、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尤显迫切和重要。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律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党的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目标,为我市律师业的新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应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轻视社会效益,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服务质量不高;私自收费、乱收费,甚至收了费不办事;随意给当事人承诺包打官司、进行虚假宣传;在办案中不认真调查取证,提供虚假证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少数律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业纪律意识不强,以及缺乏良好的律师诚信修养密切相关。
因此,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从律师业发展的大局出发,紧密联系律师队伍的信用现状,坚持不懈地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诚信教育,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到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执业观念,努力塑造全市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尽快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制度体系
诚信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保障。律师诚信制度建设,必须依靠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必须确立一个鲜明的职业行为规范,必须形成一个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律师诚信制度建设中,律师事务所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各律师事务所要根据本所律师失信行为的多发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执业的制度建设。要与本所的业务拓展、质量控制、投诉查处、分配制度、人事管理等有机结合起来,融入本所的律师文化,建立起一个长效的诚信激励和约束机制。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八项制度:
(一)执业公示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将本所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开。必须上墙公开的事项包括:(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2)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号;(3)物价部门核准的现行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4)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5)服务承诺;(6)主管部门和本所投诉电话号码。7、本所聘请行风监督员的姓名、单位、电话号码。
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并告知上述内容,完成告知的情况要形成笔录存档。
(二)案件受理制度
严格执行《律师法》关于统一收案收费的规定,规范案件受理工作。律师事务所受理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谈话,充分了解案情和委托人的主张,解答法律咨询,并制作谈话笔录;(2)填写《收案审批表》;(3)利益冲突审查及处理;(4)主任或本所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审批;(5)在本所《收结案登记簿》上作收案登记、编号;(6)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7)开具律师事务所函;(8)发给委托人《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委托人签收,并告知委托人填写方式及如何反馈;(9)收费并开具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凡未履行上述第(4)(5)(6)项程序的,一律视为私自收案。禁止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禁止实习人员和其他非执业律师人员独立办案。
(三)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利益冲突审查是律师正式案件的一项前置程序,禁止本所律师同时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他与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利益冲突审查工作,建立计算机查询系统或客户资料档案,并制定利益冲突审查的具体规则。利益冲突审查记录要作为归档材料之一入卷。
(四)委托制度
律师事务所要根据不同案件认真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杜绝乱收费、收费不办事、办事不勤勉、不尽责等失信行为。其中,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应做详尽约定,可采取对委托合同背书条款或重要提示等形式加以诠释说明,尽可能提高《委托合同》的公信力和可操作性。
(五)办案质量保障和监控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完善所内培训制度。建立疑难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制度,整合全所智力资源,切实保障办案质量。建立合伙人(合作人)对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人员的指导制度,尤其是要完善对实习律师和新执业律师的传、帮、带制度。要强化服务质量和执业责任意识。合伙所的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须经合伙人签发;合作所的律师对外出具法律文件,须经所主任签发。
(六)办案记录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当督促、指导律师作好办案记录,要把为委托人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记录在案。办案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1)证据材料,尤其是原件的交接记录;(2)调查取证的工作情况;(3)法律论证的工作情况;(4)制作有关法律文件的工作情况;(5)和委托人交流意见的记录,尤其是向委托人告知有关重要信息的记录;(6)阅卷记录;(7)庭审记录;(8)代收法律文书及送达记录;(9)调解活动记录等。办案记录中的重要事项还应请相关当事人予以签字认可。
今后,因对当事人投诉的事项,没有相应记录且又无其他证据抗辩当事人主张的,一律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七)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服务质量监督卡是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监督之下的一种很好的形式。律师事务所要把服务质量监督卡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发给委托人,严格实行一案一卡、编号登记,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1)服务态度的满意程度;(2)办事效率的高低情况;(3)服务质量的评价情况;(4)按规定收费和合同履行的情况;(5)其它意见。
该卡应作为律师事务所诚信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对办案律师进行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
(八)投诉查处制度
律师事务所应设专人负责投诉查处工作,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投诉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完善投诉查处制度,规范所内查处的程序。对当事人的投诉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处结。调查取证和处理决定要有记录,处理决定要征求投诉人的意见,并立卷归档。在查处中,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业规范的,应及时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建立执业责任赔偿制度,对确属律师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应先予赔偿,以后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三、着力强化律师诚信执业的监管措施
为保障律师诚信制度建设的成效,司法行政机关必须着力强化对律师诚信执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律师协会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当前要重点强化以下五项监管措施:
(一)建立律师诚信档案
要为每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分别建立诚信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被投诉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等都要记录在案。同时,诚信档案的内容还要包括依法纳税的情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等,全面、客观地反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社会上的诚信形象。
(二)公示诚信情况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情况要面向社会公开。要设立公开电话,方便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随时查询。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的情况、违规违纪的惩处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告,凡违规违纪受查处的一律通过媒体公开披露。
(三)实施律师事务所诚信等级考评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诚信执业的信息收集、考核和等级评定工作,实施指标化管理,进行动态监控,科学、客观地反映各律师事务所诚信执业的状况和水平。考核评价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司法行政机关将要对不同等级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
(四)全面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在全市统一推行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执业律师不参加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不予注册。
(五)严格奖惩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内容。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约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数额(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直接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委托人请求或者其他原因,由承办律师代交费用的,承办律师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供经委托人签字并载明交费数额的委托书。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委托合同、收费合同、收费票据、印章以及有关介绍信函等。
第十二条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律师事务所应当事先告知委托人,具体项目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
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
律师事务所经审核,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应当核减。被核减的费用由承办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结算预收的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结算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委托人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用于存放代委托人保管的合同资金、执行回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专用账户。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管理专用账户,防范风险。对专用账户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审核把关,专款专用。严禁将专用账户的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因收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所在地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重点解读:
5月1日: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本网北京3月23日讯(记者罗荣张庆水)记者获悉,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中规定,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
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14条中规定,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的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第15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经审核,认定开支不当的,应当核减。被核减的费用由承办律师承担。同时,第5条规定,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广告牌在司法机关200米范围内属不正当竞争
本网北京3月22日讯(记者罗荣张庆水)近日,记者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试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获悉,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都属不正当竞争。
在3月20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试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46条中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三)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第149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第150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
同时,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八章中律师广告规范一节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规范》还对律师个人广告和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范围等做了具体规定。
律师事务所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印律师名片将受处罚
委托人_________因被告人_________涉嫌_________一案,特委托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一、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第_________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应向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
四、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出庭辩护,所收辩护费不予退还。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补充、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被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主任律师(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因被告人涉嫌________________案,特委托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辩护,现经双方协商,兹订立下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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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担任被告人____________第______审辩护人,依法出庭辩护。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委托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支付辩护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
三、本委托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时止。?
四、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辩护律师有权拒绝出庭辩护,所收辩护费不予退还。
六、本委托合同如需补充、变更,应另行协议。?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