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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城投公司监事会工作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关于组织框架
1.将现有“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集团)。
2.区城投集团下设三个子公司,即长春经济开发区创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公司),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城镇开发公司)和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经营公司)。
3.区城投集团和子公司只设一个董事会和监事会。
4.区城投集团和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二、关于责权定位
1.区城投集团负责经营管理用以保障其现有贷款余额本息偿还能力的土地、房屋等资产,负责偿还原城司债务。该资产具体由董事会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其他资产原则上按地域划归创鑫公司和区城镇开发公司,待该资产解除抵押后自行归属相应公司,原抵押债务由集团公司负责偿还。
2.创鑫公司经营管理长春经开区内的一级土地市场,并负责该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工业用地的补贴。
3.区城镇开发公司经营管理城市规划区外(含乡镇)的一级土地市场,并负责相应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4.区国资经营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区属国有资产,提供区财政收支平衡资金,提供除长春经开区外区城建交通所需部分资金,必要时提供融资平台。
5.创鑫公司和区城镇开发公司所分资产不以现行评估价计算,但在本次分配时,要核算包括原报批费用等实际成本,所办相关手续费用支出均由相应子公司承担并出据,在抵押解除取得该资产时如约归还给区城投集团。
6.区城投集团积极支持子公司做大做强,其现有资金除该公司所需还本付息资金和应支付更名成立前的其他债务外,其他资金经董事会或董事长同意,由创鑫公司和区城镇开发公司向其出据借支,且如约连本带息归还给集团公司。
7.区城投集团负责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向子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制定资金调拨和使用监控制度。
8.区城投集团原则上不得向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
9.区城投集团统筹、协调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报批储备土地、申报项目和贷款融资,必要时为其提供融资平台,其报批的土地和贷款归子公司所有,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均由子公司负责。
10.区城投集团和子公司实行资源整合,明确专人负责规划、土地报批等工作。
11.长春经开区管委会与创鑫投资公司之间就责权利关系制定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具体制度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三、关于监管制度
1.区城投集团应严格控制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借贷规模和负债比例,不得私自向银行借贷或对外进行担保。
2.区城投集团通过财务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的风险控制,加强对营运资金的管理,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和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审议监督,子公司及时出具真实的书面报告。
3.区城投集团对子公司实行财务监管:其中单笔经费一次性支出人民币10-50万元的,由集团公司审核并报经董事长同意;50-100万元的报经董事会同意;100万元以上的须在董事会研究后,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4.区城投集团应加强财经制度管理,严格区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费用支出,从严控制非生产性费用支出。
5.将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建设方严格分离,投资方应对工程的预算、决算实行认定和监管。长春经开区以内由创鑫公司作为投资方的项目,由长春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由区城镇开发公司作为投资方的项目,区住建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区城投集团公司原则上不经营新的建设项目。
四、关于办公保障
1.区城投集团与所属子公司实行集中办公,办公场所设于原区国资局办公楼。
2.区城投集团和子公司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每年由集团公司作出预算,董事会(监事会)审定,报批土地及项目费用原则上以资产规模和融资额按比例确定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董事会确定。
3.区城投集团及子公司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待遇,坚持薪酬和绩效相统一原则,根据当年区政府设定的目标及完成情况确定,由集团公司根据各公司经营业绩提出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定。
4.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依标准购置交通工具。
五、附则
关键词:中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有效性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实施的标志,是2001 年《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文简称《指导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足之处,导致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功效不力,为此,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采取相应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问题的现状分析
1.1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在选任规则上不严格和不科学
首先,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存在着疏漏。其一,《指导意见》并不禁止公司管理层的社交关系担任独立董事。其二,《指导意见》没有排除独立董事可以是与公司之间有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商业交易关系的人员。而对此,外国一般有禁止性规定。其次,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不合理。大股东通过操纵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使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发生大量的关联交易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当普遍。最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太低。但与国外的独立董事比例相比,我国独立董事仍属于弱势群体。问题就在于“如果”二字,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不设上述三个委员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就占不到1/2以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就更像“顾问”的作用。因为独立董事不占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又属于没钱的管有钱的状况,其作用的结果可想而知。
1.2我国现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相冲突
独立董事的职权基本上包括了监事会的职权,而且比其更大。这种制度设计的“双轨制”,弊端显而易见:其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融合,《公司法》中也并未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其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两个监督力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那么处于“搭便车”的心理,两个机构之间相互扯皮、推诿很可能使监督绩效降低为零。其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不符合大股东的意愿,在大股东控制下的监事会很可能成为其对抗独立董事的棋子。
1.3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激励机制不健全
从经济的角度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予以了肯定。但其中又规定,“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这就可能带来以下问题:首先,缺乏统一的津贴标准将会挫伤独立董事特别是小公司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其次,强有力的报酬激励可能在效果上适得其反。最后,报酬激励可能对独立董事并不重要。一旦他们在上市公司中表现出应有的独立和客观,无形中将极大地保护和提升其声誉,对他们来说,这比“适当的津贴”要重要得多。
1.4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缺失法律责任
目前已经聘请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来看,也没有涉及独立董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甚至独立董事们对其职务的责任尚缺乏足够的认识,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曾在《中国新闻60分》节目中坦言:“当初在某些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时对独立董事的职责理解还不够充分。”因此,我国对独立董事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十分普遍。如果我国管理层对此问题予以回避或者不作具体规定,将很难保证独立董事能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
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法律制度有效性的对策
2.1调整独立董事高度立法模式,充分发挥实际效用
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不甚明确,这种规定实际作用的发挥必然大打折扣。在独立董事的积极资格方面。一是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不必局限于法律、经济领域。在中国公司治理不成熟的环境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特别重视法律、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二是对工作经验时间的要求可以缩短。五年的工作经验限制似乎稍长,不符合“新产品、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理论。因此,可以考虑将此期限要求适当缩短,具体来说可以定为三年。
2.2合理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使得独立董事的功效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既发挥独立董事的功效,又避免职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制度作了明文规定,那么就应当着手提高监事会的职权和细化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以强化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从而改变目前监事会可有可无的虚化境地。另一方面,可将独立董事的职权集中在对公司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业务监督以及参与公司决策。同时,为了提高独立董事法律地位,建议由《公司法》就独立董事的上述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2.3保证独立董事在选聘中的“独立性”和“影响力”
委员会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提名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失去实际意义,应对此加以限制;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选举通过的比例要求。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其一,规定大股东投反对票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或可靠的证据,否则,应同意或视为同意该提名;其二,排除前几位大股东的投票权,因为独立董事主要不是为大股东服务的。在提名和投票的环节,决不能既给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名权又给其投票权,必须进行限制。这样使大股东既能参与选举过程又不至于利用优势地位排挤中小股东的选举利益。
2.4保障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使独立董事制度更为合理
一方面,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审核权及否决权方面立法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另一方面,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其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心。一是提高忠实、诚信义务缺乏具体标准。二是对勤勉义务的外在标准规定要更加合理。三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忠实、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四是增加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工作时间的下限要求,并将兼任公司的数量上限减为2至3家。综上所述,我国应该让独立董事发挥有效功能的同时,逐步完善制度,全面分析其现状及其存在问题,进一步改善独立董事构成,采取相应的对策,使独立董事成为有真正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职位和责任主体,使独立董事不成为摆设,区别于企业顾问,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48.
[2]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3款.
[3]林凌、常城:《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载《证券市场导报》2000:17.
关键词: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内部控制 有效性 解决措施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面临着严重不足,为了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的步伐,各地方政府纷纷设立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城司)。城司可以像一般企业一样向市场融资,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唯一出资的融资形式,有利于各种资本形式参与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去,有效地改善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由于城司在我国成立时间较短,公司的运营还处于探索阶段,公司的资金运作等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据调查发现,许多地方政府利用城司融资平台采用各类违法违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使城司面临着高负债、高风险的局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0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的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2012年财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四部委下发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这将限制投融资平台的资本扩张规模和扩张速度,从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基础条件。除了政府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外,公司也应重视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减少公司违规操作,降低公司风险。
二、提高我国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必要性
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目标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即内部控制有效性就是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城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就是指城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为城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
(一)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运行效率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约束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不当行为,有效监督和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公司决策的贯彻实施不偏离方向。李万福(2011)的实证研究表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能够提高公司的投资效率,证实了内部控制对企业运作效率的积极影响;辛金国、范炜(2005)的研究也表明企业的内部控制状况与企业的经营效果成正比。城司和一般企业一样,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保证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公司运行效率,同时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二)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可靠,保护资产安全完整
一方面企业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处理程序,科学地进行职责分工,各部门相互牵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错误和弊端的发生,从而保证了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采取各种控制手段,可以防止和减少财产物资被损坏,杜绝浪费、贪污、盗窃、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问题的发生,从而可以保护财务资产的安全完整。城司一般具有资产规模庞大、生产周期较长的特点,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和资产安全完整是十分必要的,不断完善城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控有效性可以防止财务舞弊和资产流失。
(三)减少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通过审核批准、监督检查等手段促使企业领导和全体职工贯彻和执行既定的方针、政策和制度,在遵守国家法规纪律的前提下认真贯彻企业的既定方针。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存在利用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进行违规操作的情况,而加强城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司的运作效率,我国在不断完善城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但城司的内部控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一)内部控制环境不佳
1.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保证,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与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和市政府城建投融资运作平台的城司,普遍都是由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国家是唯一股东,不能形成股权多元化下的分权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都是由相关部门委派,而且董事长与总经理可能由一人担任,这种治理结构很可能造成了“内部人控制”或无人控制的局面,导致控制不力或控制流于形式的情况。
2.公司管理层内部控制意识薄弱。虽然城司都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与一般企业不同,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不是由选举产生,他们是受政府委托,较少受到公司约束。这些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够深入,而且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偏重于关注自身业绩,将精力过分投入到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上,不注重资产控制、资本运作效率,简单的认为工程项目建设好了就能实现公司目标,而且有的管理层人士认为内部控制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忽视了内控重要的部分,不能理性的认识内部控制的作用,使内控环境存在严重问题。
(二)内部会计控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制度最核心的部分,对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发挥着重要作用。城司由于其产生的特殊性和自身结构的复杂性,会计制度的运用不是很规范,这样会导致城司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等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很难发挥作用。
(三)风险管理理念差,公司负债普遍较高
缺乏风险管理理念,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是城司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了满足地方政府建设资金的需求,城司不顾偿债能力而不断举债,最终造成城司负债率普遍过高,例如,武汉城投集团2009-2011年及2012年3月末,公司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7.71%、78.41%、75.58%和74.99%,年均增长率14.64%,使得负债率居高不下。但城司管理层对风险认识不够,没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城司存在着财务风险等许多非系统风险。
(四)公司内部监控乏力
城司是代替行使部分政府职能的企业法人,与政府定位模糊,存在政企不分的状况,加上内部治理机制的问题,内部监事会有可能与公司内部人合谋,共同欺骗政府,或者内部监事会被架空,难以获得公司真实可靠的信息,内部监督机构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另外由于公司业务性质,无论是管理层还是员工都把精力过多的放在工程项目建设上,不注重内部管理,忽视内部监督的作用,使得城司普遍存在内部监督不力的情况。
四、提升我国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对策
为了不断增强城司的发展能力,有效降低城司资产负债率,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内部控制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城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和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保障,直接影响着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经营目标及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治理作为内部控制有效发挥作用的环境,我们要从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入手:提升管理层的职业道德和内部控制意识、员工的胜任能力,优化组织结构和设置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与措施,发挥董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反舞弊的作用,提供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实施环境。
(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就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在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时,首先,必须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相关会计政策,而且城司内部要统一会计制度,保持会计政策上的一致性,制定并贯彻适用于整个集团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其次,在具体的会计控制方面要做到:在货币资金业务方面要执行严格授权批准、不相容岗位分离的控制制度;要对实物资产实行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在具体项目中,要规范工程项目的决策程序,划分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在采购与付款业务中,要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
(三)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
城司自身负债率较高,加上政府财力有限,公司应该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对公司内部的资金结构、资金预算、资金用途,项目工程的设计、建设等关键点实行风险预警和评估。首先,公司应分清固有风险和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判断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根据风险预警机制查出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其次,公司应对风险进行评估,判断其大小和风险类型,权衡其利弊。最后,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出措施,降低风险或是规避风险,从而保障公司顺利运营。
(四)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
城司监事会的成员应在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外,同时还应让债权公司法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公司监事会,使监事会成员结构复杂化,难以与公司内部人合谋,让其具有独立性。要明确规范监事会的监督权限、监督方法与手段,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最后城司还应该建立起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相结合的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严格按要求进行工程结算审计,重大项目还要接受国家、省、市审计机关的专项审计。
(五)全面实施问责制,巩固内控有效执行的基石
建立严格科学的问责制并严格贯彻执行,是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的基石。保障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实施是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城司应该实施严格的问责制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建立一套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 由相关人员和部门根据控制评价标准, 对内部控制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相应岗位人员责任履行情况加以考核, 评估其责任履行情况,让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严格的贯彻实施,从而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Z
参考文献:
1.李研.浅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展现状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5).
8月21日,备受瞩目的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民投)在上海正式揭牌。作为首家“国字号”民营大型投资公司,中民投于今年4月获得国务院批复,注册资本达到500亿元。59家参股股东均为大型民营企业,涵盖机械制造、信息科技、资产管理、新能源、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参股企业资产总额高达1万亿元。
基本信息
公司全称: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牵头单位:全国工商联
挂牌时间:2014年8月21日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23层
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
董事会架构
董事局主席:董文标(曾任民生银行董事长)
董事局副主席:孙荫环(亿达集团董事长)、卢志强(泛海控股董事长)、史玉柱(巨人网络董事会主席)、李银珩(韩亚金融集团副社长)
监事会主席:何俊明(科创控股董事局主席)
管理层架构
总裁: 李怀珍(曾任民生银行监事会副主席)
副总裁:王建平(民生电子商务董事长)、孔林山(民生金融租赁董事长)
总裁助理:张志超(曾任方兴地产总裁助理)
股东结构
截止目前,中民投共有59家股东。其中以投资为主业的至少有30家,占据半壁江山;来自传统产业的实业资本则分布在地产(阳光城、泛海控股、大连顺和、江河置业等)、零售(苏宁)、化工(东岳集团)、钢铁(新华联合冶金)、煤炭(金伍岳能源)、水泥(红狮控股)、纺织(红豆)、机械制造(宗申动力)和信息科技(星网锐捷)等领域。
股权结构
中民投单一股东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即10亿元,最低不少于0.6%,即3亿元。
管理模式
中民投将采用集团公司和若干家标准化子公司的两级管理架构。子公司作为投资运作的基础平台,从产能过剩行业的整合并购入手,试图通过五至七年发展,构建一个横跨实业和金融的产融平台。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商务咨询、财务咨询、实业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九大业务板块
中民新能源、中民国际通航、中民矿产物流、中民嘉业、中民物业、中民国际、中民投资本、中民欧洲资本和中民钢铁联盟。
中民投的创立过程是怎样的?
2012年11月“十”召开后,全国工商联完成换届,新一轮经济、政治改革大幕也随之开启,民营企业再度迎来发展机遇。全国工商联部分企业家提议仿照当年的民生银行,成立一家民营投资公司。
2013年8月,提议进入研究和讨论层面。10月,筹备工作组成立。2014年4月17日,中民投在北京召开创立大会,公司正式成立,全称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月9日,公司在上海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金500亿元,实际到位约350亿元。8月21日,中民投在上海正式揭牌。
中民投想成为一家什么样的公司?
中民投的民营企业家股东认为,公司终极目标是成为金控集团,这是他们无法靠单打独斗实现的。但随着中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由民营资本控股的金融、实业平台将会大有可为。
董文标曾将中民投比喻为20世纪30年代之前的美国摩根财团(Morgan Financial Group)。摩根从投资、信贷起家,之后向钢铁、铁路及公用事业等渗透。到1930年由其控制的大银行、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已占到当时美国财团的一半以上,摩根财团也因此成为全球最可畏的金融机构。
中民投整合产业投资的逻辑何在?
产业整合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难题之一,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寻找最优路径,一直困扰投资企业。但选择过剩产能行业进行整合,恰恰是中民投业务的切入点。具体而言,在产业投资领域,中民投计划未来成立500人的首席金融官团队。
之后,这些金融专才将被分别派至所投企业,扮演“财务战略医生”的角色,帮助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甚至推进产业链整合,提高企业效率。中民投作为财务投资者,将分享其中的增长红利。
中民投的“拦路虎”有哪些?
推进政府投资类资源整合,国有经济的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进一步增强。青岛市国资委对国信实业公司、企业发展投资公司等9户投资公司进行资源整合,组建了国信集团、华通集团、城投集团三个投资公司,搭建起市重大项目建设、国有资本运营、城市建设发展的有效载体和融资平台。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向监管企业收取国有资本收益。青岛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决定自2008年开始,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收取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截至目前已收缴国有资本收益8983万元,收缴产权转让收入3.07亿元。
出台国资监管工作三年规划和国有资本调整实施意见。青岛市国资委提出2008-2012年市管企业国有资本调整的具体规划,力图通过加快推进国有资本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全市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向21家国企派驻监事会,实现外派监督机构全覆盖。青岛市国资委去年共向青啤、海信、青岛港等21家企业派驻监事会,向其中三家投资类企业同时派驻财务总监,21家企业均已明确了专职监事重点联系人,实现了外派监督机构的全覆盖。
转让黄岛发电厂80%的股权,加快央企和地方经济融合。青岛市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由青岛国信发展(集团)公司向大唐集团公司转让黄岛发电厂80%的股权,标志着双方在推进中央企业与地方经济融合、加快电力产业发展方面步入新阶段
青岛啤酒蝉联中国十大世界级品牌,荣获哈佛《商业评论》管理行动金奖。青岛啤酒第二次当选“中国十大世界级品牌”的中国品牌,并在第二届哈佛《商业评论》管理行动奖评选活动中一举赢得管理金奖。
海信集团与美国惠尔浦联姻,海信LED液晶电视批量上市。4月,全球最大的白色家电制造商美国惠而浦公司与海信集团联合宣布,双方将以合资组建新公司的方式为中国乃至全球消费者研制高端洗衣机和冰箱产品。7月,海信完全自主研发的42寸LED液晶电视批量上市,奠定了其在平板电视领域的市场和技术领先地位。
青岛港货物吞吐量突破3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超越1000万标准箱。青岛港港口吞吐量突破3亿吨达到30029万吨,同比增长13.3%;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002万标准箱,同比增长5.9%。
一、当前投融资平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项目大幅减少,面临“无米可炊”困境。由于受经济增速放缓等大环境影响,以及为迎接建市十周年刚刚进行一轮大规模城市建设,结合发展实际和现有财力,来宾市城市建设将进一步注重完善提升,有效控制规模,2014年全市财政投资项目将大幅度减少,主要依靠承接公建项目的市属各公司所承建项目也必将进一步减少,总体投资规模将呈下降态势。据调研了解,虽然目前全年公建项目任务还没有全部确定,但从各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看,新建项目少,续建项目也不是很多,计划投资额与2013年相比均大幅度下降。公建项目的减少,相应的建设投资将进一步收缩,基本依靠代建项目收取管理费运行的市属公司面临生存困难。一方面导致投融资平台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指标的提升贡献降低,另一方面大多数公司面临可建项目少、无项目可建的“无米可炊”局面。
(二)自身“造血功能”不强,后续发展乏力。来宾市投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承担公建项目的融资及建设职能,基本上都是按照政府安排实施项目,形成融资、投资、偿还三分离,公司在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资金本息的偿还等方面缺乏主动,制约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缺乏做大做强的自身发展资本基础和经营潜质。各公司主要通过政府注入土地、资产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对既有资本的运作上,经营手段单一,经营模式固化,并没有形成“以资养资、以项目养项目、以公司养公司”的生存机制。此外,各公司基本没有建立起成熟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自主持续的投资经营业务体系,今后融资必需的现金流量和经营收益也基本没有,自身“造血功能”薄弱。目前,虽然部分公司也正在积极谋划转型发展,加强兴办实业,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效,如城投的来安房地产公司,工投的水务公司,水投的石材工艺公司、桂投的鑫盾押运公司等,但由于资本、市场、经营规模以及发展时间短等因素,大部分子公司的收益目前并未能对市属公司自身提供更直接的发展支持,市属公司自身持续发展乏力。而一些转型困难、没有投资实业的公司,没有自主经营收入,生存都存在问题,做大做强更无从谈起。
(三)平台运营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影响资产保值升值。目前市属各公司主要是根据业务职能范畴,对应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相关的项目建设任务,由不同的市领导联系分管。如城司主要对应市住建委、工司主要对应市工管委,教司主要对应市教育局等。在“指挥部”等市级层面的工作协调机构中,涉及对各公司业务工作协调时往往也只是因为其所对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有所牵涉,并没有专门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运作、管理进行统一协调的机构和相应工作机制。由于缺乏工作推进协调和多方业务运作的有效沟通,各个公司在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等各方面具体运作上出现各种制约发展的问题。比如:在融资和项目策划包装上容易产生不良竞争;发展规模差别大,规模最大的城司总资产近百亿元,规模最小的旅司资产不足亿元,10家公司中城投、工投、水投等3家公司总资产为150多亿元,占投融资平台公司总资产的92%,其余7个公司仅占8%;业务承担不均衡,以2012年为例,大的公司如城投、工投和水投均能完成投资超5亿元以上;而小的公司如交投、文投、农投完成投资均不足亿元,旅投全年甚至没有项目实施。这些问题,影响了有关公司的融资效率,注入资产的流转受到不同程度阻滞,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保值和升值。
(四)管理不规范,高端专业人才匮乏。作为市属公司,政府掌控最终投融资决策权,各公司都未能实现政企分开。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公司更多地表现出政府行政事业单位性征,没有进行独立的企业化经营管理,缺乏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治理架构,未建立起决策、管理、监督三位一体的法人治理架构和经营决策机制,监事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此外,高端专业人才匮乏问题也较为突出,目前市属10大投融资平台公司中,大多数公司经营决策层中没有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高管职务人员和具有较强操作能力的金融类人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大多由政府委派领导干部担任。一些领导干部直接从政工工作岗位转任企业领导者角色,没有受过系统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培训,缺乏必要的专业投融资知识、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投融资过程中,实际操作能力不强,解决经营技术难题能力低,同时也容易发生决策失误,直接影响发展效率。
(五)投融资平台实体多,可运营资本资源分散。目前来宾市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已达10家,由于来宾市属后发地区,财力有限,可注入运营的资本总量少,将有限的资本资源分划到10家之多的投融资公司中,对资本运营的综合协调能力变弱,运作推动资本升值的合力不强,各路资本没有发挥出协同效应。随着来宾市注重对城市建设的完善提升,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减少公建项目建设,投融资公司“僧多粥少”的现象越趋突出,对提高融资成功率和效率都产生不利影响。
二、做大做强来宾市投融资平台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平台公司实力,提高投融资能力。1.赋予部分公司一定的土地收储和开发经营权。将优质的土地资产注入公司,是当前增强公司实力,提高融资能力的最快捷办法。市政府可以在统筹城市土地资产情况下,适当有选择重点地给予实力相对雄厚、可持续发展潜力较强的公司赋予特定地块的土地收储开发权,并注入公司。如可考虑将桂中水城水系周边土地收储权、开发权、收益权赋予水司;将与市本级工业园区相关的企业商业地产收储和开发经营权赋予市工司等。同时,建立土地出让减持补充机制,政府投融资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出让后,根据需要及时补足等值的土地资产。2.盘点盘活现有可运营资产,加大对公司的注入。国资监管和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一次对现有闲置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以及政府性资源、设施经营权、股权等资产盘点核查,掌握可运营资产情况,补充注入相应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同时,进一步盘活、整合土地、房产、场馆、水厂、路桥、管网等各类有形资产,分类注入公司。通过上述加大对公司的资本注入,将有效提高公司资产实力。3.想方设法提高公司现金流,提高融资的资本信额。对各级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属市级项目或由市级统一实施的项目,按法定程序统一安排市属公司建设,在确保各级项目资金拨款专款专用的前提下,考虑采取改变拨款方式和调整建设主体的办法,增加公司现金流。另外,对一些能以合作开发建设的项目如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建设、可经营性物业等,要改无偿拨款为有偿投入,以市场方式来运作,由相应市属公司负责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和多元化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壮大公司实力,有效扩大现金流。在调研中,一些公司对增加公司现金流建议,将财政拨款、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资金、BT回购款、土地及其他资产等,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或补贴收入注入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金及现金流。如将乐滩灌区的项目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账户来转账、划拨等。
(二)整合优化平台建构,促使投融资效益最大化。1.设立专门协调机构,加强对平台运行的统一管理。成立由市领导担任组长的投融资平台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临时常设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全市投融资项目,具体加强对全市各投融资公司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统一管理,以解决目前来宾市各投融资公司发展不均衡、投融资能力合成力低的问题。2.推动公司和资产重组、撤并,提高平台的投融资效率效益。进一步整合来宾市投融资平台有效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可考虑对规模小、经营能力弱、对城市开发建设贡献小的公司进行重组、撤并,提高独体资产总量,提高平台的投融资效率效益。比如,目前是否可以考虑将文司和旅司进行重组、合并成文化旅游投融资公司,这既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又可盘活两家公司;另外,对一些发展成效不明显、对注入国有资产增值及多元化调动社会资金支持城市开发建设贡献不大的公司,建议进行撤并。3.进一步理顺权属关系,增强相应平台运行效应。进一步梳理各公司与对应职能部门的相关权属关系,对与政府职能部门职责有交叉重叠或业务矛盾冲突的,加强理顺。比如,进一步研究是否将工司具体业务职能纳入工管委总体工作职责要求内,明确工管委作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议事办事机构,代表市委政府对园区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将工司交由工管委管理,以解决目前园区工业建设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之间存在的管理脱节、推进不一致造成项目建设推进效果不佳等问题。
(三)培育“造血功能”,壮大公司经济实力。1.特许经营,最大化利用平台既有资源,盘活资产。在确保各公司完成政府性项目投资的前提下,对各公司现有和潜在的资源进行疏理,按照各公司的基本经营范围等不同情况通盘考虑后,给予部分公司对一些社会和市场项目进行市场化开发特许经营权,推动公司自身盘活资产,取得市场化收益,壮大经济实力。比如,特许将工业园区内的污水处理厂全部划归工司,形成排他性经营;特许水司对桂中水城项目范围内的市政公共设施进行经营管理;特许教司经营教育园区内的学生公寓、食堂、超市、广告设计服务等三产的一系列项目;特许交司与来宾中石化公司组建合资建设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等;对与公司经营范围联系不是很紧密的特许项目,如户外广告等,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特许某一公司经营。同时,妥善处理好由于特许经营权的设立和变更所涉及的财政分配、部门之间、公司之间的利益调整和财产分割,以持续发挥特许经营权的最大效应。2.投资办实业,增强平台自主发展能力。投资办实业是壮大公司实力的根本途径,目前市属一些公司在名下创办了一些子公司、业务工厂等,如城投的来安公司、工投的水务公司等,实业发展已迈出可喜步伐。在市级管理和协调层面,要把创办实业作为考核各公司经营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大力推动各公司根据自身实力,采取独资、合作等方式创办实业,要充分利用承建政府项目的优势和自身优势,围绕主业发展周边产业,待实力增强后,积极涉足其他行业,尽快走上自主发展,自负盈亏的发展道路。比如,可考虑在工司名下成立全资标准厂房运行公司,寻找与发达地区工业园合作,由其包装并引进企业。3.实行灵活的财政支持政策,增强公司发展潜力。进一步融通市级存量资金,市财政和各投融资公司之间可相互调剂富余资金(调剂资金比照银行贷款进行本息核算),以便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利用效益。在财税政策上,投融资公司上缴税费的市级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并切实落实到位给公司用于增资;因用地性质和用途改变而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也能安排落实到位给公司用于增资等。同时,对投融资公司的自营业务融资资金,按照“借、用、管、还”一体化模式实施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并由其自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以便有效降低其投融资债务风险。
【论文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加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解决这一制度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现独立董事责、权、利的平衡;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可分为经济补偿机制、声誉促进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
为了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我国于上世纪末引人了主要流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出台了相关规章予以规制。迄今为止,我国上市公司均已设立了独立蓝事。然而,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运作来看,其实效与人们的期望相距甚远。如何完善这一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这为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提供了法律运作的空间。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间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间题的关键一点是要完善有关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促进独立羞事能真正独立、诚信和勤勉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一、经济补偿机制
经济补偿机制侧重于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包括薪酬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使独立董事勤勉履行监督职责并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必须在物质上给予较大激励。这并不会影响到其独立地位,而是对其工作的积极肯定。独立董事要对公司庞大、复杂的业务进行有效监督,必须付出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建立合理公平的独立童事薪酬制度就至为重要。经济补偿可采取年薪加津贴及其他一些方式。津贴应由蓝事会制定预案,讨论津贴的付给办法,然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年报中予以披露。
建立经济补偿机制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独立董事多为商业、法律或财务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高层管理人员,他们时间价值的机会成本较高,既然要求居其位,尽其责,没有适当的物质报酬是很难让他们尽力工作的。其次,独立董事虽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活动,但是他们对公司的职责是明确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督机制的逐步完善,独立董事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也越来越大,向其支付报酬也就理所当然。再次,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报酬的多少要以保证独立置事的独立地位为原则,报酬太少,不能调动其积极性,报酬太多,又会影响其独立性。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支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专项基金予以保障。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电独立董事的报酬主要是津贴和会议费。在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时,应该将其津贴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相挂钩。为此上市公司应建立起独立董事的业绩考评机制。具体可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该独立董事的时间价值;(2)该独立董事对公司提出了哪些合理化建议,效果如何;(3)公司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工资水平的高低。独立董事的津贴数额应在年终考评后才能正式确定。此举能增强独立董事对公司的责任感,使其享有的权利与对公司的义务趋向平衡。
关于独立董事的薪酬支付方式,除了固定的年薪以外,还有必要采取其他一些动态的支付方式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工作。如前述的津贴与考评机制相结合。此外,还可吸取国外的一些做法,如向独立董事提供一定的股票期权,在更大程度上激发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对独立董事能否持有公司股票有不同看法,有人指出独立董事持股会影响到其独立性,这也不尽然。如香港联交所创业板规定,独立董事持有不超过发行人股本总额百分之一的股份权益,并且不是通过馈赠方式取得,则交易所一般不认为影响其独立性。让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少量股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关注其对公司贡献的长期效果,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他们积极地为董事会的决策献计献策,促进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提高经营业绩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独立董事在决策过程中采取过度谨慎和保守的态度而损害公司的可得利益,从而达到独立董事持股的预期效果。允许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少量股票,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关注公司的决策与经营活动,因为独立董事本身也属于公司中小股东之一,就更能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让独立董事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相一致,这是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维护自身利益的驱动下,独立董事更会对公司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关系看,由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同时也伴随着可能发生的风险,就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责任补偿机制。独立董事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公正独立地发表意见,其行为必须是从公司、股东的利益出发,尤其是要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获得报酬只是独立董事从公司获得其行为的相应对价。鉴于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具有风险性并需承担连带责任,为降低独立董事的职业风险,可引人国外的为独立董事设立职业责任险的做法。即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在中国保险市场设立“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并通过公司法规、规章完善在公司内部的具体运作。对“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的费用可由公司和独立董事分担,同时考虑独立董事的过失程度。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带来的风险,保证独立董事能勤勉、无私地履行职责。
二、声誉促进机制
声誉促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一个发达的独立董事市场。相关法规应对独立董事市场的准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独立董事主要是商业、法律、财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都十分重视个人的声誉。一旦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他们的积极作用,将会极大地提升其声誉。如小商品城的独立董事之一,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罗仲伟就认为自己算是个成功的例子。声誉促进机制的建立,将会使独立董事更加积极地去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真正做到诚信、勤勉工作,以维护得来不易的个人声誉,使独立董事真正“独立”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独立董事唯大股东、执行董事马首是瞻或与他们“合谋串通”。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健全,独立董事在中国被蒙上了“花瓶董事”和“橡皮图章”的指责。从郑百文独立董事陆家豪被证监会处以罚款以后,又发生了新疆屯河独立董事魏杰辞职、伊利罢免独立董事俞伯伟等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绝非偶然,在其背后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种种问题。这些人不论是主动辞职还是媒体所称的“临阵脱逃”,可能是他们在刚担任独立董事时所无法预料的。独立董事们的尴尬境地也让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成为中国人日益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间题是要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市场。要明确规定担任独立董事的特殊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是关系这一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大间题。独立董事的特殊资格应包括独立董事在利害关系上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明确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条件,同时也要求他们具有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培育独立董事市场,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独立董事行业协会,以加强自律管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独立董事市场也必将得以建立和发展。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对独立董事市场的准人制度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可以预见,让专业人士进人独立董事市场,借助于市场竟争和市场选择使得人才声誉机制得以建立,将成为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举措和必然选择。
三、法律约束机制
目前,完善独立董事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关键。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产生办法,消除运作上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真正将独立董事制度上升为具体的法律制度。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要符合公司运作实效性的要求,要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如应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数量进行严格的限制,规定一个公民原则上只能担任一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可以想象,如果某人同时出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就难以保证该独立董事会对所有任职公司都付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我国专业独立董事尚较缺乏),而且也违反了有关黄事竞业禁止的公司法理。此外,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过程中也会掌握一定的公司秘密,难免会将公司秘密泄露出去。因此,一人原则上只能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这既能让独立董事尽职尽责,也不违背相关公司法理。同时,也应规定任何一个公司的内部董事或经理人员也不得出任任何其他公司的独立黄事,以尽可能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要通过具体法规、规章对独立董事的权责作出明确规定,对没有履行职责的独立董事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董事会通过的决议给中小股东造成巨大损害,任何一位中小股东都可以起诉董事会。如果法院判决萤事会承担经济或法律上责任,那么根据萤事会会议记录,凡是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都对此负连带贵任,独立董事也不例外。当然,如果该独立董事是出于一般过失,则可以通过“独立董事职业责任险”来降低其风险。但如果该独立董事是出于重大过错,则必须由其自己来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三是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作用,有必要增加独立董事在董事中的比例。我国证监会2001年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品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这个比例应提高到二分之一以上,以确立独立蓝事的强势地位,使独立萤事摆脱受控制股东和内部董事控制的局面。英美国家独立黄事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有些公司蜚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