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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兽医职称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注重合同审查监管
为了提升个人业绩,销售员有时会放松对客户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资质的审查,企业因此可能会在获取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情况下难以保障自身利益。而合同中具体条款规定不严谨,如付款方式、产品质量要求、运送方式等约定模糊不清则可能导致客户不完全履约的风险。为防止合同签订程序问题引起的纠纷,企业需要制定一整套有关合同签订管理的规范文件,预先考虑有可能存在的纰漏。在签订销售合同时,企业要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对合同进行“规范、有效的法律审查”,“以保证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有限价要求的产品,在约定价格时还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限价标准[2]。合同签订后,企业要安排专人对其进行编码管理,实时跟进,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建立合适的信用政策,重视应收账款管理
通过保证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提高售后服务水平等方法之外,还可以改变客户付款方式——采用信用销售。信用销售是通过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等方式向客户销售产品的信用交易方式。在买方市场逐渐扩大的情况下,商品与服务的分期付款、赊销等已非常普遍,很多企业为了扩大市场而采用信用销售,但随着应收账款数额的增加,企业收回货款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制定适当的信用政策,控制信用销售规模。信用政策是企业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等。企业可以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有效地协调企业的销售目标和财务目标,建立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体系[3],在客户达到信用标准的前提下提供信用销售,约定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现金折扣等,在客户逾期未还款时要根据款项数额、企业信用状况、逾期时间长短等条件的不同采取信函告知、电话催收、派人面谈、申请仲裁、申请诉讼等不同方式。对于不能收回的的应收账款,需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根据责任人的责任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完善对账制度,确认发出商品和应收账款
如果发现有客户欠款逾期未还或欠款数加大,应及时知会本企业供货部门,以防止供货部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正常供货。在对账时,企业需要首先检查自身账款记录是否正确、完整,比如出货单是否已全部收齐,出货单是否连号等,然后根据出货单的数量及销售合同的单价编制对账单,并将对账单邮寄、传真或Email给客户核对。客户核对无误后则加盖公章确认,若账目不符则请对方注明具体不符情况并反馈给本企业。若客户反映某笔销售未收到货时,对账人员须特别谨慎,请对方查明是否对方当月未入库而入下月,是否因质量问题正在处理中,若对方经过查询发现确未收到产品,对账人员则必须及时将此情况登记并及时反映给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员,若确系本企业责任,则需要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发货并检查内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也容易引起争论和质疑,导致纳税人和公众在社会心理层面上产生抵触情绪,使征税决定在执行上产生困难和障碍。我国税法实施效果不佳,征税决定难以执行,甚至有些抗税案件的发生,与税收程序本身欠缺公正性关系很大。我们坚持税收程序作为一个过程具有独立的价值,就必然会承认和关注税收程序的正义问题,而这也就意味着税收程序的设计和程序主体相关权利的设定,应当体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主要是程序中立性、程序参与性、程序自治性、程序平等性、程序合理性、程序效率性。
三、税收法治中的程序问题:理论分析随着正当程序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和理论的发展,宪法的程序属性得到了进一步揭示,人们开始强调宪法作为“形成法律的法律”这一程序性特征,“程序性宪法”、“程序”、“程序正义”得到普遍关注。[13]而渊源于社会契约思想的税收债务关系说,昭示了税收的正当性在于建立在被征税者同意基础上的税收立宪契约。为忠实地表达人民的意志,需要为征税权的设立和运行提供符合税收正义要求的根本程序规则。因此,按照代议制的一般原理,构建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税收立宪程序成为各国建设的重要内容,这表现为有关税收立宪、修宪采用比普通法律制定和修改更为严格的特别程序,税收法定主义,以及有关税收立法程序等内容在各国宪法上受到普遍重视,以维护税收秩序。值得指出的是,美国更是通过司法解释,赋予正当程序对实体正义的审查职能,这尤其表现在关涉公民财产权的有关税收实体立法的正义性必须符合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要求。为了制定符合正义要求的税收法律,实现税收良法之治,税收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税收立法作为分配税收负担和税收权益的资源配置活动,其程序活动的特点在于各种税收价值的选择和相互竞争的各方利益的权衡,这使得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成为税收立法程序关注的焦点。尤为突出的是,囿于税法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各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授予行政机关委任立法和制定税收法规的职能,而且行政机关在税收法律的制定中扮演着突出的作用,税收法案的提出和立法准备阶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机关操作的,形成了较为突出的行政运作机制。[14]为克服间接民主制和行政主导的不利影响,需要突显税收立法过程中参与机制对课税权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张扬程序民主性,保证税收立法过程中竞争性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就有可能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妥协,也更易于对立法结果的接受,实现多元税收民主秩序。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行政程序对参与的排斥性和行政立法对税收活动的巨大实质性影响,在税收行政立法过程中更应强调参与的价值与意义。例如,美国立法机构在起草法律时并不总是举行听证会,但根据联邦和州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构在制定法规时,必须举行立法性听证,以便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因此,通过公开立法、立法听证、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制度,实现税收意义上的参政权,可以更全面、客观、公正地把握民意,避免或减少征税权对人民权益的侵扰。同时,重视税收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机制无论对议会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是极为重要的,这体现为赋予公众在税收立法中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承认合理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等。在人类进入社会法治国时代,税收成为介入私人经济、供养社会国家、提供福利给付的基本手段,征税行政权的大量、专门、及时和裁量行使不可避免,以现代程序控权模式为特征的新一代税收法治应运而生。“国家命令公民纳税和地方当局让利,与一个持枪强盗逼人留下买路钱之间的区别何在?就在于国家的行为是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程序、形式和条件为前提的,而不是随心所欲的”。[15]由于税收实体正义标准的不确定性,纳税人只有祈求程序正义,希望通过“看得见的方式”作出实体征税决定。现代税收程序制度通过选择机制、抗辩机制、参与机制、角色分担机制,保证了参与、公平、中立、公开、自治、理性等程序最低限度公正的实现,在税收法治建构中发挥着中心的作用。税法的生命在于运用,而这主要是一个程序问题,税收程序是税收法治建构的起点,是税收法治运行的动脉,正当程序是税收法治效益化的保障。以正当程序理念为核心的现代税收程序是实现法律对征税权控制的最佳角色,以“程序制约权力”的程序控权论是对传统的“权力分立与相互制约”的实体控权论的创新,在中国建构自治型程序控权模式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税收正义的实现仰赖于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纳税人基本权的切实维护,而税收程序性权利则是纳税人基本权的核心内容,[16]税收正当程序成为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通道。税收程序的法治化、自治性和合理性,使征税过程获得正当化,并且有助于对实体税法疏漏的补充和修正,从而使征税决定的权威性和正统性得以树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征税权的有效监督和纳税人权利的切实保护,需要公正和有效的税收司法保障,税法司法状况是检验一国税收法治的标尺。税收司法程序的核心目标是为纳税人提供权威、公正、多渠道、高效率的司法救济保障。法治发达国家都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对税法规范实行合宪性审查,赋予纳税人宪法诉权,站在的高度解决税收争议。在税收普通救济中,注意扩大救济范围,尊重当事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权,增强和保障救济机构的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拓宽争议解决方式,降低救济成本。为了保障对税款使用的民主监督权,确立纳税人诉讼,允许以纳税人身份对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税制和违法支出税金行为向法院提讼,以全面保护纳税人的税收基本权益。
四、中国税收程序法治化:建构思路在进入税收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税收法治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17]但长期以来,我们忽视了本应成为税收法治建设中心的程序建设,例如,税收立法和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税法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保障机制,重管理程序轻控权程序,税法实效、税法遵从和纳税人权益保护亟待改进等诸多问题。为因应快速转型的社会变革、日渐提速的税制改革和迅速发展的法治建设,应当在税收法制程序化的理念下,将税收程序作为税收法治建设的关键和切入点,努力推进税收程序法治化进程。通过税收立宪,在宪法中确立正当法律程序、税收法定主义等宪法原则,明确规定税收立法程序、财税体制、纳税人民主参与权和民主监督权等内容。在税法通则等法律中,确立税收公平、量能课税、合比例等税法基本原则体系。完善税收立法程序,确立立法公开、听证、参与原则,建立税收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起草阶段的职业主义原则、立法草案公告制度、评议和答复制度、审议抗辩制度、审查制度、公布和备案制度。在税收征纳程序中,通过制定和完善税法通则、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行政程序性法律,对凡是涉及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征税行为,都应当为其提供正当程序保障,主要是程序公开制度(公开税收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等征税决定的依据、告知、表明身份、阅览卷宗)、程序公平制度(回避、征税机关的中立和独立、平等对待程序当事人、禁止单方接触、听取意见)、程序理性制度(法定顺序、遵循先例、说明理由)和程序效率制度(简易程序、选择条款)。尤为重要的是,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增强程序抗辩性、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等程序性权利、确立和保障最低限度的公正。在税收救济程序中,开放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制度,增强
宪法税收条款的司法化。拓宽救济渠道,废止税收复议前置和先缴税后救济制度。健全和追究税收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收程序的刚性。在税收行政复议程序中,要增强裁决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增强复议程序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提倡辩论、质证等言词审理方式。在税收行政诉讼程序中,要提高管辖级别,实行审理程序的繁简分流,防止地方政府对税收司法审查的干预(“将案件就地消化”),将抽象税收行为和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查范围,减少税收行政诉讼的职权主义色彩,增加举证责任和证据失权等规定。扩大税收国家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另外,试行税收调查官制度和调解制度,建立纳税人诉讼,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及时、多样、有效的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德]阿图尔·考夫曼等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2]陈清秀著:《税务诉讼之诉讼标的》,台湾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567页。
[3]葛克昌著:《国家学与国家法》,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8—89页。
[4]黄俊杰著:《纳税者权利保护》,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5页。
[5]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第22—62页。
[6]栗劲、李放主编:《中国实用法学大辞典》,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81页。
[7]徐亚文、廖奕:《政治文明与程序》,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
[8]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9]关于税收程序构成、特征、类型的详细研究,参见拙著:《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页。
[10]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程序条款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项内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项法律都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后者“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1]“权利”是与“特权”相对的概念,前者是指通过个人的劳动而产生和获得的财产以及为权利法案所确立的自由,后者是通过政府而获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给予的利益。关于美国正当程序革命的有关情况,参见王锡锌、傅静:《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13]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税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税制调查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组成、审议程序、意见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学者的广泛批评,并主张应从宪法论、人权论的高度来完善税制法案的立案起草过程,引入“正当法律程序”。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页。
[15]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一)办学收益向上流,基层电大收益低
在整个电大系统中,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课程费,其中60%的统开课程归中央电大收取,40%的省开课程由省级电大收取;下一级电大上缴的管理费,按下一级电大的学员人数乘以一定的标准来收取;中央或省级政府的拨款。而作为基层电大的地市级电大、县级电大及教学点办学资金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收取学员学费中留下的一部分;下级电大向上级电大缴纳的管理费(仅指地市级电大);相应基层政府部门的拨款;上一级电大的奖励。在系统办学的支持下,中央电大、省级电大提供的网络教学资源不但可以使基层电大节省很多教学成本,而且资源共享能够最大程度提高教学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目前电大系统学员规模大,上缴的收入在资源建设之后还能为上级电大留有可观的收益;而基层电大上缴费用几乎占到了学费收入的一半,越是最基层的教学点上缴费用就越多,这就影响了基层电大的办学积极性,不利于开放教育的发展。
(二)开放教育各类费用都比网络教育要高
开放教育实施的是网上自学与面授导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中央电大在提供网络教学资源的同时还要求基层电大组织多种辅助学习活动,比如说小组学习、实时交流、课程实践、实践基地等,因此开放教育的教学费用要高于网络教育的教学费用。在教务方面由于电大系统规模庞大、多级管理,而且中央电大没有下放办学自,基层电大开放教育办学的教务费用(包括教务人员工资、差旅支出、考试支出、会议支出等等)也比网络教育要高。另外在管理方面由于开放教育在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均高于网络教育,因此相应的管理费用也比较高。这些都增加了开放教育的办学成本。
(三)开放教育前期的固定投入大,达到一定规模才有收益
开放教育虽然是以远程网络教育为主,但基层电大必须要有多媒体教室、网络机房、双向视频课堂等硬件设施来保证教学活动的开展,使得开放教育办学的前期投入非常大。在目前的收益分配机制下很多基层电大由于规模原因得不到足够的资金支持其发展,这反过来又影响开放教育的招生规模,形成了恶性循环,阻碍了开放教育规模的发展。
(四)开放教育收费高于网络教育,学员负担较重
开放教育由于教学模式不同于网络教育,需要开展更多的辅助学习活动,导致学费要高于网络教育。另外在教材方面,开放教育的很多课程都有与教材配套的辅导书以及形成性考核册,在学习过程中还向学员收取了试卷费、补考费等费用。这些在网络教育中都是没有的,直接削弱了开放教育相对于网络教育的竞争力。
二、开放教育成本收益机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开放教育的核心价值要求成本收益机制改革
近几年开放教育学员的年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学员大多都是刚刚就业或准备就业的年轻人,收入水平还不高,他们迫切需要通过学历的提高来为自己赢得更好的发展机会。而广播电视大学的核心价值是“平民进步的阶梯、教育公平的砝码、学习者充实自我和增进动力的补给站”。这就意味着开放教育办学是以社会效益优先,关注社会成员整体受教育水平的提高,而不是单纯的办学收益的多少。
(二)办学成本的提高要求进行成本收益机制改革
开放教育是电大的主业,一直以来都是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开放教育学员的规模越来越大,同时办学成本也不断提高。作为基层电大并不能更多分享规模办学的益处,办学收益不断下降,影响了基层电大的生存发展。
(三)教育技术的迅速发展要求进行成本收益机制改革
网络技术一直都是开放教育教学的重要支撑,教育信息化技术的迅速发展要求电大系统不断加大资金投入。中央、省级电大能够获得足够的办学收入与政府的资金支持,但是基层电大在目前的成本收益机制下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行软硬件的更新换代,导致其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制约了开放教育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四)网络教育的激烈竞争要求进行成本收益机制改革
目前成人教育市场竞争激烈,而高校网络教育在办学形式和过程上都与开放教育大同小异,但是办学收益比较高,成为了开放教育的主要竞争对手。为了增加办学收益,很多基层电大都引入了网络教育作为补充。这也分流了很多开放教育学员,直接影响了作为主业的开放教育的规模。因此只有抓紧进行成本收益机制改革,增加基层电大办学收益,才能实现基层电大与开放教育的共同发展。
三、开放教育成本收益机制改革的建议
(一)改革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基层电大收益
收益分配机制改革迫在眉睫,首先就是要通过改革来提高基层电大收益。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调整目前的开放教育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基层电大在学费方面的分成比例,直接增加基层电大的办学收益,支持其硬件建设。
2.提高收益“二次分配”的规模与效率。目前中央电大在办学收益的“二次分配”上应重视对基层电大发展的资金支持,同时引导省级电大加强对基层电大的支持,这样才能真正为广大基层电大的发展提供资金。
(二)上级电大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教学资源建设
在改革机制增加基层电大收益的同时,上级电大还应该提高对自身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开放教育软件系统的建设。电大办学的系统优势在于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集中优势资源建立共享网上学习资源,各地的基层电大不需要重复投入资金。但目前上级电大课程建设资金投入少且效率较低,网上学习资源更新慢且质量不高,这就导致了基层电大必须要投入资金去聘请教学人员自建资源,开展更多的教学活动来保证教学质量,无形中增加了办学成本。因此上级电大一定要加大教学软件的投入力度,提高课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才能使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降低基层电大的办学成本,为其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
(三)优化系统教务管理开支,减少基层电大的负担
在开放教育四级办学,多级管理的体制下,传统的开放教育教务管理体制不但效率低,而且无形中增加了基层电大的办学成本。为此电大开放教育应该向高校网络教育学习,加大管理软件的投入,开发网上教务管理系统,优化教务管理开支,提高多级管理的效率,提高办学收益。
(四)调整开放教育费用结构,增强办学竞争力
【论文关键词】在职培训贝克尔模型人力资本风险决策风险
一、引言
1936年,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尔(Gary.S.Becket)出版了著作《人力资本),被西方学术界认为是”经济思想中人力资本投资革命”的起点。贝克尔用传统的微观均衡分析方法建立了人力资本投资均衡并将其应用于企业的在职培训,提出并分析了一般在职培训和特殊在职培训这两种在职培训模式。在职培训作为一种人力资本投资活动,涉及到成本与收益的经济分析。本文基于在职培训的人力资本投资的视角。为企业在职培训投资决策提供可借鉴的分析方法。
二、贝克尔在职培训投资模型分析
(一)贝克尔在职培训投资模型的两个基本假设
贝克尔基于人力资本市场理论。研究企业与个人培训决策中投人产出的经济分析问题,基于以下两个基本假设:
(1)企业和个体劳动者是都是理性的和利己主义的,受自我经济利益的驱使,可以从事任何净现值为正的投资,而培训正是理想的可以带来高收益的投资决策。
(2)市场被假定为信息完全和充分竞争性的,对已受培训、正受培训和未受培训的劳动力,将分别在市场中均衡产生出不同的交易价格,即表现为企业支付的相应工资收人不同,以此调节供给和需求的平衡。
(二)一般在职培训
贝克尔认为,对于一般技术在职培训,它可以使所有或许多企业都有可能从中获益。企业承担了培训费用,必然要求收益,即未来员工的边际产出要大其工资。企业才能获得收益。但员工接受培训,提高了生产率,也要求与其生产率相当的工资,否则会威胁离职,因其受训的是一般技术训,在别的企业也能有相同的生产率,可以得到与生产率相当的工资。此时,员工承担所有的培训费用。收益也全部归员工所有。它与其它的个人投资人力资本没有实质区别。
对一般在职培训来说,企业亦可承担部分费用,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在招募时对员工产生吸引力。二是企业承担的这部分费用是可以得到画报的。由于在培训期间员工是通过接受低于其边际产出率的工资来承担培训费用的,员工愿意承担这部分费用。但费用到底多少才能使企业不必担心员工会在培训后追求工资等于边际产出而离职呢?
假设员工是完全理性的,对于员工离职的成本有:实现流动而付的成本、信息费、交通费及安家费;员工放弃现有职位带来的机会成本;离开熟悉工作环境、亲朋好友所带来的心理失落;不确定因素如失业、伤病等带来的成本。当对某一时期t而言。只要时。即员工预期在本企业的工作期限内的边际产出与工资差额的现值之和大于其离职成本时,员工就有可能作出离职决定。为员工在t时期的边际产出,,为员工在t时期的工资。由于其中K为培训费用,MP0一w。为培训期间员工承担的培训费,MP一w为培训后t时期员工承担的培训费,即员工在培训结束后以低于边际产出的工资来支付企业在培训期间为员工承担的培训费用。因而对企业来说。只要员工培训后在预期的工作期限内不离职的话,企业是没有损失的。
(三)特殊在职培训
对特殊在职培训.贝克尔认为,它只对或者说主要对提供培训的企业有利,企业要全部或部分承担这类培训的费用。在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企业进行培训的均衡条件为对于进行特殊技术在职培训的企业来说,和为其它企业工人的边际产出和工资,而则为其培训收益。c为企业所花费的培训成本。
人们一般会问,特殊培训基本上只在提供培训的企业中才能用到,而企业就应承担全部的培训费用。这里有一个问题.如果企业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包括受训者付出的时间精力的补偿,受训者可能知道他比企业更有优势,他的流失与否与他本入没有损失,但企业的投资将会丧失它的投资。因而最好地办法则是企业与受训者共同分担培训费用,投资收益在这两个投资者之间分配。企业可以支付低于其边际产出的工资,这样企业就可获得回报。个人若不满意于工资低于边际产出而流失的话。由于其受到企业的特殊培训所花费的成本在其它企业很难收回,会受到损失的,因而最好的选择是呆在原来的企业,不光可收回成本,还可得到收益回报。
三、企业在职培训的投资风险类型
1.流失风险
由于企业在职培训投资与其所有者的不可分离性,决定了企业在职培训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接受培训的员工,员工一旦离开企业,将会带走企业在其身上积累的入力资本投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企业在职培训投资的流失风险首先是由于人寿命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流失风险。入一旦死亡附属于人体的不可以转让的入力资本将不复存在,从而产生不可控制的企业在职培训的投资风险。其次是由于接受在职培训后的员工离开原企业而产生的流失风险。在人才流动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员工离开企业将完全带走附于其身的在职培训成果.企业将失去收回人力资本投资的载体。员工的忠诚度是衡量企业在职培训风险的一个重要变量,在企业在职培训投资决策中引入员工忠诚度并同时考虑员工的流失成本,将可以有效防范在职培训的决策风险。
2.激励风险
企业在职培训的人力资本形成之后,其效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对员工构成激励的外部环境。企业在职培训入力资本在具备能动性的同时也存在明显的激励风险。当在职培训入力资本所有者得不到有效激励时,作为所有者主体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本关闭起来,从而使其经济利用价值一落千丈。同时由于企业在职培训的入力资本投资的特殊性.企业在直接利用这一资本时无法采用”事先全部说清楚”的一般市场契约模式,必须借助于激励性的企业制度安排和组织设置来实现对入力资本的使用和调度。
3.贬值风险
与非人力资本相似,企业在职培训形成的入力资本也存在贬值风险,企业在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丰富员工的知识,提升员工的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同样会出现类似的损耗,这种损耗可以分为有形的损耗和无形的损耗。有形损耗主要是指由于生疏、遗忘等引起的知识和技能的减少。入力资本后期的投资必须以前期的投资为基础,所以在职培训的有形损耗不仅影响即期投资的收益,而且影响后续在职培训的收益。无形损耗是指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使得原有的知识和技能变得相对落后。科技的快速发展、市场的动态变化、产品生命周期的急剧缩短都加速了企业在职培训入力资本的无形损耗。企业在职培训入力资本投资的贬值风险还包括人力资本的利用率问题。对于有一定资本存量的员工,衡量其对企业贡献的大小,关键看入力资本的利用率,利用率越高,对企业的贡献越大。可见.即使企业在职培训投资较高,也会因为利用率低而造成事实上的入力资本贬值。
四、企业在职培训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在职培训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作为一种投资既然有丰厚的收益回报,就必然会伴随着大量风险的存在。结合不同的风险类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在职培训的投资风险进行防范。防范和规避企业在职培训投资的风险应充分考虑以下几点:
1.提高接受培训员工的忠诚度。企业在职培训收益必须通过接受培训的员工的行为来实现,在职培训投资的有效性直接决定于接受培训员工的忠诚度。企业进行在职培训投资决策时必须同时考虑如何为员工提供最好的训练和发展的资源,提供个人的专业成长机会,提高员工忠诚度。
2.完善企业入力资本激励措施。由于在职培训的入力资本依附于员工存在且不可分离,从个人的效用角度分析,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能否得以充分发挥,要看入力资本的载体是否得到有效的激励。建立健全企业入力资本激励措施,首先要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需要能够反映这种投资主体的收益特性。其次要强化精神激励,包括为员工创造发展的机会,支持员工在工作中实现自我,建立对话制度或沟通渠道。第三要重视员工职业生涯设计,充分了解员工的个人需求和职业发展意愿,使个人发展与企业可持续发展得到最佳的结合。
3.不断更新培训内容。由于知识贬损与技术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外部市场环境变化加剧。企业在职培训的知识和技能面临贬值和跌价的风险。所以企业在进行在职培训投资决策时既要考虑市场前沿的发展需要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发展现状,不断更新培训内容,促进企业发展。
五、启示
(一)企业在进行在职培训决策时,应对在职培训成本与效用进行预测,所得到回报的效用是否大于投入的成本。企业在某些方面面临着”生产”还是”购买人力资本的选择,即到底应该自己培养有竞争力的人才,还是”购买”那些已由别的企业或单位培养的人才。
1、引言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以往基本建设概预算管理体制下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是一种适应目前中国建筑市场要求的计价模式,是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在这种新的计价模式下,承包商面临加强成本管理,从而制定适应本企业使用的目标成本管理系统的迫切要求。由于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承包合同价格事先确定,使得承包商工程成本管理重点是在既定收人的前提下,控制成本支出,将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带来的风险,通过加强成本的目标控制,发挥战略成本管理的优势,最终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点,得到收益最大化。
2、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承包商加强成本管理的原因分析
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不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摒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定价的做法,将定价的权利完全交给承包单位,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后,为了对内外环境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承包商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做出报价,中标之后,招标单位和承包商经过协商签订合同价格,此合同价格即是客户所能接受认可的价格,承包商通过成本管理,实现成本的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并且达到此目标的前提是提供合格的、令客户满意的建筑产品,在各种约束下,运用目标成本的管理方法,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提供的主要是实物工程量,不限制具体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投标人需主动结合工程实际和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经济的施工工艺和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报价,充分竞争;当参与投标的施工企业资质、实力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合理的低价投标人会首先成为中标候选人。因此,投标人的投标工作的风险和中标难度都有所增加,从而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难度相应加大。
合理的低价中标,使得中标单位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更要将成本管理置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首位,以中标的合同价格取一定的利润率作为成本管理的上限,通过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审核等工作不断循环,及时发现成本管理中的问题,既要做到合理控制成本的发生又能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目标成本管理的模型
3.1目标成本与目标成本管理
目标成本管理起源于日本,现在已经成为现代成本管理方法中较为流行的管理方法之一,在世界以及中国的许多行业中被广泛应用。目标成本管理法是一种以市场营销和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成本管理方法。它以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价格和目标利润倒推出产品的目标成本,体现了市场导向。目标成本管理法是将企业经营战略与市场竞争有机结合起来的全面成本经营系统。
目标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目标成本=用户可以接受的价格/竞争性市场价格-目标利润-税金
目标成本提供了更显著的目标,它是一种特殊的成本水平。由于这种目标非常明确,它显示了更强的可实现性,从而更具激励性。
因此,目标成本法的管理模式对建筑安装产品这种“先定价、后生产”的流程非常适用。
3.2目标成本管理模型
目标成本管理一般包括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检查、成本考核、成本奖惩激励等内容。这些成本管理活动的内容相互配合、相互依存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目标成本管理是企业对预定成本标准按发生时间顺序进行的事前管理、事中控制和事后考核所组成的紧密衔接、周而复始的成本管理体系。
4、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目标成本管理系统
在清单环境下,一旦合同价款确定,工程造价就基本确定了,承包商只有在项目成本控制上下功夫,最大限度的把成本控制在清单范围内。如果施工成本过高,必然是以降低企业经济效益为代价。因此建立目标成本管理控制系统,是清单计价模式中控制成本的有效方法。
目标成本管理控制系统是指运用一系列的概念与方法,以降低项目成本和提高项目效益为目标,从项目整体出发,将各部门各环节严密组织起来,针对不同的分工,进行成本责任划分,确立其责权利,建立一套全面的目标成本指标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目标成本管理控制系统。
4.1事前管理
目标成本管理的重点应该体现在前期的成本预测、成本决策和成本计划阶段。在此阶段,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详细分析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中的工程量、工程内容及其价格组成。合理确定成本目标,作为工程成本控制的上限。
4.1.1成本预测可以采用定性的专家预测方法
设定参与本项目成本定性分析的预测专家有5人,他们可以是公司领导、经营开发中心主任和总工、投标部部长、子公司总经济师、子公司开发部部长、预算员等,他们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1名专家提出降低4%,2名专家提出降低5%,其他2名专家提出降低6%,则把这些数字进行加权平均:
项目成本降低率P=∑(项目成本降低率权重Ki*成本降低率Pi)
项目成本降低率权重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确定,如:假定各专家的预测均合理有效,此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成本降低率P=0.2*4%+0.4*5%+0.4*6%=5.2%根据各专家在以往项目成本预测时的准确程度确定权重Ki,成本降低率P=1*0.3*4%+2*0.25*5%+2*0.1*6%=4.9%;
也可根据专家掌握本项目和竞争对手情况的深度和广度来确定权重Ki,成本降低率P=1*0.3*4%+2*0.2*5%+2*0.15*6%=5%。
此外,在成本预测方法上还有定量分析方法,如:时间序列法、回归分析法、计量经济学模型、投入产出法、替代效应模型,等等。在此不作详细讨论。
4.1.2目标成本管理指标
确定目标成本降低率,如定为5%。
实际成本降低率=实际成本降低额差/目标成本
实际成本降低额差=目标成本-实际成本
=实际成本降低额-目标成本降低额
实际成本降低额=合同价成本-实际成本
目标成本降低额=合同价成本-目标成本
合同价成本=合同价-税金-合同利润
目标成本=预计结算收入-税金-目标利润
实际成本=实际结算收入-税金-实际利润
通过以上目标成本管理指标进行成本的预决策,然后制定成本计划。针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内容和其他项目内容,结合降低成本的要求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以货币形式规定计划期内产品的生产耗费和各分项的成本水平,作为成本管理的目标。
4.2事中控制
成本管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从项目中标签约到施工准备、再到现场施工、最后到竣工验收,每个环节都离不开成本管理工作。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作为目标成本管理的执行阶段,是项目施工过程中实施目标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在此要将成本控制在事前阶段的成本预定的目标之内需要建立组织系统、信息系统、控制系统三个成本管理控制系统:
(一)建立组织系统,项目部树立全员成本意识,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管理体系,
对成本管理体系中的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赋予相应的权利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做到责权利分明。
(二)建立信息系统,使用专业成本管理软件,采用信息化管理。使各种成本数据能够及
时汇总统计,便于项目部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可以实现各业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对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消耗的各种资源(人材机等)进行汇总统计,并把统计结果上报企业。企业要及时组织人员对工程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作为清单组价和下个类似工程施工的限额参考依据。
(三)建立管理系统,进行过程控制和目标控制,首先劳务、材料、机械等实行招标制度
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通过招标选择合适的劳务队伍和供应商。其次加强技术人员材料使用计划(特别是主材使用计划)的准确性,并追踪计划的执行情况,出现偏差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目标修正。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进行帐实核实,即把财务帐目与现场实际消耗进行对比分析。
4.3事后考核
目标成本的考核阶段包括目标成本的分析和考核。成本分析及成本考核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环节,项目部通过对目标和实耗资源数据的不断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过程中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上报企业,确保项目成本处于受控状态,真正实现项目成本从事后反映向事前和事中控制的转变,企业适时地进行成本核查,并根据各项目反馈的问题,不断调整,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企业内部目标成本体系;效益评估和考核可以帮助企业完善目标成本管理过程中的问题,积累经验数据,激励成本责任人贯彻目标成本的热情和水平。
关于会计活动的目标,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受托责任观,另一种是决策有用观。要实现会计目标,必然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一定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可靠性和相关性。可靠性强调的是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要真实地反映各种交易或者事项;相关性强调的是企业提供的信息要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要具有较高的预测价值(并不否定历史信息的预测价值)。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企业发生的会计活动越来越复杂,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可能会产生冲突。按照传统的实现原则来确认收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价格波动较大的资产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却被排斥在报表之外,如果金额较大或是影响较大,达到了重要性水平,那么最后所提供的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收益信息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降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目前确定的会计要素来看,并未将人力资源、内部经营形成的品牌、管理者的才能等这些有重要价值的要素在表内确认,使得传统业绩报告难以反映企业的盈利价值,因此,从传统的会计收益向全面收益转变势在必行。总之,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及企业自身会计活动复杂程度的提高,传统的收益模式对实现决策有用会计目标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少。会计目标的转变对收益呈报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会计收益已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取而代之的是全面收益。
二、全面收益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基础18世纪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指出:收益就是纯收入的意思,用公式表示就是总收入减去尚未被侵蚀的资本,这种解释和资本保全的思想相一致。20世纪,美国经济学家欧文•费雪认为收益包括两个方面:真实收益和精神收益,真实收益就是指增加的财富,精神收益就是心理上的满足程度。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基础的全面收益更加接近于真实收益。诺贝尔奖获得者希克斯认为收益是在期末和期初保持财富等同的前提下,能够获得的最大消费额度。根据以上的分析,经济学上的收益既考虑了过去经营活动带来的收益,也考虑了资产现时价值变动的结果,会计上全面收益的理念和经济学上的真实收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越多的收益项目采用现值计量(这也是收益呈报未来的发展方向),全面收益就越趋近于经济收益,市场和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加准确地预测企业的股票价值。
(二)会计学基础理论界关于会计收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本期营业观”,另一种是“损益满计观”。本期营业观主张只有当期正常的经营活动带来的收益才能反映在收益表中,非正常的活动未反映在收益表中,能够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这种观点和受托责任观相一致;损益满计观与本期营业观相比,除了包括本期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收益,还强调非正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也要纳入收益表中,美国SFASNo.130《报告全面收益》要求不仅要提供业主交易的收益,也要提供业主交易之外的任何资源的变化,提供更加真实的收益信息,有助于实现决策有用的会计目标。
(三)财务学基础会计学和财务学密切相关,会计学计量的收益数据为财务学分析企业财富是否增加提供了有利条件,财务学中的“干净盈余理论”也为全面收益提供了理论支撑。1995年,费尔萨和奥尔森在《经营和理财活动的计价和干净盈余会计》中提出了“干净盈余理论”,该理论为通过利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数据来评价企业价值提供了数学模型。费尔萨和奥尔森认为在理想的状态下,“股利流”是影响企业价值最重要的因素,所以企业所有者全面收益的变动只能由收益或者净红利引起。根据干净盈余理论,企业应当尽可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的价值,充分发挥收益表对投资者评价企业价值的作用,降低投资者通过其他途径评价企业价值所花费的代价。干净盈余理论直接影响公允价值及现值的计量属性。总之,干净盈余理论认为全面收益比传统收益更能为投资者评价企业价值提供有用的信息。
三、基于公允价值视角的全面收益
(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目前,关于会计计量属性,有的国家强调以历史成本为主,公允价值作为辅助计量属性,有的国家强调报表项目尽可能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多数国家采取折中的方法,即采用混合计量属性。各国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概念都很相似。IASB认为:公允价值是熟悉情况的当事人在公平的交易中进行资产交换或者是债务清偿的金额;FASB强调公允价值在熟悉情况的、非关联的各方进行资产交换或者是债务清偿的交易金额;我国认为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下,资产或者负债是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根据上述公允价值的阐述,笔者认为:公允价值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状况下,熟悉情况的、非关联的打算交易的双方达成的交易价格(主要是估计价格)。强调公允价值最终通过估计价格来反映,主要是因为公允价值不是现实的交易价格,是以意愿交易双方的合同为基础。全面收益的内容包括已实现的收益和未实现的收益,它的会计目标就是决策有用,强调提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从理论上来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更好地服务于其会计目标,但在现实条件下,很难在每一个时点都获得资产或者负债的可靠的公允价值信息,因此全面收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混合计量属性。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已不能满足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要求,对物价变动较大的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也不能真正反映资产的价值。葛家澍先生认为:“未来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结合的计量方式,不能偏废任何一方。”根据决策有用的目标理论,需要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全面收益计量属性的最佳选择),但是面临现实会计环境,又不得彻底舍弃历史成本,所以,全面收益的计量属性应当定位于混合计量属性上。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的应用FASB认为全面收益就是一个主体与业主以外的主体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引起的净资产的变动。美国将已实现的损益和未实现的损益分为损益项目和其他全面收益项目,已实现的项目就是损益表项目,未实现的项目作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目前我国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都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反映的是未实现利得,传统的净收益反映的已发生或已完成的交易或者事项所实现的收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将全面收益呈报模式作为目标,不断扩大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将未实现的利得与损失(剔除掉会计准则中不允许确认的)纳入收益表中,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提高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准确性,增强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三)我国收益呈报模式存在的问题我国CASNo.30(2006)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要求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至少反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体现了全面收益的思想,但是距离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全面收益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1.从内容上讲,我国基本会计准则确定的全面收益不完整美国最早提出全面收益的概念,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中没有赋予全面收益完整的概念,只是将收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和损失,这类收益采用的是实现原则;另外一类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类未实现收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目前我国的收益报告中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综合收益”,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之和就是综合收益总额,这一点和国际上流行的做法是相同的。SFASNo.30《报告全面收益》(1997)准则中规定将最低退休金负债调整(累计退休金给付义务超过退休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在全面收益中列报,我国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而养老金会计这一部分却仍是空白,这也影响了全面收益列报的完整性。2.从结构上讲,全面收益报告计量属性前后不一致在全面收益表中,综合收益总额是在净利润的基础上加上其他综合收益得到的,净利润采用的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其他综合收益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最后列报的综合收益总额的相关性及可靠性大大降低。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向决策有用观转变,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公允价值信息难以及时取得,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也缺乏可操作性,公允价值的技术问题也会影响其在全面收益报告中的应用。
(四)完善全面收益报告的建议1.在内容上,明确并完善具体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CAS30号———财务报表的列报蕴含了综合收益的信息,目前尚未制定全面收益准则,全面收益报告还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全面收益准则,明确全面收益的概念,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金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等,全面收益呈报的完善也对此产生了需求。2.从结构上来讲,综合收益总额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为基础目前,我国的综合收益总额等于传统的净利润加上其他综合收益,前后计量属性存在冲突,全面收益呈报是基于会计决策相关性目标提出的,所以笔者认为,解决这种冲突的方法是:将调整的传统的净收益加上其他综合收益,作为综合收益总额列报。具体的调整方法是:将非货币性资产(负债)采用公允价值、重置成本计量,货币性资产(负债)一般情况下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如果面临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的环境,货币性资产(负债)应当调整为实际购买力金额。在传统收益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这种观点和前面所讲述的将全面收益定位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上并不矛盾,而且工作量有所降低,增加了可行度。3.不断完善市场环境,防止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目前虽然根据不同的行业特点出台了不同的具体准则实施细则,制定了确定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但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不具有可操作性,也给会计实务工作带来了挑战。难点就在于公允价值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前提下对交易价格的估计,通常采用的估价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无论哪一种方法的运用,都强调运用来自活跃市场的信息,所以不断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可以减少公允价值估值的偏差。4.收益的呈报必须考虑成本、效益问题修改收益的列报及披露内容时,会产生一些直接或者间接的成本,比如收益信息的产生、披露、监管部门制定规范等,所以,我们可以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革新,也可以避免对会计实务界造成巨大的冲击。
四、结论
摘要:由于农民合作社实现了以较低的内部合作成本对较高的外部交易成本的替代,使得农民通过社区内部多领域的合作,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收益,还获得了许多非经济收益,因而农民愿意支付合作成本,将合作社继续办下去。实际上,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成本相对于外部人对农村资源的利用和价格支付是微乎其微的。只是由于显性收益(经济收益)太小,才导致了对显性成本(已经支付的物质成本)支付的捉襟见肘。而巨大的隐性收益(非经济收益)的获得,在支付隐性成本(机会成本)之余,也抵偿了部分显性成本支付上的不足。继续扩大隐性收益,并努力提高显性收益,才能解决合作社面临的成本支付问题。
关键词:合作社;交易成本;合作成本;收益分配
在新乡村建设②的历次会议上,乡建精英们对于合作成本的支付总有很大的意见分歧。这需要我们理清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存在哪些合作成本,以及通过与合作收益的比较,分析一下合作成本的收入与支付格局,并探讨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
一、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
为什么要支付合作成本?由于人类的任何行为都会涉及成本问题,而合作成本无疑是由合作带来的。所以这个问题实际上问的是:为什么要合作?
我们用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作出解释。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每天都在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有很多种类型,③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交易,都会存在交易的费用。这种费用,通常可称之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存在,使人们寻求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于是,合作行为就产生了。
交易成本概念的提出,使人类对自己的经济行为的认识,有了革命性的进步。以至于人们发现,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里面假设的经济世界,几乎是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交易成本的无处不在。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涉及到交易,涉及到交易必须发生的信息成本、契约成本、界定产权成本、维护交易秩序成本等等。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无处不在,才会产生克服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比如,面对交易成本,是选择组织一个团体进行合作,从而将交易成本内部化呢?还是不选择合作,继续支付交易成本?这时候,就有人采取了合作行动,组建了克服交易成本的组织,企业就这样诞生了。这就是制度经济学的重大发现。在合作行动的选择上,也就变成了两种成本的比较:一种是个体或团体组织与外界进行交易的成本,可称为交易成本;另一种是同类型的个体之间寻求合作,或团体组织内部维持良好合作状态所需要付出的成本,可称为合作成本(也常被称为契约成本)。如果交易成本大于合作成本,人们就会倾向于合作,因为这样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产生合作收益;如果合作成本大于交易成本,人们的合作也就变得不划算了。
在市场经济大潮下,分田到户的农民形单影只地站在市场组织(私人组织)和政府组织(公共组织)面前,既无谈判经验,也无谈判能力,从而不得不忍受高昂的交易成本,由此而凸现了农民合作的必要性。比如,面对强大的现代化市场,农民在其生产与生活资料购买、产品销售和消费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对等问题,以至于达成交易的信息、谈判、防止假冒伪劣与维护自身权益方面的成本十分高昂,④而“争取”(毋宁说“接受”)到的交易条件对自己十分不利,所以我们看到伤农、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总是此类事件的最大的受害群体。再如,面对政府征税、征地、维护自身权益和要求合理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等,同样存在单个农户无法克服的交易成本。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有理性的政治实体,有其自身的目标函数,它追求的是政治支持最大化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为了实现其双重目标,政府必然要综合考虑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对它的损益影响,尤其会考虑某些强势集团的利益需求;作为交换条件,政府制定和实施的政策安排,往往有利于强势集团。农民要想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必须参与对政府的讨价还价,而这又是单个农民几乎无法承受的交易成本。⑤既然单个农户无法承受这样的交易成本,又不甘于忍受任人宰割的命运安排,合作起来就变得十分必要。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东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显示,农民通过合作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参与能力。⑥国内现有的各个合作社,也是因为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而显出了特殊优势。这使得面临双重压榨以至于没有利润的个体生产与经销,通过合作降低交易成本,从而由于成本的节约而变得有利可图。
但是,农民合作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又由于合作产生的经济收益有限,而使得支付有限的合作成本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合作成本:显性与隐性
实际上,与其他将农民组织起来合作的方式相比,农民自发组织的合作社,其组织成本是极低的。在合作社能够利用的五大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土地资源、金融资源、自然资源)上,几乎都不需要支付成本。连最具有逐利性的金融资源,目前各个合作社将其动员出来的成本也是极其低廉的。因为目前合作社对社员股金和资金互助股金,几乎都没有支付红利,社员们普遍也没有支付的要求,因为他们已经达成了一种互惠性的合作交易。这是任何一个外部组织,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都无法做到的。作为乡土社会,内部人使用农民的资源,几乎都是免费的,而外部人要想使用这些资源,每一步都需要成本(尤其是最不可避免的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使用成本)。外部人即使愿意付出成本,也无法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不利选择问题。农民合作社的巧妙之处在于将农村的资源,几乎无代价地在农村社区内部资本化了。
但即使这样,农民的合作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组织与管理费用,而非资源使用价格的费用。这些相对于资源价格支付已经非常微小的费用,在合作社收益极其有限的情况下,也构成了合作社目前运转中的沉重负担。对于这些成本,本文依照易于被农民朋友理解的方法,将其分为两类:
1.显性成本。这是农民合作中已经花出去的、并最终表现为现金或实物支付的现实成本。比如交通费、电话费、电费、招待费、网络使用费、车辆损耗费等等。这些成本是合作社实际上已经付出并且拿不回来的费用。合作社骨干们所讲的成本支付,也主要是针对这部分成本而言的。显性成本的分布是极其不均衡的。因为大部分社员几乎不用负担上述费用,而合作社骨干们却为此支付甚多。实际上,在隐性成本的支付上,也是如此。
2.隐性成本。这是农民合作中已经花出去的时间和劳动,没有纳入现实成本核算的那部分费用。在经济学里,称作机会成本。因为农民们不做合作事业,完全可以从事其他工作,这些工作都会带来相应收益,但由于办合作社而放弃了从其他工作中获取收益的机会,所以叫做机会成本。乡村建设的合作社骨干们个个都是乡村精英,都有获取其他工作报酬的能力。也就是说,本来应该计酬的时间和劳动,为了办合作社,都成了免费提供,这成为农民们办合作社要支付的隐性成本。实际上,在合作社的初创期,显性成本已经使合作社感到难以支付了,就很少再进一步提出隐性成本的支付要求。
隐性成本的分布也是非常不均匀的,和显性成本一样,主要由合作社骨干们支付。这就是每次农民合作社骨干培训会议上,关于成本支付的呼声总是很高的原因,也是屡次会议中要求合作社骨干们“无私奉献”、有“焦裕禄精神”、“雷锋精神”的主要原因。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这种思想教育是必要的,但却是不能持久的。因为这样不符合经济理性的思想工作,并不能有长期的效果。如果想使合作事业成为一个可以普及的事业,也不能要求合作社的带头人都是不计个人利益的“超人”。但实际上,下文将分析到,隐性收益的存在,使得隐形成本的支付要求,不是最主要的问题。
在显性与隐性分类之外,对外来人员支付的合作成本,必须另加说明。对农民来说,合作社初创时期的启动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也是目前农民们几乎无法支付的。所以,目前全国的农民合作社几乎无一例外地依靠外力去克服这个初始的组织成本。所以,支农大学生和专家学者们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他们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构成合作成本的一部分,而且同样也可以有显性和隐性两类划分,只不过这部分成本已经外化,不由农民支付,暂不在本文中考虑。但即使这样,也不可避免地使农民支付了相应的成本,比如招待费用与搭进去的时间精力等。而这一部分,已经纳入上文农民合作的成本收益核算了。
三、合作收益:显性与隐性
与合作成本相对应,办农民合作社的收益,也表现为显性和隐性两类。
1.显性收益。是通过办合作社所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收益,也可以说是经济收益;这部分收益可以从生产领域获得,如联合种植、联合养殖、联合加工,由小生产变为大生产,从而达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也可以从流通领域获得,如联合购销;还可以从消费领域获得,如农业生产消费、农民生活消费上的互帮互助或者联合购买等。此外,显性收益还可以从金融领域里获得,比如,通过资金互助的开展,可以获得利息差,并增加信贷投入领域的产业利润等。
但是,受到市场和政府的双重约束,现在留在生产领域的利润已经比较微薄,而农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对单个小农和合作社而言,都是不可抗力风险,通过单个小农和小农的合作组织,暂时也很难克服。所以总体而言,农民合作社现在最主要的收益还是来自流通和消费领域。几乎每个合作社都有这样的经验,种子、化肥、农药、年货、煤炭等等,只要联合购买,马上成本就节约不少。大豆、玉米、小麦、辣椒、生猪、獭兔等等,只要统一销售,就会避免压挤压价,同时销售成本也大大节约,销售利润马上就会增加。由于当前合作社的经济效益普遍并不明显,也就没有多少显性收益可以让人眼红,自然也就没有分配明显不均的情况。当前,显性收益的获得多有普惠的一面。不管是生产合作,还是消费合作或金融合作,几乎所有的社员都能享受到合作所带来的经济收益。
2.隐性收益。实际上,最能说明合作社骨干们一方面在支付成本,另一方面却仍然越干越起劲的,是隐性收益的获得。那么,什么是隐性收益呢?就是通过办合作事业所获得的非物质收益。实际上,乡村建设的培训和交流,极大地扩充了合作社成员的视野、见识,增强了能力。同时,也因为他们接触到了外部资源并组织合作而赢得村民赞誉。合作文化的确立,也使长期以来被边缘化的农民朋友找到了自尊,找到了自信,找到了人生意义。所以,在乡村建设总结的三条基本经验⑨中,“文化建设、收效最高”成为一个基本经验。由于合作骨干们没有特别地去计较隐性成本,所以也就不用过多去计量这个隐性收益了。但是,如果有人去计较隐性成本的话,就要考虑一下隐性收益的获得。实际上,隐性收益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在显性成本的付出上,合作社骨干们都会心甘情愿。因为,隐性收益的获得已经足以支付隐性成本,并支持骨干们心甘情愿地吃点亏,去支付部分显性成本。
但是,隐性收益的分配是不均衡的,多数为合作社骨干们获得了。这种分配格局有其好的一面,因为合作社骨干承担的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都比较多,他们多获取隐性收益,可以抵补其成本的支出。但也存在不足,就是有一部分人已经过度培训、过度动员了。当然,隐性收益也有其普惠的方面,比如,通过合作社的文化建设(文艺活动、图书阅读、学习活动等)和组织活动,使合作社社员们普遍找到了交流的平台,提高了能力,培养了自尊自信的合作精神,找到了组织的依归。组织文化的收益,是合作社社员们共享的。同时合作社的发展,也给了社员们以希望,使他们产生了对未来经济与非经济收益的美好预期,这也使他们愿意继续忍受合作社不赚钱的现实,继续支付相应的成本。在当前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隐性收益(非物质收益)远大于显性收益(经济收益)。这使得当前的不少合作社尽管存在很多不如意的地方,存在入不敷出的经济困境,却仍然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四、谁来支付合作成本?
实际上,在没有考虑隐性成本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社对于显性成本的支付,已经成为问题。所以,显性成本的支付,可能成为合作社发展中正在面临的首要问题。
由于农民的合作不仅是农民自己的事情,还涉及到国家农业政策的落实、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民收入的提高,甚至和谐社会的建设、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等许多方面,也就是说,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那么,获得外部收益的政府和社会,理应为农民的合作支付一定成本。日本、韩国、台湾以及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表明了这一点,政府和社会为农民合作提供支持、支付成本,早已形成共识并付诸实际。但是,由于这种共识在国内尚未达成,而农民们又不可能被动等待这一共识的达成,所以,立足自身努力,克服成本支付问题,是当前的合作社不得已的选择。这种努力可以表现在:
1.通过显性收益支付显性成本。合作社的生存和发展,必须要使现金流可持续。因此,提高经济收益是发展合作社的一个必要条件。根据合作社已有的发展经验和发展环境,虽然留在农业和农村的利润空间并不大,但通过合作努力,总有获取经济收益的可能。比如,通过搞联合购销,马上就带来成本节约和售价提高,获得收益,社员和群众也都得到了实惠。通过搞资金互助,马上解决了以往缺钱时求贷无门的问题。虽然目前的各地资金互助受制于资金规模和利率水平,带来的资金收益还不足以支付成本,但是,如果看看日本、韩
国和台湾的经验就会发现,土地和金融收益是农民合作组织最大的两个收入来源。由于现阶段土地制度还是保持国家稳定的主要工具,农民的土地权益仍然难以为农民获得,或至少不能自行处置。而金融合作空间仍然有限,如今的资金互助合作,仍处于初创期,由于放贷金额小,放贷利息低,即使是零成本的资金,在财务上也几乎没有可持续性。所以,没能像日韩台等地那样,从这两大收入源获得较多收益。但由于中国现阶段农产品流通领域利润很大,没有联合的单个农民,只能忍受强大的市场压榨;而联合起来,可以大大降低农用物质及其他大宗产品的购入成本,提高农产品的销售收益。所以,目前要立足于农产品流通和消费领域的合作,获取显性收益。同时,在生产、交易、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获取相应收益。必要时,还可从外界吸收资金,但要立足自主,否则,合作事业就有可能陷入“等靠要”的境地,无法实现自主发展。
本来,农民合作的显性收益理应很大,但目前由于受制于宏观背景以及合作社仍处在初创阶段的制约,合作的经济优势还没充分发挥。如果通过努力,使合作社的显性收益能够大于显性成本,那么合作社在财务上就是可以持续的。
2.通过隐性收益补偿隐性成本。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合作社骨干们先支付了隐性成本,但这大多已经通过隐性收益获得了补偿。明知要吃亏,合作社骨干们还都这么努力地组织农民合作,实际上,是隐性收益在支撑他们继续办合作社。而且,目前的隐性收益大大高于隐性成本。此项收益之高,实际上已经弥补了部分显性成本的支付。这就能够解释合作社骨干们为何一边“吃亏”,一边还在努力从事合作事业。
在合作社创办初期,其经济功能(也就是显性收益)往往难以发挥。在这种情况下,非经济功能(也就是隐性收益)的发挥就变得十分重要了。所以,新乡村建设的推动者们还在不断地通过培训,描绘乡村建设的美好图景,以让合作社社员们有一个良好的预期并参与合作文化的创建。描绘图景之余,还在做许多扎实的工作,使得其经济功能能够显现,使得本来应该微不足道的合作成本,不再成为困扰合作社的难题。毕竟,当前合作社大部分隐性收益的获得是依托我们乡村建设的培训与交流获得的。这种外来的收益,不是所有地方的农民、所有地方的合作社都能获得的。所以,在组织农民进行文化建设、普遍提高隐性收益的同时,还必须努力壮大合作经济。毕竟,没有经济收入的获得,合作社在财务上就不具有可持续性,而合作社试验区也就没有了普遍性的推广意义。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