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30 21:08:06
序论:在您撰写法学实验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一)法学实验的概念
分析法学实验必须先了解实验。实验是根据一定的科学研究目的,运用一定的物质手段包括科学仪器和设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通过模拟或改变事物研究事物之间或事物及其现象之间确定性联系的方法。法学实验是在可控制的条件下模拟或创设法律场景,通过研究人在法律场景中的行为,进而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法学方法。俄国生理学家巴甫洛夫曾经形象地指出:“实验好像是把各种现象拿在自己的手中,并时而把这一现象、时而那一现象纳入实验进程,从而在人为的简化的组合中确定现象间的真实联系。”[4)实验具有可重复性的特点,在实验中通过人为控制,排除偶然性和其他干扰因素而呈现出来的事物之间或事物及其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重复出现0“判定一个实验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可重复性。”
可重复性验证和意味着实验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性。正是因为可重复性,实验成为证明或发现事物之间或事物及其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也是验证人们的主观认识与现实是否一致的重要方法。近代以来,经过伽利略、牛顿等人,实验成为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最基本、最普遍和最有效的研究方法,没有实验就没有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实验也得到系统的发展并逐步和生产实践相分离,成为以认识世界为目的的独立的实践形式。与实验的一般原理相一致,法学实验同样是通过排除偶然或干扰性因素,将法学理论和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凸显出来,通过可重复性将实验结论转换为公共所接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
(二)实验促进了当代哲学社会科学中许多学科的发展
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由于其客观性和准确性,不仅在改造自然方面突飞猛进,而且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也产生巨大影响。尽管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和理论探索的误区以及19世纪人文主义思想家狄尔泰、文德尔班等人强烈地认为社会科学不能适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但“从自然科学奔向社会科学的强大潮流”6)一直没有停止。这种强大的历史潮流表明,社会科学的创新并不完全排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关键是社会科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包括实验在内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英国著名哲学家丹皮尔这样论述自然科学领域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在当代的关系“文艺复兴以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自然,哲学和科学才分道扬镳’,“不过进化论的生物学以及现代数学和物理学,却一方面使科学思想臻于深邃,另一方面又迫使哲学家对科学不得不加以重视,因为科学现在对哲学、对神学、对宗教,又有了意义。”7〕伴随着当代生命科学、神经科学、认知科学、计算科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实验哲学开始兴起“在传统哲学研究越来越走向狭窄的概念分析困境之时,科学的实验方法走进了传统哲学的研究领域,并对研究方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85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事实验哲学的人员迅速增加,美国的耶鲁大学、印第安纳州立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英国的谢菲尔德大学、意大利的帕尔维亚大学等著名高校都设立了哲学实验室。实验哲学以实验的研究方法丰富和促进了当代哲学研究。哲学尚且如此,何况研究对象更为具体的其他学科呢,经济学等研究人的行为选择的学科也纷纷引入实验方法,形成了实验经济学等新的研究领域和方法。
(三)法学家对实验的矛盾态度
法学家基本上继承了19世纪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即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不能进行实验研究。但面对实验在研究事物之间的确定性联系方面的强大功能,法学家又表现出自我矛盾的学术态度。一方面承认实验对法学研究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学‘‘只有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9]的研究,法律才能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司法才能实现医治社会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认为法律所包含的‘‘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于一般不可能进行实验,所以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助于科学研究。”10〕当代最伟大和多产的现实主义法学家波斯纳一直把法律缺乏可控的实验检验严格的理论假说视为法理学的重要缺陷。
(四)实验向法学研究渗透的表现:田野实验、思想实验和教学中的法学实验室
法学家虽然坚持法学不能进行实验研究,但实验作为探索事物之间确定性联系的方法和思想却影响着法学研究,这集中表现为法学研究中的田野实验和思想实验。田野实验是实地实验,它是在不可控的环境中进行的。法学中有很多著名的田野实验,如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的持续16年的“美国波瑞学前教育实验”。25思想实验是法学家在主观世界中构想不同的场景,舍弃或增加某些因素,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律现象的联系。在法学研究中,思想实验是被广泛采用的思考方式。35除了田野实验和思想实验,法学和实验的联系还表现在法学研究借鉴了通过实验而得来自然科学成果。如李昌钰博士在纽黑文大学创立的李昌钰法医学研究所,主持了一系列著名案件的证据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院校也设立了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但这些通过实验开展的研究工作都是利用自然科学进行证据鉴定,为适用法律创造条件,并不是针对法律或法学本身而展开实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也设有法学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法律教学,增强学生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五)田野实验、思想实验、教学中的法学实验室的方法缺陷
无论田野实验、思想实验还是高校中现有的法学实验室,都不是开展可控的实验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田野实验难以或者不能排除干扰因素,导致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田野实验“并没有提供因果关系的确凿证明,而主要是提供了需要进一步证实的假设的源泉。”田野实验与其说具有实验性质,还不如说更具有观察的性质,它能观察到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行为却不能准确地揭示社会行为背后的原因。所以,在很多法学家那里,田野实验同田野观察、田野调查的概念是通用的〔15〕思想实验虽然对法学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但思想实验是想象的,而非现实的。人们头脑中的想象是否和现实相一致,通过思想实验是不能证明的,这也是不同的法学家以同样的法律现实为对象进行思想实验却会产生不同结论的原因。这些研究、教学方法和实验联系起来,更多的是寄托了法学家希望探索法学理论与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理论愿望。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学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必须开展可控的法学实验,正如实验经济学家所说“一个理论若经受不住简单实验,则更无理由相信它能与更为复杂的自然环境相吻合。”
(六)法学实验的要素
可控的法学实验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应该有三个基本的要素构成:法学理论假说、实验对象和设备、数据分析。一是法学理论假说。法学理论假说是进行法学实验研究的理论起点,阿尔温托夫勒指出:“研究社会变革的时候,先有个假设,那就是社会事件、社会现象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都有内在联系。”[17)实验中的法学理论假说可以是已有的法学理论结论,也可以是已有的法学理论中所没有涉及或者与原有的法学理论相反的命题。法学实验的过程就是对法学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的过程。法学实验要证明理论假说指向的法律现实和法学理论之间的联系具有确定性和可重复性。通过实验证明的假说可以丰富甚至推翻已有法学理论,推进法学研究。通过实验不能证明的法学假说,且假说又与已有的理论相反,则假说就有可能是错误的结论。如果假说和已有的理论相一致,但假说不能通过实验证明,则说明假说和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验证。
二是实验对象和设备。法学研究是为了使法律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法学实验的对象一般应为人,以对人的实验验证法学假说或已有的法学理论。与自然科学研究的物不同,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在社会科学中,被实验者知道别人在研究他们时,被实验者往往会改变自己的行为,这被称为霍桑效应最理想的实验场景是使研究对象保持实验以外所具有的常态,霍桑效应一般不利于实验获得客观、准确的结论。但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的实验表明,如果方法得当,运用科学的实验设备,霍桑效应是可以尽量避免或完全避免的。为了保证实验数据的客观性,还应该做到选择实验对象的代表性。民商法领域的法学实验一般不能选择正在服刑的人员进行,关于刑法适用的实验一般也不能选择未成年人进行。法学实验还不能违反伦理原则,不能对实验对象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为了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实验设备的选择也至关重要。法学实验是基于假说和理论验证的实验,强调的是理论检验,简单的实验对实验设备的要求并不一定很高。但复杂的实验涉及到模拟生活和法律场景,就需要具有针对性和专门性的实验设备,这样的设备要求的科技含量比较高,设备的开发也需要自然科学家和法学家合作进行。法学实验还应该具有较为先进的观察工具和软件设备,保证实验能得到准确数据。
三是数据分析。1971年,哈佛大学的卡尔多伊奇等人在《自然》杂志发表文章,对20世纪以来直到60年代中期社会科学中的62项重大研究成果作出考察。这些重大研究多数是通过数学和统计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推导出来的理论。在这些成果中,定量研究占到2/3,在定量研究中,1930年以后的研究占到5/6。当时,卡尔多伊奇等人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法学。但现在‘‘有理无数,莫谈学术”成为很多法学家的学术追求,通过数学对法学理论进行定量研究,已经大量存在于各种学术杂志。这些定量研究中,最初往往只是加、减、乘、除的初等数学水平,近一两年才扩展到数理统计和概率论运用,运用已有的软件输入数据得出统计结论。但这些软件并非专门为法学统计而设计,法学作为研究法律和人的行为的科学,其数据统计应该具备与其研究对象相一致的专门软件。而且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也只是能反映宏观的结果。对于其中发生的微观变化,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是无能为力的,这就要求法学家掌握较多的数学工具。同样是对人的行为的分析,经济学用到了微积分、离散数学、集合论、群论、拓扑学等几乎全部的数学工具,一流的经济学家首先是数学家。法学应该而且也能够运用较多的数学工具进行量化分析,提高法学研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为什么需要法学实验
(一)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是法学发展的理论根基
纵观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其研究的对象均是人,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人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各个具体学科。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法律如何才能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从不同的领域和视角研究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构成了各个部门法学。对人的行为选择的分析应该成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但在法学的研究传统中,人的行为选择是缺失的,或者人的行为选择已经成为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而被忽略。在古希腊“人们感觉到的变化的世界是不可捕捉和把握的,因而是不可靠的,只有那些由理性心灵所能把握的不变的、永恒常驻的、普遍存在的东西才是真实可靠的实在”。0〕这逐渐形成了西方普遍主义的哲学传统。这种哲学传统,经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罗马法学家、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和德国的自然法学等历代法学家的阐述,普遍主义哲学不断地渗透到法学中,形成自然法的普适主义哲学。这种法哲学主张:“第一,相信在制定法之外存在着1种客观力量对人类的思想和行为起规范作用;第二,这种精神性的客观存在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普遍有效性。”2122〕这种普适主义的法哲学导致了法学不是通过研究人的行为选择去更加科学地研究和制定法律,而是探索和研究所谓的普适精神和普遍规则。在法学理论中,主流的规范分析方法没有对人的行为选择进行研究,或者人的行为选择似乎成为一个已经解决的既定前提而被忽略。在法学研究中,‘‘只见法不见人’,使法学研究越来越远离居于主体地位的人”,[22)法学理论成为根基不牢的空中楼阁〇“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我们的行为为什么是如此?”23〕“从理论上讲,能够对各种人类行为得出具有较高价值结论的研究方法是真正的实验。”24〕当今的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学科之所以能够突飞猛进,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选择。法学在借鉴其他学科成果的同时,也应该自觉地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选择,坚实法学研究的理论根基。
(二)法学实验是研究法律实现确定性的根本方法
定性问题是法律的根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法学家已有诸多的论述。以笔者之见,确定的法律能否实现确定的效果是法律确定性问题的重要内容。确定性是构成秩序,实现公正的前提。没有法律的确定性,人们就会缺乏明确的预期,所谓“公平“正义“客观“稳定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等法律的价值和功能是不能实现的,法律也就失去存在的必要。对法律的确定性持积极态度的人认为‘‘确定性是和谐之母,因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确定性”法律能够实现确定性,人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所预期,在此基础上,人们才可以彼此交往,形成秩序“把众多的、不同的和多样的人类行为和关系,归结为某种程度的秩序”26〕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但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人们只能极为有限地获得法律的确定性。对法律的准确性和可预测性的要求总是不能获得满足,因为,这类对法律最终性的追求,超越了实际可欲可得的现实”“认为法律是或可以是稳定的、确定的这一观念并非是理性的观念,而是应该归入虚幻或神话范畴的观念。”27)双方的分歧与其说是法律能否实现确定性的问题,还不如说是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确定性的问题。法律的确定性实现得越多越好,这样的观点现实主义法学家也不会反对。
及其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也是验证人们的主观认识与现实是否_致的重要方法。近代以来,经过伽利略、牛顿等人,实验成为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最基本、最普遍和最有效的研究方法,没有实验就没有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实验也得到系统的发展并逐步和生产实践相分离,成为以认识世界为目的的独立的实践形式。与实验的一般原理相一致,法学实验同样是通过排除偶然或干扰性因素,将法学理论和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凸显出来,通过可重复性将实验结论转换为公共所接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
(二)实验促进了当代哲学社会科学中许多学科的发展
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由于其客观性和准确性,不仅在改造自然方面突飞猛进,而且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也产生巨大影响。尽管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和理论探索的误区以及19世纪人文主义思想家狄尔泰、文德尔班等人强烈地认为社会科学不能适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但“从自然科学奔向社会科学的强大潮流”6)_直没有停止。这种强大的历史潮流表明,社会科学的创新并不完全排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关键是社会科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包括实验在内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英国著名哲学家丹皮尔这样论述自然科学领域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在当代的关系“文艺复兴以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自然,哲学和科学才分道扬镳’,“不过进化论的生物学以及现代数学和物理学,却一方面使科学思想臻于深邃,另一方面又迫使哲学家对科学不得不加以重视,因为科学现在对哲学、对神学、对宗教,又有了意义。”7〕伴随着当代生命科学、神经科学、认知科学、计算科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实验哲学开始兴起“在传统哲学研究越来越走向狭窄的概念分析困境之时,科学的实验方法走进了传统哲学的研究领域,并对研究方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85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事实验哲学的人员迅速增加,美国的耶鲁大学、印第安纳州立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英国的谢菲尔德大学、意大利的帕尔维亚大学等著名高校都设立了哲学实验室。实验哲学以实验的研究方法丰富和促进了当代哲学研究。哲学尚且如此,何况研究对象更为具体的其他学科呢,经济学等研究人的行为选择的学科也纷纷引入实验方法,形成了实验经济学等新的研究领域和方法。
(三)法学家对实验的矛盾态度
法学家基本上继承了19世纪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即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不能进行实验研究。但面对实验在研究事物之间的确定性联系方面的强大功能,法学家又表现出自我矛盾的学术态度。一方面承认实验对法学研究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学‘‘只有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9]的研究,法律才能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司法才能实现医治社会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认为法律所包含的‘‘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于_般不可能进行实验,所以在这_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助于科学研究。”10〕当代最伟大和多产的现实主义法学家波斯纳_直把法律缺乏可控的实验检验严格的理论假说视为法理学的重要缺陷。
(四)实验向法学研究渗透的表现:田野实验、思想实验和教学中的法学实验室
法学家虽然坚持法学不能进行实验研究,但实验作为探索事物之间确定性联系的方法和思想却影响着法学研究,这集中表现为法学研究中的田野实验和思想实验。田野实验是实地实验,它是在不可控的环境中进行的。法学中有很多著名的田野实验,如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的持续16年的“美国波瑞学前教育实验”。25思想实验是法学家在主观世界中构想不同的场景,舍弃或增加某些因素,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律现象的联系。在法学研究中,思想实验是被广泛采用的思考方式。35除了田野实验和思想实验,法学和实验的联系还表现在法学研究借鉴了通过实验而得来自然科学成果。如李昌钰博士在纽黑文大学创立的李昌钰法医学研究所,主持了一系列著名案件的证据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院校也设立了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但这些通过实验开展的研究工作都是利用自然科学进行证据鉴定,为适用法律创造条件,并不是针对法律或法学本身而展开实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也设有法学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法律教学,增强学生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五)田野实验、思想实验、教学中的法学实验室的方法缺陷
无论田野实验、思想实验还是高校中现有的法学实验室,都不是开展可控的实验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田野实验难以或者不能排除干扰因素,导致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田野实验“并没有提供因果关系的确凿证明,而主要是提供了需要进一步证实的假设的源泉。”田野实验与其说具有实验性质,还不如说更具有观察的性质,它能观察到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行为却不能准确地揭示社会行为背后的原因。所以,在很多法学家那里,田野实验同田野观察、田野调查的概念是通用的〔15〕思想实验虽然对法学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但思想实验是想象的,而非现实的。人们头脑中的想象是否和现实相一致,通过思想实验是不能证明的,这也是不同的法学家以同样的法律现实为对象进行思想实验却会产生不同结论的原因。这些研究、教学方法和实验联系起来,更多的是寄托了法学家希望探索法学理论与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理论愿望。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学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必须开展可控的法学实验,正如实验经济学家所说“一个理论若经受不住简单实验,则更无理由相信它能与更为复杂的自然环境相吻合。”
(六)法学实验的要素
可控的法学实验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应该有三个基本的要素构成:法学理论假说、实验对象和设备、数据分析。一是法学理论假说。法学理论假说是进行法学实验研究的理论起点,阿尔温托夫勒指出:“研究社会变革的时候,先有个假设,那就是社会事件、社会现象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都有内在联系。”[17)实验中的法学理论假说可以是已有的法学理论结论,也可以是已有的法学理论中所没有涉及或者与原有的法学理论相反的命题。法学实验的过程就是对法学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的过程。法学实验要证明理论假说指向的法律现实和法学理论之间的联系具有确定性和可重复性。通过实验证明的假说可以丰富甚至推翻已有法学理论,推进法学研究。通过实验不能证明的法学假说,且假说又与已有的理论相反,则假说就有可能是错误的结论。如果假说和已有的理论相_致,但假说不能通过实验证明,则说明假说和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验证。
二是实验对象和设备。法学研究是为了使法律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法学实验的对象_般应为人,以对人的实验验证法学假说或已有的法学理论。与自然科学研究的物不同,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在社会科学中,被实验者知道别人在研究他们时,被实验者往往会改变自己的行为,这被称为霍桑效应最理想的实验场景是使研究对象保持实验以外所具有的常态,霍桑效应_般不利于实验获得客观、准确的结论。但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的实验表明,如果方法得当,运用科学的实验设备,霍桑效应是可以尽量避免或完全避免的。为了保证实验数据的客观性,还应该做到选择实验对象的代表性。民商法领域的法学实验一般不能选择正在服刑的人员进行,关于刑法适用的实验_般也不能选择未成年人进行。法学实验还不能违反伦理原则,不能对实验对象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为了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实验设备的选择也至关重要。法学实验是基于假说和理论验证的实验,强调的是理论检验,简单的实验对实验设备的要求并不_定很高。但复杂的实验涉及到模拟生活和法律场景,就需要具有针对性和专门性的实验设备,这样的设备要求的科技含量比较高,设备的开发也需要自然科学家和法学家合作进行。法学实验还应该具有较为先进的观察工具和软件设备,保证实验能得到准确数据。
三是数据分析。1971年,哈佛大学的卡尔多伊奇等人在《自然》杂志发表文章,对20世纪以来直到60年代中期社会科学中的62项重大研究成果作出考察。这些重大研究多数是通过数学和统计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推导出来的理论。在这些成果中,定量研究占到2/3,在定量研究中,1930年以后的研究占到5/6。当时,卡尔多伊奇等人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法学。但现在‘‘有理无数,莫谈学术”成为很多法学家的学术追求,通过数学对法学理论进行定量研究,已经大量存在于各种学术杂志。这些定量研究中,最初往往只是加、减、乘、除的初等数学水平,近一两年才扩展到数理统计和概率论运用,运用已有的软件输入数据得出统计结论。但这些软件并非专门为法学统计而设计,法学作为研究法律和人的行为的科学,其数据统计应该具备与其研究对象相_致的专门软件。而且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也只是能反映宏观的结果。对于其中发生的微观变化,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是无能为力的,这就要求法学家掌握较多的数学工具。同样是对人的行为的分析,经济学用到了微积分、离散数学、集合论、群论、拓扑学等几乎全部的数学工具,_流的经济学家首先是数学家。法学应该而且也能够运用较多的数学工具进行量化分析,提高法学研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为什么需要法学实验
(一)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是法学发展的理论根基
纵观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其研究的对象均是人,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人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各个具体学科。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法律如何才能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从不同的领域和视角研究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构成了各个部门法学。对人的行为选择的分析应该成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但在法学的研究传统中,人的行为选择是缺失的,或者人的行为选择已经成为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而被忽略。在古希腊“人们感觉到的变化的世界是不可捕捉和把握的,因而是不可靠的,只有那些由理性心灵所能把握的不变的、永恒常驻的、普遍存在的东西才是真实可靠的实在”。0〕这逐渐形成了西方普遍主义的哲学传统。这种哲学传统,经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罗马法学家、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和德国的自然法学等历代法学家的阐述,普遍主义哲学不断地渗透到法学中,形成自然法的普适主义哲学。这种法哲学主张:“第_,相信在制定法之外存在着1种客观力量对人类的思想和行为起规范作用;第二,这种精神性的客观存在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普遍有效性。”2122〕这种普适主义的法哲学导致了法学不是通过研究人的行为选择去更加科学地研究和制定法律,而是探索和研究所谓的普适精神和普遍规则。在法学理论中,主流的规范分析方法没有对人的行为选择进行研究,或者人的行为选择似乎成为_个已经解决的既定前提而被忽略。在法学研究中,‘‘只见法不见人’,使法学研究越来越远离居于主体地位的人”,[22)法学理论成为根基不牢的空中楼阁〇“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我们的行为为什么是如此?”23〕“从理论上讲,能够对各种人类行为得出具有较高价值结论的研究方法是真正的实验。”24〕当今的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学科之所以能够突飞猛进,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选择。法学在借鉴其他学科成果的同时,也应该自觉地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选择,坚实法学研究的理论根基。
(二)法学实验是研究法律实现确定性的根本方法
1.相关法哲学理论的讲授。法哲学理论的讲授,主要是介绍现有的一些法哲学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学观点争议,这为日后提出问题奠定了基础。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设计主要是运用生理实验解决法哲学问题或者部门法的主要问题,所以人文社科问题是实验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认知科学的生理实验流程大同小异,运用的设备相差无几,但是其所解决的法哲学问题却大相径庭,所以,相关的法哲学理论的基础必须夯实,否则实验就是无的放矢。为了进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就必须让学生选修“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个部分法的法哲学课程(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基础理论”等课程)。为此,我们开设了“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等课程。通过相关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并组织学生对部分重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炼出核心争议之所在,由此设想日后可以进行实验的粗略方案。这一点也是体现“认知研究”与“治疗研究”之间的区别,体现我们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学或医学意义)。此外,我们还为法学硕士生开设了“神经元法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课程,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更为专业、细致。
2.联系医院的医生前来讲课。由于课程具有跨学科性质,这种课程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而本学科的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知识背景,但毕竟其主导学科还是法学或法理学,在其他学科方面的学识显然不如这个领域的专家。所以,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前来授课就显得很有必要。而对于法律心理实验课程而言,这方面主要是请医院的医生前来上课。这里包含了以下三类,一类是神经科专业的医生,其为我们讲解脑神经系统的相关知识。部分高学历的医生由于拥有系统的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识,甚至还可能从事过“认知”领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够从“生理心理学”的“认知”角度为我们讲解实验设计的方案、流程等对实验特别有意义的问题。
3.带领学生前往实验室参观。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对工科和医科的实验室一般都比较陌生,如果他们对医疗设备或者医学实验室没有相关的认识,就不可能设计出好的实验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让他们参观实验室或者医疗设备。在参观的过程中,由医务和实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其中包括仪器、操作流程和仪器软件的介绍。老师和学生甚至可以进一步接触机器,如进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仪器内模拟作为实验的受试者。这样,他们能够亲身体会到躺在仪器内接受检查或实验者的境况,设计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从事“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与“医学治疗和检查”的实验设备虽然相同,但是依旧存在一些差别。如磁共振机器,一般医学治疗目的进行的检查往往只需要运用“1.5T”级别的机器;虽然这种级别的机器也能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但是相关实验对仪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级,此级别仪器在普通医学检查中的运用就比较少;认知科学实验的磁共振仪器甚至使用到高达“12T”级别。
二、带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
1.通读实验报告。法律认知科学相关的实验论文很多,必须进行大范围的选题筛选。粗略筛选之后的论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研读。研读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看看研究现状,知道他人的研究进程、重点、热点和难点。通过这些研读,我们就能够根据现有的研究进度,选择尚未研究(发表的)而又可能比较重要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日后实验选题的大致范围。二是参考他们的研究手段、流程,对他们的研究方法进行借鉴。现在发表的论文,一般都会大致介绍实验的流程。然而,学术论文毕竟不是实验报告,其更多侧重于问题的提出、解决和分析,流程的介绍往往比较粗糙。当然,部分学术论文也有比较详细的实验流程,对此类论文的仔细研习,就能对实验设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①
2.对主题进行社会科学的探讨。在进行文献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能够得出大致的可能的研究“主题”,这时返回法律社会科学领域,以法哲学的视角重新进行审阅,才能更好地获得“生理心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自然衔接。在生理自然科学领域可能可以从事实验研究的“主题”,还必须获得“法哲学”、“法社会科学”上的意义。因为,有的问题虽然在自然科学上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然而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其意义可能就会大打折扣(或者意义就不那么直接)。此类论文的价值更多是在“治疗性”而非“认知性”。很多人文社会科学(法哲学)的问题虽然意义重大,但从自然科学(生理心理学)的角度看,在现阶段却还缺乏研究该问题的“方法”和“设备”。所以,必须获得二者的协调和平衡。主题的选定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一个难点。这个难点意指“我们要解决什么主题”,其既涉及“什么主题十分重要”,又指“对该主题的研究到什么程度”,还指“现在已经具备研究该主题的手段或方法”。
3.组织实验设计。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角度看,组织实验设计的第一步是设计实验方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设计何种方案、设计何种场景、设计何种问题,以及何种音像、问卷材料,都关系到实验结果的真实与否。这也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二个难点。我们要设计出一些“场景”或者“问题”,让受试者在这种环境下能更真实地思考或者表达情绪,从而得出比较真实的实验结果。西方国家在以往的研究中,存在比较巧妙的实验设计,例如对于道德中不公正问题的容忍情况,研究者在最后通牒实验中,部分受试者拒绝接受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这是其情绪化的表现。该实验设计如下②:19名(方案接受者,“responder”)接受磁共振扫描,共进行了30轮游戏,对手(方案的提出者,“offer”)部分是人,部分是计算机。每次都涉及10美元的瓜分。对手所提出的方案中,一半是公平的(对半开),剩下的为2次“9比1”,2次“8比2”,1次“7比3”;在这些方案中,方案提出者的分配比例较大,而接受者的比例较小。结果是,对于公平的方案,方案接受者都接受了;越不公平的方案,则参与者的接受率越低,“7比3方案”至“对半开方案”的所有方案(即“5∶5”,“6∶4”,“7∶3”)都被接受了。在“9比1”和“8比2”两种方案中,如果“方案提出者是人”,则其方案的接受率低于“方案的提出者是计算机”。这就意味着方案接受者对于不公平方案存有情感性反应。这种不公平引发的脑区为:两侧前脑岛(bilateralan-teriorinsula)、背外侧前额叶皮层(dorsolateralprefrontalcortex,DLPFC)、前扣带回(anteriorcingulatecortex)。这证明了两侧前脑岛(bilateralanteriorinsula)厌恶不公平,作为负面情感的脑区,其反映出了对于不公平方案的厌恶。诸如此类实验设计非常巧妙,就能够为我们进行相关实验提供设计上的参考或模仿。
4.进行预实验。在实验设计之后,有必要进行预实验,检验实验的可实施程度。这种预实验,可以提升实验者的信心,也可以作为申请相关课题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预实验还可以检测实验的可行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缺陷进行适当的修正。在预实验之后,还必须进行志愿者的招募和筛选。
三、实验操作
实验操作是实验的核心状态。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流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与医学实验相比通常更简单。其运用的仪器设备有核磁共振(FMRI)、眼动仪和脑电图等,其中核磁共振最为典型。该仪器不仅运用于医学治疗和研究,现在还广泛运用于认知科学的各类研究。核磁共振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的研究,主要优点在于其定位非常准确(虽然时间上稍有迟滞)。由于实验的磁共振仪器操作是高度专业化工作(而且机器极为昂贵),只能由专业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因此法学教师和学生不能从事,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四、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
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属于实验的后期工作,主要是数据、图像分析,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
1.数据、图像分析。数据分析具有客观性,需要专业的实验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和图像的分析。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主要运用核磁共振仪器,对于脑区图像的要求比较高,还需要比较好的核磁共振配套分析软件,对此进行精细的分析。此类软件一般只有磁共振专业技术人员才会使用,由他们进行相关数据图像分析比较科学。如果涉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必须建立数据模型,则还需要数学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工作。此外,除了实验工作人员和数学人才外,还需要神经科专业医师或者认知神经学专家对此类数据和图像进行“认知神经心理”方面的分析。这种分析就是我们后期进行人文社会分析和理论化的基础。
2.进行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与前一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相比,对实验结果进行人文社会科学的分析总结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质。我们需要从已有的数据和图像,根据我们需要解决的人文社科(法哲学)主题进行解读。这种解读是人文社科的解读,是运用实验数据和图像得出人文社科的结论。所以,一定的主观性是原有的实验设计思路和人文社科理论基础的延续。现有实验的理论分析,如道德的情感性实验,就需要根据道德哲学理论进行分析;“先天犯罪人”问题的实验,这就需要根据刑法哲学理论进行相关探讨。
五、注意事项
法学实验教学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涉及法学教育从教学方法、课程体系等微观环节到政策措施等宏观领域的全过程。
1.1提高学生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法律规范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存在很多交叉领域,其对学生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有比较高的要求。在法学教育比较发达的美国,其法学院以培养硕士研究生为主要任务,申请法学院的前提是学生须取得其他专业的学士学位,因此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普遍拥有多学科知识背景,这也契合了学生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及研究工作对相关专业领域知识背景的要求。我国法学院以培养本科生为主,学生入学时只掌握高中阶段的基础知识,对其他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深入细致的学习,造成法学学生的知识面过窄,严重影响了就业率。因此我们要依托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优势,通过法学实验教学课程改革,让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能够尽量多地学习和掌握法学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以及实践技能。
1.2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性、能动性由于法学实验的局限性,导致其在整个法学教学中的地位较低,因此对实验课教师的要求也相对偏低,一方面是学历层次和专业知识背景,另一方面是实验教学方法和管理手段,加上缺乏政策层面的激励机制,使得教师对法学实验教学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普遍以完成“规定动作”为标准,缺乏主动性、创造性。引入法学综合实验教学模式,创新实验方法、改善管理手段、以现有实验教师队伍为基础,引入学历层次较高以及有相关专业工作背景的人才加入,再辅之以激励政策,将有效提高教师指导法学实验教学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实验教师的主观性、能动性。
1.3加强学生实践能力,提升学校人才培养水平法学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不但要求学生在校期间要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熟悉国内外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熟练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更要求学生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学生毕业后达不到相关工作岗位的要求,没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导致用人单位对聘用法学毕业生缺乏兴趣。实践能力的培养成为当前高校法学专业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加强法学实验教学改革、丰富实验内容、创新实验方法,让学生在校就可以熟练掌握法律实务的从业技能,熟悉法律实务的运行方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2建立法学综合实验教学模式的对策建议
针对法学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依托省属综合性大学在学科综合水平、师资力量、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和就业趋势,提出建立法学综合实验教学模式,创新法学实验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管理手段。
2.1突出法学实验教学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法学教学重在培养学生的四大实践能力,包括实际动手能力、遇到实际问题的法条索引及分析解释能力、与当事人及法官等的沟通及语言表达能力、对其他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理解与掌握能力。上述能力的培养需要通过以下措施实现:(1)修订法学人才培养方案,将培养的重点放在实验教学上,增加法学实验课程的比重,保证学生能够获得与修读理论课一样的学时、学分。(2)应针对原有的如模拟法庭、物证技术等实验课程进行改革,重新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在不减少总学时、学分的前提下,增加相应的实验课程的学时、学分,按照理论课程的授课规律细化实验项目。(3)创新实验方法,增加学生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数量,由教师提供素材并加以指导,从设计实验内容到完成实验目标的全过程让学生自己动手,在培养实践能力的同时,深入体验其中所蕴含的法理知识、法条含义、程序规则。(4)完善法学实验课程的考核评价机制,学生完成实验课程的情况要有量化指标并严格的标准。
2.2改革的实施原则针对法学实验教学目前开设的模拟审判实验、法医学实验、物证技术实验等传统专业实验课程存在的问题,应遵循如下原则实施改革:(1)应改革现有法学专业实验课程教学体系,修改教学大纲,在遵循法学专业不同课程教学规律的基础上,增加更有针对性的分阶段的实验内容。(2)结合学校自身定位、学科自身特点,以及学生实际学习能力水平,对法学实验课程的层次和模块给以恰当的划分和定位。(3)强化层次和结构之间在能力培养上的有效合理串联,明确各层次和各模块之间课程设置的递进性。另外,还可能存在着实验教学和理论教学脱节现象,实验教学不能很好地促进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2.3改革的具体措施以民事诉讼模拟审判实验为例,现有模式为:理论课结束后,教师会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各安排1次实验课;以教学班50人为单位,能够操作并实际体验整个诉讼程序的学生不足1/5;过度注重庭审阶段,忽视庭前准备、执行以及调解阶段;整个庭审过程表演色彩过浓,不能突出法庭辩论环节的对抗性;内容题材缺乏新意,跟不上时代特色,由此导致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教学效果不理想。改革的具体措施为:(1)重新制定教学大纲,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规定,划分为庭前准备、一审、二审、再审、简易程序、执行程序、调解程序等不同阶段,结合不同的民商实体法如合同、担保、婚姻、继承、侵权等各种法律制度,分别设计实验课程模块,再根据理论课的授课进展程度,将不同模块组合成为模拟审判实验课程。(2)增加分组,每组不超过10人,一名教师可以同时指导3~5组。同一组的不同成员之间,适时进行角色互换,使学生都能以律师的身份参与法庭辩论环节,并增加学生对不同身份诉讼参加人的程序及利益诉求的直接感受。(3)针对庭前准备、执行以及调解等容易在教学过程中忽视,但实践中非常重要且经常运用的内容,设计专门的实验项目,如证据的调查取证、搜集、整理等,并将时下若干法律热点问题融入实验教学过程中。(4)能够在单独的小型模拟法庭实施,争取做到每名学生都能实际参与并亲自操作每个环节,达到该实验的教学目的。上述措施的实施实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交互融合,理论课与实验课的综合匹配;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学生参与实验、动手操作的需求;强化了法庭辩论环节,锻炼了学生的口才,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2.4设计创建综合性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法学实验教学不仅要对原有的如模拟法庭、物证技术等实验课程进行改革,更需要开设新的综合性实验课程,重新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编排新的实验项目。(1)应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优势,面向法学专业学生开设与法学专业有关的融合其他专业领域知识的综合性实验课程,设计多学科、跨专业交叉融合的实验内容。(2)新开设的综合性实验课程,以通识/通选实验课程的形式或者实验室开放项目的形式安排在每学年的下学期(即社会实践学期)实施,以增加学生的选择自由。通过开设综合性实验课程,达到使学生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熟悉掌握处理类似案例的法律程序的目的;也让学生学习并了解了平面、电视、网络等不同媒介为载体的法律新闻整套制作流程,以及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等知识。通过跨学科专业实验课程的开设,丰富了法学实验教学内容,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够掌握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更多的实践技能。
2.5通过综合信息化建设提高实验室资源利用率法学实验室资源利用率低,一方面是由于资源配置不合理,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息化手段落后。资源配置的问题涉及体制机制的深层次原因,短期内难有改观,但学校可以通过信息化建设在一定时期内显著提高实验室资源的有效利用。(1)开发实验室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法学实验课程的开放式管理。教学资源网络共享,教师可以在网络上安排实验课程及项目,可以对学生实施在线指导,进行在线课程考核及评价,学生通过系统能够预约选课,按各自兴趣爱好有针对性地选择实验项目,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实验室空余时间,可以开设若干开放实验项目供学生选修,学生业余时间也可进入到实验室学习,能够充分提高实验室资源的利用率。(2)引入法学网络虚拟仿真实验系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通过配备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学设备,购置服务器支持并安装基于Client/Sever,Browser/Sever运行环境下的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实验教学软件,当学生选修有关实验课程获得账号密码后,便可在校园网范围内全天候使用,在电脑前完成全过程学习。(3)加强实验室网站建设。网站不仅是实验室对外宣传的平台,还为广大师生以及校内外各单位提供信息交互的空间,通过信息、资料下载、交流互动等功能,方便学生、教师获取各种教学资源,也实现了实验室形象的对外展示。上述措施体现出法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当中的人文关怀,也便于从实验课程、实验室利用、仪器设备、实验室开放和学生考勤等诸多方面实现实验室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提高实验室资源利用率。
2.6丰富法学实验教学师资队伍构成打破原来重理论、轻实践的师资培养与引进模式,通过对师资队伍的建设结构进行调整,引进司法实务界优秀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加入到教师队伍中来,充分发挥其司法实务能力强的特点,使法学实验教学真正起到对学生法律事务操作技能的有效培养,构建一支由法学理论型和司法实务型教师相结合的,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工作背景构成合理的,综合型的法学实验教学师资队伍。
3结束语
1、 练习毫针进针手法。
2、 掌握行针手法。
3、 掌握毫针刺法。
二、 实验内容
1、 掌握毫针进针,体会进针时的得气感。
2、 掌握毫针促使得气基本手法:刮法、飞法、震颤法等。
3、 掌握毫针傍针法、齐刺、扬刺、合谷刺、透刺等刺法。
4、 本次实验涉及到的穴位有手三里(傍针、齐刺、扬刺、合谷刺)、曲池透手三里、精明(直刺)、印堂透精明、底仓透夹车、背腧穴(斜刺)、风池、翳风、内关透外关。
三、实验方法:老师在实验室示教,同学自己亲身实践操作。
四、实验体会
1、初始体会。在本节实验课前的理论课上,老师向我们介绍刺法时一边介绍一边说等一下实验课同学们要互相扎针练习,说的我们心里怕怕的。在实验课老师示范时,看到用扬法九根针同时刺激同一个穴位更是像扎在自己身上一样,呲牙咧嘴的看老师示范。由此可以推想当病人在接受针刺疗法之前心里一定也很紧张,尤其是那些第一次接受针刺治疗的病人。所以应该在进行针刺治疗前一定要安抚患者情绪,不要因为情绪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治疗效果。
2、作为针刺者的体会。本次实验课是我第一次为人进行针刺,因为手劲不足,没有经验,第一针进针很慢,人体表皮真的是出于意料的柔韧。明明平时不小心划到了或者是撞到了都会破皮流血,没想到面对较为锋利的毫针却可以有很强的抵御。针刺入皮后会明显感觉到抵御力道消失,此时应轻轻进针,感受得气感。用合谷刺、透刺等操作时偶尔会感受到针尖受阻,这时应调整方向进针。通常进针到感觉刺入空腔时被刺的同学会有得气的感觉。
3、风池穴位于项部,枕骨之下,针刺风池穴有一定危险性。在这次试验课上也尝试了针刺风池穴,只要针刺时注意方向并且全神贯注,针刺是安全的,而且进针要柔缓,注意被刺者反馈。被我针刺的同学反映在刺入风池穴时有麻麻的感觉从颈项一直传入手心,大概是因为风池穴为手少阴阳维、足少阳之会。
4、面针体会。虽然面部皮肤较薄,但是并没想象中那么好进针,主要是注意提捏进针,找准方位。针刺精明时应注意避开眼球。
5、作为被针刺者的体会。针入皮前比较痛,入皮后并不痛,所以在针刺时应尽量减少刺入时间。扎到血管超级痛_(:з)∠)_!出针时会冒血珠,出血时用干棉球按压止血,不揉!不揉!不揉!重要的事说三遍!一旦患者反映痛感之后应该立即停手并出针。得气感在刺入穴位后比较明显,几秒后消失。若进行促使得气操作得气感明显。_(:з)∠)_但是我怕痛,所以只刺了三针。在这里不得不夸一下那些扎了九针的同学们和贡献出来当模特让我们练习风池大椎等穴位的同学们,感谢信任,勇气可嘉!
实训法学实验,顾名思义,是指在法学教师的专业指引下,法学学生在建设完善的法学实验室中进行对法学学科理论知识的实验论证或对法律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的创新教学活动。法学实验教学在培养卓越型法律人才方面体现的价值和意义十分显著,它不仅能改进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中出现的缺乏创新等问题,同时还能突破传统教学中,难以兼顾实践操作能力培养之桎梏。在财经类院校的法学实验室建设中,由于投入较大、所涉学科的交叉性、师资资源的要求高等情况,如何寻求一条有自身特色的法学实验室改革建设之路值得探讨。
1法学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
1.1法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视程度不足
在国家宏观的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范围中,实验室建设的重点总是投放在工科、财经会计类或者工业设计等专业中,对法学实验室的建设重视程度不足。长期教师主导型和应试型的教学方式,使得实践教学环节不同程度地被忽略,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
1.2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规模投入不足
独立院校的办学,无法做到长期脱离母体学校,故对实验室的建设投入也一直依赖于母体院校的实验教学资源,一来节约办学成本,二来没有真正重视实验教学的地位作用。这种对自身实验室建制规模化的不予重视,致使在经费配套上无法跟上实验室建设的需求,实验室管理上更是存在无法做到专人管理,在人、物、财力均十分欠缺的情况下,实验条件自然不佳,实验环境着实令人堪忧。
1.3传统的教学模式教学效果上的缺陷
法学教学传统惯用的教学模式主要为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或模拟法庭。该类教学模式存在多年,通过全面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理念,可达到对学生法律知识极大巩固以及法律思维提升的目的。但这并不等于法学知识汲取的所有方式,特别是财经特色的法学实践教学,其体系更是丰富、复杂,如带有表演性、辩论赛性质的模拟法庭难以达到真正对法律程序的体验和法律实体上适用的效果;久而不换的素材案例、不完备的教学场地均会影响学生的体验效果和感知程度,无法完全展示出教学对学生的吸引力。而对于惯常使用的案例教学方法,也存在着“案例资源整合不丰富、案例典型性不足、案例更新缓慢”等诸多问题。
1.4专业性教学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近年来随着金融欺诈等经济类的案例增多,金融、财务管理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业务需求大大增强。财经特色法学专业具有不同于传统法学专业的专业性。目前,法学实验教学还停留在“表演式”、“灌输式”上,将模拟的内容限于民事、刑事或行政范围,未能及时更新财经特色的案例和法学理论,从而也就不能体现出财经类极强的专业性教学的实验效果,陷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然而,财经特色法学专业教学毕竟会融入人的主观判断和思维模式,无法做到和理工实验一样的完全符合自然规律和客观情况,故其实验教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果不稳定和不统一性。综上,财经类法学实验室建设整体而言,缺乏体系化、常规化与创新化,在改革探索的过程中如何增强财经类法学实验室专业交叉性、系统延展性以及科学可行性将成为建设的重点内容。
2财经类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确定
财经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时要讲究合理性,财经特色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不仅具有完善的法学实验室,更为基础的是还要有可靠的实验室建设指导原则。
2.1满足教学需要原则
财经类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最初应要满足法学实践教育教学的需要,针对法学专业技能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力量建设、实验课程建设和开展实验教学管理。在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强调“适度”的财经特色,适当加入交叉学科的资源特点,不要丧失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初衷和原则。
2.2主次结合、分步实施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在建设中,建设经费应当分阶段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分阶段进行,师资力量培训应当分批次展开,实验课程开设应当由主干到辅修,实验教学管理应当由整体到局部。
2.3共同建设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所需要的人、财、物资源,应通过多渠道筹集建设。在学院坚决保证建设资源投入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学校建设资源投入,同时还应该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司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的资助,校地结合实现共建。
2.4资源共享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加入了其他学科资源的通力建设,那么在法学实验室建成后,也应当面向学校其他专业的学生定时开放。如选修了法学为第二专业的学生群体,或是选修法学、对法学学科感兴趣的学生社团群体;在满足校内实验教学需要的前提之下,还可以有条件地向国家公检法机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放,并实现相互之间的资源互通,建立长效的合作共享机制。
2.5科学先进、合理可行原则
法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应当保持与时俱进的理念,积极响应国内外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前沿成果,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或者法学教师外出考察调研(如可借鉴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些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实验实训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成果),适时组织该方面的专业人士为实验室建设建言献策,在充分利用前期建设软硬件和不造成资源浪费的前提下,不断更新实验室的投入建设,以保证法学学生能够享用到最新、最具教学效果的实验室建设成果。
3财经特色独立学院法学实验室建设初探
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律实验室的建设,力求创新形成具备法学专业特色的法学实验室教学体系。构思体系如下:
3.1融合经济管理类实验室的资源
财经类独立学院在财经特色学科上与法学专业教育之间的关联性、交叉性不言而喻,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资源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要有意识地将经济管理类实验室中的有益成分,及实验模式运用到法学实验室教学之中,并实现相互间的互通教学。例如在法学(法务会计)专业培养方案中,其财务报表分析、财务管理等课程完全可以实现对会计学系相关实验室的利用,如国际贸易专业中的反垄断、反倾销等问题均会涉及到法律相关规定。这样打破系别与系别学科之间的隔阂,促进各学科之间进一步结合,也可改变实验室的管理状态,改变实验室重复建设、闲忙不均的状态,提升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效率,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也提升教学人员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3.2构建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的体系
1)实验室的设置。具体建议如下:①建议构建法律技能综合训练中心,下设模拟法庭、司法鉴定所和法律诊所、非诉业务实验室、案例分析室、刑事侦查实验室、金融犯罪法律分析室、经济类听证会实训室,并配备相应专业的管理人员;②针对不同的需求,如律师职业能力和素养、刑事警察司法职业技能素养、检察官、法官职能技能素养设置不同的实验室;③对于财经类的独立院校,可设置与之相关的实验室,如金融犯罪法律模拟室,设想一个银行体系及仿真的银行投融资的实训流程,预设该流程中可能出现法律问题,最后达到惩治金融犯罪和预防金融犯罪的教学目的,如财经类听证会的实训分析、个税起征点的听证会等。
2)实验室软硬件设施建设。科技化、系统化的教学硬件设施对实验教学能起到促进教学效果的积极作用,建议引进多媒体全智能的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在校内对有学籍号的法学学生开放注册。师生能在课堂上实现在线互动交流,课后也能利用该平台在图书馆、学生寝室等场所完成集中训练与自助练习的需求,在讨论区可以远程共享教学资源,并可以提供学习的检测和效果评估板块。逼真性、互动性的实验教学软件能仿真模拟现实的操作场景,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乐趣。建议引进多样化的教学软件,包括模拟法庭诉讼、案例与证据分析、法律文书写作与参考、法律法规查询模块以及非诉讼业务模块等。其中的核心部分是模拟法庭诉讼,具体包括前期庭审准备阶段和4D仿真场景模拟庭审阶段(含民事、刑事、行政、金融经济、财务会计等多种案件类型)。其中穿插真实的法律文书写作流程并有评分和流程纠错功能,以及提供各个环节的最佳操作建议。这种高度模拟现实庭审的软件教学,极大地节约了法学学生的学习时间成本,有效地促使法学生能在将来的实习实践环节尽快上手,真正实现理论和实践的高效对接、法学和其他学科知识的复合交叉。实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总结教学经验,完善教学案例库、法律法规库和证据库的内容更新。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起与司法机构判例资源共享网络,形成校内外有机结合、模拟与现实相统一的法学实验教学网络。还可将详尽的实验室管理制度文件放到网络平台上供师生查阅,如《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实验室管理办法》、《实验室学生守则》、《实验指导教师职责及考核办法》、《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实验室卫生管理办法》、《学生实验考核办法》等。
3)实验室课程更新管理。法学实验教学要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例如:①确保所有的法学核心课程都有一定比例的实验实训内容。如总共64课时的课程,要保证16课时的实验实训比例;②每一学年均通过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持续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比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犯罪侦查、典型案例研讨、网络辩论赛等实验活动,同时可将公检法等校外实践基地的部分训练内容放在法律技能操作系统平台上完成;③安排法学学生或者法律协会的学生,按照不同年纪或者不同调查方向、不同调研地点进行社会调查,在12.4、3.15等常规的普法时间进行“三下乡、三下社区”的活动,将法律的知识、法制的理念传播到社会和落后地区去,培养学生们的法治精神和服务报效社会的良好观念。
4)实验室师资队伍建设。以强大而水平稳定的法学师资队伍指导实验室创新实践活动的开展,是实验室得以顺利维持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强调法学的学生的自主学习并不是一味追求“自主”二字,应当形成多方互动的连带机制,搭建法学院和实务部门携手共进、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桥梁。针对实验教学中的师资队伍不足的情况,采用“双师型”、“导师制”的方式构建出老中青教师有层次的教师队伍,符合实验教学的根本要求。自有实验室教师最好能具备财经与法学类的复合的知识背景,体现中青年教师的创造性和引导力;特聘的实务教师可来自于公检法、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的法务部门。同时,积极鼓励自有教师参加各类法律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复合型的专业培训拓展,加大培养年轻教师多元化的职业发展路径,积极组织特聘实务教师对内开展讲座和活动指导,促进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
4结束语
关键词:法学实验室;财经特色;非诉业务;实验教学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6-0246-03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知识传授,还应培养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所必备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现阶段,法学教育界已普遍认可法学实验教学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上的功能。然而,法学实验教学由于其所依托学科的多样性、不确定性等特点,至今并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实验教学体系,作为法学实验教学的载体和核心组织形式的法学实验室建设也不尽如人意。特别是财经院校依据自身特色探索法学实验室建设路径更是需求迫切。
一、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的目的、意义
财经院校传统法学实验室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室及法律诊所等。法学实验教学模式也比较简单,主要是模拟法庭法律实务教学、案例分析讨论、法律诊所服务等。但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已无法适应专业性极强的财经类法学实验教学需求。有学者指出,模拟法庭在有些法学院校已经蜕化为戏剧化表演,并非真实司法过程的再现。而对于传统的案例教学,也存在着“案例资源匮乏、案例质量不易控制、教学主体适应性及教学组织匹配性不够”等诸多问题[1]。近年来,随着金融欺诈案例增多,金融监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重要性凸显,如果我们的法学实验教学还停留在“表演式”、“灌输式”上,没有单一专业纵向系统和多专业横向系统的结合磨练,法律诊所服务也会陷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因此,建设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得我们的教育能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专业人才。由于国家现行实验室建设的规范主要集中于理工科和少数经济管理类的文科专业,而大多数文科实验建设都处于各自为政的探索阶段,因此,对于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尤其是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建设如何规范需求迫切。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学专业实验室不仅是实验教育的场所,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使他们尽快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优质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提升法学教学质量,同时也能促进相关学科的协同发展,提高学校整体的人才培养水平。
二、国内法学实验教学模式和法学实验室建设研究综述
现阶段国内对法学实验教学与法学实验室建设相关研究有以下几类:
1.法学实验教学创新与改革模式研究。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注重原理和规范的诠释,对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针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目标,滕丽探讨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价值目标和实施路径。谢步高等人根据法学教育自身特点,从教学内容、形式、考核机制等方面探讨了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模式的构建,并提出了对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技能要求等[2]。闫海、张晓静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学实验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该方法正成为我国法学实验教学的一个新领域[1]。
2.法学课程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问题研究。法学实验教学改革存在诸多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法学实验教学的整体发展。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系统的实验课程体系。杨建广、李懿艺介绍了中山大学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特色、实践经验、创新探索及取得成效[3],并对当前中心的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他们认为,建设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过程中应该突凸实验教学的鲜明特色,构建“多层次、模块化、开放式”的法学实验教学体系,发挥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示范作用。高航介绍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创建法学教学示范中心的探索和实践[4]。通过法学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简历管理机制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等,提高了学校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
3.专业院校法学实验室的建设研究。近年来,人们对专业院校法学实验室建设的研究逐渐增多。郭洁等人认为[5],随着法学专业建设的发展,法学实验室建设为规范实验教学所必需。他们提出,应借鉴理工科实验室建设的规范要求,明确法学专业实验室和实验体系的独立地位。马得懿在财经类学校的专业背景下,研究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提出了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的系统框架[6]。文中明确了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
从以上有关法学实验教学和法学实验室建设的研究文献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各专业院校法学学科的发展,人们对专业院校法学实验室建设正逐步重视起来。
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实验室建设实践
浙江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高校,办学优势和特色明显。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建设有较好的软、硬件基础。学校建有较完备的教学设施,创建了“一体化、多层次”的创新实验教学体系。现有10个实验教学中心,下辖39个实验室。其中,现代金融实验中心、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信息实验中心、人文艺术实验中心、ERP实验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实验中心、计算机辅助外语教学实验中心为浙江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ERP实验中心同时为浙江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法学实验室建设紧紧围绕法学院“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且具有高尚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基础与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办学宗旨,结合浙江经济发展、学校专业特色、学生就业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凸显出法学实验的财经特色。浙江财经大学法学实验室建设分以下几块内容:
1.实验室建制。完备的实验室建制可以有效地形成多方互动。浙江财经大学的法学实验室建制借鉴理工科实验室进行规范化管理,实验室建制的重点是与法学实验相关的师资队伍。人才培养首推师资建设。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与创新型法律人才,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实践经验等要求会有所提高。搭建法学院和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可以弥补实验教学中的师资队伍不足。具体措施包括:(1)改变师资选聘标准。采用“学历+双师型”标准,并要求专业教师参加律师事务所各类法律实务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2)建立一支稳定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队伍。实务导师来自司法系统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等社会实务部门。(3)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对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实行“校内学术导师+校外实务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4)建立法律实务课程教学的“校内专业教师+校外实务导师”联合授课机制。
采取上述措施打造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后,教师实验教学的内容丰富了,案例能紧跟时代脉搏,吸引学生探究、学习。而通过聘请浙江省知名律师、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定期讲座和教学指导,不仅使学生了解了社会,同时对学生的专业实习、就业有很大帮助。除此之外,学生还在教师带队下深入实践基地和社区,接触到了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通过学生的研究性学习,使得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法律知识和条例的诠释上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体验。
2.实验室设施。先进的教学设备可以为法学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除传统的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室及法律诊所的实施设备外,针对法律职业不断细分、非诉业务比例增加以及法学毕业生就业多元化的趋势,建立了法律职业非诉业务实验室。浙财的非诉业务实验室特色鲜明,突出财经类学科中的普通业务问题和法律业务问题的有效结合。在非诉业务实验室中,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训练,学生能较快地熟悉案件的处理过程,掌握适当的处理方法和法律职业技能,理解案件各当事方的适当定位和策略,学习法律服务的技术与方法,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当然,现有的以原来的法律实验室为基础建立的法律非诉业务实验教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是实验室功能较为单一、训练手段较为落后、对学生的训练强度不够等。如由于实验课时和空间场地的限制,模拟法庭只能允许少部分同学扮演有限的角色参加,大部分学生是“看客”。浙江省举办的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竞赛(辩论赛、论文、案例分析等)也只能有实力强劲的极少部分同学参加。简单的案例分析与次数有限的模拟法庭训练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训要求,也不能适应当前法律职业高度细分、日益复杂的特点。法律技能综合训练中心即是针对上述问题新建立的又一个以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为核心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模拟实战场所。该实验中心能同时容纳60名学生在线训练,由网络服务器、微型计算机、网络互联设备等构成,并配以多媒体投影系统等设备作为硬件基础平台,同时引进可进行法学仿真模拟训练的教学软件。中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数字资源,借助特定的教学软件,学生在教室、寝室等场所都可以完成训练与学习,同时师生们还可以在网络上在线交流,远程共享教学资源。
3.实验教学软件。先进的实验教学软件能提供逼真的诉讼现场,从而提高实训效用。浙江财经大学法律技能综合训练中心拥有多样化的教学软件,该软件分为四大模块,包括实验考核管理模块、诉讼审判模块、案例与证据分析模块和法庭知识、法律法规查询模块。其中的核心部分是诉讼审判模块,具体包括庭审准备阶段(书写法律文书)和3D仿真场景模拟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书写裁判文书等)阶段两部分。该软件能提供多种诉讼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软件能逼真显现现实庭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让学生能更好地熟悉和体验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庭审各个阶段的模拟实现,让学生把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这一方面有助于学生灵活运用法学知识、提高学生的思维辨别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律诉讼与庭审的程序意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为体现法学专业“财经特色明显”的办学思想,中心还将引进财经类实训教学软件,提高学生处理公司财务管理、金融风险等相关问题的职业技能。专业教师和实验教师将联合计算机专业人员共同在已有专业软件基础上,采集基础数据完善案例库、法律法规库和证据库,完成软件的二次开发和必要更新。
4.实验教学新体系。依据浙江财经大学法学实验教学需要与经济学各专业相结合的特色建设要求,调整实验教学大纲,改变原来实践课程各有面向、互不连接、自我封闭的格局,形成基础平台、专业应用、拓展创新等三个层次的实验课程体系。课程设置遵循法学目标呈现阶梯式的基本规律,充分发挥学生在法学学科和相关经济学科学习中的主动性。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实验与理论、校内与校外、纵向与横向、教学与科研四个方面的结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确保所有的法学核心课程都有一定比例的实验实训内容。如法学院根据每一门核心课程的教学需要安排适当课时的法律实务训练;每一学年均通过法律综合技能训练中心持续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比赛、律师业务技能比赛、法学论文写作比赛、典型案例研讨、网络辩论赛等课外活动。同时,在整个法学实验教学体系架构中,加强了法学院与校外实践基地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把校外实践基地的部分训练内容放在法律综合技能训练中心,由校外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现场指导完成。因此,完善后的法学实验教学新体系充分体现出了学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教学目标。除了以上侧重于校内的法学实验教学过程外,加强校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形成校内外有机结合、模拟与现实相统一的法学实验教学网络,也被纳入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中。现法学院在杭州市区及周边县市已经建立5个以上实践教学、科研合作基地,如杭州西湖区法院实践教学基地、法学院与富阳检察院的科研合作基地等。另外,每年寒暑假,法学院分年级、按不同专业安排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在一些重大节假日,安排学生深入社区进行法律服务,这些都已变成了学生服务社会的惯例。
高校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工作正不断深入,各高校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但目前法学实验教学仍未成熟,法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仍然面临多重困难。特别是缺乏体系化与常规化,在未来进一步完善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过程中,如何架构起具有更大灵活性、可延展性的法学实验平台,如何建立起与司法机构判例资源共享网络,将是需要重点突破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闫海、张晓静.诊所法律教育:我国法学实验教学的新领域[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60-163.
[2]谢步高,杜力夫,李伟征.法学实验教学创新模式探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5):114-117.
[3]杨建广,李懿艺.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12):104-107.
[4]高航.创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1):97-100.
[5]郭洁,王英明.理工科实验室对法学实验教学的借鉴作用[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52-155.
[6]马得懿.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建设[J].航海教育研究,2011,(3):80-83.
【关键词】 梅毒抗体; TPPA; RPR; 实验方法学
梅毒螺旋体属于密螺旋体属、苍白螺旋体的苍白亚种,是引起人类梅毒的病原体。梅毒是一种系统性、常见的慢性性传播疾病之一,其传播途径为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垂直传播。不良的、共用注射器等均可引起梅毒病原体的感染。感染后几乎可以累及全身各个器官,且病程长、危害大、临床表现复杂,呈多样性,即可以产生多种多样的症状和体征,又可以很多年没有症状而呈潜伏状态,容易被漏诊和误诊。同时育龄妇女还可通过胎盘传给胎儿引起先天性梅毒。据全国流行病学调查表明,我国从1991年~2001年的性病呈增长趋势,其中梅毒的增长速度最快,达到61.63%【sup】[1]【/sup】。2005年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法定报告传染病中,梅毒的发病人数,从2002年的第7位跃居第5位【sup】[2]【/sup】。近年来为控制梅毒的传播,多数医院对手术、输血及各种创伤性检查的患者都进行梅毒的实验室检查。因此选择敏感性高的实验室检测方法,对梅毒的早期诊断提供准确及时的依据有助于梅毒的准确诊断和早期治疗,尤其对控制其蔓延至关重要。为了解TPPA和RPR敏感度和特异度的差异,笔者对32份梅毒阳性标本和32份梅毒阴性标本分别进行检测,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收集笔者所在地区2006年1月~2011年1月门诊及病房确诊为梅毒患者的32份阳性血清作为实验组,其中男性21例,女性11例,年龄19~73岁;经健康体检为健康人群32份梅毒阴性血清作为对照组,男性20例,女性12例,年龄为21~60岁。
1.2 试剂 TPPA法采用日本富士瑞必株式会社提供的梅毒螺旋体抗体诊断试剂(凝集法);RPR法采用上海科华生物有限公司提供的梅毒快速反应素诊断试剂,两种试剂均在有效期内使用。
1.3 方法 (1)两种方法的操作均严格按试剂盒内的操作说明书进行,质控血清由广西区临检中心提供。(2)敏感度和特异度计算方法:敏感度(%)真阳性/(真阳性+假阴性)×100%,特异度真阴性/(真阴性+假阳性)×100%。
2 结果
实验组和对照组的32例血清用两种方法进行测定,其结果表明TPPA和RPR敏感度分别为100%和75%,特异度均为100%。TPPA法和RPR法的敏感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sup】2【/sup】9.14,P0.0025),见表1。
表1 两种方法梅毒血清学检测结果比较 (n,%)
注:TPPA法与RPR法比较,χ【sup】2【/sup】9.14,【sup】*【/sup】P
3 讨论
梅毒的诊断需要依据病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目前梅毒的实验室检查方法有病原体直接检查法和血清学检查法。病原体直接检查法是用暗视野显微镜镜检测特征性的梅毒螺旋体,主要适用于人体感染梅毒的初期即一期梅毒和二期梅毒,但阴性不能完全排除,多数实验室特别是基层实验室不作此实验。血清学实验是目前国内外检测梅毒螺旋体的主要方法,人体一旦感染梅毒螺旋体后,将引起一系列血清免疫学反应,产生两种抗体。一类是磷脂反应素即非特异性抗体;另一种是针对梅毒螺旋体的特异性抗原而产生的抗体,即梅毒的特异性抗体。TPPA实验是特异性梅毒血清学实验;RPR实验是非特异性梅毒血清学实验;由于梅毒早期的临床表现不典型,血清学的实验室检测成了梅毒诊断的主要手段,TPPA法检测的是梅毒特异性抗体,以明胶颗粒为载体,吸附梅毒螺旋体-Niohols株菌体抗原,克服了血细胞自溶而造成漏检的弊端,有很高的敏感度和特异度,临床实验室常以TPPA法阳性作为确诊梅毒的依据【sup】[3]【/sup】。RPR是非特异性梅毒血清实验,它将VDRL抗原吸附于活性碳颗粒的表面,若待测血清中存在反应素时,即发生凝集,具有与TPPA法同样的特异度,且血清不需要灭活、操作简单、所需时间短、试剂成本价格低廉,故被临床大多基层实验室广泛使用。本研究以TPPA法为金标准对RPR法进行评价,结果显示,TPPA法和RPR法的敏感度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sup】2【/sup】9.14,P0.0025)。由于RPR法检测32份阳性标本的检出率只有75%,有25%是假阴性而漏检。也有相关报道称由于RPR法会产生假阴性,阳性结果可以直接报告,但阴性结果必须用TPPA法再确证【sup】[4,5]【/sup】。由于基层医院检测对象大多数为手术、输血、各种创伤性检查的患者及产妇,并非性病门诊的高危患者,梅毒的阴性结果是远远高于阳性结果。鉴于RPR法阴性结果的不确定性,须用TPPA法再确证,这既浪费试剂成本又增加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建议基层医院实验室使用TPPA法检测梅毒,即高效又准确,从而有效提高梅毒的检出率,对梅毒进行早诊断、早治疗,控制蔓延至关重要。
参 考 文 献
[1] 龚向东,叶顺章,张君炎,等.1991~2001年我国性病流行病学分析.中华皮肤科杂志,2002,35(3):178-182.
[2] 程玉萍.梅毒研究近况.医学综述,2007,13(19):1470-1472.
[3] 尹跃平,施美琴,王洪春,等.快速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实验的实验室初步评价.岭南皮肤性病科杂志,2009,16(1):11-14.
[4] 陈远贵,梅毒不.同血清学检测方法的比较.临床输血与检验,2009,11(2):174-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