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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收费。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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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1.1医学会的社会属性
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等。这些叫法在内涵上区别不大,与政府、企业相区别,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独立性、自愿性和公益性等基本特征。我国目前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医学会属于社会团体。作为我国最具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各级医学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笔者所在的常州市医学会成立于1948年。各级医学会是按照1998年10月25日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医学社会团体。作为社会组织,医学会在全国范围内都建立了健全的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医学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设有省级医学会,各地级市也都设有市级医学会,而且都有着十多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验。中华医学会自2002年开始承担政府转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能以来,累计在全国建立了400个鉴定机构,医鉴工作人员达1500人,建立了拥有10万名医学专家的医鉴专家库。医学会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组织,始终把客观、公正、专业、公益作为鉴定工作的基本要求,鉴定质量不断提高,公信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外,又先后承担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等多项政府转移职能,在将来将承担更多政府转移职能,医疗损害鉴定也应该确立医学会的主渠道作用。
1.2司法鉴定机构的社会属性
2005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规定如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有不少于20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门槛过低,加上利益的驱动,导致了司法鉴定机构数量的泛滥。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江苏全省共有60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许多都是由二级医院设立或是由退休法医组成。技术力量及各方面条件都非常有限,根本不具备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能力。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它的营利性导致其只会热衷于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对社会利益的追求。目前绝大多数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因为鉴定服务属于创收项目,把司法鉴定看作一种投资获利渠道,利润就是机构成立的出发点,没有利益就失去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热情,在政府没有任何投入的情况下,很难将其强行纳入公益体系,鉴定机构不具有公益性,医疗损害鉴定就很难把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包含进去。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采取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的特点是通过各种手段或策略唤起人们的消费意识,争取更多的顾客,通过提供有利于客户的服务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但医疗损害鉴定的社会公益性本质决定它不能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将消费与受益结合起来,司法鉴定就丧失了公正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将司法鉴定服务完全交给市场,即使社会诚信体系很完善的国家也不例外,如英国、德国基本上还是以国家设立的鉴定机构为主,更何况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距离完善还十分遥远。
2鉴定人员的条件
医疗损害鉴定无论是由医学会组织,还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员的组成是其核心问题,将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鉴定人员的资质和条件,也是构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焦点问题。
2.1医学会鉴定人员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①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②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③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是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基础上进行筛选,入选条件要求更高。医学会鉴定专家的产生是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产生,人数基本上在5人以上,既包括临床专家,也包括法医专家。
2.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的产生是通过指定或者直接选择产生,人数基本上只有2~3名。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医学会鉴定人员的资质要求明显高于司法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即医学会要求鉴定人员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任职3年以上,而司法鉴定人的最低要求是“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因此,大量从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没有从事过临床医学工作的人在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一段时间后,即可通过考核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成为司法鉴定人。医学会的鉴定专家通常具有争议所涉学科的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但司法鉴定人却往往不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多系法医出身,相对缺乏临床实践经验。同时,即使部分鉴定人为临床医生,但由于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分科的细化,鉴定人也不可能通晓所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由此可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在专业素质方面较司法鉴定机构人员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亦符合法院委托鉴定的专业资质要求。
3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是老百姓维权的一道门槛,本身看病已经花去了大量积蓄,如果鉴定收费高昂,无疑更增加了他们的维权成本,也许许多人因此就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一些人在走投无路之下可能会采取偏激的手段进行维权,这也是医院暴力事件发生的一个原因。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必须体现社会公益性。
3.1医学会鉴定收费
医学会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鉴定收费充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不仅低廉,而且收费标准坚持十多年不变。就笔者所在的经济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根据2002年10月14日的《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苏价费[2002]368号、苏财综[2002]137号)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①鉴定专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鉴定2200元/例次,再次鉴定3200元/例次收取;②鉴定专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鉴定1700元/例次,再次鉴定2200元/例次收取。2002年至今,10多年过去了,鉴定收费仍按此规定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10]16号)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的收费标准体现了社会公益性。
3.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收费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鉴定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加上司法鉴定机构自身的利益驱动,司法鉴定收费一直居高不下,也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焦点问题。鉴定机构的收费不是按例收取,而是按项计费,1例普通的医疗过错鉴定动辄就要上万元的鉴定费。而且各地鉴定机构的收费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影响了当事人和法院对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定,进而影响了诉讼效率;由于收费问题,导致不少当事人对法院选出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缺乏信任,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的最终裁判结果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甚至出现鉴定机构与法院通过回扣关系建立业务纽带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正因为如此,2009年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司法部下发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对司法鉴定收费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规定了浮动幅度。其中医疗纠纷鉴定每例4300元、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每例1200元、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元、伤残程度评定每例700元、伤病关系鉴定每例1000元、医疗费合理性评定每例600元、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每例800元等,这些费用都可能在同一医疗损害鉴定中进行累加,而且还有浮动的幅度,由于其营利性的驱动,基本上是就高不就低,相比医学会鉴定,收费仍然过高,不具有社会公益性。
4鉴定程序
4.1医学会鉴定程序
根据2010年6月28日的《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61号)规定,医学会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医疗损害鉴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详细规定了鉴定的组织者和分级管理制度、鉴定程序的启动、中止和终止,鉴定专家库的设立、鉴定专家组的形成和主要学科的确定,鉴定专家的回避,鉴定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鉴定材料的提交、鉴定听证会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书写规范等内容。江苏省医学会于2010年12月2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又于2011年2月11日下发了《医疗损害鉴定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医学会于2010年11月15日出台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北京医学会于2013年1月14日下发了《北京医学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暂行规定》,这些细则、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损害鉴定相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程序上更科学、更公正。
4.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
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只有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这部程序通则是针对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在内的一个总的鉴定程序方面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远不如医学会鉴定程序详尽和规范,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更是没有明确的鉴定程序可依照。比如,多数司法鉴定机构不召开医患双方参加的鉴定会,医患双方无法当面向鉴定人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鉴定人也无法就一些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或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现场向医患双方进行调查询问,也使鉴定人无法通过现场查体对患者损害后果有一个更加客观的评定。另外,司法鉴定人因为其临床医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常常聘请有关医学专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但却拒绝提供咨询专家的资料,使得医患双方申请咨询专家回避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亦经常在实践中引起双方的争议。
5医疗损害鉴定选择医学会的必然性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首先,是不是只要经法院通知出庭的鉴定人不出庭就一律认为是“拒不出庭”,鉴定人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应明确“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包括哪些情形,或者用排除法规定何种情形鉴定人不出庭不属于“拒不出庭”,如鉴定人有因严重疾病或不可抗力、下落不明甚至死亡等因素导致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况。其次,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仅仅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却没有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如果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该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各专门性问题就要进行重新鉴定,但如因检材耗尽、时过境迁等客观原因无法重新鉴定,又如何处理该专门性问题呢?第四,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与法院之间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与鉴定人并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②所以,“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主体并不适格。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的承担及支付方式不明确
司法实践中,常有鉴定人出庭后,当事人拒付、少付出庭费用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可以参照鉴定费收取办法预收鉴定人出庭费用?预收该项费用的标准是什么?当事人拒绝预付出庭费用的,鉴定人是否有权拒绝出庭?这些问题均有待明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和第1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该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颁布,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所以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费用在性质上属于诉讼费用。这已经明确将出庭作证费用排除在司法鉴定费之外,当事人须另行支付。笔者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承担方式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74条关于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规定。③
三、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员范围不明确
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接到法院的鉴定人出庭通知后,对于派哪一位鉴定人出庭或者是该案的全部鉴定人一起出庭并不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接受质询,运用其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鉴定人与证人的不同点在于证人不可替代,而鉴定人是可以替代的。笔者建议,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但不指定出庭的鉴定人时,建议由鉴定机构决定出庭的鉴定人员;如果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某一鉴定人出庭时,被指定的鉴定人则应当出庭。
委托人:__,__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__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__市公安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公安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__市公安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__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__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平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__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委托__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__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__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__市公安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__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__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__市公安局分局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人,或者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情节严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较大危害结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行政处罚,可以处一万元罚款;有多次违法行为并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及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一年,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抗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行: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律师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进行行政处罚。情节较轻并积极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再次发生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处罚;再次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认错态度消极的,给予止执业一年的处罚。
五、律师在初次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六受到停止执业六个月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七、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能主动采取弥补措施取得投诉人谅解的,给予警告处罚,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停业整顿一至六个月的处罚,可以处三至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拒不纠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律师事务执业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对其
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或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经教育改正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对公证机构处一至三万元的罚款,公证员一至三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认错态度消极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对抗调查等其他严重情形的,对公证机构处三至五万元的罚款,对公证员处三至五千元罚款,并可以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至五万元的罚款,可以停业整顿一个月,对公证员处二至五千员罚款,可以给予三至六个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较为严重,经教育后改正的,对公证机构处五至七万元罚款,可以给予二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五至八千元罚款,可以给予六至九个月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对公证机构处七至十万元罚款,可以给予三个月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给予九至十二月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公证员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一、根据《**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轻微,经责令立即改正的,给予警告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较严重,经责令未及时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经责令仍不改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后果,并屡教不改的,吊销执业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二)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三)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四)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六)在调解、、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在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八)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九)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一)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情形的,批评教育,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责令未及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经责令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一)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人的;
(二)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在活动中超越权限或者滥用权,侵犯被人合法权益的;
(五)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接受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六)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七)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三、根据《**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情形的,予以警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但经责令及时改正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经责令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造成重大后果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八)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节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一、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给予鉴定人停止执业三个月,鉴定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较大损失的,给予鉴定人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处罚,鉴定机构给予停业整顿六个月;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给予鉴定人撤销登记,鉴定机构停业整顿十二个月: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失
(二)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二、鉴定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司法鉴定人以及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行政处罚。违法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给予鉴定人停止执业三个月,鉴定机构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违法情节较为严重或产生较大损失的,给予鉴定人停止执业十二个月,鉴定机构停业整顿六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损失的,撤销鉴定人登记,鉴定机构给予停业整顿十二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三、根据《**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与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人员,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轻微,初次非法执业的,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经责令停止非法执业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经两次以上处罚仍继续非法执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
四、根据《**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与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及时改正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情形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较为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较为严重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六至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或者给予停止执业十二个月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造成严重损失的,
给予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丢失、损毁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五、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违法情节轻微,经责令及时改正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情形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较为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较为严重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三至六个月;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给予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情节特别严重,并拒不改正,造成严重损失的,予
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或年度注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初次非法执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处罚;经责令停止司法鉴定活动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罚款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处罚;经两次以上处罚仍继续非法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取缔,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较为严重或有较大损失的,给予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三倍款。
(一)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
(二)进行转委托鉴定的;
(三)接受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进行鉴定的;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而进行鉴定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
八、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后果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情节严重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形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形较严重或有较大损失的,给予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的处罚;违法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停业整顿六至十二个月的处罚;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并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六)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七)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节实施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随意处罚责任追究
根据《**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法律法规随意处罚的,初次违反,主动纠正并有效阻止后果发生,未发生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处理;两次违反并造成一定后果,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令作出检查,并暂扣行政执法证;违反情节恶劣,干扰行政过错调查,行政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吊销行政执法证,并调离工作岗位。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处罚的;
康博士:
我们因故想做一个亲子鉴定,但对这个技术不太了解。不知道您能否帮我们咨询一下专家,这种鉴定是否可靠?哪里可以做?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大概费用是多少?
北京沈晨沈晨读者:
目前DNA亲子鉴定技术已非常成熟、可靠。当亲权关系为否定时,精确度可达100%;当亲权关系为肯定时,亲子关系可能性可达99.99%以上。
亲子鉴定属于法医物证类鉴定,目前,北京市经司法行政机构认可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亲子鉴定机构有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等10余家,具体情况可登录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的官网省略.cn查询。由于各鉴定机构的规程不同,在您有意向做亲子鉴定时,应当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进行咨询。
通常情况,亲子鉴定分为司法鉴定、非司法鉴定两种。司法鉴定要求书面委托并签订鉴定协议、鉴定人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护照等)及复印件,所出具的报告盖有司法鉴定专用章和司法鉴定人签章,鉴定报告具有司法效力,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证据。
非司法鉴定可以匿名,被鉴定人可以到场也可以不到场,由委托人带样本送检即可。送检样本包括带有毛囊组织的毛发、抗凝血液或血液斑痕、口腔拭子、胎儿流产组织、胎儿羊水等。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报告不加盖公章,只有鉴定人签章。两种类型鉴定技术上相同,所达到的准确程度是一样的,出具鉴定报告的时间均为2周左右。
目前,亲子鉴定的收费遵循国家《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常染色体DNA检验,每个样本收费8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Y染色体或x染色体DNA检验,每个样本收费1200元,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办法》中规定,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司法局规定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0%。另外,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协商协议收费。
康博士
足癣应该咋预防
康博士:
最近不知为什么,两脚奇痒难受,用了很多方法也没好。请问您足癣如何治疗?听说足癣会传染,家人又该咋预防?
贵州龙强龙强读者:
足癣,也就是民间俗称的“香港脚”,又称为“脚气”。虽然治疗很容易,但却需要分型用药。下面就谈谈它的外用药物治疗:
1 糜烂型好发于第三与第四、第四与第五趾间。初起趾间潮湿,浸溃发白或起小水疱,干涸脱屑后,剥去皮屑为湿润、潮红的糜烂面,有奇痒,易继发感染。可选用1:2000醋酸铅溶液、3%硼酸溶液、藿香浸剂、土槿皮煎液等,浸泡患处30分钟,每日2次。待浸渍糜烂干燥后可改用外用抗真菌软膏、乳膏等涂抹患处,每日1~2次
2水疱型 好发于足缘部。初起为壁厚饱满的小水疱,有的可融合成大疱,疱液透明,周围无红晕,自觉奇痒,搔抓后常因继发感染而引起丹毒、淋巴管炙等。此型可选用治癣药液湿敷和治癣药膏交替治疗。如选用1:2000醋酸铅溶液、土槿皮煎液、藿香浸液等,湿敷患处15~30分钟后,再选用1%~2%克霉唑软膏、咪康唑霜、联苯苄唑乳膏、盐酸特比萘芬软膏中的某一种外涂患处,每日1~2次,水疱干涸后可改用治癣药水,如克霉唑癣药水、益康唑癣药水,或与上述抗真菌软膏交替使用。
3角化型好发于足跟部。主要表现为皮肤粗厚而干燥,角化脱屑、瘙痒,易发生皲裂。本型无水疱及化脓,病程缓慢,常多年不愈。应用渗透性比较强、药物浓度比较高的剂型治疗,如复方水杨酸软膏等,最好涂药后用塑料薄膜包扎,使药物浸入厚皮,便于角质剥脱。
治疗足癣应注意穿透气性好的鞋和袜,保持足部干燥,避免潮湿,必要时可加用足粉。尽可能不穿胶鞋、球鞋,多穿布鞋或凉鞋。
足癣是一种传染性皮肤病,预防很关键。家人具体要注意个人卫生与公共卫生,勿与他人共用拖鞋、浴巾、毛巾、鞋、袜、脚盆等;足癣患者穿过的鞋袜,最好用开水烫过或在阳光下曝晒。
康博士
银翘片和维C银翘片哪种好?
康博士:
我经常感冒头疼脑热的。去药店买药时见银翘片以及维C银翘片非常相似。不知这两种药哪种好?有什么区别呢?
海南刘晴刘晴读者:
银翘片以及维c银翘片,这两种看上去非常相似的药肯定让不少人产生过疑惑。
银翘片由金银花、连翘、薄荷、荆芥、竹叶、芦根、甘草等调制组成。维c银翘片是在银翘片的基础上加入扑尔敏、扑热息痛和维生素c的中西结合制剂。加入成分中,扑尔敏抗鼻黏膜过敏,扑热息痛解热镇痛,维生素c增强身体抵抗力,疗效更佳。这两种药基本都是针对风热型感冒有效,用于治疗风热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咳嗽、口干、咽喉疼痛等。
相比而言,维c银翘片口服吸收快而安全,并且对胃肠道刺激小。但由于维c银翘片添加了扑热息痛、扑尔敏等西药成分,因此建议服用时间不要超过5天。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管理机器及高空作业等。一些对扑热息痛、扑尔敏等成分有禁忌的患者,应慎用或咨询医生后遵医嘱使用。
康博士
含氟牙膏要慎用
康博士:
我们一家人都有程度不同的龋齿,由于知道含氟牙膏可预防龋齿,所以我家也喜欢选用。但最近又听说含氟牙膏有毒性,特请问含氟牙膏到底好不好?
江西胡敏胡敏读者:
经过科学实验,含氟牙膏确实可以预防龋齿,最多可降低龋患率28%。因此,含氟牙膏颇受消费者的欢迎。然而,含氟牙膏也有弊端。有学者研究,每次刷牙有1/8―1/4的牙膏被吞服。虽然每次吞入的氟含量很少,但天天使用,日积月累,很易造成氟中毒,其导致的后遗症是难以治愈的。
氟是一种累积性毒物,进入体内很快被吸收,沉积在牙齿和骨骼中,过量的氟被吸收,将导致牙齿畸形、软化、牙釉质失去光泽,并带黄色斑点,重者牙齿发育不全,失去正常形态。氟中毒也影响骨骼,使骨骼变厚变软,骨质疏松。有鉴于此,对于含氟牙膏必须谨慎使用。
其一,高氟地区不要使用含氟牙膏。饮水中含氟量低于1PPM(毫克/千克)可以使用,高于2PPM不宜使用。
其二,少年儿童不宜使用含氟牙膏。因为少年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差,多数为被动刷牙,敷衍了事,牙缝中残留的牙膏刷不干净。4岁以下的幼儿甚至将漱口水和牙膏一起吞下去,危害性更大,每次刷牙必须要有大人监督。
其三,老年人群慎用含氟牙膏。50岁以上的人各器官功能降低,出现内分泌失调,极易产生骨质疏松症,如果再用含氟牙膏,无疑是火上加油。
其四,重工业区环境污染致氟含量增高,不能使用含氟牙膏。
康博士
药品“复方”“复合”咋区别
康博士:
在药店购药时,常常见到药品包装上有“复合”或者“复方”的字样。不知两者是什么涵义,请告诉我它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呢?
安徽彭琴彭琴读者:
在临床用药中,经常会遇到“复合”与“复方”制剂,有些人常把二者视做同一概念。这不仅是概念上的错误,还会带来用药上的混乱。
所谓“复合”制剂,是指由几种同类别的药物组成的制剂,当然也有少数复合制剂中加进其他类的药物。例如复合维生素B片,主要含有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6,同时还加进了烟酰胺、泛酸钙等。又如复合磷酸酯酶片,主要由磷酸二酯酶、磷酸单酯酶同类药构成,这些由同类药物组成。故构成“复合”之意。
所谓的“复方”制剂,系指不同类别的药物混合而成的制剂,其后的药名则是指处方中的主要成分。例如复方碘溶液,是由碘和碘化钾组成,在这里碘是起主要治疗作用的主药,而碘化钾是在配制过程中增加碘的溶解度,使碘更好的发挥治疗作用。又如复方氯喘片,其主要药物为邻氯喘息定,但还含有必咳平等成分,这显然是不同类别的几种药,但以邻氯喘息定为主。
因此,“复合”与“复方”是不同概念,应严格区分,以确保用药安全。
康博士
患了肺结核能怀孕吗
康博士:
我爱人今年29岁,准备要一个孩子。但是,一年前发现她患了肺结核。现在倒是基本控制了,不知道能否怀孕?
山西木子木子读者:
肺结核是一种较为多见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但对很多像你爱人这样患有肺结核又尚未怀孕的女性来说,能否怀孕应谨慎对待。你爱人虽患病一年,但是否仍在肺结核活动期内不能肯定。所以,女性结核病患者应及时避孕,特别是肺结核活动期内的患者,怀孕后会导致病情恶化,胎儿也有被感染的可能。
正处于结核病活动期内的患者,主要是指有以下明显症状者,如发热、盗汗、全身乏力、咳嗽、咯血以及胸部检查x线发现浸润渗出性病变、血沉降率升高等。如果在此时怀孕,妊娠期卵巢激素会使肺持续充血,血液中胆固醇增高,有利于结核茵生长,而这些都会使结核病恶化。另外,产后还易发甚至全身性结核,胎儿也可能因此感染上结核,或因妊娠期间治疗不当而导致胎儿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