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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的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的;
(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上的;
(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的;
(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的;
(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的;
(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的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的,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的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
(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
(七)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
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的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的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
(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
(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的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的,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
(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
(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的,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的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五)对挂名不上班的职工,企业有岗位的,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的,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
(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的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的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
(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
1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的定义
从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第二条规定来看,所谓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就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简称重大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2 监督与保障的概念和两者的关系
在各项重大活动过程中,由于监督与保障所开展的工作都是以确保重大活动在食品卫生方面“万无一失”为前提的,因而常被人们误认为监督就是保障。其实不然,监督与保障的目标虽然一致,但其内涵和职责是完全不同的。监督是指食品卫生监管部门为保护重大活动参加者的健康,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接待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保障是指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在重大活动中具体履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义务,并将这些规定的义务转化为具体服务行为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保障参加者的生命、财产、权益等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重大活动期间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是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而保障则是接待单位自身必须承担的管理责任。
3 现阶段食品卫生监督和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
3.1 监督部门与保障企业的职责不清
《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的职权和责任,以及食品企业的管理职责。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和保障工作中,接待单位是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人,作为接待单位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不能也不应该替代接待单位自身管理的职能。食品卫生监督和企业自身管理在法律关系上主体地位不同、工作方式不同、所承担的职责不同,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3.2 混淆了监督与保障的法律关系
从监督与保障的定义和关系来看,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是监督和执法的主体,接待单位是保障的主体,也是守法主体。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加强对接待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并不改变执法主体、守法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派监督员进驻宾馆饭店负责对供应饭菜的卫生质量把关,使监督员实际上参与了本该由企业自身承担的保障工作,造成了责任的共同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了食物中毒事故,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又如何能公正、严格地执法呢?
3.3 混淆了监督与保障的法律责任
现有食品卫生监督和保障工作中监管部门集监督和保障为一体的做法,既混淆了监督与保障的法律关系,也把执法主体和守法主体的责任混合在一起,混淆了两者的法律责任。其弊病是:其一,有了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饭菜的直接把关,会使经营者推卸责任,甚至将食品卫生把关视为监管部门的责任。其二,从长期效应来看,在重大活动期间都有监管部门派食品卫生监督员进驻宾馆、饭店把关,长此以往,将导致宾馆、饭店自身管理系统的弱化。
4 建议
4.1 正确行使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
卫生部制定的《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明确了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和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即明确了监督与保障的职责。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正确处理好监督与保障的关系,在加强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必须督促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接待单位承担和加强保障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不越权、不滥用权利。
4.2 建立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分类数据库
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可依据《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第九条提出的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对辖区内符合接待条件的宾馆饭店依据其综合管理能力、硬件设施条件和服务人员素质、食谱和菜肴特色、星级和规模,以及日常监督监测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监督评估、备案;也可将参加过重大活动接待的单位情况进行分类、存档,建立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分类数据库。可随时根据主办单位提供的重大活动参加人数、供餐形式、住宿情况等相关信息,推荐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接待单位。也可将此次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布,便于主办单位按需选择、对号入座。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完善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1、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
2、指导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保障协理员
)的工作。
3、办理(协助办理)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帐和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4、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查核实、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项目初审,提供办理有关手续的服务;协调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指导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5、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组织或推荐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项就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资格的,可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再就业救助活动,帮助“4050”等救助对象实现再就业。
6、指导辖区内社区就业实体、劳务派遣企业和社区公益性
劳动组织的创办,推动社区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工作。
7、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等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情况的调查,建立参保信息台帐。指导下岗失业人员接续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协助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查、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等项服务性工作。
8、负责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丧葬补助费领取、医疗卫生和老年生活照料等项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
9、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劳动保障数据库,提供劳动保障信息化服务;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统计和其他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10、协助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健康档案;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对辖区内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的审核和确认。
11、协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好辖区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我省基本药物遴选、采购、生产、流通、定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年,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年,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年,实施规范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组建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政策问题。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中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省基本药物目录。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目录。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依据我省疾病谱、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财政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定增补我省目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增补原则和程序,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规定,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三)有效保障全省基本药物供应。全省基本药物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采购工作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从年起,全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纳入省级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的药品配送企业统一配送,配送费比例为药品价格的5%。
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的基本药物,一经招标,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保证临床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四)规范全省基本药物价格。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在国家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幅度内,根据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等因素确定。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本药物价格,由省级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和配送费用组成。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要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
(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由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与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遵循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六)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七)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省市给予一定补助;人员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由各级政府共同补偿,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职工收入水平不下降。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GMP、GSP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九)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卫生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监测评价报告,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加强零售药店的药物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作为当地医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引导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夯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相关政策,遴选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监督检查网上采购,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评估,监测评估报告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及商务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生影响的研判,制定调整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并加强对基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选择配送企业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总结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整体进度、妨碍制度落实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开展基础性调查,测算基本药物相关数据,组建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召开全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启动会议,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补助政策。市等五个试点地区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准备和宣传工作。
组织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在市等五个试点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试点实施阶段。制定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绩效评估办法,在试点地区开展信息收集、动态跟踪、绩效评估,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将渭南、延安、安康三市纳入试点范围。落实试点地区政府补助经费,保障试点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做好基本药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工作。
调研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适时遴选增补我省目录药品。
一、职业病防治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防治条例》),以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煤炭、化工、水泥等行业为重点,发挥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作用,坚持维权关口前移,强化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并取得更大成效。
二、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措施
(一)开展宣传活动,加强教育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组织企业和职工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职业病防治基本知识,尤其是要抓住9月份开展《职业病防治法》、《防治条例》宣传周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送法进企业、举办专题讲座、开展知识竞赛等学习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各类企业和职工群众深刻认识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复杂性。要教育引导各类企业明确职业病防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实现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增强防护能力,降低职业危害。要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抵制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促进良好职业卫生文化环境的形成。
(二)开展调研活动,把握防治重点。为切实摸清当前我市职业卫生安全危害和职业病危害现状,4月中旬,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卫生局、环保局、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配合,对我市煤炭、化工、水泥等行业的部分企业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活动,切实把握我市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为全市职业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市卫生、环保、劳动、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煤炭、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的监控、监督和检查,重点做好粉尘、有害气体等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理。各级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要继续抓好“职代会保安全”、“安康杯”竞赛工作,不断扩大竞赛活动的覆盖领域和工作实效,切实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适时提请市人大开展对煤炭、化工、水泥等行业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四)选树先进典型,强化分类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注重做好分类指导和先进典型的选树表彰工作。要坚持因企制宜,注重实效,选树一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引导更多的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强法制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不断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制度建设,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不断强化源头监管力度。要坚持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要建立用人单位如实向劳动者告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情况、防护要求及待遇制度,推动企业健全职业病防控机制,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坚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三方协商内容,监督和协助企业落实法定责任,依法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特别是办理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险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险等。
三、职业病防治的部门职责
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各相关部门的应尽责任。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职责,齐抓共管,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卫生部门: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工作。加大对违法现象的查处力度,依法履行职业卫生监督职能,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和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提高监督执法的工作水平。
一是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二是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核工作,做好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职业病人诊治的有关工作。
2、环保部门: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产能。倡导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控制生产过程的跑冒滴漏现象,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大力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开展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三同时”管理制度,配套完善治污设施,改善环境质量;认真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解决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有力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安监部门:要抓好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及现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4、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如实向劳动者告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情况、防护要求及待遇,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要严肃查处。
5、民营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中小企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改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健康。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实现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增强防护能力,降低职业危害,健全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病防控机制。
6、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要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承担起规范职业病防治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定责任;要按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指导,面对一线劳动者开展广泛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增强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患意识;要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切实落实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和康复等医药支出。
7、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本产业和企业实际,有针对性的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职工群众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意识,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以矿山、建筑、化工等高危行业为重点,以农民工为职业病防治的重点人群,不断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突出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监督和协助企业落实法定责任,改善作业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等活动,推进企业对职业病危害的综合治理,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职责。
四、职业病防治的组织领导
[关键词] 系统论 重大活动 卫生监督保障
随着我国举办重大政治、经济、体育等活动的增多,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已成为卫生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所谓重大活动,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及其他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专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根据我国目前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方式、特点和效果,监督保障方法分为传统卫生监督保障和系统卫生监督保障,前者主要根据以往监督经验、方法进行食品监管,属于被动型事故监管,其哲学理论是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论;后者是在构建系统的基础上开展实际工作,其哲学理论是系统辩证论,核心是差异协同律。两种不同的监督保障方法源于不同的哲学理论,指导具体工作的视角与方法不尽相同。
一、基本概念
1.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规律,是指事物内部或者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及其相互关系。它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强调只要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过于强调重点,忽略非重点的情况。而事物常常由于环境因素和内部矛盾的变化,出现重点与非重点的转化,因此在卫生监管工作中,容易出现时紧时松、跟着重点跑的现象,导致缺乏整体系统优化和前瞻性。
2.差异协同律。差异协同律是系统辩证学的中心律,它指出了系统发展的原因在于系统内部发展结构的差异性、协同性、和谐性与自组织性。差异是指系统整体内诸要素、诸层次、诸功能在结构和时空上的差别,差异现象表现出的变化就是信息。系统的差异分为内在差异和外在差异,外在差异是内在差异的表现,在一定条件下,又掩盖了内在质量与结构上的差异。差异包含矛盾,但矛盾不等于差异,两者在程度上有所不同。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中,安全隐患不是由“矛盾”开始,而是由“差异”引起,因此,接待饭店食品生产过程的一切“差异”是监管工作的基础。
二、传统与系统卫生监督保障具体方法之比较
“哲学既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又是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的方法论”,从矛盾理论到系统辩证论,为人类认识改造世界提供了新的观点和方法,也推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方法和认识的发展。
1.卫生监管方法。传统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是问题出发型,其工作方法是抓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变化、问题(系统辩证论中称为差异) ,发展不到一定程度,不能作为主要矛盾,往往不能提前采取措施,预防为主成为空谈。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是发现问题型,即从系统内部出发,研究食品制售系统中各个要素的联系,检查可能发生食物中毒的环节,把生产中出现的差异作为信息,进行安全信息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2.卫生安全生产。传统卫生监督保障中,由于强调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卫生安全依附于生产而存在,而安全基础工作的作用受到忽视,但在实践中,安全问题不一定都可以表现为矛盾,更多的是差异,当差异不涨落、不融合、不放大时,危险因素就不会发展为矛盾, 安全问题就容易被忽略。而在卫生安全生产与经济出现冲突时,由于管理者缺乏系统思想,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食物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强调食品卫生安全生产工作以系统辩证论作为指导思想,重视研究生产中的各种差异,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认识来分析解决食品生产中出现的各种卫生安全问题。
3.卫生知识培训与安全意识。一般来讲,从业者食品卫生安全素质与企业要求之间存在着差异,但这种差异并不表现为矛盾, 可以通过卫生知识培训缩小、转化,形成与企业一致的积极力量。系统论食品卫生监督保障认为,从业者的卫生安全知识与意识是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中,最大的、也是最重要的差异,是依靠单一的重罚性强制管理所无法解决的,因此须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对从业者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对正确操作与违章作业的差异的认识,自觉意识到这些差异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性,避免从业人员缺乏科学的食品卫生技能和正确的卫生安全意识的差异在某种条件下,与食物中毒因素协同放大,造成食物中毒事件。而传统卫生监督保障方法未能区分从业人员卫生意识的差异,卫生培训效果缺乏针对性,因人的因素导致食物中毒事件的概率增加。所以,通过食品卫生专业培训,改变系统中“人”这一要素的结构、层次,缩小与食品制售安全性要求的差异,以达到系统最优化。
4.预防食物中毒。从对立统一规律角度看,食物中毒是矛盾发展和运动的特殊阶段,因此接待饭店处理和解决食品卫生问题往往采取以斗争性为主的解决方法,机械的按照规章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类似的食物中毒仍重复发生;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食品制售过程出现各种差异是常见的,大部分差异不会轻易导致食物中毒,预防食物中毒要从系统要素、结构、功能等全方位入手,对企业整体规划、优化生产过程、规范操作、提高人员素质和加强管理等诸多的间接原因进行全面改进,控制有关差异变化,使有关差异与食品安全要求的差距缩小或协同发展,从而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年2月13日
[2]陈先达 杨 耕:马克斯主义哲学原理.(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7页
[3]乌 杰:系统科学方法论与科学发展观[J].系统辩证学学报,2005.7 ,13(3)1~12
一、指导思想。以中央、省、市、县关于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对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疫工作的统一指导,建立健全防疫体系,加强对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疫病,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原则。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成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四、职责分工
建管股、质安站:(一)做好所监管的在建项目建筑工地外来人员的排查、监控和预警工作。(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湖北、武汉籍员工适当延长春节假期,避免近期返宁。对从湖北等疫区拟返闽返宁的从业人员一律推迟返闽(具体返回时间按上级精神等待通知)。(三)督促落实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推迟到2月9日后复工,特殊情况需要在2月9日前复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住建局报告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复工,同时应当采取严格防护保障措施做好卫生安全工作。(四)督查建筑工地要认真制订“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责任制,使防治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各企业及在建项目要做好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排查管控工作,发现有感染病人时,施工现场应暂停施工,到当地指定医院隔离检查,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严格组织对工地进行消毒,待确认无传染风险再开工。(五)结合自身工作对相关企业进行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宣传动员。
住房保障股:负责督促指导县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房等场所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
人防综合保障股:负责督促指导全县人防工程的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
房管所:(一)负责组织做好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摸排工作,并督促指导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管控。(二)督促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禁止现场集中促销等活动,减少近距离接触。(三)负责督促指导小区物业加强防控管理,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疫情应急预案和应对准备,加强值班制度,加强物业管理区域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加强小区内卫生管理和消毒工作。(四)督促物业企业主动配合属地政府履行职责,配合街道、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排查、登记、信息汇报工作,做好小区内疫情防范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科学预防和应对疫情。
城建股:(一)负责督促指导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市政公用企业加强厂区安全管理,做好生产物资的储备,核实原料运抵车辆信息,加强巡查员工防护措施。
村建站:负责督促指导乡镇、农村的垃圾转运,监督乡镇、农村转运点环境消杀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意识,落实责任。各股室、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意识,落实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好排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切实做好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二)积极宣传,提高防控能力。各股室、单位要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醒所属股室、单位职工和家属按要求佩戴口罩,保持清洁卫生和充足睡眠,做好自身防护,加强体育锻炼;引导干部职工及家属寒假期间不到人流量大的场所逗留;要求干部职工近期非特殊情况不得前往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及其周边地区。
(三)及时报送疫情信息。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各股室、单位如无异常情况,每天下午6:00前在局工作群报告;如有异常情况,要迅速、妥善予以处置,按照“先口头、再书面”的程序及时、如实上报办公室。
六、启动预案
即日起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