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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3-03-02 15:05:05

序论:在您撰写预付卡管理办法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资金保险制度

一、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分析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26条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具体而言,发卡企业应首先确定一个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同时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按照《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交由银行存管的资金比例分别为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和40%。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存管资金冲抵措施,允许发卡企业以使用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资金,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经营负担。

(一)存管金额申报层面

为保障预收资金的安全,限制发机构蓄意积聚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将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并应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接受存管银行的监督。然而,"预付资金的数额是根据发卡企业预收资金的额度来计算的,而预收资金的数额是由企业向有关机构的申报而得来的,这其中不排除企业会有虚假申报的现象发生。"[1]一旦发卡企业虚假申报预收金额,并最终携款潜逃,持卡者的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对此,一方面预付卡存管资金监管部门应加强预收资金数额的核实工作,另一方面我们应寻求除资金存管制度之外的其他制度设计,加强对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如采取保证金与资金存管相结合的方法,要求发卡企业在向相关机构进行预付卡发行备案后,缴存一部分资金存放于保证金账户,再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缴存一定比例的存管资金。

(二)存管金额监管层面

根据《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由此可见,该办法将存管资金的监督管理之责交由进行商业运作的存管银行,并且监督的事项也只是资金存管比例,并不涉及该存管资金的使用。预收资金数额的核实工作、存管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投资范围是否有限制等问题都缺乏进一步地规定。此外,商业银行具有营利性特征,其作为存管资金的监督者之合理性值得商榷。由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包括对发卡企业的监管、对存管资金的监管、对预付卡发行与服务的监管等多个环节,有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由银行业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财会主管部门等多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管主体,对预付型消费卡实行综合监管。[2]

二、对国外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安全监管模式的分析

对发卡机构来说,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能够提前回笼资金,降低资金占压的风险,起到促销和巩固客户群的作用。然而,如果发卡机构预收资金的占有、使用得不到有效地监督管理,尤其是那些发行数量和发行总额巨大的发卡机构,一旦因经营不善或资金情况出现问题,广大持卡者将直接面临权益受侵害的风险。目前国外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存管制度,即发卡机构设立银行存管专户,根据存管协议把预收资金交存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信托管理;二是保证金制度,即发卡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预收估算和历史数据的基础上,按期向监管部门缴纳保证金的制度,以防止沉淀资金被挪用的风险。[3]

(一)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模式

实行预付资金存管制度模式的国家以新加坡为代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作为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支付系统监督法》制定了《储值工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规定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将预收资金存放在与其运营资金管理银行不同的银行,或存放在持卡人信托基金账户里。在资金存款制度中,存款银行负责保管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且独立于存款银行的自有资金。

实行预收资金存管制度能够保障预付资金不被预付卡发行机构非法挪用。该制度也确保发卡机构的支付行为符合商业企业的营业惯例,并防范预收资金滥用行为。此外,该制度能够方便商业企业使用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的规模效应,降低支付交易成本,提高资金流转效率。同时,资金托管可以充分利用银行作为专营资金机构的专业化优势和相关资源,使预收资金在一定限度内从事低风险或无风险投资(如大额存款、协议存款、购买国债、保本理财等),在覆盖预付卡业务运行成本的同时合理合法地取得收益。[4]

(二)预收资金保证金制度模式

日本是实行预付资金保证金制度国家的典型代表。由于日本工商业发达,"预付式证卡"在日本的工商行业发行和使用十分普遍。在日本,预付卡是预付票证的一种,在服务业、百货业中发行和使用情况非常普遍。根据日本《预付票证规制法》的规定,预付票证是指采用书面或电子方式记载有金额或者物品数量的票、证和卡。

为减少预付消费风险,保障预付式证票所示债权的实现,日本法律特设保证金供托制度。保证金供托制度要求预付票证发行机构按法律规定,在所发行预付票证的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时,在2个月内将相当于该未使用余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场所最近的托管机构(金融机构)保管。[4]日语称该托管机构为"共托所",一般为辖区内的法务局,此外,在保证金清偿顺序上,票证所有者的与预付票证有关债权在发行保证金范围内先于其他债权人。

保证金制度是一种债的担保,担保财产归国家占有,这事实上不利于保证金使用和流通价值的实现。因此,日本法律引入了第三人代缴保证金制度,即预付票证发行机构可根据法律规定与第三者签订"保全契约",约定第三者在必要时,代为承担缴付一部或全部保证金的义务。根据规定,该第三人必须是银行、信用金库、保险公司或其他有供托能力的法定机关。此外,保证金可用国债证券、地方债券或其他法定有价证券充抵。

三、构建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国外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的安全监管有存管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我国《管理办法》第26条采用的是存管制度,要求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预收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然而,存管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持卡者的资金安全。一方面,存管资金从根本上来源于持卡者,存管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卡机构对预收资金的使用范围;另一方面,我国目前仍未对商业银行存管资金的使用权限和范围进行规定,预付卡存管资金是否可以进行投资,投资的范围有何限制规定不明。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尝试建立单用途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将存管制度和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鉴于我国单用途预付卡发展实际,并结合预付卡发卡机构的不同情况,我国可在立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参加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即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对应。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强制保险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意思自治的强烈干预,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在单用途预付卡领域,强制保险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只有符合法定标准的,即发卡规模和预收金额巨大时,才可要求发卡机构参加强制保险。至于巨大的标准如何确定,立法上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法律可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三类主体参加预收资金保险的条件分别作出规定。当然,基于监管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和必要的时候,监管部门也可要求资信不高的商业企业强制参加该保险,并且发行的规模应当与其参加保险的规模相适应。在该商业企业丧失履约能力时,由保险公司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赔付,以保障持卡人的利益。[5]

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保险制度,参加强制保险将作为发卡机构的一种法定义务。在该制度中,首先,发卡机构应投保信用保险,并且必须选择具有较强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投保;其次,保险公司以专业的手段评估相应的风险,并确定企业应承担的保费。当发卡机构无力偿付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从而转移风险,保护持卡人利益。保险公司在条件成熟时可针对预付卡开发特定险种,并报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最后,作为发卡机构的法定义务,发卡机构应定期自行或集体交纳保险费,预付卡发行备案主管机构应将是否参加预付卡资金保险作为发卡备案审查的一个重要指标。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可在现有的消费者保障基金里,强制规定发卡人参加保障基金或购买强制性保险,一旦发卡人出现支付困难或经营失败,此类基金或保险便可发挥消费者风险最后一道防火墙的作用。[6]

四、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由商业预付卡引发的问题和纠纷主要来自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于发卡机构积聚并控制大量消费者的资金,一旦缺乏对其有力的约束和监管机制,发卡机构极有可能将资金挪作他用,最终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预付卡不能得到兑付,损害持卡消费者合理权益。由此可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安全监管是持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安全的监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国外发展比较成熟的预付费风险防控机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第三方收存预付款,包括设立银行信托专户和第三方结算;另一种是要求经营者缴纳交易风险保证金,进而建立成规模的行业消费风险基金,以防止经营者的不正当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7]笔者在上文已将其总结为资金存管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两种监管模式,并对其分别进行了进一步分析。然而,我国《管理办法》确立的资金存管制度并不能有效地保障预付卡资金的安全。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结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的不同情况,在立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发卡机构应参加强制保险,以转移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不能兑付的风险,进而有效维护持卡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强制保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因此在立法和实践操作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把握好参加预收资金保险的条件和标准。

参考文献:

[1]王勋.单用途预付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管理办法探究[J].黑河学刊,2013,(5).

[2]何锦强,王众.论预付型消费卡的本质及其规制路径[J].消费与经济,2010,(4).

[3]何敏.中国预付卡市场研究与风险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1.

[4]张倩.预付卡业务监管比较研究[J].中国信用卡,2011,(1).

[5]张颖.商业预付卡运行及监管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12,(4).

[6]邢楠.刍议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1).

第2篇

【关键词】预付卡;第三方支付;预付卡管理办法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具有一定面值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按用途可以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作为一种辅货币,预付卡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我们手机中的移动联通电信卡,银联与交行联合发行的太平洋世博非接触芯片预付卡,各个行业众多商家与第三方发卡机构签约发型的消费性预付卡等等都属于预付卡。再比如国际性的paypal与payoneer卡等因为其便利性在全球各地备受推崇。

预付卡的无论是对于第三方发行机构,商家,还是消费者都很有吸引力。首先,对于预付卡发行机构来说,发行预付卡能获取很大暴利,虽然单张卡片限额不高,但是由于发行量巨大,能从消费者那里获取大量免息备付金,向商家收取交易佣金,以及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利润,加上卡片残值等,发行预付卡的利润能达到10%。其次,商家能提前预收货款,不经手现金,欠款拖欠现象减少,安全性大大增加。另外,预付卡能够促进消费者的消费,稳定客源等。最后,对于消费者来说,预付卡的使用能减少携带现金的烦恼,携带方便,并且助于提前计划好自己的消费。

预付卡的这些诸多优势,使得预付卡一经引入便取得飞速发展。但是,尽管监管部门不断出台关于预付卡管理办法法规等,但是关于预付卡的诉讼案件却有增无减。广东省消费委员会披露单在广东2015年受理的预付卡投诉案件就有7000多件,涉及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各个行业。可见我国的预付卡行业存在很大的问题。(1)预付卡系统性能不完善。宋静①对预付卡类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测试研究中发现预付卡系统中存在系统功能缺失、实现错误、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设备不到位、文档与系统存在部分不一致等系列问题。(2)大量的预付卡销售处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很多商家收到预收款之后,并没有按照《预付卡管理办法》对这一部分款项成立专门的资金管理账户,而是随意支取使用,如果商家不倒闭,那么预付卡还是能使用,一旦商家倒闭,或者携款出逃,消费者只能蒙受损失,追回预存款项的可能性极低。(3)发卡机构自律能力低,制度不完善,合同条款不明确,甚至利用发卡行为非法集资等。无论是哪个方面,都使得办卡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发卡机构违约风险较大。(4)支付机构未严格执行税收部门发票管理要求。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在发售预付卡的时候,只能开具与收取的服务费向对应的发票金额,而不是购卡人支付的备付金全额,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出于竞争,或者购卡人要求报销等原因乱开发票。也有一些商家已预付卡享受了一定优惠为由拒开发票,恶意违反相关规定。

正是预付卡行业的这些优势与存在的这种种的问题,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的预付卡行业从2014年开始进入行业的深度调整期。《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5)》指出,到2014年年底,全国的166家多用途预付卡发卡机构合计发卡2.39亿张,发卡金额合计740.88亿元,同比分e下降了62.65%与14.82%。另外,《报告(2015)》显示,2014年,预付卡的每笔交易金额从原来的7.82元降到了6.26元,平均每笔交易的降幅达到了20%。可见,预付卡正朝着小额便民领域倾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运行报告(2016)》指出,2015年,我国共发行预付卡2.59亿张,较2014年增长了8.4%,总金额761.43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2.8%。但是对于多用途的预付卡,市场发卡数量大幅度降低,其中发卡数量下降最明显的是线上充值类的预付卡类型。

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预付卡有从发放实体卡向移动支付转变的趋势,并且预付卡的灵活性也会大大提高。以往的很多预付卡都会限制使用时间,限制商家,限制金额等各方面的限制,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这些限制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很多消费者受预付卡打折、优惠、积分等吸引购买预付卡,也有一部分的消费者由于携带方便不用找零等原因购买预付卡,随着最近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QQ钱包支付等各种各样更加方便的支付形式的普及,这一部分的预付卡市场必然会收到冲击。再如,电信翼支付,sumsung pay,apple pay,小米NFC等功能的兴起,用户只需要在手机上通过链接下载相应软件,注册账号便可以直接使用,可以用于线下超市商场购物,或者线上交话费,电费等等,不仅使用范围广,而且用手机就能支付,十分方便,免去了携带实体卡的麻烦。当使用这些支付方式带来的红利超过了预付卡的折扣优惠等红利的时候,大量消费者必然会从预付卡转向其他的支付与消费方式。发卡机构为了自身的存活以及发展,必然会进行改革。

参考文献:

[1]崔娟.第三方支付业务规范发展的思考――以预付卡业务为例[J].河北金融,2013(11)

[2]丁明.第三方支付相关基础法律问题探讨[J].征信,2015(2):5-10

[3]牟爱州.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19(17):139-139

[4]宋铮.预付卡类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测试探究[J].软件,2013(12):193-195

第3篇

关键词:预付卡 监管 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217-02

一、预付卡业务发展概况

1.预付卡的定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预付卡的分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3.预付卡业务发展优势。预付卡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具有诸多优势:一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扩大内需,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实现发卡机构盈利目标。对发行预付卡的商业企业而言,不但便于企业低成本筹集资金,还可以稳定客户群体、提高销售收入、提升品牌价值;对于发行预付卡的专营发卡机构而言,预付卡的发行量达到一定规模将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盈利能力。三是提高合作商户收入和竞争力。商户通过受理预付卡,可以有效促进持卡人消费、扩大销售额,也可以提升自身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四是满足客户多重需求。预付卡的发展,方便了企事业单位发放员工福利,同时,由于预付卡办理方便,也便利了消费者购物。

4.预付卡业务的盈利模式。一是刷卡手续费收入。发卡机构通过拓展受理商户,引导消费者到指定商户消费,并向受理商户收取一定比例的刷卡手续费,该手续费收入为发卡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二是沉淀资金利息。沉淀资金也称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预存或留存在支付机构的货币资金,该部分未使用的沉淀资金存放在发卡机构的银行账户内,所产生的利息暂归其所有,发卡机构的发卡规模越大,沉淀资金余额越多,产生的利息收入也就更可观。三是商户返佣收入,即发卡机构向部分利润较高的商户收取的折扣佣金。四是账户服务费收入。部分发卡机构收取账户系统管理费,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收取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费。五是卡片工本费。部分发卡机构在发卡时收取一定金额的工本费。六是卡内残值收入。部分持卡人无意丢弃、有意放弃的卡内资金,在监管政策出台前,也成为发卡机构的收入。

二、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层面的问题。一是监管政策不完善。如对预付卡发卡机构未严格执行预付卡实名制、非现金购卡制度等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还有预付卡的发票具体如何开具及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等均未明确。二是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尤其是会计类的专业人才极其缺乏,严重影响监管效率和水平。三是跨部门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包括人民银行与商务部门就多用途预付卡与单用途预付卡监管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及人民银行、工商、商务、公安等部门在支付服务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中的协调机制。

2.注册资金的管理问题。根据2号令要求,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在对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材料初审过程中发现,部分发卡机构的注册资本存在不同程度出借、投资等情况,如果出借、投资的注册资本发生风险,势必会影响发卡机构在特殊情况下的支付能力,造成非金融机构资本金与备付金风险管理比例失真。

3.客户备付金的管理问题。一是待审批阶段发卡机构备付金如何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未明确处于待审批阶段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备付金如何监管。山西省在初审过程中,要求比照《办法》规定执行,但由于备付金存管银行履行监督职责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之非金融机构是否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尚不确定,以及在行政许可决定下发前,非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业务,客户备付金存款只减不增,导致备付金存管银行监督积极性不高。二是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安全问题。特殊情况包括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和不可抗力的发生。三是客户备付金的账务处理不一致。

4.发票的开具问题。一是发票开具规定难以执行。如果按现行制度规定,发卡机构只能按收取的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但由于其主要客户群体是企事业单位,如无法取得发票,则无法计入公司费用,企事业单位在发放福利或转赠客户时,就不会选择购买预付卡,发卡机构的客户大量流失,继而发卡机构也将无法存续。二是《办法》条款的适用问题。发票管理属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而《办法》只是中国人民银行一个部门单独的规章,但又明文规定了发票管理内容,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造成事实上的相违背,《办法》条款的适用性有待商榷。

5.预付卡与腐败行为问题。《意见》从治理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反腐倡廉的角度,要求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等,同时,再次明确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以上制度的严格执行,一定程度上会实现防贿促廉的目的,但过于严格,难免会抑制预付卡行业的发展,况且如果非要行贿的话,预付卡不行,可以送现金或实物。因此,要正确处理预付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预付卡不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治理腐败行为还要标本兼治。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预付卡业务监管政策。一是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注册资本的管理,非金融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本金,是其支付业务能够持续经营的重要条件。在防范其抽逃注册资本的同时,要从制度上限制其注册资本出借、投资的对象、领域及比例、人民银行要审慎评估其出借、投资资金的安全性。二是明确卡内残值收入的归属及处理方法。三是加大对预付卡收费、有效期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四是加强客户备付金、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等方面的安全管理。五是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切实从业务管理、税收、财务、发票、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形成预付卡业务监管的合力。六是强化监管力量。基层人民银行要配备足够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从事预付卡业务监管工作,同时,建议人民银行总行适时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新业务、新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基层管理人员的监管水平。

2.加大客户备付金管理力度。一是对于拟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金融机构,在申请前已产生客户备付金的,明确客户备付金的管理要比照《办法》进行规范,切实做好风险防范。二是做好特殊情况下客户备付金的保全措施。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协调沟通,联合发文明确客户备付金不适用于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冻结、划拨及其他措施;建议参考美国“存款延伸保险”的做法,凡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均必须参加保险,可将客户备付金的收益作为保费支出,当不可抗力发生后,依照保险协议进行相应的赔偿。三是统一规范客户备付金的核算方法。

3.妥善处理预付卡业务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不可置否,预付卡在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预付卡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偷逃税款、行贿受贿和公款消费的工具,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就要求我们不能片面追求预付卡业务的发展,要注重业务的规范,另一方面,在规范预付卡业务的同时,更要注意不能限制或抑制其发展。如治理利用预付卡偷逃税款的行为,可以争取税务部门的政策支持;治理腐败等违法违纪行为,预付卡业务的严格规范只是治标之策,还需要出台更多的治本之策。

4.加强政策学习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在加强政策学习的基础上,督促、指导非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适时进行政策讲解和培训,同时,要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银行关于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和市场清理整顿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公众对未经批准从事预付卡业务的机构进行举报,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4篇

各种肉类、巧克力、饮料等内含沙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限量值,首次有了明确的标准。近日,卫生部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征求意见稿,该标准拟自正式后6个月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标准。据介绍,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致病菌或其代谢产物对健康造成实际或潜在危害的证据,原料中致病菌状况,加工过程对致病菌状况的影响,贮藏、销售和食用过程中致病菌状况的变化,食品的消费人群,致病菌指标应用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因素。

餐厨废弃物去向拟定期上报

为严控“地沟油”回流餐桌,今后饭店剩饭剩菜的去向、用途有望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近日公布《餐饮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餐饮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意见

文化部起草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不含)以下;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等。

白炽灯四年内完全退出市场

10月1日起我国按功率大小分阶段逐步禁止进口和销售普通照明白炽灯,首当其冲的是100瓦及以上普通照明白炽灯。陪伴人们走过100多年的白炽灯泡,四年内将完全退出我国市场。白炽灯虽然明亮,却耗电,而同样亮度的节能荧光灯用电量不足白炽灯泡的四分之一,事实上很多商家已停止销售白炽灯。白炽灯一旦禁售,日常照明将往节能型荧光灯和LED灯这样的新光源转型。

首个贵细药材等级标准有望

出台

随着秋冬滋补季的来临,消费者食用西洋参、枫斗等具有“滋阴润肺”功效的滋补品进入小。从上海市中药行业协会了解到,将对贵细药材逐步设等级标准规范价格。据悉,针对贵细药材制定的首个枫斗质量行业等级标准近日即将出台,将枫斗细分为5个规格、11个等级。业内人士透露,枫斗价格最高的与最低的可能相差10倍,无标准的混水摸鱼现象很可能出现以次充好。

央行:不记名预付卡上限千元

近日,央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今后凡是不记名的预付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记名预付卡金额则限制在5000元,该办法于今年11月起实施。

同时还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且不可使用信用卡结算。另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5篇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付卡在便利公众小额非现金支付、扩大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切实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范发展、从严管理的思路,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并《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实名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前者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后者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办法》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办法》还要求以银行转账方式购卡和充值。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以增加购卡和充值透明度。

“通过以上规定,在发行、购买、充值等环节落实实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等活动。”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小额公交领域不记名预付卡除外

《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这位负责人表示,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度要求,因此,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

不过,考虑到部分预付卡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领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赎回小额不记名公共交通领域预付卡的合理需求,《办法》规定,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禁止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办法》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么做可以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根据对预付卡市场的调查了解,为逃避对常规套现方式的监管和打击,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充值、再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已经成为套现新手法;尽管《办法》通过限额发行、实名购卡和限期赎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现难度,但有必要从源头上切断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

此外,从行业实践看,部分预付卡发卡机构已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自觉关闭了其售卡系统中客户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的功能。

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这位负责人坦言,不允许预付卡广泛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主要是考虑现有网络商户的风险管理法规制度和监管体制尚未健全;网络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二者可以进行资金转移,在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在网络商户使用将由于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现、洗钱等问题。

第6篇

在消费领域具,预付卡作为一种预收款的支付工,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许多副作用,比如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商家挪用预付费产生的破产风险、服务质量的下降以及预付卡消费合同的不公平等问题纷纷出现。尽管,对于预付卡的基础法律研究已经具有了初步成果,但是仍然还停留在基础阶段。关于预付卡的有效法律管理文件还不够健全,法律规制有待完善;理论研究的法律建议不够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在结合最新国内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国外相关法律规制的经验,对我国预付卡的使用管理和纠纷解决都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预付卡;基础法律关系;缺陷及完善;法律保障; 操作性

一、当前对于预付卡消费纠纷的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修改,现处于讨论阶段,其中增加了一条关于“预收款”的规定,对于预付卡要怎样管理,还要看消费者保护法修改的具体结果。2012年0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预付费消费卡领域出台的第一部正式的部门规章,也是此领域第一部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可以说,这部规章是众多专家学者和相关实务部门近几年来的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经验总结凝聚的成果。

近几年在理论界对于商业领域预付费消费卡的研究有不断升温的趋势。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机构融资需求不断扩大以及消费者对于此类预付卡缺乏清醒的认识,导致社会上预付卡消费者投诉不断激增;另一方面,由于此种消费模式发展迅速,问题出现突然,国家在2012年九月份之前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领域。因此,一时之间,对于预付卡的理论研究不断涌现,工商、商务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也不断进行探索,致使在预付卡研究领域出现许多阶段性的成果。

1. 基础法律分析

自从预付卡消费模式进入中国,纠纷投诉不断,随之而起的是对预付消费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在过去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预付卡消费的基础法律分析已经基本明晰。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费消费的定义、特征、种类,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以及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不规范现象及原因。

首先,预付卡的定义、特征和类型的研究。虽然学术界各位学者对预付卡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关于其内涵争议不大,基本具有统一意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刘迎霜认为“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或发卡机构发行的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具有一定面额的可代替人民币的卡或券、票,具有有限的流通领域和一定的信用索取权特征。” 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中指出“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并把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李晓玲在其《关于预付卡市场发展的一些思考》中提出“预付卡是指客户先付款、后使用的一种卡产品。与现金相比,预付卡携带方便,如果有密码,预付卡还会更安全”。还分析预付卡特征:与银行卡相比,它不与持卡人的银行账户直接关联,一般匿名购买,日常使用非常方便,还常常能获得发行机构提供的各类优惠。她在本文中继续指出,预付卡主要分封闭式预付卡和开放式预付卡。封闭式预付卡是指仅能在单个商户或者通过特定网络连接的多个商户内使用的预付卡,是一种行业储值卡。开放式预付卡则是指能在银行卡组织的受理网络上使用的预付卡。

其次,预付费消费的起源、发展及起到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李军素在其论文中提到“在我国大陆,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繁荣,与外资外商合作密切,预付卡也被引入我国,以增强外资外商的竞争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内地经营者也纷纷效仿,从而使预付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且增长迅速。预付费消费当前几乎遍及我国各个消费领域。”而预付费消费的发展上,电子和信息技术创新为预付费消费提供了完善的技术条件;预付费消费也是经营者激烈竞争的产物。而且预付费消费为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带来了利益。对于消费者,首先在预付费消费中获得的是便利。其次,在经营者正规经营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通过办预付卡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对于经营者,首先可以通过预付卡的优惠活动,吸引更多消费者。其次,经营者可通过此举快速融资。再次,预付费消费可以建立更高的客户忠诚度。

最后,预付费消费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天津市工商局预付消费卡课题组在《关于规范预付卡消费市场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六个问题:服务信誉难保证、合同不公难问责、处处设限难兑现、产品质量难保障、商家变脸难追偿和发生纠纷难解决。此外还分析了原因:经营管理不规范,行业整体诚信水平不高;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行政监管乏力,维权处于被动地位;行业管理职能弱化,自律体系不健全。天津商业大学李江华把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现存问题分为三类: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合同条款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隐私权问题;预付式会员卡消费的商家欺诈问题。兰州大学郭梁凯认为原因在于:立法方面,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监管方面,行政部门乏力;市场经济方面,双方信息不对称,信用机制缺失;消费者方面,自我保护意识较差。

2. 法律规制探索

相对于在此领域中基础法律关系研究的逐渐明晰与统一,而在对预付卡法律纠纷的预防与规制建议则出现相互争鸣的局面。在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从关于预付卡相关的法律服务制度入手,着重研究了我国目前预付卡相关法律服务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提出的一定的立法建议。比如中国政法大学韩军素在其硕士论文《浅论我国预付费消费的法律规制》中就提出制定一部《预付费消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补充来专门规制预付费消费。暨南大学的王育民在他的论文《电子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中则以电子预付卡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电子预付卡的优势与不足,提出建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发行总额控制制度、担保措施、合同备案制度和监管措施五种措施来防范发行主体的法律风险。兰州大学的郭梁凯在他的《预付费消费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中则以典型案例为研究点,分析了预付卡消费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分析其优缺点,并提出了一些降低预付卡消费法律风险的措施。另外,吉林大学的郑兴旺在他的硕士论文《预付费服务合同问题研究》中则从预付卡合同入手,对预付卡合同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发现现行预付费合同存在格式条款缺乏公平(霸王条款),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护,办卡后转让困难等问题,并对这几问题出现原因进行分析,对这几个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上来说,现有关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预付卡及相关合同性质特点,以及对其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的缺陷及完善方面。

(二)国外研究

预付卡是美国支付工具中最新出现的一种。

目前美国关于预付卡并无专门法律或法规,而是通过多部相关联邦法律或州法律从多方面共同施加影响来进行规制的,而且由于立法的模糊性,某些法律对于预付卡是否适用仍存在争议。在联邦层级,涉及《联邦存款保险法》( The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Act) 、《1978 年电子资金划拨法》( 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及其施行法E 规则( Regulation E) 以及《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 Credit Car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y and Disclosure Act of 2009) 。于2010年2月22日生效的《2009 年信用卡业务相关责任和信息披露法案》(简称《信用卡法案》)旨在对信用卡经营机构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涉及与礼品卡相关的消费者保护问题。

美国对于预付卡的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采取分散监管的方式,美国对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的机构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储备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等。在发行主体方面,由于更为关注金融体系运行安全,仅就经许可的非银行机构及其分店、点、经销点的关系作出规定,以防止发卡人滥用预付款,保证其还款能力; 在资金使用方面,严格限制非银行机构收到的消费预付款的用途;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规定了预付卡的使用期限和信息披露制度。

马克·弗雷特在2008年10最后修订的文章《预付卡市场与监管》(Federal Reserve Bank of Philadelphia Payment Cards Center Discussion Paper No. 04-01)一文中引用美国运通公司电子储蓄价值卡业务的首席顾问里纳森女士的观点,认为美国预付卡领域的法律还非常不完善,目前还不清楚适用于其他金融产品的联邦和州法是否和怎样适用于各种不同形式的预付卡。里纳森女士认为采取统一的使用与各种类型的预付卡是不当的。

莎拉·休斯在2009年发表的文章《联邦工资、礼品、预付卡发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适格和2009年信用卡法案》(The Business Lawyer, Vol. 65, p. 261, November 2009)一文中认为2008年11月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工资卡的适格性范围基本指导的修订和2009年颁布的信用卡法案是预付卡领域的最新的主要发展。并指出2009年《信用卡法案》是联邦政府第一次试图规范礼品卡。它取代了州法,建立了区别各异的州法之上的联邦标准,此外,此法案授予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对礼品卡、通用预付卡、电子礼券进行规范管理,还授权财政部制定全面的规章对储蓄价值卡的发行、销售、回赎和国际运输进行管理。

总之,预付卡在美国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工具,对其的法律监管还在随着预付卡本身的发展而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相比较我国预付卡领域法律监管的几近空白相比,美国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的借鉴。

二、存在问题

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全面细致;法规效果有待检验

首先,去年九月份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还是主要针对集团企业、品牌商、规模企业的办卡用卡的制度规制,而针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甚至小业主等这些跟普通消费者经常打交道的行业领域却没有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上述部门规章能否以及如何适应于这些普通商家,有待探讨。如何在这些领域提出一套规范消费预付卡的管理措施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颁布不到一年,正式实施才几个月。其中规范公司企业商家的各种制度,如资金存管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以及企业对单用途卡的日常管理制度,其实施状况与效果有待实际考察。在未来的至少一年内,研究者可以针对部分典型行业与商家,进行一线现场采集数据,以问卷调查或采访等形式来了解商务部关于单用途预付卡规章的实施情况,并就其实施困难之处探索出现实的解决路径。切实为这一难得出台的部门规章的实施保驾护航,在更为广泛的层面上推动其对此领域的规范作用。

2. 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实际操作性;

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仅限于较为抽象的概括型的建议,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较少。例如,有学者对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预付费消费者有权知悉转移至经营者的预付资金使用动向。但此建议如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落实?现实中,消费者在预付费后,商家根本不会向消费者透露预付资金的使用动向,即使消费者过问,商家也会以投资是与消费者无关的活动为理由而拒绝向消费者透露。在此情况下,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对于此问题则鲜有学者进行回答。再如,一些学者提出经营者在签订预付费消费合同时,不得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对抗,并且不得向不相干的第三人透露消费者相关信息。此种建议只是说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中“不得如何如何”,但并未具体说明采用何种措施才能切实确保经营者履行其义务,以及在经营者违反其义务时,消费者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从以上二例可以看出,现有对于预付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所提出的立法建议或批判不够具体明确,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际操作性。

3. 缺乏最近时期纠纷数据分析和新型案例研究;

第7篇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央行一名负责人指出办法出台的原因,“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办法一出台,立刻使国内支付行业一片哗然,一时间,媒体、研究机构的观点、解读铺天盖地。支付宝、财付通、汇付天下等国内各大支付厂商在经历最初的愕然后,纷纷表态支持央行的规定。易宝支付CEO唐彬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它将赋予支付机构的法定地位,推动第三方支付企业“阳光化”。同时,他还认为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加快国内支付企业的分级,使国内支付行业步入品牌细分期。

补个“准生证”

事实上,对于国内排名前十位的支付企业而言,“牌照”的门槛并不算高。因此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并不会太大,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企业。目前,国内支付行业主要有两类企业,一类为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以支付宝为例,截止到今年3月14日,使用支付宝的人已经超过3亿,这已经大大超过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数量2亿;而另一类则是以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它们扎根行业,深挖行业需求,重点开拓行业应用,官方数据显示,快钱已经拥有45万家商业合作伙伴。

然而就是这些国内支付行业的巨擘,却从出生之日起,一直面临没有“准生证”的尴尬,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唐彬认为,央行管理办法对于支付宝、财付通、快钱这样的支付企业不仅没有压力,而且还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办法出台后,支付宝、快钱等支付企业就能在央行规定的一年内拿到合法的“身份证”,从而告别灰色,走上规范、合法的发展道路。

此外,他还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还将支付企业彻底置于国家政策、法律以及公众的监督之下,使支付企业业务更透明,监管更得力,增进公众和媒体对支付企业的了解,化解他们对支付企业的误解,预防涉黄、涉赌、欺诈等行为给支付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压力,从而使支付企业像银行一样,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和消费者的理解。同时,办法的出台,也客观上促使支付企业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避免卷入黄、赌、毒中,更好地为广大商户和消费者服务。

据了解,支付宝、财付通已经开始着手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弱化企业的外资背景。有消息显示,支付宝正在争取购回雅虎中国持有的阿里巴巴39%的股权,使企业消除国家对金融服务业外资准入严格限制带来的影响,争取顺利拿到支付牌照。

强者恒强,弱者出局

从1999年萌芽初始到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整整走过10个年头。根据央行2009年的统计,我国已经有各类电子支付企业300多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

央行管理办法对于一些小的支付厂商而言,不是好消息,因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还要求出资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赢利,必须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小型支付企业将被彻底淘汰出局,行业将进入竞合期,届时,支付宝、财付通等大型支付企业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在在线支付领域形成双雄争霸的局面。而快钱、易宝、环迅支付等在各自所擅长的行业开疆拓土,争夺细分市场,进而形成诸雄割据的局面,加速行业洗牌。

据易观国际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持续扩大,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以50.6%和25.2%的市场份额,占据头两把交椅。ChinaPay、快钱、易宝支付、环迅支付、网银在线和首信易支付等则以10%以下的份额列于第二梯队,其余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均小于0.1%。

业内人士认为,央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马太效应”无疑将被强化。行业将进入市场集中化,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尤其受到青睐,而小型、省内交易的支付公司则相对不被看好。

国外的监管经验

目前世界上的网上支付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美国模式,监管的重点在于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在对沉淀资金定位的问题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非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在欧盟国家,第三方支付只能通过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类企业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针对电子货币,欧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另外,《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出现得较晚,现在仍属于初级阶段,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监管。新加坡在1998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率先实施了监管;韩国、香港以及台湾地区等也相继成立监管机构,并颁布相关法规条例。不过,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法规亚洲各国都还暂时处于空白区。

不仅仅是第三方支付

事实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对此,艾瑞咨询首席分析师曹军波认为,预付卡关系到目前购买量较大的资和信、家乐福等众多礼品卡,相对于此前传闻的仅限于第三方支付,无疑管理办法涵盖的业务范围扩大了很多。

“办张卡,消费可以打折。”现在每个人钱包里的现金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各色各样的卡。信用卡、超市卡、美容卡、健身卡……发卡成为商家“套牢”顾客的惯用手段。预付卡被囊括入监管系列,不少人开始担心,那这些预付卡以后还能用吗?

曹军波表示,管理办法所针对的“预付卡”是独立于商户与消费者的第三方机构,采用特约商户加盟的方式,可在多家商户使用通用预付卡。而一般超市、美容美发店发行的卡只能在发行机构消费,所以并不在办法管理之列。“沃尔玛的超市卡就不能在易初莲花使用。”沃尔玛超市销售人员表示,“这种超市卡的使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