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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在您撰写鉴定服务报告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0.22.193
病历资料
例1:患者,女,62岁,自诉无明显诱因腹部增大伴腹胀,尿频及膀胱压迫症状,间歇性发烧半年余,2周前阴道内流出少量渣样白色分泌物,有恶臭而住院。曾于20世纪60年代两次行肝包虫内囊摘除术。查体:面容消瘦,下腹部可触及边界欠清的包块,质软、无移动。妇检:阴道中上段明显狭窄,壁较光滑,内凸,指诊不能进入,有肿物压迫感。无法行子宫及附件检查。实验室检查:WBC 5.6×109/L,卡松尼试验及血清免疫试验均为阳性,阴道涂片为少量底层鳞状细胞,大量脓血球及菌类。影像学检查:B超示膀胱后区巨大囊性无回声暗区,内呈“蜂窝状”改变,并见多发气体强回声影,肿块与子宫下部、阴道壁粘连。诊断为盆腔包虫可能性大。CT检查盆腔见约110cm×100cm大小的类圆形多房囊性占位,其内不规则分隔,CT值7~60Hu。壁厚较均匀,可见“蜂窝状”气体密度影,与子宫及宫颈部分界欠清。增强后,肿块壁明显强化,CT值约120Hu,囊性部分未强化。膀胱、子宫向前上、前左移位。诊断为盆腔包虫破裂感染可能性大。手术所见:盆腔探查,子宫及膀胱移位,下推子宫及膀胱等盆底组织,阴道内流出大量白色及乳黄色混浊液体和大小不等的包虫子囊及粉皮样内囊,如葡萄大小,约800ml,其后子宫膀胱等组织回复原位。关腹后,患者取膀胱截石位妇检:阴道内大量淡黄色纤维囊壁,与阴道右侧壁及宫颈粘连,阴道右侧壁见长约3cm大小的破口,切除囊壁。病理检查为阴道壁包虫合并感染,查及包虫头节。
例2:患者,男,44岁,自诉腰骶部疼痛并双下肢放射痛1年余,左下肢麻木,皮肤冰凉,小便失禁,尿频1个月余入院。查体:会阴区痛觉减退,双下肢自膝以下浅感觉减退,左下肢膝跳反射(+),直腿抬高反射(+),巴彬氏征(+),余(-)。影像学检查:腰椎X线平片表现正常。CT检查示腰5骶1椎间隙水平见椎管内软组织密度影自左侧椎间孔向外突出,呈“哑铃形”,边界光整,密度较均匀,无分隔,CT值17~30Hu,大小约35cm×17cm,腰5椎体左侧隐窝扩大,边缘骨质硬化,无明显骨质破坏征(该患者过敏体质,拒绝增强扫描)。诊断:考虑椎管内神经鞘瘤可能性大。手术所见:咬开腰5骶1椎板探查,左侧神经根水肿,色灰白,神经根粗约4.5cm,硬膜下见囊性肿物,质软,半透明状,剥离肿物取出后,见肿物内液体清亮,囊腔内有软皮样头节。手术病理证实为硬膜内包虫囊肿。该患者8个月后复查CT所见,骶1椎板术后缺如,腰5骶1水平椎管内见囊性占位向外突出,大小约40cm×23cm,CT值-3~20Hu,边界清,其内似可见分隔影,二次手术证实为包虫复发。
例3:患者,男,53岁,自诉腰腿痛,尿频尿急入院检查,行腰椎CT时发现盆腔内包块。影像学检查:B超示:膀胱上部见囊性无回声区,回声均匀,与膀胱分界欠清,考虑为盆腔囊性占位可能性大。CT检查示:盆腔内膀胱上部见约87cm×72cm左右的类圆形囊性占位,囊壁较厚,并局限性膨隆。其内可见1条状粗大分隔及多发更低密度影,CT值8~40Hu,膀胱受压变形与肿块分界欠清,增强后,囊壁明显强化,囊内容物未见明显强化,与膀胱壁分界仍欠清。诊断为盆腔内包虫。手术所见:盆腔内见大小约8cm×10cm的苍白色包块,质软,与膀胱肌层粘连紧密,并与侧腹膜、大网膜粘连。剥离后,其内见清亮液体及头节。
袁校柠:南京市鼓楼区占地面积26,62平方公里。总人口69万人,是江苏省委、省政府所在地。鼓楼区经济、社会发展始终居于南京前列,目前已形成科技研发、商务商贸、文化休闲、服务外包等四大优势产业,服务业实现税收占全区税收的比重达90%以上。西门子、朗讯、爱默生、松下、美国友邦保险、英国渣打银行、新加坡富登担保等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和著名跨国企业区域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纷纷落户鼓楼区。截止2008年,鼓楼区累计引进外商投资企业51 6家,投资总额达29亿美元。2008年,区域内各单位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奖共92项。其中:国家科技奖12项,获奖数占全省的27%以上。
鼓楼区是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区,80家“江苏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名单”中,鼓楼区有13家,占南京市的一半,江苏省的16%。
鼓楼区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庭,为鼓励企业创新、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提供司法保障。区内5家企业被评为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总量位居全市各区县前列。
《中关村》:请您介绍一下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的规划建设情况,以及已经取得的成绩。
袁校柠:作为南京唯一以国际服务外包为集聚特色的园区,2007年3月1日正式区划,总占地面积116.30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245.61万平米,平均容积率2.2。绿地率达到40.6%。园区滨临长江,毗邻南京奥体中心、CBD中心商务区。多条城市主干道、公交线路和地铁直通园区。园区距长江最大港口南京新生圩港20公里。距禄口国际机场40公里,距火车站9公里,交通区位十分优越,堪称南京市条件最优越的现代化产业园区。
自规划建设以来,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已先后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被江苏省发改委授予“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被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为“江苏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被江苏省科技厅列为省级软件园。
两年多来,园区已累计投入开发建设资金40亿元,2009年有10万平方米研发载体可交付使用,2010年又有20万平方米研发载体可以封顶。园区与清华大学合作制定绿色生态园区规划,区域能源系统已被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评为“中国建筑类节能清洁能源计划(CDM)示范项目”。
建成之后这里不仅将成为南京服务外包产业的聚集区,也将成为生态、时尚、宜居的科技新城区。
《中关村》:随着国家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国内各地新建扩建的高新软件产业园区数量众多,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有哪些差异化竞争手段?有哪些独特优势?
袁校柠: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在规划建设之初就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大力发展新型服务外包产业,主要集中于ITO(信息技术外包)、BPO(业务流程外包)和KPO(知识流程外包)等三大业务类型。园区落户企业不是一般意义的服务外包企业。园区希望吸引大型服务外包企业的总部、国际性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总部企业入驻。
园区招商立足高端,立足自主知识产权,立足自立创新。目标企业包括从事临床前及临床研究的CRO跨国公司;清洁能源研发公司、一手接单公司、网络游戏测试公司的总部或运营、管理、培训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所属的高技术研发中心、成果转化中心。IBM、Manulife等知名国际企业已经表示了强烈的合作愿望。
目前已经入园的10余家企业,基本上都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艾志工业技术集团,是专业从事工业运行维护技术的高科技集团化公司,通过对密封技术、技术、材料保护技术的整体升级,提升现代工业生产的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从而提升企业整体效率,降低综合能耗,是国内密封行业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企业之一。
凯盛水泥设计院隶属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是专注于水泥工厂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水泥工厂建设工程技术服务的国际工程公司。拥有国家甲级工程设计证书及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通过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和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南大苏富特,专业从事网络安全及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高科技软件企业,是江苏省内第一家高校上市公司,列“2008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第52位。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项目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2010年一期建成即可吸纳3000名软件人才、形成几十亿元的软件产值。
水资源高效利用与工程安全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是由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批准,以河海大学为技术依托,联合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共同组建的国家级研究中心。中心将主要在水资源高效利用、水污染控制、水利水电工程安全、长距离调水等4个领域进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为中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支持。
北京华胜天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卓越的IT综合服务提供商,拥有近十年的IT服务经验,其业务领域涵盖IT产品化服务、应用软件开发、增值分销及系统集成等多种lT服务业务,列“2008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第44位。
《中关村》:悠认为当前入园的服务外包企业面临的最大发展难题是什么?园区能为企业提供哪些支撑和服务?
袁校柠:鼓楼区大专以上学历人口占全区总人口1/3以上,科技研发、人才培养资源十分丰富,特别是区内20多所高校可为企业人才需求提供持续保证。同时鼓楼区便利优越的生活环境和完善的商业配套,能够为讲究生活品质的跨国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提供高品位商务服务。
园区立足于降低入园企业的运营成本为服务核心,加快研发企业的快速成长。分别与国家发改委全国中小企业协会,工信部软件测评中心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现已建成的服务平台有:
公共检测及试验设备平台――专为科技型企业及工业设计类企业提供实验及检测服务的公共实验与检测服务网,汇集14大类共600余种检测设备,其中部分设备的检测精度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可使园区企业降低创业成本,合理规避风险。
投融资服务平台――为打造自主创新投融资平台。促进科技企业快速发展,建立了政银企联动机制,形成与银行、担保公司、投融资机构的合作体系,面向中小型科技企业,开展企业贷款和项目投融资,并建成了南京高科技国际风险投资服务园,引入风投资金约30亿美元。
FPGA创新中心――与美国XILINX(赛灵思)公司共同建立的FPGA创新中心。依托×ILINX全球领先的创新技术和
科技园资源,建立江苏乃至整个长三角IC产业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孵化平台,从而促进南京软件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优化发展,并逐步成为芯片设计行业的国际服务外包中心。
南京服务外包实训基地――与l BM全球服务(中国)有限公司、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南京大学四方合作,通过实训,从根本上提升学员的就业能力与职业发展能力,迅速完成从学生到职业人的转变,掌握一线实践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拿来就能用”的人才。
企业家交流平台――科技园通过建立企业家协会、设立青年活动中心、开通短消息服务平台、创建科技园专刊等渠道,为企业间搭建交流的桥梁和纽带,组织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
科研成果项目转化平台――通过创新平台,汇聚高校和社会各项创新创业要素,加速科技成果的开发、转化和产业化,增强了高校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8年8月14日被国家科技部授予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园区企业法律服务平台―联合资深律师成立了科技园律师服务团,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中关村》: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提出的建设目标是:用5年时间建成江苏最高端、全国一流、世界有影响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请介绍一下园区在现代建设理念应用方面的情况?
袁校柠: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的建设目标是:用5年时间建成江苏最高端、全国一流、世界有影响的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我们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引进和培育国际软件服务外包重点企业80家以上。服务外包软件各项指标占江苏全省40%以上,规模服务外包软件企业占江苏全省的60%以上。实现服务外包总额300亿元,其中服务外包出口达20亿元。“十二五”期间引进和培育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100家以上。服务外包各项指标占江苏全省的50%以上,规模服务外包软件企业占江苏全省的70%以上,实现服务外包总额600亿元,其中服务外包出口达到40亿元。
除了不断增加入驻企业数量。提升产业收入之外,南京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园致力于打造绿色园区。
在今天这样一个秋高气爽、金橘飘香的日子里,我有幸站在这庄严的讲台上,心中是难以压抑的激动。在这里,与其说我是在演讲,不如说是在表白。当我目睹着“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活动在全市上下蓬勃兴起,满带着沉甸的思索归来的时候,作为一名公安机关基层民警,我的誓言更加坦荡与洪亮: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确保稳定!
今年×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消除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中存在的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顽症为主要内容的“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通过学习,我认为:这次活动适应了当前重庆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政府职能部门创造新机制、锻造新队伍、打造新环境,从而寻求新突破、实现新发展,影响长远,意义重大。对于我们每一位公安民警来说,认真参加这次学习整改活动,既是“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活动的深化,又是我们基层民警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人民警察队伍性质、宗旨和本色的具体体现。
公安机关作为具有[本文作者申明:仅提供给文秘家园网!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国家司法执法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能的政府部门,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历史使命。基层公安派出所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打击违法犯罪、管理服务社会的一线实战单位。因此,我们每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以人民满意为目标,找准位置,瞄准坐标,不断改善执法质量,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塑造了新时期人民满意的公仆形象。
“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就是要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切实抓好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义无反顾地担负起维护国家稳定和保障社会安全的政治责任。我们一定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严重影响本地区稳定的突出问题,大力加强信息控制和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危及社会政治稳定的不安定因素,掌握工作主动权,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有效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就是要严厉打[范文为文秘家园网作者原创作品-转载请加*文*秘*家*园*网外部链接!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击各种违法犯罪,积极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我们应将维护稳定和服务经济建设看作公安机关的第一要务,我们的一切工作将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切实营造安全环境,以稳定的治安环境为经济发展铺石开路。我们一定要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集中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集中治理什么治安问题”的原则,坚持严打、严防、严管、严治相结合,严厉打击、严密防范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以确保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优化发展环境。
刘某同本村其他45户农民,于2006年12月从马某处购进荷兰15号脱毒马铃薯种9470kg,每千克进价1.7元,共种植马铃薯6 hm2。2007年6月下旬本是马铃薯收获季节,但他们种植的马铃薯却基本绝产,每667 m2损失2 000余元。于是刘某等找到该县农业局,经专家鉴息该荷兰15号马铃薯种为有病菌品种,以致种上后病情严重,造成基本绝产。刘某等根据该鉴定报告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投诉人马某赔偿损失18万元。然而被投诉人马某也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这份报告是由其所在市的农业局专家做出的,该鉴定报告的结论是今年马铃薯减产,与气候、土壤、肥、雨水、连作重茬、防治有很大关系,与马铃薯品种无关。其他乡镇种的马铃薯都很好。
案件结果
刘某等人认为自己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而被投诉人马某却不予认可,认为自己的鉴定报告是由市农业局的专家作出的,其效力高于刘某等人的鉴定报告。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县消费者协会对刘某等人及马某的鉴定报告均不予采信,认为双方各自请专家的鉴定都没有法律效力,县消费者协会专门委托市农业局对刘某等人的6 hm2马铃薯减产问题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该所谓荷兰15号脱毒马铃薯种,实为未脱种,因而造成病害严重,基本绝产。”据此,经县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协议:由被投诉方马某对46户农民因种植存在质量问题的荷兰15号马铃薯种而造成的损失,每667 m2补偿1300元,共补偿117 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得到圆满解决,受损的农户得到了赔偿,但通过本案我们也应得到一些启示:
一、农民购买种子切莫只看价格
本案中农民买马铃薯种,其塑料袋外包装标识是荷兰15号脱毒马铃薯。每千克价格仅有1.7元,而真正的脱毒马铃薯种,每千克价格在2.4元以上。这真是图便宜、上大当。
村级组织不可轻易搞种子服务。本案中该村46户农民购买的9470 kg马铃薯种,都是在村领导的指导、组织、服务、营销下购进的,殊不知,种子是特殊商品,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是不允许经营的。为农民服务,应遵纪守法,严格把关,切莫把假冒伪劣种子服务给农民兄弟,否则,将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无论农民还是村级组织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中都要树立产品质量意识,不可贪图便宜,要从正规厂家正规渠道购买种子产品,这样既是提高生产保证产量的有效方法,也是一种抵制伪劣产品的维权行为。
二、种子鉴定不能盲目
种子鉴定应该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因此当本案中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同时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消费者协会委托市农业局对该村6 hm2马铃薯减产问题进行了鉴定,这是合法的。
关键词: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实证研究;公司特征
中图分类号:F275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变化,财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建立网站披露财务报告,特别是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成为发展的新形式。它以其所具有的低成本、大容量、高频率、广触及等优势逐渐得到一些公司的喜爱,很多国家政府部门也鼓励公司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那么,究竟有哪些因素影响公司披露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它们的影响程度又是怎样的。
1 研究假设
假设1: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2:管理层持股情况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负相关。
假设3:聘用的事务所规模大小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4:审计意见类型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5:公司是否为技术信息业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6:公司规模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假设7:公司业绩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自愿披露程度正相关。
2 研究方法
2.1 数据来源
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地址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公司基本信息中列示的网站地址,我们按照公司所提供的网站逐家进行了访问(中小板块除外)。有效样本一共是283个。
2.2 变量构造
根据研究的需要,构造了以下变量:
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总指数,包括了内容指数和形式指数,用来衡量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情况。这是因变量Y。大股东持股比例,选取了前10名股东的持股比例作为自变量X1;管理层持股情况,出现管理层持股的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2;聘用的事务所规模大小,聘用“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3;审计意见类型,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4;公司是否为技术信息业,若是记为1;否则为0。这是自变量X5;公司规模,选用公司总资产作为衡量标准,这是自变量X6;公司业绩,选用资产报酬率作为衡量标准,这是自变量X7。
3 统计结果与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
在调查的283个样本中,公司网站主要设置了公司基本情况、产品服务信息栏、投资者关系、电子商务、客户服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基本栏目。其中,用于反映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投资者关系”栏目,所占比例比较高,而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通常会在这一栏中反映,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有很大一部分公司愿意采用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形式来反映企业财务信息。但有些公司的信息比较陈旧,或者与相关的证券网站做了一个超级链接。统计表明,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总指数平均得分为9.80分,与总分(18分)相比较,公司自愿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平均程度还不高。
3.2 回归分析
建立多元回归模型,对283个样本进行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1。
表1 模型的相关参数
Un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Standardized Coefficients t
Sig.
B Std. Error Beta
常数 3.482 2.426 1.552 .248
X1 .017 .018 .050 .814 .411
X2 1.457 .547 .154 2.647 .009
X3 1.362 .961 .083 1.431 .163
X4 1.384 .805 .107 1.718 .087
X5 .617 1.044 .034 .592 .554
X6 3.443E-11 .000 .118 2.050 .042
X7 2.540 1.913 .085 1.338 .185
分别对各个假设进行检验,从检验结果来看:
(1)假设1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是否自愿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没有显著的影响。
(2)假设2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但是符号与假设相反。即若管理层持股,公司更愿意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这违背了我们的假设,可以解释为管理层持股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问题。
(3)假设3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公司是否聘用“四大”对公司是否自愿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没有显著的影响。
(4)假设4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审计意见的类型会影响到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因为可以通过强化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形式来向市场传递公司的利好消息。
(5)假设5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是否为信息技术行业对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没有很大的影响。
(6)假设6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公司规模显著地影响到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
(7)假设7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公司业绩对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没有很大的影响。
4 建议与局限
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以其所具有的低成本、大容量、高频率、广触及等优势逐渐被一些公司所接受,很多国家政府部门也鼓励公司实施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但作为一种自愿形式,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建立网站,即使建立网站也不一定披露内部控制鉴定报告,各公司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内容与列报形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即便如此,此调查和分析仍然证明了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实施受到公司特征等信息披露环境的影响。又加之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所带来的优越性,随着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的运用,更应该支持鼓励其发展。一是改进现有技术,建立可扩展企业报告语言的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便于传递和有机结合;二是相关证券管理部门的介入,在披露制度上应当加以规范,从而促进网络内部控制鉴定报告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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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一、超资质鉴定
法律规定,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业务,出具对种子质量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公证数据。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外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种子质量检验结论,都属虚假鉴定。
1.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的检验机构无资质的质量鉴定
2010年10月,山东省平原县102名菜农用从宫某处购买的某南瓜种子生长发育的南瓜苗做砧木与黄瓜苗做接穗嫁接的黄瓜嫁接苗不生根,长到3~4片叶时逐渐枯萎死亡。菜农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法院委托农业部某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事故原因。该检验机构于2010年12月21日得出“鉴于本样品田间生长特性与种子袋上描述的特征特性不符,专家组认为出现此次田间现场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砧木品种种子导致的”鉴定结论;制作了未使用“CASL”标志的虚假“检验报告”。
2. 未领取“CMA”计量认证证书的检验机构无资质的质量鉴定
2010年初,左某介绍某良种繁育站购买博丰公司KWS9103甜菜种子5000千克,造成429公顷甜菜减产,损失三百多万元。司法机关委托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涉案甜菜种子实施质量检验。该中心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于2010年9月14日已被注销,其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未使用CMA标志的虚假“检验报告”。
3.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的司法鉴定中心无资质的司法鉴定
2012年8月,内蒙古某地农民种植的马铃薯因病损失惨重,司法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农民种植的马铃薯是否涉及假冒伪劣种子和实际损失进行技术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虽然明知其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又未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也未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和“CNAS”认可证书,仍于2012年12月25日得出“根据现有证据,涉案马铃薯田所种植的种薯未达到种薯标准,应为劣质种薯”的鉴定意见,制作了3份虚假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送达司法机关。
4. 未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CNAS”认可证书的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无资质的司法鉴定
2012年5月16日至28日,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接受法院委托,指派两名专家对某公司经营的向日葵品种LH5009的种子是否为假种子和该种子所产商品与销售所附标签陈述的“特征特性”不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得出了某公司“提供的LH5009是假种子”的鉴定意见并制作了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某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损失近八百万元。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未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和“CASL”授权证书、“CMA”认证证书、“CNAS”认可证书,无实施种子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其实施的司法鉴定显然属于虚假鉴定。
5. 未领取“CASL”授权证书的转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大豆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测试的虚假鉴定
某转基因生物成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虽然通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领取了计量认证证书,但是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2009年12月,该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对外开展大豆种子真实性和品种纯度中的一致性测试业务,得出“在所测试的所有标记中,未发现两品种间存在差异”的鉴定结论,制作未标注“CASL”标志和证书编号的虚假“测试报告”。
二、超范围检验
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的检验机构必须经过认定认可,检验机构只能在认定认可限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带相应标识的检验报告。检验使用的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不在能力范围的,即为超范围检验。笔者遇到的超范围检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 超能力范围的虚假检验
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领取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的附表检验项目范围列明的适用范围中没有甜菜,为满足客户要求和为检验机构争取经济利益,对不在能力范围内的甜菜种子开展检验工作,此情形属于故意超能力范围的检验。
2. 不采用法定产品标准的虚假检验
2012年,河北、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和宁夏等地马铃薯晚疫病暴发流行造成减产。内蒙古某地的司法机关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农民使用某公司经营的马铃薯种薯发生病害造成严重减产的原因是否伪劣种子进行鉴定。农民使用的某公司经营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执行标准是“马铃薯种薯”,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马铃薯脱毒种薯”规定的质量指标项目和规定值判定涉案“马铃薯种薯”不符合“马铃薯脱毒种薯”标准,是假种子。种子质量检验判定标准《马铃薯脱毒种薯》(GB18133)与种子生产执行标准《种薯》(GB4404)不一致,属于不采用法定产品标准的虚假检验。
3. 不采用法定方法标准的虚假检验
法律规定,种子质量指标的检验方法,应执行采用农作物种子质量技术规范或标准中的方法。博丰公司生产的种子包装袋标注的作物种类是糖用甜菜。糖用甜菜种子国家标准GB19176附录B规定了糖用甜菜种子发芽试验的方法。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检验甜菜种子的发芽率时采用的检验方法是GB/T 3543规定的方法,属于检验方法违法的虚假检验。
4. 标准变更后未进行能力确认的虚假检验
不管是产品标准还是方法标准,检验机构不能使用作废标准开展检测工作。标准变更后,检验机构需要重新进行能力确认。在新标准开始实施到检验机构检验范围变更之间如果按新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则是超范围检验。2012年2月,农民因使用某公司经营的大豆种子生长发育的植株整齐度差诉诸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委托某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种子是否假劣种子。该中心判定涉案种子各项质量指标符合GB4404.2-1996规定的良种标准。2012年1月1日GB4404.2-2010已经实施。GB4404.2-2010和GB4404.2-1996新旧两个标准对种子类别的规定不同,GB4404.2-2010规定的种子类别只有“大田用种”,没有“良种”;GB4404.2-1996规定的种子类别没有“大田用种”,只有“良种”。新旧两个标准对净度的规定值也不同,GB4404.2-1996的规定值是98.0%,而GB4404.2-2010的规定值是99.0%。该中心于标准变更后不进行能力确认,仍然依据旧标准从事种子质量检验业务,属于超能力范围检验。
又如,某检验机构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合格证书》附表检验项目范围列明的检验玉米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依据是DB37/T273-1999,但该机构于2012年检验玉米真实性的依据却是NY/T1432-2007。该机构于标准变更后能力确认前即依据新标准开展种子质量检验业务,也属于超能力范围检验。
三、乱用CASL、CMA、CNAS标志的虚假鉴定
按照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标注“CASL”“CMA”标志和证书编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种子质量鉴定报告应当标注“CASL”“CMA”“CNAS”标志和证书编号。但是,如同农业部某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只标注“CMA”标志和证书编号的“检验报告”,和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既未标注“CASL”“CMA”标志,又未标注证书编号的“检验报告”,并不鲜见。类似某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司法鉴定中心不标注“CASL”“CMA”“CNAS”等任何标志和证书编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比比皆是。
四、仪器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虚假鉴定
仪器设备是检验机构开展检验的必备工具,设备和环境设施是否满足标准,将直接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对检验结果和判定有重大影响。某省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智能种子发芽箱和电热鼓风干燥箱于2009年10月18日经过校准,技术监督机构签发的校准证书有效期1年。该中心在仪器设备校准证书有效期届满4个月以后的2011年3月16日接受委托,实施种子水分和发芽率试验,于2011年4月8日制作了种子质量“检验报告”。该中心的智能种子发芽箱和电热鼓风干燥箱已经远远超过校准的有效期,不能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五、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