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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合同范文

时间:2022-11-19 06:52:20

序论:在您撰写违约合同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违约合同

第1篇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 单元 房业主

鉴于:

1、XX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XX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第2篇

房屋买租赁约合同范本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 单元 房业主

鉴于:

1、XX年 月 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 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 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 元,于XX年 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激时双方摔倒后,以致甲方左腿受伤一事(手术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膝盖处胫骨粉碎性骨折)。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X0元(大写:贰万元整)给甲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票证供甲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二、甲方王功勋今后左腿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王功勋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杜元冰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盖章后之日起生效,各方都必须承担协议中各自义务 。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监督单位:________

监督单位名称________

(盖章)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立

延伸阅读:

合同违约金标准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适用违约金责任时,应当注意以下规范:

1、违约金的适用应当以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为前提

从原则上讲,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这是《合同法》第114条关于违约金含义的规定所决定的,同时《合同法》在废除原有的有关法定违约金制度的规定的同时,并没有规定新的法定违约金制度,所以明确违约金应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是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处理规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法所计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还有不同的做法。我们认为,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而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因为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没有必要对此进行主动干预。

第3篇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 商品名称、种类、规格、单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商品质量标准商品质量标准可选择下列第____项作标准:

1.附商品样本,作为合同附件。

2.商品质量,按照________标准执行。(副品不得超过____%)。

3.商品质量由双方议定。

第三条 商品单价及合同总金额

1.商品定价,买卖双方同意按________定价执行。如因原料、材料、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变动价格时,应经买卖双方协商。否则,造成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2.单价和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包装方式及包装品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各种商品的不同,规定各种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装品以随货出售为原则;凡须退还对方的包装品,应按铁路规定,订明回空方法及时间,或另作规定。)

第五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交货地点与时间,根据不同商品种类,规定验收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 预付货款(根据不同商品,决定是否预付货款及金额。)

第八条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运输及保险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实际情况,需委托对方代办运输手续者,应于合同中订明。为保证货物途中的安全,代办运输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代为投保运输险。)

第十条 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买方延付货款或付款后卖方无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应偿付对方此批货款总价____%的违约金。

2.卖方如提前或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卖方应偿付买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买方如不按交货期限收货或拒收合格商品,亦应按偿付卖方此批货款总值____%的违约金。任意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对方,征得同意,否则应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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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卖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买方有权拒绝付款(如已付款,应订明退款退货办法),但须先行办理收货手续,并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卖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卖方负责,如经卖方要求代为处理,并须负责迅速处理,以免造成更大损失,其处理方法由双方协商决定。

4.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申请______仲裁机构仲裁的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楼房买卖合同 | ·软件买卖合同 | ·二手车辆买卖合同

·车位车库买卖合同 | ·钢材买卖合同 | ·木材买卖合同

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

第4篇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区别

我国合同法已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参见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预约合同: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此,本文拟就预约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相关问题,略抒己见。

一、签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

1、二者的概念

签约过失责任是指因签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时,在合同尚未达成、无效或被撤销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预约合同应以书面方式为之。

2、二者的构成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一方当事人有悖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达成契约在接触协商之际,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转化成一种特殊的关系,双方均应依诚信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上述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如无损失,则不会存在赔偿问题,如前所述损失,又称信赖利益损失,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第三,一方当事人违反上述义务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此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签约过失责任。第四,如前所述,第三个要件和第四个要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参照合同违约责任):第一,要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只有在存在违约事实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产生,此为客观要件。第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第三,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形态和归责原则区别

1、二者的责任形态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约定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内约定如何计算赔偿损失,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还可以约定免责事由等,并可适用合同法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如上所述,违约方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则是一种严格责任,除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即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存在一定的故意或过失。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约定责任的构成依据。

三、二者违约方承担赔偿范围不同

1、缔约过失责任情形下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二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关于赔偿范围,我国学者叶明安、王利明均持同样的观点,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通说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差旅费用、通讯费用;

(2)准备履行合约支出的费用,包括运输费或者合理保管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法定利息。

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守约方的财产理应增加但没有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遇见范围内。

2、预约合同情形下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

(1)买卖预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亦可要求适用定金罚则。

(2)预约合同履行行为本身并无任何交易发生,未生成任何经济利益,未达成本约,仅是丧失一次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无可得利益损失。因此预约合同违约没有可得利益损失。

(3)尽管依据法理预约合同中如一方违反合同,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不得依据合同法适用强制履行,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如主张实际履行,预约最终将是产生与本约相同的结果,违反法律限制某此合同成立的初衷,再者,因为本约合同内容的签订不仅是预约合同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商业判断问题,法院不能代替当事人双方做出商业判断。最后强制履行同时也有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如强制双方缔结本约,此有悖预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二者的竞合处理

如先合同为本约,如果当事人在订立本约前亦订立了预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违反了预约合同中的合同义务,故二者存在竞合的可能。在二者竞合时,应赋予权利人选择权。当事人在选择时,应考虑胜率几率、举证难易、获得赔偿额等因素。赋予当事人选择权的意义在于:

其一,在本约的签署过程中,当事人当然有权约定如何缔结本约及在一方违反预约后应承担何种责任,如果本约不成立时,赋予当事人选择追究责任方式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其二,选择行使权利时,权利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是,选择追究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那么违反预约会产生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方式,争取最大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其三,如果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应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订立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权利人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时,依据预约合同的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则是明智之举。

【参考文献】

[1] 程叶.预约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之竞合.审判研究,2010(3)25.

[2]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48.

[3] 吴颂明.预约合同研究.民商法论丛,2002(2)507.

[4] 鲁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M].法律出版社,2014.52.

第5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第6篇

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如下:

1、实际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

第7篇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和案例统计研究两种实证研究方法,分析两类案件:

1. 上述5 件公报案例,特别是张励案和成都讯捷案,以及刊登在《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审判要览》等刊物上的与预约合同效力和法律责任认定相关的典型案例15 件,共计20 件,刊登时间跨度为2005 年至2015 年。对于公报和典型案例主要是定性分析,目的是较为全面地描述和总结十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和如今所提出( 或赞同) 的参考性审判思路。预约合同纠纷并非新型案件,司法实践是渐进的连续过程,有必要对基于个案的分散性规则进行归纳整合。

2. 统计案例,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集到的相关生效法院裁判文书,时间跨度从2015 年6 月1 日至9 月1 日,有效判决书共计135 份。对于统计案例主要是定量分析,目的是通过数量和比例观察描述法院新近的倾向性审判思路。虽然公报和典型案例是经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择后刊登的案例,但下级法院未必都循此裁判,况且公报和典型案例本身也存在审判路径冲突,因此,结合当下的定量分析将更为贴近法律运行的实然状态。

( 一) 公报和典型案例审判路径整理

对于诸如认购书等案涉协议中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案件,法院的审理思路大致相同:法院首先会界定协议的性质( 本约抑或预约) ,如认定为本约,依一般合同法规则审理; 如认定为预约,法院会先论证合同效力,然后决定违约救济,由此形成以下三种审判路径。

1. 视为本约审理路径

在视为本约路径下,协议性质是本约还是预约,区分标准是协议主要内容是否缺失。公报张励案( 判决摘要) 指出,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 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虽没有明文援引,张励案实际参照了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 条。该条的制定理由是,在商品房交易中,有时因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或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对诸如交付标准、面积差额处理等诸多条款尚无法确定,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障碍,当事人签署认购书等预约合同有其实务价值。而如果认购书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可以说明已经跨过预约阶段,障碍已经消除,此时当事人签署的认购书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然而,张励案严格说来不属于名为预约而实为本约的情形,因为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当事人需另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 或预售) 合同,即使认购书上没有明文约定也是强制性要求,买卖( 预售) 合同而非认购书是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的必备文件,也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最终合同依据。

而且,如果将认购书直接作为本约处理,认购书就是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无须进行特别规定,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 条反而导致困惑: 买卖合同通常具备标的和价格等必要条款即成立,而命名为认购书的买卖( 本约) 合同是否仅因不具备作为行政规章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所规定的主要内容而不成立? 因此,将该第5 条描述为实为预约但视为本约处理之规定似更符合实际: 即使尚需另行签订最终交易合同,但如果认购书等协议具备了该管理办法第16 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即可视为本约已经成立。实践中,法院对于该路径的司法适用观点差异明显。宽松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 条没有明确主要内容的认定标准。而如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法释〔2009〕5 号,下称合同法解释二) 第1 条之规定,认购书等协议似乎只要有标的物和数量之约定,就可以被认定为本约,合同缺漏的内容包括价格都可以由法院补充。刘烈昉案中,当事人的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号、价款和违约责任,法院认定该协议书名为预约但内容具体明确,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刘道琳案观点相同。

严格适用更多公报或典型案例看来持谨慎态度。张励案虽称商品房认购书中不可能完全具备管理办法第16 条的内容,否则就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无异,并在判决摘要中给出了一个主要内容的认定标准,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包括房号、建筑面积) 、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但该案判决书主文在协议性质认定部分却仍然使用了多少隐含有否认第5 条适用意味的概括性语言( 等等) ,认定预订单的性质为预约,双方对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等等诸多直接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在预订单中没有明确约定,属于未决条款,需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协商一致达成。类似的表达有公报俞财新案以及典型案例曹求玉案、吴建平案。

二、达成最终交易合意的协议效力和救济

暂且不论不同国家立法或学理是否存在内涵共通的预约概念,买卖合同解释第2 条意图解决的实践纠纷也是外国法院同样面临的问题: 在开始进行谈判和最后订立合同两端之间,当事人有时会先以备忘录、意向书、草约等名义形成所谓初步协议( 中间协议) ,对交易某些事项进行约定,并期望日后达成最终合同完成交易,而如果双方最后没能签订最终合同,应否以及给予守约方如何的救济,或者更根本的,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的赔偿。当事人原本可以无需自找麻烦直接达成交易却先选择签订初步协议,其背后原因或意图并非唯一,初步协议体现了当事人针对将来预期最终交易的允诺和安排。当事人受约束的义务( 缔约抑或磋商) 取决于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所达成的合意,只能由法院基于个案事实查明,不能预先设定。初步协议中约定有将另行签订最终合同的条款本身决定不了什么这总是双方签订此类初步协议的目的所在。而经对当事人合意之查明后,违约民事救济也自应区分对待,或者是缔结最终合同义务,或者是最终合同前义务,泾渭分明。

( 一) 类型A 案件应推定已达成最终交易合意

1. 合意推定

( 1) 公报张励案等类型A 案件的典型事实特征都是初步协议文本中约定了交易主要条款,且双方当事人( 或一方应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无保留地表达了日后签订最终合同之承诺。此类协议除了合同标的特殊外( 缔约行为) ,与当事人承诺货物交付等普通合同并无二致,因此除非存在其他表明合意欠缺的相反事实,法院应首先推定双方对完成最终交易达成了合意,协议效力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义务应为执行缔约承诺( 预约履行路径或视为本约路径) 。当事人是否曾有交付房产或缴纳定金、房款等履行行为并不影响达成交易合意的认定。我国合同法不以是否给付对价作为合同约束力成立的前提。按德国法等欧陆法通说,如果内容确定具备主要条款,当事人允诺以商定条款订立最终合同( 本约) 的初步协议有订立最终合同的约束效力。预约的实质,实际上是指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承担一种承诺的债务,即当对方进行本约的要约时必须对此进行承诺从而使契约成立的债务。英美法同样执行当事人意图最终交易的允诺。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27 条指出,如果事实表明当事人已对交易达成合意,该协议的约束力并不因当事人还同时声明嗣后要另行准备和签订书面协议而被否认。如果当事人同意了所有应同意之必要条款,仅称还要另行签订合同,并不影响协议成立。此种情形下,初步协议是可强制执行的协议,双方的义务不仅是协商,而是协商不成仍必须以已商定条款达成最终合同,合同漏洞由法院依职权补充,或违约方承担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英美法虽没有为此专门发明法律概念,但并非可以据此揣测不承认预约,或不承认当事人约定在将来时点订立契约之约定具有契约效力,在英美法看来,此时二者就是一回事: 如果当事人事后未能达成最终合同,意向书本身就成为具备全部约束力的最后合同,初步协议只是形式上的初步。

三、预约合同效力和违约救济之应然路径

对于预约法律制度的规范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即使在制定买卖合同解释时也摇摆不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起初认同应当缔约说,若设立预约制度只是为了保护双方进行磋商,而磋商本身就意味着不确定性,那么其法律价值就显得过于微小,根本没有设立之必要 如果缔结预约目的不是为将来缔结本约,就不是法律意义上以及本司法解释所称之预约。然而紧接其后又称,采纳应当缔约说并不确保每个预约均能成立本约,根本目的还是促进善意谈判,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双方特意为各自保留磋商空间,最后未能缔结合同是预约当事人甘冒风险之结果。

该两段论述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理论摇摆不定直接导致长久以来预约法律规则的冲突和逻辑错乱。商品房买卖解释第5 条认为协议具备主要条款应按照本约处理,第4 条却将被告善意磋商作为定金罚免责条件,而担保法解释第115 条又是无关被告善意与否的立约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和典型案例所提出的参考性审判思路也反复不定。也许是看到了这一点,买卖合同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张励案和成都讯捷案中试图统一司法适用到预约磋商路径下,并采纳区分所谓恶意和善意违约之责任方案: 被告如尽到善意磋商义务可以免责( 包括定金责任) ,而如果被告未尽磋商义务,应承担包括赔偿机会损失在内之全部缔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当事人违反善意磋商义务将承担必须缔约这种更强法律责任以制裁恶意预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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