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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案件分析报告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总结出以下原因:一是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管理体制不健全或与法律规定相抵触,违反工资、工时、社保、工伤以及经济补偿金等法律强行性规定;用人单位随意或者违法解除合同。二是劳动者对法律规定存在错误理解且自身缺乏诚信或行为严重违纪;劳动者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三是劳资双方缺乏证据意识,对重要事实无法举证。
究其原因,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预防和处理:
一、进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企业给劳动者提供就业的机会,如果企业发展良好,发生劳动纠纷的概率就比较低。从以往案件处理经验来看,不少企业违法用工并非出于主观恶意,而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所致,由此带来的劳动争议解决成本更已成为不少企业的一项重大开支。用人单位自身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好企业工会的作用,强化工会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营造“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良好氛围。
关键词:借贷纠纷;程序;实体;裁判观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深化发展,新的特点、新情况、新问题、新的纠纷不断出现,青岛市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呈现出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需要在审理案件和解决纠纷时加以深入思考,找出相应对策。
一、 争议焦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可分为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实体方面的问题高达70%,但随着民事主体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律师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程序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
(一)程序方面。该类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权异议、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及诉讼时效等方面。
(二)实体方面。借贷纠纷案件在实体方面的争议焦点绝大部分围绕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所占比例高达42.22%,而实践中借贷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也是比较常见的争议问题。
二、 裁判结果
(一)二审案件的裁判结果。青岛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结果发改率达27.27%。其中5个发回重审的案件,有3份判决的理由均为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另2份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外,还涉及《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四)项,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管辖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在摘取的45件借贷纠纷案件中,有4件属管辖权异议,但青岛中院都作出了维持的裁定。
三、 裁判观点
(一) 程序问题
1.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适格主体为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非该借款金额的实际使用人。
上诉人张维波因与被上诉人周延贵民间借贷纠纷案中[(2014)青民二终字第144号],上诉人辩称,其是代姜诚诚给被上诉人书写借条,实际借款人为姜诚诚。青岛中院认为,2014年2月27日上诉人以借款人身份出具借条,即便该款项实际为姜诚诚所用,但姜诚诚以担保人身份签名,上述事实证明上诉人是实际借款人,姜诚诚是担保人,上诉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此,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责任主体,应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
2.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外,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应以新司法解释为准即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 实体问题
1. 借款人出具借据,且贷款人实际交付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上诉人周健与被上诉人青岛玉柘木业有限公司民事借贷纠纷案[(2014)青民二终字第196号]中,原审法院认为,玉柘公司主张其于2012年10月18日给付周健20万元系借款,周健虽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该笔款项系玉柘公司替他人向周健偿还借款,但周健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以为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玉柘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对玉柘公司主张该20万元系借款予以支持。上诉人于上诉期间提交的证据证明:①被上诉人股东分别为张守玉、张吉春、张桓;②在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万元以前,上诉人曾支付张守玉10万元,支付张吉春8万元。但不能证明上诉人有向被上诉人借款的意思表示,仅凭该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2.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上诉人藤素英与被上诉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青金商终字第62号]中,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系期间,藤素英应与王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青岛中院认为,结合①上诉人与王波于2004年6月26日签订了关于收入与债务相互独立的协议书,②两人于2009年10月4日将上诉人单独购买的房产产权进行公证,该两份证据,认定上诉人与王波对于家庭财务收入和支出相互独立。上诉人对于本案借款,既不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亦未实际使用款项,不应对王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借贷合同中的借款金额为借贷合同记载的金额,但贷款人未足额交付的,以贷款人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准。
在上诉人纪毓德与被上诉人栾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青民二终字第114号]中,栾志强在一审中辩称,人民币10万元的借条纪毓德实际只交付了9.7万元。原审法院认为,纪毓德提交的借条只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因纪毓德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栾志强提交的借条及双方陈述,确认纪毓德实际支付栾志强借款的数额为9.7万元。而青岛中院认为,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支付9.7万元的主张,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10万元。因此,被上诉人应偿还上诉人10万元借款。
四、 结语
本文是对青岛中院近两个月来已公布的借贷纠纷审判案例的简单梳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借贷多采用书面形式、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手段增多、借贷合同的形式多样等问题,因此借贷纠纷所涉及的各项法律问题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学习研究。
参考文献:
[1] 张涛著.民间借贷法律问答[M].天地出版社, 2008.
2014年1-6月份,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85件,其中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5件,同比增长84.2%;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件,同比增长75%。其中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共359件,同比增长121.6%,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79.8%,为受援人讨回欠薪共计430万余元,取得明显效果;共办理工伤事故赔偿案件10件,请求社保待遇案件15件,经济补偿金25件,办结率均超过98%,办结率为历年最高。
主要原因是新《刑诉法》实施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使得援助案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增长;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欠薪案件多发;部分企业主法制观念淡薄,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缺失,粗放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职工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相矛盾,使得劳资纠纷不断。
二、法律援助工作便民举措
(一)聘请专业人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认真做好法律援助中心和“148”法律援助热线的日常接待工作;贯彻落实“应援尽援”原则,认真接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指派。对来电、来访的群众做到热情接待、细心解答,努力提高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二)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农民工利益实现。积极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职工帮扶专项行动。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凡提出讨薪要求的一律不审查经济条件,实行窗口当时受理、领导当时审批、案件当时指派、律师当时介入的“四当时”工作制度。遇到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坚持特事特办,简化一切手续,先援助、后补办手续。积极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大大化解和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办案补贴,调动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和保障工作。与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对2013年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把好办案质量关,对合格案件发放办案补贴,共发放办案补贴9余万元,较好地调动了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下步工作重点
(一)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认真抓好司法部今年7月1日执行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贯彻落实,及早抓好新程序的有关业务培训,确保新程序在基层能够贯彻落实。
(二)加大宣传,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知名度和社会知晓率。结合“八一”建军节、重阳节等,重点抓好法律援助进军营、进监所、进乡村(社区)工作,继续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其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离婚不仅给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本文将通过对我市离婚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离婚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引发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统计数据及特点:
20xx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0675件,其中婚姻家庭案件3715件,占民事案件的34.8%,与20xx年相比(审结民事案件10639件,婚姻家庭案件3128件,占民事案件的29. 4%)收结案数量及比重均有所上升。其中一审调解结案1173件,撤诉341件,调撤率达47.76%,二审调解结案35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39.68%,平均调撤率为37.92%。
反映我市离婚案件的两个特点:
1、离婚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
2、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离婚案件调撤率最高。
二、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原因:
1、离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结婚时间一般不长。
一些年轻人思想过于开放,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没有婚姻基础,视婚姻为游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不久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感情等种种原因而导致离婚的1115件,比06年的982件有明显上升趋势,占07年审理离婚案件的30%,此类婚姻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一般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几乎没有多少恋爱了解时间。其中结婚不到一年的45件,占4%;结婚1—3年的167件,占15%;结婚3—5年的346件,占31%;结婚5—10年的279件,占25%。
2、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
目前我市法院所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率占74%,较之06年有8%的上升。我省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在全省又占前列,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的一大支柱产业。外出打工人员由于接触到城市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有了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较为稳定的婚姻带来了较大冲击。由于双方长期分居,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逐渐走向破裂。
3、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增多。
20xx年受理的3128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1845件,占58.9%;20xx年受理的3715件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离婚的有2266件,占60.9%,有一定幅度的上升。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不断上升,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4、婚外恋和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比例大。
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婚外恋,进而导致离婚的案件明显增多。
5、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人们对新事物接触的增多,观念的逐步开放,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表现比以往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的情绪相对平和,不致于严重对立使矛盾激化,离婚案件的审理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里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当事人年龄越小、结婚时间越短,离婚案件调解率越高。究其原因,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双方一般尚未生育,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没有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调解离婚率偏高,有的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经调解离婚的高达97%。这是由于夫妻双方通过猜疑、吵打、冷战,对和好都不再抱希望,认为婚姻已走到尽头,于是理智地采取法律途径选择分手,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一致。
三、离婚案件审判过程中凸现的问题
1、女方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特别是在乡村,较之男性,女性的文化层次普遍偏低,大多数女性习惯于将纠纷提交法院,认为有法院作主就行了。法律知识的缺乏使得她们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证明力不高,难以实现其诉讼目的。有些女性当事人庭审时质证、辩论能力差,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焦点,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表达不清。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增多。审判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可能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 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问题不易处理,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3、当事人取证困难。由于离婚诉讼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事关感情,隐秘性较大,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即使有知情人,大多与双方都有一定关系,往往或碍于情面不愿作证或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这使得法官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难以把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也因民间借贷合同的不规范而导致举证困难。特别是向自己亲友借债,往往由于无任何形式,债权人的证言因利害关系难以认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而导致离婚的,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差异,更容易遭受婚姻家庭内部侵害,但举证确困难重重。像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因其具有很大隐蔽性,当事人采取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4、夫妇共同财产分割渐成焦点。多数离婚诉讼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却为了财产分割争论不休,互不让步。当事人为了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一切手段,转移、隐匿共同财产、虚报债务,加之这些证据难以调查,有些根本无法查明,难辨真伪,使得法官对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给公正审理带来困难。
5、离异家庭“问题孩子”成为社会难题。由于离婚后,有些抚养方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或双方均不尽义务,将孩子丢给年迈的爷爷奶奶,使这些儿童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疏于管教,脆弱的心灵过早的蒙受阴影,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较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四、离婚案件审理的发展趋势:
1、离婚人群低龄化将成为主要趋势。80后一代正处于初入婚姻阶段,这一代年轻人婚姻观念较之父辈大幅度开放、积极追求新奇事物、责任感相当偏弱,大量出现的“闪婚”、“闪离”现象也透视着这一代人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离婚案件低龄化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和普遍现象,在今后离婚案件中的比例将呈上升趋势。
2、子女抚养新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问题不再单纯是抚养费、探视权问题,还扩展到子女生病、读大学等大额支出如何承担。因婚外恋产生的非婚生子女欺诈性抚养赔偿、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日渐成为新名词,目前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在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急需《婚姻法》制定相应条款,以便给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3、夫妻共有财产呈现出内容新、数额大、资金来源复杂等特点。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夫妻共有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日趋发展为房地产、古董收藏、公房使用权、个体商店经营权、公司股权等大额款项,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来源也更复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法院认定难度增大,应更加慎重。
4、“问题儿童”将增多,成为社会问题。离婚率的上升,必然出现更多离异家庭;离婚人群低龄化,使得更多年龄幼小的孩子成为单亲儿童;抚养方对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导致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亲情缺失,成为问题儿童的比例必然增大。另外,抚养方损害子女利益的新情况也增多,例如将离婚时双方赠与子女的房产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甚至变卖、将赠与子女的收藏品隐匿或变卖,这类情况在今后的审理中也将成为重点。
5、导致离婚的因素将不断增多。而且随着通信手段的进步,交往渠道的扩展,婚姻忠贞观念的淡化,导致离婚的因素增多,今后将出现大量新的情况。
五、对离婚案件审判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1、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差异大,经济地位不平衡,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诉讼过程中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2、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农村基层组织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使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忠诚等婚姻思想深入每一对夫妻。加强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违法婚姻,减少离婚案件发生的隐患。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同时也引导确实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学会依法维权,有力维护自身权益。
3、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政府要对农村的劳务输出规范管理,正确引导,关心民工的生理和心理健康,解决其在农村的子女入托入学问题,解决农村无子女户和两女户的生活和供养问题;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履行职责,监督检查用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严格作息、休假制度;用人单位要关爱农民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尽量解决农民工两地分居的问题,可为民工提供夫妻宿舍、周末夫妻房,逐步为改善民工的居住条件和增加民工夫妻团聚的机会创造条件。
4、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5、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如邀请当事人共同尊重的、在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亲属参与调解,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妇联等基层组织、当事人所住社区的办公人员或邻居协助调解,邀请当事人的子女到场做工作参与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有效避免夫妻双方矛盾越来越大、裂痕越来越深,也能够取得第一手资料。
6、实行向妇女适度倾斜的原则。妇女相对处于弱势,在婚姻家庭破碎后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方式。离婚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要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对于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诉讼人的农村妇女,法院在依法减免其诉讼费用的同时,可以主动与法律援助部门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无偿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平等保护她们的诉讼权利。
7、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学校建立联系卡,时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我们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8、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一、价格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价格违法案件总量微幅下降
上半年,全国共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2630件,同比下降0.9%,查处违法所得8.4亿元,实施经济制裁6.4亿元,其中退还用户2.5亿元,没收违法所得3.5亿元,罚款0.4亿元。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了教育、医药、成品油、交通运输等一系列价格收费检查,组织有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了雨雪冰冻、地震灾害期间的价格应急监管,指导查处了一批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案件,加强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促使价格违法案件总量在连续四年较大幅度下降的基础上,继续微幅下降,进一步规范了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连续多年开展全国专项检查的行业价格违法行为下降明显,如教育收费违法案件下降21.8%,药品价格违法案件下降15.9%,医疗服务价格违法案件下降12.8%,有效遏制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中的价格违法势头。
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创新工作方式,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维权、政策、协调、信息等服务,特别是高度重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价格举报咨询工作,高效快速地办理了一大批交通运输、房地产及物业管理、教育、医药、成品油等领域的价格举报案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价格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价格违法案件集中于五大领域
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是: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教育收费、交通运输价格、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成品油价格,分别为8534件、7089件、6026件、1677件、1458件,五项合计占全部价格违法案件的76%。其中,由于受成本上升、供求紧张等阶段性因素影响,成品油、交通运输价格违法案件数量出现了较大程度的上升,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176.1%、32.0%。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不到位,较多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没有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政策;二是提高标准收取手术费、化验费、放疗费、监测费、床位费、护理费等;三是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如手术医生站台费、CT室床单鞋套费、一次性床罩费、查房费、微机管理费、出生保健卡费、健康咨询费等;四是通过多计算用药数量、一次性卫生材料使用数量多收费;五是通过捆绑项目、扩大范围、强行服务等手段多收费。
教育收费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一是与入学挂钩的高额“捐资赞助费”;二是代收服务费,如餐卡费、饮水费,以及强制购买教辅材料的费用等;三是“超三限”招收择校生多收的费用:四是利用学校改制、合作办学和补课补考等方式多收取的费用。
交通运输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擅自提高票价,特别是一些跨省跨市公路个体客运车辆在行驶途中向乘客加价收费;二是不按实际站点售票,如强行让短途乘客按全程票价购票;三是对持学生证、军人证、残疾证、老年证等乘客的优惠票价执行不到位;四是提高标准收取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事故车清障、施救费用;五是停车场超标准收费。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部分土地部门违规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等;二是部分城建部门违规收取建安检测费、招投标管理费,重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一些交通部门强制收取车辆安全服务费,违规收取客运、货运配载专线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四是一些环保部门违规收取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五是有些公安部门违规收取治安联防费。
成品油价格违法行为主要有:一是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水平销售成品油,特别是夜晚高价卖油、对外地车辆高价卖油;二是故意隐瞒油源、囤积居奇,趁机抬高价格;三是通过降低质量、减少重量等手段变相涨价。
(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件明显上升
上半年,价格违法行为结构发生变化,在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中,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件数量减少,同比分别下降11.4%、1.2%;不正当价格行为上升较快,同比增长21.1%;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案件大幅上升。
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成本推动以及部分地区自然灾害等影响,国内食品、化肥、成品油、液化气、建材等价格较快上涨,并且价格上涨向其他行业传导的压力进一步增加。在较大的成本压力下,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较为频发,同比增加。从案件地区分布看,不正当价格行为分布较为广泛,河南、湖南、河北、甘肃、山西、江苏等省查处的案件均超过了200件。从违法形式看,主要是经营者通过行业协会、行业主导企业进行串通涨价,通过虚构原价等方式进行价格欺诈,通过缺斤少两等手段变相涨价,以及通过散布不实涨价消息哄抬价格等。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件集中分布在受雨雪冰冻、汶川地震影响较大的地区,其中湖南省查处1195件,陕西省查处187件,四川省查处124件,主要表现为食品、抗灾救灾及灾后重建所需建材两大领域的部分经营者没有依法及时执行有关省市出台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二、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积极贯彻落实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政策及格时价格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检查落实成品油和电力价格调整方案,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调价范围,特别是加强对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公共交通运输价格的检查,严肃查处乱涨价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检查落实抗震救灾物资价格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和减免通行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策,落实地震灾区三省电力价格不上调政策,维护灾区市场价格基本稳定。鼓励经营者通过优化管理、创新技术等方式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影响的增支因素,加强价格自律,引导价格诚信,预防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继续加强民生价格监管,减轻群众生活负担
一是继续开展医药价格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加价率、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二是继续加强教育收费监管,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高中“三限”政策和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着力整治“改制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乱收费行为。此外,切实加强通信、邮政、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等领域的价格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价格权益。
(三)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积极研究价格垄断行为认定标准,制定调查取证程序,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跟踪分析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液化气、化肥等重要商品价格变化情况,严厉打击串通涨价、搭车涨价、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工商、质监以及新闻单位的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一、__县法院20__年至20__年执行农村婚约财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__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使婚约财产案件的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解释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婚约财产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__年至20__年河南省信阳市__县法院共有34件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分别是20__年8件、20__年11件、20__年15件。在这34件农村婚约财产执行案中,经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有29件,占85.3%,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执行的有5件,占14.7%。目前,已顺利执结26件,案件执结率76.5%,其余案件均中止或终结执行。在已顺利执结的26案件中,强制措施执结的15件,占57.7%,和解执结的7件,占27%,当事人自动履行的4件,占15.4%。
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我院农村婚约财产执行案的数量上升较快,但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比例低,案件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案件执结率较低。
二、农村婚约财产执行案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偏颇的传统观念使得部分被执行人在主观上就不想归还婚约财产。在农村的许多地方,大家都认为娶媳妇花钱是应该的,如果在结婚前女方提出来不同意结婚,女方要退还男方的钱物,而如果男方提出来不结婚,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同时,女方家庭大多认为解除婚约后,吃亏的是女方,再要其返还彩礼不公平,正是这样一些落后的观念,使得有些当事人对归还婚约财产主观上存在抵触思想,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难以查清,不便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要么与父母及家人同住,要么结婚后与丈夫同住,他们的财物混在一起,难以分清哪些是家庭共同财产,哪些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分家析产还要形成新的诉讼。如:李某申请执行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分手后,女方即外出打工,后在外地与他人结婚,现家中虽有房产及相关生活用品,但多为男方婚前所置,作为执行法官,在财产不十分清晰的情况下,就不便执行。
(三)案件矛盾复杂激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意识较差。此类案件除财产纠纷外,当事人还有感情上的纠葛,他们订婚时不惜大把大把地花钱,产生纠纷后却又斤斤计较,矛盾不断升级,最后由爱转恨,无论是谁提出解除婚约,让女方提出返钱难度都比较大。
(四)部分被执行人不是实际掌握财物的人,履行义务困难。诉讼中,有的原告仅列女方为被告,而在实际生活中,根据民间风俗,男女双方订婚时一般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当男女双方形成财产关系后,实际掌握该财物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信赖的人,而非女方本人。当法院判决返还财物后,即使被执行人想尽快了结案件,但只要实际控制财物的人不愿意将财物拿出来,案件就难以执结。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寻找不易。有的女方解除婚约后就外出打工或嫁到外地,且男方也不知其下落,法院执行时找不到被执行人,这样,执行财产就更加困难。另外,还有部分被执行人在返还现金上也存在困难,男女双方订婚以后,女方拿着对方给予的钱去购置结婚用品,大量的金钱变成了一堆实物,法院判决是要被执行人返还现金,而农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又比较有限,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此类案件的执行难。
三、解决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健康婚恋新风。有关部门,特别是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广泛宣传,倡导新事新办,节俭办婚事,树立文明婚恋新风尚。
(二)合理扩大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范围。婚约财产关系与婚姻关系不是一个概念,婚姻关系仅是男女双方,但婚约财产关系的产生一般不是单个人的行为,所以应将婚约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列为第三人,让实际占有人也成为案件的义务人,以便于此类案件的顺利执结。
(三)多调少判,增加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向他们灌输高尚的爱情观、价值观,注重对义务人说理释法,减少对抗情绪,争取在原告方自愿作出部分让步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促使被告方主动履行义务。
元月17日,我局迅速召开干部大会,局长同志组织传达学习了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重点一是传达书记的讲话精神;二是传达市长的讲话精神。学习会上,局领导班子成员与全局干部职工一起就书记、市长的讲话精神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分析,总结了我局去年的工作,分析了今年的经济形势和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会议要求全局干部职工统一思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今年的总体经济目标,高标准,严要求,对今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定目标,定任务、定责任,定措施,定奖惩,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二、制定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总体经济目标和任务要求,我局就如何服务全市经济建设,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确保今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明确了“三杜绝一减少一控制”的总体工作目标。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杜绝校园安全事故,杜绝敏感时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全市各类事故及死亡人数较上年减少,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经济建设总体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活动和党风廉政及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构建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深化隐患治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环境的工作总思路。并明确了今年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1、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市、乡镇、村三级监管网络建设,确保乡镇和基层安全监管机构齐全、人员到位,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格局;二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跟踪督查,逐级抓好责任制落实;三是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锅容管特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强化安全检查,严密监控重大危险源,及时发现隐患,治理隐患。
2、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专项整治验收和隐患整改“五到位”制度。
3、继续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度,高标准,严要求,确保创建单位和企业按质按期完成,逐年提高全市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比例。
4、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5、进一步组织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