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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年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安全生产年”各项目标任务为导向,坚持依法治安方略、坚持科技兴安道路、坚持管理强安举措,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做到近期与长期、治标与治本、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促进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显著增强、舆论氛围持续改善、教培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大幅提升、非法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法制秩序逐步规范;促进隐患治理得到深化、安全投入得到保障、安全制度得到执行、突出问题得到解决。确保全县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与范围:全县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工矿企业: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企业;
2、交通运输企业:道路、水运、渔业船舶、农机和水利等企业单位;
3、公众和人员密集场所: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
4、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主要内容即工作方案见附件
四、活动步骤
“三项行动”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协同推进;分项规划、分段实施;注重时效、确保质量;加强沟通、及时上报。分项活动步骤详见附件。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是一项关系安全生产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切实有效开展好本次行动,县政府成立郧西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安监局、经委、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文体局、林业局、卫生局、发改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农机局、气象局、广电局、政府法制办、总工会、团县委。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张贵斌担任。各乡镇(场、区)和县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活动的组织领导。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分解细化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目标到人、责任到人。
(二)统筹协调,加强检查
各乡镇(场、区)和县政府各部门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年”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三项行动”,推进“三项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强化与有关部门的联动协调机制,促进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要切实加强对活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县政府将派出综合督查组对乡镇(场、区)和行业部门“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将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政府报告,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县安委会将把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加强监督,广泛宣传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层层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对于举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市委五届五次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载体,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水利事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要求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局属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私采滥挖、超界采砂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4)瞒报事故的;
(5)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6)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8)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4)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5)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6)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制度,公开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组织机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决定成立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刘双存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张文锋和师高锋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基层单位站长,组织协调“三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五、重点时段
各单位要把“三项行动”贯穿于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要进一步细化方案,深入组织发动(5月底以前)。
各单位要根据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深入进行思想发动。要结合实际,研究讨论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局办公室。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6至9月)。
1、要对施工工地存在的重大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要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等措施,严密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3、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单位要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1月5日前包局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开展“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要成立机构、夯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管理与安全治理相结合,重点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解决;二是“三项行动”与“三项建设”(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相结合,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三是“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特别砂石厂,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狠抓重点领域,即安全供水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加大“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三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安全生产保障和应急能力,推进各行业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推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把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数量和伤亡人数压下来的目标。
三、工作范围
各县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都要认真开展“三项行动”,重点抓好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电力、特种设备、道路交通、铁路、农机、水利、林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
四、工作内容
1.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或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及应关未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化工企业、尾矿库等违规排放的;
(4)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新、改、扩建工程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逾期不整改及整改不合格或重大危险源未采取监控措施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以及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对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着力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或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不落实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防“三超”工作不到位的;
(9)各级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着力增强全社会安全发展意识。主要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和“安全社区”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及新进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技能。
五、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12日至2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做好动员部署工作。
2.自查自改阶段(5月21日至31日)。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隐患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3.全面实施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8月和10月份,市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三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三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三项行动”成果。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存在重大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治理及工作走过场的县区、部门和单位进行补课,并予以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三项行动”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要形成领导挂帅、职责分明、监管有力、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执法。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做到近期与长远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预防与查处相结合。
2.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危化行业隐患排查为重点,标本兼治、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全乡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乡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和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加快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山岗率达10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率达100%,保持全乡危险化学品无任何安全事故。
三、主要内容
(一)执法行动重点内容
对以下行为依法打击或查处
1、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单位;
3、不按规定采取防范措施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4、拒不执行区、乡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治理行动重点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闵汉乙炔气的生产、储存管理,一是检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二是要认真制定和严格执行防火作业,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能够取得实际效果;三是检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定期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机制,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有效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把隐患排查纳入日常安全管理,使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法定检查、检验手续,设置专门的安全储存区域;四是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估,是否做到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有无备案登记;五是规范货运环节的安全管理,企业应检验承运单位是否有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驾驶人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个人从业资格证等。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单位
我乡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单位主要是腾达和工行液化汽站及农药销售网点,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1)治理超越许可范围经营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网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超范围销售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一书一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准)制度。
(2)治理不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行为,农资经营网点在购买农药等剧毒化学品应当到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取得经验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做到安全存放。
(3)治理液化汽站防火距离和检维修管理,设施和周边防火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汽、充装、检修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要编制科学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器材。
(三)宣传教育行动重点内容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在两液化汽站及闵汉乙炔厂设置永久安全生产宣传标语,进一步浓厚安全文化氛围;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5、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工作步骤
“三项行动”要贯穿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布署安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检查推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上旬)
1、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进行动员和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发动,着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行业按本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推进工作落实阶段(5月中旬至9月)
1、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乡政府乡长张相金同志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副乡长周义国同志、安监办曹正良同志具体监管落实各项工作,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及经营单位联系制度,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与通报协查制度,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为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贯彻落实;
3、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其行为,认真排查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三)巩固扩大成果阶段(10月至12月)
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落实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总体部署,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各项监管职能和意识;
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工作目标,突出重点范围、内容和时段。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六)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商场、市场,相关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八)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地质公园、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以及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
(十)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含库港养鱼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一)福建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二)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地方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三)福建民航局负责指导、督促民航交通设施、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四)福州电监办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五)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六)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七)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督促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医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八)省文化厅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斤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九)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一)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三)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四)省政府其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行业和直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与监督,负责指导、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负责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省交通厅负责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内河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公路建设及养护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省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交企业以及城市公园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六)省经贸委负责指导、督促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冶金、有色企业、化工、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商场、市场,相关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督促农机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八)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水利行业、水利系统管理的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河道采砂以及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九)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地质公园、易造成泥石流、山体滑坡的区域和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以及非法矿山排查、取缔工作。
(十)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安全生产以及渔港、渔排(含库港养鱼渔排)及其它渔船停泊点等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一)福建海事局负责指导、督促海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二)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福建地方铁路建设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铁路行业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三)福建民航局负责指导、督促民航交通设施、航空公司、机场和油料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四)福州电监办负责指导、督促电力企业、重要电力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五)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六)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七)省卫生厅负责指导、督促涉及职业危害场所、医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八)省文化厅负责指导、督促歌厅、舞厅、卡拉OK斤等公共娱乐场所、网吧、文化保护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九)省林业厅负责指导、督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督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一)省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景点、星级宾馆、饭店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三)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指导、督促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为提高认识、突出重点,认真组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是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全面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全系统干部、职工都要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开拓创新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积极投入到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中来。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各种方法途径,大力宣传开展“三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内容。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发挥好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监管监察机构要主动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考助手,提出开展“三项行动”的意见建议和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合力;要找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职责定位,在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治理上,要主动配合、提供积极有力的支持。
三要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推进工作。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国务院安委办下发的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三项行动”的具体计划。要抓重点工作、重点对象、重点时段,确保取得实效。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