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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论文范文

时间:2022-10-12 17:37:26

序论:在您撰写保险市场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保险市场论文

第1篇

一是农机具持有者的态度:由于受农机手经济能力,对安全防范意识的不同以及持有农机具品种的不同,对缴纳农机保险的态度也不同,据调查:一部分从事农田作业的小型农业机械,如:小麦播种机、玉米贴茬播种机、秸秆还田机,单纯从事农田作业的小型拖拉机等,这些机手认为,这些机具作业季节性强,作业地点多在乡间公路、农田,不上公路,不愿意缴纳农机保险。甚至60%的机手不知道农机保险是怎么回事,更谈不上知道事故后如何理赔,需要什么手续等问题。另一部分持有高资产大型农机具的如:玉米联合收获机,小麦联合收割机,这些机具一般价格昂贵,都在十几万元,投资较大,由于机手急于收回投资的强烈意愿,加上农机作业季节性强,作业时间相对集中等因素,多数农机连续工作,人歇机不歇,致使机具带病作业,发生事故几率增加,一些机手安全意识不强,连续疲劳驾驶,造成驾驶员精神和体力,机具都处于高度疲劳状态,无法应对一些突发事件,农机事故不断发生:如由于夏收气温高,小麦联合收割机起火燃烧的,玉米联合收割机倾倒粮仓时触碰到高压线造成触电死亡的等等,这部分农民希望参加保险,但目前我市没有保险公司受理。

二是保险公司对农机保险不主动:由于与汽车等机动车相比,拖拉机作业环境比较差,不安全因素多,出险率相对较高,保费与汽车相比又较低,经济效益差,因此保险公司对农机保险缺乏主动性,在保险公司众多的宣传册中没有一款是针对农机保险的,据机手反映,一旦拖拉机发生事故报案后,保险公司不能迅速到达现场,一个农机事故赔款多少千元左右,农机投保户需要跑上很多趟,今天说你少这,明天说你缺那,左右扯皮,申请赔偿时提供人证物证材料繁琐,承保不易,理赔更难。另外营业网点少,也是制约农机保险的一个因素。据调查,2009年以前,沧州市农机保险主要针对小型拖拉机,而且保费较低,动力14.7kW以下的是每年60元,动力14.7kW以上的是每年90元,2009年初各大保险公司纷纷以保险费率低,出险率高,经营严重亏损和公司没有此项业务,没有保单,计算机无法联网等理由对拖拉机交强险进行全面拒保,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管理法》把拖拉机列入机动车,机手无法购买交强险就无法办理新车上牌照,拖拉机无法年度检验,在公路运输和异地作业过程中频频被公安交通部门处罚,一些机手投诉上访事件不断发生,经过政府部门和保监会协商,2009年5月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沧州分公司开始受理拖拉机交强险,但取消了单纯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的保险项目,对拖拉机交强险一律按从事交通运输的收取,14.7kW以下的收取400元,14.7kW以上的收取560元,其他动力机具如小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不予参保。目前沧州市多家保险公司仅此一家受理农机保险。

三是国家扶持政策。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机投资风险相对较高,国家虽然在2013年3月实施了《农业法》,但是目前没有把农机保险列入子系统,国务院在2006年6月《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中指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渠道的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予以补贴的方式。”由于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我市还没有实施。新交通安全法把拖拉机列入机动车后,不交交强险就无法年检审,而保险公司称保费低经济效益差不愿意承保农机具,机手对农机保险认识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市拖拉机上牌率年检率驾驶人持证率“三率”下降,出现了“黑车”,“非驾”现象,即拖拉机没有牌照,不参加年检审,一些拖拉机带病运行,事故率增加在所难免。农机安全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此缺乏法律支持难以提高管理力度。

2解决办法

如何化解当前我市农机保险的尴尬境地,提高广大机手出现事故后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建议有关部门从三个方面解决:

一是尽快出台有关农机保险的扶持政策。以史为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表明,农机保险必须通过国家的政策,财政扶持,立法强制等手段才能得到实施。令人欣慰的是我们国家已经开展这方面的试点,2013年江苏省,陕西省,湖北省,安徽省,上海等地对农机保险实行了财政补贴,其中江苏无锡市已经实施财政补贴农机保险6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盱眙市农机保险财政补贴率达到60%,陕西省开展农机互助保险已经达到四个险种,联合收割机(收获机)损害互助保险补贴保费达到40%,相信沧州市的农机保险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会尽快开展。

二是建议保险公司不要冷淡农机保险市场,其实农机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希望保险公司协同农机管理部门广泛调研,制订合理的保费标准,发展适合农机手参加的多个险种,覆盖农机具保险的各个方面,吸引农机手参加。为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共同为我市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第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政府支持

农业保险是通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农民,以合理计算保费的形式对种植业、养殖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是农业生产规避风险、补偿灾害损失的一种有效工具。然而,农业的弱质性使农业保险难以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即纯商业化运营——靠市场自发调节来维护的农业保险无法达到规模经济效应。本文结合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农业保险的实地调查情况,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以寻求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一、问卷调查情况

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曹湖村位于安徽省西南部,与湖北省黄梅县及江西省九江市接壤,总人口约1500人,计400余户。全村耕地面积约2000余亩,土地肥沃,属亚热带湿润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250天,每年平均温度16.6℃,适宜农作物生长,盛产棉花、油菜、芝麻、大豆、玉米、花生等多种经济作物。村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棉花,年人均收入5000元左右,在中部几省处于中等偏下水平。选取该村开展此次农业保险调查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此次调查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发放3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76份。关于农民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的调查结果如下。

被调查的农民90%知道或听说过保险,了解保险的作用和意义的占30%,认为有必要购买保险的占40%,只有15%的农民能看懂保险条款。60%的农户认为保险费负担过重,真正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农户只占20%,加上民政部门购买的养老保险也只有30%,其中为农产品、农具投保的为0%。而在投保的30%人群中,有45%是被迫购买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和民政部门的养老保险),80%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赔偿。这说明该村村民的保险意识很弱,而且保险负担较重。在问及“您的庄稼或者家禽遭到损害时,你会”的问题时,有80%的人回答“自己承担”或“听天由命”,10%的农民回答“靠国家救济或集体承担”,靠亲朋好友的为10%。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该村购买普通商业保险的人很少,购买农业保险的则为0%。这说明农业保险机制没有深入到该村村民心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非常淡薄。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内生因素

1、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谓道德风险,指被保险人由于参加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预防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做了手脚,而保险人却难以了解。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被保险人对于土地的产出能力和风险状况等信息比保险人更了解,因此可以得到低于他们实际风险水平的费率,从而导致保险效率的降低。在具有一般程度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标的物中,市场失灵并不必然发生。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所具有的特殊性,即其标的具有生命性且标的价值会随着生长期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并且农业经营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期的管理水平等。同时,农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农民对于农业风险以及土地特质等方面的认识和理解要比保险人多。由此而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实际保险损失率过高,在按照损失率确定保险费率的情况下,当保险费率高到超过农民自己分散风险的成本时,市场失灵就会发生。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8.46亿元,按9亿农民计算人均不到1元,而养殖业保费赔付率竟达232.2%。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逆向选择的结果相吻合,即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导致农险市场萎缩。

2、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必然会出现“供给有限,需求不足”,导致市场失灵。农业是基础产业,农业稳定则受益的不仅是农民,还包括整个社会;相反,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整个社会。投保人(农民)购买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间的差异是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这样全社会就搭了农险投保人的“便车”。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将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使全社会受益。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的边际私人收益也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全社会又搭了农业保险人的“便车”。但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无法对其正外部性进行收费,农业保险的消费量就低于社会的理想消费量,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的供给量也小于社会理想的供给量,有效供给也不足。供需不足,农业保险市场必然失灵。

3、农业风险区域性强。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而且呈明显的地带性与非地带性地域差异,自北至南依次出现寒温带、温带、暖温带、亚热带、热带、赤道带等6个气候带。这决定了农业风险区域性强,表现为不同区域间农业保险的险别、标的种类、风险事故的种类及周期、频率、强度差异,这造成农业保险单位经营区划、费率的厘定与区分复杂,投入资金与技术的成本很高。

三、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的对策

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须由政府来提供才能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要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既应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又要注重市场的灵活性,并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1、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作为政府主导的农业保险制度供给,政府首先要出台《农业保险法》,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相关责任和利益,避免各级主体在农业保险中的随意性。其次,政府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给予保险机构不同程度的补贴和减免。对技术含量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应为60%~100%,因为这类产业具有高附加值的特点且大部分是外向型,出口创汇能力强、投入成本高。对传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费补贴为40%~60%,对此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补贴少了农业保险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补贴过多则涉及保险公司的信誉度等问题。房屋、机械及个人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和养老保险应发挥“以险养险”的功效,其补贴值为40%以下。此外,应设立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也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2、实行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发挥职能进行调节,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农民直接进行保费补贴,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直接对农民进行保费补贴,把农民推向保险公司,将使需求曲线上移;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补贴,使其获得必要利润,将保险公司引向农业,供给曲线下移,供求曲线就会相交。“以险养险”特许农业保险人经营一定范围的农村险,以其赢利弥补农业险的亏损。

3、发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面对农业的非系统性风险需要独自承受高额经营成本,遇到特大自然灾害时更是回天无力,没有农业再保险的支持难以发展。再保险的形式多样,国家政策农业保险公司应为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而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可以从县、市及区域性的互助制农业保险组织之间分保。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失灵恰恰反映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有着很大的潜力,只要政府部门大力扶持和保险公司坚持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和产品创新,就可以解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问题。

【参考文献】

第3篇

互助保险在我国不仅有广阔的市场,而且有开展职工互助保险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环境,这对于职工互助保险在我国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而且互助保险作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补充和完善,是得到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朝阳项目,不仅企事业单位有便利条件,而且还可以向其他范围推广,使互助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都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为重要规划来进行,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曾指出,“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一系列保障制度中,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事业已逐步得到了惠及,职工互助保险也得到了普及,这对于强国富民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职工互助保险作为企事业单位的一种互助型的保险形式,由于组织程序的不规范,操作等级的不均等,以及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实力不平衡等因素影响,使职工互助保险出现了一头冷一热的社会现象,很多单位并没有使职工互助保险发挥出其最大的效力,特别在职工的经济负担上并未产生减负的作用,使互助保险流于了形式。本文则针对**单位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现状,就如何发挥互助保险的优势为职工经济减负进行有益的探讨。

2.职工互助保险的内容及作用

2.1职工互助保险的主要内容

职工互助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之外,职工发生特殊困难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是对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补充,从国外开展的情况看,所涉及的项目有,火灾互济保险,交通事故互济保险,医疗互济保险,退休互济保险,汽车、机动车互济保险,终身人寿共济保险,嫁娶庆吊共济保险等等。

2.2职工互助保险的功能作用

从大方向看,职工互助保险可以有效弥补基本保险的不足,对社会基本保险具有补充的作用,它可以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团结精神,具有媒介和纽带的作用;同时,互助保险提倡个人收入延缓性消费,对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有促进作用,另外,互助保险对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工会职能转变具有导向作用等,这些作用是职工互助保险的社会职能,但从微环节看,职工互助保险的具体职能就是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在职工经济发生巨大困难时予以及时的帮助,使职工能够在困境中奋起,在逆境中求生,互助保险就是对职工生活的又一层保障。

3.职工互助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3.1单位不重视,保障经费不足

就我单位而言,职工参保率为100%,但保费是一次性缴纳,按人均120元的标准收取,此项资金属于一次性资金,没有其他收入方式,只有在新职工就业后再予以补充,这就造成此项资金的流动性差,并且没有长期的累积,补助一次减少一些,这样的资金累积和消耗方式终会有一天坐吃山空,入不敷出,从而失去其应有的保障作用。但有很多国企运用这种方式却能有效运作,其原因为企业的职工人数很多,并且在职工的互助补助金额上有严格的限制,才能够得以运用,但作为事业单位而言,职工人数本就极少,但职工需要补助的金额却又较高,这就使事业单位的互助保障作用难以发挥充分。虽然工会也想方设法的提高资金累积金额,但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只能向职工收更多的保费,这就使职工对互助保险不理解,并且失去了参保的积极性。

3.2职工不清楚,保障意识不强

对于单位组织的互助保障,职工只知道有这项保险,但如何能够获赔或是动用保险金等程序以及金额等普遍不清楚,对于什么时候可以动用,什么时候应该动用或是怎样才能符合保险赔付条件等知之不详,这就使职工对参与互助保险的积极性打了折扣,失去了职工参与和支持的工作,很难在实践中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也由于职工对互助保险的内容和方式不清楚,所以对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没有形成,在遇到困难时一般都是自我应对,而不是积极的向工会申请审核,而工会的有些保障是临时性和随机性的,在职工遇到具体困难时生效,而超出了期限则无法享受互助保险的待遇。另外,索赔的程序过于繁索,每一道程序都需要个人奔波,但任何个人或是家庭在遇到困难时,对家里的困难都应接不暇,又哪来的精力要求赔付,这些都对职工互助保险的发展起到了制约作用。

3.3参保面不宽,保障范围狭隘

职工互助保险的组成一般都是对于急难大重的事件进行保障,而职工不仅仅是在遇到急难重大的困难时会造成一次性的经济负担,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也会存在一些具体的困难,比如职工慢性病,如糖尿病等,虽然不是一次性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但日常的经济负担也不可小视,对于一般家庭来讲也是难以应付的。但职工互助保险一般都只对急难重大的事件参保,而对于日常困难并不在保障的范围之内,这也使互助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受到了限制,并且使很多职工及职工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另外,职工互助保险只对职工的事件过程提供保障,而对于事件结果缺乏保障,比如在职工因病或因意外死亡时,工会组织一般不提供索赔,只是按照死亡办理,使互助保障在死亡问题时不能发挥作用。但互助保险虽然只是给职工保障,但职工家庭对于职工而言更加重要,因此,在职工死亡后给一份保险,对于职工家庭来讲也是维护生计的一条重要途径。

4.职工互助保险减轻职工经济负担的具体措施

4.1加强经费囤积,提升工会的互助保障实力

《工会法》明确指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逐步建立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具有补充功能的、群众互助互济性质的职工互助保障体系,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大举措之一。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使工会维权工作更加具体化。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工作的推进,不仅受到基层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欢迎,而且提高了工会的威信和地位。因为在这项具体的工作中,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通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服务工作,使职工充分认识到“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好事,是依靠保险的力量提高保障水平和防范风险的有效途径,从而也使职工在遇到突发事件、生活处于窘困时,得到一定的物质帮助。职工互助保险自身就是一项互助工程,它是以保障为目的,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因此,单位在实施职工互助保险时必须有准确的定位,要优先保障职工互助保险的运作,在职工个人缴纳保险金时,单位应予以明细公示,将资金总额以及用途等让职工清楚,并且要多方筹集资金,保障互助保险金的囤积,在职工真正有需要的时候可以发挥作用。单位应有固定的经费注入,每年或每季对资金进行累积,并且设置保险基金的底限,在保险基金降低于一定限度后必须及时补充,可以采取向职工征集,或是企业注入的方式。而职工互助资金中的一部分要参与到社会保险中,让资金有效的运作和流动,通过保监会的监督和管理,提升资金的现金价值,使资金不至于在停涉中贬值,能够随着市值而保值或是增值,更好的为职工服务。

4.2强化宣传力度,提高职工对互助保险的认识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制度,而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健康,激发职工生产积极性的一项具体措施。但现实中,由于我国的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国家难以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则可以使职工在享受了国家法定保险待遇后,还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对职工群众在遭受意外伤害、大病、医疗等救助方面的补充。因此,有必要吸收职工参与资金管理,参与互助保险建设是互助保险发展和创新的动力之源。所以,必须树立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对互助保险进行强有力的宣传,调动起职工的积极性,参与到互助保险的建设中来。在宣传上,要将互助保险的内容、程序以及理赔的手续等进行讲解,最好是印制互助保险知识手册,发放到职工手中,让职工对互助保险有更全面的参与和了解。对于什么情况符合互助保障的理赔条件,各种情况所以理赔的最高和最低限额等让职工清楚,让职工真正认识到参与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和意义,积极的参与进来,并提升自我的维权和保护意识,在遇到困难时与工会组织一条心、一根绳、一股劲,共度难关,减轻负担。

4.3提高服务意识,创新互助保险的内容和类别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以提高广大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互济意识为前提的。这种意识一经形成,职工就会自觉自愿地加入到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组织中来。参加范围由小到大,保障功能逐步增强,形成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体系。从而增强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目的。因此,工会在办理职工互助保险保障时,要从服务职工的角度出发,减少一切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审批环节,采取一站式服务的方式,让职工一次申请,一次获赔。并且要准确判定赔付数额,尽可能的与职工的实际消费相等或是提高,让职工在遇到困难时不仅能从经济上扶持,更要从思想建立信心,帮助职工战胜困难,渡过难关。另外,对于互助保险的范畴要进行细化安排,将各种风险的可能性预测在内,对能造成职工经济负担的困难要分类统计,并细化赔付的金额以及保障的程度,真正让职工在互助保险中受益。

第4篇

我国地处世界两大地震带之间,地壳运动活跃;东临太平洋,受季风性气候影响显著;同时,受副热带高压和西伯利亚高压的影响;加之近几十年来我国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加剧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使得中国频频遭受自然灾害的侵袭,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不幸的是,在巨额经济损失的补偿和灾后重建过程中,我国保险业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其补偿作用犹如杯水车薪(具体数据如下表所示)。

2巨灾保险供求的基本关系原理

2.1供给规律

巨灾保险的供给量是指在其他影响供给因素不变的条件下,对应于某一个价格水平(即费率水平)下,市场所有巨灾保险供给者愿意提供巨灾保险及服务的数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供给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对应的点,巨灾保险供给则是与不同价格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供给反映的是卖方的意图,即出售能力和出售愿望,价格水平上升能增加利润,供求者愿意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要素的成本下降,税收的减免和政府的补贴,能使其在原有的价格水平下生产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S曲线)会向右方移动。此时,在其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价格下降,均衡数量增加,如图1所示。图1巨灾保险供给的基本规律是,曲线(S曲线)向右上方倾斜,即供给量和价格呈正方向变化,价格愈高,巨灾保险的供给量就愈多。

2.2需求规律

巨灾保险的需求量是指在某一价格(或费率)和收入水平下,所有消费者愿意购买巨灾保险及其服务的数量。巨灾保险需求(即巨灾保险需求曲线)指的是巨灾保险需求量与其价格之间的关系,反映了不同的价格水平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从几何意义来看,巨灾保险的需求量就是与某一价格和收入对应的点,其需求则是与不同价格和收入水平对应的点的连线。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反映的是买方的意图,即购买能力和购买愿望,在收入(或价格)水平一定的情况下,价格(或收入)愈高,消费者愿意购买的巨灾保险及其服务数量愈少(或愈多)。此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巨灾风险因素的存在程度越高、范围越广,消费者对巨灾保险的偏好性越强,或其替代品的价格越高,消费者罗承舜:我国巨灾保险市场供求主体的分析与思考市场调研会在原有的情况下购买更多的巨灾保险,从而使其需求曲线(D曲线)向右方移动。此时,在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均衡数量增加,但均衡价格上升,如图2所示。巨灾保险需求的基本规律是,曲线(D曲线)向右下方倾斜,即需求量和其价格呈反方向变化,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少。

2.3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

当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确定的价格与数量就是巨灾保险市场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里,价格会不断变化直到市场达到均衡,即直到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为止,这是供求模型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即便如此,只要某个市场大体上处于竞争,它仍然符合供求关系的基本原理,用供求模型分析同样具有意义。当巨灾保险市场的供给和市场需求等量增加时,形成新的均衡点,如图3所示,在原来的价格下,市场能消化更多的巨灾保险。

3我国巨灾保险供求双双不足

3.1供给分析

(1)巨灾保险技术水平低。巨灾保险的设计经营涉及地质、地理、气象、水利、物理、数学和土木工程等众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于普通保险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投入成本都相对较高。而目前我国保险业对巨灾保险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投入不足,未能将保险精算与这些专业知识有效的结合;加之我国没有建立完整的预灾体系和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因此保险公司难以对巨灾的发生和损失进行合理分析和预测,导致在产品设计时保险公司过于保守,定价较高,且产品种类单一。(2)逆向选择问题严重。巨灾虽然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但是一旦发生,巨灾风险因子将在受灾区域内高度集中,导致该区域内危险个体的风险性高度相关;由于巨灾保险市场的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者更倾向于购买巨灾保险,如果巨灾保险的投保人多为高风险者,那么巨灾风险将无法分散,保险公司可能会为此支付巨额的赔款甚至面临破产。这也与保险设计的数理基础和经营前提———大数定律不相符合。显然,为了减少损失,保险人减少甚至不提供巨灾保险供给,也是理性的选择。(3)监管部门的管控严格。由于我国巨灾保险缺乏技术基础,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保持十分警惕的态度,对巨灾保险管制严格,导致巨灾保险供给受限。如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考虑到我国的地震保险经营缺乏科学的精算基础,为了确保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决定将“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入绝大多数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地震保险的经营受到严格限制。

3.2需求分析

与一般的商品不同,保险需求的表现形式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物质方面,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后,人们的经济损失能否得到合理补偿;二是在精神方面,即在事故发生之前,人们为减除精神压力和后顾之忧而对保险产生的需求。在近年来的巨大灾害事故中,经济补偿与巨额损失之间的差距体现出我国巨灾保险的巨大缺口。(1)居民购买力不足。虽然我国经济总量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我国仍然是中低等收入的国家,并且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特别是西部、西南部经济落后的山区更是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重灾区。没有货币购买力的支撑,巨灾保险潜在的需求无法转化成实际的需求。理性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当选择消费巨灾保险所获得的效用小于其他商品的效用时,人们会不断地消费其他商品直至两种商品的边际效用相等。(2)巨灾保险被替代化。近几十年来,我国发生巨大灾害之后,往往主要依靠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捐助,保险却显得无足轻重。这不仅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而且不能及时进行救援和重建,甚至广大受灾者的损失无法被分摊而使其一无所有。与此同时,我国居民出于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考虑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也使得巨灾保险的效用被替代化。(3)个人危险意识薄弱,企业风险管理理念不强。因为巨灾具有发生概率小、频率低的特点,平时在是否购买巨灾保险这一选择时,人们往往持有侥幸心理,认为该种不幸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保持不作为的状态;一旦巨灾发生,人们才感觉到危险因素的存在,从而灾后的一段时间内,投保的巨灾保险的人数会有明显的增加。再者,风险管理制度并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重视,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甚至对员工的基本保险保障都没有提供。

4思考与建议

4.1增加供给

(1)提高巨灾风险技术水平。首先,政府、社会和保险业本身应当加强对巨灾风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将与巨灾保险设计和经营相关的学科有效的结合,提高我国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其次,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为巨灾风险的研究和产品的设计提供完整的真实资料;最后,加强与国际巨灾风险研究项目的交流和合作,学习美国、英国、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积极有效的巨灾风险体制和产品设计经营技术,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引进外资,提高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2)产品创新。传统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难以分散巨灾风险和承担巨额赔偿,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我国保险业可适当的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巨灾风险,其优点在于资本市场巨大的容量可以把巨灾风险消化,流动性强,且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巨灾风险不存在相关性。美国的保险衍生证券和巨灾债券从二十世纪推出至今,为巨灾风险吸纳了充足的资金,且其稳定的收益也吸引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如此,巨灾保险的承保能力将极大提高。(3)税收优惠。对巨灾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调动其在巨灾保险业务的积极性,而且还使巨灾保险产品重新定价,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变巨灾保险市场供求双双不足的状况,有利于巨灾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以及社会长期的安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税收优惠并不能是简单的减免税,税收优惠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市场结构进行调整,才能使规模不同、优势不同的外资保险公司、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保险公司的互利双赢。

4.2改善需求

(1)改变救灾体制,财政补贴保费。购买力不足是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对于灾害发生时政府直接拨款“兜底”,对购买巨灾保险的消费者进行财政补贴,能降低消费者的投保成本,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和提高巨灾保险的市场需求,还能减轻灾害发生时政府的财政压力,将巨灾风险向保险公司和社会分散、转移。我国政府还应尽快从巨灾救助的“第一保险人”向“最后保险人”转变,学习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对巨灾损失额度进行划分并明确各个层级的责任主体,当超过一定的损失额度时,再由政府承担,最后通过立法来保障体制的顺利运行。(2)强化风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当前,我国大陆地区社会的整体风险意识和保险理念不强,保险知识缺乏,很少有公众能主动利用保险作为分散风险的工具,甚至存在排斥保险的现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尤其是灾害事故多发区,大力宣传防灾减灾常识,普及保险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培训,对职业道德严格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严厉惩处,这样才能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在社会公众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3)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巨灾保险。因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无论给个人、企业甚至政府都带来巨大压力;特别是对于巨灾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为分散巨灾风险的集中度,可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例如,在台湾地区,将地震风险附着在住宅保险里从而纳入保险人的责任范围。此外,还可以对已购买巨灾保险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优惠政策,对固定资产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等等。

4.3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对于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的一些问题,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险中介方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同时,还须明确保险市场的分工,走专业化经营道路,以拓宽巨灾保险市场的空间。

5结论

第5篇

1.巨灾风险的概念

巨灾风险通常指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给人们生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主要包括洪水、地震、飓风、恐怖袭击等自然及人为灾害。美国保险服务所将巨灾定义为损失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的灾害事件。巨灾的基本特征是:它是一系列能导致巨大损失的灾害事件,与一般事件相比,巨灾事件发生的概率非常低。

2.认识巨灾风险的证券化产品

风险证券化是一种创新融资工具,它使得保险风险能够在资本市场上交易,提高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用来支付大型灾害和其他损失所引起的偿付资金。最突出的风险证券化产品是巨灾债券,作为一个完全抵押合约,如果合约定义的巨灾事件发生,该债券就可以进入资本市场交易,为保险和再保险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近几年,巨灾债券市场显著扩大,虽然巨灾债券市场的规模相比全部非寿险再保险市场仍然较小,但与单一的财产险再保险市场相比,它仍然占据主要地位。一些保险业内专家已经观察到,例如巨灾债券、行业损失担保等非传统风险融资工具,现在正逐步占据着财产险再保险市场的主要地位。

3.巨灾保险市场的现状

(1)巨灾风险是由不同的金融部门共同承担。

巨灾保险通常包括两个步骤,第一步,个人和企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第二步,保险公司向全球范围内的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通过这种方式,巨灾风险在全球范围被分担。然而,数据表明:个人和企业并没有为全部的巨灾风险购买保险,大部分风险仍然由被保险人自己保留;类似的保险公司在进行再保险时,仅仅对其中的小部分巨灾风险进行了再保险,大部分的风险仍然暴露在外,无法得到保障。

(2)如果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不能够完全分散巨灾风险,那么这些机构必须通过持有足够的资本金,用来支付其承诺的巨灾索赔。

如果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所持的资本金数额不足以支付潜在的巨灾索赔,那么一部分巨灾风险就会自然地返还给被保险人,或者通过国家破产救助基金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又或是通过灾难援助而转嫁到全部纳税人身上。事实证明,尽管保险公司的巨灾偿付能力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已经有了大幅改善,例如在1998年的巨灾事件(合计约1000亿美元的保险损失)的索赔中,绝大部分保险标的损失都由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但是,一方面,仍然有数以亿计美元的损失没有得到保险保障;另一方面,在巨灾事件发生之后,大量的保险公司破产,严重干扰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

4.巨灾风险领域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已成为国内外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巨灾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使得学者们开始尝试解决以下3个问题:一是巨灾风险的保险保障是否完善,风险的分配和最优风险分担在实践中是否一致?二是市场的何种缺陷阻碍了巨灾风险的有效分配?三是是否存在公共政策或私人机构的解决方案,使得巨灾风险的分配更为有效?正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担忧,引发了许多的市场反应和公共政策建议。市场反应主要体现为金融创新,包括引入巨灾期权和巨灾债券机制。而公共政策建议方面,则包括允许保险公司建立享受税收延期的巨灾准备金制度,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关于统一再保险计划的提案。

二、阻碍巨灾风险有效分散的因素

1.保险市场自身的缺陷

巨灾风险的分配与普通的保险风险一样,首先要对风险进行分散。对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来说,损失的偿付能力主要受到风险的分散程度和自身资本金两个因素的制约。对大多数类型的常规保险合约来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因素限制了风险的分散程度。尽管可以通过监控等手段,缓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问题,但是,在应对巨灾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强大的破坏力时,保险公司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2.保险人有限的偿付能力

为了合理地分配巨灾风险,保险和再保险公司通常依靠持有大量资本金来满足巨灾风险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尽管超额的资本金可以实现保单更高的价格,但飙升的额外资金管理成本与持有更多资本金所拉升的纳税成本,严重限制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额度。此外,保险公司相比外部投资者往往拥有更好的市场信息和投资机会,充实的资本金账户会减少保险公司的投资,这种逆向选择的问题一方面会增加新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会限制他们持有超额资本金的意愿。巨灾事件发生后有关各方的表现,加剧了保险公司能否应对巨灾引起的巨额赔付的担忧。行业的共识是:目前保险行业的资本金额度是不足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赔付的。特别是对那些仍有部分巨灾风险暴露在外的保险公司来说,巨灾事件的发生将意味着无法支付的高额赔款和众多保险公司的破产。

三、国际金融产品创新实践

1.巨灾期货合约

1992年,为了应对巨灾风险,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引入了巨灾期货合约,该合约以22家财产保险公司构成的保单池承保责任损失为基础指数,由一个国家指数和3个区域指数构成。假如巨灾事件的发生造成保单池的损失,这会导致指数上升,此时,保险公司可以交易一个期货长头寸用来对冲巨灾风险造成的价值波动。这类巨灾衍生品的主要优点在于索赔支付是基于指数,不会受市场参与者活动的影响。相反,典型的再保险合约是基于保险公司的损失,这会引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巨灾期货所具有的优势也是有代价的,巨灾衍生品的收益是基于全行业范围的损失,而不是特定保险公司的损失,这表明市场中将存在基差风险。事实上,基差风险是最初批评巨灾合约期货的一个主要观点。另一个批评意见是,尽管交易所具有保证金制度和日结算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为了获取不对称收益而导致短头寸无限制下跌的信用风险。

2.巨灾期权合约

1994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决定用巨灾期权来代替期货合约。巨灾期权是基于被保险财产损失预期估值的一类指数合约。此外,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还为更多特定地理区域开发了专项合约,例如,专门针对灾害多发的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专属合约。期权合约在市场中可以作为看涨价差来进行交易(一个长期看涨头寸与一个更高行权价的短期看涨头寸结合),如果指数的结算价值下跌到两个期权的敲定价之间,那么购买者可以收到正收益。这样,购买巨灾看涨期权就与购买一个再保险责任产生的效果类似了。

四、成功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

1.认识巨灾债券合约

在过去数十年间,资本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仍在不断地提高保险公司管理巨灾风险的能力,但最成功的一个创新应当是巨灾风险的证券化,即如果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优先安排发行股权或者债务。如被广泛使用的巨灾债券,当特定巨灾发生,投资者有权同意免除债务工具的部分本金和应付利息;如果巨灾没有发生,那么投资者将获得他们的本金与利息之和,而且利息通常大于同业拆借利率。例如,1997年的巨灾债券承诺其收益率比同业拆借利率高576个基点,1998年发行的巨灾债券的利率比同业拆借利率高416个基点。

2.巨灾债券的特点

相比保险公司管理巨灾风险的其他方法,巨灾债券的优点更加明显。由于债券投资基金通常由大型信托资金持有,所以巨灾债券具有更低的信用风险。如同债务融资相对股权融资具有更加明显的税务优势那样,巨灾债券也具有相对股权资本较低的税务成本。相对于传统的次级债,巨灾债券同样可以降低基金公司的财务成本,此外,巨灾债券还可以减少由于债券发行导致的成本。总的来说,相比再保险和股权运作,发行巨灾债券具有更加显著的优势,它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管理巨灾风险的能力。不过,美国巨灾债券地使用仍然受到监管机制的约束,监管方一般要求债券只能由离岸的特定机构来发行。因此,巨灾债券的交易成本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五、政策建议

对保险公司支付巨灾索赔能力的关注,导致了各国政府对巨灾保险和巨灾再保险项目的讨论。事实上,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和夏威夷州早已建立了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和再保险计划,并且有关联邦巨灾再保险项目的提案也已经提交国会审议,美国政府甚至允许使用拍卖的方式,卖出巨灾再保险的高阶分保权益。

1.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分担制度

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分配机制安排是目前主流的一种尝试,由于巨灾风险难以被“横截面化”分散,因此需要进行“跨期化”分散,跨期风险分担安排涉及跨越很长一段时间资源转移,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往往能够实施比私人部门更有效的跨期风险分担安排。而且相比私人机构,政府有能力得到更低利率的资金支持(由于低信用风险,可以提升其融资能力),能比私人部门更有效率地安排跨期风险分担的制度安排。

2.税务优惠与减免

第6篇

[关键词]农村人身保险;网点建设;销售渠道;产品设计;人管理

一、农村人身保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紧迫感

一是感觉城市业务发展还算顺利,还有保源,靠城市业务就能实现增长目标,没有必要大力发展农村业务。二是认为农村经济基础薄弱,保险需求不足,开展业务难度大,有畏难情绪,望而却步。三是现在农村保险市场竞争还不激烈,没有看到丢失农村保险市场的危险。

(二)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没有特别的政策支持

开展农村业务点多面广,营销服务部建设需投入多种费用,如:租赁费、装修费、办公费、电话费、宣传费,应付各种摊派,还有服务工作的跟进、保费的收集上缴、客户的回访、赔案的调查、赔款的支付送达等,投入大,成本高,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公司从费用角度考虑不合算,基层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积极性不高。

(三)农村营销员开展业务困难,绩效差、收入低,积极性受到影响

农村客户大都是低端客户,高、中端客户较少。农民的保险意识不足,展业的难度大于城市,而且件均保费很少。据资料显示,在我国大中城市寿险件均保费能达到5000元以上,有的城市超万元。小城市3000元以上,县城1000元以上,而农村只有500元左右。农村营销员是劲没少费、苦没少吃、汗没少流,但收效不大,收入很低,积极性受到影响。

(四)发展农村业务风险大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销售人员和客户的素质更加参差不齐,业务质量难以保证,利润、退保率、死亡率等考核指标完成困难。如有的地方农村的住院医疗赔付率年年都在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200%—300%以上,亏损严重,使得保险公司对该项业务望而却步。

(五)销售渠道单一

只有个人人——营销员直接分散展业一个渠道,其它渠道都不很顺畅。

(六)产品对农民的保险需求适应性差

一是普遍存在交费高的问题。如现在各家公司业务规模较大的险种,一般交费都在5000元以上,交费都高,超出了农民的交费能力。二是交费方式不灵活。农民收入的特点是春秋两季才有粮食或经济作物的收入,还有就是打工收入,一般是春节回家时,才能发到手,具有时间性。而目前各公司推出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交费方式是定时交费,超宽限期失效。

(七)对营销员的管理办法不符合农村业务实际情况

考核标准定的太高,如严格执行,每次考核都会有20%左右的主管被降级,15%左右的营销员被解除合同。几次考核下来,营销员队伍就有垮掉的可能,所以就出现了许多地方都不敢严格考核的现象,不利于营销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八)保险服务难以到位,保险信誉低,给保险展业带来困难

由于延伸到乡镇的机构、人员、业务量都少,很少或没有配备客户服务人员和设备,致使许多对客户的服务措施,如:上门收取保费、送达保单、送赔款、帮助进行保单保全等,难以到位,使农民客户对公司服务很不满意,降低了投保的积极性。

二、开拓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对策

(一)提高对开拓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要认识到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工作是响应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号召的重要举措。二是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在国家还没有能力在农村普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该在农村大力发展商业寿险,使广大的农民享受到保险保障,解除农民对未来不确定的人生风险的忧虑,补偿人们因人生风险损失造成的经济困难,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三是实施科学发展观,做大做强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要做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就必须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在我国农村已参保的人群还不到30%,已参保的保障程度也极其有限,所以说这是一个人口众多、保源潜力巨大的市场,极具开发价值。近年来农村业务所占的比重出现了逐年增加的趋势,有的地区已从占30%发展到占5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70%的水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要开拓了农村市场,就为做大做强保险企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制订规划,积极实施,梯次推进,加快农村网点建设步伐

一是成立时间长、农村网点多的公司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农村网点建设规划。规划制订要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积极实施、梯次推进”的原则,既不搞脱离实际的一阵风、一窝蜂、一刀切,盲目大上,也要有积极的态度和明显的效果。二是在时间要求上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提出不同的要求。三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河南林州、安徽六安、甘肃酒泉的经验很值得在全国推广,可通过各种方式推广他们的经验,使他们的经验在全国遍地开花。四是坚持标准,梯次推进。要成熟一个建设一个,逐年分批,梯次推进。乡镇营销服务部建设要遵循“选到一个好主管,建立一种好机制,费用核算不亏损,后续服务跟得上”的原则。选一个好主管这条很重要,对主管的选择要慎重,可在营销员或正式员工中公开招聘,优中选优。总之,一定要选到合适人选。建立一种好机制,就是要建立营销服务部的行政、晨会、业务、收入分配等各项制度,坚持体现绩优多得的佣金分配制度,绩优晋升制度。费用核算不亏损是指在上级公司加大费用投入后或建设营销服务部一、二年后能不亏损就可以。后续服务跟得上是指不能一哄而上,否则,会使人力、物力、财力都跟不上,应适量梯次发展,使各项服务措施都能基本到达新建营销服务部、营销员和农民客户。

(三)拓宽销售渠道

在以营销员为主销售分散型业务的同时,寻求其他的销售渠道。一是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争取他们支持。如与计生、教育、卫生、农机、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等部门合作,开办计生系列,学生、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机械手、驾乘人员、旅客、民营企业人员等人身意外、医疗、养老等保险。二是利用各种社会组织开展业务。如:民营企业家协会,各种自发组织起来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种养殖业的产供销协会。三是发挥已有的兼业渠道。如利用信用社、邮政网点、各种银行在农村的机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四是利用村干部、农村信贷员、农村医生、电工等联系农民群众紧密,又有一定文化,接受保险理念快,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的优势,让他们经培训后寿险业务。

(四)改进寿险产品设计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位,现在农民亟需的就是医疗、养老和意外类保险产品。在产品的改造和设计时要根据农村普遍交费能力低的实际情况,遵循“较低缴费、保障适度、手续简便、风险易控”的原则设计保险条款及费率。人身意外险的交费以不超过40元为宜,养老、医疗、理财类险种每份以不超过500元为宜,保障程度以精算数据为依据,适度保障。手续的设计要尽量简便快捷,不体检。风险控制采用加长观察期,医疗类保险采用病种赔付型和住院补贴型保障,不用费用报销的补偿办法,以规避造假骗赔风险。

(五)改革人管理办法

一是降低考核标准,严格进行考核。除基准考核值不要设定得太高外,对解除合同的标准,主管职级维持的保费、保单件数、续期保费完成比率、下辖人员、甚至下辖团队数量的标准都要降低。有的公司做过探索,单降低基准考核值、保单件数、保费、人员数量这几项,仍会出现大量主管维持不住职级需降级的情况。所以也必须降低下辖团队数量的要求。在降低标准的情况下严格进行考核,这样才能发挥基本法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二是考核时间限制要放宽。根据农村两季收入及打工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保费收入具有时间性,按月、按季考核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要延长考核的时间限制,改为半年或年度考核。

(六)强化推动措施

一是组织推动。各总公司都要设立农村业务部,省市公司也要设立农村业务工作机构,县区可实行县城和农村分片管理。从组织上保证农村业务发展。二是目标考核推动。把农村业务列入各级公司年度目标进行管理考核,以引起各级对农村业务的重视。三是选好突破口,强力推动。1.“新农合”是国家在农村为农民建立的第一个社会保障项目,现在还未完全确定经办模式。河南新乡、江苏江阴的“政府主导推动,商业保险管理,医疗机构服务,卫生部门监督”的模式,虽然保险公司增加了工作量,费用上也相对紧张,但对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其他业务的带动作用,已显示出巨大的好处。2.农村干部养老险。过去有的公司已开办了一些,现在就有许多农村干部正在领取每月几十元的养老金。虽然钱不多,但在农村每月能有如此的固定收入也是令很多人羡慕的。而且农村干部的投保资金筹集相对也容易些。3.农民工保险。农民工数量巨大,且长期在城市打工,接触新事物快、保险意识相对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因此要先从农民工人手做工作,见效相对较快。4.农村中收入高的人。选择收入高的人做工作,对打开缺口相对容易些。5.民营企业、乡镇企业、村办企业及其职工。6.失地农民的保险工作。

(七)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提高保险信誉

一是延伸服务网点。在中心乡镇建立小型的业务处理及客户服务中心,使周边乡镇都能在不太长的距离内办理交单、交费、保全或赔款、给付等业务。二是加强服务工作培训,强化服务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三是以农村客户为中心建立农村客户服务制度,规范农村客户服务流程,简化各种业务处理手续。四是根据农村收入的特点,改变条款交费期的规定。改为提前交费,给客户利息,宽限期由2个月延长到半年,年内复效不重新体检等。鼓励农民客户有收入时提前交费,无收入时延后交费,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客户提供方便。

第7篇

关键词保险供给保险需求供给约束

1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供给约束型特征

当前我国潜在保险需求巨大,特别是随着我国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推进,经济快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不断升级、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再加上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凸现,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险需求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就保费收入而言,2005年我国GDP世界排名第4位,但保费收入排名仅第11位,还不及GDP规模和人口数量都小于我国的韩国。就保险深度而言,世界平均为8%,我国为2.7%,世界排名第42位。就保险密度而言,世界平均为512美元,我国为47美元,世界排名第72位。我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落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最近有研究预测,未来5年我国保险业会保持年均16.2%的增长速度。我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为中外保险公司所普遍看好,巨大的潜在保险需求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

与巨大的潜在保险需求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保险业的供给能力较弱,无法满足保险市场上的巨大需求,呈现出供给约束型特征。其突出表现是保险业资产规模较小,偿付能力不足。截至2005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才达到1.53万亿元,占金融业总资产的比例仅为3.8%,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一般在20%左右,甚至更高。就偿付能力状况而言,多家公司都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偿付能力问题,甚至有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触到了被接管的底线。有研究显示,如果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选定在100%,到2010年底,我国人身保险供给能力缺口约为33亿元。如果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选定在120%,供给能力缺口预测值约为235亿元;选定在150%,供给能力缺口约为540亿元。巨大的供给能力缺口大大限制了保险需求的实现。此外,我国保险业的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也较弱,不能有效推动和引导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居高不下,而且呈现出快速增加趋势,2005年末高达147054亿元,年增加额达到近1.6万亿元,这与4928亿元的总保费收入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大量的居民储蓄存款中以预防养老、教育、防病、失业等不确定事件发生的预防性储蓄居多,而这与保险所应发挥的保障功能是类似的。大量的居民储蓄存款难以转化为对保险的需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保险不信任、保险服务质量低、保险产品创新能力缺乏等保险供给方面因素制约。

2我国保险市场供给约束的具体表现

2.1保险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当前保险产品开发上存在的问题不在于数量和品种的多少,而在于不能适应和满足保险需求,保险产品供给结构问题较为突出。据统计,目前正在市场上运行的险种有400多种,但真正具有生命力、适销对路的险种并不多。如中年人对保险需求最为强烈,而很多产品恰恰越过了这个年龄段;大多数产品只适合高薪阶层,而没有关注中等收入阶层,而且针对团体的保险多,针对个人的险种少;寿险产品抵御通货膨胀的能力差,产险市场提供的险种十分有限;综合各种风险责任的综合型险种多,消费者急需的单纯的医疗保险、老年护理保险等过于单一。各保险公司险种雷同,个别险种“克隆”现象严重。这样,一方面是某些保险产品的过度开发和供给,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保险需求得不到满足,保险公司忙于出售开发的产品,而不是针对市场需求开发能售出的产品,保险产品供给结构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保险需求的实现。

2.2保险服务质量较低

保险商品具有无形性,而且是以消费者现在的货币支出换取未来一定时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保险人进行赔偿或给付的服务性承诺,这种承诺具有非及时性。保险服务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保险的信任度,而且一些人和企业之所以购买保险,就是为了享受保险公司专业的风险管理服务及其效率,因而,服务是保险业的生命,服务质量的高低对保险需求有着重要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较低,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服务意识,更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没有意识到服务对于保险这一无形商品的重要性;二是保险公司管理不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还不完善,没有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三是保险服务的手段和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消费者难以从保险公司享受到高效、专业的风险管理及其延伸服务。此外,保险业务手续繁杂,消费者获取相应的信息以及保险索赔较为困难等都是保险服务质量低的表现,较低的保险服务质量制约了保险需求的增加。

2.3保险定价机制不灵活,价格与保险责任之间缺乏明确的对应关系

保险定价机制上存在问题,价格缺乏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的对应关系,甚至有些险种仍然是实行严格的费率监管体制,保险费率难以适应不同风险和经营成本的变化而及时调整,这就导致保险费率与保险责任相比存在畸高畸低的现象,如一些险种赔付率长期仅为30%以下,个别险种甚至多年来不到10%;而另一些险种却严重亏损,难以为继。价格是影响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而定价的不合理无疑阻碍了潜在保险需求向现实保险需求的转化。

2.4保险销售过程中问题较多

目前我国保险消费过程中的误导行为较为严重,营销员整体素质较差,行业形象受到影响。据调查显示,在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的背后,一些涉及到大众的分散性业务,如个人寿险、机动车辆险、家财险等方面,由于宣传不到位或宣传不当,甚至是误导等原因引起的投诉纠纷正呈上升趋势,行业整体信誉也面临考验。一些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过程中,过分注重保险功能和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误导行为,目的是怎样把保险产品推销出去,从而忽视了保险消费者的真正需求。其根源在于保险公司缺乏真正的市场意识,只从自身的市场规模和保费收入而不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存在着“营销近视”。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们在风险处理方式上对“保险”的选择。

3提高保险供给能力,实现保险供求的良性互动

.1以消费者需求为着眼点,加强产品创新,调整销售策略

“市场需求胜过十所大学”。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消费者市场需求的调查研究,明确目标市场,并开发相应的产品来满足目标市场的需求。只有着眼于需求的销售策略,才能真正抓住消费者的心理,才能形成“有效供给”。结合我国目前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诸多不确定性事件所导致的人们大量安全保障的需要,保险产品创新应该以保障型产品为核心,真正满足人们的安全保障需要,从而解决保险产品供给结构失衡的问题。

同时,也要加强对保险销售过程的管理和引导,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真正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介绍保险理财知识,使客户能够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和经济能力,选择最适合自己保障需要的保险商品和适量的保险金额。同时,也要详尽介绍客户所购买的保险商品的基本功能、属性特点及其对消费者的保障作用,认真讲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使消费者明确自己有了什么保障,能得到什么服务,买保险后自己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真正赢得人们的信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供给约束的问题。

3.2增加保险业资本总量,提高保险承保能力

保险业资本总量的大小对于保险供给能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由于保险业相对于其他行业存在着更为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性十分重视,因而,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保险业的供给能力更容易受到其资本的限制。我国保险业目前巨大的供给能力缺口主要是由于资本不足造成的。因而,增加保险业的资本就显得尤为必要。可以采取上市、增资扩股和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募集资本。除此之外,增加我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式。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较高,不仅限制了有限的保险供给资源的合理流动,也限制了保险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保险供给能力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增加保险市场主体不仅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还可以将巨大的社会资本引入保险业,不断充实、提高保险业的承保能力。

3.3不断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激发和引导保险需求

首先,是要调整服务策略,真正将消费者的需要放在第一位。如对消费者进行市场细分,实行客户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不同层级客户的特点和需要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服务策略。再如,根据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化、广泛的原则,在营销渠道上加强与相关交通部门以及银行、邮政等部门的合作,在最大程度上方便消费者;在营销方式上,除在公司成立集咨询、投保、核保、理赔、出纳等服务为一体的客户服务中心,为全体客户提供专业化、系统化、高效率的“一站式”服务外,还应当积极发展网上保险、电话保险等消费者易于接受的新型营销方式,提高自动化服务水平和效率;在理赔服务上,应顺应消费者的需求,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等。

其次,提高保险服务的技术水平是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核心。一是要强化保险公司在防灾防损、保险理财等风险管理领域的专业化和技术优势,不断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优质的风险管理和理财服务,营造专业化、可信赖的形象。二是要提高保险精算技术水平,在细分保险责任、降低经营成本的基础上,着重解决保险费率畸高畸低的现象,使之与承担的风险责任对应成比例。三是要提高保险服务的信息化技术水平,促进保险服务的规范化和便利化。

3.4进行保险制度创新,促进有效保险供给的增加

制度创新可以为保险供给能力的增加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首先要加强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营造公平的保险消费环境。保险业属于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一个行业,特别是普通消费者与专业化的保险公司相比处于明显的信息劣势。这就要求加强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特别是保险监管机关要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出发,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不仅要披露有关保险产品和定价的信息,还要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信息;不仅要扩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还要扩大信息披露的公布渠道。此外,还要注重对保险投诉的监管,将保险企业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

同时,也要加强保险评级制度建设,通过保险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功能,将普通客户难以理解的财务信息等复杂指标转化为易于理解、一目了然的指标,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在高透明度下高效稳健经营,而且可使保险消费者及时了解各家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在进行综合比较分析之后,做出理性选择。保险评级机构还能为监管机构提供资料和政策建议,为其客户提供保险咨询和顾问服务,起着信息传递的媒介作用。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保险法律法规,为保险需求和消费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还不能为人们的保险消费提供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保障,还不能提供人们放心消费、甚至敢于超前消费的完善的法律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保险需求。因而,应该加大以《保险法》为核心的系列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并适应新的法律的颁布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修订原有规章的同时制定新的规章,充分发挥完善的法律环境对保险需求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魏华林.中国保险需求到底有多大[N].中国保险报,2005-04-08

2蔡秋杰.美国保险供求互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及其启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