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34:14
序论:在您撰写纳税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1.满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需求
面对不断发展的税收科学事业,我们需要对应其不断的创新改变税务干部人员的培训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工作技能得到提升,才能有效的承担日常的工作责任。在税收事业持续发展中,不断严格化的执法力度,以及不断细致化的管理方式,都对税务干部提出了较高的工作要求。针对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两个核心业务工作内容,我们应当以科学发展为基础,大力促进税务系统的人员管理工作,保障税务干部的职业能力素养在工作职责要求标准范围内。
2.满足税务干部税收业务需求
不同的税收岗位工作性质也不尽相同,因此导致其培训内容差异性较大,对此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工作需要我们首先进行具体的、系统的设计,在统一化的专业培训工作下,采取分级培训工作,注重工作内容的实效性,针对性,促进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3.满足了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及培训质量需求
由于税收工作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的作用,因此其工作开展前提就是要求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技能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自身的职业能力要过硬,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纳税服务工作,才能推动纳税服务体系朝着文明、现代、规范的方向构建,促进税收现代化的实现。
二、新形势下纳税服务培训问题及解决策略
(一)纳税服务培训存在的问题
在纳税服务培训中,具体问题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培训工作无法满足税务干部的实际需求;教师在培训工作前无法全面掌握税务干部的不同工作时间,不同级别,及个人的知识掌握熟练度,无法对应的开展培训工作,导致纳税服务培训无法落到点上,形式化的教学现象较严重,无法对其日常工作起到实际作用。二是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差;对于实际的培训工作,教师往往只是开展理论的说教,针对需要实训的课程,也往往只能采取案列教学的策略,参训人员在其中只能被动的接受,无法解决提升参训人员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导致其显示的可操作性较差,无法实现最终的培训教学目标。三是培训工作中有时未能正确定位教、学角色;传统的授课方式也经常被应用到纳税服务的培训工作中,以教师主体控制为主的弊端阻碍了参训人员提升解决实际工作能力的水平。应以学员为主体,教师在此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是引导,通过学员课堂热烈的讨论、分享式的经验交流,达到教学相长,解决纳税服务实际工作中的疑点、难点。
(二)改进纳税服务培训的策略
1.推进研讨式培训教学方式
开展税务干部研讨式培训教学工作,主要是针对其具体的税收征管问题开展;主要是由教师提出相关问题,组织学生进行相互讨论研究,提出相应的问题,在探索分析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措施。通过这样的交流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研讨式教学过程来推动税务干部的职业知识能力掌握,同时提升其解决问题的能力。转变传统的单调讲述式教学开展形式,开创师生共同讨论、相互学习的工作氛围,通过友好的交流,不仅能改善其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还能使学生们增长相关业务知识范围,
2.推进案例式培训教学方式
加强教学过程中的案例结合,通过相关的教学内容,在教学过程中合适的引出实际案例,并结合其提出相应的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思考,对问题进行总结分析,然后教师再对其进行具体的教学讲评。做到每个培训要点都能和实际的案例相联系,在相互讨论研究中促进学习效果的提升。同时,采取案例结合教学方法,还可有效地促进显性和隐性的知识转化,促进实践的理论提升,完善纳税服务教学培训工作。
3.推进实训培训教学方式
态度指引方向,态度是纳税服务的关键,要树立态度意识。纳税服务态度是指税务人员在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对纳税人的感情和行为。一个单位或集体的服务态度好坏是很重要的,服务态度好,纳税人就会给身边的人宣传,就能体现了最好的税务宣传就是纳税人这个载体,反之,带来的是纳税人负面的宣传和单位形象的败损。而良好的服务态度,会使纳税人产生亲切感、热情感、朴实感、真诚感。尤其在纳服窗口、12366热线、税网前台人员的服务态度就更显重要,如何端正服务态度,是我们纳税服务一个长期的思想课题,真正把心放在纳税人身上,想纳税人所想,急纳税人所急,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整合资源,优化服务。从“要我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向“我要为纳税人的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理念转变,管理者和服务者的有机结合。
细节决定成败,细节决定高度,要树立细节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周到、简便快捷”的纳税服务作为地税部门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贯理念,在总体目标管理和指导思想的框架下,从细节着手,打造具备现代公共服务型地税组织。为广大纳税人营造舒心、满意的纳税环境。我们的一句诚心的问候,一个善意的微笑,一个简单的肢体动作,一个端庄整洁的仪容,一个干净整齐的大厅等细节,影响纳税人对办税单位和个人的心理评价和总体评价,我们的一次干净利落的开票也许就得到纳税人的竖指赞许,我们一次诚心的雨天免费供给也许就能赢得纳税人的真心感动,给纳税人春天里的微笑、夏天里的清凉、秋天里的收获、冬天里的温暖。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区的功能作用,让纳税人办税拥有家一般的感觉。
坚持才能胜利,坚持才能勃发,要树立坚持意识。坚持包括执行力的坚持,思想贯彻力的坚持,日常管理活力的坚持。随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成熟,导税服务、全程服务、限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特色化、个性化服务,以及办税流程、相关岗责、业务规范、规章制度等都已全方位覆盖。首先、其归根到底还是需要靠人去坚持执行和完成,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沙上城堡。其次、思想上要有能吃苦、不怕难、肯耐烦、能细致,持之以恒。再次、服务是主动的、诚心的和充满活力的去为纳税人服好务,而不是被动生硬机械的去完成,贵在专注。
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要树立整体意识。个体的优质服务不代表整体的服务水平就很高、很强,只有整体的服务水平的提高才能使我们的纳税服务迈上更好、更高的台阶,当然,个人模范先进带动作用也是我们所需要的,在系统内形成你追我赶、学习先辈先出、以点带面、齐头并进、相互帮助、共同提升也正是我们所希望和乐看的,才能产生“长尾效应”和“蝴蝶效应”。一个团结向上的整体,必将开创出纳税服务的新篇章。
一、纳税评估的定义
目前,对纳税评估概念的界定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行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到的纳税评估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的综合性管理工作”。有学者则认为“纳税评估是根据纳税人的各种纳税申报资料和日常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一定的工作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对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准确程度进行综合评定,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的一项管理活动。”也有学者认为,“纳税评估,就是根据税收征管中获得的纳税人的各种相关信息资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通过检查或稽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并对异常申报等专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点和措施建议,从而对征纳情况进行全面、适时监控的一项管理工作。”
可见,关于纳税评估的定义见仁见智,无论在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尚未形成共识。究其原因,还是因为纳税评估是一个舶来品,它的界定往往受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管理体制、技术水平、税收制度、征纳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或者说,并不仅是对于纳税评估本身的界定,而是具体的制度设计。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基本上不存在对彼此纳税评估无条件克隆的可能,所谓借鉴只能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基础上,批判性地吸收和修正。对纳税评估作精确界定,除了根据逻辑学要领,揭示其区别于其它事物的本质属性外,还要结合我国国情作必要的修正。
通过对上述定义的分析,纳税评估的界定主要涉及到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目的等方面,以下就此进行探讨。
二、纳税评估的对象
从理论上来讲,信息资料占有率直接影响到评估的实效。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应尽可能地收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数据。但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说,定义是种抽象思维,缺乏同质性的列举对准确定性没有意义,应当找出上述各类资料之间的本质联系。更为重要的是,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在课税资料的获取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处于劣势一方。这意味着要准确地核课税收,应尽量要求纳税人全面提供课税资料。《税收征管法》中也设置了相关条款(如第25条强调了纳税人无条件全面提供课税资料的义务。因此,实践中,为了对纳税人进行有效评估,税务机关往往会要求纳税人提供除了日常申报资料以外其它的课税资料,这从《税收征管法》和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文件的字面规定来看也并不抵触。
但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值得商榷。虽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提供纳税资料的义务,但这是对义务的应然性宣告,并不能就此认为纳税人应当无条件迎合税务机关无度索取资料的要求。其次,在税收执法的工作流程中,不同阶段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结构也是不一样的。在日常的征纳关系中,除了纳税申报资料外,税务机关对其它资料并不当然具有索取的权力,只有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立案稽查时,才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除申报资料以外的其它课税资料。纳税评估本身并不应当独立成就某种执法行为,而是为实现有效征管和稽查提供线索。
比如对于存货周转率,不少税务部门在进行纳税评估时都将其设定为一个评估指标,但这个指标一般是无法通过财务报表来获取的。而各个企业的财务核算都自有其特点和要求,可能不会对这个指标财务管理指标进行计算并配套相应的管理措施。这意味着税务部门所提出的要求已经不仅限于某种课税资料,而是对于财务核算甚至生产经营施加的某种影响,这种义务的课加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就很值得怀疑了。事实上,即使是申报资料,由于纳税评估部门所处的特殊工作环节,它的直接来源也不是纳税人,而是征管部门。所以,对于纳税评估的对象,只要符合与税收核课的相关性原则,自然可以无限制列举。关键是在资料的来源上,应审慎地定位于税务部门已有的和通过纳税人以外的其它途径获取的,否则与税务稽查就很难区别了。
三、纳税评估的方法
如果抛开信息技术,仅从评估目的和效果来考察,纳税评估早已有之。在原来的专管员管户制度下,其实并不缺乏根据纳税人的财务申报资料对其纳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的评估,只是这种评估主要是依靠专管员的个人经验,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所以,运用信息技术进行的纳税评估是区别于以前的专管员评估,信息技术的运用能够部分地将税收执法人员的经验法则转化为计算机能够识别和运用的数学语言,不过,至少在目前,还是难以替代人脑的经验判断。这意味着通过计算机所作出的评估结论,在实践中并不太可能直接用来置疑纳税人,而是要通过执法人员的经验进一步梳理出具有更高盖然性的工作线索。而且纳税评估是一个过程,信息技术的价值只是在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或然性判断,对于评估前的信息资料采集、评估报告的撰写等工作,作为有限。
所以,纳税评估工作应当,也可以依赖于很多其它的手段。因此,在对纳税评估进行界定时,不能仅仅将其限定为运用信息化手段,否则不便于其他手段的使用和未来工作的开展。
四、纳税评估的范围
对于纳税评估的范围,目前主流的认识是对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综合评估,这一点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文件中已有表述,也有学者认为还要进行合法性评估。这些说法在理论上其实都值得商榷。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真实性和准确性没有本质的区别,准确性只是真实性的延伸。因此在美国等国家关于纳税评估的表述中,只将真实性作为评估的范围。至于合法性评价,与真实性和准确性之间往往存在必然的联系,区别只是在于处理结果上的出入。其次,有学者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对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提法证伪。这种论述其实意义也不大。因为法律上的真实性只能是针对客观真实而言的,我们
无法断定有关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提法表述的就是客观真实。对于税收征管或者税务稽查而言,其定性的事实依据也只能是法律事实。因此,那种认为纳税评估在证明标准上有着“客观真实”的观点未免牵强。此外,从定义的角度来说,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也是税务稽查的工作范围,不能作为其区别于纳税评估的本质属性。
事实上,纳税评估进行的只是一种或然性或者说可能性判断,依据诸如行业税负等类型化标准作出的评估结果更是如此。对于通过约谈举证认定的事实,本质上已经不是评估的核心价值,而是其工作效果在征管环节的自然延伸,移送稽查更是如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过纳税评估作出真实性和准确性甚至合法性的判断,很容易造成工作的被动。
所以,对于纳税评估的范围,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纳税申报的合理性或者逻辑性”则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这可以为税务工作的开展留有充分的余地,不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隐患。一般来说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指标、耗能耗材、税负等总有一个相对正常的区间,纳税评估的实质是利用各种标准值和参照物对纳税人是否偏离这个区间进行测算分析,估断是纳税申报是否正常,这正属于对其合理性的评价范畴。
五、纳税评估的目的
关于纳税评估的目的,简单地说,存在优化内部管理和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两种取向,也有观点认为两者兼而有之。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还存在两种彼此出入的观点。一种观点从纳税服务的角度出发,以纳税人遵从的假设为前提,认为纳税评估督促纳税人自查自纠,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的一项管理活动。另有观点则认为,既然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对这类行为依法处理自是题中之义。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其实在价值追求上是同一的,都是为了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处理或者处罚与否本身都不是目的。问题是涉税法律文件繁冗复杂,变动频繁,其中不少还彼此冲突,让纳税人做到精确的申报纳税非常困难。基于这一认识,很多断然的观点在实践中都会变得似是而非。目前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证明,一味的惩罚并不能带来申报率和准确率的上升,通过优化服务反而更能达到效果。另外,任何问题的形成总是内外因合力而为的,纳税人自身的问题也提示着税收征管上的改进之处;对于税务稽查来说,纳税评估的结论更是其优质的案源。所以,笔者更接受前一种观点。
1.企业纳税的成就
查阅文献可知,虽然我国的企业税收筹划工作起步较晚,然而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也获得了一定的机遇,并且也创造了一些有利的条件,在诸多条件的支撑下,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也获得了一系列成就。首先,企业的税收筹划取决于会计核算质量,我国在当前已经开始积极推行会计资格的准入制度,这就提高了会计的准入门槛,人才方面获得了一定的保障;其次,激烈的经济市场竞争迫使企业需要更多地依赖国家政策的扶持,这样才能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愿望越发强烈。虽然这样的条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仍然难以回避税收筹划中需要面临的问题。
2.企业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基于大量文献的查阅和相结合做出总结,能够归纳出当前的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着几个方面问题。
(1)观念意识淡薄企业的税收筹划最先来源于国外,因此国外市场对此的重视要先于国内。尽管如此,税收筹划在我国也已经有着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人们的观念意识仍然存在一些偏差,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实际上税收筹划是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因素,只有将其嵌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才能帮助企业做好决策。
(2)税收筹划目标过于单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合理的规划,但它绝非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因执行人以及相关方案制定的个人意志的影响,使其出现一定程度的违法倾向,诸多企业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帮助企业减轻税负,因此将税收筹划的目标仅仅定位在税负的最小化方面。鉴于我国现阶段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因此减轻税负成为了被广泛关注的重点问题,然而这就成为了一个误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过程,很受多种税收政策的影响,因此,仅仅将目标定位于减轻税负显然有着局限性。
(3)税收筹划方法不到位公司在所得税缴纳方法有合法与违法的区分,因此,首先应该正确区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行为,虽然此两种方法都可以实现企业纳税压力,但是有着本质性的区别[4]。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企业要想是实现良好有序的发展必须对纳税方法进行清除的分析,分析不同的方法,根据企业本身特点采用特定的方法。在符合国家政策及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般内容包括:
(1)首先了解国家税收政策,通过对旧政策以及现有政策的对比,在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配合地方政府的文件进行筹划;
(2)预先了解纳税环境,在研究环境的同时,内外结合全方位考虑应有的各种因素,以便更好制定科学的筹划内容
(3)确立纳税目标,纳税人要根据自身经营的范畴,从长远考虑把握实际,保证税收筹划切实可行;
(4)初步制定方案,制定详细的税收筹划;
(5)正式方案的确定,针对制定的方案进行合理化修改,以保证筹划的高质量;
(6)建立反馈信息采集系统,通过以往经验及回馈信息总结经验,出现对先期目标有偏差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处理,以免在以后的纳税过程中出现状况。而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纳税能力必然受到企业规模的影响,这就决定了关于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多样性。当前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选择何种税收筹划方法缺乏科学而详细的评估,导致有些中小企业选择了一些不合适自身的税收筹划方法,难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标。
二、新企业所得税纳税途径思考
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国家,纳税是较为普遍与正常经济现象,但企业以国家经济主要实体形式出现,所得税对企业与国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企业纳税行为确保国家与企业同一时间获得收益,并且在企业纳税不违法的情况下,以上这些都被视为企业纳税工作核心要素。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础是遵循国家税法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和纳税筹划有联系的为纳税人认定,优惠政策,税率与税前扣除,所以企业纳税途径为:第一,结合新企业所得税当中指认纳税人做企业所得税纳税。新企业所得税当中针对纳税人认定大致划分为下面几点:首先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纳税单位为法人,以此作为基础,企业所得税途径可分为:一面企业设置分支机构的时候,假使设置为分公司就可以将纳税信息进行汇总,但假使设置为子公司,就需要单一纳税,所以假使企业在子公司当中有亏损企业集团存在,能够凭借将子公司变成分公司的办法做汇总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这主要是依照各分公司收入,成本互相补充,特别是亏损情况较为严重企业集团,对缴纳税收进行汇总,让企业有效期内扣除成本费用相对提升,进一步辅助企业达成亏损的时候不纳税,盈利的时候少纳税的目标。另一面,新企业所得税法把法人规范成居民企业与非居民的企业,当中,居民企业将纳税义务全权承担,非居民性企业承担纳税义务是有限的。该认定针对外资企业也是适用的,外资企业能够结合多种办法实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非居民性企业纳税身份进行选择,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标。第二,凭借企业税前扣除做企业所得税纳税工作。税前扣除纳税途径是以企业成本费用最大值为基础的。新企业所得税当中有关税前扣除说明的比较清楚:首先,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计税工资相关制度进行取缔,把企业合法真实工资支出予以扣除;其次,新企业所得税针对于企业公益性的捐赠扣除为年度总利润百分之十二以内,也逐一扣除;再次,新企业所得税法当中对企业内确实要做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尽量尝试将其折旧年限缩短或对折旧进行加速的办法。所以该规定内容能够变成企业财务制定基础,企业凭借对新企业所得税规定进行准确把握制定出较为成熟财务相关制度,进一步达到企业成本费用最大化扣除目的,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第三,税收相关优惠政策也作为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关键性因素。新企业所得税法里面对国家重点扶持与鼓励发展产业有明确规定,比如像农林牧副渔等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先进技术为百分之十五优惠,企业研发新科技,新产品费用还能够得到加计扣除的照顾。所以企业能够依照新企业所得税法里面对优惠政策规定款项与认定条件,做适当调节,赶上税收政策优惠的快车。同一时间,除上述明令规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残疾人就职也予以了鼓励,对收纳残疾人或一些其他同等人员支付工资税务上可加计扣除。国家鼓励发展产业开设企业也能够按投资额相关比例上抵扣纳税额度。而且在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等有突出贡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都有做部分税额抵免的说明。所以企业能够在次基础上结合各类办法比如像结合岗位所需为残疾人安排就业等,进一步体会所得税减少亦或抵免优惠政策,能够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降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复杂系统决策过程,和政府还有税务机关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应当统筹系统综合考虑,让避税也变得有法可依。
三、结语
面对即将实施的环保税征收政策, 企业应该降低环境的污染指数, 改善纳税筹划方案, 使企业在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 进行税收筹划, 这样不仅能为保护环境做贡献, 又能使企业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下面就四川省某加工企业转型为绿色现代化企业进行探讨。
2 环境保护税政策
为建设绿色中国缓解大自然的污染之忧, 一直以来国家大力倡导减少污染物排放, 推进各地市区绿化建设。为了使排污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018年1月1日起, 国家正式开始实行环保税征收管理方案。
2.1 国家环保税政策
为促进企业向绿化产业转型发展,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研发污染物排放净化新技术和应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使得污染物的浓度尽可能地降低。如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方面, 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小于等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 则将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若小于等于50%的, 则将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方面, 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购置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运用、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 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即购买成本或者研发总成本的10%, 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 企业在从事, 符合特定条件的环境保护等资源合理运用项目的经营收入所得, 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当年起, 前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后面的从第四年至第六年就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第七年起进行该项目经营收入的全额纳税。
2.2 四川省环保税政策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拟定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以每污染当量数2.8元来计算应纳环保税税额。以下就此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计算、分析。
3环保税起征后纳税筹划
四川省某企业主要从事鞋模加工, 经检测该企业废水排口中重金属总镍浓度含量为2.32mg/L, 总铬浓度含量3.25mg/L, 总铅浓度含量3.15mg/L, 总汞浓度含量1.11mg/L, 该企业年度总排放废水10万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145614元。若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 则该企业当年应交环境保护税145614元。本文通过以下方法使该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前提下, 降低企业税负。
3.1 计税依据的筹划
(1) 方案一:该企业在排废口加增一道重金属回收利用环节, 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小于等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 其污染物总镍浓度含量0.7mg/L, 总铬浓度含量1.05mg/L, 总铅浓度含量0.7mg/L, 总汞浓度含量0.035mg/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31972.5元。
(2) 方案二: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50%, 总镍浓度含量为0.5mg/L, 总铬浓度含量0.75mg/L, 总铅浓度含量0.5mg/L, 总汞浓度含量0.025mg/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1522元。
综上, 从企业通过排放污染物浓度降低企业税负方面来看, 方案二中企业废水污染物浓度比方案一低20%, 且国家政策明确指出, 污染物浓度值越低缴税越少。所以企业采用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应交环境保护税比企业采用在排废口加增一道重金属回收利用环节的环保税少缴纳25%。因此, 企业在实行环保税筹划时,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筹划方式。
3.2 专用设备来源选择
(1) 方案一:该企业为了响应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可外购环保专用设备一台, 价税合计234万元, 经计算得出:可抵扣增值税34万元, 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 则企业总的可少缴纳税额为39万元。
(2) 方案二:该企业经过调查、研究, 为了长远利益的发展在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 决定自主研发一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并申请专利权。将生产该设备对外销售, 该企业销售设备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 研发成本500万, 经纳税筹划得出该企业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62.5万元。
综上, 企业若自主研发并在研发期间应合理控制成本, 相对而言比企业外购环保专用设备总的应纳税额更少, 因企业在研发过程除了可以加计扣除50%的成本费外 (企业自主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按研发成本的50%加计扣除) , 还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因此, 从企业少缴税角度来看, 在环保专用设备来源选择中企业自主研发优于企业外购环保专用设备。
4 结语
综上所述过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利用环境保护政策, 在排污环节稍作改变, 在某些程度上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一方面是从环境保护税法中合理运用税收减免政策来改变企业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税后抵免的税收优惠措施, 可以让企业在运营战略层面通过选择不同先进技术的环保专用设备, 合理运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减免政策, 使企业在降低应纳税额的同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吴健, 青.境保护税:中国税制绿色化的新进程[J].环境保护, 2017 (2) .
[2]于剑, 笑天.谈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及建议[J].价值工程, 2017 (25) .
[3]万小霜.境管理会计研究基于排污费改税的角度[J].现代商业, 2017 (11) .
注释
1.1以分公司组织形式实现纳税筹划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中的纳税筹划,对现代大型集团公司选择组织形式是非常重要的,设立分支机构是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由于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纳税的方式也不同,分公司与母公司的所得要合并纳税,在分公司亏损或母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盈亏不平衡时,可得到盈亏互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而设立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在纳税方面,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收,一方的亏损额不能抵减另一方同期的纳税所得额,企业得不到合并纳税的好处。既然新税法中基本纳税单位是公司法人,即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言外之意,只要将设立在不同地区的子公司设立为分公司,就可以取消其独立纳税资格,而转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在这一流程机制下,各分公司之间就可以根据公司内部需要通过协调成本费用和收入均摊实现整体税负缩小。晋通邮电公司目前自上而下分为省公司、地市分公司及区县维护中心等三级组织架构,已经取得了整体减轻税负的作用。
1.2通过控制销售收入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根据新税法相关规定,减少本期应纳税所得可通过推迟应纳税所得来实现,进而推迟或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晋通邮电公司而言,主要依靠销售通信设备类产品、通信设备维护服务类产品、开发软件系统服务类产品、通信工程施工类服务产品、物业管理服务类产品等多种产品类型获取主要业务收入。因此可在保证公司正常资金运转的前提下,适当延迟各项销售收入的实现期限,并在业务扩展投资类型上,适度提高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的业务类型,比如选择购买国债等业务。
1.3通过控制扣除项目金额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第一,根据不同种类成本费用特点进行分摊筹划。对于可以选择分摊期限的成本费用,比如摊销无形资产,考虑到税法只规定了其最短摊销期限,可以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对分摊期限进行灵活选择,提高整体纳税筹划水平。对于可以选择分摊方法的成本费用,可结合所在行业的年度经营水平进行优化选择。具体说来,在盈利年度,应通过改变分摊方式尽快使成本费用得到分摊,使成本费用的的抵税作用尽早发挥,推迟利润实现,从而推迟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在亏损年度,应通过改变分摊方式将成本费用从不能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转到可以得到税前弥补的年度。最大限度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在享受税收政策的年度内,应通过改变分摊方式避免优惠政策抵消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第二,不同的项目类型,根据新税法将获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因此企业应优先考虑以股权投资方式去投资未上市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项目。同时还应在项目建设中注意购置具有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业型设备,最大限度争取在项目扣除金额上符合新税法的减免政策。由此,晋通邮电公司可在业务范围和业务种类上进行统筹优化,找出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四类业务中符合上述减免政策的业务成分进行定向经营投资,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第三,通过设计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法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同的税率条件下,灵活采取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法将对企业纳税筹划起到不同效果。具体说来,实行累进税率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在使用期限内尽量快速补偿固定资产成本,进而实现延期纳税。在这一点上,晋通邮电公司在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上可根据具体税率调整固定资产折旧策略,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4通过利用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收优惠主要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收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是对一些特定的对象、纳税人或企业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以此鼓励企业进行投资生产。然而企业经营者通过合理筹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3]。
2提高山西晋通邮电企业纳税筹划的有效措施
2.1推行集团政策型纳税筹划方案
首先公司应深入研究税收理论、税收制度以及相关政策的变动。在维护业务、信息化业务、工程业务和物业管理等各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程中,应综合利用各类信息渠道及时获取当前经济政策中各行业相关纳税筹划的政策措施变化。
2.2推行优惠型纳税筹划方案
优惠型纳税筹划方案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通过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制定出有利于自身发挥的筹划方案。由于通信设备服务企业涉及的优惠政策较多,所以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做好纳税筹划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保障企业资金稳定高效运行。
2.3推行节税型纳税筹划方案
投资是一个企业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不断向前发展的资金保障和物质前提,然而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方案显得至关重要。首先要对投资的行业、投资方式等进行理智的选择,做到投资效益最大化,同时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其次,要牢牢贯彻、履行国家产业政策,选择有利的行业进行投资,不能盲目避税,要按照税法支持的项目进行投资选择,以免偷税漏税。最后,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选择合理的费用分摊等方法进行科学核算,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在租赁业务中也要进行合理筹划,由于通信设备服务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资产租赁使用项目,所以要深入了解税法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在融资租赁中还要考虑是采用直接购买租赁、转租、回租还是杠杆租赁,同时要考虑对通信设备服务企业整体效益的影响[4]。
3结论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当年查补销项税的账务调整
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
如果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例1]甲公司从事机械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销项税额为7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10万元。2014年5月20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4月6日,用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对外投资,成本价10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4月20日,购进一批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要进行调账:借:长期股权投资204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进行调账:借:应付职工薪酬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21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1000计算补交税款=221000-100000=12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1000贷:银行存款1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