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5 12:51:23
序论:在您撰写风险监管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资本监管的目的是:当银行面临偿付性危机时,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缓冲其风险,从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提高资本要求会提高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预期收入假说,即较高的资本持有量会降低银行的预期收入水平,强化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产来弥补损失的动机,所以资本约束是无效的。如Kahane认为,资本监管使得银行的资本成本提高,可能反而会促使它们采用进入高风险和高收益行业的方法来抵消其成本的增加,从而给整个银行的运行带来更大的风险。在Besanko和Kanatas的模型中,资本监管的引入迫使银行进行外源性的股权融资,外部股东侵占了内部股东的利益,这将降低委托监控的激励,银行的资产风险上升而市场价值下降。监管者可能一定程度上填补委托监控的缺失,但较高的信息成本可能使其最终放弃。Blum也认为,对于追求银行资本期权价值最大化的银行,资本监管将带来双重效应:第一阶段趋紧的资本状况将约束银行的冒险行为,但第二阶段的资本约束反而鼓励了银行承担风险。强制资本监管的引入有可能破坏银行自身原有的激励机制。Estrel-1a构建了三阶段动态模型分析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第一阶段,银行必须满足监管层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阶段,仅仅达标的银行还需进行负债融资以进行风险资产扩张,此时面临市场纪律约束;第三阶段,银行必须接受监管层的监督检查。他分析后认为,资本监管对于那些资本富裕银行是有效的,但资本不足的银行反而会铤而走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较高的资本要求会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在险资本假说,即银行资本金比例的提高会降低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因此降低了银行增加资产风险水平的激励。Furlong和Keeley首次将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纳入银行的目标函数,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银行来说,不会采取增加风险资产的办法来应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原因是存款保险的边际费用会随着银行杠杠比率的降低而递减,从而资本监管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激励。Boot和Marine(2006)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降低了存款保险隐性补贴,激励所有银行将自身风险内部化。好银行将增加监控投资来降低资产风险,坏银行则是收缩信贷,前者的市场份额增加。长期来看,强化资本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激励。Rochet表示,只有当风险权重能够恰当确定时,巴塞尔资本监管能够降低单个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以及银行业的整体风险。Hellmann等在道德风险的动态模型中,认为自由化导致的竞争不利于银行的审慎经营。资本监管的引入,抑制了股东的道德风险,但同时也弱化了银行的特许权价值而诱使其投机冒险。Repullo和Suarez则认为,资本监管能够更有效地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激励,实现审慎性均衡,并且这种有效性在引入市场纪律后更加显着。Decamps等将Basel Ⅱ下三大支柱的相互作用引入连续时间金融模型,研究发现:最低资本要求能够很好地克服道德风险,市场纪律一定程度可以作为第一支柱的替代,允许实施稍低的资本要求。Kopecky和VanHoose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改变了银行的成本收益结构,一方面降低了信贷供给量和提高了贷款利率,同时也导致实施委托监控的银行的均衡市场份额下降了,因此总体信贷质量是否恶化则取决于两者的净效应。Blum认为在Basel Ⅱ下,处于信息劣势的监管者事前甄别和事后惩罚能力有限,而处于信息优势的银行可能过度冒险并且隐藏信息,因此可以考虑引入同样基于风险的动态杠杆比例以增强BaselⅡ的有效性。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作者:钱义长
实施物资采购廉政风险管理的途径
1.识别风险,让廉政风险点显现化。识别风险是实施廉政风险管理的前提。识别风险的关键就是找准、找全风险点,至少应抓好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把握上层,从重点领域、关键部位查找风险点;二是把握中层,从职能分配、权力运行和资源配置等角度查找风险点;三是把握基层,从干部思想道德、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等角度查找风险点。要按照“强化风险意识,发动全员参与,联系实际查找,实现全程覆盖”的工作要求,围绕“自己找不准,就相互找;部门找不准,就上级点;自己单位找不全的,就发动群众来补充”的工作思路,分个人和集体两个层面进行分类查找。查找个人(岗位)廉政风险,要抓住自己找、众人帮、组织审、公示四个环节,对照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等情况,查找出面临的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查找集体廉政风险要抓住人人找、集体定、组织审、公示四个环节,在人人查找的基础上,通过班子内部、部门内部相互查找、相互提醒、共同完善,找全找准在“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及其组织实施、资金运作及财务管理以及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集体廉政风险。要通过全员查找、全员受教育,全程查找、全覆盖无死角,实现风险显现化、受控化。2.评估风险,让廉政风险点等级化。评估风险是实施廉政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指从企业目标出发,在事件识别的基础上,运用风险分析方法和评估工具对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以确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将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要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梳理、筛选、归类、分析,鉴定风险的性质,估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严重程度。在实施中,要结合实际,依据廉政建设风险程度的不同,将评估对象分为一般、严重、重大三个等级。一般风险,即可能引发一般性廉政问题,但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风险;严重风险,即可能引发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风险;重大风险,即可能引发违法犯罪问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廉政问题的风险。在此基础上,确定业务工作、岗位、单位廉政建设高风险领域、部位和关键点,研究探索风险发生的条件和规律,为明确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制订防控措施、评价单位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提供较为客观、科学的依据。3.防控风险,让廉政防控措施针对化。防控风险是实施廉政风险管理的关键。是指风险被识别后,根据风险点性质制定控制政策及程序,以强化风险管理,使风险点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从而实现风险防范。一是思想教育防控。坚持把思想教育贯穿始终,围绕领导重视到位、人人教育到位、认识统一到位,以教育倡廉、竞赛知廉、承诺保廉、歌曲咏廉、典型赞廉、文化育廉等活动为载体,激发干部职工时刻绷紧自我防范这根弦,确保人人清楚岗位有风险,何处有风险,如何防范风险。二是构建系统防控。系统论原理告诉我们:“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任何系统只有通过相互联系,形成整体结构,才能发挥整体功能。运用系统论原理,针对风险点情况,整合资源,整体联动,制定班子、部门防控图,使每个点环环相扣、事事相联、点点清晰、责任明确,提升防控效果。三是完善制度防控。好的作风是基础,好的制度是保证。完善防控制度、构建长效机制是落实防控措施的根本要求。要不断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明确权力界限,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决策透明度,实行权力制衡,防止廉政风险发生;要结合实际抓好监督办法的落实,防止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发生廉政建设问题;要抓好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通过严格管理,防范廉政风险;要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清理修订现有制度,针对风险点的需求建立健全制度,增强制度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形成能够管住、管好的制度体系。四是创新机制防控。在系统论的指导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分段管理,建立业务制衡机制。将采购岗位与计划、供应商管理、合同审批、价格监管、质量监督、货款承付等岗位分离,使各环节相互制约、整体联动;强化动态管理,建立过程控制机制。突出物资采购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物流控制,建立过程控制定期分析制度,建立物资采购供应台账,从需求计划接收、采购计划编制、询报价、订单创建和审批、采购到货、质量验收、物资出库、货款结算付款、合同评分核销等方面,对物资供应的每个环节进行跟踪和控制;强化采购管理,建立价格预警机制。通过ERP、电子商务等信息平台,建立健全计划、采购、招标、合同等涉及物资供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推行网上动态竞价采购、战略供应商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新的采购模式,通过电子商务、商情分析等渠道,完善采购指导价监管等内部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强化岗位管理,建立岗位交流机制。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实行动态跟踪考核,定期轮岗交流。五是加强监督防控。权力失去监督,腐败就难以避免。要从完善制约机制、分段监控、重点把握、客观审视评价、规范操作等方面,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谋求监督效果。要充分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各种针对性专项检查、效能监察、财务审计职能监督以及职工代表值班、业务公开等形式,从不同角度,及时跟进,全程参与,加强对风险点的监督防控。对风险点监控要做到监控责任明确,监控内容具体,监控要求严格,监控结果及时运用,切实防患于未然,努力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六是依靠现代管理技术防控。ERP系统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以系统化的管理思想,为企业决策层及职工提供决策运行手段的管理平台,它为实施廉政风险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借助ERP系统上线运行,一是实行网上采购,做到过程和结果及时公开。二是按照有限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在网上设置不同的用户角色,既各司其职,又相互监督,确保规范用权。三是实施指导价控制程序,强化价格控制手段,使价格保持在设定的空间内。四是建立追溯机制,完整记录物资采购信息,方便永久追究。4.监控风险,让风险管理良性化。监控风险是实施廉政风险管理的保证。一方面,要监控廉政风险点的变化,并针对变化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另一方面,要监控风险管理每个环节的运行情况以及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纪检部门是实施监控的主体,担负着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组织协调等责任。要协助党政深化党务公开、厂务公开,要大力推进民主监督工作,要加强风险处置工作,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苗头问题,及时采取诫勉谈话、诫勉纠错等处置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对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分析原因,发现并掌握廉政风险发生、演变的规律,及时采取新的风险防控措施。要将廉政风险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作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物资采购廉政风险管理的思考
1.实施廉政风险管理要遵循五项基本原则。(1)预防性原则。廉政风险管理不仅要应对已然的问题,而且更要预防未然的问题,针对潜藏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制定对策。遵循预防性原则,就是要把工作的着力点由事后向事前转变,变事后惩戒为事前监督,变被动查处为主动防范。(2)及时性原则。要及时发现问题,对发现的廉政问题快速做出回应,做到及时应对,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3)针对性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问题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主观性和客观性,对共性问题抓重点、抓关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个性问题有的放矢,对症下药,防止扩散。(4)有效性原则。要明确责任,强化督办,硬化考核,杜绝防范缺失、防控不力,保证廉政风险管理机制的有序运行并取得实效。(5)规范性原则。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增强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着力提高制度的执行力。2.实施廉政风险管理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1)实施廉政风险管理必须深化业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能有效的降低风险。要遵循“突出重点、公开结果,内外有别、重在对外,区分层次、有限授权”的原则,按照“决策民主、操作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案、永久追溯”的要求,除国家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对主要经营活动的实施结果都要按照授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重点对与企业以外的单位所发生经营活动的实施结果进行公开,促进决策透明、规范运作,从而有效降低廉政风险。(2)实施廉政风险管理必须强化制度建设。廉政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是制度建设,要使风险管理成为各级干部群众共同的思想意识、行动准则,需要一套运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做支撑。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工作组织体系,抓好廉政风险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制度建设。落实好“党内监督条例”、“惩防体系纲要”,真正实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要建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档案,对存在的风险点及相应措施要进行分类管理,提高风险防范的效能。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廉政风险防范监督考核操作办法,以制度为抓手,公开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将风险管理寓于各项规章制度之中。要采取单位定期自查与阶段性检查相结合、动态考核与综合评估相结合等方式,全面系统地考核评估风险防范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到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3)实施廉政风险管理必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在廉政风险管理工作中,党委统一领导是关键,党政齐抓共管是合力,纪委组织协调是保证,专家智囊论证是优势,上下齐动、群众参与是基础。要重视调动自上而下的积极性,释放全员支持参与的能动性。实施物资采购廉政风险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许多工作都需要在探索中前进,在实践中完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廉政风险管理体系结构,重点健全完善制度保障、程序运行、理论引导、科技监控和考核评价等配套体系,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廉政风险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监控网络,落实监控职责,充分发挥监控网络对廉政风险的防控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控制措施,把每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推动廉政风险管理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效地开展,以此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水平。
大型先进的、高精尖医疗器械购买前要对其性能特点、先进性、前瞻性等进行科学论证,对其潜在的风险要进行评估、调查,最后作出综合的评定。这也是鉴别淘汰优劣供货方、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医院的有效手段,确保投入临床使用的器械是品牌优质、性能良好的放心产品。使用风险的控制大量的医疗器械临床正常使用中也存在显性或隐性的风险,并不是只有当器械出现故障时才具有风险,医疗器械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所以“规避器械风险,提高医患安全”的理念应当导入到每个使用人员的心中。
提高使用科室的风险管理意识,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科学的进行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措施主要包括;(1)建立医疗器械正确使用工作制度;(2)根据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制定器械操作规程;(3)使用人员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掌握器械的原理、作用及性能;(4)大型医疗器械设备必须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才能上岗;(5)如遇异常懂得做好初步应急处理防范措施。
所以正确的使用和操作也是规避和防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存在的风险一个关键环节。维修风险的控制任何医疗器械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周期,现实中很多医疗器械使用年份过长,尽管还能工作,但风险值已明显增加,所以医疗器械“带病服役”是常有的现象。
为了保障医疗器械正常有效运转,降低故障率,控制风险,提高医患安全,预防性检查维护、定期保养维护、高效故障清除率、严格遵守报废制度等都是规避和防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存在风险的有效措施。应急预案防范措施的建立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医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不良事件带来的危害及医患纠纷,医院应成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小组。小组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建立预警和控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不良事件,坚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对已发生的不良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相应的处,以把损失降到最低。
作者:孙兆鹏 李树涛 单位: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三号煤矿
在现实中,煤矿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由于竞争压力小,日子过得一直比较舒服,因循守旧、得过且过,缺乏风险意识,导致观念滞后、法律知识欠缺、管理方法落后,很难有能力去钻研深层次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合同的超前防范意识不强随着煤炭企业的高速发展,部分煤炭企业集团在此过程中,对合同签订风险认识不足,考虑不周全,不少单位签约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甚至发生不签订合同,擅自搞人情担保,关系合同,盲目签约,造成潜在的合同风险隐患。合同签订过程控制不严格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煤矿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需要明确的、严谨的合同文字来体现,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有歧义的文字常常隐含着巨大的违约风险。另外,合同签订的程序也至关重要,整个合同的订立需要先向煤炭企业经管部门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对签约单位进行资质审验,并形成初步意见报送审查,然后合同经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合同草本,最后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而这些程序在现实操作中往往被简化,从而导致某个节点的风险剧增。合同后续监管被忽视合同签订只是开了一个头,更重要的是签约双方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我国大型煤矿企业往往忽视了合同及时有效的履行,忽视了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跟踪管理及其在这些环节表现出来的履约资信评价也不能及时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加。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煤矿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其保驾护航,然而目前,我国的煤矿企业合同制度存在着职责不分、权利不明,管理混乱等现象,大部分煤矿合同管理都在企业管理部,其它经营科室还兼任合同业务人员,好多合同管理人员还兼任着考核等其它工作。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虽然有一整套制度,但是很多制度不能落到实处,缺乏可操作性,受到传统体制的制约,擅自搞人情合同、关系合同,致使合同管理部门把关作用被削弱,使其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企业要注重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人才参与合同管理,选拔那些爱岗敬业、熟悉法律法规、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同时,要抓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开展好业务培训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改善知识结构,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加强对合同风险防范制度的宣贯,编制合同风险管理岗位手册,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捕捉信息、预测风险方面的敏感性,同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增强合同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较高素质和责任感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从日常的工作中,捕捉到环境变化带来的不确定因素,较早感知未来的合同风险,才能为管理层和决策层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撑。实行合同全过程系统管理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在与关系单位签约前加强调查,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减少企业利益受损风险;合同管理人员还要注重合同审查签订工作的严谨性和合法性,要对草拟的合同项目的语言、条款、权利、义务、程序等内容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签约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记录,跟踪合同履行过程,把好合同的结算关,以免出现违约的情况。
整个过程顺利进行仅仅依靠合同管理部门很难完成,需要合同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实现,建立煤炭企业合同风险预警机制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集团进行多元发展,要强化合同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合同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和综合效益评价体系,定期进行企业合同检查分析,及时感知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比如:当工程合同履行过程出现怠工、质量等问题时,施工监督部门要能将信息及时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分析处理或提出法律建议。同时,合同管理部门要建立针对突发违约事件的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划定风险预警线,对各种潜在风险进行适时监控,能够迅速甄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减少煤矿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国有大型煤矿企业要建立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合同的资信调查、审批、会签、审查、登记、保存,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全程受控,使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同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机制流畅、职责明确、规范运作,从而使合同管理部门发挥应有的作用。
电费风险分析方法
根据电力营销全过程中的电费风险类型统计情况来看,电力营销全过程中电费风险的形式比较单一,但是电力营销全过程中造成电力企业电费风险的因素或者说风险源比较多。对于电力企业来讲,在电力企业的发展运行中,电力企业的电费损失情况直接决定电费风险的情况,而电费风险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电力企业运行的风险大小。因此更加有必要对电力企业的电费风险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电力企业电费风险的控制。电费风险是由电费损失情况决定,在实际营销中,电费损失是由不同的电力用户造成的,并不是由一个电力用户造成的,而且不同的电力用户对于电费损失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因此在进行电费风险评估时,要结合电力营销中电力用户的情况进行电费风险的分析。进行电费风险分析时用到方法主要有风险图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情景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以及ISM模型分析法等。
影响电费风险的因素
在电力企业的电力营销过程中,业务扩展管理的风险、电费安全风险、自动化系统风险以及现场服务风险等电力营销中的因素对于电力企业的电费风险情况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电费风险情况影响因素里面,电力企业的电力营销业务扩展管理风险一般是指电力企业的用电项目审核、供用电合同签订以及业务扩展资料管理等风险,这些电力营销中的各种风险可能都会对电费风险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
电力营销过程中由于电费安全风险对于电费风险情况产生影响的主要组成因素有电表抄表风险、电费核算风险、电费欠费风险以及电费收费风险、电费专业管理风险等。
其中电表抄表风险主要是由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抄表过程中的数据误差引起的,电费核算风险则是由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用户的电费情况核算时由于核算标准不明确造成的,电费收费风险是由于电费收费中不能及时进行回收从而形成的电费收费风险,电费欠费风险则多是有电力用户的电费拖欠造成的,专业管理风险是指在进行电费管理中由于工作人员或者管理制度方面的原因造成电费损失,从而形成电费专业管理风险。以上的这些电费安全风险因素对于电费风险的产生以及电费风险的大小都有一定的影响或者决定作用。
最后,就是现场服务以及自动化系统对于电费风险造成的影响。现场服务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人员对于电力情况的管理以及电力故障维护中等造成的电力资源损失,从而形成的电费损失等。自动化系统风险则是由于自动化管理系统故障等问题对于电网用户的使用信息等造成的不真实或者错误情况导致的电费风险,自动化系统风险对于电费风险的影响一般较大。
电力企业电力营销全过程中对于电费风险的控制
1电力营销中电费风险控制方法
电力企业对于电费风险控制是电费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电费风险控制就是指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方法将电费风险造成的电费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进行电费风险控制首要任务就是要将电费风险事故的发生率降低,从而实现对于电费损失情况的减小控制。除此之外,需要电费风险事故中造成的电费损失情况进行控制,以保证电费损失在最小范围。还有就是需要通过电费风险转移的方法,将电费风险发生时对于电费损失的威胁进行转移,从而保证电费损失额度的最小化,实现电费风险控制。这些都是在实际电费风险控制中对于电费风险控制或降低的一些基本策略。
在电力营销中进行电费风险控制的主要方法有很多,但是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电费风险的具体情况进行电费风险的控制。对付电费超出风险就可以运用远程抄表系统或者集中抄表系统进行电费风险的避免发生;对于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在电表抄表中造成的电费风险则可以通过加强抄表人员的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以及相关考核监督等政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或者避免;对于电费抄表风险造成的电费风险则可以通过专门的抄表公司或者进行抄表分包等方式进行电费风险的控制与电费风险转移,从而降低电费损失。对于自动化系统造成的电费风险的控制首先需要从自动化系统的硬件设备的硬件设施入手,要使用一些质量较好并且性能稳定的自动化设备,同时应当实施人员协助管理的方法,以避免或者控制电费风险的发生。
2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电费风险控制体系
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营销中,要想实现对于电费风险控制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电力营销全过程电费风险内部控制体系,电费风险控制属于电费控制管理一个重要内容。建立电力企业电力营销全过程的电费风险内部控制管理体系需要注意的是先确定电费风险控制管理的主体,也就是谁来进行电费风险体制的控制管理。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风险监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然而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终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中国家必须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另一方面,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经验加强金融监管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需要切实更新监管理念强化资本监管。本文拟通过对新资本协议的介绍从法律角度来初步探讨其对我国银行风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第一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1)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问题。第一支柱提出的风险计算量方法中标准法最简单。但是标准法的实施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每个信用评级机构都有尽量提高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内在冲动,毕竟客户可以自由选择聘请评级机构,支付评级费用,但是这种扭曲评级结果的冲动,通常会因为评级机构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场及投资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敛,毕竟投资者会间接推动客户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选择。然而,这种非市场化的监管需求推动的评级却可能会加大客户对信用评级结束果进行随意挑拣的冲动,降低能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的市场威望的重要性。为了限制这种对评级结果进行随意挑拣的行为,监管当局应该在使用评级结果时,确保信用评级机构仍然会将自己的市场威望视若生命。在这个意义上,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对特定评级对象的各类评级结果,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2)监管方式转变问题。相对标准法而言,内部评级法对监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监管当局有能力评估和监督这些复杂的风险管理系统。这要求监管者对各种方法的先进性和合理与否有明确的判断。如果监管机构不能给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创造空间,就会阻碍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将不利于本国银行竞争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况下被使用,可能导致在一定范围内风险失控。内部评价法的运用实质上是银行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监管方式由“静态”合规性监管向“动态”审慎性监管转变。过去,银行监管局限于资产负债情况,监测由其反映的风险水平,衡量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资产负债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标准,实质上是一种静态的风险监管。现在,监管领域的发展转向了审查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对风险进行了及时、准确的度量,监测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资本金抵御银行面临的风险等。这种基于风险的审慎监管关注的是银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风险及其管理能力。就像医生,给病人开药方,让病人把药拿回家去吃。新协议通过从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这一循序渐进的资本计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鼓励银行不断改进和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从而能更精确地度量风险。相应的,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应从原来的单一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2、第二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引入第二支柱对完善整个监管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引入了监管当局的检查,而且有助于鼓励银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谨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实施也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一些挑战。首先,改进监管程序的紧迫性尤为明显,在发生银行危机的国家,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计算之所以不真实,就是由于监管法规不可靠和公共部门有意宽容。众所周知,银行管理部门对银行面临的风险最了解,并对管理风险负最终责任。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并不是要取代银行管理部门的判断和经验,更不是要把保持资本充足的责任转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监管部门应在程序上下功夫通过程序正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银行业整体的稳定,而不是某家银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监管当局的责任增大,自扩大,相应有必要提高对监管部门自身的约束要求,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监管不是万能的,监管当局与一般市场主体(银行)一样,具有内在的利益冲动。随着监管当局的权力增加,其“设租”动力也在相应增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防止监管当局滥用其监管权力,监管当局应采取措施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应从外部加强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3、第三支柱对银行风险监管的法律影响
有效的市场纪律需要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对手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新协议将信息披露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个内在要求,代表了国际金融业和国际监管的新的发展方向。详言之,信息披露对强化监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风险行为产生的根源体现了委托人对内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权力,削弱了人的信息优势,使监管者处于更有利地位;对风险行为的控制不应只注重行为本身,强调信息披露的约束机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开银行内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对人起到威慑作用,使其衡量到风险行为的成本过大而放弃冒险。惩罚不是约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构成对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约束的本质要求,使监管从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转变,最终达到尽可能减少风险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约束机制总是由一定的信息触动之后产生反应,信息披露的质量制约各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种灵活的约束手段,可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赋予经营者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操作权限,这符合金融业灵活、迅速的经营特色,保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5)由信息披露所构成的社会公共舆论监督是有效监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有助于减少监管中的道德风险。强调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的适当构造也必然能够构造公众监督机制,监管者的行为将受到关注,不符合监管宗旨的行为将得到纠正。从而可以降低监管组织的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2
三、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现在监管理念是风险查处占上风,为什么大家都说人民银行是消除队,是警察?主要是因为人民银行在查处风险。在风险查处理念下始终走不出防范风险、查处风险、处置风险的怪圈,现在要转移到风险监管上来。首要改变的是观念,要向风险评价转变,分析评价商业银行自身的控险能力、化险能力、排险能力,对商业银行的健全性、系统的安全性等做出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出其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并责令其组织实施和改正。在风险评价的理念下,监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现,就不会疲于奔命,干些建台帐,跟踪检查等工作。监管当局要站在客观的角度,对银行运行的整个系统进行评价,看整个系统的风险程度有多大。
2、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银行业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都很低。我国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两呆”的贷款分类法,贷款五级分类才刚刚试行,而对十国集团国家一些大银行的调查表明银行内部评级法中仅是营运贷款就平均分为10级。我国短期内仍需采用标准法,但我国缺乏外部评级机构,而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建立和发展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另一方面,数年之后,众多国际大银行纷纷采用内部评级法,若我国跟不上,将在国际竞争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从现在起就着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建立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适用的内部评级标准尚未建立,我国监管当局应指导商业银行在考虑自身的资本状况、经营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评价体系,尽可能使其能全面,灵敏地揭示和控制风险。监管当局也可根据本国普遍情况提出一个示范模型,但重点应放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模型进行有效的评估和指引。
3、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的要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目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规律规范体现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中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等,上述法律规范除了证监会编报规则第2号处,其他法律规范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应在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把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纳入到监管当局日常的监管程序之中,对不能遵守的银行,应根据不披露的性质、影响的时间长短做出反应,轻则对银行进行建议、批评,重则罚款、停业整顿。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马塞尔资本协议概述》200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一司译。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的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1999年6月,朱平译。
3、罗平、孟长安《国际金融组织对新资本协议的反应》,《金融时报》2001、11、10。
4、李文泓:《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的转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6。
5、陈卫东:《新马塞尔资本协议评析》,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3。
6、毛晓威,巴曙松:《巴塞尔委员会资本协议的演变与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进展》,载《国际金融研究》2001、4。
(一)银行系统自身风险
1.影子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影子银行的表外业务风险,是指银行理财产品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托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和兑付风险。这类金融业务主要包括银信合作、信托融资、信贷资产转让、委托贷款等,实质是贷款业务表内转表外。如银信合作,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向企业贷款,风险实际转嫁给客户;如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以资产受让形式购买委托贷款,从而规避监管部门对其信贷规模的控制;如信贷资产转让,商业银行通过假买断将贷款从表内转移到表外,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过高水平的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对于银行而言,往往是一种负担。相比之下,银行更希望将存款转移至理财产品等表外业务。通常,银行直接信贷扩张会受到较低的贷存比与被政府严格管控的贷款额度影响,而影子银行的信贷业务却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这些需求,这便导致了其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张。据统计,银行理财产品2012年全年发售规模在20万亿元以上,而2011年全年信托贷款融资增加了1.29万亿元,同比增长1.09万亿元,翻了近一倍。这类融资形式如果出现风险,将会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其主要原因为此类影子银行的资金链比传统银行的信贷更为复杂,在从最初的资金提供方流向最终的资金需求方的过程中,有以下多个环节会产生资金链风险:一是投资者要承担理财产品所包含的最终兑付风险和市场波动风险。二是在中介发售理财产品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来自资金期限结构的转换风险。三是企业将承担来自资金使用方面的投向风险,该风险具体包含投向领域和回报率两方面。以上这些风险,最终会对资金链的稳定构成威胁,进而形成系统风险。一方面,当投资者出现损失时,有限的信息披露,易导致银信合作形式的风险提示效果低下,最终引发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信贷扩大化或导致货币供应量过多,致使其流动性低下,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是指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如信托公司在为民间借贷提供通道(质押物监管、抵押物处置等),会与商业银行的监管出现不同的标准,从而引发监管漏洞套利。引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的主要原因源于我国影子银行的资金投向分布不均。例如,信托投资的资金主要是投向中小企业、房地产、煤矿、基础设施、地方政府等经济薄弱或者信贷受制的区域。其中,2011年信托资金主要投于房地产,但之后为了限制房价继续增长,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出现,2012年信托资金则开始大量投于工商企业和基础设施。
3.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虽然规模不大,但却属于最普遍、风险扩散通道最广的资金融通机构。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以传统银行为媒介(如银信合作)的金融形式,这种形式在民间借贷中打破了传统业务边界,并承担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中,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由于手头掌握大量的资金需求信息,在利益的驱使下,纷纷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在经济景气周期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一旦经济周期出现波动,将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另一种是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提供服务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一是在于其通过委托理财、股权投资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运作主要靠个人信誉维持,具有民间借贷雏形,目前尚未纳入监管范畴;二是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一旦出现风险,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近年来以这些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的私募基金发展很快,应引起关注。
(二)系统外部风险系统外部风险,是指外部监管缺位的风险隐患。传统银行拥有大量来自于影子银行的证券产品,其资本跨境的流动有效增加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也有效地提升了资本的配置全球化速率。然而伴随国内影子银行的资本跨境流动,最终会导致风险全球化的发生。尽管相应的保险制度可以为银行提供保护,但国内影子银行却不在其中,由此可见影子银行的外部监管存在风险隐患,表现在:首先,对应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通常以内控为主,外部监管为辅,对影子银行风险的外部监管不足;其次,各监管机构缺少有效的协调监管机制,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再次,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尚缺乏对国内影子银行系统现状及特征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并缺乏相应有效的应急措施。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监管范畴划定涵盖不足在分业监管模式之下,监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国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保险市场、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而典当行、投资公司、担保公司这些机构却不属于此类,导致其还未被纳入监管的范畴。但以上机构却和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上联系紧密,很容易因此造成系统性风险。比如,在温州民间借贷问题中,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本土金融业,却也严重影响了当地金融生态的健康发展。
(二)监管存在空白领域商业银行在操作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常会出现双方进表、出表不一致的情况,从而导致贷款“丢失”,致使监管部门判断银行信贷规模出现误差,最终对国家宏观调控实施的效果造成影响。其次,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商业银行业务不断综合化、交叉化的需求,这将导致监管机构在具体监管环节中出现纰漏,造成监管空白。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不同步尽管国内金融创新仍处在初级阶段,但伴随着金融业务不断综合化,保险、银行、证券等业务不断交叉化的发展情况,各种以规避相关部门对银行信贷进行监管的金融创新手段层出不穷。例如银行以发放贷款为由,通过保险、证券等方式收取咨询(管理)费用;部分银行通过信托公司,采用资金池等渠道制订信托计划,以开展信托理财与信托融资等等。如果这些金融创新不能被有效监管,就会产生金融监管空白,致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出现不稳定性、短期投机性,从而不利于金融稳定和安全。
三、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制度、办法健全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完善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注重以下几点:第一,对那些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相关机构,必须尽快通过立法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以保证监管范畴的全面性,从而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要对金融衍生品的基础产品制定严格的标准,并及时充分地披露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信息;第三,应严格规定我国影子银行的业务范围、融资来源、杠杆率;第四,要加强对证券、保险、银行、新兴金融业务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要规范化;第五,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充分保障投资者安全,全面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信心。
(二)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随着影子银行金融业务的发展和不断综合化,保险、银行、证券等业务不断交叉化,国内传统的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于综合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应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起统一的、连续的、跨市场的协调机制和功能性监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