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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范文

时间:2022-10-08 11:25:45

序论:在您撰写出版管理条例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出版管理条例

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九条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四)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编辑、技术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互联网出版业务经批准后,主办者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出版机构改变名称、主办者,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应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互联网出版机构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主办者应当自终止互联网出版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互联网出版机构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同时,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六条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不得出版。

第十七条互联网出版不得载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十九条互联网出版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互联网出版机构发现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登载或者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新闻出版总署。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实行编辑责任制度,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者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章附则

第2篇

一、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条例》。《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管理,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管理体制的基本法制框架。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全国出版系统以及各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要做到《条例》人手一册,对条例的基本条款要作到应知应会)人民出版社已出版单行本)。新闻出版署将举办贯彻实施《条例》研讨班,培训业务骨干。各级管理机关和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尤其是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学习《条例》,熟悉和掌握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条例》的施行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对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版管理体制,对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和贯彻中央提出的新闻出版业“治散治滥”要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推动作用。各级管理机关要通过学习《条例》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更新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完成新闻出版工作的历史性任务。

二、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定和修订工作。依据《条例》,新闻出版署将要制定若干办法、细则等配套规章,对现行的许多规章都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要同实施行政处罚法结合起来进行,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边清理、边修订。截止今年12月31日,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凡与《条例》不相抵触的,在新的规定颁布施行之前依然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也要结合本地的情况,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本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加强和改进出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管理机关首先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办法,改进和完善现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改进和加强对出版事业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督。为做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制度,保证执法质量。

四、加强出版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新闻出版署今年要召开全国新闻出版法制工作会议,着重研究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出版法制建设等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法制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并具体指导。通过实施《条例》,使出版系统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要采取措施加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也要指定部门承担法制工作任务。请于3月10日前将法制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姓名报署办公室。

第3篇

    一、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条例》。《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有关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规,对于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管理,确定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管理体制的基本法制框架。要把《条例》的学习作为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三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全国出版系统以及各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要做到《条例》人手一册,对条例的基本条款要作到应知应会)人民出版社已出版单行本)。新闻出版署将举办贯彻实施《条例》研讨班,培训业务骨干。各级管理机关和领导同志要率先垂范,尤其是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学习《条例》,熟悉和掌握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条例》的施行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对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版管理体制,对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和贯彻中央提出的新闻出版业“治散治滥”要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推动作用。各级管理机关要通过学习《条例》更新观念,转变职能,更新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理顺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完成新闻出版工作的历史性任务。

    二、抓紧做好有关法规、规章的配套制定和修订工作。依据《条例》,新闻出版署将要制定若干办法、细则等配套规章,对现行的许多规章都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这项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要同实施行政处罚法结合起来进行,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边清理、边修订。截止今年12月31日,现行规章已规定的行政处罚,凡与《条例》不相抵触的,在新的规定颁布施行之前依然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也要结合本地的情况,根据条例的规定,对本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对加强和改进出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管理机关首先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办法,改进和完善现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改进和加强对出版事业的宏观管理和微观监督。为做好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认真执行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制度,保证执法质量。

    四、加强出版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新闻出版署今年要召开全国新闻出版法制工作会议,着重研究通过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出版法制建设等问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法制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并具体指导。通过实施《条例》,使出版系统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要采取措施加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没有专设法制工作机构的也要指定部门承担法制工作任务。请于3月10日前将法制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姓名报署办公室。

第4篇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出版物发行,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总发行、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物的发行以及与发行相关的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等行为及其管理。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发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邮政法对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出版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版物发行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出版行政部门领导。

工商行政、公安、物价、教育、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版物发行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市民的文化需求,制定出版物发行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出版物交易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出版物发行发展规划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

第二章 从事出版物发行的许可

第六条 本市对出版物的发行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

第八条 出版物连锁经营包括直营连锁经营和加盟连锁经营。

从事出版物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门店数量;

(三)有符合规定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

经营一年以上的出版物直营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从事出版物加盟连锁经营业务。

加盟连锁经营的,应当是经许可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设立出版物交易市场的单位,应当具有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并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出版物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规定的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金和经营场地。

第十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增设直营门店的,应当于该门店营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纳加盟店的,应当在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发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事项的,应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到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终止发行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同许可证。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关闭直营门店或者终止加盟店合同的,应当在关闭直营门店或者终止加盟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有前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出版物发行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场所营业,并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置于核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持许可证、网站名或者所链接网站名、电子邮件地址等材料,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或者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备案编号,所经营出版物的名称、出版单位及标准书号、刊号、版号,其中属进口出版物的,还应当同时标明进口单位名称。

第十六条 出版物交易市场应当成立市场管理组织。市场管理组织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市场内的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

出版物发行、出租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

出版物交易市场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出版物发行的经营场所。

第十八条 出版物批发单位,应当在进货之日起三日内将进货凭证复印件报送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对首次在本市发行的出版物,市出版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出版物样本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书面告知的期限内提供出版物样本。市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样本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出版物样本返还给当事人,但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样本除外。

第十九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点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应当在举办展销前,向举办地的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行业协会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单位不得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

禁止发行、出租、征订、附送、散发或者展示非法进口、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行的其他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

有本条规定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的鉴定由市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出版物鉴定机构可以承担具体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对被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告知禁止发行的出版物,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上缴或者听候处理,不得隐藏、变卖、转移、毁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出版管理条例》已规定处罚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本条例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出版物交易市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设直营门店、接纳加盟店或者通过互联网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营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出版物发行、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出版物交易市场,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版物、购进出版物或者提供出版物发行经营场所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报送进货凭证复印件备案或者提供出版物样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种出版物处五百元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搭配销售或者强行推销中学小学教辅材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含有禁止内容或者情形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的,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出版物,以及出租、征订、附送、散发、展示的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或者情形的,当事人说明、指认来源,经查证属实的,除没收出版物、出版物宣传资料或者其他宣传资料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定义:

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连续出版物。

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和栏目,用卷、期或者年、季、月、旬、周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

图书,是指各类书籍、画册、挂历、图片、年画、年历等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出版物发行发展出版物发行员是将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由出版领域输送到消费领域的人员。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出版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中国的出版业在今后几年将继续呈快速发展态势,这是无庸置疑的。但出版形势的发展亦已经证明,中国原有的出版市场格局将被打破,一个全新的市场化的出版市场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之中。

第5篇

关键词:班级管理 三维关系

中图分类号:G625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4.166

班主任在班中的身份不是一维的,而是多维的:在班级中,班主任充当着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角色;在学生全面健康的成长中,起着导师的作用;在本班的教师群体中,充当着本班各科的教育工作的协调者;在宏观的社会体系中,又负有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由于班主任工作集不同角色于一身,这就是要求班主任应处理好以下三则关系,让班级管理活起来:

1 处理好班主任与学生间的关系

班主任必须对全班的每一个学生全面负责并组织学生的活动,学生是班主任工作的直接对象。因此,班主任应处理好与学生间的关系,做到:

1.1 广泛涉猎,树立威信

教授给学生知识是班主任的职责。朱熹诗曰:“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教师的知识如同一鉴方塘,如果没有活水从源头不断流入,很快就会干涸。班主任要善于学习,在教学上表现出广度和深度,让学生信赖。只有知识面广了,讲起课来才能左右逢源。随着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杂志等“第三环境”的发展,学生的信息渠道也越来越广,知识面越来越宽。因此,班主任只精通自己所教的学科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从天文到地理、到时事,都能给予正确而有启发性的回答。所以苏霍姆林斯基说:“只有当教师的知识视野比学校教学大纲宽广得无可比拟的时候,教师才能成为教育过程的真正能手。”

班主任还应积极参加各种论文评比、教学大赛,把自己的收获告诉学生,并感染学生,从而让学生佩服老师、信赖老师,以树立崇高的教学威信。

1.2 注重身教,树立师表

“道德教育说一千道一万,不如做出生动活泼的好榜样。”班主任居于师生关系的主导方面,其言行举止无不带有教育性,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比如学校大扫除,班主任不应是旁观者,应身体力行,带头干,以无声的实际行动教育学生。平时要注意“小节”,如不乱丢纸屑,板书认真,说话守信,集会时认真,不乱说话,每周一升国旗时,哪怕是烈日炎炎,也能肃立,眼看国旗,更要带头干脏活……只有注意了自己的“小节”,才能以美好的师德形象和人格力量影响学生,为人师表,使教育显得更有魅力。

1.3 奉献爱心,了解学生

“我要用我全部的爱细心呵护每一株稚嫩的幼苗。”爱是教育的根本,没有爱的教育是不成功的教育。在学生们的眼里,班主任是可敬又可怕的,往往敬而远之,所以班主任应利用课余时间与学生谈心,说说自己小时候的故事,聊聊学生家庭情况及个人爱好等,利用活动课与学生一起参与有意义的活动,从走近学生以走进学生心灵。还可以建立学生档案表,记录下不同学生不同阶段的学业及思想品德等情况。由此了解学生个性特点,以便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和手段,收到良好的效果。

2 关注各科教师,处理好各科老师的关系

班级工作是以班主任为核心的综合任务,班主任占主体,并协调好其他任课老师,一起管理班级。

2.1 建立班级学习角,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为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根据小学生天生好动,爱表扬和激励的性格特点,笔者在班级里布置了一个板块“瞧我的”,布置了两棵树和树叶,树叶上都记录着学生的名字,瞧谁叶片下的果子最多?对于表现好的学生,及时给予一个五角星作为奖励,如果学生已经有了十颗星,就在他的叶片上贴上一颗果子,到期末考核时,根据哪个小朋友的果子最多评出优秀的孩子。为了更全面的评价孩子,笔者与各任课老师协调这个方法,并把五角星也放在各科老师处,对于上课表现好的,及时发奖。

2.2 关注学生作业情况,注重学生的方法指导

“教是为了不教。”我们不仅关注学生的思想知道,而且要渗透到学习指导上。对于低年级的学生,他们根本不知道怎么去学习,去做作业。所以,我们在平时就要让学生知道应该先做好作业再去玩,并且对于学有困难的孩子,要让父母协助孩子。在培养习惯的开始阶段,要与家长协调好,并帮自己的孩子制定好作业计划,合理安排好时间。

在家庭作业的布置上,班主任应对各科全方面了解,比如语文作业多了,可协调数学老师的作业稍少一点,而对偏科的学生,更应如此,让他们把更多时间花在相对困难的学科上,这样可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可让学生劳逸结合,好休息,好学习。

3 处理好班主任与家长的关系

班主任仅仅把学生家长当作孩子的父母是不够的,应该让广大的学生家长在班主任指导下成为“编外教师”,成为班主任“事业上的同伴”。因此,班主任应处理好与家长的关系,争取得到家长配合,做到:

3.1 见机行事,直接沟通

可利用家长会或个别家访的时间,首先要让家长明白老师、学校和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孩子们培养成“品德高尚,身心健康,知识丰富,学有专长,思路宽广,实践能力强”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让家长从心底里支持班级的工作,支持学校的工作。

其次,还要引导家长运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如家长的穿戴、谈论、待人处事及做事的态度,对学生都有教育意义。这就要求家长优化自己的人格形象。还需让家长努力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如购置图书资料,参观艺术展览,欣赏戏曲音乐,练习书法美术等。又如指导家长建立良好的学风,把为社会主义作贡献放在首位,不搞家长制,理解尊重、关心自己的孩子。

3.2 学生转述,间接沟通

第6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门诊处方;调查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 1673-7210(2009)06(c)-132-02

新《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门诊处方是医师、护师、药学人员对患者健康负责的医疗文件,并具法律、技术和经济意义[1]。医师依法开具处方,医院依法管理处方。2008年10月我院医务科联合药剂科成立了由医师、护师、药剂师组成的检查组,对2008年10~12月份门诊处方进行抽查,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进行统计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2008年10月我院由医师、护师、药剂师组成的检查小组对门诊处方进行抽样检查,每月抽取处方数占该月处方总数的14%,处方样本基本覆盖全院门诊各专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参照药物的说明书、医学文献找出处方存在的问题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3个月门诊处方共36 663张,抽查5 132张,不合格处方共129张,不合格率为2.51%,存在问题主要为以下几方面:处方书写不完整、诊断与用药不符、药品用法用量错误、处方用量的时间过长、手写处方使用商品名。具体见表1。

表1 不合格处方分类统计

3 分析与对策

3.1 处方书写不完整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以下原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门诊不合格处方中,处方书写不完整主要表现为缺临床诊断。临床诊断漏写影响了药师专业作用的发挥,无法突出合理用药和正确审核处方,我院规定药师对不完整的处方,不予发药,同时将处方发回医师,由医师完善处方后方给予发药。

3.2 诊断与用药不符

如处方诊断为胃炎,用药为阿司匹林。《处方管理办法》特别突出药师的审核作用,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药师对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3.3 药品用法用量错误

如兰索拉唑300 mg,tid,口服,正确应是兰索拉唑300 mg,qd,口服;辛伐他汀10 mg,tid,口服,正确应是辛伐他汀10 mg,qn,口服。医师应严格按药品的说明书开具处方,《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4 处方用量时间过长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院严格执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5 手写处方使用商品名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3]。在门诊不合格处方中,手写处方使用商品名的处方占57.36%,可以看出医师对大多数药品的通用名和商品名不清楚,药剂科将常用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对列成表发于临床医师,人手各一份。

4 讨论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对门诊处方进行检查、分析可发现:①门诊医师对药物基本知识掌握不牢,对药物的药理学和药动学缺乏了解;②药房要配备业务素质过硬的审方药师;③医师和药剂师对《处方管理办法》中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详。

要全面提高合理用药首先必须提高医师和药师的专业素质[4],我院采取如下做法:①组织医务工作人员学习《处方管理办法》,学习医药科技的新发展、新技术、新知识;②鼓励临床老药新用和多用老药[5];③加强培养全院医务人员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对处方手写错误和不合理用药产生危害的认识,纠正医师用药不正之风;④加强处方把关,从开具处方、审核处方到执行处方层层把关。

医院对处方检查,要求护师也参与,不仅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处方的管理。处方不但是医疗文书,同时也是法律文件,医师出具处方一定要慎重,不仅要保证处方的质量,而且要保证患者安全用药。

[参考文献]

[1]朗杰,殷玉娟,王文兰,等.重视处方审查,参与合理用药[J].中国药事,2004,18(10):626-627.

[2]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S].卫生部令[2006]53号.

[3]张海燕.门诊处方不合理用药调查分析[J].中外医疗,2008,27(30):129-130.

[4]吴巧金,邱慧斌.我院门诊处方不合理用药分析[J].海峡药学,2007,19(5):99-100.

第7篇

关键词:图书选题;风险管理;问卷调查

出版社是我国传统图书出版的主力军,但近些年来,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数字化等外力的冲击下,尽管采取了转企改制等应对措施,但仍然有不少出版社生存空间日益窘迫,发展状况和前景堪忧。对2005~2009年我国图书出版产业的产销存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图书生产品种扩张而印数下降,图书销售徘徊不前甚至是负增长,图书库存总量巨大且积压严重。①北京开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年来的报告分析都显示,在传统图书卖场中,月销量一册及以下的图书品种常年达到书店在架总品种数的50%以上。以2011年以来最少102万种(2011年6月)的在架品种和最低52.24%(2012年3月)的未动销率计算,当前至少有53万种图书基本属于无效供给。②而日益膨胀的图书供给和庞大的品种堆积,使得“书业正在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从‘书荒’走向‘书殇’……近一半的图书从开印之日就注定了其‘化为纸浆’的悲惨命运,没有和读者见面就胎死腹中了。”③这无疑增加了出版资源的竞争成本,造成严重的出版内耗和浪费,使传统出版单位进一步陷入内忧外患的境况。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因来自图书产品自身——即图书选题不当,造成图书产品无法形成有效供给。因此,亟需研究我国传统出版社选题风险管理的现状与问题,以找到症结所在和应对策略,降低图书选题失败率。

为了调查我国出版社选题风险管理现状,本研究将图书选题的实现过程分为策划、论证及实施三个阶段,并针对这三个阶段设计了46个问题,每个问题设置3个选项:“是”“不是”和“不确定”。通过对问卷进行频数分析,可以反映我国传统出版社在图书选题策划、论证和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问卷设置情况

由于我国出版社地域分布广泛,考虑到调查成本和效率,本问卷调查主要采用网络传送方式,同时辅之以电话调查方式复核。在正式调查之前,本研究先做了两次小规模的调查,各发出问卷20份,并根据调查反馈情况对问卷进行了修改。正式调查从2012年4月9日至2012年5月8日,历时1个月。总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06份。其中无效问卷20份,有效问卷18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62%。调查对象为各出版社工作人员,以其所在社的年出书码洋进行分类。为更准确掌握全国出版社的规模分布,本研究依据《中国出版年鉴(2010)》公布的各出版社年出书码洋进行归类、统计并分档,按照年出书码洋数据将全国出版社划分为五档,并最终按照各档出版社数量的相应份额发放问卷(实际发放问卷数进行了略微调整)。问卷发放及回收情况见表1。

调查对象所处的工作岗位不同,对选题风险管理现状的理解会存在差异。本研究将调查对象划分为生产类、销售类、行政管理类、高级管理者及其他共五个岗位,调查对象数量及占比分别为86(46.2%)、50(26.9%)、20(10.8%)、29(15.6%)、1(0.5%)。

调查对象从事出版工作的年限会影响其对选题风险管理现状的理解程度。本研究中的调查对象被划分为从事出版工作5年及以下、6~10年、11~15年、16年及以上四档,调查对象数量及占比分别为31(16.7%)、66(35.5%)、55(29.6%)、34(18.3%)。

为了考察调查对象对选题风险的了解程度,问卷中设计了问题“是否做过选题策划工作”。其中做过选题策划工作的占66.7%,有124人,没有做过选题策划工作的占33.3%,有62人。这一比例基本合理。

二、选题策划风险管理现状调查分析

针对图书选题策划,本阶段问卷设计了14个问题(问题1~问题14)。

1.选题策划问卷调查频数分析(见表2)

2.选题策划主要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本研究将图书选题策划阶段的主要风险归纳为信息风险、创新风险和竞争风险,从频数分析的结果看,这三类风险的现状和问题为:

(1)信息风险。问题8~10反映图书选题策划中的信息风险管理现状。从调查结果来看,主要以个人策划为主的策划工作组织方式,使得策划信息不丰富、不全面甚至不完整;在进行具体的选题项目策划时,不能对目标读者和竞争产品进行深入调研(这两方面信息是选题策划最基础的信息),不能获取这两方面的准确信息,使得选题策划存在很大的信息风险。

(2)创新风险。问题6、7侧重考察创新风险管理现状。对于问题6,有73.1%的调查对象认为没有对策划编辑筛选制定严格的标准。对于问题7,调查对象的肯定和否定回答数量十分接近,反映出有近40%的出版社策划编辑的选题方向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同时,有73.1%的出版社对策划编辑筛选未制定严格的标准,有37.1%的出版社策划编辑的选题方向和范围不明确。这也是选题创新不足以及重复和跟风出版的重要原因。

(3)竞争风险。问题10~12考察竞争风险管理现状。对于问题12,“策划选题时,做有可靠数据支持的盈亏预测”,回答“是”“否”和“不确定”的比率分别为7.5%、70.4%和22.0%,说明约70%的出版社要么未做盈亏预测,要么是所做盈亏预测缺乏可靠的数据支持。10~12这三个问题回答“是”的比率分别为12.9%、75.8%和7.5%,显然其中的需求量预测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出版社防范竞争风险的必修课,相比之下,深入的市场调研和有效的盈亏预测还相距甚远,无法有力地防范竞争风险。

此外,问题1~5既是图书选题策划的基本问题,也同时考察出版单位风险管理内部环境。对于问题1,78.0%的调查对象认为“选题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不过仍有15.6%的调查对象认为“不确定”。问题5显示95.2%的调查对象没有安排专人或某部门负责选题风险管理。问题13和14用于考察选题策划人员准入及策划编辑的工作和管理方式。

三、选题论证风险管理现状调查分析

本问卷针对图书选题论证设计了15个问题(问题15~问题29)。

1.选题论证问卷调查频数分析(见表3)

2.选题论证主要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本研究将选题论证阶段的风险分为信息风险、程序风险和决策风险,各类风险的管理现状为:

(1)信息风险。问题15~17、19考察选题论证信息风险管理现状。问题15的否定和不确定回答的累计百分比为56.5%,一是说明部分出版社在选题论证时不提交选题策划方案,二是反映有近40%的策划方案不能确定是否提交以及是否完善。问题16的调查结果显示,87.6%的出版社在选题论证时不提交宣传推广方案或营销预案。问题19的否定和不确定回答的占比合计为79.6%,反映出多数选题论证会的参加者不能充分表达见解或不确定是否能够充分表达。以上调查结果揭示出,在策划者与论证者、论证者与论证者之间存在选题论证的信息风险。

(2)程序风险。问题18、23、25、29考察选题论证的程序风险管理现状。问题18有24.7%的否定回答,反映出不少出版社未成立专门的选题论证委员会。对于问题23,48.4%的调查对象认为选题论证会的参加者常常以个人好恶来评价选题的优劣。对于问题25,71.0%的调查对象认为年度选题论证因时间紧、任务重,常常流于形式。对于问题29,67.7%的调查对象认为即使选题决策失误,也无法追究决策者的责任。总之,选题论证的程序风险管理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

(3)决策风险。问题20~22、24、26~28考察选题论证的决策风险管理现状。在选题论证时,财务人员、法律人士及专家的参与可以有效降低决策风险,而问卷调查显示,这三类人士的参与比率分别只有14.0%、14.0%和41.40%。关于24题,89.8%的调查对象认为“只要销量和利润有保证,选题通常就可以通过并立项”,这反映出大部分出版社为了实现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放松选题战略和选题规划,导致选题散乱。至于问题26~28,有59.1%的调查对象认为对选题的取舍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有19.9%的调查对象认为“主要由策划编辑自己决定选题的取舍”,有51.6%的调查对象认为,“主要由社领导决定选题的取舍”。可见在选题决策时,集体决策和按照明确的标准进行决策还只占很小的比例。

四、选题实施风险管理现状调查分析

这部分问卷以选题实施阶段各项活动发生的时间为序,设计了17个问题(30~46)。

1.选题实施问卷调查频数分析(见表4)

2.选题实施主要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本研究将图书选题实施阶段的风险归纳为选题夭折风险、进度风险、质量风险、成本风险和印量风险。在图书选题实施阶段的17个问题中,问题30~34调查来稿前的作者遴选和组稿活动的风险管理现状,问题35~46调查来稿后的制作和复制等活动的风险管理现状。来稿前主要存在夭折风险和进度风险管理问题;来稿后不同程度地存在进度风险、质量风险、成本风险和印量风险管理问题。

(1)夭折风险。问题30、34考察选题夭折风险管理现状。从问题30的调查结果看,有的选题在立项后因找不到合适的作者而取消的比例为81.2%;而问题34的调查结果显示,若策划编辑因离职或患病不能工作,其选题自然搁浅的比例为62.4%。因此,当前出版社对选题夭折风险管理仍有很大的空白。

(2)进度风险。问题32、33、35、45考察进度风险管理现状。对于问题32,由于对编辑是否要跟进作者的写作进度、跟进的程度以及跟进效果的质疑,选择“不确定”的高达57.0%。对问题33作出否定回答的比例为93.5%,综合“年度新书选题实现率”的调查结果(有58.6%的出版社的年度新书选题实现率在30%~60%之间⑤)可知,选题实现率偏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年度内的到稿计划缺乏监督管理。来稿时到编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比分散在各个编辑部门或者编辑手上更有利于统一调度和进度控制。问题35、45也从不同角度表明相当比例的出版社未达到完善的进度风险管理效果。

(3)质量风险。问题36~39、44考察质量风险管理现状,具体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和印制的质量风险,分别对应问题36、问题37和39、问题38、问题44。各问题的调查结果说明在图书质量风险控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程序简化或流程不规范现象。

(4)成本风险。问题40和41意在考察成本风险管理现状。结果显示,尽管认为“纸张采购成本基本合理”的调查对象占比48.4%,但是关于大批量纸张采购是否采取招标方式,60.2%的调查对象“不确定”,而关于纸张采购成本是否基本合理,50.5%的调查对象“不确定”。可见,作为成本的主要构成,纸张采购和纸张成本不透明,甚至可能成为管理的黑箱,其风险管理目前也只能依靠个别部门来进行。

(5)印量风险。问题42、43和46意在考察印量风险管理现状。集体决策,即由编辑、营销、社领导等多方人员共同确定图书首印量比单独由社领导、策划编辑或营销人员个人决策更能集思广益、降低风险,而对问题42作出否定和不确定回答的占比合计约为30%。问题43的肯定答案占比83.9%,反映出图书首印量的确定以经验判断为主,缺乏科学的方法。而对问题46“图书实际销量与印量基本一致”作出 “否”和“不确定”回答的比例分别为10.2%和7.0%,说明至少有10%的印量风险没有得到控制。

五、小结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分析,揭示出我国出版社图书选题风险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风险管理意识薄弱,组织体系尚待完善。比如没有将图书选题风险管理提上日程,没有安排专人或某个部门负责选题风险管理,没有成立选题论证委员会,部分出版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主攻方向等。即便在日常管理中或多或少、有意无意地对图书选题进行了一些风险控制,但是按照风险管理要素来衡量,在内部环境(如风险管理理念、必要的机构设置、制度建设等)、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各方面都存在缺陷。

第二,图书选题策划、论证和实施的风险管理现状都不容乐观,存在着策划编辑没有严格的准入制度、选题方向和范围不明确、市场调研不深入、盈亏预测不切合实际、选题论证程序不完善、对决策人员监督缺位、书稿质量把关不严、书稿进度控制不力、图书印量把握不当等问题。

第三,图书选题的导向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存在漏洞。纵观图书选题策划、论证和实施三个阶段,风险主要表现为导向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通过问卷调查得知,导向风险的严重危害仍被很多人漠视(问题4和14),法律风险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问题21和31),经常发生的市场风险没有做到全面管理(问题10~12、16),而日常的操作风险更是没有做到精细管理(问题32、33、35、37、38、40、42、44)。

综上,为了提高图书选题成功率,出版社需要明确选题方向和战略,增强全员风险管理意识,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妨研究借鉴其他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航天业等)风险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做法,提高图书选题风险管理的技术与方法;在图书选题开发过程中,狠抓重要部门和岗位以及关键开发环节的风险管理;在具体的图书选题策划、论证和实施过程中,踏踏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让每一粒选题种子都开出灿烂的花朵并结出丰硕的果实。

(刘明辉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出版社社长兼总编;李智慧系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副编审)

注释:

① 李智慧.基于2005~2009年图书生产、销售、库存数据的比较分析[J].编辑之友,2011(10);取得2010年的数据后,作者对2005~2010年的产销存情况重新作了对比分析,结论一致。

② 开卷公司2012年3月图书卖场动销活力分析[EB/OL].开卷网,,2012-05-24.

③ 周蔚华.从“书荒”到“书殇”[J].编辑之友,2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