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54:40
序论:在您撰写关于国庆节的诗句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我亲爱的祖国
龙腾马啸,与时俱进。
月白风清,共酒开怀。
鸡鸣凤舞,同乐共欢。
庆国庆
看世界沧海桑田,
庆中华成立四九年。
中华美德源流长
英雄辈出焕荣光。
国庆
举国上下庆国庆,
遥想当年战鼓惊。
全国人民齐祝兴,
皆出儿女爱国心。
喜迎国庆
金秋十月好心境,
举国欢腾迎国庆。
2、李清照《夏日绝句》:“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3、范成大《州桥》:“州桥南北是天街,父老年年等驾回。忍泪失声问使者:‘几时真有六军来’”
4、林升《题临安邸》:“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
5、陆游《示儿》:“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
6、陆游《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三万里河东人海,五千仍岳上摩天。遗民泪尽胡尘里,南望王师又一年。”
7、文天祥《过零丁洋》:“辛苦遭逢起一经,干戈寥落四周星。山河破碎风飘絮,身世浮沉雨打萍。惶恐滩头说惶恐,零丁洋里叹零丁。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8、于谦《石灰吟》:“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根据团中央和全国少工委在青少年中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神,引导少年儿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身体素质,提升心理健康水平,为实现中国梦做好全面准备,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联合共青团系统心理健康辅导员考核认证管理办公室在暑假开展首期“中国青少年军事・心理夏令营”教育实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美丽中国梦 阳光少年行
二、活动时间、地点
时间:
第一期:2015年7月18日(星期六)至7月25日(星期六);
第二期:2015年8月1日(星期六)至8月8日(星期六);
第三期:2015年8月15日(星期六)至8月22日(星期六)。
地点:中国青少年发展服务中心(北京)培训基地。
三、活动内容
1.体验军事活动,培养爱国情怀。参观军事场馆,体验军事装备,了解中国的军事历史、军事文化、军事发展及建设成就,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激励人生斗志。
2.军事拓展训练,加强身心素质。军事化行为训练,塑造良好行为习惯,锻炼健康体魄,磨砺抗挫折能力,加强自救自护能力,培养坚忍不拔、勇敢顽强的心理素质,提高生存适应性和应变能力。
3.挖掘自我潜能,塑造阳光自我。与心理学专家面对面,学会用科学的方法挖掘自我潜能,保持积极心态。走进心理科学实践体验基地,体验心理科学的奥妙,培养观察、发现、创新的科学观。
4.做好心智管理,开启梦想之门。通过团体辅导、实践体验、主题交流活动等,交流对美好生活的热爱和对灿烂明天的向往,积累心理资本。参观清华北大,感受最高学府的氛围,开启梦想之门。
(具体活动日程安排详见附件1)
四、报名对象
身体健康的优秀中小学在校生,具体要求如下: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某个方面表现突出;
2.年龄在8―16周岁之间;
3.身体健康,没有不适应外出活动的疾病。
五、荣誉与认证
优秀营员及带队教师名单将在中国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网上公示,并可获得:
1.青少年心理健康志愿者证书(带队教师);
2.青少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3.“青少年军事・心理夏令营”营员证书。
六、活动费用
活动费用为4980元/人,主要包含:食宿费、培训费、军事活动费、专家劳务费、营内交通费、景点门票费、活动组织管理费、全程保险费等。费用不含:往返北京交通费、个人消费,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政治、军事、自然情况所造成的损失。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1996年6月至1997年12月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政发〔1997〕43号)的规定,现将清理结果中有关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中,废止的5项;不再作为政府规章,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11项。
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凡列入废止的规章目录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在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中,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对其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停止执行;凡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的文件,或者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时效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2日 市政府第40号令)
2.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3.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充规定(1987年4月2日 京政办发〔1987〕49号转发)
4.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1987年11月13日 京政发〔1987〕143号批转)
5.《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3年9月4日 市政府第12号令)
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政府规章目录
1.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
(1963年6月28日 市星字第142号文件)
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1年5月8日 京政发〔1981〕55号)
3.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1982年8月1日 京政发〔1982〕90号)
4.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1985年6月22日 京政发〔1985〕99号)
5.北京市实施《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1986年3月3日 京政发〔1986〕30号)
6.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3月20日 京政发〔1986〕43号)
7.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办法
(1986年9月7日 京政发〔1986〕127号)
8.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9.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1986年9月15日 京政发〔1986〕126号)
10.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若干规定
(1987年7月29日 京政办发〔1987〕120号)
由中国药学会主办,中国药科大学、江苏省药学会承办,国邦药业协办的第十二届全国青年药学工作者最新科研成果交流会定于2014年6月初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会议将邀请两院院士作特邀报告,并就我国青年药学科技领域最新研究进展及新技术、新成果进行广泛交流和探讨,同时进行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征文及评奖
①征文范围:药物化学、中药与天然药物、药理、药剂、药物分析、生化与生物技术药物、生物药品与质量、海洋药物、老年药学、制药工程、抗生素、医院药学、药事管理、军事药学、药物流行病学、药物经济学、药物安全评价、药物临床评价、医药知识产权、药学史等药学领域研究论文,以及近年最新科研成果论文均在应征范围。论文要求立题明确、条理清晰、实验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并没有在科技期刊公开发表。②征文要求: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青年工作者征文,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年龄在45岁以下(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论文格式请参照《中国药学杂志》。应征论文字数限3 000字以内(包括参考文献)。③论文评审:由学会组织专家进行论文评审合格的论文将收载在大会论文集中。遴选出50篇论文作会议报告交流,每人12分钟以内,并参加优秀论文评选。会议将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奖励金额(含税)分别为2 000元、1 000元、600元人民币,并为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③其他事项:请将论文电子稿以Word格式编辑后发E-mail至:,并注明稿件所属专业,以便于论文评审;文责自负。我们收到每篇稿件后,将及时给作者邮件回复。会议获奖论文推荐在《中国药学杂志》、《药学学报》、《中国中药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等学会主办期刊发表。⑤征文截止日期:2014年5月9日。
工商明电〔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期,一些商家、互联网站借中秋国庆消费旺季,推销高档月饼、烟、酒等高价时令礼品,宣扬奢靡之风、送礼文化、集团消费,助长了享乐主义的不正之风,破坏了党风政风,为违规购买赠送节礼、违规发放福利等现象提供了土壤。为了防止“”问题反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引导树立理性消费观念,遏制社会不良风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综合运用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好节日市场秩序,同时为持续遏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提供保障。
二、依法加强广告监测监管。要加强两节期间等重要时间节点的广告市场监测检查工作,以月饼、烟酒等高价时令礼品为重点,强化广告监测。对含有宣扬奢靡之风、送礼文化等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内容的广告,要立即责令媒体停止,及时约谈广告主和广告者,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切实开展消费警示和教育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两节”期间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积极调解消费纠纷,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要强化12315数据分析利用,依法按规定有关购物、服务、旅游等方面的提示和警示信息,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重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对消费的教育引导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和倡导绿色、理性、文明和科学的消费理念,正确引导消费。
四、突出对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要以落实新消法、新广告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重点,切实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要加大对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并曝光各类虚假宣传、不正当有奖销售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及时网络购物消费警示。
五、认真做好两节各类市场监管工作。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违法问题易发多发的商品作为重点,加大对烟酒、家电、日用品等重点商品整治检查强度,加强对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市场的随机抽查密度,依法严厉查处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消费品等领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六、及时报送重大事项和信息。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值班管理,安排足够力量在岗值班,严格落实岗位职责,确保节日期间工作正常运转。要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做好紧急情况应对的准备工作,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请示报告。重大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新《条例》对农村生育政策作了重大调整,并对原《条例》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修改。为确保调整和修改后的政策能够顺利实施,现将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的请示
全文
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我市实施新《条例》的办法尚未颁布,为保证新《条例》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如下:
一、我市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凡与新《条例》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新《条例》为准。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计划生育部门对过去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要抓紧清理和修改,制定新《条例》的各项配套规定。
二、新《条例》公布前违反计划生育,已按原《条例》或《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执行完毕的,继续执行。尚未作出处理的,在1998年12月31日前能自觉申报,接受处理,并落实节育措施的,按原《条例》或《办法》处理。因本人责任未能在1998年12月31日前处理的,一律按新《条例》规定处理。
三、在新《条例》公布前,一孩生育指标和一孩生育证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四、非农业人口特殊情况的二孩生育指标和二孩生育证(以下简称“二孩生育证书”)已经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继续有效。
五、农业人口过去在生育一个女孩后,按生育政策规定,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由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重新审核,并加盖计划生育证件专用章后继续有效。
六、农业人口育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和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原已领取二孩生育证书的,应在1998年10月28日前到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或街计划生育办公室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孕检。
孕检诊断为已怀孕的,应在作出诊断结果后3日内到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复查,复查结果一致的,经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盖章后,可以生育。本人自愿采取补救措施不再生育的,按新《条例》的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复查结果不一致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孕检结果为未孕的,应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即落实节育措施。如对孕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作出孕检结果后3日内到区、县级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或区、县级市计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复查;仍有异议的,应在作出复诊结果后5日内到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孕检,属本人责任的,视为未孕,收回二孩生育证书,并落实节育措施。
七、原已发放的农业人口(包括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的)二孩生育证书,凡未按本意见第五、六条规定审核盖章的,一律无效;坚持怀孕第二胎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
孕检时已怀孕,后发生流产的,应收回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为防止弄虚作假,虽持有已审核的二孩生育证书,但预产期超过1999年8月31日而无特殊原因的,按计划外怀孕处理。1999年8月31日后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处理。
八、农业人口中原已签订的有关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第九条6种情况的,以及女方一方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九条前5种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凡不符合的,合同书自动失效,应交回合同书,退还原合同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和原《办法》规定,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1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并退回保证金。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节育措施。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执行省的规定,按省的统一口径,不得乱开口子。对收回指标和退还原合同保证金的对象不予经济补偿。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的统一规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好衔接过渡中的政策性问题,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各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新《条例》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迅速通知有关育龄夫妻,按本意见的要求,完成孕检和生育审核工作。审核后可生育的夫妻名单,应在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