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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时间:2023-03-02 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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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1篇

一、城市建设资金的范围包括:(1)每年年初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项目;(2)市政府专项拨款用于城市建设的工程项目。

二、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它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规划编制、园林绿化建设、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等。城建资金不得转移和挪用。

三、城建资金每年年初必须立项并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用款项目,超计划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明年追加。

四、城建资金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1)凡列入城市建设工程的项目都必须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达到招标投标起点额度的工程,都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对于未达到招标起点额度的工程,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程序自行组织公开承发包。因特殊时间或条件限制,难以按程序公开发包,报经分管领导同意,经班子集体讨论发包,禁止变相肢解分包。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必须附上合同中标书或交易见证书。签订工程合同,须有经办人,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局监证确认后方可承发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施工单位、财务各一份,单位自存一份。

(二)工程款预付管理

(1)工程款预付前,施工单位必须报送工程进度统计报表,报业务科室和计财科各一份,经业务科室、计财科根据合同要求对工程进度进行审查,并提出支付意见。

(2)预付工程款票据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报经领导批准,财务对施工单位的票据复核后予以支付。

(三)工程验收与决算管理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单位、该项目管理人员和决算审核等相关人员参加,按照合同对该工程的质量、数量进行实地验收。

2、工程竣工决算严格按照验收、决算、审核、审价四个程序实施,建设单位编制决算前应组织项目管理、决算、审核、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实地验收,认真复核工程的质量和数量,复核决算定额适用是否合理。

3、因特殊地理条件及其它原因在合同约定以外追加的工程量,依据项目变更批准联系单经实地验收进行决算,隐蔽工程依据变更批准联系单和经双方签字的现场施工记录予以决算。

4、工程经验收、决算、审核后,送中介机构(财政或审计)审价,审价确认后工程决算书送计财科一份。

5、计财科依据审价确认的工程决算书和票据,经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工程余款。

(四)工程实行报告备案制度管理

根据市政府临政发(2003)183号文精神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招标、预(决)算等环节应向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上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部门投资额在30万以下的工程,部门下属单位投资在50万以下的工程,报主管单位纪检组织备案。

五、城市规划项目经费管理

(一)规划项目合同的管理

城市规划项目的实施,本着公开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经办人,业务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局长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经签订的合同送计财科一份,作为支付依据。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上级财政补助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政府性融资安排、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各类建设资金的所有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县财政局管理全县财政专项资金,并会同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各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申报审批程序、验收检查、绩效评价等要求。

第二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申报

第六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准入制度,建立项目库实施管理。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准入条件为:

基本建设类:指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规定,经各级发改委批准立项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基本建设。

其他项目类:指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屋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大型会议(全县性的会议)、大型活动、专项业务活动(指各单位在日常基本事务外开展的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耗时较长的专项工作项目)、其他。

第八条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报送县政府审批。财政专项资金审核意见表由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县财政局凭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文件,将项目录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财力可能,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县财政一般不得安排资金,对确需安排资金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先纳入项目库。

第十条向县以上部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一般应在项目库中筛选,并以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文件形式申报。如项目库未纳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后申报。

第三章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所有项目实施必须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在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及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统一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实行公开交易。

第十二条所有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监理机构按其职责对工程进度及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要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办单位应组织邀请相关项目管理职能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并形成规范的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已确定的年度部门预算,将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资金的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用款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支付)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财政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成交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第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保证金制度管理,以保证项目按计划、按预算实施。财政在拨付专项资金时,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0%预留作为项目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一年之后,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复查,工程质量无问题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财政将10%的质量保证金作为专项维修费,并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实施的农、林、水、畜、环保等工程项目,按前中后三阶段检查验收,同时也按30%、40%、20%的比例分期拨款。

有偿资金工程项目在拨款前先在总投资额中预留20%的还款准备金,然后再按上述比例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按项目实际支出列入当年财政支出。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的结余资金由县政府统筹安排。项目结余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项目当年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

(3)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4)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平衡使用。第(3)项、第(4)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结转结余资金,实行县财政局审核备案管理,单位结转使用。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在拨付专项资金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自筹资金未能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资金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县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五)拒不接受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但未纳入,自行采购物资和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的;

(八)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九)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十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五章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审查制度。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制度情况,包括审查资金的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项目招标资金支付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拨付资金。

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配套资金不到位,留有缺口的;资金管理不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多头重复安排的项目,要坚决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共同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实行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绩效良好的项目通报表扬,并对下年度的同类项目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暂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申请资格。

第六章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抽查财政专项资金投资项目不少于一次,抽查的面也不得少于当年立项的30%,其目的是遏制项目建设中的高估冒算、截留挪用、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四)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五)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采取招、投标并进行评估;

(六)工程项目所购原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七)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八)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九)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或加倍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导致项目损失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如数追还收缴财政。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罚、处分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全县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3篇

关键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

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现实意义

1、促进中央政策得到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的种类分很多,资金使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为民众提供更好地服务。如果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一部分民众的切身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很可能出现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间接地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可以使政府所出台的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得到落实,为民众提供最优质服务,确保社会稳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2、控制和防范了情况的发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财政收入逐年增加,为了能够加快经济建设,中央政府对各地专项资金的拨款额也越来越大。一些单位为了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设立虚假项目,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同时,一些部门还存在着一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明确权责,消除财政专项资金所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3、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一直以来,如何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和保证资金使用效率不仅是所有企业及个体的追求,更是财政面临的重大考验。在财政资金分散管理时期,财政资金通常是通过多头开立账户的形式来存放和使用的,这样不仅收益很少,而且与当年CPI增幅相比出现一定的缩水。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使资金存放和使用打破传统模式,促进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

二、目前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上所存在的不足

1、预算编制方法有待完善。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单位部门在资金分配上虽然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实际的分配模式,但是没有安排专人实地去考察实际资金使用需要,只是根据单位上报的数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较差。同时,在预算编制中,没有加入科学预测经济运行状况,编制方法并没有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零基预算,仍然存在基数加增长的办法,“切块”分配专项资金会使资金预算编制过于随意,致使资金分配不均,不利于专项事业发展。

2、财政部门与银行的合作机制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都存在着财政部门与银行合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财政局在对专项资金存放时仅仅考虑了资金的安全性和如何保证各个商业银行均衡发展,并没有不考虑金融机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作用,资金存放形式具有一定的单一性。同时,很多地区没有充分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财银合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于财政专项资金数额大,一些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专项资金权利用不正当手段致使市场发展环境恶化,同时也不利于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

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不高。我国财政专项资金的存放存在着一定的单一性,通常是采用协定存款方式存放资金并获得资金利息收入。但是随着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物价飞速上涨,仅靠银行利息无法做到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一些资金还出现“缩水”。但是我国财政专项资金因其管理制度要求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汇集调用,这样就会对资金统筹安排造成极大的困难,导致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4、缺乏健全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制度。我国一些地区在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过程中改革重点存在一定的偏差,在制度制定上注重增加收入改革,忽视财政支出改革。相关部门在对资金监管过程中对资金拨付率、资金到位率、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等方面给予一定重视,而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的监督上还欠缺,缺乏健全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制度。这样一来就会滋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致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支出浪费严重,资金分配不科学情况的发生。

三、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些建议

1、优化预算编制方法。首先,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部门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基础上安排专人下到实地去考察实际资金使用需要,向上级领导汇报后,由领导以组织会议的形式与相关人员商定科学合理的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其次,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当加入科学预测经济运行状况,区别管理不同类项目,细化预算执行,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零基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完善财政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机制。财政局在对专项资金存放时不应只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如何保证各个商业银行均衡发展,还应当考虑金融机构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作用,尽可能地实现资金存放形式多样化。对此,各地区应当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财银合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要选择一些信誉较好的商业银行专项资金。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银行的沟通和交流,要求银行在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以保证财政专项资金的收益率。

3、强化预算执行情况。首先,政府应当对各个单位的责任进行明确,建立并完善部门协调机制,财政部门重点负责预算执行的反馈统计与分析,各预算部门则要做到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资金使用情况;其次,各个单位制定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预算执行人员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杜绝违规操作,严格按照年初预算编制执行,消除随意更改预算执行的情况,一旦发现违法乱纪行为要予以严惩,间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树立财政与预算单位的大财政意识。政府应当加大如何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会议、业务指导学习等形式将改革精神贯彻到各个预算单位中去,打破各部门“各自为政”、“各谋己利”的思维怪圈,摆脱预算内外资金需要绝对区分的观念束缚,促进各单位积极配合工作开展,树立财政与预算单位的大财政意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尽可能地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作者:余连华 单位:光泽县财政局

参考文献:

第4篇

第二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组织和激励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活动。

第三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项目: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1、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和推广

支持内容:境外商标、专利注册,自主品牌产品设计、研发,收购境内外知名品牌的转让费、公证费。

2、名牌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单位主办的境内外品牌展、参加国际知名展会。

支持内容:展位费、公共布展费。

3、开拓市场进行的广告宣传、市场推广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广告费。

4、建立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

支持内容:设立境外营销机构的初期开办费、安装维修服务网点开办费。

5、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

支持内容:律师费。

6、开展爱国际市场(国家或地区)准入要求的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产品认证检验检测费。

7、对获得商务部认定的出口名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8、对获得商务部“中国畅销品牌”的企业进行奖励

9、企业进行自主品牌创建的其他活动。

(二)公共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的品牌建设活动

1、组织品牌企业在国内外市场集中展示、宣传自主品牌

支持内容:场租费、公共布展费、境内外广告费用等公共费用。

2、在境内外统一宣传和推广江苏品牌整体形象

支持内容:宣传材料制作费用、策划费用、境内外媒体费用、广告费用。

3、为推进自主品牌建设、借鉴国内外品牌发展经验而开展的交流、培训、考察、研讨活动

支持内容:课题费、会务费、差旅费、专家费。

4、其他有利于推动自主品牌建设的公共服务

以上项目已获政府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公共项目中已向企业收费的金额应予扣除。

第四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一)企业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1、在江苏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产品或服务品牌为企业自主品牌并依法注册;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依法经营、纳税,无不良记录;

5、企业品牌注册三年以上,品牌产品销售收入连续三年有一定幅度增长;

6、农业、商贸等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他内贸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

7、出口企业上年度海关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公共项目申请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含经贸、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五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及比例

企业项目扶持比例不超过50%,单个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0万元,一户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公共项目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符合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式三份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七条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自主品牌相关证书复印件;

4、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5、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第三条中公共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品牌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品牌活动计划书或委托书;

3、相关活动证明材料(包括费用);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上报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实施结束后;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主管财政、商务部门报告;

第十条各省辖市财政、商务主管部门于次年6月30日以前,对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外经贸厅。

第5篇

第二条专项资金确保拨付到位,使用公开,专款专用,实现“政府出资、市场运作、乡镇搭台、农民看戏”。

第三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搞好调查研究,精心安排,高度重视,稳步推进,扎实做好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来源:省财政安排给我县的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每年适当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使用范围:购买各级各类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到乡镇、村进行文艺演出;购买各级电影公司组织放映队到乡村放映电影;乡(镇)政府组织农民群众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内容健康的文艺演出以及展览、比赛等文体活动。

第六条使用比例:购买文艺演出、购买电影和乡镇组织的文化、体育、科技等乡村文化活动的资金使用,原则上按40:40:2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条专项资金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只能用于购买文化产品,不得挪用于管理、差旅、会议等开支。对不按规定使用的,县文化主管部门不予报帐。

第八条每个乡镇每年必须购买四场以上县级(含县级)专业文艺演出团体的优秀节目,在乡镇所在地或有条件的乡(镇)、村为农民演出。对文艺演出实行最高限价,文艺演出一般每场不得高于3000元,大型文艺演出(演职员在60人以上),其演出费用可适当增加。

下乡演出的文艺演出团体必须事先报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演出市场。

第九条乡镇政府每年为每个行政村购买六场以上电影为农民放映,购买的电影必须是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正版渠道发行的拷贝。电影放映归口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每场放映故事片1个、科教片2个,且每场收费不得高于300元。

第十条乡镇政府每年要组织2—3次由农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性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包括歌咏、棋类、武术、书法、美术、摄影、龙舟、乡村科普知识竞赛或其它有地方特色的文体活动)。开展各项活动的方案必须事先经县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大型活动须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报帐程序

(一)报帐票据:各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凭乡(镇)政府演出证明,到各乡(镇)财政所开具费用单据后,凭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脸税务发票;电影放映公司凭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村委会放映证明和乡(镇)财政所开具的费用单据,到当地地税所开具税务民标;各乡(镇)组织开展的群众、文化、体育科技活动,必须对照文化活动方案,由财政所审核并开具费用报销票据。

(二)到县文化广播局报帐:专业文艺演出团体、放映公司携带税务发票并附上演出、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演出证明和地税所开具的税务发票,到文化广播电视局报帐;由文化广播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拨付到乡镇财政所。

第三章乡(镇)政府职责

第十二条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设施、配套设备及维修等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文化站机构,并配备好人员。各乡(镇)要提供演出、放映场所,并负责维持演出、放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在安排文艺演出和电影放映时,应优先考虑老少边穷地区,以改善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年终抽象将作为评比先进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是进行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其它文体活动的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前,事先要负责向当地公安、卫生部门报告,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乡(镇)政府要制定年度开展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和开展群众文体活动的方案,有选择地确定全年的节目和影片的投放,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乡镇年度文化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专项资金,超支补,结余转下年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要成立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乡村文化事业建设和文化活动的工作,确保演出、放映和文体活动顺利开展,并制定本乡镇年度活动方案和签订有关演出、放映协议。

第四章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县财政部门做好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在每月7号前将上月文化活动费用支出报表送县财政局,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开展各类活动,做好业务上的培训和指导,以及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开展文化活动的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通盘考虑,择优劣汰的基础上,向各乡(镇)推荐演出团体、放映单位,并审定相关内容,供乡(镇)政府选择。

第二十一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信息收集、档案整理,并认真总结经验。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乡村文艺演出队伍和电影放映的建设,确保全年演出和放映场次任务圆满完成,有效解决农民群众看戏和看电影难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乡(镇)购买低级庸俗的非专业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和走私、盗版等低劣影片放映或弄虚作假、虚报演出场次,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的处罚,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财政部门职责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编制全县乡村文化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审核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使用计划,安排调度好乡村文化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乡(镇)财政所负责参与编制乡(镇)年度乡村文化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乡工(镇)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费用报帐等,确保乡(镇)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章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为切实加强乡村文化活动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有序进行,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文化、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上饶县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县文化行政、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墙报、标语、幻灯等新闻媒体和工具,大力宣传省政府设立“江西省乡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和乡村文化事业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使之深入乡村,家喻户晓。切实加强乡村文化活动建设,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领导小组要加强业务指导,制定工作计划,培训文化骨干,组建文化队伍,鼓励文艺演出团体,电影公司抓住机遇,多出新品、精品,提高竞争力,积极开展乡村文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演出、放映和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第三十条公布县文化行政部门和县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奖励处罚

第6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论证。

第六条农业、水利、林业、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的农财部门应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将需设立的补助下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送同级预算编制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内容。

第八条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分配

第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制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将重要农业专项资金的用途、补助标准及其他要求以项目指南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农业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指申报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关系,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或条件,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对农民收入、农业农村发展的贡献,以前实施农业项目的绩效等有关情况。

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公司制为主。

第十三条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专家或社会中介组织编写。接受委托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提供合格的项目标准文本及必要的附件。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上报的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评审报告,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择优选择。

第十七条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规范化分配,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依据专家或项目评审报告对项目资金进行分配。

第四章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业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监督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对项目资金可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为节约使用资金,可对农业项目实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办法。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第五章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可组织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项目审计或验收的依据是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等项目文件。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项目单位,取消该单位今后的申报资格,并可通过媒介对单位及负责人予以曝光。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检查验收中,协助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中介组织,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十九条对于报送虚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今后是否安排该地区农业项目的依据。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7篇

关键词:林业 专项资金 管理制度 绿色资金 阳光工程

林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产业中的一项基础产业,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大力开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科学发展战略以来,国家对林业的支持力度也越来越大。

林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特别是林业自身的特点,造成林业需要国家投入相关的资金支持以及专项资金的投入。由于林业肩负着国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责任,特别是在新时期,这一点更为国家和政府部门所重视。几年来,国家为了加速林业和我国生态建设的步伐,全面启动了林业发展的六大重点工程。这六大工程是: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这一系列工程的启动就是为了帮助林业的跨越式发展。随着这些工程的启动,林业发展的资金得到了补充,而真正要利用好这些专项资金,就需要我们林业财务部门做好相关的资金管理工作,而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是这些工作的重中之重。

简单来说,专项资金是用于专门用途的资金。而林业的专项资金一般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两个大的方面。中央专项资金一般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补助资金和林业有害生物重点工程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中央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充资金。而省级林业专项资金主要包括: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充基金、绿化基金、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基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基金、农业良种工程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和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林业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从这些资金的分类和用途可以看出,林业专项资金的用途比较广,应该来说资金相对比较充裕,但实际上以上每一项的投入都不是短期内就能获得成效的,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资金的利用效率并不是很好,而在具体工程中的成效也不是很好,这时候我们就需要认真地考虑传统的资金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了。

专项资金的设立。在林业项目的设立和申报上,在实施管理上不够规范。项目申报常常缺乏前瞻性,有的上年没有纳入预算,到下年由于急需申报,重新改了项目名称后再次进行了申报,导致财政预算追加项目过多,而项目的审批上又不够规范,常常造成资金无故使用在经济效益较差的项目上。这就要求我们,从项目的设立上,就要把握好,专注于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于每一个项目,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要做到前瞻性和实效性。

专项资金的分配。在专项资金的分配上,传统的资金分配一般以行政区域的方式进行分配,类似于撒胡椒面的方式,这种方式很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我们可以结合当前经济的发展形势,结合经济的特点,打破传统的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作为财务部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交出分配权,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专家评审机制,以确保资金的高效、安全使用。在对分配机制进行革新上,要对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有区别的对待,对于林业发展的薄弱地区或欠发达地区要做到有所偏重。这样的专项资金的分配机制对欠发达地区的林业发展来说,也是一次迅速腾飞的契机。当然,我们在引入新的机制的同时,仍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三公”原则,注重效益同时也要兼顾公平。

专项资金的使用。在专项资金的预算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预算工作做的不够认真,在预算流程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

往往很多预算工作在制定时,不够细化,有些条目常常过于笼统,模糊不清。这就要求我们在完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的同时,要注重预算的细化和规范,对每一笔预算都要做好预算工作,每一笔钱怎么用,怎么转移分配都要有记录、有计划,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决算。在决算这部分,同样也需要完善相关制度,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以及资金的绩效情况都是我们需要考虑和完善的。项目的结算要结合预算,对于没有做好的或绩效较差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并作出总结,进行备忘纪录。

专项资金的监督。在以往的专项资金的监督上,由于监管不力和制度的不完善,常常会有莫名资金流失的情况,然后在落实具体项目上却出现了资金不到位的情况,这时这个项目就无法或难以正常开展,造成林业发展的阻滞。因此,在传统的监管的基础上,我们还应引入媒体和监管部门,以充分体现公平、公开。为此我们可以在监管上实施资金“阳光工程”,任何资金投入的项目都要“宁可在强烈的阳光下,也不要留下任何暗影”,通过流程制度的完善以体现公正。这样,专项资金的监督工作做好了,才能保证整个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实现。

认真学习和落实各种资金管理办法是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关键所在,只有深刻领会了资金管理办法中的资金投向、使用原则、申报程序,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林业局颁布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是我们工作上的重要指南和基本方针政策,同时国家的相关法律如《会计法》和《预算法》都是我们做好林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就应该像森林一样绿色,阳光,生机勃勃。在这里,笔者提出了“绿色资金管理”方案的思想,用于作为一项标准同时也是一种思想来描述一种较好的专项资金管理方案。对于资金的管理,不仅要保持它的阳光,也要保持它的健康,每一项资金的使用都应该确实是为了林业的发展,确实是为了环保生态效益的提高,确实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做资金管理,不只要正确的使用它,更是使用在正确的方向。这些可以向社会舆论公开,以保证监督和健康。同时对资金不能一经发放就不管不问,更要时刻保持关注,关注这些资金的动向以及它的具体的落实情况,并可以动态的做出调整,以实现最好的使用它,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对于项目的结余金,也要做到“绿色化“,单纯的积累起来作为部分的经费可能不适合科学发展管的要求,我们可以用它做些公益上的项目、比如自筹的绿化建设,可以考虑和社会公益团队合作的方式来利用这些资金。还可以自营经济绿化林,以带来环境效益的兼得经济回报。其实,这所有的一切核心还是资金的健康化和可持续化,就是要在新的形式下实现转型资金成为真正的绿色资金,这也是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所要得到的结果。

完善林业专项资金管理,也不是财务部门单方面就可以做好的。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一个组织的协调配合,需要所有部门的协同合作才能完成,才能发挥出一个组织的效能。当然这是自身方面,还需要各级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外部的监督是必须的,不仅是对项目实施的完善,同时如果项目得到很好的落实,也是一种激励。我们希望我们的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就像我们的绿化那样,保持绿色,保持健康,资金管理制度的完善也需要我们脚踏实际、实事求是地来做好每一步工作,而不只是停留在理论上,重点是要落实。

总体而言,对于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绿色资金管理制度作为一种制度的完善方案,需要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扩大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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