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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论文范文

时间:2022-07-01 11:38:33

序论:在您撰写思想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思想论文

第1篇

关于思想品德,我有太多感触了,总而言之:思想品德离不开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生活也离不开思想品德,思想品德源于生活。

一天我和我的朋友去一家外国快餐厅里吃东西,我上完洗手间洗完手出来,我没有烘干我的手,而无意识地把手的水甩干。此时,原看似高尚的两名中年妇女贸贸然摆着凶恶、狰狞的面目冲着我,破口大骂道:“你怎么做人的啊!一点思想品德道德都没有,中国礼仪最基本的礼貌都不会,你有没有家教的你!你以为我们会怕你吗?我们两个也可以把你打败吧!你以为你年青就够我们打吗?…”她们口若悬河地说,说得很暴力,我在一开始就已经连声说:“不好意思,真不好意思!…。”觉得很突然,一时反应不过来,随声便道歉。她们的话过于极端了,已经不是教育和提醒人的程度了,已经论到我终身、家人及我的自尊和原则去了……

我没有和她讲任何道理。第一,我有错在先。第二,因为我知道和她们讲道理是徒劳的,何况她们的声音也掩盖全场。第三,我尊重她们,我尊重和我母亲同辈以上的人。就算真的谈到要打要怎样的,我自身条件也是比她们好一点点,可谁会如此不理智呢?

我自认倒霉走了,她们仍然在大吼大叫……

我觉得这是关乎一个人素质的问题,她们已经谈不上是有良好素质和良好思想品德的人了,动不动就要动粗似的,内在的品质掠夺了她们那高尚的外表,思想过于极端化了,很不理智,意气用事,体现出一种很小气、斤斤计较的内在,这种人是很少接受过优良教育的,没有经过过教训,往往得意洋洋,占着自己是本地人就歧视我们这些外来人士。

还有一次,在我骑着单车在上学的途中我似乎听见有人叫我,便回头瞄瞄,却忘记顾着看路,前面的的士突然停了下来,我“嘣”地一下撞上去了,我的单车把他的车壳撞凹了,我也伤了。

他先是送走了客人,看见我在地上,皱着眉头地问道我:“啊!小妹妹!你有没有受伤啊?还好吗?”我完全惊呆了,我本身已经做好道歉和赔偿的准备了,可他却第一时间问我的伤势,这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感觉,都关乎到思想品德中。

第2篇

中华传统文化盛大于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竞相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但在所有的思想观点与表达过程中,及其以后在传统文化长期发展的思维轨迹过程中,中华传统文化万川磅礴,枝桠蔓延,终归于易道和谐文化的大趋势。中华易道文化正是产生并成熟于这个时期,共同代表着自然与人事两大历史命题,成为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的总根脉。

老子开创“道”的思想文化之本原,揭示宇宙之本体,万物之根据,为人类建立了普遍遵从自然和谐之道的根本法则,企图从人类智慧的高度制约人类自身普遍违反自然法则的不端行为,突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性。而《易》在传说中,为伏羲“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易·系辞下》)后由文王演六十四卦,孔子作传,同样是以遵从自然和谐为准入,为人类提供了破译和理解自然神秘信息的工具。故易与老均以自然为出发,以遵从自然和谐为共同存在的思想源头和内涵表现,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的最大特色和根系所在。

从易与老“原始要终”的各自和谐文化构造中,不难判定二者存在着基本相同的思维理路。首先,易与老均是在生产、生活实践过程中,感悟世间万事万物的无限丰富性和神秘奇妙性,共同表达了对自然事物的热爱和对天地神秘力量的敬畏。如在老子所认识的自然对象中,有大水、江海、赤子、婴孩、虫鸟、猛兽、小鱼、鸡犬、草木、车马、门户、器物、风雨、甘露等众多事物。而在易所认识的事物中则更多,其八卦就是直接利用天、地、雷、火、风、泽、水、山八种自然物来确立其思想框架,由此所涉及的自然物十分广泛,在此不多赘举。但有一点必须指出,易与老所共同感观的万事万物是绝对和谐的自然状态,这种绝对和谐的自然状态就是易老思维的起点。易与老唯有从自然和谐的生动性和丰富多彩性出发,才能最终理解和把握自然万事万物所具有的内在真实。

其次,易与老在感观自然丰富多彩性的基础上,逐渐上升到理性思维的高度,发现天下万事万物的产生及其存在,皆有其共同的缘由,这个缘由不是别的,正是天地阴阳两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如易是“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周易·说卦》),直接以阴阳为确立八卦的依据,万事万物总归于阴阳而得以高度的概括和确立。同样,老子也是在感观世界丰富多彩性的基础上,理解和把握“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四十二章》)的自然和谐规律,并由此真切地感悟到了,世界万事万物的无限缤纷与精彩恰是自然阴阳相互交感作用的结果。故现实世界的阴阳相对是万事万物的生育之母和生命总门,自然和谐总归于阴阳之间的相互和谐,阴阳和谐承载着缔造有形世界的全部使命。

再次,自然和谐从万事万物到阴阳相对并非终结,在阴阳之上尚有宇宙虚域的终极元体,即为易与道所共同揭示的“太极”与“道”的终极和谐理念。尤其是老子所建构的“道”的理论体系完整地表达了自然和谐的根底内涵。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四十二章》),以其最精要的现实描述和理论概括,完成了显现宇宙创生万物的全息过程:道生“无”为宇宙一元体,“无”再生阴阳二体,阴阳二体再生天、地、人三物(三才),而天、地、人最终生长出世界的万事万物,这是宇宙生成的和谐过程。同样,从反向思维来看,与道生万物的同时,自然万物又为道所效法,道来源于自然万物。故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这又是一个自然生道的完整过程。即:人以地为生,地以天为合,天以道为源,道以自然为本,而自然则是以天、地、人等万物为表现,是道所依托和效法的最基本的有形的现实根源。由此可见,一个是由道到万物的生成过程,一个是由万物到道的效法过程,二者互为融通,相生相法,实为一体,共同构成了老子和谐自然系统过程的全部内涵。

而易在表述终极和谐之道的层面上,虽远不及老子所述内容之丰富和完整,但也表达了基本相同的观点。所谓:“一阴一阳谓之道”,这里有“道”表述,但还仅限于阴阳二体的层面上。“是故《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周易·系辞上》)这“太极”,就与老子之“道”基本相同了,全句内容与老子道生万物的意思也最为切近。故易从太极,到阴阳两仪,到八卦,到六十四卦,再到万事万物,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自然和谐过程,与老子所述同理同路,没有两样。如易学大师朱伯岜指出:“《易经》的作者是试图在自然现象的变化和人事之间寻找一致性,寻找一种共同的东西,把自然界和人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这对于以后中国哲学的特点如天人合一等有很大的影响。”

总之,老子偏于道本自然的和谐本体,而易则偏于自然阴阳的和谐结构。二者所述的自然和谐体系脉络基本相类,对阴阳和谐价值取向的重点把握也基本一致,二者均以阴阳和谐为支点和桥梁,上接形而上的世界虚无之本体,下达形而下的万事万物普遍存在之现实,由此构成了易老自然和谐思想的系统性和共同理路。

二、社会和谐的同一指向

易老思想是人类洞察事物与概括宇宙的最高思维,具有强烈的人文特征,但易老思想却始终保守着纯净的自然品质,在本质上并未抛弃自然本质而建立自我超越于自然之上的社会体系。易老历来能够把人的社会性当成自然性的一部分,构建以自然和谐为中心的社会和谐体系,这是易道文化与其他许多人类文化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人类源于自然,却毕竟以社会关系相组成。社会现实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易道核心思想的价值取向。无论是易还是老,所建构的理论体系目标,均在于为人类能够取得最大现实利益服务。所谓最大的现实利益不是别的,正是人类能够达到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和谐目标,社会和谐是自然和谐的必然结果。所以易老在体现自然本质的前提下,把思维指向社会和谐的目标上,“推天道而明人事”,人类在现实中以社会和谐体现自然和谐。

社会是人与人之间构成的生存体,在儒家学说中,社会关系的论述主要以人本利益出发,以“礼”、“仁”秩序和规范为构建社会和谐的基本元素。道家也讲社会,但道家并非从人本利益出发,而是从自然大视域,包含人类利益在内的大角度出发,把社会和谐视为自然和谐的一部分。故老子的社会和谐思想以自然为中心,着重强调统治者在构建社会和谐中所起的主导作用,要求统治者应遵循自然之道,施行“无为”而治的统治方法。“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老子·二章》)“爱民治国,能无为乎?”(《老子·十章》)自然无为最重要,无为等于不干扰、不影响、不压迫和不剥削,天下人可以自由自在地在和睦的社会环境中生产、生活、劳动,没有争斗,没有掠夺,没有自然资源的个人占有。

总之,面对社会问题,老子的思维依然从自然本位出发,着重强调统治者在社会和谐的构件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从而为人类社会和谐的建构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当然,老子也并非忽视社会全体成员所应该遵循的和谐道理,强调作为社会单元的个体人也要时刻牢记自身和谐因素的重要性。如“守中”、“知足”、“无欲”等道理,人人都要去遵守,去施行,否则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故而人人要时刻牢记老子之言,从自我出发,以自然为目标,积极营造社会和谐的大好局面,最终回归天地自然的大和谐目标。

与老子之道同义,《易》以探赜索隐宇宙神秘信息为途径,旨在建构一个“保合太和”的包括人类社会与自然万物在内的大和世界。

首先,易在表达人道的时候,一方面说明天地人“三才”整体和谐思想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强调人道源于天道的不易法则。“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画而成卦。”(《周易·说卦》)说明在宇宙自然之间有天地人“三才”,易以天地人“三才”为卦体,则是概括宇宙和谐整体的最好形式。而在天地人“三才”中,易则明确表达了天道阴阳是人道和谐的最高依据,人类社会的和谐秩序是源于天道阴阳的和谐本质,没有天道阴阳的和谐就没有人伦关系的和谐。“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有所错。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周易·序卦》)夫妇关系的恒久,实际上是指社会和谐关系的稳定与长久。而这种稳定与长久正是源于自然天地之恒久。所以,从自然天地之道,直至人伦夫妇的最小社会单元,形成秩序关系的整个过程,恰是人际和谐取法于自然和谐的基本过程。这在本质上,与老子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和谐思想基本相同。

其次,表明易之所以能够成就人类社会的和谐美德,在于易以自然和谐为根据,以缔造生命为己任。故《系辞上》说:“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是故知幽明之故。”易对人类社会的理解和探究,是出于易能够完全理解天地原理和本质之故。“一句话,《易》理解源于自然,效法自然,是对天地的模写,《易》理与天地的法则是一致的。”利用易,就能够“知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这个“道”正是所谓“一阴一阳谓之道”的道,即是所谓阴阳和谐之道。

再次,易达天下和谐之治,在于易取乾坤阴阳和谐之法则。《系辞下》叙述了从包牺氏到神农氏,再到黄帝、尧、舜天下“各得其所”、“百官以治”、“万民以济”等一番社会和谐之治的景象,均缘于他们能够通达易理,“举而错之天下之民,谓之事业”,“知微知彰,知柔知刚”,而“盖取诸乾坤”之故。圣人能体认乾坤之德,则能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撰,以通神明之德。”易卦有非常丰富的“德”性内容,是建构和谐社会的最基本因素。“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和顺于道德而理于义。”(《说卦》)卦爻以阴阳刚柔的基本变化为准,同样卦爻也要以天地自然的“阴阳合德”或“神明之德”为准,天地自然之本德方是缔造社会仁义道德和顺即和谐的内在根据。所以易的社会和谐之缔造,始终没有离开自然和谐的本质根源。

最后,易卦爻对人事的表述内容,几乎每一卦爻都能够遵循自然本旨而通其变。基本的思路是,先承起自然物象的发生情况,然后推及人事产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表明一切人事发生的未来事实均在自然情理之中,目的在于为人事行为提供把握或改变事象可能发生的先机。如谦卦(艮下坤上),“君子有终”,原因是天道谦,而人道遵循天道“好谦”,所以君子有善终。如蛊卦(巽下艮上),“刚上而柔下”(《彖》),《象》说:“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以山下和顺之风为承起,喻人事育德之象。如咸卦(艮下兑上),也是吉利之卦,原因是“柔上而刚下”,“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圣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彖》),即是说社会人事只要能够根据自然之理,男性尊重女性,就能够使社会和谐。再比如恒卦(巽下震上),“亨,无咎。利贞,利有攸往。”根据自然的物象是“刚上而柔下,雷风相与,巽而动,刚柔皆应,恒。”“圣人久于其道,而天下化成。”(《彖》)可见,恒久和谐的社会局面,完全取决于圣人能够遵循自然恒久的规律。

总之,《易》思想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核心价值取向,但其所有人事行为均以自然天地为准则,社会和谐是自然和谐的本质延续,自然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内在根据,完全与老子道家社会和谐思想同一指向,表现了中华民族社会和谐思想的本质特色。

三、易老和谐思想的现代启示

易老和谐思想对人类及整个生命世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核心价值在于始终能够把持自然本质的和谐内容,强调人类的所作所为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循自然和谐理路,给予当代主宰地球生命的具有高级思维却又不自量力的人类敲响警钟:人类力量永远也不可能超过自然力量,人类社会也永远不能离开自然世界而存在,人类的自作聪明和胡作非为都将自食其果,给自己带来灾难。这是中华传统文化在两千多年以前就给人类提出的重要警示,具有超越时空的普世意义。

当代人类只注重社会和谐是远远不够的,社会和谐如果离开了自然和谐,其后果将十分严重和可怖。社会和谐如果是建立在以人类利益为中心,以社会需要的无限享受为满足,以破坏自然生态和自然和谐为代价,则必将产生灾难性的后果。社会和谐的前提是自然和谐,这是易老文化的本质。唯把自然和谐放在第一位,才能真正建构有意义的社会和谐体系,这是易老和谐思想给人类的重要启示。当代社会并非和谐,而是严重的不和谐,包括对自然生态的严重破坏,造成人与自然的不和谐。究其缘由,关键在于当代人类已经完全背离了易老和谐思想的自然之道,我行我素,追求物质满足和感官享受,自掘坟墓。故易老和谐文化对当代人类社会具有普遍性的启示作用,是人类能够拯救自身不幸命运的首选良方。

人类不能继续唯科学技术马首是瞻,堕入科技主义的狭隘泥潭,科学技术并非圣洁的智慧工具,科技永远都是把双刃剑:一方面是科技的成就令世人欣喜若狂,极大发展;另一方面是科技的灾难令生命欲哭无泪。但中华易老文化遵循自然之道,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富有永恒的生命力,永远是人类文明最圣洁的文化源泉和绿色生命的思想保障,是指导人类走向永生的伟大的思想成果之一。

第3篇

【论文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初的“礼”具有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性质,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规范着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礼”的外在强制逐渐减弱而内在规范却日益增强和完善。提倡礼治的儒家通过以仁释礼,把礼从外在的规范约束解说成人心的内在要求,提升为生活的自觉理念,使人们依据礼义文化机制回归生命的意义世界,从而确立一种精神信仰。在这种伦理规范与心理欲求合而为一的内在精神信念支持下,使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理念的和谐社会的内在和谐得以实现。

传统的中国社会,从政治学的方面看,是一个“人治”的社会;从社会学的方面看,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靠传统的礼,这样的秩序自然要强调修身、提倡克己和注重教化。

一、礼治的历史渊源与内涵

“礼”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祭祀仪式。西周时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范,“礼”和“刑”共同构成了当时社会法律体系的基础。“礼”发挥积极主动的教化功能,“刑”则发挥消极被动的制裁功能。“礼”对于社会成员的举止言行提出正面的指导性要求,明确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而“刑”则对社会成员背离‘礼”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治与处罚。

儒家一贯主张礼是为政的重要基础,礼与治国密不可分。“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礼之所兴,众之所治也;礼之所废,众之所乱也。国之治乱,全系于礼之兴废”。在周代,道德就其形式来说,表现为大规模的、系统化的礼。但三代之礼不下庶人,在春秋时已然崩坏,无恢复可能,在复杂的社会生活条件下,思想家们开始对道德规范加以理论的解释和宣传,并使道德规范明确化、系统化。孔子主张维护周礼,想通过重建礼乐教化的努力,彻底转化现实政治的权力结构,让互信互赖的道德意识取代强制性的统治模式而成为社会稳定的基础,这正是孔子德治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孔子提出“为政先礼”,认为礼是国之所以昌、人之所以立的根本。孔子把他的拥护礼的主张集中成为他所谓“正名”的理论,明确提出为政之道以“正名”为先,认为治理国家必须首先“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因此,“正名”,是正礼治秩序之名,就是以礼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但是通过“正名”建立的“礼”,仅仅是外在的强制性的制度,孔子认为,“礼”不仅应该是人们自觉地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应该是人们内心的道德感情在外部的恰当表现。

二、礼治通过以仁释礼确立一种精神信仰

为了使礼反映人们内心的道德感情,孑L子提出“仁”的概念,以仁释礼,将礼的强制规定与仁的自我要求融为一体。在孑L子那里,“仁”是道德的核心,是理想人格,是解决人际关系问题的最高准则。按照孑L子的解释,“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孝悌。孑L子说,“弟子入则孝,出则悌”,并指出,“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把在家孝父从兄与在外尊君事公卿联系起来。孑L子说“孝慈则忠”,孝亲与忠君的关系是同体异用,君臣如父子,对父能孝,对君就能忠,对君主的忠是对父孝的自然延伸,国家君臣关系是家庭父子关系的放大。孑L子认为,能够实行孝悌,并把这种品德影响到他人身上,这也就是参与政治了。“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当政者应致力于孝悌这个根本的基础。二是爱人。孑L子认为:“仁者爱人”,“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孑L子主张从“亲亲”出发,由亲近爱敬自己的父母亲人,推而广之,到爱众人,即所谓“泛爱众,而亲仁”。爱人实行起来有两个方面效果:在消极方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说,我不愿意别人怎样对我,我也不怎样对别人,这就是孑L子所谓“恕”;在积极方面,“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就是说,我愿意别人怎样对我,我就怎样对别人,这就是孑L子所谓“忠”,这两方面合起来称为“忠恕之道”。“忠恕之道”就是实行“为仁之方”。

从“仁”的内容可以看出,孑L子突出了“仁”作为个体生命的主体性特征,强调“仁”是完全内在于生命,与生命同在的。由于人不是孤立的个体,是彼此互动成长的,需要礼来规范和调整,而这种规范又是以个体生命的道德修养为基础的。孑L子认为,仁和礼的关系是统一的,仁是礼的基本精神,是内在的道德,礼是仁的现实体现,是道德的标准,仁以礼为客观的社会标准,礼以仁为实际内涵。“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一个人如果不具备“仁”的观念和品质,是不能贯彻礼乐的,礼的种种规定,也就徒具形式,失去了意义。孑L子认为,如果一个人努力克制自己的行为,加强自身的修养,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礼的规范,就算有了仁德。仁与不仁,要看视听言行是否符合礼的要求,如果违礼,也就是违仁。孑L子通过把礼纳入克己的自我修养中,以礼作为克己的客观尺度,使这种克己不再是单纯的主观性活动,礼也由此成为仁社会化的一个中介,是个人从本能生活中超越出来,使自己成为一个社会人的重要中介。孑L子用仁来解释礼,从而给礼以新的思想内涵,注入新的生命力,礼因此获得了生机,同时也奠定了儒家以礼教为中心的传统思想的基础。转孑L子通过以仁释礼,重新挖掘和弘扬了礼的真精神,使之建基于Et常生活情理,把礼的血缘实质规定为孝悌,又把孝悌建筑在日常亲子之爱上,这就把礼从外在的规范约束解说成人心的内在要求,把原来的僵硬的强制规定,提升为生活的自觉理念,把一种宗教性神秘性的东西变而为人情日用之常,从而使伦理规范与心理欲求融为一体。正是这种合一,使个体的自我修养和人格完善成为孑L子德治思想的基础和出发点。自我修养的目的是为了立身治国,而立身治国的基础或前提是修己,通过“修己以敬”,达到“安人”、进而“以安百姓”的目的,这就是孑L子的德治模式。这一思想后来又被儒家经典《大学》进一步概括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内圣外王之道”。秦汉已有“三礼”著述作为政统教育,儒家明确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实践步骤,并以此步骤归纳、阐发道德规范,使道德规范系统化、理论化,至宋明时期进一步强化为封建“道统”。“礼”经过历代精英阐述而形成的“道”,构造了中国礼治社会的意识形态。

三、传统礼治构成社会内在和谐

“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和根本精神。“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国语·郑语》)“和”,来源于作物生长所需要的阴阳调和,和谐就能生长万物,相同就难以持久。用别的事物去协调另外的事物,叫做和谐,所以能丰厚增长并吸引万物。“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和为贵”是孑L子德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蕴涵着深刻的理性价值。因此,“和”由原来阴阳调和之意,引申为指人际关系及不同事物之间的和睦、和谐、融洽。在孑L子那里,“和”即“中和”,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个基本准则。孑L子解决社会问题的着眼点旨在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改变不良的社会风气,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这种思维模式与中国“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和整体主义的伦理价值模式是合光相配的。这种力求人际和谐社会稳定的思想,是传统儒家思想的核心,也是儒学源远流长、影响深远的关键。超级秘书网

第4篇

一、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及其缺陷

任何一种有生命力的理论的产生,都是基于解决现实中某种问题的需要。孔、孟、荀生当春秋战国之乱世,运用自己的学说帮助明君圣主结束各国纷争、建立有序社会,是他们共同的目标,也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动因和基础。这样,便有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一个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元素:建立一个符合理想的社会。

孔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类似周朝制度的社会:“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孟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是王治:“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仁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孟子·梁惠王上》)荀子心目中的理想社会可以称之为“政教之极”:“臣下百吏至于庶人,莫不修己而后敢安正,诚能而后敢受职。百姓易俗,小人变心,奸怪之属,莫不反悫。夫是之谓政教之极。”(《荀子·君道》)

从上可见,孔、孟、荀对理想社会的具体描述虽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这就是社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教化盛行,人人道德高尚。正是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孔、孟、荀追求的理想社会称之为道德社会。

那么,这种理想的道德社会如何才能成为现实呢?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由此往下推衍。对于这个问题,孔、孟、荀的共同回答是:实行德治!

孔子率先提出了他的德治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孟子亦在其《孟子》一书的开篇中亮明自己的德治主张:“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并在《公孙丑上》中继续阐发这一主张:“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荀子把德治进一步发展为礼治:“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正错之而莫之能诬也”。(《荀子·王霸》)以礼治国是荀子的治国之道的一大特色,但在先秦儒学那里,礼是德的外在表现,所以,礼治的实质仍是德治。

为什么要把德治作为实现理想社会的根本手段呢?从基本的方面说,孔、孟、荀心目中西周时期特别是周公时期成功的德治实践、农耕社会的经济特点、血缘宗法的家庭关系等等,都是他们提倡德治的重要原因。而从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角度说,孔、孟、荀之所以提倡德治,主要基于这样两条理由:一是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捷径,二是依靠其他手段无法实现他们心目中的理想社会。

关于第一条理由,孔、孟、荀的论述如出一辙,即只要最高统治者愿意实行德治,并以身作则,德治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高离上》):“君者,仪也,仪正而景正;君者,盘也,盘圆而水圆;君者,孟也,孟方而水方”(《荀子·君道》)。

关于第二条理由,希望能引起读者的充分关注,因为在这条理由中,孔、孟、荀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观点:理想的道德社会只能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道德手段去建立,而不能靠非道德手段如政令、刑罚去建立。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提出“道德手段”的概念,是相对于“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而言的,指的是用一定的道德规范进行教化和约束,并具有非强制的特点。

首先来看看孔子对这个问题的著名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也接着认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是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则在《议兵》中对孔、孟的上述观点作了充分的展开和发挥:“凡人之动也,为赏庆为之,则见害伤焉止矣。故,赏庆、刑罚、势诈,不足以尽人之力,致人之死……故,厚德音以先之,明礼义以道之,致忠信以爱之,尚贤使能以次之,爵服庆赏以申之,时其事,轻其任,以调齐之,长养子,如保赤子,政令以定,风俗以一。”上述言论充分说明,孔、孟、荀之所以推崇德治,是因为他们认为非道德手段如刑罚、赏庆、势诈等充其量只能获取民财、民力,而无法获取民心,当然也就无法靠它们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了。

需要说明的是,先秦儒家虽然认为不能依靠刑法等非道德手段去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但并没有因此否定刑法等在治国时的作用。如孔子就曾说过:“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孟子也说过“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孟子·公孙丑上》)的话。因此,后人常以德主刑辅来理解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但德主刑辅只是说明先秦儒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并不能因此证明他们重视法律。事实上,先秦儒家对法律是极为轻视的,如荀子就明确认为,在治国手段上,道德为本,法律为末:“故械数者,治之流也,非治之原也……故上好礼义,尚贤使能……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荀子·君道》)因此,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具体实践中,枉法从德、以德代法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既然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那么如何实施德治呢?这便推进到了先秦儒家德治思想内在逻辑的最后一个环节。纵观先秦儒家的德治之道,概括而言便是注重每个人的道德修养,正如《礼记·大学》所说:“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统治者首先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并以此影响天下;二是实施教化,即把德、礼的具体内容教给老百姓,让他们自觉遵守。在这个问题上,孟子的论述较具代表性:“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较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孟子·滕文公上》)

结合以上论述,可以把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概述如下:道德社会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追求的理想目标,德治是实现理想的道德社会的根本途径,具体的德治手段是教化和统治者的表率作用。

就个体言,修德造成“人禽之别”,就邦国而言,成就“夷夏之别”;或者可以从承担历史使命的知识分子“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路径见出个体成长的缩影,从“有德者有天下”窥见贤君明主的正面结果。总之,是建立一个以凸显德性为特征的理想社会,反映了农耕社会人身依附的原始圆满的理想图景。从这个角度来看,很多众说纷纭的疑难问题可以被廓清。例如,为什么儒家老提“人性”问题,为什么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孟子主张“人性善”而荀子却主张“人性恶”有尖锐的冲突,但实际上仍是为了这个“人禽之别”,不过孟子从“先天”禀赋立足荀子从“后天”教育入手罢了。两者殊途同归,同归于“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延续到后代依然如此,无论是汉的“天命之谓性”把人性扩展到自然宇宙,还是宋的“存天理灭人欲”收敛到内心,都是先秦儒家路向的特定时空下的延伸和变型。从而,“夷夏之别”也就有了普遍的经验基地和群体筑成的“文明”支撑。这种平行位移——由个体到国家的扩充,二者的平行建构同时完成。孟子的“推己及人”、孔子的“以孝移忠”等便是其功能结构的金科玉律。至于知识分子的使命,入仕参政、讲学授徒,便体现为“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的人身依附、教化百姓的不二法门。在国君即“天之子”虽由上天授命还得成事在人,尤其是能德泽天下者才能长治久安。如同“天子”的“天”“事”有二重性,“德”也有上下梯级的二重性:“人皆可以为尧舜”,是包括民、君在内的所有人的道德境界的可能性,而君临天下的理想承担者即尧舜这样的帝王则是这种道德境界的现实性的“仁主”。换句话说,有德者不必为王,为王者必有美德。这样,一座权力的金字塔就在“德”的砖瓦中矗立起来,延续下去,虽改朝换代,其基于农业经济结构上的德的主导形式未有质的变化。这就是本文的主题叙说,讲的是“德治的内在逻辑”是什么。下面要详细讲一下其“合理性”何在即“为什么”的问题。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一个完整、严密的理论体系:它有明确的目标,有实现目标的具体手段,在目标与手段的关系上又有充分的论证。因此,等待的只是明君圣主的采纳和具体实施。但是,正是在这个看似严整的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就在于它关于目标和手段关系的论述上,即先秦儒家认为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是存在理论上的严重缺陷的。

理想的道德社会只有靠德治来建立,这一观点包含这样两层意思:一是没有德治就建立不了理想的道德社会,二是依靠德治肯定能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因形式逻辑的语言来表述,就是德治是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的充分必要条件。

为了证明上述理解不是对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的误解,我们有必要对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著名论述作详细剖析。上语中的“政”是指政令,“刑”是指刑罚,亦可泛指为法律;“免而”,指老百姓可以不犯罪,但没有羞耻心;“有耻且格”,指既有羞耻心,又顺从统治,而羞耻心则完全是属于道德领域的概念。这样,孔子的话可以理解为: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来规范,老百姓可以免于犯罪,但不会有羞耻心;用道德来引导,用礼义来规范,老百姓既有羞耻心,又容易顺从统治。换言之,在孔子看来,光用政和刑不能培养人们的道德;要培养人们的道德,只有靠“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孔子提出上述观点后,千百年来,很少有人对孔子的这一提法表示过怀疑,相反,对之服膺、发挥者甚众。如西汉的陆贾在《新语·无为》中说:“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桓宽在《盐铁论·申韩》中说:“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即使是众多的现代学者,在涉及孔子的上述论述时,亦是把它看作一种经典式的表述,而很少有人对此作深入的探究。

那么,孔子的上述观点是否真的无懈可击呢?我认为,至少有两种思想对孔子的这种说法持否定的态度。

一种是中国的法家理论。先秦时期的法家已明确指出,依靠法律手段也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在《商君书·画策》中就有这样的论述:“故善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而民莫敢为非,是一国皆善也,故不赏善而民善……故善治者,使跖可信,而况伯夷乎?”这说明,在商鞅看来,法治可以把全体国民培养成有道德的人,即所谓“一国皆善”。韩非也有类似的论述:“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法……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

另一种是西方思想界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早就认为,法律应该用来保障道德的推行和实施:“法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进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亚里士多德,第138页)而在这个问题上,最有说服力的还是现代西方法学界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有关论述。西方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具体认识虽不尽相同,但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都认为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如美国现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就曾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博登海默,第361页)另外,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将道德区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对人类固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愿望的道德则是人们对至善的追求;而其中义务的道德可直接转化为法律,由法律来保障它的实施。(参见崔永东)

其实,法律手段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不仅在理论上是成立的,而且也为古今中外的历史实践所证明。既然法律可以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那么,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的观点就是极为片面的。而作为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出现如此致命的缺陷,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大家知道,在西方文明中,并没有德治的传统,把德治作为最根本的治国方略,是中华文明特别是儒家所独有的,而儒家之所以把德治作为根本的治国之道,与它认为只有依靠道德手段才能培养人的道德素质这一观点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对于中华民族的功过是非似乎都可以以此为基础来加以评判。

二、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

此处关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历史价值的论述,是基于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这样一个角度的,或再进一步说,此处只是从其内在逻辑的缺陷的角度,来看它对中华文明的三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对中国法治精神的影响,二是对中华民族竞争力的影响,三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

1.中华民族的传统法治精神集中体现在法家思想中,如《商君书·赏刑》中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虽然比起严格意义上的现代法治精神来,法家思想的缺陷是极为明显的,因为它把君主作为制定法令并可以不受法令约束的人,而从逻辑上来说,只要有一个人可以超越于法律之外,那么所有人都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是,法家的法治精神无论如何比儒家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要彻底和进步。然而,自从秦王朝灭亡后,法家的法治精神便退居幕后,代之而起的是以德治为核心的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道德法律化。道德法律化的实质,就是在法律领域,把儒家的道德规范看作高于一切的标准,法律条文只是儒家道德的外在表现,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以道德作为最后裁定的标准。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始于西汉,但其萌芽在先秦儒学中即已存在。如据《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儿子证明自己的父亲偷羊,这一行为并没有错,而孔子则根据儒家“亲亲”的道德原则,认为子不为父隐瞒是错误的。道德法律化在西汉时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春秋》决狱”,即按照《春秋》的经义来判决案件。董仲舒对“《春秋》决狱”有这样的解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秋繁露·精华》)“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春秋》决狱”的一个基本原则,亦被称为“原心定罪”,即根据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来确定其是否犯罪或罪责的大小。对于“原心定罪”的流弊,学者们有这样的评述:“过分强调动机意图,致使法律有时会依附经义而存在,法律的公平、公正功能流于空泛,对法律的解释也易于陷入主观主义的怪圈。”(徐世虹主编,第224页)

“《春秋》决狱”的做法虽然流弊很多,但因为它符合儒家的德治精神,所以得到封建统治者的大力推行,并逐渐以固定的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至唐代,基于“《春秋》决狱”的“援礼入律”工程宣告完成。此后,“一准于礼”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则。对于这一过程的实质,陈寅恪有精辟论述:“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第511页)

从现代观点来看,儒家道德法律化的做法无疑是极为荒唐的,它既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又因为其法律条文的过分严苛和所定标准的不切实际而使道德规范本身流于空疏,无法得到切实遵行。那么,儒家的道德法律化为什么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呢?我认为,除了其内在逻辑中重德轻法的原因,亦与其对道德认识的笼统和模糊有极大的关系。

众所周知,先秦儒家道德论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明于君子小人之分,并以君子人格作为人们道德修养的目标。儒家的道德原则确立后,因其标准过高、不切实际而遭到当时不少学者特别是法家学者的抨击,如韩非子就曾明确指出:“仲尼,天下圣人也,修行明道以游海内,海内说其仁、美其义而为服役者七十人。盖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故以天下之大,而为服役者七十人,而仁义者一人。”(《韩非子·五蠹》)而儒家的道德法律化,恰恰是把大量一般人无法做到的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条文,这样产生的流弊之多就不难理解了。

其实,道德法律化并不是儒家特有的做法,如上所述,西方社会也存在把道德法律化的做法。但西方的道德法律化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它们先是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个部分,义务的道德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愿望的道德则是那些提升人的生存层次和生命境界、代表社会的理想、并不要求人人都必须遵行的道德。西方法学家认为,义务的道德可以转化为法律,愿望的道德则不应转化为法律。这样做,既保证了社会基本的道德水准,又不会因为不切实际的过高道德要求而造成社会的虚伪。而儒家则对道德不作这样的区分,它把一切超越性的道德规定为人人必须做到的,这样,最终只能造成社会道德准则的混乱和虚伪成风。

2.如果说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的缺陷导致了中国人道德状况的混乱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严重影响了中华民族的进步,那么,这一缺陷造成中华民族竞争力的缺失,则是其更为严重的后果。

先秦儒家德治理论的实质是把道德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它既是人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又是评价一个社会好坏的根本标准。而最容易对道德的崇高地位提出挑战的莫过于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和享受。因为物质财富总是有限的,对物质财富的追求,既容易导致竞争,又容易影响人们专门致力于道德修养,所以先秦儒家虽然也承认老百姓的物质欲望,希望老百姓能富起来,但是希望老百姓严于义利之辨,要求老百姓见利思义甚至舍利取义,则是其更为根本的观点。因此,当一些国家的统治者致力于提高本国的军事经济实力时,就会遭到他们的强烈谴责。如孟子就曾说过:“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孟子·离娄上》)战国时期是各国实力大比拼的时代,而在这样的时代,孟子居然说要对那些擅长打仗、善于开垦土地的人用刑罚严惩。这种观点,即便不说它荒唐,至少也是十分迂腐的。而孔子也有类似的观点:“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论语·季氏》)“不患寡而患不均”,典型地反映了先秦儒家重道德轻财富的观点,它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长期而深刻的影响,在此略举两例。

一是北宋神宗年间的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希望通过变法使国富民强,造成对辽和西夏明显的军事、经济优势,但是他的变法主张却遭到朝中一些著名大臣如司马光、苏轼等人的激烈反对。反对的理由除了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一个很重要的理由,便是认为王安石变法追逐物质利益,会毁坏世道人心。在这一点上,苏轼的观点最有代表性:“国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深浅,不在乎强与弱……道德诚深,风俗诚厚,且贫且弱,不害于存而长;道德诚浅,风俗诚薄,且强且富,不救于短而亡。”(苏轼)苏轼的这个观点,颇有点“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味道,其荒唐是不言而喻的。但追其思想源头,不过是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翻版。而王安石变法的失败与随后北宋的灭亡,与儒家的这种迂腐思想有极大的关系。

二是晚清的。光绪年间,由于西方列强在中华大地上肆虐,中国已逐渐变成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面对危局,一些有识之士如李鸿章、张之洞等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修铁路、设电报局,让中国尽快富强起来。然而,这一做法却在一些朝中大臣的激烈反对下举步维艰。那些守旧的大臣认为,西方的先进技术不过是奇技巧,无益于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风气的淳朴,因此要求最高统治者对此加以禁绝。在一片反对声浪中,中国的一直未能形成大的气候。

类似的事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不知上演了多少次、多少年。在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影响下,重德轻法、重德轻利、重道轻器、重本(农)轻末(商)成为传统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念,这样,中国科技发展的动力从何而来?中华民族的竞争力又从何而来?

3.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严重地影响了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进步。衡量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坏,有两个重要的标准:一是是否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证政治运作的合理性;二是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官吏及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注重的是后者,它认为德治的好处在于既能得民力,又能得民心。而对于前者,即如何制约君力的问题,先秦儒家很少涉及。当统治者不愿实施德治甚至荒无道时,孔子的主张是“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论语·泰伯》)。孟子也采取了与孔子相似的方式:“君有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去。”(孟子·万章下)至于如何从制度上来保证德治的实施,如何防止无道昏君的肆虐,先秦儒家并没有提出什么有效的措施。

事实上,先秦儒家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可能提出什么具体的措施。因为根据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内在逻辑,道德素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理想的道德社会也只有靠道德的途径才能实现。而道德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不确定性:一个人的道德素质的高下,无法作出定量的把握;一个人对某一事件的处理是否符合道德,往往会有不同的争论;一个人在此时有道德,很难保证他在彼时也肯定有道德。因此,要把这包含诸多不确定因素的道德变成一种在实际政治运作过程中制度化的、可用来操作的东西,确实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先秦儒家曾试图根据一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把人分为圣人、君子、士、小人等不同的层次,并根据这一层次来确定人的社会地位和职务,但这种游戏规则的幼稚和拙劣是显而易见的。

由于在如何保障德治的有效实施的制度建设上的阙如,使得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更多地带有一种充满随意性的、甚至是听天由命的成分。而在这个问题上,先秦法家无疑比儒家要高明得多,韩非子早就看出先秦儒家靠圣明君主来实行德治的主张是靠不住的:“且夫以身为苦而后化民者,尧、舜之所难也……将治天下,释庸主之所易,道尧、舜之所难,未可与为政也。”(《韩非子·难一》)但是法家同样走上了矫枉过正的道路,在看到法治在治国之道中的价值的同时,忽视了道德在治国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而使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走上了惨刻、少恩的道路,大大影响了它在中国传统治国之道中的地位。

因此,我认为,要建立理想的道德社会,当然缺少不了道德教化,这是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价值所在。但是光靠道德教化是不够的,把道德教化放在治国之道的首位也是失之偏颇的。所以,至少就中国封建社会而言,理想的治国之道不应是德主刑辅,而应是法主德辅。

由于对道德的重视,由于片面地认为人的道德品质只能靠道德手段来培养,使先秦儒家走上了过分重视道德而轻视社会生活中的其它方面如法律、科技、商业等的德治之路,尤其是因为这种德治思想被汉及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的治国之道,因此,我们把中华文化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归咎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理所当然的,虽然在先秦儒家的原典和作为统治思想的儒学和统治者具体实行的德治思想这三者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别。当然,我们把中华文化中的许多优秀品质如以和为贵、豁达宽容、重视礼义等归功于先秦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是顺理成章的,但这不是本文所要论述的重点。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1987年:《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

2陈寅恪,1992年:《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

3崔永东,2000年:《儒家道德法思想及其现代价值》,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1期。

4苏轼,1997年:《上海宗皇帝书》,见《坡全集》(下),黄山书社。

5徐世虹主编,1999年:《中国法制通史》第2卷,法律出版社。

第5篇

一、理财的必要性

理财对于政权的稳固,国家的兴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谓“《洪范》五福先言富,《大学》十章半理财。”可见中国自古以来就把理财列为治理国家的大事。宋代的苏辙曾说:“财者,为国之命而万事之本。国之所以存亡,事之所以成败,常必由之。”南宋叶适更是指出:“财者,今日之大事也,必尽究其本末而后可以措于政事。”可见理财与否,理财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安宁,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危和民族的兴衰。重视理财并善于理财,就能富国裕民,国盛民兴。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以“相地衰征”、“向壤定籍”、“官山海”等理财措施而使齐国迅速强大起来,确立了齐国的霸主地位。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开阡陌而赋税平”,“訾粟而税,上壹而民平”,从而充实了国家财政,为秦国统一六国奠定了雄厚的财力基础。西汉的桑弘羊通过统一铸币权、实行盐铁酒专卖和“均输”、“平准”等政策,统一了国家财政,成功地解决了当时十分沉重和紧迫的财政需要,对完成汉武帝的文治武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连不赞许他的司马迁也不得不承认他的财政成绩是“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唐朝的刘晏在发生安史之乱国家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以“转运、盐法、税制与常平”等财政措施,恢复了由安史之乱所摧毁的唐帝国之经济繁荣。北宋的王安石一反以往儒者服官“耻言财利”的旧传统,推行了多项财政改革,极大地改善了宋朝的贫困状况,使宋朝一度出现中兴景象。可见,理财好坏直接关系一国财力的强弱。若理财不善,势必是民不聊生,社会动荡,政权倾覆,国家灭亡。秦朝由于赋役征收过急、过重,同时支出又十分浩大,最终仅建朝十五年就被汉朝所取代。元朝因不屑于财政的筹划,以致于自建元以来,国家财政就是一塌糊涂。不用说“尽究其本末”,就是进行一些简单的策划,也是浅尝辄止,最终偌大江山在财政的崩溃中而灭亡。明朝自中期以后,统治者日趋腐朽,政以贿成,财政积贫积弱日渐加深,最终明不亡于崇祯而亡于万历。清朝后期,由于统治者理财不善,加之政治上的腐败,使中国沦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可见,理财关系社稷安危,百姓幸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理财,不可小视。

在中国古代的理财思想中,有一种理财观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即“讳言财利”思想。该思想认为,不用理财,理财就是头会箕敛。如:孔子曾明确地肯定“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表示了其以社会伦理规范制约人们获取财富活动的倾向。孟轲对梁惠王提出的“何以利吾国”的答复就是“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宋代的司马光提出君子“固不能言利”,并认为“善理财者,不过头会箕敛尔”。明代的方孝孺认为“以理财为先,此文、武、周公之所诛,而周官之所弃者”。其实,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种思想是不对而应加以批判的。从理论的角度来说,该思想就站不住脚。理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富国裕民。如果不理财,甚至“讳言财利”,那么国家的财源从何而来,国家如何能够长治久安?如果不理财,甚至“讳言财利”,难道任由统治者挥霍无度而坐视不管吗?国家的兴盛必须有强大的财力做支撑,而财力的强大则要求必须重视理财,善于理财,理好财。否则,将沦入国将不国的悲惨境地。从实践的角度来说,财盛国兴,财贫国衰的众多事实已有力地证明了“讳言财利”思想的局限性。这一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影响,造成了人们普遍的不敢名正言顺的追求财利,不敢理财或不屑理财。这一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财政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中国古代历史上,有很多理财家对“讳言财利”思想进行了批判。其中,北宋的李觏否定“贵义而贱利”的传统观点,指出“圣贤之君,经济之士,必先富其国焉”的反传统观点。他不仅认为“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还认为“欲”也应该谈,因为“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南宋的叶适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根本否定了传统的讳言财利的思想。他认为理财是天经地义的,不善于理财,就不能成为圣君贤臣,从而对"圣贤不为利"的古老命题进行了批判。他说:“夫聚天下之人,则不可以无衣食之具,或此有而彼亡,或彼多而此寡;或不求则伏而不见,或无节则散而莫收;或消削而浸微,或少竭而不继;或其源虽在而浚导之无法,则其流壅竭而不行。是故以天下之财与天下共理之者,大禹、周公是也。古之人未有不善理财而为圣君贤臣者也”。明朝的邱浚认为不能以聚敛为借口反对理财,讳言财利。他认为财用是不可一日缺少的“国之常经”。如讳言理财而使国用不给,“终不免于横取于民,则是以理财为讳者乃所以为聚敛之张本也”。意思是说,以聚敛为名,反对理财,而不做好生财工作,那么当国用不足时,必然要横征暴敛。所以,讳言财利,其实是为聚敛开了方便之门。

二、理财的涵义

第6篇

中学思想政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学会用鼓励性的语言来表达对学生的一种肯定与赞扬。因为,学生对于知识学习需要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对于某一知识,刚开始,他们或许不能理解,但教师如果能给予及时的鼓励与引导,就会增强学生的信心和动力。教师的一句话可能转变学生的态度。

二、从实践观看教师自身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观强调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基础,强调了实践对认识的重要作用。从中学思想政治教师自身角度看,这种的认识论实践观又该如何正确理解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思考。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和发展的动力。中学思想政治教师无论是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都是在从事教学的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只有长时间从事一线的教学工作,在教学中不断反思,才会对教学中一些问题的把握更有方向感和责任感。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师是对中学生这一关键时期品德形成的重要指引者,在平时的教学中更应该时刻学习好的教学理论,并运用到教学实践中,这样才能不断丰富自身的教学水平,提升自身的素养。2.实践是认识的目的与归宿。中学思想政治教师平时学习的一些教学理论和方法,最终的目的就是运用到教学实践中去。因此,可以说,教学的实践是教师学习的目的与最终归宿。教师把平时对教学理论的学习运用到课堂教学中,才是教师的真正目的与归宿。如果只有一味地学习理论而没有真正走向讲台,走向学生,这样的教学理论只是“纸上谈兵”,只是空洞的缺乏血肉的理论知识。3.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学教师所学的教学理论和在实践中形成的教师认识是否合理呢?教师的实践是最终检验的唯一标准。在这里,我认为,更多可能体现在学生的身上。在课堂活动中,学生的积极参与度,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都是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理论的体现。

三、从真理观看教学效果与评价

第7篇

一、“正义”成为自由主义的新主题

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兴起为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新自由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的区别在于:古典自由主义关注的主题是自由,而新自由主义关注的主题是正义。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3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评价现代社会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内涵首先就是平等。

在古典自由主义时期就已经提出平等的政治概念。自由、平等、博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口号。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平等也是一种权利,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资产阶级尤其强调“天赋人权”,“天赋人权”是指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剥夺公民的权利。在强烈的权利意识下,自由也被纳入权利范畴之中。由于基本权利为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每个人都要求一种权利上的平等。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由原则,又是权利原则,同时也是平等原则。

古典自由主义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时期。古典自由主义所处的历史时代决定了它对平等的理解仅限于形式。因为古典自由主义虽然提出了平等的理念,但只是抽象的、形式的平等,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并没有使平等的理念真正实现。罗尔斯赋予平等更加丰富的内涵。罗尔斯认为平等有形式的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一种是政治上的平等;一种是经济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义关注前者,新自由主义关注后者。

形式平等的理念同制度相关联。平等的权利原则归根到底是一种制度原则,这种制度就是法律制度。形式平等就其实质而言就是权利平等,权利平等是由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来保障确立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为每个人平等的享有。因此,真正支撑形式平等理念的是现代民主法律制度。

启蒙思想在反抗宗教的思想禁锢和神权统治的运动中产生,当神权统治被了之后,人在上帝面前的神恩平等变成世俗的法权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打碎了几千年的特权等级制度,每个人在政治上的平等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确认,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古典自由主义所理解的平等也就仅限于此。这种形式的平等是远远不够的,人类的不平等更多地体现为经济的不平等,特别是在启蒙哲学之后的历史时期。工业革命创造和积累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是许多人并没有因此而摆脱贫困,相反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弱势群体更加边缘化。罗尔斯认为这些所有的不平等在于整个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分配政策的不公平。因此,只具有形式平等是不够的,必须实现实质的平等。所以他对平等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阐释。

二、平等的三种样式

在罗尔斯看来认为平等具有三种样式。它们是自然的自由、自由的平等和民主的平等。

罗尔斯认为历史上前两种平等观念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思想中曾经有着重要影响,即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自然的自由是一种基本自由市场制度的平等,它可以被认为是早期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平等。这种平等取消了封建等级制度的阶级差别和固定特权地位,将人看作是完全自由平等的个体。它要求一种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每个人都能有同等的权利进入市场参加竞争,并在市场中尽其所能地获得相应回报。但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下的平等只局限于形式的平等,因为在看似公平的市场竞争中,人们往往在两方面是不平等的:一方面进入市场的前提和基础是不平等;另一方面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不平等,前者的不平等导致了后者的不平等。在自然的自由体系中,个人的前途(收入、财富和机会等)总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的影响,如天赋能力的高低、家庭出身和社会环境的好坏等。罗尔斯由此认为:自然的自由体系最明显的不正义之处就是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从道德观点看是非常任性专横的因素的不恰当影响。72自由的平等力图解决由社会和文化环境给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它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种平等的出发点。自由的平等可以被看作是18世纪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是对“放任自由主义”的超越,也是对靠纯粹“市场”调节分配收入地反省。自由的平等应该说比自然的自由体系更可取,但罗尔斯认为它同样有不完善的地方。原因在于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但它还是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的影响。这从道德的观点上看是不合理的。就像通过历史和社会的机会来确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不合理的一样,让天资的自然分配来确定这种分配也同样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说,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和文化的,人们在出身、环境、教育、家庭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别,有些人比其他的人更为“幸运”;另一种是自然的,人们生来就具有不同的天赋,有些人高一些,有些人低一些。人们通常认为,产生不平等的社会文化因素经过努力是可以消解的,但自然的因素却无法消除。如果人们的自然天赋(智力、体力、理性和想象力等)方面存在着消灭不了的差别,那么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就永远存在不平等。罗尔斯认为,仅仅消除由社会文化因素产生的不平等是不够的,还应该消除由自然因素产生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罗尔斯认为自然的自由与自由的平等都是不可取的。自然的自由只是形式的平等,没有触及实质平等。自由的平等虽然有向实质平等迈进的趋势,但并不全面。以一种深切的道德关怀来讲,人类社会应该解决一切不平等,不论是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平等还是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由此,罗尔斯提出了自己解决不平等的理论范式,即民主的平等。罗尔斯认为民主的平等相对于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而言是最理想的平等观念。

对于民主的平等,罗尔斯认为最好通过结合机会公平的原则与差别原则来达到。差别原则的核心观念: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左右社会基本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差别原则体现了一种不平等社会下的最大平等理想和观念。

罗尔斯认为,一个理想社会的分配方式应该是完全平等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任何社会都无法做到完全平等,那么就应该争取达到相对而言最大的平等。社会中最需要帮助的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他们拥有最少的权力、机会、财富和收入,社会不平等最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这些人被罗尔斯称为“最少受惠者”。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这些最少受惠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分配差距。这样,如果一种社会安排出于某种原因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他才是正义的。

差别原则构成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思想。从平等角度而言,差别原则体现了实质平等的观念,表明了罗尔斯想解决一切不平等的政治理想。

三、正义原则

在对平等的概念的全新的认识的基础上,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理论。

罗尔斯首先提出正义一般的直觉性的观念,即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这个一般的正义观体现为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与其他所有人同样的自由体系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的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如果说第一个正义原则体现了形式正义的观念,那么差别原则则体现了实质正义的观念。正义的一般观念是阐明什么样的平等观是符合正义的,罗尔斯在此是要表明:不正义就仅是那种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两个正义原则是对这一观念的具体原则支撑并作为社会基本制度的分配原则。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他将社会大体上分为两个部门,即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它用以确保公民的平等的自由。对于罗尔斯来说,平等虽然非常重要,但自由同样不能忽视,否则将会同古典自由主义一样犯简单化的毛病。罗尔斯在自己的正义中给自由一个价值定位,或者说在正义的框架中给自由以相应的理论位置。在启蒙的价值谱系中,自由位于首位。罗尔斯在自己的理论体系中,同样接受了这一价值谱系的安排。

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罗尔斯把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作为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部分,而将差别原则作为第二部分。可以说,最能代表罗尔斯平等观念的就是差别原则。罗尔斯指出如果存在满足上述两原则的制度结构,它只有在达到下述目的时才是公正的,即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时。差别原则最简单直接的观念,社会结构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实际上体现的都是平等的政治价值,第一个原则用来处理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用来处理平等的分配。自启蒙时代以来,自由、平等和博爱就成为现代社会追求的重大价值目标,但在实际上,人们只能很好的解决自由(古典自由主义的贡献),而对于平等和博爱却无能为力(古典自由主义的局限)。罗尔斯认为自己的“正义论”能够很好的把三者统一起来:第一个原则确保了平等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的第一部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确保了“平等”,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差别原则)确保了“博爱”。

经济平等不能在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中出现,在于古典自由主义把“自由”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好理解。市场经济让人们在其中自由选择,尽最大努力创造和实现自己的价值,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由于市场和放任主义政策在产生赢家的同时也产生了输家,如果不考虑到经济上的平等,不以差别原则作为补充原则,弱势群体将得到不公平待遇。而解决这些问题,实现真正的机会平等的效果将是采取某种福利主义的、再分配的税收政策,以帮助那些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的劣势群体。

新自由主义则希望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以防止市场的任意性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平等。古典自由主义坚持市场下的自发分配,人们凭借自己的才能智力在市场中获得相应的回报并作为自己的财富和私有财产而不可侵犯,因此那些天生有残障或缺陷者沦为贫穷者也是应该的。新自由主义力图纠正这种自发的市场分配,以国家的名义实行再分配以实现社会的正义。新自由主义强调正义总意味着平等,因此,它必须解决市场经济下的不公正,调整经济上的不平等,最终实现政治平等和经济平等的内在统一。

总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对正义的理解。古典自由主义过于强调个体权利,包括政治参与的权力、言论集会的权利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的。尤其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表达了对君主专制时期对个性压制的一种反抗。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社会财富急剧集中,虽然生产力大大提高了,但并未使普通社会成员过上幸福的生活。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处于贫困状态。正如马克思所说,工人只有出卖劳动力的自由。工人阶级为改变自身的生存状态掀起了波澜壮阔的革命运动。这些革命运动迫使资本主义社会实行一些内部改良。即便如此,资本主义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民权运动,如反歧视运动、反贫穷运动、反战运动等仍然此起彼伏,从未间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