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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01 16:32:59

序论:在您撰写会计实务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会计实务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实务;确认

会计实务中,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在做出职业判断时,要想使会计信息反映其所应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务必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来进行判断,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在此,笔者列举以下几点进行探讨。

一、资产的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应为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顾名思义,“拥有”是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而“控制”则是反映该种资源的经济实质。例如,根据该定义在做出职业判断时,会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怎样处理呢?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一个租赁行为,企业从外部租入固定资产,显然不拥有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但这明显是不符合“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含义。从分析中不难发现,由于其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而且租赁期结束时承租方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经济实质来看,承租方能够控制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务中,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

二、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也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时以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重点是实务中对于售后回购,售后租回,在做出职业判断时,是否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如果企业在销售某商品的同时又与客户签订了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需要按照销售的经济实质来判断是否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由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销售也就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协议作为融资协议来处理。

三、关联方交易关系的认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的主要特征。在新准则中,除旧准则的五条具体形式外,又增加了三条,即:“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同样也存着关联关系”。对此进行职业判断时,应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四、资产发生减值的认定

准则中,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从外部信息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列举了七点,决定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例如,如果出现了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的预计的下跌。从法律形式上看,这种现象并未导致资源的减值;但在实务认定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实质来看,需要认定减值。又如,如果企业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提前处置,这时根据其经济实质,也要计提相应的减值。

五、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确定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贷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而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是指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已经达到建造方、购买方或企业自身等预先设计、计划或合同约定的可以使用或可以销售的状态。企业在确定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据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来判断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时点。六、或有事项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或有事项相关义务是否确认为预计负债应满足条件之一,就是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所以实务中,确定预计负债时,是否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成为很关键的因素。例如,2006年6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协议,承诺为B企业的2年借款提供全额担保。对于A企业而言,由于担保事项而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这项义务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需依据B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等因素加以确定。假如2006年末,B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且没有迹象表明可能发生好转,这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表明B企业很可能违约。从而,A企业履行承担的现时义务将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则应将该项现时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必须同时满足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入账。其中,非货币性资产的确认和计量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密切相关,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换入资产的价值不能按公允价值入账,而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会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影响换入成本是否公允入账,从而影响交易;但从法律形式的角度来看,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并不影响交易。

八、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认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这里说的“控制”,即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显然指的是经济实质。新准则中,更多地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要求对所有母公司能够控制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严格的股权比例。在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即从表决权的量上进行判断,又可细化为: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下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情况。如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等等。

第2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确立,企业已逐渐成为市场活动的主体,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迫使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企业的管理者也将战略重点定位在科技开发,降低生产成本上。争相研究新技术、新工艺,并尽力将其转化为生产力。同时国家为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也将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并从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在企业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制与开发过程中无疑会涉及到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问题的探讨,对建立与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规范和指导会计实务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其实根本问题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支出确认为资产还是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不具有实物形式的资产,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包括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与企业购置、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同类无形资产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计价方法不同而已,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当期费用,自创无形资产的这种计价方法优点在于考虑到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一种高风险的投入,自创无形资产是否成功存在不研究因素较多。自创无形资产未来形成的收益是否流入企业很难估计将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发生当期的损益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同时这种计价方法较为简单明了,便于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但是仔细研究这种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就会发现这种计价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

(一)这种计价方法确认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违背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所谓资产性支出是指该支出的发生不仅与本期收入取得有关,而且与其他会计期内收入相关;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本期收益即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相关。我们知道,企业所从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多少总是与企业的未来收益相关的,甚至还十分密切,并且自创无形资产在研究和开发期内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只有自创无形资产在获得成功后才能带来收益。由此可见自创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与以后各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收益有关,与当期收益无关。因此,从理论上讲,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之中要比武断地将其全部作为费用而一点也不确认其资本化要好一些。

(二)从会计的行为学角度看,费用化作法容易助长企业的短期行为。因为就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看,在企业中管理当局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有较大联系。所以,如果要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为期间费用无疑将使企业的利润下降,而这些会促使企业管理者为寻求业绩不恰当地削减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以使企业的账面收益好看一些,然而这样做不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而且会阻碍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进程。在目前十分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如不在技术、产品、工艺上创新,则很可能被市场无情的淘汰掉。

二、关于我国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设想及建议

第3篇

(一)全面广阔

会计实务信息化的全面性和广阔性包括两方面,首先,在会计实务信息化过程中需要结合传统会计行业知识,计算机理论技术知识以及信息化处理知识,涵盖知识面非常全面;其次,会计信息化技术在信息化社会中会应用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延伸领域广阔,用途非常之大。

(二)灵活开放

实现会计实务信息化,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是最大的便利,其在从事会计工作中对于不了解的问题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得到正确解答,大大缩短了获取会计信息的时间。同时会计信息化技术可以在互联网平台建立会计人员交流论坛,极大便利了会计从业人员对于专业知识的共享和交流。其灵活多样和开放的工作方式在信息化过程中得到体现。

(三)多元发展

会计实务信息的多元性发展体现在会计专业获得信息的多元性和处理工作的多元性等方面;例如,资金的流动,目前网银和支付宝在国内的使用人群不断上升,传统的支付方式显得有些落伍,会计信息审核同样需要实现信息化,以保证资金在信息化运作过程中的监管。在企业运作过程中,同样可以使用网银等电子支付方式来代替传统的货币流通形式。此外,会计信息化可以利用图表和影像的方式向客户直观地展现会计成果,通俗易懂。

(四)良好兼容

要使得会计实务信息化顺利进行,必须保证会计信息化过程中可能兼容并蓄,不断吸收新的知识和技术方法,这一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信息化工作流程要求,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展开。例如,现阶段会计信息化主要吸收的是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方面的知识,在后续的发展过程过程中还可以结合管理经济学、统计学、数理分析等多种方法。

二、会计信息化对会计实务的影响

(一)对会计工作人员工作形式的影响

传统的会计实务工作主要是对企业或机构的会计资料从事特定的数据分析、统计和计算,传统会计工作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还需要对主要实务进行审核、统计和分析。然后,在会计信息化过程中,会计人员的需要在掌握传统会计方法和理论的基础上,再学习计算机操作方法和信息数据处理技术方法,对于企业的日常会计事务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来进行分析和处理,通过给定了会计预测模型,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和预判。简单来说,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信息化过程中既要懂得传统会计知识,还要掌握信息化操作方法,多元化发展,保证企业会计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对会计传统分析方法的影响

在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做完后,必须对会计工作方法和方式进行分析和总结。在分析过程中,要以会计核算资料为核心,结合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等相关专业知识,对会计工作的过程推理和论证,发现错误要及时改进,并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避免下次出现同样的错误。在会计核算工作的进行过程中,还需要对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对企业未来的经营状况进行预测,找出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在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和缺点。发现问题,要积极响应,找出解决方案。会计信息化过程中,企业应该从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尽量将会计信息整合到信息网络中,通过电子计算机快速处理和分析得到结论,这一方法设施的前提的会计人员信息化素质的提高。只有会计从业人员能够掌握会计信息相关技术,才能够利用好信息化的优势,提高会计工作效率,降低会计任务工作难度,缩短会计分析时间,大大增加了会计信息的确切性和实时性。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利益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会计实务信息化的方法

(一)提高会计信息化意识

信息技术不断扩张到各行各业,带来了巨大的生产力效率。传统的会计行业也需要借助信息化技术注入新的的活力,这就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放弃保守和固步自封,从新认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和信息化工作意识。只有会计工作者开始转变观念,才能够推动企业会计部门工作方式的转变。

(二)完善会计信息化法律法规

第4篇

(一)会计信息化对会计操作手段的影响

首先,主要通过操作数据库实现会计信息化的管理,利用一些大型数据库能极大提高数据的处理效益,与小型数据类型相比大型数据库的死锁几率大大降低。另外,大型数据库不但能够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同时访问,而且其性能几乎还不会受影响;其次,会计信息化中利用财务软件可以更多地实现财务信息管理功能。例如,运用财务软件可以对财务信息进行处理,并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及时;总之,财务系统受会计信息化不断深入的影响越来越大;最后,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逐渐出现了一些决策支持系统和财务专家,他们的出现为决策者提供了更加真实完整和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会计信息化对会计模型的影响

对会计模型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会计信息化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了会计信息的决策上面,便无形之中淡化了会计监督与核算的功能。因此,财务使用者在做出重大决策时都是通过综合分析会计信息来实现的;其次,以前的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职能划分较为明显,两部门间虽然有内在的联系,但彼此间相互干扰程度较小。现在会计信息化则模糊了两个部门的关系,实现了财务部门核算与业务部门流程两者的统一。

二、会计信息化对会计实务的策略

(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

若想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提升会计实务质量,那么必定需要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则。具体做法有以下两项:1.大力宣传《会计法》,让会计人员对《会计法》有更深一步的了解,使他们的行为受到适当的法律约束,这样有利于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管理。2.加强相关立法工作的力度。国家应就保护计算机数据的安全制定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来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管理。同时,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真执法,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会计信息系统环境。

(二)提高会计信息化技术及管理水平

提高会计信息化技术及管理水平的方法有三点:第一,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对用户权限的分级进行管理,加大对电脑黑客,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力度,将会计信息多级备份,完善审计制度。第二,加强网络安全系统的防范功能,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密设置,提升防火墙技术。第三,进行网络环境权限设置,对信息资料在操作系统中建立保护机制,若用户进行信息查阅或文件修改等操作时,则需登录用户名、时间、使用方式等信息,这样便于审查人员的查看。有非法用户登录时,系统自动冻结该用户,并启动报警系统。

(三)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

要提升会计人员的素质先要让他们意识到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企业可以通过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的相关技能,从而使会计人员能对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并通晓相关的计算机技术。提高会计人员职能水平同时,还需提升他们的素质,让每一位会计人员意识到自己是企业的一分子,也应需参与到企业的建设中去,为企业未来的发展献计献策。

(四)完善会计电算化岗位制度

第5篇

1.从事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相比过去,现阶段的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总体上参差不齐,有许多低水平的从业人员参插其中。这些人无法很好理解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下的各类会计知识,不能有效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会计问题屡屡发生。而公允价值计量更是对会计从业人员有更高的职业素质要求,才能较好收集整理会计信息,但实际过程有些会计从业人员还在遵循传统的会计准则,不能适应新准则下的新要求。

2.市场监管力度不够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应用,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节奏,政府对会计舞弊现象的震慑能力较差,从而导致公允价值计量的正确应用以及其公正性得到充分质疑。归其原因是我国会计事务所发展缓慢,没有很好起到社会监督的作用,甚至与客户共同舞弊,没有市场监管和外部审计监管的制约。

二、解决公允价值问题的对策

1.努力完善市场信息体系在现阶段,国内资本市场仍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金融工具各个各样,但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金融工具信息管理水平较差。例如金融衍生品只有少量品种存在期货交易,但其市场规模都较小,市场活跃性弱。相关监管部门须在适当时机推广实施市场发展的金融产品,促进资本市场交易显多样化,从而在数据方面为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更多支持。

2.积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不适合新环境,不接受新准则的现象已屡见不鲜,而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将有利于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水平,有利于提高会计业务人员对对会计核算的新原则和新方法认识、理解能力,从而增强其专业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和强度,经常性的组织会计人员学习其他优秀人员的成功经验,可定期开展评比活动,促进相互学习,达到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之目的。

3.尽快制订公允价值相关法律规定目前国内也制订了一些有关公允价值的规定,但实际应用过程困难程度很大。我国可参考借鉴国际上FASB和AISB曾颁布相关公允价值准则,尽快制订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会计法律法规,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起到提供滋长空间的作用,奠定了一个对上市公司有利的市场环境。

4.有效提高政府监管水平目前对会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会计舞弊成本不高,是制约新会计准则下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的原因之一。因此,政府部门应积极出台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此明确对会计实务的释义,完善行业的操作规则,保障公允价值在企业会计实务应用过程的可靠性。

三、结束语

第6篇

一、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和理解

谨慎性原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最早是财产托管人解脱其受托责任的一种策略,后来被会计入员认同和接受。

(一)研究者对谨慎性原则的经济起源提出了众多的解释,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契约解释。按照契约理论,企业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由于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利益、有限的视野和有限的责任,会产生诸多机会主义行为。而谨慎性是对契约业绩的理想计量,它对利得有更严格的确认标准,从而可以限制有关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减轻企业和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2.诉讼解释。投资者大多是风险回避者,他们希望能够立即得到有关潜在风险的信息,而对于有关潜在利得的信息却不甚关心。因此,公司延期报告潜在的损失比延期报告潜在的利得会面临更大的诉讼威胁,也就是诉讼风险更可能源自于对收入与资产的高估而不是低估,会计入员为了避免日益上升的诉讼风险,“宁可失之低估,而不愿失之高估”,因而股东诉讼成为谨慎性产生和存在的另一个重要来源。3.税收解释。税收解释认为,纳税收益与会计收益之间的联系,使得管理人员有动机应用谨慎性原则来递延税收的支付。谨慎性原则通过推迟收入的确认以及加速费用的确认而延期支付税收,可以减少税收支付的现值,增加公司的价值。

(二)谨慎性原则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第2号中,将谨慎性表述为:“谨慎性是对于不确定性的一个审慎反应,以确保商业中固有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被充分考虑。因此,在未来收到或支付的两个估计金额之间有同等的可能性时,谨慎性要求使用比较不乐观的估计数。”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性,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1.会计环境中存在着的大量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会计要素的精确确认和计量,必须对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估计和判断;2.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的风险性,提高抵御经营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需要谨慎;3.使会计信息建立在谨慎性的基础上,避免夸大利润和权益、掩盖不利因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4.可以抵销管理者过于乐观的负面影响,有利于正确决策。

二、谨慎性原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谨慎性的模糊规定易造成原则应用中的主观臆断性

企业常利用谨慎性原则的模糊性规定而不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滥用该原则以达到实现虚增企业利润和欺骗外部信息使用者的目的,为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和会计欺诈造假提供了“合理”空间,导致会计信息具有不可验证性,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

(二)税法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现行税法对税前列支的费用规定有别于会计制度,导致企业当期账面利润因准备金的提取而减少时,还需补交所得税,并直接增大企业当期的现金流出,这使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受到了限制。

(三)市场价格机制的不完善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目前除对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及少数商品在市场上颁布信息外,绝大多数商品及股权缺乏相关信息的参考,难以确定其公允价格,即难以确定资产可变现值,市场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状况使谨慎性原则难以落实。

(四)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相冲突

谨慎性原则强调预计可能的损失而完全不确认利得,将会违背真实性和可靠性原则,与客观性原则相冲突。谨慎性原则将现在尚未发生的、未来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提前计入损益,显然违反了“不是本期发生的费用均不得计入本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体现的是尽可能在当期确认可能的损失、费用,滞后确认或不确认可能的收益,这种核算方式必然会削减企业的正常利润,又与配比原则相冲突。在谨慎性原则下,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的应用,又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背离。另外,应用谨慎性原则还会与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发生冲突。(五)会计入员职业素质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目前,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对或有事项的判断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多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质,而会计人员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则限制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三、完善谨慎性原则的思路

(一)增强谨慎性原则的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要实现谨慎性原则应用的“初衷”——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保障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就应把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要求规定详细,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指南,尽量在照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建立起能被广泛接受的、有一定灵活性的标准,以便缩小信息提供者的“活动空间”,增强具体应用谨慎性原则的相对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二)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

在国家财政所能承受的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以便各企业在会计制度范围内自行选定准备的提取方法及比例,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允许在税前列支。同时,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机构,担当沟通、协调二者关系的使命,使税收更为合理化,减轻企业因税收不合理导致的纳税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完善市场信息报价系统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证券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等各类市场也逐步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有关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应完善各种价格信息及信息报价系统,定期向社会各类商品的价格,使各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和投资等资产的计价具有合理依据。(四)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进行必要的约束

在会计实务中,可以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前提和应用条件进行必要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会计人员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这些约束条件的限制,使得稳健的会计程序与方法将主要依据客观前提而定,可减少操作上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谨慎性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五)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其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人员应系统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加强后续教育,应用专业知识对确定和不确定的会计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力求实事求是、诚信为本,避免主观随意性,以便对会计交易或事项做出谨慎的处理。

(六)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内在约束机制

谨慎性原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较强的倾向性和随意性,为防止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用或滥用谨慎性原则,应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会计信息的公允性和谨慎性原则的合理应用。同时,应强化企业内在的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优化会计行为,从而使谨慎性原则得到合理应用。

第7篇

(一)保险理赔下的存货损毁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存货的损毁原因中,其中一种是由于意外导致其损毁。此时,若企业向保险公司投过保,那么其获得赔偿就成为必然。此时企业的进项税额转出并不受到保险理赔的影响,依然按照上述第二种规则将所有损毁存货进行全部的进项税额转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获得的保险金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转出。也就是说,虽然将保险所得资金作为企业的营业额进行抵扣存货对企业有利,但并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所有已损毁货品均不能参加再次流通,因此存货“非正常损失”情况下的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原则为必须将所有损毁存货作为残余货品进行处理。

(二)货物非正常价格被收购或没收下的进项税额转出低价收购和直接没收是相关部门处理企业违规流通货品的主要方式。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企业不能将其产品作为非正常损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违规货物不具备流通和被销售的权利,因此应直接进行销毁或上交,因此不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经由政府转销或者拍卖的企业非法存货实际上依然具有流通功能,因此需要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

二、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

任何企业都要进行定期盘点工作,此时对于盘亏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有两种可能。其一:货品满足“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可按照上文提到的方式进行处理;若产品属正常使用耗损,那么该企业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很多企业存在货品损毁原因无法查明的问题,此时损毁存货的进项税额处理方式较多,由于我国会计法尚未对此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通常采取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的自行处理。但这种盘亏进项税额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企业对其损毁存货直接进行挂账处理,拒绝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2)企业核算人员混淆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增大了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压力,增值税额增加,且与法律相悖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承认。(3)就是相反,将“非正常损失”作为正常的损失处理,这种情况实际上与上文我们提到的将部分货品扣除进项税额转出相似,实际上是钻了法律一个漏洞。针对此类问题,可以设立专门账户,并将企业盘亏存货转入这一账户。如何对其进行分类则需根据其损毁原因而定。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途改变的进项税额转出

目前,多数的企业存在将购进货物挪为他用的现象。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未附加任何劳动的货物用途改变后,其增值税流转已经停止,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须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依据我国会计法增值税处理方案,在认定购进货物用途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其具体的处理方案如下:若企业对其账目进行了具体合理的划分,区分可抵扣与抵扣的进项税,且具有法律效应,可按该货物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抵扣标准进行转出,但当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无法确定时,进项税额的转出应以盘亏货品的价值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下,上述计算方式对企业具有积极作用,降低了企业成本支出,其原始成本即其买入价。且此种方式的税率相对较低,其在运输环节降低了税率。因此有利于企业经济压力的降低,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在企业存货改变用途或者应税劳务用途后,企业人员应做出正确的判断,区分可抵扣进项税和不可抵扣进项税,并且做好记录,上报正确的增值税转出额,以免增加企业税费缴纳。四、正确区分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无法正确区分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也是会计实务中常见问题之一。此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销售功能,其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缴纳额,对企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增值税额的合理性能够确保企业的顺利发展,而其划分原则为:(1)将企业所有自产以及委托加工的货品无论对内对外一律视同销售(2)将企业货物分为内部用和外部用两种,内部用则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而外部用则无需转出,直接视为销售。其中根据货物用途,其用于内部的情况多为:免税货品、企业个人或集体福利以及非应税等。而用于外部的情况,如商业投资、个体单位供给、以及股东所得等。实际上,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只要物品能够起到作用,就可以视同销售,实现增值,增值部分必须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便可抵扣。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将外购货物用于内部,企业自身则成为了货物的直接和最后消费者,也就是无法实现增值,此时其进项税额就不可以进行抵扣,而必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反,将外购货物直接外用,则可视为销售,因为其产生了附加价值,可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