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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贸易摩擦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欧盟处理农产品贸易摩擦的方式。欧盟采取的对策比较温和,逐步调整自己的农业政策,使之有利于缓和与美国的贸易摩擦。
1.使用WTO允许的“绿箱”补贴政策。根据WTO规定,出口价格补贴的“黄箱”政策是世贸组织的规定。“蓝箱”补贴原本也无须承担削减义务,但多哈回合谈判框架明确指出,各国的“蓝箱”支持量不得超过该国某一历史时期内农业总产值的5%,农业总产值的5%意味着目前使用“蓝箱”政策的国家将面临“蓝箱”补贴的调整乃至削减。由表1可见,欧盟“蓝箱”补贴远超过多哈回合谈判框架规定的5%的封顶限额。按多哈回合谈判框架中“蓝箱”政策的要求,欧盟将面临“蓝箱”政策的大幅度削减。因此,转而使用WTO允许的“绿箱”补贴政策是欧盟较为可行的方法。由表2可见,“黄箱”和“蓝箱”补贴相对较多,这是“黄箱”和“蓝箱”补贴引致的直接利益使然。比较而言,“绿箱”补贴使用较少,因此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欧盟拥有充足的资金,完全可在WTO规定所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绿箱”政策大力支持欧盟内部农业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提供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扶持和促进农产品生产。另一方面,利用单亲家庭农场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贴、一般性农业收入保障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源储备补贴等一系列补贴政策保障农产品的生产和生产者的收入。
2.推进多功能农业建设。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欧盟就提出“多功能农业”概念,并在1998年对“多功能农业”做出定义。欧盟认为,除生产功能外,农业还包括水土保持、田园风光的管理与加强、环境保护、灾害预防及农村地区的生存与发展。也就是说,农业产品不仅包括商品,而且还包括一些诸如保护环境、保护文化遗产、维持生物多样性、良好的田园风光等公共物品。因此,农业应是多功能的。多功能农业可使农业与其它产业(包括环境)得以更好的匹配,使农业发展可持续,继续发挥其在各产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与作用,从而成为保证其他产业得以持续的必要条件之一。农业提供的多功能公共物品不属于《农业协议》所管辖的可贸易的商品范畴,而应属于“非贸易关注”,应得到政府的补偿。否则,公共物品将由于市场的失灵而供给不足。这样,欧盟就可对属于“非贸易关注”的多功能农业进行名正言顺的补贴。事实上,“多功能农业”正是为维持农民补贴而另立的名目。同时,多功能农业的补贴有助于解决农业政策实施鼓励集约型农业所造成的严重环境问题,有利于欧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使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有所保障。
3.发展欧盟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是欧盟委员会1999年1月正式向欧盟理事会提出的,建议在欧盟范围内制定协调一致的一系列贸易促进政策,以推动欧盟农产品的出口,并为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及开展诸如宣传、调研、产品推广等各类商业活动提供每年约为1500万欧元的经费支持。同年12月,欧盟理事会批准了此项建议。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为帮助欧盟出口企业占领非欧盟市场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及资金上更充分的保障,巩固和扩大欧盟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欧盟农产品贸易促进项目分批执行,与美国相比规模较小,但针对性和延续性很强,从每批和单个产品看,欧盟投入的经费不高,但从其项目的延续性和整体性来看,欧盟对农产品出口支持是有相当大力度的。
(二)美国处理农产品贸易摩擦的方式。美国更多地选择贸易报复与经济制裁手段迫使欧盟作出妥协和让步,并愈来愈多地采用双边、地区甚至单边方式向对方施压。
1.交替采取多边、双边和地区谈判方式。随着欧盟经济实力的迅速增强,在许多问题上美国很难通过多边谈判来解决。因此,除多边方式外,美国愈来愈多地采取双边、地区和单边方式来处理和解决同欧洲、日本及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美国农业竞争力较强,欧盟无法与其展开竞争,只能走保护的路子。欧盟的农业政策是设置种种障碍,如配额、卫生检疫标准、环保标准,劳工标准等办法来维护贸易的进行。这些做法阻碍了美国和世界许多国家的出口,引起诸多不满。尤其从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起,在欧共体加速建立统一大市场后咄咄逼人的压力下,美国开始交替采取多边、双边和地区谈判的方式与欧共体等国家展开市场争夺战。美国也不放弃利用一年一度的美、英、德、法、意、日和加拿大七国首脑会议与竞争对手讨价还价、施加压力。.运用贸易立法手段实施保护。美国在1974年贸易法的301节中专门制定了实施贸易歧视的报复措施,1979年的《贸易协定法》增加了反补贴和反倾销的内容,1988年的《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抛弃了美国一直坚持的自由贸易口号,追求所谓的“公平贸易”。可见,美国贸易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规范化和法律化,实施贸易政策的行动和措施都能从法律中找到依据。
3.建立复杂繁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美国农产品贸易保护政策不仅具有与欧盟一样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也有各种经常变化和复杂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如对包装、标签、品质等方面的严格要求。美国颁布的限制农产品进口的《食品、药品、及化妆品管理法》十分苛刻,是打着维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幌子阻止外国农产品进入。
二、启示
欧美农产品贸易摩擦在较长时期内仍会存在,甚至可能会激化。但合作和谈判已成为主要的解决方式,各国都会以理性的态度加以处理。对中国而言,立足于贸易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和对经济增长的长期影响,利用贸易摩擦、以摩擦作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契机和动力、创造新的竞争优势,应是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的最佳选择。
(一)不轻易使用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当中国面临国外贸易壁垒时,更多的应是反省自身的出口产品结构或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不可动辄指责贸易伙伴施加贸易限制或壁垒。必须看到,美国在处理对欧盟的贸易争端时所采取的贸易报复与经济制裁的措施并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只会恶化对外贸易环境,遭遇更多、更严厉的反报复。中国在处理与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矛盾时,应尽可能地使用磋商、谈判的手段,必要时才诉诸单边贸易报复或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温和的政策与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争端的化解。
论文摘要:入世后,随着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不断提高和对外贸易的强劲发展,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技术壁垒、知识产权、社会责任标准等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制约了我国外贸的持续增长。入世后我国贸易摩擦多发的政府因素包括服务意识淡漠;服务功能缺位;政策行为不规范;政企互动不力等。为减少贸易摩擦,政府要调整中、长期发展战略;加强信息指导,建立高效预警、应对机制;加大WTO知识研究普及力度;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宏观层面支持;政企配合利用谈判、游说手段解决贸易摩擦。
一、目前我国对外贸易摩擦的新特点
(一)反倾销摩擦呈上升趋势
据2006年5月8日WTO秘书处公布的2005年下半年反倾销调查报告显示,在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地区)中,我国仍居首位,为33起,比2004年同期多9起。另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数字,2006年上半年我国遭受到贸易救济调查共42起,其中反倾销案件29起,比2005年同期增长45%,涉案金额达到4.5亿美元,同比增长45.58%。
我国遭受的反倾销摩擦增多,客观上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从外部原因看,首先,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做法如关税、配额、许可证等作用日益弱化,而作为WTO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简称“二反一保”)越来越多地被利用。我国加入WTO后,其他成员对中国原有的单边设限(如欧美对华纺织品配额)将逐步取消,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这些成员的国内产业力图通过反倾销等措施来打压中国产品;另一方面,一些进口国的政府为转移公众对经济低迷的不满,往往出于政治考虑将责任推给包括中国产品在内的进口货。其次,国外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认识偏差,也导致反倾销有增无减。现仍有许多国家在反倾销调查中视我为“非市场经济国”,继续采取“替代国”等歧视性办法,这种非市场经济待遇对我出口企业确定合理定价策略及有效应诉形成很大障碍,“替代国”做法的随意性也刺激了进口国的相关产业对中国产品动辄发难。从内部原因看,首先,我国经济持续快速上升,现已跃居全球第三大贸易国,外贸出口额成倍增长,更多的“中国制造”正在打入国际市场,这不可避免地与国外产业间发生更激烈的竞争。而中国产品在劳动力和原材料上拥有比较优势,使我国在竞争中明显处于经济有利位置,于是经营滑坡的当地产业常常视中国产品为打击目标。事实上,曾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韩国和日本均先后成为反倾销的重点国家,并且至今依然是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大户”。其次,我国现有出口增长方式仍以量的增长为主,表现为较短时期内出口数量大幅攀升,但金额增长幅度较小,有时甚至下降,很容易成为贸易保护调查的对象。再次,某些国内企业本身的问题是授人以柄的又一个诱因。一些企业低价竞销致使少数地方出口秩序混乱,而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内部协调力度不够,尚未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摩擦领域、产品和对象不断扩展
1.贸易摩擦逐步由货物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由产品、企业等微观经济层面向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体制和制度层面不断延伸,特别是在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等方面,中国面临的压力增大。
2.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以及出口商品结构的不断优化,我国遭遇贸易救济调查的产品逐步从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扩展。涉及的商品范围在22个HS二级分类产品中,除油脂、宝石、武器、艺术品和未分类产品外,其他17类产品全部被包括。其中前六位的涉案产品分别为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杂项制品、纺织品、玻璃和陶瓷制品,这六类产品案件数合计占75.8%。
3.从目前看,对我国发起调查绝对数量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占总数的五分之二,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阿根廷、巴西、南非等所提数量呈快速上升的趋势。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统计,发达国家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比例已经从20世纪80年代的97%,降低到目前的60%;而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比例则从过去的不到3%,快速上升到40%。
(三)摩擦形式呈多样化趋势
1.技术壁垒对我国外贸发展的约束性日趋严重。据商务部科技司调查,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170亿美元,与2000年相比,出口产品受限比例提高了56%,损失金额增加了54%。2003年遭受国外技术壁垒的出口货物金额也超过了25%。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往往打着环保、安全等旗号,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随着传统贸易保护手段的减弱,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使用,对我国产品的出口的影响越来越严重。
2.特别保障措施案成为“入世”后我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特保措施条款是WTO成员为防止我国出口产品在入世后以较低的关税水平涌入各成员国市场,对其国内产业造成冲击而设定的条款。《入世协定书》第16条第3款规定,受此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种产品撤销减让或者限制进口。目前,美国、欧盟、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家或地区已经相继完成了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特别保障条款”的国内立法,为大规模运用这一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截止2003年9月底,已经先后有印度、美国、土耳其和欧盟对我出口产品发起9起特保调查,针对中国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案已成为“入世”后中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
3.贸易差额、人民币汇率、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社会责任标准等成为引发贸易争端的新型导火索。例如,近三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的61起知识产权调查案中有15起涉及到了中国47家企业。2005年上半年又有7种中国产品被立案调查知识产权,包括DVD、拖拉机、药品、汞电池、油墨打印机等。①
二、应对贸易摩擦多发的政府路径选择
我国贸易摩擦多发产生于全球贸易争端频繁的大背景下,世界经济形势低迷,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加剧构成了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外部根源;重视数量忽视效益的出口增长方式、对外贸易规模和地区的不平衡增长、企业出口秩序混乱等构成其内部根源。而“入世”后,我国政府在职能转变、行政法治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我们对这一改革的成效不能高估,毕竟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政策工具不规范等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潮流且容易招致贸易摩擦的问题。为此,需要调整和改进政府应对贸易摩擦的策略,完善其管理功能。
(一)制定应对贸易摩擦的中、长期战略
1.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转移贸易摩擦。
政府可出面组织跨国公司或鼓励我国有实力的企业到国外投资,当地生产,当地销售,把贸易摩擦的矛盾转移到国外,这样既可以避免关税壁垒、开拓国外市场,又可以吸收和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另外,在对外贸易中,为了减少我国对美、欧等主要贸易摩擦国的贸易顺差,还可以采取通过第三国出口的办法,避免与其直接发生贸易摩擦。
2.建立新型外贸促进体系。在“创汇思维”和“顺差思维”的指导下,过去我国侧重于出口数量和金额的增长,鼓励措施都集中在最后的出口环节,既容易造成国内的不良竞争,又不利于出口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在目前外汇储备超过1万亿美元又没有较好投向,贸易摩擦增加的形势下,政府应建立以鼓励创新、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为主要手段的新型外贸促进体系,给予科研、新品种培育、农民培训、制度建设以财政资助;鼓励不易产生贸易摩擦的产品,如成套设备、工业设备、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和具有专有技术特色的产品出口;提升产品结构,鼓励和扶植技术-资本密集型的加工基地和知识密集型的出口基地的发展,提高出口加工产品的附加值。
3.把扩大内需作为长期的发展战略。2003年我国外贸依存度高达60.3%,极容易引起贸易摩擦。从长远的战略来看,将扩大内需作为确保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战略,既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又有利于避免可能的产业空洞化问题。
(二)增强政府服务意识,健全服务功能
1.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
政府部门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来认识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为外贸企业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为企业解决外经贸争端提供畅通的渠道。首先,政府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创造条件。其次,政府应通过双边谈判积极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减少企业因自身力量薄弱,不得已通过低价格等不恰当手段开拓国外市场而引起争端的可能性。再次,加强与美国、欧盟及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协调,建立制度化的对话和磋商机制,避免摩擦单边化和政治化。最后,政府要根据WTO规则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针对主要贸易伙伴新近出现的法律,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防范体系,使本国企业尽可能不因为本国的法律问题受到制裁,并方便企业寻求救济。
2.加强信息指导,建立高效预警、应对机制
(1)充分利用通报咨询制度的信息渠道,加强信息收集与分析,加快信息传递与协调,为广大出口企业服务。建立国外贸易壁垒信息数据库或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收集并提供国内产业和相关国家企业生产销售的信息,调查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和要求,及时为企业提供信息及法律咨询服务。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口产业安全预警、预报机制,加强企业自律。依托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重点省市,尽快建立包括重要产品出口数量、出口价格走势等内容在内的动态监控系统,争取应对贸易摩擦的主动权。特别是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要做好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的监测工作,发现有竞价销售、扰乱出口秩序的情况要坚决制止,有效地帮助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并适应国际市场变化,提高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防范和减少贸易纠纷发生。目前,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已经开通网络预警信息渠道,为我国企业提供预警产品的国外市场动态,各国进出口市场分析,我国预警产品的出口数据,预警报告等信息资料。2004年7月,上海也建立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个贸易摩擦监控预警系统,提供有关中国输美产品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走势、产品倾销幅度、产业损害程度等内容的动态监控预警服务及有关美国贸易救济措施程序规定的调查、磋商期前后和复审期应诉业务的咨询与培训服务等等。其它省市要尽快建立类似的系统,而一个全国性的贸易摩擦监控预警系统更应尽快建立。
(3)建立贸易摩擦快速应对机制。通过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协调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运作体系;建立“四位一体”的贸易摩擦联动机制,在应诉过程中快速高效地将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驻外机构及进口商组成有机整体,形成快速反应链条。
3.加大WTO知识研究普及力度
(1)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中挑选专业人员,尤其是法律专业人员,成立课题研究组或组成专门机构,由政府提供经费,从事WTO协议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各国谈判策略及相关案例的研究工作,跟踪各国建立于世贸组织规则基础上的立法动态,尽快培养和组建起一支熟谙国际法和WTO规则知识,具备分析、倡导、结盟、决策、谈判等较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企业避免和解决贸易争端提供技术基础。
(2)在普及WTO知识方面,首先要办好针对各级政府部门和政法系统的培训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法律人才在新形势下驾驭政法工作和经贸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尽快掌握应对贸易争端的谈判技巧和必备知识。其次,在高等学校中普及WTO知识,尤其在法律专业中要加设WTO相关课程。有意识地培养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熟悉WTO规则的年青人才,为今后参与各种国际经贸活动、解决贸易摩擦打好基础。再次,加强与WTO秘书处的联系,邀请WTO常设上诉机构里的专家到我国来举办一些与WTO有关的研讨会,指导国内有关部门和学生开展争端解决的模拟活动。最后,政府和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各种介绍和咨询WTO知识的网站,通过网络在全社会范围内加速普及WTO知识。
(三)规范政府经济行为
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新环境,着眼于减少因政府行为引起的贸易摩擦,规范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和行为应按照“规范、统一、透明、服务、效能”的原则,建立符合WTO规则要求的政府经济管理体制,使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不与WTO基本规则和中国承诺的义务相冲突,政策行为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减少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简化审批程序,变微观直接管理为宏观间接管理。在对国内产业给予扶持和保护时注意与现有的WTO规则衔接,尽量使用WTO允许的、不受质疑的诸如支持科研创新、环境保护、消除地区差异类的财政、金融手段,把直接对于企业的资助转换为对科学创新、产品开发的支持,把对出口产业的普遍支持转向对核心产业的支持,通过这些调整,减少贸易争端。
(四)加强政企配合力度
1.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宏观层面支持
(1)通过外交手段加大与涉案国的交涉力度,为企业提供政治支持。在摩擦解决过程中,一国外交手段的运用技巧和贸易交涉的力度,往往成为左右解决结果的重要筹码。2003年马来西亚政府帮助企业成功应诉美国彩电反倾销诉讼就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证。2003年美国发起彩电反倾销调查时,马来西亚企业也在其中,但在反倾销立案调查伊始,马来西亚驻美大使便迅速代表本国政府分别给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出公函,引用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有关条文,为马来西亚企业进行了积极的辩解。随后马来西亚政府又对美方的资质和证据的可信性提出质疑,并强烈要求美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对该案进行调查时谨慎从事。而且马来西亚政府还特别指出,包括墨西哥在内的其他国家对美彩电出口明显高于马来西亚,但却没有受到指控。由于抓住了问题的实质,马来西亚政府的有力交涉,最终帮助其企业取得了胜利。我国政府应从中得到启示,加大运用外交手段进行交涉的力度,帮助企业有理、有力、有节地对涉案国进行反击。
(2)加强地缘经济合作,联手受害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对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掠夺性、进攻性、侵略性的贸易行为,充分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及时予以反击,以保持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公正,保护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2.政企配合利用谈判、游说手段解决贸易摩擦
(1)通过政府间谈判,为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周旋空间。商务部长曾表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我们的谈判能力不应是“发展中”的,面对诸多发达国家,我们应该具备比较“发达的”谈判能力,这样才可能在贸易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对贸易摩擦而言,政府需要在各个外交层面上同对手展开协商和谈判,沟通彼此对摩擦的态度,减少经济利益以外的消极因素对解决结果的影响。例如在反倾销诉讼中,通过双方谈判力争使更多的国家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要求欧美等西方国家在反倾销案件裁决中取消替代国做法,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的部分条款等,都可为本国企业提供更广阔的争端解决空间。目前,我国已任命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为中国的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商务部部长助理易小准为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负责组织商务部内外有关单位进行经济贸易方面的重大对外谈判,这必将对成功谈判及妥善解决贸易摩擦产生积极影响。
(2)政府和企业在磋商谈判过程中要加强沟通,政府应清楚地了解引起争端的国内产业的具体情况,对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初步共识或达成的初步协议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对国内企业公布,组织企业和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或以听证会的形式进行研讨,以确定其合理和需改进之处。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全球贸易总额急剧萎缩。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虽然也出现较大幅度下降,但由于应对有方、措施得力,仍以全年1.2万亿美元的出口总额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出口国,在国际贸易市场所占份额进一步提升,加之我国经济率先复苏,有关国家对我国防范和戒备心理增强,导致贸易摩擦事件增多,使我国本就复杂的外贸形势变得更为严峻。对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稳妥应对,趋利避害,确保出口贸易保持持续恢复势头,推动经济健康平稳较快发展。
一、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基本情况
2009年全年,我国实现出口总额12018.8亿美元,同比下降16%,但受金融危机影响各主要出口国出口贸易也受到严重冲击,我国占全球出口市场份额仍然上升到9%以上,取代德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商品出口国。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全球贸易总额急剧下滑、各国国内经济发展困难和矛盾增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加剧。2009年是我国遭遇贸易摩擦形势最为严峻的一年,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国,全年共有22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了116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总额高达127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3%、102%,均达到历史最高值。其中,美国对华贸易救济案件涉案总额达76亿美元,为上年的5倍多。同时,印度、巴西、阿根廷、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也先后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在严重冲击全球贸易体系、引发贸易战的同时,也给全球经济复苏以及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我国外贸结构调整转型工作才刚刚起步,相当数量的产品和企业仍停留在较低层次的价格竞争策略上,片面追求出口数量,过度依赖能源资源消耗以及廉价劳动力的支撑,不仅给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巨大压力,本身不可持续,而且极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象。同时,由于应对贸易摩擦的经验不多,往往会遭受巨额损失。部分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不符合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最终拖累整个世界经济的复苏进程。
二、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主要原因及趋势
(一)世界经济复苏步伐缓慢,全球出口市场萎缩,经济复苏和就业压力使各国对有限市场的争夺更加激烈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增长明显减缓,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出现负增长。据世界银行预测,2009年全球经济下滑2.2%。2008年三季度至2009年二季度,美国经济连续下滑,至三季度按年率实际GDP环比增长2.2%,四季度增幅虽然有所提升,但失业率仍然居高不下,2009年10月份以来,一直维持在10%或稍高水平,由于经济复苏步伐缓慢,难以创造足够的就业岗位。预计2010年失业率还将上升。2009年欧元区GDP下降4.2%,其中德国、意大利、法国GDP分别下降5.3%、5.1%和2.4%。进入2010年后欧元区失业率达到两位数水平,创下1999年欧元区成立以来的最高记录。
经济衰退,使各主要国家进口量大幅减少,全球贸易量急剧下滑,2008年底至2009年初下跌幅度达到30—50%,预计2009年全年全球贸易量下跌10%以上。为促使经济回升、保护国内市场、缓解就业压力,各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加剧,导致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不断加深,提高关税、滥用救济措施等手段被频繁使用。而由于我国经济、贸易率先企稳回升,势必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对象国。同时部分新兴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与我国的产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似性,产品竞争范围不断扩大,也以各种理由设置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产品设卡。
(二)人民币汇率问题成为各主要国家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借口
2009年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长时间维持在6.82—6.83之间的水平。在美元贬值的情况下,由于实行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人民币也被动地跟随美元对其他货币贬值,实际有效汇率下跌。近期美元呈现一定的升值趋势,但由于经济基本面等决定因素并未有实质性改善,中长期来看仍存在贬值的可能,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我国出口回升的作用。美国政府对美元贬值采取放任的态度,本身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隐性表现形式。
(三)哥本哈根会议后绿色壁垒将越来越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新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贸易保护手段不断向着更加多样、更为隐蔽的趋势发展,除了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等手段外,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更具战略性的保护手段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特别是哥本哈根会议以后,气候变化成为影响各国之间经贸关系的重要话题,气候变化之争实质是发展权之争,发达国家试图将其与保护主义相结合,构筑新的绿色壁垒。欧盟因不满意哥本哈根会议的谈判结果声称将考虑推出碳关税,美国参议院也拟将碳关税纳入审议中的气候变化法案,如果这些均成为现实,将会给我国大部分的工业产品出口造成强烈冲击,出口成本将大幅增加,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减,并最终使我国本已开始恢复和改善的出口局面受到拖累。
三、应对建议
(一)切实将经济增长的动力转到主要依靠内需上来
除2008—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之外,近年来,其它年份中净出口对我国GDP增长的贡献率逐年增加,经济增长呈现明显的外需拉动特征,外需波动已成为经济运行中必须面对的风险。因此,要力争将持续稳定增长的动力更多地建立在经济自身和企业内部,坚持主要依靠内需实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这一长期战略方针不动摇,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注重灵活审慎地把握政策调控的方向和力度,统筹考虑、循序渐进,避免矫枉过正,失去经济发展既得的良好局面。
(二)转变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
积极推动外贸出口转型升级,由规模导向型向效益导向型逐步转变,避免片面追求出口的增长速度和规模,以免激化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矛盾,促使对外贸易健康、可持续发展。妥善解决国内出口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提升出口产品档次,避免盲目的数量扩张和简单的价格竞争。引导企业加深对WTO规则和贸易救济知识的了解,加强高附加值产品的研发和制造,学会运用金融工具规避外贸风险,提高应对贸易摩擦的能力。
(三)坚持以我为主,积极稳妥地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密切关注各主要贸易伙伴国和国际市场上主要出口竞争国汇率政策的走势,积极应对可能因竞相实施汇率贬值而引发的贸易战。坚持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立场,妥善处理发达国家对我国施加的升值压力。同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调控机制,在合理水平上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控制好升值预期。推进外汇市场建设,加强外汇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外汇流动性管理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开发适用的汇率衍生产品,鼓励出口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规避风险。积极促进人民币国际储备、国际结算与国际流通进程。
(四)形成部门合力,建立贸易摩擦应急反应体系
建立健全海关、商务、流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参与的应对贸易摩擦应急反应体系,形成应对合力。保持与各主要国家之间的高层经济对话,积极推进全球自由贸易谈判进程,在经贸谈判中维护自由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全面评估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加强对各主要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政策的跟踪。注重加强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抵制发达国家设置的各种不合理的贸易壁垒。充分合理的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他各成员国对我国实施的各种不公平或歧视性的待遇及时提出反诉讼,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定的贸易报复措施,对有关国家施加压力。重视和发挥相关行业组织在维护出口秩序中的作用,加强对出口企业的指导,做好预警信息通报、出口风险,以及企业应诉指导和培训等工作。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避开贸易壁垒,建立自身的全球生产体系和营销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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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浅论国际贸易摩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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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摩擦的定义(赵瑾,2002;李秀娟,2003)对“制度摩擦”的称谓笔者不大赞同,因为制度本身并不存在摩擦,只是因贸易国双方的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或双方不能认同的部分,才会引发了摩擦,因而本文将制度摩擦定义成为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制度差异可以进一步界定为:进行双边贸易的两国在同一领域存在不同的规则或对其中一国的某规则认同不一致,这种规则包括一国国内法律和市场结构、竞争结构等方面,体现于不同的国家经济政策、交易习惯、不同产业的规则和反规则的冲突。从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来看,制度差异引发贸易摩擦的案件屡见不鲜。比如,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美欧转基因产品摩擦的发生是由于双方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区别;日美胶卷贸易摩擦起因于两国在流通政策、零售法、促销措施方面有着不同。再如,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中美专利摩擦频发的原因是两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客体限制、专利取得方式、专利性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美欧生物专利制度引发的摩擦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双方实行的法制分别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美欧在香蕉的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上存在认同上的差异诱发了美欧香蕉分销体制的摩擦;美墨电信业的摩擦是由于美国对墨西哥的电信服务措施不认同而导致的。综上所述,一些贸易摩擦的根源在于国家之间的各种各样的制度和政策间的分歧,这些制度和政策影响了国际竞争的条件。制度差异如何会导致贸易摩擦、制度差异导致的贸易摩擦如何减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二、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
(一)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宏观分析
在经典贸易理论中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制度因素,或者说这种贸易理论暗含这样的假设,即制度是既定的或者制度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而市场的有效性又依赖于制度环境,因此制度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埃瑞克·G·菲吕博顿,1998)。从而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贸易理论研究,开创了国际贸易问题研究的一个新思路。我们可以通过交易成本来宏观地解释制度差异对贸易摩擦的诱导机制。首先,制度差异可以通过影响交易成本使一国的竞争优势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贸易关系恶化时会引发贸易摩擦。由于交易成本存在于一切交易中,国际贸易自然不能例外,在分析竞争优势构成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交易成本。传统的经济学讨论交易时多注意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和市场外部环境的保障,而对产权的界定往往假设为既定的,实际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却并非如此,产权不清是常有的现象,这常会导致效率低下。如果将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前者的交易成本会明显偏高。其一,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不完全是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大量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出现,还会使寻租行为滋生,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其二,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难以理清产权关系,无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效率难以提高。因此制度上的缺陷会加大社会交易的成本,从而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结构,削弱该国企业的竞争力。其次,制度差异还会通过影响交易成本使贸易进行的阻力增大,从而引发贸易摩擦。可以将一国自有的制度视为内部制度,将与其进行贸易的其他国家的制度以及国际社会制度视为外部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磨合。若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小,其磨合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就较低;当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大时,其制度磨合成本或运行成本就较高,比如当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相容时,就会导致制度歧视,制度运行成本的高昂可能会严重抑制甚至完全中断相互之间的对外贸易。再如,当不同国家的市场制度存在差异时,就会放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增加信息搜寻成本。当产权安排、企业制度、商业习惯等制度因素难以兼容时,就会导致高额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的增加使交易的达成变得困难,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性增强,使得摩擦产生。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制度差异能够影响一国交易成本的大小,从而对该国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制度较之另一国的制度完善,那么该国发生的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比另一国要小,从而这种有利于交易行为的制度进一步地会内生地增强该国的竞争优势。另外从国际交易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间的差异会导致制度运行成本变得高昂,从而增大两国贸易进行的阻力,这两个方面的影响使贸易国之间发生贸易摩擦的可能性增大。
(二)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微观分析
在影响国际贸易的制度因素中,影响企业运行费用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最强。为了能够清晰而深刻地说明制度差异对贸易摩擦的诱导机制,我们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国两产品贸易模型,在此基础上,再以两国企业制度差异为例来分析制度差异是如何导致贸易摩擦的。模型的假设条件如下:第一,世界上仅有A和B两个大国,生产产品l和产品2。第二,对于两国的生产者或企业来说,各种产品的生产技术是给定不变的,在生产中所需的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种类是有限和一定的。对于两国的消费者来说,各种产品的偏好是给定不变的。第二,各国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市场。第四,不管是在哪种经济主体(生产者、企业、消费者)之间,都不存在不以市场为媒介的直接相互依存关系,即外部经济与不经济是不存在的。产品不计运输费在国内外自由移动,而生产要素在两国之间不流动,只在一国范围内自由地流动。第五,A国企业是在劳动市场上雇佣劳动者,对于雇用的劳动者来说,由于他们在这个企业的工作是不稳定的,他们仅仅是为了获得工资收入,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表现为获得最大利润。因此,假设A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目的严格地表现为利润最大化。第六,B国的劳动投入是终身雇用的劳动投入。对于终身雇用的劳动者来说,由于他们基本上是终身在这个企业内进行工作,企业的扩大和发展也就意味着他们地位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因而他们会希望企业不断地扩大和不断地成长。相应地,B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目的也就不同。
由于A、B国均为贸易理论中的大国,随着B国企业对世界市场,即对分析框架中的A国市场所投放的产品数量的增加,世界市场的价格就会趋于下降,具体变化如图1所示。
图中QB>QA,PB<PA。
国际价格PA会由于B国出口数量的增加而逐渐地向B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PB靠拢,在这个过程的某一点上,世界市场的价格便不是在PA,而是某种比PA略低的P0。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PA最终会向PB接近。在国际价格的这种变动中,会引起世界市场也就是A国市场的变化,导致A国国内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此会形成调整费用问题,并通过这种调整费用,引起A、B两国在贸易上出现摩擦。
调整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可由图2来说明。
横轴为产品1,纵轴为产品2,产品1为A国的出口产品,产品2为A国的进口产品。当国际交换率为PP,即产品2的价格为PA时,A国的生产在E点进行,消费在F处进行,贸易三角形为FCE,A国出口CE的产品2交换B国生产的CF的产品2。当B国对A国的出口数量增大,并导致国际价格变动PP,比如从PP变为PP时,A国的生产点和消费点均将发生变动。
在无约束条件下,国际价格从PA向P0的变化对B国并不发生什么影响,而对A国企业及其经济来说,A国消费者将享受比F1高的效用,因为资源在两类产业中得以更有效地配置,实现了更高的贸易利益。进一步地,如果两国的企业制度存在差异,该模型便出现了两个约束条件:(1)经营目的的变动和特定要素的移动困难。A国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目的是利润极大化,它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改变它的生产和经营目的并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和经营目的,这种调整显然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和时间。另外,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使得两个产业间生产要素转化困难,在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所形成的一些特定的劳动投入要素并不能立即适用生产产品1的产业,存在特定要素移动的障碍。(2)工资收入存在向下刚性。从企业的劳动投入来看,如果生产产品1的产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生产产品2的产业劳动者的工资,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的劳动者在调整的过程中很难用较低的工资率进行再雇用,因为存在着工资的向下刚性。因而,对于产业调整来说,由于以上约束,其调整并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在调整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和纠纷,因而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从E、F顺利过渡到E1、F1具有较大的困难。
在只有第一种约束发生作用的情况下,由于进行产业调整,劳动者将在产业间进行流动,两个产业的劳动的边际生产量也将调整,直到两种产品的价格之比等于劳动力的反比时,劳动流动才会停止,新的生产均衡才会建立。在这一过程中,产品2的产量将减少,而产品l的产量将增加。但是,由于生产产品2的一些特殊的技能和特殊的熟练能力并不能直接地用于生产产品1,结果在产品l的增加中便会出现一些潜在的损失。这样,A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
也许会缩减到图2中原生产可能性曲线MEE1X之内,例如缩减成MEE2X1的形状。这种生产可能性曲线除一部分和原生产可能性曲线重合外,另一部分将在原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内部,以这种生产可能性曲线为基础,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只能达到(E2,F1),那么A国消费者所获取的效用将小于均衡(E1,F2)的水平。
当第二种约束发生作用时,由于工资收入向下刚性的作用,通过工资变动来调整劳动投入数量将是困难的,劳动者这种生产要素将不可能在产业间顺利地流动,由于工资水平被维持在一定的高度,结果较高的工资水平只能是导致更少量的劳动者被雇用,从而在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有一部分劳动者流出后将较难找到工作,出现失业问题,由于不能完全利用既存的生产要素,产品2的生产在减少的同时,产品1的生产也难以增加。如果产品1的产量没有相应地增加,那么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将在(E3,F3)处。这时A国消费者只能拥有更低的效用水平。不论是在第一种约束还是第二种约束的条件下,A国国内的经济生活中都会出现一些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调整费用。当这种损失过于巨大时,会引起一部分人对进口贸易的反感,由此导致A、B两国之间出现经济矛盾和纠纷。所以A、B两国贸易摩擦的源头在于两国间企业制度以及与企业制度相关的经济体制的差异(胡方,2001)。
三、引发贸易摩擦的制度差异的协调
(一)制度差异协调前的博弈分析
制度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前的策略空间为(放弃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而且各国的效用函数只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行为,即各国效用的最大化只是自身变量的函数。从而在博弈的过程中就存在囚徒困境,我们用图3所示的模型分析如下。
给定B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的情况下,A国的最优战略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同样,给定A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情况下,B国的最优战略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而且,无论对方如何选择,一国的最优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比如,给定A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则B国最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因为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所获效用9大于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所获的效用8;若给定A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B国还是最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因为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所获效用3大于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时所获效用零。可见,不管A选择放弃本国制度还是选择固守本国制度,B国的最佳战略选择是固守本国制度。同理可证,不管B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还是固守本国制度,A国的最佳战略选择也是固守本国制度,因此博弈解是一个占优战略均衡的纳什均衡,即(固守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实际上,如果A、B两国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所有国家的效用即福利水平均会增加,但如若一国选择了固守本国制度,另一国就得不偿失,所以,本着极大化极小的原则,每个国家最后选择的都是固守本国制度,但是不难看出所有国家的福利水平都得不到提高。
(二)制度差异协调后的博弈分析
图4所示模型反映的是三种选择下的两国制度博弈,现在假定有一种介于放弃本国制度与固守本国制度之间的选择——双方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在此前提下进行分析。
图4矩阵中有六个效用组合:A、B两国均采取放弃本国制度;A、B两国均采取固守本国制度;A、B两国均采取制度差异协调;A国实行放弃本国制度,B国实行固守本国制度;A国采取制度差异协调,B国采取放弃本国制度;A国实行制度差异协调,B国实行固守本国制度。从社会总的效用水平,即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最低的是两国均实行固守本国制度,社会总福利为6;最高的是两国都实行放弃本国制度,社会总福利为16。由此可见,放弃本国制度是贸易各方追求的最优目标模式,而固守本国制度是最差的目标模式。
加入制度差异协调这一选择后,纳什均衡变成了(制度差异协调,制度差异协调)。在图4的模型中,给定B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A国的最优战略选择是制度差异协调;给定A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B国的最优战略选择也是制度差异协调。而且,无论对方如何选择,本国的最优选择都是制度差异协调,比如,给定A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B国三种选择所得的效用排列是:UB协调>UB放弃>UB固守,所以B国的最好选择是制度差异协调;再给定A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B国仍最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因为此时仍是UA协调>UA放弃>UA固守。同样道理,不管B国如何选择,A国最好也选择制度差异协调,因为在任何情况下,UA协调>UA放弃>UA固守。由上分析得出结论,制度差异协调是各国在无法达到最优制度目标模式时所能选择的次优制度目标模式。
此模型可推广至世界上现有的有限多个国家。用数学表达式表述如下,设
1.国家有n个,则i=1,…,n
2.第i个国家的所有可选择制度的集合Si={放弃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制度差异协调}
3.第i个国家选择的特定制度方式为,n个国家各选择自己的特定制度方式,则战略组合为
s=(s1,si,…,sn)(1)
4.第i个国家的效用水平是,n个国家的效用水平组合为
u=(u1,ui,…,un)(2)
5.根据博弈的原则,一个国家的效用水平不仅取决于自己对制度方式的战略选择,还取决于其他所有国家的战略选择,则u.是所有国家的战略选择的函数:
ui=ui(s1,si,…,sn)(3)
6.均衡是所有国家的最优制度方式的组合:
s*=(s*1,…,s*i,…,s*n)(4)
s*i是第i个国家在均衡情况下的最优战略,它是i在给定s-i情况下的所有可能的制度方式战略选择中使最大化的战略,即
图3所示模型和图4所示模型显示了从固守本国制度向制度差异协调的变迁,降低了交易费用,获得了有效率的效用产出,从而提高了各国贸易的效用水平。一种制度方式的均衡解的达到需要经过多次博弈,并且制度差异协调的运行也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从固守本国制度到制度差异协调的变迁仍在继续着。
可将罗伯特·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中的国家行为主体的合作与纷争的分析思路借用到制度差异协调中(2001)。在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前,每个行为者的制度都被其他行为者视为贸易顺利进行的阻碍,这时,贸易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制度协调和不进行制度协调,如果选择不进行协调,会引发双方的贸易冲突,如果选择进行协调,又会有两种可能,即行为国的制度是否变得与别国的制度更相容,如果是,双方顺利合作,如果否,双方仍会出现贸易纠纷。制度差异协调正是一种提高各国适应效率的制度安排,也是在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下的理性选择。不过,进行制度差异协调也要达到与他国制度更相容的效果。如图5。
关键词:制度,差异,贸易摩擦
一、引论
制度摩擦的定义(赵瑾,2002;李秀娟,2003)对“制度摩擦”的称谓笔者不大赞同,因为制度本身并不存在摩擦,只是因贸易国双方的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或双方不能认同的部分,才会引发了摩擦,因而本文将制度摩擦定义成为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制度差异可以进一步界定为:进行双边贸易的两国在同一领域存在不同的规则或对其中一国的某规则认同不一致,这种规则包括一国国内法律和市场结构、竞争结构等方面,体现于不同的国家经济政策、交易习惯、不同产业的规则和反规则的冲突。从国际贸易的各个领域来看,制度差异引发贸易摩擦的案件屡见不鲜。比如,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美欧转基因产品摩擦的发生是由于双方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区别;日美胶卷贸易摩擦起因于两国在流通政策、零售法、促销措施方面有着不同。再如,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中美专利摩擦频发的原因是两国的专利法中对专利客体限制、专利取得方式、专利性的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美欧生物专利制度引发的摩擦相当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双方实行的法制分别是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美欧在香蕉的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上存在认同上的差异诱发了美欧香蕉分销体制的摩擦;美墨电信业的摩擦是由于美国对墨西哥的电信服务措施不认同而导致的。综上所述,一些贸易摩擦的根源在于国家之间的各种各样的制度和政策间的分歧,这些制度和政策影响了国际竞争的条件。制度差异如何会导致贸易摩擦、制度差异导致的贸易摩擦如何减免,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二、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诱发机制
(一)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宏观分析
在经典贸易理论中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制度因素,或者说这种贸易理论暗含这样的假设,即制度是既定的或者制度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然而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交易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市场的有效性,而市场的有效性又依赖于制度环境,因此制度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埃瑞克·G·菲吕博顿,1998)。从而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贸易理论研究,开创了国际贸易问题研究的一个新思路。我们可以通过交易成本来宏观地解释制度差异对贸易摩擦的诱导机制。首先,制度差异可以通过影响交易成本使一国的竞争优势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贸易关系恶化时会引发贸易摩擦。由于交易成本存在于一切交易中,国际贸易自然不能例外,在分析竞争优势构成的时候就不能不考虑交易成本。传统的经济学讨论交易时多注意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和市场外部环境的保障,而对产权的界定往往假设为既定的,实际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却并非如此,产权不清是常有的现象,这常会导致效率低下。如果将非市场经济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前者的交易成本会明显偏高。其一,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不完全是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大量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现象出现,还会使寻租行为滋生,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其二,作为社会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难以理清产权关系,无法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效率难以提高。因此制度上的缺陷会加大社会交易的成本,从而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结构,削弱该国企业的竞争力。其次,制度差异还会通过影响交易成本使贸易进行的阻力增大,从而引发贸易摩擦。可以将一国自有的制度视为内部制度,将与其进行贸易的其他国家的制度以及国际社会制度视为外部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需要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磨合。若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小,其磨合成本或制度运行成本就较低;当一国的内部制度与外部制度差异较大时,其制度磨合成本或运行成本就较高,比如当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相容时,就会导致制度歧视,制度运行成本的高昂可能会严重抑制甚至完全中断相互之间的对外贸易。再如,当不同国家的市场制度存在差异时,就会放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增加信息搜寻成本。当产权安排、企业制度、商业习惯等制度因素难以兼容时,就会导致高额的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的增加使交易的达成变得困难,交易双方的利益不一致性增强,使得摩擦产生。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制度差异能够影响一国交易成本的大小,从而对该国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制度较之另一国的制度完善,那么该国发生的交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比另一国要小,从而这种有利于交易行为的制度进一步地会内生地增强该国的竞争优势。另外从国际交易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间的差异会导致制度运行成本变得高昂,从而增大两国贸易进行的阻力,这两个方面的影响使贸易国之间发生贸易摩擦的可能性增大。
(二)制度差异导致贸易摩擦的微观分析
在影响国际贸易的制度因素中,影响企业运行费用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最强。为了能够清晰而深刻地说明制度差异对贸易摩擦的诱导机制,我们构建了一个简单的两国两产品贸易模型,在此基础上,再以两国企业制度差异为例来分析制度差异是如何导致贸易摩擦的。模型的假设条件如下:第一,世界上仅有A和B两个大国,生产产品l和产品2。第二,对于两国的生产者或企业来说,各种产品的生产技术是给定不变的,在生产中所需的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种类是有限和一定的。对于两国的消费者来说,各种产品的偏好是给定不变的。第二,各国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市场。第四,不管是在哪种经济主体(生产者、企业、消费者)之间,都不存在不以市场为媒介的直接相互依存关系,即外部经济与不经济是不存在的。产品不计运输费在国内外自由移动,而生产要素在两国之间不流动,只在一国范围内自由地流动。第五,A国企业是在劳动市场上雇佣劳动者,对于雇用的劳动者来说,由于他们在这个企业的工作是不稳定的,他们仅仅是为了获得工资收入,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表现为获得最大利润。因此,假设A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目的严格地表现为利润最大化。第六,B国的劳动投入是终身雇用的劳动投入。对于终身雇用的劳动者来说,由于他们基本上是终身在这个企业内进行工作,企业的扩大和发展也就意味着他们地位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因而他们会希望企业不断地扩大和不断地成长。相应地,B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目的也就不同。
由于A、B国均为贸易理论中的大国,随着B国企业对世界市场,即对分析框架中的A国市场所投放的产品数量的增加,世界市场的价格就会趋于下降,具体变化如图1所示。
图中QB>QA,PB
国际价格PA会由于B国出口数量的增加而逐渐地向B国国内市场上的价格PB靠拢,在这个过程的某一点上,世界市场的价格便不是在PA,而是某种比PA略低的P0。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PA最终会向PB接近。在国际价格的这种变动中,会引起世界市场也就是A国市场的变化,导致A国国内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此会形成调整费用问题,并通过这种调整费用,引起A、B两国在贸易上出现摩擦。
调整费用理论的基本框架可由图2来说明。
横轴为产品1,纵轴为产品2,产品1为A国的出口产品,产品2为A国的进口产品。当国际交换率为PP,即产品2的价格为PA时,A国的生产在E点进行,消费在F处进行,贸易三角形为FCE,A国出口CE的产品2交换B国生产的CF的产品2。当B国对A国的出口数量增大,并导致国际价格变动PP,比如从PP变为PP时,A国的生产点和消费点均将发生变动。
在无约束条件下,国际价格从PA向P0的变化对B国并不发生什么影响,而对A国企业及其经济来说,A国消费者将享受比F1高的效用,因为资源在两类产业中得以更有效地配置,实现了更高的贸易利益。进一步地,如果两国的企业制度存在差异,该模型便出现了两个约束条件:(1)经营目的的变动和特定要素的移动困难。A国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目的是利润极大化,它很难在较短时间内改变它的生产和经营目的并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和经营目的,这种调整显然需要花费一定的代价和时间。另外,不同的生产经营目的使得两个产业间生产要素转化困难,在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所形成的一些特定的劳动投入要素并不能立即适用生产产品1的产业,存在特定要素移动的障碍。(2)工资收入存在向下刚性。从企业的劳动投入来看,如果生产产品1的产业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生产产品2的产业劳动者的工资,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的劳动者在调整的过程中很难用较低的工资率进行再雇用,因为存在着工资的向下刚性。因而,对于产业调整来说,由于以上约束,其调整并不可能顺利地进行。在调整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矛盾和纠纷,因而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从E、F顺利过渡到E1、F1具有较大的困难。
在只有第一种约束发生作用的情况下,由于进行产业调整,劳动者将在产业间进行流动,两个产业的劳动的边际生产量也将调整,直到两种产品的价格之比等于劳动力的反比时,劳动流动才会停止,新的生产均衡才会建立。在这一过程中,产品2的产量将减少,而产品l的产量将增加。但是,由于生产产品2的一些特殊的技能和特殊的熟练能力并不能直接地用于生产产品1,结果在产品l的增加中便会出现一些潜在的损失。这样,A国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也许会缩减到图2中原生产可能性曲线MEE1X之内,例如缩减成MEE2X1的形状。这种生产可能性曲线除一部分和原生产可能性曲线重合外,另一部分将在原生产可能性曲线的内部,以这种生产可能性曲线为基础,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只能达到(E2,F1),那么A国消费者所获取的效用将小于均衡(E1,F2)的水平。
当第二种约束发生作用时,由于工资收入向下刚性的作用,通过工资变动来调整劳动投入数量将是困难的,劳动者这种生产要素将不可能在产业间顺利地流动,由于工资水平被维持在一定的高度,结果较高的工资水平只能是导致更少量的劳动者被雇用,从而在生产产品2的产业中,有一部分劳动者流出后将较难找到工作,出现失业问题,由于不能完全利用既存的生产要素,产品2的生产在减少的同时,产品1的生产也难以增加。如果产品1的产量没有相应地增加,那么A国的生产和消费均衡将在(E3,F3)处。这时A国消费者只能拥有更低的效用水平。不论是在第一种约束还是第二种约束的条件下,A国国内的经济生活中都会出现一些损失,这种损失便是调整费用。当这种损失过于巨大时,会引起一部分人对进口贸易的反感,由此导致A、B两国之间出现经济矛盾和纠纷。所以A、B两国贸易摩擦的源头在于两国间企业制度以及与企业制度相关的经济体制的差异(胡方,2001)。
三、引发贸易摩擦的制度差异的协调
(一)制度差异协调前的博弈分析
制度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贸易双方在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前的策略空间为(放弃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而且各国的效用函数只取决于自己的选择行为,即各国效用的最大化只是自身变量的函数。从而在博弈的过程中就存在囚徒困境,我们用图3所示的模型分析如下。
给定B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的情况下,A国的最优战略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同样,给定A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情况下,B国的最优战略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而且,无论对方如何选择,一国的最优选择就是固守本国制度,比如,给定A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则B国最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因为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所获效用9大于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所获的效用8;若给定A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B国还是最好选择固守本国制度,因为选择固守本国制度所获效用3大于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时所获效用零。可见,不管A选择放弃本国制度还是选择固守本国制度,B国的最佳战略选择是固守本国制度。同理可证,不管B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还是固守本国制度,A国的最佳战略选择也是固守本国制度,因此博弈解是一个占优战略均衡的纳什均衡,即(固守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实际上,如果A、B两国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所有国家的效用即福利水平均会增加,但如若一国选择了固守本国制度,另一国就得不偿失,所以,本着极大化极小的原则,每个国家最后选择的都是固守本国制度,但是不难看出所有国家的福利水平都得不到提高。
(二)制度差异协调后的博弈分析
图4所示模型反映的是三种选择下的两国制度博弈,现在假定有一种介于放弃本国制度与固守本国制度之间的选择——双方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在此前提下进行分析。
图4矩阵中有六个效用组合:A、B两国均采取放弃本国制度;A、B两国均采取固守本国制度;A、B两国均采取制度差异协调;A国实行放弃本国制度,B国实行固守本国制度;A国采取制度差异协调,B国采取放弃本国制度;A国实行制度差异协调,B国实行固守本国制度。从社会总的效用水平,即从社会总福利的角度看,最低的是两国均实行固守本国制度,社会总福利为6;最高的是两国都实行放弃本国制度,社会总福利为16。由此可见,放弃本国制度是贸易各方追求的最优目标模式,而固守本国制度是最差的目标模式。
加入制度差异协调这一选择后,纳什均衡变成了(制度差异协调,制度差异协调)。在图4的模型中,给定B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A国的最优战略选择是制度差异协调;给定A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B国的最优战略选择也是制度差异协调。而且,无论对方如何选择,本国的最优选择都是制度差异协调,比如,给定A国选择放弃本国制度,B国三种选择所得的效用排列是:UB协调>UB放弃>UB固守,所以B国的最好选择是制度差异协调;再给定A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B国仍最好选择制度差异协调,因为此时仍是UA协调>UA放弃>UA固守。同样道理,不管B国如何选择,A国最好也选择制度差异协调,因为在任何情况下,UA协调>UA放弃>UA固守。由上分析得出结论,制度差异协调是各国在无法达到最优制度目标模式时所能选择的次优制度目标模式。
此模型可推广至世界上现有的有限多个国家。用数学表达式表述如下,设
1.国家有n个,则i=1,…,n
2.第i个国家的所有可选择制度的集合Si={放弃本国制度,固守本国制度,制度差异协调}
3.第i个国家选择的特定制度方式为,n个国家各选择自己的特定制度方式,则战略组合为
s=(s1,si,…,sn)(1)
4.第i个国家的效用水平是,n个国家的效用水平组合为
u=(u1,ui,…,un)(2)
5.根据博弈的原则,一个国家的效用水平不仅取决于自己对制度方式的战略选择,还取决于其他所有国家的战略选择,则u.是所有国家的战略选择的函数:
ui=ui(s1,si,…,sn)(3)
6.均衡是所有国家的最优制度方式的组合:
s*=(s*1,…,s*i,…,s*n)(4)
s*i是第i个国家在均衡情况下的最优战略,它是i在给定s-i情况下的所有可能的制度方式战略选择中使最大化的战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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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所示模型和图4所示模型显示了从固守本国制度向制度差异协调的变迁,降低了交易费用,获得了有效率的效用产出,从而提高了各国贸易的效用水平。一种制度方式的均衡解的达到需要经过多次博弈,并且制度差异协调的运行也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从固守本国制度到制度差异协调的变迁仍在继续着。
可将罗伯特·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中的国家行为主体的合作与纷争的分析思路借用到制度差异协调中(2001)。在进行制度差异协调前,每个行为者的制度都被其他行为者视为贸易顺利进行的阻碍,这时,贸易双方可以选择进行制度协调和不进行制度协调,如果选择不进行协调,会引发双方的贸易冲突,如果选择进行协调,又会有两种可能,即行为国的制度是否变得与别国的制度更相容,如果是,双方顺利合作,如果否,双方仍会出现贸易纠纷。制度差异协调正是一种提高各国适应效率的制度安排,也是在目前世界经济格局下的理性选择。不过,进行制度差异协调也要达到与他国制度更相容的效果。如图5。
进入21世纪以来,由于美国、欧盟、日本等经济体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使得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为主要手段的贸易摩擦已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没有硝烟的战争”,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贸易摩擦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从产品看,经济摩擦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反倾销摩擦阶段,开始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发展;从领域看,从货物贸易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向发展;从国别看,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向美日贸易摩擦发展到今天的全球范围内,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摩擦发展。
(二)贸易摩擦的案件数量不断扩大
全球贸易摩擦近10年内数量大幅度上升。据统计,从1995年至2002年6月,全球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979起,反补贴调查147起,保障措施案件(至2001年底)114起。1995年至今,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共立案275起。其中涉及全球范围的贸易摩擦有日美“汽车战”、欧美的“香蕉战”以及2002年3月份美国实施部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引发的全球钢铁贸易战等.仅2002年1—6月,WTO的14个成员对43个成员做出了111起反倾销终裁,终裁的数量与2001年同期的82起相比大幅度增加,增幅达26.12%。
(三)贸易摩擦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不断扩大
例如,欧美之间爆发的“香蕉战”。美国认为欧盟新的香蕉进口配额制影响了美国公司对欧洲的香蕉出口,因而执意要对欧盟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实施报复性的制裁。于是美国宣布对价值5.2亿美元的欧盟出口产品征收100%的进口特别关税。这些产品包括床单、咖啡加工器、羊绒衫、路易维登牌手袋、沐浴用品、吊灯、奶酪、火腿和饼干等。由香蕉引发的贸易战影响到了轻工、纺织、食品等众多行业。
(四)WTO及各国贸易救济机制的作用不断扩大
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高关税以及配额许可证等传统管理贸易的手段逐步弱化,由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手段构成的各国贸易救济机制正逐渐在解决国际贸易摩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各成员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保护本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合法和有效武器。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利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例如,WTO成立后第一起争端案件就是委内瑞拉状告美国汽油标准案,并取得了胜利。
正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院院长莱斯特·瑟罗在他写的《世纪之争》中这样描述,未来的历史学家将会把21世纪看做是巨头之间竞争的世纪,参赛的巨头都在相同的项目上竞争。好的局面是胜负分明,坏的情况可能是两败俱伤,不再会是大家同乐。贸易摩擦正是如此。
二、入世一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贸易摩擦情况
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平均每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案件中,就有一起针对中国产品。据统计,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及盐类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2年10月底,已有33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544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02起,保障措施调查42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影响了我国约160亿美元的出口贸易。仅2001年,就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比2000年增加55%。其中反倾销55起,保障措施12起,同比分别增长41%和200%,涉案金额合计近11.4亿美元,创历年最高。入世一年来,贸易摩擦仍是制约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因素之一。
主要表现在: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和金额居高不下
2002年,我国对外贸易出现了令人欣喜的快速增长。但与此同时,钢铁、汽车挡风玻璃、打火机以及部分农产品等所遭遇的反倾销、保障措施案例也接踵而至,截止到2002年12月,共有1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60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合计涉案金额近10亿美元。其中反倾销42起,保障措施18起(包括3起特别保障措施)。
2002年对我立案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和印度。美国对我国立案调查14起,其中反倾销12起,特别保障措施2起,是立案最多的国家;印度位居第二,对我国立案调查13起,其中11起反倾销,2起保障措施(包括1起特别保障措施)。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影响越来越大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已造成严重影响。包括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量,陶瓷产品含铅量,皮革PCP残留量,烟草中有机氯含量,汽油含铅量,机电产品、玩具的安全性,汽车排放标准,保护臭氧层的受控物质,包装物的可回收性指标,纺织品染料指标等。由于我国出口商品大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受环保因素影响较大,国外对华实施的这些技术性贸易壁垒,使我国出口的农产品、食品、纺织品、建筑材料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据有关部门统计,2000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因素影响当年出口直接和间接损失达17.6亿美元;50%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迫使成本增加;25%的企业因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增加风险。据测算,2001年我国因不符合国际环保标准而受阻的出口商品价值就已超过100亿美元。
2002年欧盟禁止我国动物源性产品进口一案就涉及我国94家企业,贸易金额达6.23亿美元。一些出口市场和产品结构比较单一的企业,还将因此次事件溯临破产境地。据统计,这些企业中涉及的劳动力近5万人。此外,欧盟的禁令还殃及十几万农户因上述出口企业无法全部履行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重点出口地区还将面临群众经济收入来源减少,社会安定受到威胁的局面。
(三)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条款纷纷出台
由于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有允许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特殊保障措施的承诺,入世后,世贸组织成员纷纷加强了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立法工作。这些立法对中国十分不利,主要是大幅度降低了立案标准,同时可以仅针对中国,从而避免保障措施针对全球所带来的压力。据统计,已有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制定了对华保障措施法规。目前,针对中国入世议定书发起的特别保障措施案已成为入世后中国贸易摩擦的新问题,例如2002年8月起印度和美国就相继对我发起缝纫机针、座椅升降装置、轴承制动器等3起特别保障措施案。
(四)我国对外实施反倾销和保障措施成效显著
入世后,我国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标志着中国政府正在运用WTO规则和符合国际惯例的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特别是在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等方面,为维护产业经济安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2年1—12月,我国反倾销新立案10起,比上年全年的案件多4起。10起案件按各产品年销售收入计算,达592亿元人民币。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对我国钢铁行业免受进口产品冲击,完成结构调整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
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积极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运用国际惯例,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立了国家经贸委、行业协会、省市经贸委、企业四位一体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为监测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适时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今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对外贸易摩擦将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存在。当前世界经济迅速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各国经济交往愈加频繁,贸易额不断扩大,贸易摩擦产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特别是中国的经济发展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一枝独秀,对外贸易总量已占世界第六位,伴随着中国贸易地位的上升,自然而然地导致了贸易摩擦的增加。
加入世贸组织,并不能减少贸易摩擦,甚至在某些领域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外部环境。由于我国现有的产业结构以及我国加入WTO后15年内仍会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及特殊保障措施等因素,因此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今后将会有增无减。
随着我国企业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法律意识的加强,对外反倾销的数量也将随着贸易增长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增多,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主动发起的贸易救济案件也将呈持续增长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