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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企业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下面是小编分享企业安全环保年终总结和工作计划,提供参考,能帮助到你,欢迎大家阅读。
20xx年公司在上级环保部门和公司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环保目标责任制,企业环境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各项工作取得长足进步,未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件,公司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总结如下:
一、完善环保管理网络,加强责任制建设
年初,根据上级环保部门和公司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20xx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设立了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环保负责人,进一步明确了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以及员工的环境保护责任。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完善各项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认真强化从采购、储运、生产、销售各个环节的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完成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并报环保局备案。公司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了《废弃物管理制度》等一系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并对公司范围内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识别,同时逐项制定了控制措施。
三、在线监测仪
1、公司废水排放口已在20xx年5月,已按xx区环保局的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测仪,即废水流量计和COD自动监测仪。污水处理站外排口在线COD检测仪、流量计、数据采集系统由xx区环保局采集。公司现有环保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并有专人负责、专人操作,定期进行检修。
2、按照上级环保部门及公司环保工作要求,结合公司《环境管理程序》规定,不断强化环保检查力度,巩固以岗位班组、部门、公司三级环保排查治理网络,对已发现的不符合项坚决进行治理,做到了早发现、早解决。持续做好生产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20xx年的问题整改率为100%。
四、“三废”处置
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妥善处置各类危险废弃物。公司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全部交由xxx环保有限公司安全处置,并已得到xx区环保局办理专项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了转移联单制度;公司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实施,防治流失产生污染。废水均达标排放,20xx年未发生违规现象。
五、工作计划
20xx年,公司将进一步做好环保各项工作,以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为重点,遵照年度工作计划,狠抓落实,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奋力拼搏,以确保环保工作方面取得新成绩。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环保工作,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不断强化环保管理队伍的水平,提升公司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贯彻落实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部署下,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大力推进循环经济。提高重点环境风险源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架构内部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依法实施环境监管的水平;
2、不断完善公司环保及相关管理制度,细化环保各项工作,加强各级环保管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工作水平;
3、认真做好“三废”排放监督、管理和统计工作,切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降低“三废”排放量。
关键词:环保部门 财务管理 垂直管理 资金管理 内部审查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116-02
为了保证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环保部门根据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机制,以保障环保工作高效运行。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与环保部门严格执法、监测、监察大气、水资源、土壤、重金属污染等诸多工作紧密相连,也是环保部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我国环保部门经历了30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逐步建立起了现代化管理机制,并力争与国外同行业先进的管理机制接轨。全国各省市实施环保工作垂直管理之后,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一定会如虎添翼、大展宏图,突飞猛进地开展,伟大祖国的山水一定更加壮丽,人民的生活环境一定会更加美好。在这个战略部署中,创新财务管理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因为财务管理工作涉及到环保部门融资、投资、贷款、还款、监测、监察等各个环节,起着为环保部门实施垂直管理保驾护航的作用。
面对国内外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我国环保系统的管理制度正在不断完善,环保部门的财务管理也在探索它的发展与创新途径,因为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经营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能够有效地调整环保部门的资源合理配置,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而不被流失,使环保部门的经济运行顺利通畅。环保部门的财务预算合理编排,财务报表真实、可靠,能促使环保部门战略部署准确执行,给部门主要领导决策起到好的参谋作用。环保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得既全面又不失合理性,能够保证对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还能保障环保部门实施垂直管理力度不断加深、加大。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控制体系、绩效考核体系和现代化信息体系,有了这三个体系就能实现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笔者供职于环保部门财务管理岗位,经常关注本系统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学习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工作方法,感到环保部门财务管理存在以下弊端。
一、剖析环保部门财务管理的弊端
1.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混乱。环保部门的年度经费一般分为基本支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可是历年来环保部门的财务管理中并没有明确划分出这两种经费的使用界限。这个问题的存在使得下属环保局和大气观测站等一些单位的项目经费整体使用、控制和核算管理混乱,出现货币资产账实不符、银行账户开立混乱现象。据笔者调查所知,目前,环保部门多数单位出现多数开户和不规范的票据管理现象,如:资产领、购手续不全,借款、报销手续不完整,甚至出现白条现象。有些县级环保局工作人员严重超编,一些领导为了让自己的亲朋好友挤进环保局,采取混编、混岗的手段将这些人招聘进来,于是就用上级下拨的排污费、建筑单位交给的环境保护费、地方政府的投资补助给这些人发工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混乱给审计稽核和财务监督工作造成很大障碍;同时也为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公费私用、给职工发放不合理的福利提供了方便;还有一些单位为了得到上级部门更充足的资金欺上瞒下、粉饰会计财务报表,给报表的使用者和环保部门领导产生误导。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混乱给环保部门和国家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2.财务管理内控机制力度不强。环保部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也可以一人多岗,但会计不能兼顾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能监管收入、费用、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账务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准坐支、挪用、白条抵现、不准超限额存储现金。但是目前环保部门有许多单位并没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而是阴奉阳违私下里设两本账,上级领导检查时用一本账,自己单位内部用一本账,多收少记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一些单位领导不熟悉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政策,缺乏应有的执法意识,单位内部虚设或不设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更是摆样子。财务管理内控机制力度不强,使得财务管理过程中违法、犯法事件层出不穷,给党和国家的经济运行造成严重损失。
二、创新财务管理,为环保部门实施垂直管理保驾护航
垂直管理的核心是省级以下环保机构的监测、监察执法人员的任用都由上一级环保机构管理,最终都归省环保厅或环保局领导。这样做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干扰,全心全意地执行和使自己的工作职责。实施垂直管理以后能够进一步强化环保部门的监察、监测工作,使我国的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笔者认为,只有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内部审计手段,提高内审工作质量,才能为环保部门实施垂直管理保驾护航。
1.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环保部门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态补偿资金。生态补偿资金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领域,这是一项“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二是地方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三是国家环保部门和发改委、省环保部门拨发的重金属污染治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资金。四是建筑企业防止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投保资金。笔者认为:这些资金入账后,财务管理部门应本着为环保部门管好帐、当好家的原则,科学、规范、合理地按照资金使用流程管理好这些资金。首先,编制合理的预算计划,编制预算计划可以有计划、有目的、分轻重缓急地使用资金,还便于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统一核算,将这些资金用在刀刃上。
编制预算计划应采取“二上二下”的流程。“一上”就是各级预算单位根据省财政厅要求,按照初步确定的资金使用标准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需求项目,提出本单位下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经领导同意后报送规划财务处汇总平衡。“一下”就是规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局系统预算控制数的分配指标方案,转达给下级各二级预算单位。“二上”就是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局系统分配的预算分配控制数,编制本单位预算计划,上报局系统领导审查后再送报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形成局系统预算草案,然后报省财政厅。“二下”就是局系统财政厅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年度局系统部门预算计划,下达给各二级预算单位,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计划执行。其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环保部门的财务管理一定要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和保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一是杜^白条抵库和保留账外现金的现象出现,现金超出部分每日存入银行,必须日清日结、账帐相符,会计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检查;二是环保部门的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不得私自开设账户、不能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银行预留的印鉴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管理,绝不能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印章;三是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银行各项结算制度,超过银行规定结算起点限额的各项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对资金的支付必须由各单位所规定管理权限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经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后才能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只有这样才能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2.创新内部审计手段,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作为一种自我诊断、自我约束制度是我国环保部门财务管理与控制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因此,要想创新内部审计技术手段,首先应注重引入现代审计技术和方法。如: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能较好地满足审计工作中对数据采集、计算、查询、排序、筛选、判断、分析等方面的要求,还可以把统计抽样、数理统计、数学模型、投资分析、流程设计等加工技术方法引入到审计工作中,这样可以大大提高环保部门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其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环保部门的资金管理和资产安全监督还不是很严密,这就需要各级环保部门内部审计人员充分发挥好自己的监督作用,对本单位各部门每一笔资金的收支和支付都要进行严格审查,自始至终坚持“审必果、果必究”的指导思想,把每一次审计工作作为新的一次尝试,新的一次积累,注重每个环节,保质、保量全面完成审计工作;同时,对本单位每一次经济活动都要进行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评价。如:组织一次排污监察时,应将活动计划、使用资金计划、费用预算等各个环节上做到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进行监测评审,力争将财务风险降低到最小化。笔者认为,作为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行为与工作过程,也必须置于环保部门财务管理制度之中。每位内部审计人员都应有相对应的岗位与工作职责,职责的履行应有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特别是环保部门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神圣和权威性,为内部审计人员营造一种科学、规范、融洽、良好的工作氛围。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环保部门财务管理的创新是一项长期、复杂、前所未有的系统工程。只有规范环保部门各项资金合理使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创新内部审计手段,提高内审工作质量,环保部门的财务管理才能名副其实地为实施垂直管理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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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魏茹.如何把好成果的利用与转变.审计与理财,2009(11)
“有计划”执法,即明确执法频次、执法范围,避免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全覆盖”执法,将全县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纳入执法范围、不留空档、不留死角;“规范化”执法,即统一执法内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和执法标准。通过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环境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环境监管和执法,落实监管责任,打击一切环境违法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使我县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按照“属地管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责任到人、网格监管”原则,县环境保护局承担辖区内执法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承担辖区内由省和市环保部门监管企业的配合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对象和检点。(见附件1)
执法管理及现场检查对象按照监管类型分为一般污染源企业、自然生态类、新改扩建设类、危险废物类、核与辐射类等5大类,各类对象检查职责分工如下:
一般污染源企业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医院、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污染源(核与辐射除外)。将检查对象按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将一般污染源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一般污染源企业类别划分原则(方法)及监管规定见附件2。
一般污染源现场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收费、谁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环保局依法对辖区内企业按规定频次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自然生态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职责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2.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3.对国家、省级审批的改扩建生态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现场检查。
新改扩建项目类检查对象主要包括环保部门审批未“三同时”验收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包括建设期和试生产期,取消的除外)。监管责任分工及批次要求如下:
1.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对市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3.对县本级审批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2.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根据产生量及毒害程度,实施切合实际的检查频次。
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铀矿及核工业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监管责任分工及频次要求如下:
1.对使用Ⅳ、V类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生产单位每年现
场检查不少于1次;
2.对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单位每年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3.协助市环保局开展现场检查。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点及要求
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__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检查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③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__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及时将超标排污信息向执法机构反馈。
④对重点减排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在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层上,着重检查企业总量排放情况。
⑤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③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3.新改扩建设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环评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②项目建设情况。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与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③项目试生产情况。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④项目验收情况。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查经营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②查规章制度。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
③查转移。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核与辐射类项目检点及要求
①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账和射线装置台账并账物相符。②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放射上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
③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放射性工作场所分区管理情况。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和控制情况。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④环保部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1.依法依程序检查。执法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要参照《关于印发<__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应用,对已建有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的环保部门,必须运用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逐步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还要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县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②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顶格处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从严处理。
③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末批先建、边建边批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
④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⑤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⑥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4.跟踪落实整改。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均要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建立“谁检查、谁跟踪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对实施行政处罚的,要按时将处罚情况填报到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体联动。将执法计划列入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局将按照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县域实际认真施行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划分环境监管网络,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执法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开后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组织保障。着重解决执法检查人员、装备、车辆、经费不足等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同时要加强业务培训与交流,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案情分析会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各级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强协调配合,改进监管服务。搞好计划执法与属地监管责任的有机衔接,建立执法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县环保局同一月内原则上不再对同一执法对象、同一事项实施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环保部门对央企等重点企业检查存在阻力或困难时,要及时向对当地政府或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督促企业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高效运行,确保对周围环境及附近居民不产生影响,保障人民群众“呼吸新鲜空气”的基本诉求,降低环境投诉数量,守住环境安全底线。
二、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7日)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8日—4月8日)
(三)总结提高阶段(4月9日—15日)
三、工作安排
(一)成立机构
为保障废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成立废气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摸清底数
由环境监察局、开发区分局、污防科结合日常现场检查、环境等,对全县范围内产生废气污染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分别进行登记造册,经梳理后,明确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点对象。
(三)制定计划
环境监察局、开发区分局、污防科按照工作职责及管辖区域范围内废气污染企业、个体工商户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对照工作计划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责令整改
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企业废气产生、处理及达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依法作出停产整改决定;对废气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严厉查处,决不手软
对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停产整改、限期整改决定的企业,除一律按照上限实施经济处罚,执行新《环保法》及配套的办法、新修订实施的《大气法》外,报请县政府采取停水断电等强制停产措施,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从严、从重、从快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一、成立市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市各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新标准达标排放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环保、工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沟通,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制定本辖区贯彻执行新《标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企业责任和限期整改要求,督促和指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水污染物深度治理设施建设,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清洁生产,扎实推进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达标工作。
(二)强力推进制浆造纸企业污染减排。各级环保、工信部门要将制浆造纸行业列为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实行全行业废水深度治理,推进全行业污染减排,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要依照新《标准》,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制浆造纸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将造纸企业纳入总量减排有效性审核,将企业水污染物深度治理项目纳入年度减排重点工程项目,按减排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结合减排督查加强制浆造纸企业提标改造项目督查,督促企业加快废水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按期建成减排设施并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去除率和排放达标率,减少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要将企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作为核算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对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不予核算该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
(三)加强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偷(暗)排等逃避监管行为和超总量、超标准排放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现象的制浆造纸企业,暂停批准该企业新增产能项目建设;对因制浆造纸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被环保部或自治区挂牌督办的,挂牌督办期间实施区域限批,暂缓企业所在地新建、扩建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严格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新建、扩大产能的技改工程项目所需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指标,必须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或者实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减量中调剂。2008年8月1日以后的新扩改项目,必须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保设施,严格按照新《标准》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水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新《标准》要求的不予以通过验收,由环评审批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予以停产治理。建设项目经验收投入运行后,必须稳定达标排放。
(四)进一步强化制浆造纸企业的环境监管
1、加强企业现场检查和日常监察。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造纸厂、纸业有限公司、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制糖造纸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纸业分公司、糖业有限公司纸业分公司等国控重点污染源和排污量较大的制浆造纸企业实行重点监察,适当提高监察频次,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要将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能持续稳定运行、有效满足新《标准》要求作为重点监察内容,重点排查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偷(暗)排等逃避监管的行为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现象。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罚,限期改正,责令企业追究内部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加强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控。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对未列入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制浆造纸企业也要按照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监测计划。2011年底前,所有制浆造纸企业都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并按时进行比对监测,及时掌握企业的排污动态。对各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经监督性监测或检查发现两次超标或情节严重的,可开展行政代执行的办法,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定期开展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并纳入运营年度考核内容。
3、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新《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制浆造纸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全面清理、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等;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的要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未按规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续监督管理,依法坚决查处超总量、超标准排放的违法问题。
4、严格执行限期治理制度。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未实施废水深度治理整改、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治理。适用限期治理的,按照限期治理管辖权限进行办理,非国控重点监控企业由所在地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属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向自治区环保厅行文提出限期治理的建议。要强化限期治理后续管理,对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作出解除限期治理决定之后,当地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5、大力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对水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总量的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积极改进工艺、治理污染、加强管理,确保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6、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排污收费的有关规定,对所有制浆造纸企业足额征收排费。市环境监察机构将适时组织对制浆造纸企业排污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查处违规收缴排污费行为。
7、充分发挥经济、行政手段推动治污达标。发挥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导向支持作用,加大对制浆造纸企业技改项目、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和上市融资(再融资)环保核查等制度,对存在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偷(暗)排等逃避监管行为和超总量、超标准排放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现象的企业,环保部门要及时将企业违法信息纳入金融机构企业诚信系统;不受理其上市融资(再融资)环保核查;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公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新《标准》的全面施行。
(五)各制浆造纸企业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仔细研读新《标准》,抓紧制定企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严格按照时限,倒计时安排、超常规运作,如期完成技改和治污设施改造建设,确保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积极向工信、环保等部门申请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要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积极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包括连续式蒸煮技术、多段逆流真空洗浆、封闭式筛选工艺、ECF或TCF技术、DCS控制技术等制浆造纸清洁生产可行技术,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要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未端处理在配套二级生化处理的基础上,根据现有废水处理设施情况进行改造,增加废水深度处理措施,建议选择混凝处理Fenton氧化技术、“磁化+催化聚合”、YHD污水治理循环利用、改良复合型净水剂等综合技术,以确保处理水中主要污染物达到新《标准》表2的要求。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从生产工艺源头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小新鲜水用量、减少废水排放量以达到新《标准》规定的吨浆排水量的要求;现有制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对传统三段漂白工艺技术,要逐步改造为无元素氯漂白工艺技术或全无氯漂白工艺技术,以确保车间排放口可吸附有机氯化物(AOX)达标排放。
(六)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水污染物达标排放;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负责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三、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标准》的重要性。据调查,对照新《标准》:全市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吨浆排水量普遍超标;部分制浆造纸企业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色度超标;除本色浆企业外,大部分制浆企业车间排放口可吸附有机氯化物(AOX)浓度超标。新《标准》的实行将有利于推动制浆造纸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采用先进的无污染、少污染工艺,采取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贯彻执行新《标准》,对于严格环境执法,促进环境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新《标准》是对制浆造纸企业提档升级、增强综合实力、提高市场绿色竞争能力、实现企业良性发展的机遇。各级环保、工信部门和各制浆造纸企业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新《标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制浆造纸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认真组织新《标准》的实施。
(二)各级环保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制浆造纸企业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坚决打击企业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行为。各县、城区环保局,各开发区环保分局对本辖区制浆造纸企业污染源整治和排污费征收情况于2011年9月13日前报送市环保局。
(三)建立达标工作调度和通报制度。从2011年9月起,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每月5日前要向市环保局、工信委报告上月企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工作及废水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工信委要加强跟踪检查,每个季度通报各辖区和重点企业废水达标工作及废水治理项目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四)所有国控重点制浆造纸企业要在2011年9月10日前分别向市环保局、工信委报送本企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抄报自治区环保厅、工信委;其他制浆造纸企业要在2011年9月30日前分别向县、城区、开发区环保、工信部门报送本企业水污染物稳定达标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各县、城区、开发区环保、工信部门汇总后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局、工信委。
凡列入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现有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整改,水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标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其他制浆造纸企业必须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水污染物排放必须稳定达标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一、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有关工作制度
(一)实行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由县政府分工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公用事业局、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定期召集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环保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当前环境执法的工作重点;确定各部门环保联合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行动;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及时依法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重点案件的查处工作,通报联合执法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二)实行联络员例会制度。全县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环保联合执法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合执法联络员。县环保局负责定期召开联络员例会,调度了解各单位对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安排事项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听取各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实行环境保护违法案件移送制度。为确保环境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县环保局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切实做好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督办和移送工作。凡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需县政府下达关停决定的案件,向县发改局、经信局移送;凡涉及未依法经环保部门审批而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向县工商局移送;凡涉及应当停止供电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企业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向县供电公司移送;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管理人员行政责任的,向县监察局移送;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向县检察院、公安局移送;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向县安监局移送。案件移送时,由县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转交给相关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办理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可随时与该单位联络员联系,了解转办案件的办理情况,督促转办案件办理进度,确保落实到位。
二、细化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全县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形成环保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
1、县环保局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的相关规定,严把环境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对未批先建、不执行“三同时”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县发改局、经信局要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要求,统一部署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同时,对新、扩、改建项目需要审批、核准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审批、核准;按规定程序经备案的项目,环保部门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3、县公安局、监察局负责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调查、处理工作。
4、县水利局要把好地下水采水关,对未经批准、无环保设施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企业,要吊销其地下水采水许可证,查封自备井。
5、县国土资源局要严查违法建设占地行为,在办理用地审批时,项目未经环保审批不得批准用地有关手续。
6、县安监局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按要求查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手续。
7、县公用事业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建设进度要定期调度和通报,督促其尽快形成治污能力。要加强对建成后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确保其达产达标和稳定运行。同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制止违法排污行为。
8、县工商局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企业注册登记时,要按要求查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对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的企业要给予关闭、取缔。
9、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办理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企业生产许可证时,要按要求查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审批文件(环保验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予办理其生产许可证发放手续。
10、县供电公司要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供用电管理,在项目单位申请建设用电时,要核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对无环评及审批文件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采取不予供电、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等强制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查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对于制止各类违法排污行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任务和执法权限,细化工作方案,狠抓措施落实,确保联合执法取得扎实效果。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竣工环保验收)专项清查整治,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查处一批长期以试生产为名不进行验收的违法建设项目,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率,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总体目标:
(一)到年8月底前,现有电镀、造纸、印染、皮革、重金属、食品、涉铅、制药、化工、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等10个省重点整治行业,全部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二)到年底前,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500头以上猪、3万羽以上鸡鸭、100头以上牛)、6个以上基准灶头的餐饮业和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业项目,全部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60%现有工业企业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到年6月底,现有工业企业全部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年12月底,全部项目达到验收要求,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四)到年底,现有工业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全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提出申请,制定计划(年月日~年月31日)
1、区环保局要成立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小组,组织调查摸底,对本辖区历年来所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督促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申请表(见附表1),区环保局要及时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2、区环保局要制定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计划,明确各建设单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时限要求等。竣工验收计划和附表1、2于年月日前上报市环保局监督科。
(二)组织验收与处理阶段(年月日~年12月10日)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成立以副区长为组长,区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环保局,负责日常协调、指导业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高度重视,严格验收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竣工环保验收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提升我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水平上新台阶的重要抓手,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同时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程序严格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环保验收,严禁为提高验收率而随意降低标准。
3、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竣工环保验收小组应组织现场检查,全面掌握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1)对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区验收小组及时进行验收。
(2)对建设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在规定时限内(即年3月31日)又不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计划申请表(即附表1)的,依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3)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或因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报批而未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以及环评批准日超过三年方开工建设而环评未重新审核的项目,有存在以上三种情况的项目,但仍擅自开工建设、投入试生产或生产的,要责令停止建设、试生产或生产,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能补办环评的项目业主要在环保部门批准的时限内补办并严格执行环评及批复要求,及时补建相应的环保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对不能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环保局提请区政府给予关闭,停止供电。
(4)对已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在建项目,要检查环保设施建设和生态措施恢复情况,以及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建设单位在试生产之前,要书面向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报告,经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3个月内(最长不超过一年)要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第二,对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第三,对试生产超过3个月且不具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提出验收延期申请,经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电镀、造纸、印染、皮革、重金属、食品、涉铅、制药、化工、主要污染物为氨氮等10个省定重点整治行业的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年8月31日,较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业、餐饮娱乐业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年12月31日,工业企业(除以上10个重点整治行业外)的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年6月30日,其他的建设项目延期截止日不能超过年12月10日;第四,对在年3月31日前没有提出申请延期(即没有填报附表1)、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5)对环评审批后因外界环境发生变化等导致无法办理验收审批手续的,要先开展验收监测和调查工作,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原环评审批单位要提出后续整改要求。
(6)对虽然已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延期验收(即填报附表1),但不采取措施整改,逾期又不能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同时把处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4、密切配合,协调联动
(1)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办理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并填报附表1;经汇总后,于年月20日前把附表1和附表3送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区环保局督促未办理环评或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办理相应环保手续。
(2)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加强对竣工环保验收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考核。
(3)发改部门: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项目要及时予以淘汰,对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的、现有项目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而要进行项目扩建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
(4)经贸部门: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技改扩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指导和督促检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防治工业污染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保部门督促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5)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组织、日常督查和执法,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填报相关报表,制定竣工环保验收计划。对逾期未办理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要根据违法情况,责令限期补办、限期验收、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并处以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同时要把处理情况通报区政府、经济主管、银行监督、电力监督等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填写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表和企业竣工环保验收信息表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省环保厅和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对已经补办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环境违法企业的整改信息应及时更新,在信息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报送更改信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和长期以试生产为名拒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以及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关闭。
(6)建设部门:协助把好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关。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7)国土部门: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矿山开采许可证;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监督落实无证开采矿山的关闭取缔。
(8)交通部门:对未办理环评审批的交通项目,不予通过工可批复,督促和检查交通项目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交通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9)工商部门:凡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设立和变更登记前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项目,必须提交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否则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上述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年检、验照时应同时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工商部门在接到环保部门作出的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通知后,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10)农业部门:负责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协助区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禁建区、可养区;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整治,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养殖场主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否则不予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1)水利部门: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环评审批的水利项目,不予通过行业审查,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和检查水利项目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对未办理竣工环保验收的水利项目,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12)文化部门: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设定娱乐场所的地点和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娱乐场所,不予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已经颁发的,要予以撤销;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与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监督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3)卫生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办理竣工环保验收,包括核与辐射的环保验收。
(14)电力部门: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差别电价政策;对环境违法单位被处以限期整改或限产限排的应采取限电措施,被处以停产的,应采取停电措施,被处以关闭的应采取断电措施。
(15)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必备条件,向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询企业的环保守法情况,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或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并把相关情况抄送当地环保部门。在日常信贷工作中应加强绿色信贷政策、防范信贷风险相关案例等资料的收集工作,于每半年后15个工作日前将《银行业机构使用环保信息情况反馈表》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汇总报送人民银行(同时提供电子版)。对已经补办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根据环保部门报送的信息情况进行信贷限制解除。
(16)人民法院:对环境违法单位不履行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院部门要依法受理,强制环境违法单位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