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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范文

时间:2023-02-28 15:55:27

序论:在您撰写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第1篇

具体而言这七个方面的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目前就期限来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在白领当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较普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但是,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领,同样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及终止条件。

工作内容。即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岗位。应当尽量明确地书写工作和岗位,做到定岗定位。因为岗位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工作、是否负有保密责任以及以后续订合同时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等一系列问题。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很多人在阅读劳动合同时往往不太注意这部分,实际上一般来说这部分恰是劳动合同的最大板块,其内容几乎涵盖了半部《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等规定都具体反映在这一部分。

劳动报酬。这是白领们关心的头等大事,其实只要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等就可以了。

劳动纪律。劳动法中没有过多的规定,劳动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则性规定,主要反映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白领们对此也应做详细了解,因为这涉及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订立,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单位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从而规避应承担的解约的补偿责任,这种约定是违法的,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条款

第2篇

一般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求各种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就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期采取哪一种类型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生产或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完成的任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和防护措施等。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成果返还和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劳动权利。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劳动纪律。劳动合同一般不详细列出劳动纪律的内容,只是表明劳动者同意接受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纪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纪律,工作时间纪律等。

合同终止条件。即关于劳动合同在法定终止条件之外的哪些条件下可以或应当终止的条款。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里所说的就是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3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相比劳动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就应该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的需要来正确评估和选择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建议采取中长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并借把公司骨干留得更久为企业做更多贡献。作为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提倡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合理使用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点使用项目式工作任务。

关于必备条款之: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专家解读】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与劳动报酬的关系;

2、工资约定的常见方法:

A、最低工资约定法;B、工资全额约定法;

C、实得工资法;D、基本工资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E、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

3、工资支付的时间约定

4、工资约定的影响分析

应对建议:D、E;同时注意:岗变薪变;绩效考核、企业经营效益的问题

【应对策略】

根据新法对劳动者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对劳动报酬约定需通过工会和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一致才能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有以下几中常见方法:最低工资约定法;工资全额约定法;实得工资法;基本工资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作为企业应选基本工资法(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更适用。同时注意:岗变薪变;绩效考核、企业经营效益的问题。

关于必备条款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专家解读】关于必备条款之: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根据企业不同性质,企业自身的发展及企业范围,灵活定工作地点,可以定具体的,相对具体的,模糊的。一般情况下,范围宽泛相对比较有利。

关于必备条款之: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4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DOI:10.19354/ki.42-1616/f.2016.17.77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指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述,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逻辑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点,然而欠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现在大多资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与第二十六条的关系进行解读。于是就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违法会导致第二十六条的适用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违法并不会引发第二十六条适用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表述,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应当具备的条款,如若书面合同中没有完备,那么就将会引发以下两个后果:(1)劳动合同的必然无效;(2)劳动合同并不是必然无效而是应进行补正。认为劳动合同的必然无效一方认为,根据传统民法学理论,必备条款的缺失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因为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述,必备条款是强制性条款,欠缺必备条款就是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的行为。且从合同合意及合同成立的立场理解,法定必备条款的缺失说明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具备缔约的意志倾向和共同基础,因此劳动合同无法成立。而另一种学说认为,即使《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是强制性法规,对其的违反不一定导致第二十六条的适用,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其理论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将强制性法律法规分成管理性强制规定和效力性强制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是强制性法律法规,且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第八十一条给出了对违反其的法律责任,那么将不再适用第二十六条关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必备条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就是适用《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与否的关键。下面,笔者将从劳动合同成立来解释必备条款。

首先,从法理角度分析,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目的和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列的必备条款并不都是判断是否形成合意的必要条款,因此需要先认定劳动关系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主流的学说有控制标准说和组织标准说。控制标准说是指用人单位不但可以对员工的工作结果进行控制,而且还可以对员工的工作过程予以控制。根据我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5年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采用了“控制标准”和“组织标准”兼备的理论,因此,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其中第一款是确定的用工主体,和第二款是确定的劳动者,构成劳动合同双方合意的主要成分,第四、五、六款则是劳动合同的控制标准的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对上述条款的违反才有可能使得劳动关系的不能成立进而使得劳动合同的无效,即对第十七条的违反不一定会导致二十六条的适用。

其次,就立法结构的层面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可知,书面劳动合同是应该自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就签订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就如第八十二条所述。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禁止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同理,我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可知,法律也禁止签订欠缺必要条款的书面劳动合同,责令改正意味着先前行为的无效。因此,是否意味着只要是欠缺必要条款的书面劳动合同就会使得劳动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仍需进一步讨论,虽然《劳动法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合同无效中明确指出:只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即无效。然而,该法条并没有与时俱进的讨论强制性法规的子类型,管理性强制性法规和效力性强制性法规。而在2007年5月30日的最高院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院副院长给管理性规范定性为:“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一般而言,强行法作为上位概念,可以分为强行行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强行性规定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人以法律拟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相应的法律行为。而禁止性规定可以分为取缔规定和效力规定。取缔规定是指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防止其行为,而不是使该行为无效,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被禁止的。效力性规定则仅仅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相较于强行法,史尚宽先生同样对任意法进行了解释。

因此,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是强制性条款,违反必备条款的法律后果是补正并对造成的损失赔偿,而不是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5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主要指劳动者的工作任务、生产岗位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怎么样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包括厂纪厂规、生产标准、操作规范等);

第6篇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是:

    (一)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二)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等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四)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五)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7篇

摘要:本文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管理环节,提出企业应关注的要约管理模式,主要从劳动合同签订、专项培训、保密与竞业限制三个重要管理模块阐述形成要约时应关注的要点、内容及企业应谨慎处理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 :企业 劳动关系 要约 管理模式

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规范企业与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及衍生的次关系不但要有行业标准、规范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最重要的是劳动要约的合法明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劳动者产生劳动关系而需要的要约基本上可包括劳动合同、培训服务协议、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组织机构更健全的企业还有集体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是生效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必备条款的不完善,会导致合同的不能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备条款即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除法定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条款。是否约定,由当事人确定,约定条款的缺少,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虽然约定哪些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决定,但国家对约定条款的内容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仍应当遵守,同时,约定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一般可以考虑:试用期、补充保险、福利待遇、加班费、违约金条款、培训服务条款、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竞业限制条款,还可以考虑企业内部制度中未涉及但容易引起劳动争议的事项。其中,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培训服务三项一般作为特殊条款以协议的形式约定,作为劳动关系的辅助合同。

二、培训服务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首先,企业必须对专项培训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专项培训不同于必要的职业培训,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可以用排除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等国家有关文件界定。其次,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以权利义务对等为原则约定签署,主体内容一般需包括:培训费用与培训内容的定性、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期间的纪律要求、培训费用与考核结果的挂钩、培训结束后的任务和要求、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等等。最后,在约定服务期的时候注意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关联。比如,某单位因引进一项国外先进生产工艺需要培养专业技术型人才而计划让刘某出国培训,因此在实施前与刘某协商形成了一致意见,并明确刘某须在培训结束后向单位服务5年,而刘某的劳动合同再过3年就到期,那么培训服务协议中服务期的描述可以写为“服务期5年,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协商劳动关系延续、合同不解除的,则服务期延续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双方协商劳动关系终止、合同解除的,则服务期无条件终止,培训费用按期折算从离职结算中扣除”等等,具体描述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作为企业方,我们首先要做到两点以证明企业已具备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条件,一是依法明确本企业有哪些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二是要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对企业来说,合同与协议事前签订最为有利,保密与竞业协议亦如此,在最后一轮招聘环节即面试时提出最佳,此时劳动者已能接受在企业劳动的事实,从心理上接受保密与竞业限制的可能性较大。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均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独占性(专有性)和时间性,能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在签订的时候需要注意几个要点。

一是对劳动者者身份的定性,即是否是知悉保密事项的人员,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保密事项的人员;二是需保密的事项或内容是否为该劳动者在岗位工作过程中能够获知的;三是竞业限制的内容要明确,除对象、期限、经济补偿金、地域、违约金等,还应包括为他人提供咨询、担任顾问和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如禁止其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类似的业务等等;四是启动要附带生效条件,如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五是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如按月或季支付、现金或银行卡支付、银行失误的免责以及企业延误后职工负有催告义务等事项;六是竞业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如期限到期自然解除、不可抗力客观无法执行的解除及双方协商解除,违约条款与违约金的约定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在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时,应与劳动者协商妥当相关事项。

总之,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谐的劳动用工关系对社会稳定十分重要,特别是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给用工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大要约管理除了在要点、内容及注意事项等文本内容外,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反法律与行业规则和签字合法合规的原则也同样重要,否则将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成为废纸一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国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国市场出版社,2007,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