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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是,消费型增值税取代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尚无法直接适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亟待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就税制自身特点而言,增值税具有不可替代的“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等诸多优点,这是营业税无法比拟的。因此,如果从全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税制转型也仍未完成。
一、税制转型路线回顾
回顾2004--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发现,税制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稳健过程,其中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具体转变。
首先,从区域优惠政策到统一标准税制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区域经济特色十分突出,与此相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措施。在探索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允许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成为中央给予地方的一项新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到2008年,消费型增值税就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在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汶川地震灾区率先实施。经过5年在以上4个区域的试点,中央对增值税转型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从控制退税到全额退税的转变。增值税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退税,为了控制转型带来的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中央采取了谨慎的“四步走”策略:新增增值税内抵扣-新增增值税内退税-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全额退税。新增增值税内抵扣和退税政策的目的就是控制增值税减收规模,确保增值税不出现负增长。此举可以保障财政收入的基本规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潜在的激励功能。实行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政策,虽然可能对财政收入构成一定冲击,但是由于加大了退税力度,对纳税人可以起到较显著的诱导、扶持作用。全额退税政策则彻底落实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立法初衷,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促进企业购置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但是,有一点还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谨慎的(甚至是保守的)抵退政策,在实践中仍然发挥了强大的激励功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整体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税制转型利弊分析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对所有行业都应当是利好消息。但是,在普遍的叫好声音之外,融资租赁业却没办法高兴起来。
1、非法取得抵扣凭证
如果取得的进项凭证不合法而企业抵扣了该进项税,应做如下账务调整: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抵扣
企业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应转出而未转出进项税
如外购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企业应将相应的进项税转出,检查发现未做转出处理的,应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少抵扣进项税额
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额,依照规定在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原材料等(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红字)。
(二)当年查补销项税的账务调整
1、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
如果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未计提销项税,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的增值税后,做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未计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发放职工薪酬、无偿赠与他人等发生的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额的,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的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额,进行如下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例1]甲公司从事机械制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销项税额为70万元,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80万元,“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为10万元。2014年5月20日,税务机关检查发现:4月6日,用自产的机器设备一台对外投资,成本价100万元,同类产品不含税售价12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贷:库存商品10000004月20日,购进一批商品发放职工福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银行存款117000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要进行调账:借:长期股权投资204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04000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要进行调账:借:应付职工薪酬17000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17000结转“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余额: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221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21000计算补交税款=221000-100000=12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21000贷:银行存款121000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征税范围;税收类型;发票管理
基于价值的增值额而征税的税制设想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当时德国的卡尔·弗·冯西门子曾建议实行这样一种税以代替多阶段征税的营业税,西门子称他的建议是要推荐一个“精巧的销售税”;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S·亚当斯则将他的建议看成是经过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很早就有在生产流通领域开征增值税的设想,但增值税的具体实践运用,却是近几十年的事,其发展极为迅速。自从1954年法国成功地把旧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其影响非常广泛。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高效、中性的税种,因而倍受各国青睐,短短的40多年就风靡全球。截至1998年,已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我国从70年代末开始引进增值税,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改革。第一个阶段是1983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增值税的过渡性阶段,是在产品税的基础上进行的,征税范围较窄,税率档次较多,计算方式复杂,残留产品税的痕迹,是“变性”的增值税。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它是我国增值税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增值税的规范阶段,参照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既扩大了征税范围,减并了税率,又规范了计算方法,使我国增值税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行列。增值税作为我国最大税种,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在财政收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行增值税仍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可行办法,进一步对现行税制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使增值税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基本会计核算能力,流转税额在税法规定的限度以下的纳税人。我国是按照纳税人的年销售额和会计核算两个标准来划分,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为了方便小规模经营者纳税,简化税收征管,国际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了如下四种特殊办法予以处理:
1对流转额低于某一数量的潜在纳税人实行免税。采用这种办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希腊、葡萄牙、卢森堡、丹麦等。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采取全部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2对免税小公司的供应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一处理方法主要为比利时、西班牙等国采用。以比利时为例,该国对小型零售商采用的办法之一就是对其商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为了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该国对小型零售商的供应厂商额外征收平衡税,这种平衡税对小型零售商进口商品时同样课征。
3估定输出税。估定输出税是对小业主的销售额实行估算征收的一种简化征收税制。采用这一办法的国家主要有爱尔兰、比利时等,这种办法也是我国惯常使用的征收方法之一。在我国对销售额的估算,一般是以前一年的销售实绩为基础,结合普遍影响经营活动的因素以及该业主的特殊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4减征增值税。减征增值税是对小业主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征一定幅度的增值税金,这一办法主要为卢森堡等国所采用。从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的税率来看,韩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0%,对小经营者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委托买卖及承包业为35%,其它一律为2%。菲律宾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也是10%,对小公司按2%的税率征收。我国台湾省“增值税办法”也规定,凡平均每月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经营者,按毛收入额课征1%的增值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5%。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至4%,其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仍为6%。相比之下,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设定是偏高的。
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阶段,小规模企业约占企业总数的80%以上,它是规模化生产的补充,其发展对整个经济起重要作用,增值税的政策制定和征管手段必须考虑他们的利益,为小企业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据测算,在其它条件一致的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为392%,远低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566%。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税,相当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时,增值率达到353%时的税额,这显然是偏高的,在国际上增值率一般认定在20%左右。另外,下一个环节的一般纳税人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进货,要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付出更高的价款且已纳税款的抵扣额又大大减少,这使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困难境地,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应按照增值率20%左右的水平核算,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其税率设计在3%—4%为宜。
二、征税范围的确定
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是指应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环节或阶段,增值税作为一个以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通常采用扣税法计税,应纳税额=(c+v+m)×税率-c×税率,即:应纳税额=销售全值×税率-投入物×税率。因此,实施增值税制度能否实现其理论目标(中性目标和消除重复征税等)关健在于:
1征税范围是否广泛,且税款征收能否形成一条较为紧密的链条;
2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税能否被足额抵扣;
3税率是否单一。
增值税范围宽窄对其优越性的发挥影响如下:一是征税范围越广,税款征收的链条就越紧,越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二是征税范围越广,征收成本就越低,越有利于税源的控制。从理论上分析可以看出:其实施范围应包括所有创造和实践价值增值额的领域,即应包括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业、商业及劳务服务业各个行业,或者应包括原材料采购、制造、批发、零售各个环节。但由于增值税的技术操作性较强,配套条件要求较高,而各国征管水平、手段不一,加之其他因素的影响,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在世界各国有宽有窄,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在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各交易领域普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整个商品生产、流通、服务各业,实施范围极广,它使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方面更具完整性和统一性,可以避免增值税征收抵扣链条的中断或多税并用的复杂性;有利于实施凭发货票进行投入物品税收的抵扣制度,从而还有利于增值税自我监控机制的形成;并为按商品整个生产流通全过程设计总体税负,彻底平衡税负,简化税率档次,为使增值税成为计算简便、归宿明确、影响中性化的税种打下良好基础。这种一推到底、实施范围广泛的增值税既规范又统一,是增值税发展的基本方向,故目前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所采用。2在整个制造业和批发业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涉及整个制造业、批发业和进口商品,但不包括零售,这种只扩展到批发环节的增值税只能是一种最终向零售环节扩展的过渡性安排。目前,摩洛哥采用的增值税就属于这种类型。3在整个制造业实行增值税,这种情况的征税范围仅仅覆盖全部制造业产品以及进口产品,而对批发和零售环节不征增值税,这种增值税与规范增值税制仍相距甚远。目前主要为一些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如:塞内加尔、科特迪瓦、哥伦比亚、蒙古等。各国或地区征税范围大致情况如下:欧洲、美洲、大洋洲征收范围广,涉及农业、工业、批发、零售、服务业;亚洲的韩国、印尼、土耳其、台湾等涉及工业、批发、零售、服务业;菲律宾仅涉及工业、批发、零售业;至于非洲国家,目前主要侧重于制造业,有个别国家例如马达加斯加则延伸到批发业。我国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服务行业暂不实行增值税。除以上规定外,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1)代销业务。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无偿赠送他人。2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且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如果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则属于兼营。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没有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并征收增值税。由于我国受增值税开征范围的限制,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由于未涉及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它服务行业,所以产生了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但在税收征管实践中,情况复杂多样,货物与非应税劳务、服务行业的营业收入混有相当比例的销售收入,有些企业又有意利用混合销售和兼营进行避税;另外营业税、增值税又涉及国税与地税两家机关征管,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因此,在区别判断税种和征管方面造成一些困难。而对征收范围广泛的国家而言,由于增值税涵盖面极为广泛,因而没有我国现在的“混合销售”一说。即便是德国、比利时、荷兰等国有“混合交易”的国家,其“混合交易”的出现也是在同一增值税税种下适应不同的税率所引起的,没有不同税务机关征管的矛盾。其处理方法通常采取从主原则确认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二是运输费用问题。由于交通运输业未实行增值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已纳税款的抵扣凭据,给企业与税务部门双方都带来困难与问题。把运输业从增值税链条中剔出来,破坏了价值构成的完整性,使得阶梯性流转税弊端加重。目前我国增值税正面临这样一种局面,一方面征税范围向前未扩展到服务业,向后未扩展到农业,另一方面却又在用不规范的方法试图扩展其征税范围,连接断裂的征收链条。交通运输业正是如此,为了弥合断裂的链条,我国采取了一个补救措施,即按运输费用的10%扣除(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扣除率由10%调至7%)。但这造成两个不平衡,一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而其支付的费用却按7%扣除,纳税人少抵扣近10%,这对交通运输费用在外购货物实际采购成本中占比重较大的物资供销企业和部分制造业显失公平。另一方面对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而购买者却进行了7%的抵扣,国家损失了近4%的税收。另外,在增值税发票中硬塞入一个运输发票,而且运输发票又是由地税部门管理,又增加了税收管理和核算的难度。三是企业购进农产品费用的抵扣问题。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0%准予抵扣。农产品属于基本生活品,由于农产品的特殊性以及各个国家在农业方面的特殊政策,使得增值税涉及农业(农产品)时遇到了障碍。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对农产品进行了如下处理:一方面为保证征收范围内货物定义的完整性,将农产品列入了征收范围,并适用13%的低税率。适用13%低税率的农产品主要有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等。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农业国的现状,又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从而将农业排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外,继续实行农业税。这种局面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农业被排除在增值税范围以外,也就意味着农业生产者投入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外购工业品得不到扣除,随着农业有机构成比例不断提高,农业生产者负担的增值税会越来越重,将直接影响农业现代化进程。即便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实行免税措施,这种暗含或补贴既增加财政负担和征管难度,也难以彻底消除这种消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不征增值税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因得不到充分扣除(我国允许10%的扣除率),必然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减少农产品的需求或寻找替代品。法国在对农民的征税方面采用自愿原则,即农民可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增值税。一般的农业大户如果选择缴纳增值税,这部分税款就可以扣除,采购商也愿意到实行增值税的农户购买农产品,因为这样他们才有权利扣除农产品已纳的增值税。但农业小户为简便起见,往往不愿意选择缴纳增值税。目前法国100万农户中有1/3选择缴纳增值税,他们所生产的产品占全部农产品的2/3,未实行增值税的农户占全部农户的2/3,产品只占1/3,大多是小户。法国对选择免税的农户税务处理是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统一税率补偿百分比法进行的,即农民如果选择免税,并且把产品和劳务出售给企业后,那么就可获得营业额一定比率的已付进项税额补偿金额,补偿金额由税务当局支付,如:销售蛋、家禽、生猪可退还销售额的55%,其它产品退还销售额的34%。从增值税自身特点看,它是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每个环节的增值额逐环节课征,以发票为链条,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抵扣与课征体系。因此应该把整个生产流通领域视为一体,推行一套完整的流转税征收办法,特别是在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专业细致的形势下,不宜人为地用两套征税办法将商品生产流通税割裂开来,否则会造成企业间税收负担的差别,也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加复杂困难。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将增值税课征范围延伸到整个工业生产流通及大部分服务领域,使我国的增值税形成一个完整的课征体系,把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服务业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业、仓储业、租赁业以及广告业等;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关系不密切的服务业(金融、保险、咨询业等),课征营业税,既要保持简便易行的课征办法,又不破坏增值税的运作机制,达到税收征管的科学、高效。关于农业问题,由于农业特别是粮食的特殊性,加之我国农业的现状及地位,解决农业(农产品)问题不宜操之过急,可采取农村改革的成功做法,结合农业税的改革,坚持稳妥试点、政策引导、农民自愿的方针。当我国农业生产商品化、社会化和资本有机构成达到一定程度时,首先选择那些已形成现代化规模、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场或农工商联合公司等进行示范改革,最终将农业(农产品)整体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增值税的课征对象是增值额,在计征增值税时,各国对资本性货物,即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存在几种不同处理方法,据此进行分类,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一次性地予以全部扣除,这样就国民经济整体而言,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部分仅限于消费资料的价值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最适宜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对长期性投入物内所含税款的扣除,只允许扣除当期其折旧部分含的税款,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税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入增值税,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下,其税基与增值税概念范围正好吻合,从理论上而言,应属于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固定资产价值的损耗与转移是分期分批进行的,而其价值转移中不能获得任何凭证,因此采取这种方法并不容易采用规范的发票扣税法,故采用的国家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原实行计划经济的中东欧国家。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就整个国民经济而言,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大体上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在这种增值税下其重复征税仍然严重,不利于鼓励投资,目前实行这种类型增值税的国家主要有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等,属一种过渡性增值税。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所使用的,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从表面上看,生产型增值税的财政收入要大于其它类型的增值税,但增值税狭义税基的扩大是以广义的税基缩小为前提的。因为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部分已纳税金不予扣除,对固定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一般情况下,为了税负的公平,是不能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这样又限制了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同时对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起负面作用。一个国家实施生产型增值税,一般基于两个原因:一是由于计税税基较大,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二是由于固定资产投入物税金不能抵扣,有利于控制投资规模。但生产型增值税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1它切断了增值税的征收链条,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悖于增值税建立的初衷。2它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有悖于我国的产业政策。3它阻碍了征税范围的扩大,不利于增值税的完善。4使增值税的发票交叉审计功能弱化,增加了征管难度,使税源流失难以控制。1994年税改初期未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当时有人测算,我国一年新增资本投资额为2000亿元,按17%的增值税率计算,要增加扣除340亿元;二是要保证财政收入,必然要提高税率,这样会导致物价波动。在1994年税改初期这些考虑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国情的,但时移境迁,时至今日,上述两个问题已经基本上可以解决了。340亿元的财政缺口可以弥补,财政收入通过采用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等措施,也基本上能够保证。所以,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尽快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而不用经过收入型增值税。四、抵扣制度和发票管理
国际上对增值税的征收均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以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计税方法基本有两种:发票法和帐簿法。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极其重要,它是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增值税得以规范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一般商事凭证作用,而且具有纳税凭证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各个环节联系起来。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2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使用,限于购销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对购销双方有一方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和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不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增值税纳税人应按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发票,并设置专门场所存放发票,要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不能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不能丢失和损毁专用发票。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织统一印制,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严禁私印、伪造、变造、倒卖、转借和代开专用发票。我国增值税抵扣实行“支付税款抵扣、无支付不抵扣、支付多少抵扣多少”的原则基本上是合适的,体现了增值税制本身的特点和要求,但是在实行中也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抵扣凭证多样化,缺乏规范性,增加了管理难度。抵扣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运输发票和农副产品及废旧物品的收购凭证等。由于这些交易对象主要为农户和个体劳动者,大多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收购凭证由收购方随意填写,稽查无据。造成企业虚报抵扣、重复抵扣等。二是抵扣税款以时间划分不能体现销项税与进项税额配比抵扣原则,导致大量企业尤其是商业企业利用抵扣时间大做文章,达到长期挤占应缴税款、延期纳税的目的。三是我国现行增值税是采用凭票扣税的办法计税的,因此增值税源能否有效控制,关键在于凭票扣税中的“票”能否如实反映经济活动,以票管税只局限于票面审核,而票面所反映的经济内容的真实性难以控制,从而造成“票”的含金量高,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采用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要规范抵扣凭证,在当前尽快统一印制收购凭证,制定一个严密的收购凭证跟踪管理办法,规范填开,合理使用,多单联开,从制度上堵住这一增值税流失的大漏洞。当然从根本上解决还是要通过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来实现,并取消各种不规范的扣税凭证;另一方面要降低发票的含金量,特别是进项税款的计算,不仅要“以票扣税”,而且要“凭帐扣税”,既管票也管帐。管票以保证帐的合法性,管帐以确保票的经济内容真实性,从根本上杜绝低征高扣、无征也扣的情况发生。在以票管税条件下,由于就进、销专用发票计算应纳税额,忽略了相关帐目的反映监督作用,才能使得企业长期“进大于销”“合法”化。但是企业可以作出长期“进大于销”的假帐,却不能作出长期不支付工资、利息、保险费、折旧等属于增值额组成部分(即V+M部分)的假帐,这就是设计“帐票结合”管税的实践依据。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运转和科学合理调度资金使用角度分析,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出现存货的长期无限扩张,其增值额的创造是必然的,因此,应纳税额的实现也是必然的,这点正是设计“帐票结合”管税的理论依据。在发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也要借鉴其他一些国家对专用发票的管理经验,以保障增值税的正常实施和规范运作。俄罗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如下规定:销售商品和劳务必须在10天内开立发票给买方,并据以征税;没有付给买方的发票,应设专门日记帐登记,并由企业保存备查。在发票填写上,要求销方总经理、总会计师及经销人员签字,买方收取发票的人员也要签字。实行该办法,有利于对增值税的审计和抑制逃税。另外,在对专用发票的交叉稽核上,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作法,如:韩国自1977年引入增值税后,就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交叉稽核,规定凡是交易额超过30万韩国元(约236美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存入电脑进行购销交叉审核。这些年来,韩国通过计算机中心进行发票交叉核对比例大约占发票总额的40%,通过计算机的交叉审核收到了堵塞偷漏税效果。如1977年下半年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交叉核对,查出占总数72%的发票经销双方税额不符,到1982年复查时,下降到14%。因此我国可借鉴俄罗斯的作法,要求销货单位法人或经销人员、收票人员签字,有利于明确责任,抑制逃税。另外,在发票稽核方面可以以省辖区域为单位建立发票稽核中心,分层交叉稽核。由于我国各省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务部门硬件装备不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网络并有效地运用难度很大。从企业收受专用发票的来源地看,约有50%来源于本省(地区)。因此可由各省税务机关重点负责对辖区内专用发票的稽核,省辖地、市可建立各省的分中心,实现本地区范围的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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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以来,随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放开,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且对改善投资环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利用税收杠杆这个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和规范非常必要。首先,开征土地增值税,是适应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其次,开征土地增值税,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权益的需要;再次,开征土地增值税,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最后,开征土地增值税,是扩大地方税税源,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市场税收制度的需要。
设置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要对转让房地产的过高收益进行调节,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以抑制投机牟。取暴利行为,保护正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者的合理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顺利发展。
一、纳税义务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具体来说,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这里所说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所谓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必须征税的客观对像的具体内容。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这一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必需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这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是否发生转移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二。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即对有偿转让行为征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转移,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权属虽然发生了变更,但权属人并没有取得收入,因此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实际上,由于房随地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不可截然分开,因此,土地增值税根据房地产增值额计算,把房产增值额也纳了进来。
房地产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法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计算纳税人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项目金额的价格。它是根据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新旧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即按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建造同样的房屋及建筑物所需要的成本费用再扣除折旧因素。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时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为转让房地产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纳税筹划与偷税、骗税、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骗税、抗税均属违反税法的行为,而纳税筹划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它既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法律地位,也不影响和削弱税收的各种职能和功能。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优化选择。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大多数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一个主导税种。如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是我们工商企业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引用纳税筹划中的变量引进学说和因素分析学说,结合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寻找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空间。
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在实际经营决策中,一方面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薄、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企业销售货物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如果企业片面追求降低税负而不愿申请一般纳税人,有可能产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影响企业销售额。因此,在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中,企业应尽可能把降低税负与不影响销售结合在一起综合考虑,以获得最大的节税效益。
从增值税计算公式的内嵌要素入手,找到纳税筹划的空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存量固定资产抵扣成本过大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存量和无形资产抵扣方面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巨大的影响。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仅2004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净值达52027亿元,若按照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7559亿元。如果考虑1996年至2004年期间的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所含税额将会更大。如果这些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掉的话,将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无形资产税收待遇不公
由于无形资产的计价十分复杂,按照会计制度“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格进入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进入生产成本”的原则,若实行消费税增值税,则外购无形资产对应的抵扣税额要比自制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额大,对于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明显不同,自制无形资产的税负相对偏重,必将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三)税收流失风险增加
增值税推行近二十年时间里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虽然国家对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依靠现有的管理手段尚不能完全杜绝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必然增加其对应的税额,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专用发票的征管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必将更大。
(四)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受能力同时面临考验
对于国家财政而言,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若在保持现有税负水平的条件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基本税率应提高至23%甚至更多,方可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但提高税率却又将加大增值税运行的风险,同时,各行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增减变化,传统企业、基础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将大幅下降,传统技术的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相对偏重。很显然,传统企业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将面临一定困难,有可能会造成传统企业纳税困难户数增加,增值税运行的摩擦系数加大。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策略
为了能够较好地发挥转型的积极作用,避免财政收入减收并力争能够增收,应采取适当的增值税转型办法,并实行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消费型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确定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可暂把抵扣范围限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动产部分,解决固定资产抵扣带来的相关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1.借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成功经验,将存量固定资产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存量固定资产是过去已经形成的资产,对其规定不予抵扣税款,基本上不存在影响企业新投资和技术进步创新的问题。且过去对这部分资产的征税和税收优惠办法多种多样,差别很大,不同资产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旧金额,情况十分复杂,将其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即避免了客观上难以计算的困难和出现新的矛盾,又避免了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过度冲击。
2.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鉴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整个固定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对技术进步创新的激励作用却远不如机器设备,建议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增值税抵扣税范围之外,而对于水、电业等特定产业,可限定范围,准予其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抵扣进项税额。3.取消有关机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新购机器设备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在增值税转型后,同步取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使新税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同时实现税制的简化。
4.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扣税范围
鉴于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其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故纳税人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偷逃税款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建议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扣税范围。这样,既可以减轻科研机构的税负,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可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虽然短期内会减少部分财政收入,但此项政策对于鼓励和扶植技术创新、促进我国经济由粗犷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进程
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目前,可考虑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选择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家前途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等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进而逐步在全国范围的所有领域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加强对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管和稽查
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在专用发票方面要加强全方位管理,真正发挥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减少利用发票偷税的问题。在专用发票的发售环节,检查已使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在纳税申报环节,做好发票日常稽核工作,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此外,还应限制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进一步完善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功能和抵扣功能有效地连接起来。
2.提高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更应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增值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到增值税的管理中,确保增值税管理效果。近年来,我国各级国税机关也逐渐加强了增值税管理的科技信息技术含量,在税务登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评估等各个领域利用微机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总的来看,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增值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还很低,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金税工程”,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应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电子信息技术在增值税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加强电子化申报推行进程,规范电子申报程序,为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转型中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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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公司是国际货代公司(二代),无船承运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2014年9月甲公司发生国际服务费106万元(价税合计),支付国外ABC公司86万元(国外账单),支付商检费5万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报关费2万元(0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给运输车队送货费3万元(11%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国内运输53万元(价税合计),应付船公司25万元(6%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车队A运输费12.5万元(11%增值税专用发票),车队B运输费5万元(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城建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分别计算各个方案的税负和毛利。方案一、方案二A、方案二B缴纳的税金分别是6.49万元、0.22万元、2.17万元,销售税负率是4.33%、0.15%、1.45%。申请免税的两个方案(方案二A、B)的税负明显下降,免税且单独核算,税负最轻,方案二A对公司最有利。方案一、方案二A、方案二B税后毛利分别是14.01万元、14.28万元、12.33万元。方案二A的毛利最大,应是最优先选择的方案。与通过税负核算的结果一致。
二、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一)进项税的核算
国际货代公司一般情况下都是国际运输服务为主,国内运输服务为辅。国际运输对应的海运费、空运费以及国外提供的境外发票都没有进项税,都不可以抵扣。国内运输服务对应的船公司和车队都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额,冲减营业成本。因此从理论上看,国际运输服务申请免税,单独核算国际运输服务的收入、成本、进项税额并转出是对公司最有利的(方案二A),但是通常情况下分供方提供的发票既包含国际业务也包含国内业务,分别核算工作量大且相当繁琐,容易出差错。如果采用按销售比例核算进项税转出,操作简单,税务也认可,但由于免税业务收入较应税服务收入多,且免税业务对应的分供方大多都拿不到可抵扣的发票,进项税转出就挤占了国内业务本来可以抵扣的数额,造成税负增加,毛利减少(方案二B)。建议大公司调整内部组织结构,组建国际运输服务部和国内运输服务部,分别记账核算收入、成本和进项税。中小公司可以考虑增加操作业务类型模块,对国际运输服务或是国内运输服务进行标注加以区分以达到分别核算的目的,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针对国际运输服务分析客户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