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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核算须遵循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税法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交纳的税额。两者基于不同的目的与原则,对同一经济事项的认定结果也有所不同。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收入的确认标准是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而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其中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标准在多数情况下,与相关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标准是一致的。有出入的主要体现在下列两条: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果估计销售价款不是很可能收回,即使收入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在确认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须结合以往与买方商业往来的经验以及目前反映买方支付能力的相关信息等因素综合分析。
企业采用赊销或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时,通常情况下,企业销售的商品只要符合合同要求,发出货物并将发票交付买方,买方承诺近期付款,或与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表明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此时应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应收债权。如果以后由于购货方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无法收回该应收债权时,不调整对该项业务销售确认的处理,而是通过提取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的方法处理。
如果企业在与买方商业往来的历史中,买方有不良信誉纪录,或买方虽然商业信誉良好,但在销售时却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或在涉税案件中资金被冻结等,近期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会出现与销售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可能情况发生,则不应确认收入。
(二)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加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通常情况下,开出商品销售发票并交付商品后,可以确认为该售出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了购货方。
但是对于企业发生的自产自用情况,例如将自产的商品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专项工程或职工福利等方面,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发生转移,或者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但这种转移不是通过交易行为发生的。以上行为通常也不须开据商品销售发票。此种行为按新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确认为收入。
二、相关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
(一)增值税法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具体规定不同。其中:
1.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本企业的基建工程等非应增值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部门按下列顺序确定企业的销售收入额: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对于制造企业指的是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增值税法统一规定为10%。
(二)所得税关于收入确认的法律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在按照所得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时,与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依据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与费用与所得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所得税法的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所得税法中关于确定收入总额时特殊情况的税务处理中规定“纳税人在基建工程、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应作为收入处理”。
三、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与相关税法的协调处理
(一)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同时执行相关税法
企业售出商品,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不流入企业。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角度,不符合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的条件,不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新准则增设了“发出商品”会计科目。“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例如,假设AB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5月10日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W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5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增值税税额为85,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300,000元。ABC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知晓W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很可能收不回款项。但是与W公司合作历史较长,W公司是ABC公司重要的销售客户,为了维持与W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BC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1.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
本例中,由于W公司资金流转发生困难,ABC公司很可能收不回款项,也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不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为此ABC公司在发出商品且与银行办妥委托收款手续后,不能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应将销售商品的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依据新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ABC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300,000
贷:库存商品300,000
2.根据增值税法的账务处理
因为ABC公司就该项销售业务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增值税税法的角度已经确认为销售收入,发生了纳税义务,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依据增值税税法,ABC公司继续进行销项税确认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W公司8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85,000
如果销售该批商品没有开出销售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必作此项分录。但就本例来说,销售方ABC公司如果不开销售凭证,则不符合银行结算办法管理规定中关于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条件,也不能采取委托银行收款这种结算方式。
3.根据所得税法的账务处理
所得税中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标准为权责发生制。假定在本会计期间W公司的经营状况没有明显好转,W公司没有许诺近期付款,则ABC公司就该项销售业务还不能确认收入。而按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其成本为当期准予扣除项目,按其差额当期缴纳所得税。当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与成本之差,即:
500,000-300,000=200,000元
假定本会计期间的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当期应交所得税增加数额:
200,000×33%=66,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6,000
4.本例后续处理
假定2007年12月W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并向ABC公司承诺近期付款,则ABC公司在W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W公司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5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
贷:发出商品300,000
同时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6,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66,000
假定ABC公司于2008年2月5日收到W公司的上述款项,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585,000
贷:应收账款——W公司585,000
(二)直接执行税法
对于企业自产自用商品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协调,应直接执行税法。
例如,某家用电器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2月10日将新研制的一款数码相机作为福利发给本企业职工。本次发出数码相机200台,每台生产成本800元。
1.根据增值税法的账务处理
纳税人当月和最近时期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纪录,按照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规定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认销售额。
该数码相机的组成计税价格:
800×(1+10%)=880元
按增值税法规定确认该数码相机的销售收入额:
880×200=176,000元
销项税:
176,000×17%=29,920元
同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正确体现该经济事项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5,920
贷:主营业务收入——数码相机17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9,92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数码相机(800×200)160,000
贷:库存商品——数码相机160,000
而不能处理成: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800×200)160,000
贷:库存商品——数码相机160,000
此项处理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属于偷逃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与教育附加费的行为。
2.按所得税法的账务处理
假定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此经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76,000-160,000=16,000元
此经济事项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为:
16,000×33%=5,280元
该事项导致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广告收入确认;应用分析
2017年7月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经由财政部统一对外,其中规定非上市企业必须从2021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该准则。新标准规定以控制权转移取代原有的收入规则的以风险报酬转移为收入确认的重要依据,同时,准则中还明确了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为进一步规范收入确认和计量奠定基础。随着主流媒体迭代和发展,传统电视广告业态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媒介传播渠道、内容和方式的多样化,使得作为收入主要来源的以广播电视为代表的传统媒体的广告收入的核算日趋复杂,在2021年广电媒体行业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的背景下,传统电视媒体广告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何对这些业务做出规范处理成为实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基本要求
新收入准则规定收入确认采用“五步法”模型,其步骤为:第一,识别合同。识别合同就是解决合同成立与合同独立的问题。如果合同关注资产的转移,以控制权的转移为依据,经双方确认、权利和义务清晰,支付条件和可收回对价明确,同时具有商业实质,则可判定合同成立,反之则不成立。辨别合同是否独立,则主要在于区别合同是合并还是变更。合同合并指企业与同一客户先后订立多份合同只为实现一个共同目的,并且合同价格相互关联。合同变更则是要区别变更后是应当作为一份还是多份,操作时是按老合同执行还是新合同。第二,确定合同中的各种履约义务。确定单项履约义务的关键点在于合同中的某项承诺是否可以清晰地与其他承诺相互区别开,如果可以则说明该项义务应当可以被区别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看待。以此类推,合同有几个不同之处,即合同包含几个单独的履行义务。第三,确定交易价格。根据新准则确定的交易价格应考虑合同变量对价、主要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最后调整交易价格确定收入。第四,将交易价格分配到合同中的各种履行义务中。基于上述步骤,这一步的关键就是根据单个售价的比例或是打包出售时单独部分占比将合同价格分配到各个履约部分中。第五,实际执行时确认收入。在明确好每个单独履约义务的价格后,就需要在实际履约时确认收入了,根据新准则的要求,收入确认方法分为“时间段确认”和“时间点确认”,前者是基于某一时段内的业绩进度,分段确认;后者是在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的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二、电视广告收入确认面临的问题
(一)实际广告收入难以精确确定
传统电视广告中的4A广告年度投播通常签订的是框架协议,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合同金额和具体执行信息。这就往往会导致广告收入确认的延迟和不精确。尤其当广告订单发生临时调整时,由于双方确认过程繁琐,财务与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沟通不及时等,往往会导致财务信息滞后,财务拿到的原始订单上的广告金额可能并不是最终确认的金额,这些情况的出现难免会导致广告收入的误入,影响收入确认的准确性。此外,因合同中广告没有标明具体播出时间,按照新标准被认定为(广告时段)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综上所述,只能依据每次播出前下达的媒介订单(详细列示了播出时段、播出内容等信息)锁定具体的时段和播出金额,经客户确认后作为商品控制权转移的凭证,确认广告收入。框架合同和正式媒体订单构成了一揽子交易的本质,合并为同一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广告播出订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广告收入确认的精确程度。
(二)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难以界定
电视广告常常采用的是“套餐经营”的方案,即在广告期内,客户可选择多个不同单价的时段进行组合播出,以达到持续的广告效果。这样的方案直接影响到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难以区分界定,过去往往是作为一揽子交易,按照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处理方式确认收入,既增加了财务风险,也与收入准则相悖。例如:套餐广告类型包含15秒和30秒的组合硬广方式,为了增加客户黏度,现在还会加入少部分新媒体(如:微信公众号)推送等组合播出形式,合同往往会将各种播出形式组合,和客户确认最终确定一个合同金额总价。但是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不同秒数的硬广,按次数计量的新媒体推送应当被作为三种不同类型的单项履约义务分别区别对待。
(三)收入确认的时点不确定
传统电视广告收入确认存在财务与业务分离,这也就直接导致了部分存在广告补点,赠播等形式的广告收入确认的时点存在不确定,直接影响广告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收入虚增的风险。新的收入标准明确规定了在某一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要求。传统电视广告订单通常在一段时间内衡量播出情况,在一段时期内确认履行义务,但是其中对于类似具有收视率保点计价CPRP的广告则应以“某一时点”确认广告收入,只有达到了约定收视率保点数才算满足约定履约义务。只有在达到了合同约定的收视点或者是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赠送播出后,才可以按完成的时点确认收入。
(四)广告出现的时间界定困难
随着传播媒介的不断拓宽,“两微一博”的新媒体方式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到传统电视广告的整合营销当中。互联网上的广告形式不像传统电视广告有明确的媒介订单可以直接一目了然。新媒体形式的广告往往会与活动、节目等项目结合,品牌线上的推广很难精准界定广告出现在公众面前的时间,这也就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广告收入的确定,企业应收账款的统计等,给企业后续经营管理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三、电视广告收入确认的建议
(一)及时更新广告财务管理系统
当前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了财务系统的自主开发和使用,其中有些企业更是已经提前实现了财务信息共享系统。集中、科学的系统化管理是广告财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应不断地更新和优化广告财务管理系统,以此来更好地贴合不断变化的会计准则和广告市场变化的需求。通过系统更新升级来解决实际广告收入难以精确确定的问题。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在优化时要将最新的会计政策与前段业务最新信息融合,实际操作中应该重新梳理优化电视广告播出从下单、排期直至播出的财务管理流程。让财务管理工作能在前段进行干预和知晓,对于补播、赠播等的情况能够通过系统实现相关业务信息的及时共享,财务可以通过系统主动并且及时获得,而不是仅仅依靠传统人工交接的信息传递方式,借此提高电视广告业务板块中财务人员及时、真实、准确地核算能力。
(二)强化专业知识培训
新准则更强调财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专业判断力。为了避免由于财务人员对准则不熟悉而造成会计处理方面出现问题,企业应当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一方面,对企业业务财务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以便于财务人员能够不断充实和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业务能力,对于收入确认的时点把握更加精准;另一方面,企业对财务人员应在制度上做出相应的激励措施,可以从制度和奖励方面,促使财务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增强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保证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奠定坚实基础。激励财务人员跨领域合作,尽量能在广告刊例价格的制定和合同内容签订时给予经营部门和相关法务部门提供专业知识指导,力争做到在合同中明确区分各个单项履约义务,未雨绸缪,以此为依据,避免后续各项业务混淆难以区分计量,违背新准则要求。
(三)优化合同管理
新收入准则具体实施中的第一步是确认签订的合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与相关部门提前交流沟通,根据新准则对企业的广告合同模板、签订条款细则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将合同的签订与会计准则、核算要求相结合。通过规范合同的订立,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尽力做到在广告合同中区分各个单项履约义务,对广告播出的时间,刊例,折扣,赠播,补播等事项应明码标价,以避免因不明确的合同协议而引起的后续争议。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参照之前要求在实际管理中做好前期广告合同审核工作以及中后期逐步落实合同的实施状况与收入确认相一致的跟踪与管理。
(四)加强财务与业务部门的沟通
各种新媒体广告形式的出现丰富了传播媒介和内容,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广告出现的时间不统一和变化多端。广告财务管理特殊性在与它不是单纯的会计处理,它还涉及业务处理。广告财务工作人员不单单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计量,还要保持与业务部门的及时沟通,以便于第一时间知晓和获悉前段业务端口的信息变化,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可靠。同时企业应该加强收入确认的风险把控,让财务人员参与到广告合同和订单的审核管理中,对于广告合同内容的执行情况及时更新,企业应当重视财务人员的前段干预和把控。
四、结束语
目前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在电视广告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存在不确定性。新的收入标准是基于收入合同,对交易各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给予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保护。在此基础上,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提前制定计划,加强流程管理、强化专业人员的培训、优化企业财务系统,在此基础上让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更加规范。这将有力地推动广播电视广告业务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对传媒业的蓬勃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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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收入准则 征求意见稿 对比 建议
一、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收入是会计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准则也是会计的重要准则。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国际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基本框架为总则、确认、计量、合同成本、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列报、衔接规定、附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我国2006年颁布的现行CAS 14(五章十九条)和现行的CAS 15(六章二十八条)的规定,变化较大。首先是准则制定的理念从“收入费用观”变为了“资产负债观”,即由规则导向型的收入费用观变为了原则导向型的资产负债观;其次是准则的框架变为了财务报告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基本环节;再次是收入确认标准以控制权的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最后是以合同价格为基础确认收入代替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收入。由于这四个重要方面的变化,导致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相比现行的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产生一系列的变化,具体列表分析见下页表1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与CAS 14、CAS 15的部分内容对比。
二、对现阶段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
准则制定委员会应继续就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根据我国的国情,向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工作者、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交易委员会、国资委等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继续进行充分调研,考察原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准则的顺利实施。
(二)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
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已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要继续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就要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以及实施情况,使得收入准则修订后能顺利实施,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施情况,不断完善我国收入准则的修订,将准则的应用指南等一并归入准则。
(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应积极应对收入准则的变化
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要认真研读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评估准则对具体行业的影响,积极应对。具体地说,企业要进行新修订准则与原准则对行业的影响对比分析,可以鼓励部分企业提前实施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认真总结实施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积极反馈给准则制定委员会,以利于准则制定委员会充分掌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收入准则的修订。
(四)税法的修订与完善
毫无疑问,随着新修订收入准则的实施,税法的相关条款不能滞后于准则的修订,税法的相关条款要不断跟进、完善,以利于税务人员实际操作,防止税源流失,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税务理论和实务工作者要积极反映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利于税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
(五)会计人员提前认真学习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无疑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密切关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与实施,积极学习我国会计准则,认真执行会计准则,将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积极反映,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准则制定委员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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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学关于销售收入实现和确认的理论
(一)经济学关于销售收入实现的层次
销售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销售收入的获得过程是商品价值形成、增值和实现过程的统一。“销售收入的实现过程” 与 “销售收入的实现”在经济学上是有差别的。实现过程是指企业投入货币资金购买原材料,论文通过生产过程将其转变为产品;企业为产品寻找市场和用户,进行营销;发送产品完成销售并取得债权,直到最终收到货款的全过程。只要销售收入尚未到达终点,销售收入就仍然处于实现过程之中。只有当销售收入实现过程到达终点(即收回全部货款),才是真正的销售收入的实现。
由于销售收入的获得是一个过程,因此,销售收入在获取过程中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处于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指产品尚未发出,市场交换行为没有发生之前的销售收入。(2)处于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指市场交换行为已经发生,并己获得了索取货款权利的销售收入。(3)处于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指真正获得了货币资金的销售收入。经济活动完成程度的不同,体现了销售收入成熟程度的不同,也就是销售收入质量的高低。将货币资本的循环过程与销售收入的实现过程结合起来,我们不难发现并体会到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过程贯穿于企业资本循环过程之中。其中,处于最终的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成熟程度最高,它是经济活动完成的最终表现;处于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还需要完成收帐活动才能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处于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还需要完成必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才能被转化为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质量就是指某种存在形态的销售收入与它在经济上得以最终实现之间的联系程度。
(二)经济学关于收入的确认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当销售收入在其刚刚形成(产品完成)时,由于其质量层次低,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与它在经济上的最终实现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在这时我们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确认与计量,而使其仍然以成本的形态存在着。当销售收入质量提高到一定的层会计毕业论文次,伴随于产品价值的不断增值,以及各种后续费用的明晰化和风险的弱化,这时我们就有必要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销售收入形态的变化及其成熟程度由低到高的过程为:产品形态销售收入一债权形态销售收入一货币形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所体现的经营成果不仅表现在数量的大小,同样也体现在质量的高低上。因此,销售收入的确认不仅要确认数量,同时也需要确认其质量,其质和量必须同时并重。销售收入的确认,是指将处于某种存在形态和某种质量层次的销售收入在账簿中加以记录及在财务报告加以反映和披露的财务行为。人们常用“实现原则”来决定应确认的销售收入。经济学意义上的“实现”,就是指经济上的“真正实现”,即只有当货币资金真正完成了它的整个循环过程,才被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商品变为货币资金时被确认的销售收入叫做“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
二、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的实现和确认的理论,以及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的启示
(一)会计学的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确认在会计信息系统特别是在收益信息系统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目标和会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批评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报表提供者利用收入确认进行利润操纵和报表粉饰。传统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在会计理论上称为收入实现原则或收入确认原则,它是基于20世纪 50 年代以前的经济环境,它与经济学关于收入确认的理论是一致的。
在当时的环境下,毕业论文经济活动极为单一,绝大部分市场交易是钱货两清的一次性买卖行为。或者说,交易要么不发生,要么就一次性发生完成,与交易对象(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也是一次性完成的,这样收入实现的时点比较容易甄别、确定。因此,传统收入实现原则强调,只有在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且收入是己实现(收到现金) 或可实现 (有收取现金的法定权利)时,才在账面上确认收入。
当时,国际上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规定,对收入的确认除了必须符合确认的一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外,还应满足:已实现或可实现;己取得;收益过程基本完成。20 世纪 50 年代起,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步伐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就不断创新各种为顾客降低风险的交易活动,如分期收款销售、售后回购、售后回租、期权期货等。在交易创新下,各项活动很少是一次,大部分交易活动都持续一个较长的时间段,甚至商品的交付、货款的清收也是逐期的,不再像传统交易下者的风险提高。这样,传统的收入实现原则难以合理地反映现实经济活动,会计界开始提出新收入和交易活动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而易于辨认。
同时,购买者承担的风险降低,而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标准。1982 年颁布和 1993 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8 号———收入》认为会计学意义上的“实现”,也就是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即销售已经形成,并满足了一定的确认条件:(1)如产品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销售方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者;(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就可以而且应该被确认为销售收入,而不论它在经济上是否己得到了真正的实现。用这种观点确认的销售收入,我们可以把它称作“已确认的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会计学上 “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分为两种类型收入:一种是“可实现的销售收入”,包括债权形态和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另一种是“已实现的收入”,指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从销售收入质量的角度来讲,“可实现的销售收入”是一种在会计
--> 上予以确认,但在经济学上还未真正实现的收入。它的质量层次低于“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会计学关于收入的确认,其优点在于:可以全面、及时、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缺点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成为具有不同质量层次销售收入的混合体;重视了销售收入的数量,忽视了其质量,从而影响了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就已确认的销售收入来计算本期损益,必然要超前交纳税金,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还有可能会虚增销售收入。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规格有问题,发生销售退货,这时该笔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就构成了虚增的销售收入,依据它去计算公司损益,就会虚增利润;即使没有退货,上述收入不是虚增的销售收入,在未到达“已实现的销售收入”的层次时,依据它计算本期损益也会导致公司利润超前体现。
(二)经济学相关理论对会计收入确认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依据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对于销售收入的数量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对于质量的把握则更多是依靠会计人员对经济事项的职业判断,而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又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难免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笔者认为,通过经济学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较为谨慎,对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启发性:会计人员有必要对销售收入的质量层次进行区分,以求更为客观、贴切地刻画和表现企业经营的原貌。具体的改进操作方法为: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总账账户下增设两个二级账户,即“己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可实现的销售收入”,用以分别核算上述两个质基层次的销售收入,并同时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真实、全面、及时地提供销售收入的信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科学性。
三、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方法以及方法的改进
(一)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方法
收入确认的核心问题是收入何时确认的问题,解决收入何时确认的一个前提是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基础,对此通常有两种选择:1.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足以现金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以现金付出为标准确认费用。在收付实现制下,所有收到的现金都作为本期收入,所有现金支出都作为本期费用。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纯粹的收付实现制是不存在的,实际应用的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即在遵循按现金收入来确认收入,现金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支出来确认费用的总体原则之下,对其它一些事项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加以确认。2.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与否作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是现代财务会计的三大支柱之一,正因为有了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确认中大量的应收、应付、预提、待摊项目才会存在,大量的估计判断程序才能得到应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的基础,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现代财务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
(二)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确认方法的改进
摘要:从f个方面阐述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改革与创新的途径,包括构建适应知识经济要求的会计模式和规范体系,更新会计原则,尽快将人力资源会计纳入财务会会计毕业论文 计系统,修改无形资产的相关内容,研究和引入新的计量手段,变革财务报告以增强及时性与充分性,加快会计人才培养以提高会计电算化水平。
关键词:知识经济;会计模式;改革;创新;人力资源;无形资产
“知识经济”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ijk9)于llb年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中首次使用,并将其定义为“建立在知识和经验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的经济。”今天的经济发展,已从劳动经济阶段、自然资源经济阶段向智力经济阶段发展。西方古典经济学家曾认为,最基本的经济要素是土地、资本和劳动,而现代经济学家已经把人力资源作为现代经济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甚至成为一个决定性的要素。尤其是进入世纪以来,全球经济运行越来越明显地表现为:传统产业的发展速度明显放慢,以高科技为代表的新兴行业则以几何级数呈爆发性的扩张,取代传统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知识经济社会的到来,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给相关的学科和工作产生了影响,会计也不例外。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我们必须从会计理念、理论和实践各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创新,以从容应对知识经济带来的影响和挑战。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条件下会计改革与创新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构建适应知识经济要求的会计模式和规范体系现有会计模式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已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因此,会计理论必须尽快研究新的会计模式。新型会计模式的建立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工程,要求按照知识经济全球化、网络化的客观规律,对会计模式的各个组成要素赋予新的含义,建立统一的以会计准则为核心内容的会计规范体系。在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进程中,应全面分析中国与西方国家会计环境的差异,特别是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向n$i规则看齐,充分参考和借鉴国际会计组织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内容,使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并且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滞后于实践的现状,应该分轻重缓急。对于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所需了解的会计要素核算的相关准则,如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的存货、金融工具以及保险、通讯、汽车制造业的会计准则应优先加快制定。"更新会计原则
更新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历史成本因其客观、可验证、易取得的特性,在传统会计中长期处于“一统天下”的局面。但在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为主要资源,依靠发达的科学技术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决定条件,如按历史成本计价,往往会低估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在市场瞬息万变,风险和收益都呈极大化趋势下,将历史性会计信息用于决策时,往往有“事过境迁”之感。历史成本虽存在较大的缺陷,但并不是说在知识经济时代应放弃历史成本计价,而是应根据未来会计中的决策需要,采取多重计量手段。
更新收入确认原则。传统的收入确认原则是营业收入或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其弊端在于:收益揭示不完整,影响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真实盈利能力的判断。企业收益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资产置存收益,是指由于置存资产尚未实现的收益;第二类为营业收益,是指销售资产所获得的收益。传统会计不承认未实现的置存收益。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生产的产品是知识密集型产品,知识产品相对于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产品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忽略其置存收益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整体评价。因而,在知识经济下,收入确认不仅应包括营业收入的确认,还应包括资产置存收益的确认。
(c)更新费用配比原则。配比概念是传统会计理论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配比要求在收入和费用之间能有一种合理的关系,但是很多费用和收入之间却很难找到这样的关系,通常只能是依据一种假定的关系而进行,结果会丧失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在配比原则下,费用是在其支出的效用真正发挥作用时而非相关现金的支出时予以确认的,这会使计算出来的净收益与企业实际资金运动过程不尽相同,不利于信息使用者预计、比较和评估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信息技术用于会计后,由于计算机的快速、高效、计算成本低等特点,通过提供多元化会计信息,原有缺陷则可弥补。会计系统可以同时提供并分别采用各种费用分配方法的会计信息,以便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在知识经济时代,费用与收入配比已不是确认费用的唯一标准,费用确认标准将趋向多元化。
(d)更新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权责发生制原则也受到挑战。主要表现在:首先,权责发生制不利于反映企业本期现金流量信息,而现金流量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财务数据。其次,权责发生制下所确定的会计收益中包括许多非现金的应计和递延因素,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依赖于人们未经证明的假定,不能真实、可靠地反映企业经营业绩。与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一样,在知识经济时代,权责发生制也不会消失,而与现金收付制同时存在于知识经济会计模式中。
(f)更新充分披露原则。充分披露原则是指企业在公布主要会计报表、补充报表、附注,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对未来营业状况的预测时,必须全面、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财务数据。在传统会计下,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充分披露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经济环境的复杂化和经济风险的加剧,充分披露将成为未来会计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现代信息技术的强大功能和低廉成本,使会计可以既有货币性计量,又有非货币性计量;既有定期报告,又有实时报告。通过多元化信息的提供,可满足不同用户的个性化需要。
g应尽快将人力资源会计纳入财务会计系统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已有gh多年,由于涉及到经济理论、会计理论以及计量等一些“禁区”问题,它仍然未纳入财务会计系统。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劳动主体是智力劳动,智力劳动的知识价值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应是该时代财务会计的重要内容。此外,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知识资本的时间、空间范围将比财务资本宽广得多,财务会计要跟上这种要求,就必须拓宽自己的视野,把知识资本延伸到企业外部范围的内容都纳入核算的范围(如环境报告等)。
人力资源应纳入现代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人力资源从本质上看,它是企业的资产,从会计对象上看,资金运动过程包括资金的投入、耗费、收回、退出。企业必须投入一定数量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人力资源才能使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所以它作为企业一项长期资产,成为现代企业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
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的核算方法。目前,虽然有一些诸如“人力资产”“人力资源摊销”“人力资本”等账户,但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正式运行,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其账户体系。确定人力资源成本和价值计量模式。人力资产与其他资产相比有其特殊性,很难将其确定在某种计量模式上,而应该是多种计量模式的有机结合,即应是精确性计量(历史成本模式)和模糊性计量(经济价值法)的结合。
i修改无
--> 形资产的相关内容
灵活界定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的比例。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是现代企业的通常做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是允许用无形资产投资的。但我国年底颁布的、年k月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对企业吸收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企业吸收无形资产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h l,如果技术含量较高超过"h l的,要经审批部门批准,最高不超过gh l。而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资产投入为主的经济,知识经济在资源配置上以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为第一要素,企业别是高科技企业,仍然维持"h l m gh l的无形资产比例已不能满足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拓展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传统会计核算中,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称权、商誉。而在知识经济条件下,要求我们充分认识知识成为生产力要素的主要成分后所引发的一系列新概念、新法律、新变革,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拓展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把人的智力、知识作为一项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因为人的智力、知识符合无形资产的概念要求:不存在物质实体;可以在较长时期内为企业提供经济效益;所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拓展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对于我们转变观念、重视科学知识、重视人的智力要素,进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有重大意义的。
f研究和引入新的计量手段知识经济时代会计计量重心要从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从财务资源转向知识资源,其中最大障碍就是会计计量问题。传统的计量手段已不适应知识经济要求,因而在计量手段上需要革命性的变化,在会计系统中引入多种计量手段,因不同会计事项性质而选择不同计量手段,应是一条可取之道。多元化的社会由五彩缤纷的事物组成,强调独一无二的计量手段只能使会计陷入困境。
一、经济学关于销售收入实现和确认的理论
(一)经济学关于销售收入实现的层次
销售收入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销售收入的获得过程是商品价值形成、增值和实现过程的统一。“销售收入的实现过程” 与 “销售收入的实现”在经济学上是有差别的。实现过程是指企业投入货币资金购买原材料,通过生产过程将其转变为产品;企业为产品寻找市场和用户,进行营销;发送产品完成销售并取得债权,直到最终收到货款的全过程。只要销售收入尚未到达终点,销售收入就仍然处于实现过程之中。只有当销售收入实现过程到达终点(即收回全部货款),才是真正的销售收入的实现。
由于销售收入的获得是一个过程,因此,销售收入在获取过程中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处于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指产品尚未发出,市场交换行为没有发生之前的销售收入。(2)处于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指市场交换行为已经发生,并己获得了索取货款权利的销售收入。(3)处于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指真正获得了货币资金的销售收入。经济活动完成程度的不同,体现了销售收入成熟程度的不同,也就是销售收入质量的高低。将货币资本的循环过程与销售收入的实现过程结合起来,我们不难发现并体会到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过程贯穿于企业资本循环过程之中。其中,处于最终的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成熟程度最高,它是经济活动完成的最终表现;处于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还需要完成收帐活动才能转化为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处于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还需要完成必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才能被转化为债权形态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质量就是指某种存在形态的销售收入与它在经济上得以最终实现之间的联系程度。
(二)经济学关于收入的确认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当销售收入在其刚刚形成(产品完成)时,由于其质量层次低,存在着较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与它在经济上的最终实现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在这时我们没有必要对其进行确认与计量,而使其仍然以成本的形态存在着。当销售收入质量提高到一定的层会计毕业论文次,伴随于产品价值的不断增值,以及各种后续费用的明晰化和风险的弱化,这时我们就有必要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计量。销售收入形态的变化及其成熟程度由低到高的过程为:产品形态销售收入一债权形态销售收入一货币形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所体现的经营成果不仅表现在数量的大小,同样也体现在质量的高低上。因此,销售收入的确认不仅要确认数量,同时也需要确认其质量,其质和量必须同时并重。销售收入的确认,是指将处于某种存在形态和某种质量层次的销售收入在账簿中加以记录及在财务报告加以反映和披露的财务行为。人们常用“实现原则”来决定应确认的销售收入。经济学意义上的“实现”,就是指经济上的“真正实现”,即只有当货币资金真正完成了它的整个循环过程,才被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商品变为货币资金时被确认的销售收入叫做“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
二、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的实现和确认的理论,以及经济学的相关理论的启示
(一)会计学的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确认在会计信息系统特别是在收益信息系统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企业目标和会计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当前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批评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报表提供者利用收入确认进行利润操纵和报表粉饰。传统会计的收入确认标准在会计理论上称为收入实现原则或收入确认原则,它是基于20世纪 50 年代以前的经济环境,它与经济学关于收入确认的理论是一致的。
在当时的环境下,毕业论文经济活动极为单一,绝大部分市场交易是钱货两清的一次性买卖行为。或者说,交易要么不发生,要么就一次性发生完成,与交易对象(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也是一次性完成的,这样收入实现的时点比较容易甄别、确定。因此,传统收入实现原则强调,只有在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完成、且收入是己实现(收到现金) 或可实现 (有收取现金的法定权利)时,才在账面上确认收入。
当时,国际上对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规定,对收入的确认除了必须符合确认的一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外,还应满足:已实现或可实现;己取得;收益过程基本完成。20 世纪 50 年代起,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步伐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就不断创新各种为顾客降低风险的交易活动,如分期收款销售、售后回购、售后回租、期权期货等。在交易创新下,各项活动很少是一次性行为,大部分交易活动都持续一个较长的时间段,甚至商品的交付、货款的清收也是逐期的,不再像传统交易下者的风险提高。这样,传统的收入实现原则难以合理地反映现实经济活动,会计界开始提出新收入和交易活动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而易于辨认。
同时,购买者承担的风险降低,而商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标准。1982 年颁布和 1993 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8 号———收入》认为会计学意义上的“实现”,也就是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即销售已经形成,并满足了一定的确认条件:(1)如产品已经交付,劳务已经提供,销售方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者;(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就可以而且应该被确认为销售收入,而不论它在经济上是否己得到了真正的实现。用这种观点确认的销售收入,我们可以把它称作“已确认的销售收入”。
由此可见,会计学上 “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分为两种类型收入:一种是“可实现的销售收入”,包括债权形态和产品形态的销售收入;另一种是“已实现的收入”,指货币形态的销售收入。从销售收入质量的角度来讲,“可实现的销售收入”是一种在会计
--> 上予以确认,但在经济学上还未真正实现的收入。它的质量层次低于“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会计学关于收入的确认,其优点在于:可以全面、及时、公正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缺点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成为具有不同质量层次销售收入的混合体;重视了销售收入的数量,忽视了其质量,从而影响了对企业业绩的正确评价。就已确认的销售收入来计算本期损益,必然要超前交纳税金,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还有可能会虚增销售收入。如果公司销售的产品质量、规格有问题,发生销售退货,这时该笔已确认的销售收入就构成了虚增的销售收入,依据它去计算公司损益,就会虚增利润;即使没有退货,上述收入不是虚增的销售收入,在未到达“已实现的销售收入”的层次时,依据它计算本期损益也会导致公司利润超前体现。
(二)经济学相关理论对会计收入确认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依据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对于销售收入的数量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对于质量的把握则更多是依靠会计人员对经济事项的职业判断,而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标准又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难免会带有较强的主观性。笔者认为,通过经济学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较为谨慎,对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启发性:会计人员有必要对销售收入的质量层次进行区分,以求更为客观、贴切地刻画和表现企业经营的原貌。具体的改进操作方法为: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总账账户下增设两个二级账户,即“己实现的销售收入”和“可实现的销售收入”,用以分别核算上述两个质基层次的销售收入,并同时在会计报表中列示。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真实、全面、及时地提供销售收入的信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科学性。
三、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方法以及方法的改进
(一)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方法
收入确认的核心问题是收入何时确认的问题,解决收入何时确认的一个前提是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基础,对此通常有两种选择:1.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足以现金收到为标准来确认收入,以现金付出为标准确认费用。在收付实现制下,所有收到的现金都作为本期收入,所有现金支出都作为本期费用。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纯粹的收付实现制是不存在的,实际应用的是一种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即在遵循按现金收入来确认收入,现金会计专业毕业论文支出来确认费用的总体原则之下,对其它一些事项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加以确认。2.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与否作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是现代财务会计的三大支柱之一,正因为有了权责发生制,收入和费用确认中大量的应收、应付、预提、待摊项目才会存在,大量的估计判断程序才能得到应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的基础,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现代财务会计确认的基本原则。
(二)会计学中关于收入确认方法的改进
这样一来,对被并购的股东、期权持有人及投资者来说虽是好消息,可以轻松套现,但对于员工来说,则是坏消息。很快员工会发现自己处于一个极度缺氧的官僚环境中,那些初创公司的客户,最终也在困惑中不得不结束合作,抑或被遗弃成为孤儿。而从收购公司的角度看,这一切本来就是那么顺理成章,这也正是他们所追求的,加强核心优势―获得新产品、进入新市场或新区域、市场份额的增加、业绩增长的速度都远远超过单纯的自然增长以及经济规模的增长速度―这些确实很难实现。
笔者曾参与过多次并购交易,担任不同的角色。笔者曾将自己创立的公司卖给上市公司,也曾作为买方并购其他公司;曾担任过企业的管理层、董事会的董事,或作为收购业务的顾问。这些交易,有些非常出色,有些则业绩平平,当然也不乏有一些灭顶之灾的交易。鉴于笔者历任并购交易中的各种角色,以下总结的是六大关键要素―为什么并购交易无法成功,你又能做些什么呢?
1.错误判断企业战略的匹配度
如果被收购的业务距离母公司的核心业务差距过大,交易往往达不到预期。例如,公司销售给其商业客户的产品服务主要是通过产品目录和互联网销售,他们对于直销公司的并购就应该非常谨慎,尽管广义地说,他们的产品属于相同的行业。同样,如果公司的传统优势在于销售产品给商业客户,那么他们在进军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业务之前,必须三思而后行。
咨询公司如果需要收购某家软件公司,通常他们会基于这样的基本理论―母公司的客户需要使用该类型的软件应用,并且这家软件公司的产品覆盖领域也正是咨询公司所擅长的行业。尽管如此,他们最终会发现,销售B2B应用与管理咨询服务从性质到方式完全不同。一个真实可靠的收购前审计会则提供了必要的答案:不要逾越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要判断目标公司是否符合你的战略、你的运营模式,以及你的分销渠道。
2.交易结构或支付价格错误
我们都很清楚,如果收购方处于竞购环境,往往陷于支付过多的被动局面,必然很难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率。为了保护自己,一些收购企业通常会对于支付结构作出一定调整:收购总金额的一半或更多,会基于未来业绩实现的程度来计算。意想不到的是,这种安排可能会对收购公司适得其反。例如,如果一个重要的付款里程碑是基于收购后的销售业绩,但母公司99%的销售人员可能因为不了解,或者并未被那些销售目标所激励;另一方面,被收购公司的员工可能也感到沮丧,由于对实现主要付款目标缺乏掌控能力,同样无法实现目标。
我曾见过类似情况发生在以产品交付为导向的获利能力付款:好消息是,母公司获得了数十个新产品的开发团队;坏消息是,重组后的产品团队中只有一小部分员工知晓或被这一里程碑所激励。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坚守基于未来业绩支付所勾画的交易结构,最终将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和失败的交易。更好的选择就是,尽管说来容易做起来难,交易前就协商出一个公平的价格。
3.错误解读被收购企业的文化
只是因为两家公司处于同一行业,并不意味着你们具有相同的企业文化。收购公司的整合团队太容易犯“胜者综合症”,招摇行事,特别是做那些被收购新员工所担心的事。如果在步入新办公室时,铭记“4H”准则,那结果会好很多―诚信、人性、谦逊与幽默。
4.沟通不清晰或沟通不足
由于缺乏信息和清晰的沟通,传闻漫天飞,被收购公司的员工必然会作最坏打算。这就需要积极地与整个团队沟通,而不仅仅限于高层管理人员。切实、清晰、上下一致的沟通,即便是不好的消息,也一定要确保合盘托出,而不是零散的,而且要明确表示,这是所有的决策,别人就不必再担心,等待另一只鞋子掉下来。通常,当你自认为已充分沟通的时候,实际上仅仅完成了四分之一1/4的沟通工作。
5.盲目关注整合自身
不要假设所有的整合都是好的。我曾看到在收购中,很多母公司坚持修整那些本不存在问题的地方:被收购公司已建立了强大的品牌,但母公司以“融合改善”为名义,坚持按照公司命名规定,取代那些本已融合得很好的品牌。
新的操作标准规定势必会挤占原有的员工的自由度,如同从房间抽走所有氧气,而导致团队士气的低落。一个小型的销售团队本来很熟悉原有的产品范畴,但母公司认为自己了解得更好,非要硬性在产品价格目录中增加1400项不熟悉的产品。被收购的产品在原有的环境中通常工作得很好,但母公司坚持重建,使其适合母公司的技术架构。实际上,这必然导致对其客户的惩罚,多年停滞对产品的改良。其实,策略的根本在于不要过度压迫。如果这家公司值得收购,那么它也应该是值得信赖的,为他们追加资金并鼓励茁壮成长。
6.对客户和销售的关注度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