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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论文范文

时间:2022-08-09 02:53:54

序论:在您撰写产品质量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产品质量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中国产品质量反映出来的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分析产品监督过程中责任缺失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有针对性地研究了产品质量管理中监督者的责任问题。

0引言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和法律制裁部分颇具中国特色,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政府在尊重生产者、销售者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提高一国产品质量水平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还不尽人意,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还是监管不到位。监管不到位的原因与产品监管机构承担的责任和职能不相匹配有关,要解决产品监管问题就必须要研究监管机构承担的一定的产品监管责任,这样才能解决我国产品监督的问题,保证市场上流通产品的质量。

1由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出的产品监管问题

全国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现象屡禁不绝,在局部地区,特别是农村,假劣有毒有害食品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很多人的手机上流传着一则短信,充满了让人心酸的自嘲: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从奶粉中,知道了三聚氰胺。没有人把这段子当成笑话来听。打开中国质检总局的网站,这是2007年的进入食物的化工原料的名单,这个名单长得让人震惊,这些化工原料在人们的常识当中,原本是用来制造炸药的。这些质量问题让人触目惊心,主要因为产品监管机构没有做好监管工作,我国的产品监管存在以下问题:

1)产品监管机构多头,监管法律参差不齐;

2)监管人员,监管环节形同虚设;

3)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大;

4)对伪劣产品的生产单位惩处不力。

我国现阶段的产品质量监管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产品质量问题的这种严重形式,与生产者不负责任的生产有关,也与产品监管的机制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产品监管者的职责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不相当,这样导致市场上无监管或者弱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其实就是伪劣产品泛滥的源头,只有从源头上下功夫才可以对伪劣产品标本兼治。

2产品监管问题源于监管责任的落空

用博弈论的概念讲,法律制度本身必须构成一个纳什均衡:给定别人遵守法律的情况下,每个人都要遵守法律[1]。然而,我们通过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博弈分析可以看出,我国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虽然经过2000年的修订,加强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力度,但是该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提供的激励仍然是不够的,“过罚相当”的原则容易混淆监管机构对行政处罚首要目的的认识,在实际执法的过程中,有相当多的监管机构都将收取行政罚款作为单位“创收”的一种手段,预定罚款指标,收取罚款后便对违法违规行为听之任之等做法普遍。许多不法厂商将这种罚款视为“固定成本”,进而更多地生产销售劣质产品。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的偏差客观上加剧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违背了产品质量监管的初衷。

正如青木昌彦所述,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他认为制度既可能是与法律、法规一致的,也可能是与法律和法规相悖的,只要是一种影响人们行动的可自我维系的“共有信念”,那么它就是一种制度。这意味着监管人员从事监管时选择遵守何种形态的规则,是在博弈过程中基于自身成本——收益考量的结果。监管人员的选择对现存规则有肯定或否定的实质性意义,这是制度存在的现实性基础。监管人员以标准对待监管,经济人的天性是机会主义的:只要有可能,总想扩大自己的利益,即使这样做会损害其他经济人的利益。如果抢东西、偷东西不受惩罚,抢和偷就有吸引力;如果违反承诺不受惩罚,守信就没有吸引力。为了实现‘看不见的手’的功能,必须解决的一大问题是对监管人的这一经济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至少包括三项内容:职责的界定和保护;义务实施;适当的监管。没有这些,监管行为不受到约束,市场就是无秩序的,监管人为自己利益的努力,最终伤害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产品的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需要国家干预,而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干预又必须制定相关的经济法律予以规范。我国《产品质量法》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但从总体上来看,该法着重规定的是产销者的法律责任。对产销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得详细而严厉;对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为粗略且欠严厉,对监管人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首先,对监管人员的刑事处罚的前提是产销者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还要求监管人有不作为的情节才可以够刑事处罚;其次,行政处分仅仅是一种国家机关内部行为,透明度不够,执行力较差。这样实际上就意味着对大多数伪劣产品,即使监管人员在产品监督检查中不作为,其所受到的处罚也仅仅是轻微的行政处分,而且这种行政处分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所以监管人员并没有受到足够的激励去进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社会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激励问题,即如何使得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每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社会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而法律正是一种激励机制,它通过责任的配置和赔偿(惩罚)规则的实施,内部化个人行为的外部成本,诱导个人选择社会最优行为。

产品质量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应该尽量给产销者与监管人员提供最优激励,使产销者与监管人员内部化他们行为的外部成本。要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所产生的外部性完全内部化,就必须对监管人员的不作为加以严厉处罚。法律经济分析表明:当违法者可能遭受的惩罚大于他可能得到的收益时就可以阻止违法行为发生,但在法律机制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可能遭受的惩罚与违法行为能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的严厉程度正相关。因此,在概率不变的情况下,惩罚的严厉程度对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就相当重要。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监管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是欠严历的。笔者认为,《产品质量法》应规定由监管人员按比例补偿由于其不作为的失职行为给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损失,比例越大就越容易使监管人员的这种外部行为内部化。

3产品监管相应的责任形式

恰当的责任形式,不仅能够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对充分的法律救济,促使产品监管机构谨慎行政,依法行政,而且能够促进法治秩序的建立与维持。从各国法治实践看,产品监管机构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儿类:

3.1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是指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官员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并推动其实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好职责时所应受到的制裁和谴责。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对人民负责。当经选举或政治任命而产生的并有一定任期的政府首长没有履行好职责时,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这是责任政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政治责任的基本承担是政治上受信任度降低,具体方式随失去信任的程度的不同而不一样,最严厉的形式是失去行使政治权力的资格,如引咎辞职或被弹幼、被罢免[3]。政治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承担政治责任的行为有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在民主政治下,设有一个常设的专职机构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通过问责的形式追究监管者本身的责任。

3.2法律责任

1)惩罚性责任和补救性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现代法律责任是将道义责任、社会责任融为一体的责任。在价值论的意义上,责任的本质在于道义性价值与社会功利性价值的水融式的体现。这种融合并没有完全抹煞其各自的独立性,无论是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还是行政法律责任,在责任的根据方面,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均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使法律责任制度的设置与变迁与不同时代的社会需求相契合;但在责任的评价标准方面,归责技术倾向于寻求客观的、社会性的标准将抽象的价值判断转化为具体的、客观的行为标准,以实现法律评价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从而赋予法律责任鲜明的社会责任论的色彩。这个认识不仅对明晰法律责任的规范构造是有所裨益的,而且与现代法律方法的基本立场——寻求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是相吻合的。

惩罚性责任是指对违法者施以一定惩戒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称。包括使责任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名誉上、人格上的谴责的精神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使责任主体的资产等物质利益受到损失的物质方面的惩罚性责任以及限制或剥夺责任主体短期内的人身自由的人身方面的惩罚性责任等。补救性责任是指补偿受害人精神上和经济上损失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体。包括以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结束违法状态,使受害人摆脱侵害的行为上的补救责任;采取一定的行为补救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上的伤害的精神上的补救责任,以及通过一定的行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打破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弥补受害人的物质利益损失的物质上的补救责任等。

从各国立法实际看,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惩罚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批评教育;对公务人员进行行政处分;对违法的行政主体的领导机构进行改组;撤销违法的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或公务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处罚等。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承担补救性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则产,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进行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等。

2)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所谓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侵权责任有如下特点:

其一,侵权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

其二,实质责任主体是国家,形式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第2篇

关键词:测量过程;测量设备;产品质量

200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颁布了ISO1001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标准,我国等同转化为国家标准GB/T19022-2003。一个有效的测量管理体系,将确保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适应预期用途。它对实现产品质量目标和管理不正确测量结果的风险是重要的。测量管理体系的目标是管理由于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可能产生的不正确结果而影响该组织的产品质量的风险。现代工业计量发展的趋势是从计量器具的管理向测量过程的管理转化,即器具溯源向数据溯源转化。建立测量管理体系,用测量过程管理方法实现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测量过程的策划、设计、实施和控制。测量过程设计是为了满足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要求。

1问题的提出

企业建立并实施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计量工作的要求进行了台帐管理,对检定和校准、操作过程、状态标识、人员培训、环境条件等过程要求建立文件化体系,即计量器具的使用部门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检定周期,将计量器具送到各级计量技术机构进行量值溯源,以保证经过溯源并确认的计量器具的量值的准确。但是,由于对顾客要求、相应标准法规的识别不够充分,测量要求的基础平台、计量要求的导出、检测资源的计量确认(包括测量能力的确认以及测量过程的策划、实施、控制、审核与监视)等各个过程,因策划、识别不够充分,导致测量过程能力不足,使产品实现过程依然存在不合格数据的风险。

2产品测量体系方案

2.1产品测量过程的识别与资源分析

2.1.1测量过程的识别

从产品图样、制造验收规范中识别出测量参数,同时对各数据参数的测量要求进行属性及关重特性分类,如分出产品的几何量、机械性能、物理、化学量等参数,根据参数特性的技术要求进行分析和分类,针对产品最终使用特性与相应不同属性的特性进行分析,并确认其是否充分、完整,以便测量验证。

2.1.2测量要求的导出

根据识别出的测量过程特性值范围和要求,确定测量过程相应参数的计量要求,为确定测量方法、选择计量器具、设计测量过程建立基础。

2.1.3测量过程控制级别分类

对所有的测量过程进行级别分类,将参数对产品性能的影响程度分成高、低、一般三个级别控制。不同级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实施控制,控制级别程度不同,实施准则也不同。(1)高级别控制点应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或测量系统分析,建立核查标准,在分析的基础上用控制图进行监视,实施统计控制;将测量不确定度方案和测量审核纳入工艺文件,将核查标准产品实物档案管理。(2)低级别控制的测量过程进行测量设备计量确认(验证)。(3)一般控制的测量过程采用测量设备按期周检、重复测量、抽样检查,对测量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测等简单控制方法实施控制。

2.1.4资源分析

资源分析包括测量过程分包能力分析和按属性关重特性配置的能力分析。资源主要指设备、方法、环境因素是否针对已导出的测量要求的适应性、充分性及有效性,避免不足而增加不合格数据风险,制定补遗方案或验证方案为计量确认建立基础。分包能力分析指测量过程外包实验室的资质能力分析。配套资源的成本要和该测量过程关重程度相匹配。当采购的外包测量过程具备高控过程条件时,应考虑实验室资源补充。

2.2测量能力确认

按控制级别分类,实施分别确认,以一般和低级测量过程,主要通过溯源规范进行确认,但需要有选择地定期评估测量能力指数。高控过程除了溯源确认外,还要将测量过程在一定样本量情况下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并将评定结果结合产品最终状态进行定期测量审核,以确保始终具备足够的测量能力和最小的不准确风险。

2.2.1识别完整性

识别完整性是指产品全部的特性分析测量过程是否完整、高控过程是否完整。

2.2.2导出正确性

根据选用的测量方案对测量手段(包括设备的计量特性和环境因素识别)进行验证,导出的正确性应以溯源正确性为基础。

2.2.3资源满足程度

根据识别过程、确认的能力要求、导出计量要求最终确认资源是否足够满足。如不足,分析不合格风险,以确定是否补充或改进资源。

2.3测量过程策划与控制

2.3.1测量过程策划

测量过程策划包括测量过程设计、测量过程确认、测量过程实施和测量过程控制等阶段。

2.3.2应明确实现测量过程的各个阶段和测量过程的组织管理

测量管理体系的核心过程是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实现。测量过程策划则从环境、人员、设备、方法、记录、结果分析、数据可靠性、测量不确定度等因素进行考虑控制和实施。环境条件要与产品最终功能特性相对应,在识别和证实两个方面去满足,即列出影响因素、选择监视(或分包监视)手段并记录。

2.4测量过程的审核与监视

2.4.1关键测量审核

尽可能选用各测量过程的核查标准,也可以同其他的不同原理设备、不同验证方法监视测量结果。可以考虑测量结果的拆分和系统分析,对关键测量过程应分析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

2.4.2关键数据监视

关键测量数据监视主要参考适用的、合理的不确定度评定方法,在建立数学模型、确定传递系数、选择不确定度分量、分析仪器和结果服从的分布规律、确定相关性、确定并合成各分量不确定度等方面,将扩展不确定的结果纳入规范,以验证产品的最终特性。通过仪器比对、方法比对、样品再测及统计技术等确定核查标准,用En值(En=yi-yrU2i+U2R姨)判断结果的满意程度,并对过程能力再分析,寻找薄弱环节。最终,结合功能验证试验寻求测量手段的再改进,达到控制产品质量的目的。

2.4.3可疑数据、问题数据的监视

根据不确定度结果寻找数据处理过程的可疑数据。对于一组重复测量数据可根据格拉布斯、狄克逊等准则判断该数据是否异常;对故障产品的现象和可测参数追溯测量过程各结果的可靠性,再选用适宜的监视方法进行分析,从而为控制结果建立基础。

2.5纠正、预防与改进

对于不合格数据,根据发现的时机进行纠正或原因分析,进而制定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并作为改进要求的输入。实施PDCA循环,主要针对不合格设备、不合格体系、不合格数据三个方面。

3结语

本文将ISO10012:2003(GB/T19022-2003)标准的理论方法和应用思路引入产品质量控制和改进,意在为产品实现过程建立可靠的数据支持,这是预防和诊断的有效途径。因此,从识别测量过程、选择资源和手段并进行溯源性确认,到测量过程实现的全过程控制,直至通过审核、监视和改进过程,并以证实性方式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将有效规避产品不合格数据风险,从而达到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有效降低因测量控制不落实而出现的质量风险及参数的误判,从而更好地提高装备生产质量。

作者:胡炎 单位:海装西安局

参考文献

第3篇

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虽然带来了更高的生产效率和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对质检机构本身来说,它的发展却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步调出现不一致性,这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不断深化改革,才能够得到协调。1、业务工作缺乏多样性。现如今我国质检机构的形成是按照传统行政区域或部门的设置进行划分的。目前社会结构随着经济体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质检机构的总体布局就出现了构成不合理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同区域中重复设置的质检机构太多,这不但影响了质检工作的效率,也增加了部门资金的支出,更重要的是它导致了质检资源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缺乏紧迫感。质检机构市场观念和经济意识淡薄,服务意识不强。这是因为它的所有工作都带有政府的指令性,这就是缺乏市场竞争压力而造成的企业懒惰思想。由于隶属政府部门,质检机构工作没有一定的强制性,经常等待企业产品来送检,所以质检机构一般都缺乏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的能力。3、质检信息更新缓慢。质检机构由于要经手大量的质检信息。处理这些质检信息就需要大量的经费与人力物力,我国质检机构常常会因为资金的缺乏而无法更新信息,更缺少对市场上热点产品的检验工作。目前,我国质检机构的检验能力还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和需要,在质检技术上缺乏高于现代化科技产品的技术性和科学性,导致了质检工作的滞后和信息更新的缓慢。4、缺乏公正性。由于质量检验涉及法律,所以它最重要和根本的特征就是公正性。这涉及到质检机构对所提品的质量检查报告是否准确和真实。如果质检机构给出的质检结果缺乏准确性与公正性,就会给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带来严重损失。所以质监部门的公正性除了靠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规范之外,也要从自己做起,提高质检技术,端正企业发展态度,建立一切有利于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督的管理措施,围绕有利于保证质检机构公正性的思想中心来进行质检工作。

二、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中的难点

(一)组织机构多。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采用了极为复杂、功能多样化的组织性系统结构,它对应着不同的检验机构,其问题涉及面广、难度大、周期长。从质检开始到结束要涉及到许多组织机构的运用,包括了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它是对机构现有的收发信息系统、职能信息系统、流程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知识信息系统等系统功能的开发、组织、协调与分配。他们都一一对应了不同的质检组织机构,所以说质检机构要实现其业务的完整性就必须能够容纳和兼容如此之多的组织机构,这无疑是信息系统管理开发的一大难点。(二)业务模式多。在质检机构的实验室内,存在着多种业务模式,他们分工不同,所发挥的职能也各不相同,所以在质检机构实施统一的业务模式具有一定难度。在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应该考虑多情况同时输入、同时分析、同时解决的智能模式,这能够最有效的保证基础数据的有效收集和清晰的分类,以便于以后工作中的不时之需。(三)报表多。质检机构的工作繁琐,所以存在各类格式的报告,内容也不尽相同,这是信息系统设计的难点,但是由于涉及到具体的质检信息,所以系统必须细化和认真整合这些信息。(四)专业性高。质检机构中的许多业务都涉及到专业知识的应用,所以在系统中形成对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支持,帮助普通用户更好的辨析和理解质检信息,就是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的关键所在。(五)服务多样性。为了满足客户不同产品的检测和各种个性化需求,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客户的利益,保证为客户提供周到而完善的解决方案。

三、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策略

(一)树立正确的意识。质检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与应用不能仅仅只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也应该是机构未来发展战略、经营规划、业务发展和组织管理的建设工程。质检机构应该对自己的未来工作具备前瞻性。在当今社会,质检机构能否发挥作用取决于信息系统建立的目标。那就是为用户提供具有坚实依据的质检信息、更加高效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效率以及完善全面的优质服务。质检机构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该重视发展方案的规划、当下工作的组织管理,从而带动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并规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在质检工作中做到智能化、技术化和网络化服务。(二)培养专业人才。要不断培养新型的质检人才,就要从信息管理技术入手。当今的社会是信息的社会,人们不断通过信息网络中汲取养分,所以质检机构为了能够适应时代的潮流,不但要培养在质检相关专业中技术过硬、经验丰富且具有良好服务意识的工作人员,也要培养具有良好信息管理意识与相应技术的技术型人才,做到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在平时多多开设专业课程与信息技术课程,培养质检工作人员良好的工作意识与信息技术水平,更好的适应新时代的发展与需求。(三)规定业务流程标准。业务流程标准化是为了提高运行效益和工作效率。我国质检机构在业务流程标准化这方面还做得不够。强调务实基础信息平台的重要性是未来发展需要坚持的方向。(四)采用适当的技术。采用适当的技术解决适当的问题,这也是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的最高原则。在目前结构不断变化的信息管理体系中,要配合形势来进行管理模式的调整,避免系统运行因为不适应现实状况的发展而阻碍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技术进步。

四、总结

第4篇

全面质量管理的特点在于:(1)管理的内容是全面的,即不仅要管好产品质量,还要管好产品质量赖以形成的工作质量;(2)管理的范围是全面的。从产品的设计、制造、辅助生产、供应服务、销售直至使用的全过程,均需把好质量管理关;(3)管理的人员是全面的,企业的全体人员都是质量管理的参与者,因而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全员的质量管理方法。(4)管理的方法是全面的,全面质量管理并没有固定不变的管理方法,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地采用不同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包括科学的组织工作、数理统计方法的应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技术改造措施等。

在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时,要求做到:(1)防检结合,以防为主,重在提高。要把管理重点从产品质量的事后检验转移到对生产流程的质量控制,即从管“结果”转移到管“原因”。(2)树立“以下道工序为用户,上道工序为下道工序服务”的观念,以期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质量管理有机整体。(3)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对产品质量实行量化管理。通过数据把握质量波动情况,为质量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以便有的放矢地对生产流程进行调控,改进产品质量。(4)对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标准化。确保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在一个统一系统内协调运作,严格按照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循环周而复始地进行,使产品质量不断得以提高。

全面质量管理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当时的美国面临着质量管理的新问题。一方面,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大为提高,从注重一般性能发展到讲求产品的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保护消费者利益”运动蓬勃兴起,各种消费者组织纷纷成立,消费者向企业提出了“产品责任”和“质量保证”问题,迫使厂商重视产品质量。然而,原有的质量管理方法已难以妥善解决现代生产中的质量问题。然而,原有的质量管理方法已难以妥善解决现代生产中的质量问题,人们亟需一种新的理论与方法来指导质量管理活动。另一方面,随着管理理论的开展,人的因素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被管理者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得到承认。在实践中,开始推行“工业民主”、“参与管理”和“目标管理”,强调让工人参与企业管理,充分发挥其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力。在质量管理中,出现了要求工人实行“自我控制”的“无缺点运动”,建立了“质量提案制度”。这一切为全面质量管理的产生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同时,系统概念与技术的产生,使人们运用系统观点综合分析研究质量问题成为可能。于是,全面质量管理应运而生。

如果把追求“顾客满意度”作为企业的目标,那么实现这个目标的管理思想就是“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Management,简称TQM)”。虽然早在1961年美国通用电气(GeneralElectrics)公司质量经理A.V.Feigenbaum(费根堡姆)就提出了“全面质量管理”,但这一理念在中国真正产生影响却是近10年的事。他指出:现代的质量问题在技术上日益复杂,只有统一计划和组织,才能适当解决,因而必须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费根堡姆和质量管理专家朱兰等人共同倡导全面质量管理,他们认为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点在于:(1)要生产优质产品,除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控制生产过程外,还需要加强一系列的组织管理工作;(2)产品质量有一个产生、形成的过程,管好质量就要管好全过程,包括市场调查、设计、制定标准、制定生产计划、检验、试验、销售、技术服务等环节,使之成为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

全面质量管理产生后,迅速地从美国推广到西方各国,其理论、技术和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日本引进这一理论、方法后,结合本国实际,形成了日本式的质量管理,称为“全公司性质量管理”。1969年,质量管理国际大会总结了日本式质量管理的经验,归纳出六大特点:(1)开展全公司性的质量管理;(2)实行质量管理的审核制度;(3)质量管理的教育与培训制度化;(4)积极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5)灵活应用质量管理的统计方法;(6)组织全国范围的质量管理推进活动。

我国于1978年开始全面质量管理的试点,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目前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并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主要内容有:(1)建立行政和群体组织(学术团体)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推进机构;(2)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质量管理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3)普遍开展质量管理教育与培训;(4)组织全国“质量月”,大规模地开展群众性管理活动。

第5篇

【关键词】: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一)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缺陷.

(1)默示担保条件

默示担保条件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求;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等,就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明示担保条件

明示担保条件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

(3)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军工产品、土木与建筑物、过境产品、转运产品或专供出口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这一规定上看,产品有缺陷一般是指产品有“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的质量以适于安全使用为标准,不适于安全使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因此,只要在产品使用中因产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就应认定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国对产品缺陷的判定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即消费者只要证明具有强制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可主张产品具有缺陷。其实,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危险。这样就会导致有些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对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即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而以强制性标准为辅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缺陷产品。

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

(a)损害存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一般赔偿范围相同。而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则是比较宽泛的。首先,《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以外受损害财产的性质未加以限定;其次,对受害人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失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亦应赔偿。这实际上是对间接损失准予赔偿。但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要求赔偿,都必须以损害事实存在为前提。

(b)产品质量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产品质量责任中,正确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是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责任产生损害原因是产品的缺陷,但产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它往往借助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因行为具有不特定性,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是不确定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缺陷是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责任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证明时,可以采用必要条件规则。但由于使用的产品设计、制造过程十分复杂,产品受害人很难证明受到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相互关系,故在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因果关系上往往得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论”才能实现。故为保护产品受害人权益,只要产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或者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实上发生了该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均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均可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的必然联系.在因果关系推定中,还必须辅之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移”方法,即“举证责任倒置法”,被告具有知识上和技术上的优势,产品受害人只要能合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即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而由生产者、销售者就证明自己无过错免于承担责任进行举证。其他原因,如使用者行为、第三人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由原告证明。证明时可采用法律上因果关系证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依据该学说,如果某项事实在通常情况,依社会一般见解,也认为有发生该损害的可能性,即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在原告有过错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责任理论原告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及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默示担保条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对于产品缺陷而言,则只有造损害后果,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责任法概述》,中国标准出版社

第6篇

组织公司全面展开质量考核、验收工作。负责严格执行质量检测制度,利用数据分析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或潜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实施。

2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2.1立足本职、爱岗敬业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善小事,何以成大器。”企业要想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企业的每位员工都必须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好,具备坚强的敬业精神,把个人利益和企业兴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企业的发展考虑、思进取,为企业尽到主人翁的最大职责。由于质量管理人员在企业的特殊性,质量管理队伍更应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

2.2具备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白酒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全过程,是一项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工作,在白酒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的质量优劣、生产过程中控制指标的检测、成品质量的控制等均需质量管理人员通过严肃认真的工作,秉承公正、公平、公开、客观地反映出来,真正发挥企业“眼睛”的作用。如质量管理人员不严守职业道德、牟取私利、弄虚作假,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质量管理人员对待本职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守职业道德。

2.3质量管理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具备文化素养和专业技术技能是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石。一个合格的质量管理员必须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要求、规范、标准、掌握质量管理基本理论、规章制度。一个不熟悉质量管理制度的人,不可能做一个合格的质量管理员。一个只知道管理条例而不知道质量规范标准的质量管理员,无法进行有效的过程检查与控制。质量管理员需要和工人直接打交道,就一定要知道该怎么干,干好的尺度标准是什么,这样才能够真正去管理,才容易让人接受你的管理。

2.4质量管理员应该养成好学的习惯,

善于分析总结,持续改进社会在不断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在不断应用,新的规范、标准都需要质量管理人员去学习去认知,新颁布的质量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等也需要学习、熟悉、掌握、应用。因此,在不断的竞争中,白酒质量管理队伍的学习就显得很重要了,不断的提高质量管理队伍的各方面技能,才会使企业多一道防线。质量管理人员养成好学的习惯,及时学习并掌握质量检验最新标准、方法与法规,并在工作中不断分析、总结、改进,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2.5质量管理员要善于团结同志

处理好人际关系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质量管理是最开放的管理系统,上至高管,下至一线、后勤工人,质量管理人员都要与之打交道。为推动全面质量管理的“三全”“(全过程”、“全企业”和“全员”)管理法,质量管理员开展工作必须与相关部门沟通和协调,搞好同事、部门、车间等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得到大家的支持和理解,要求质量管理员具有外向型的性格,开朗、活泼、主动、热情、善于交往。否则使自己陷于孤立,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面对的阻力就很难让自己很好地开展工作,陷于被动的境地。当然,搞好关系决不能放弃工作职责或降低质量标准。

2.6具有白酒生产工艺知识

要熟悉白酒的生产工艺流程,从原料到入池发酵,分级贮存,再到成品灌装等整个生产过程,各个工序的主要控制点都要掌握。在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时反映的是生产工艺的不合理性,只有熟悉白酒生产过程,才能发现问题所在,才能具有较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起到真正的生产的“眼睛”作用,指导生产。

2.7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质量管理员工作具有特殊性,必须对每道工序的质量了然于胸。因此需具备决断能力、应变能力、承受压力能力。处理质量事故时能果断应变,有争议时能决断处理,对待非议能承受压力,时刻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客观原则,真正发挥企业“眼睛”的作用。

3质量管理队伍的现状和提高途径

随着社会各界对白酒生产质量监督及食品安全的期望越来越高,对质量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管理队伍也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目前,白酒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大多是半路出家,很少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较缺,既有质量管理专业特长,又有其他相关方面业务特长的复合型人才尤其缺乏,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

3.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素质

根据“花冠”的实际情况,通过外招、内选来补充新鲜血液,充实质量管理队伍;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以更新专业知识和提高业务能力为重点,有目的、有计划、分层次对质量管理队伍及其管理人员进行基础性、专业性的培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为适应新时期的白酒质量管理工作提供高效的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开展质量管理干部岗位练兵活动,提高自己队伍的业务水平;引导质量管理人员,深入生产、销售一线,切实把握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有效信息。

3.2加强适用人才的引进

在充分利用现有质量管理人才的基础上,注重质量管理队伍人才梯队建设,有计划地引进社会优秀的专业技术人才,补充质量管理队伍力量,提高自己队伍的整体水平。

3.3加强质量管理队伍的思想建设

积极探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手段、新机制,不断强化质量管理队伍的政治素质。通过开展职业道德、职业作风、职业纪律教育并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加强考核,来规范工作作为,使质量管理人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科学公正、严格产品质量意识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形成良好的质量管理队伍道德风尚。

3.4加强质量管理队伍的制度建设

打造一流的质量管理队伍,必须有一套从严管理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使各项规章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如:“花冠”建立了窖池档案、贮存档案、点检卡、破坏性检验、风险控制等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奖惩,狠抓落实,规范和约束人员行为,保证质量管理监督的公正、高效,提高质量管理队伍的战斗力。

4结束语

第7篇

关键词:通信产品;生命周期;质量检测;作用

1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检测方法分析

通信产品的质量会对网络服务质量造成一定影响,而这也体现出对通信产品实施质量控制的重要性。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涉及多个环节,如通信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等,而对于通信产品的质量控制,也应从通信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考虑。网络服务的提供涉及技术研发、服务网络搭建等多个环节,而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到对通信产品的使用。因此,为了保证网络服务质量,可根据实施时间,将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控制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与事后控制。其中,通信产品实施的事前质量控制主要是为了预防通信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事中质量控制与事后质量控制是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把关,并采取适宜的措施对通信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予以及时解决,以便更好地保障网络服务质量。从目前通信产品的质量检测来看,通信运营商对于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检测主要依靠多种检测方法来实现,如报名检测、飞行检测、到货检测等。其中,报名检测是指在对通信产品进行采购的时候,应要求通信产品供应商根据招标技术方案的相关要求,对通信产品进行送样检测,以便于对通信产品供应商的资格进行预审,为通信产品的选购做铺垫。飞行检测属于跟踪监测的范畴,是指在通信产品供应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到货检测又分为两种形式,分别是到货快速自检与到货第三方检测。前一种方法是依靠通信运营商自有的检测设备及人员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而后一种方法则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两种方法各有优势。

2在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中实施质量检测的有效策略

2.1事前质量控制。事前质量控制是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检测的一个重要环节,属于前期的预防措施。对于通信产品的事前质量控制,报名检测方法更加适宜。在通信产品采购阶段,基于报名检测方法的使用,要求供应商对通信产品进行送样检测,排除对质量不达标通信产品的采购,以便确保所采购通信产品的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而提升通信运营商的服务水平。基于报名检测方法的实施,通信运营商可从检测数据、生产技术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比通信产品的质量,从而了解不同厂家所生产通信产品的优势所在。通信产品供应商也可在报名检测过程中了解自家产品存在的问题,并对通信产品的技术规范进行修正,以便为通信产品生产质量的提升奠定基础。例如,通信用环形混凝土电杆的质量控制。因通信用环形混凝土电杆的生产,在螺旋筋直径、间距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同厂家在生产该电杆时都会形成各自的技术标准,这也导致不同厂家所生产的通信用环形混凝土电杆内部的部分元件的尺寸、性能有很大差异。在采购过程中,通过实施报名检测,可帮助通信运营商更快、更准确的选出符合通信运营所需的通信用环形混凝土电杆,有利于保障网络服务质量。2.2事中质量控制。事中质量控制是针对通信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的质量检测,而较常使用的质量检测方法包括到货检测与飞行检测,有利于实现对通信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对于到货检测方法的实施,根据对通信产品的实际需求,可分别选用到货快速自检或到货第三方检测。如果通信运营商想要控制运营成本,则可采用到货快速自检,通过利用自有检测体系及相关人员、设备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这种检测方法更具经济性、便捷性。如果对通信产品质量的要求比较高,则可选用到货第三方检测,选择更具权威性且设备更加齐全、检测人员更加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比如检测某个周期内通信产品的质量波动等。2.3事后质量控制。通信产品的种类比较多,如器件类等,而部分特殊通信产品在事前控制阶段检测出质量问题的几率相对较低,导致采购人员无法及时发现这类通信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然而,当通信产品在使用后,这类产品的性能会出现大幅度降低,导致网络服务质量受到影响。针对这类通信产品,可依靠在网监测等事后检测方法对通信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以便保证网络服务的质量。通信运营商为了更有效的降低检测成本,对于通信产品在网运行检测的实施,往往是依靠自检方式来完成,即通信运营商依靠自有的检测体系及人员、设备对通信产品的质量实施在网运行检测。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保障服务网络的运行,提升网络服务质量,通信运营商应加强对通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检测,对多种质量检测方法进行慎重选择,全面控制通信产品的质量,以便为服务网络的运行提供保障,从而实现对通信运营商所具备在网服务能力的提升。

作者:张文强 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