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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工商管理
2013年10月25号,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具体工作[1]。
根据会议内容,要求建立以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为导向,以降低公司创设门槛、创新注册制度为手段,以激发社会资本活力为目标,以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为根本的制度改革。此次会议主要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其一,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其二,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其三,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其四,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其五,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此外,会议还特别强调,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此次改革顺利进行。各省级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要求依法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的平稳过度和后续进行[1]。
对此次会议综合分析之后,不难发现,受此次改革影响最大的行政部门即为工商管理部门,而日常工商管理的方法和方式,在该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也会受较大的影响。为此,分析和探讨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工商管理工作转向就成为了当下工商管理部门应重点做的功课之一。
本文通过各地具体改革方案的阅读和作者日常工作的切实感受,结合此次改革的具体内容,浅析工商管理部门今后的具体工作转变路径及方向。
一、积极引导企业熟悉改革内容
同工商管理部门打交道最多当属企业,此项改革的具体内容影响最为深刻的也是企业,然而企业主动熟悉改革内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欠缺。要想改革彻底的贯彻实施,就有必要以工商管理部门为纽带,积极带动企业去熟悉和认知此次改革的具体事项[2]。
二、减弱审批权力,加强监管投入
此次改革涉及工商管理部门最大的一块就是较大的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的审批权,转而从另一方面加强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投入。例如:取消多项注册资本限制,取消了除金融等少数类型企业的实缴登记制度,改变为认缴出资制度;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放宽场地限制,企业可以“一址多照”,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由“年检制度”变为“年报制”[1]。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但是从侧面要求工商管理加强企业市场审查力度。企业虽然不需要事事向工商局报批,但是企业要求做到信息的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而最重要的是接受专业部门的监管。
三、通过培训,加强工商管理部门监管的专业能力
此次改革对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此前的制度使得工商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上有所欠缺。如何快速提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监管能力以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是工商管理部门应重点解决和完善的工作[3]。因此,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工商管理部门应着重加大对此项工作的监管力度。
四、探索建设并完善电子管理平台
根据会议的精神要求,工商管理部门要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现代企业信息日渐增多,因此传统的信息处理手段根本难以承受和处理巨大的信息量,工商管理部门应该牵头或组织建设并完善电子信息管理平台,这样可以使企业有更好的信息公开平台,更好地方便居民和社会公众直接查找自己需要的有用信息,极大的扩大了企业的透明度,拉近了工商管理部门和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距离。[4]
五、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信用平台,建立企业诚信评估指标和企业诚信档案
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关键,而政府诚信是保障。诚信是企业得以立足的根本,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大大降低[5]。
此次改革的主基调是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简政放权。而市场规则的建立需要时间和空间,完全依靠市场去评估企业的信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为此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要的信用平台,并指导建立企业诚信的评估措施,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在将行政权力放归市场的同时,加强准入后的监管,使企业真正做到低门槛和强监管。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企业的后续进入市场难度
减少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从另一方面就相当于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性,有些企业难免会铤而走险,提供虚假信息,试图逃避市场的监督,这种制度的转变势必会加大企业提供不真实信息的可能性。
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工商管理部门有必要也有义务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增大企业的违约成本,使企业畏于巨大的违约成本,进而削弱企业从事违约事情的动机。因此有必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采取“吊销执照”和进入市场的“黑色时期”等措施,加大企业后续进入难度[5]。
好的顶层设计,需要各个支持部门有较强的执行力、专业素质水平和企业的良好自觉、自律能力。除此之外,还需要工商管理部门引导企业强化自我管理、提升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速转变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1]。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S],2014.
[2]盛小伟.“两费”停征后的工作转向[J].工商行政管理,2009(02).
[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浅谈转型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C].
[4]刘晓婷.大连市工商管理信息化发展对策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12.
往年的这个时候,几乎所有的中国大小企业都会忙着同一件事——准备年检材料。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地震灾区截至9月30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对企业进行年度性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即所谓的“年检”。然而今年,几十年的老习惯发生了变化。
2月1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关于年报的具体内容、更新时间、制作机构,以及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具体情况,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人员称,“正在准备,3月5日前后公布新规定。”
“忘记了要命,想起来心烦”的年检制度
“忘记了要命,想起来心烦”,是部分企业负责人对年检的感受。张斌是山西省一家煤焦加工企业的总经理,他就曾在年检上摔过跟头。“刚开始创业那几年,有一年忙得脚不沾地,等想起来年检这码事的时候,时间已经来不及了。”张斌回忆说,那次错过年检,不仅补办麻烦、交罚款,还使他错失了一笔生意。“就因为营业执照上少了那一个戳,对方拒绝合作。”
除此之外,诸多材料的准备以及年检所需的时间,也使不少企业较为头疼。随着经济增长,企业数量大幅提高,每年到了年检时间,都有大量企业提交年检申请。申请年检的公司数量大,年检的项目多,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限,这就导致审查时间过长。张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给出的时间是一个星期,但每逢年检高峰期,交齐了材料等上一两个月是常有的事。如果碰到了需要审核营业执照的业务,还要再去工商部门办理证明。年检跑几趟工商局再正常不过了。”
经过复杂的年检流程,完成年检的企业,是否意味着贴上了“可信”的标签呢?山西一家企业年检代办机构世荣财务给出的解释值得玩味。
关于年检的内容,世荣财务的刘业(化名)解释说,主要的检查项目是在验资方面,工商部门要通过审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核查企业注册资金是否存在抽逃的情况。“所以只要你在找会计事务所出报告的时候把这个问题搞定,肯定不会出问题。我们这些机构都有合作的事务所,而且单纯靠验资的方式其实并不能印证企业的运营情况。”
同时,刘业还表示,年检的材料准备很关键。对于一些特定企业,比如建筑施工、废旧品加工企业都有对前置审批材料检查的要求。“有些当地企业由于规模小,并不符合拿到审批的要求,这时候就需要找些关系才能通过了。”刘业透露说,作为常年年检业务的中介机构,如果企业有需求,他们也可以代为联系疏通。
对于这一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按照以前的年检制度,工商部门很难有精力去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使得年检制度逐渐变得有名无实。“年检制度难得住君子,难不住小人”。因此改革制度、革除弊端才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
年报抽查或有两个原则
2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方案要求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并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根据方案,年度报告公示将成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
新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与年度检验制度相比,主要有三大改变:
首先,企业由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年检检查材料等待检查改为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和个人均可查询。据了解,具体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将于3月5日公布。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工作人员介绍,新的年度报告中已不再对企业注册资金情况进行审验。
年检制度改成年报公示制度之后,传统的企业向监管部门负责变更为企业通过有关信息公示向社会负责,这为政府相关部门有效采集和社会公众查询企业真实状况奠定了基础。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增强了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对于工商部门而言,有利于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切实监管上来;有利于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其次,检查方式由统查改为抽查。国家工商总局表示,现阶段正在研究具体的抽查措施。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抽查可能有两个原则:一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有的企业信用非常好,就通过社会评估,可以减少对这些企业的抽查。二是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例如电脑派位、抽签等,每个企业都会随时面临被抽查的可能。
刘俊海教授认为,抽查既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又可以保证将落网之鱼降到最低的限度。刘俊海强调,抽查制度要消除选择性,“选择性就是老百姓担心的‘我喜欢谁就不查谁、我不喜欢谁就查谁’,地方的工商管理部门一定不要夹杂个人恩怨,这个涉及到整个工商制度改革的公信力。”
第三,新的年报公示制度执行以后,凡是未按期限公示年报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不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将被拉进“黑名单”。
刘俊海教授认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强调了企业慎独自律的诚信原则,有利于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年报制度可以视为是工商部门对企业的信用备份,开启了公司及其管理层对于公众,特别是债权人直接问责的新局面”。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泡是最有效的警察”,在刘俊海看来,新的年报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温而不火、兴利除弊兼顾的方案。“年检改年报,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体现了政府对于市场关系的认识,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的理念上也是一大进步。”
年检那些事儿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6年,1998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
注册企业可通过网上、手工两种方式申报年检。
年检所需材料:从营业执照副本、审计报告到财务章、租房协议等,最多近20种。
【关键词】企业年检;企业报告制度;政府监督
一、企业年检制度的缺陷
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司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公司年检是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内容之一。
中国的年检制度与西方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不同,带有浓厚的政府直接干预的色彩。尤其是年检不合规就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不合理。因为企业通过登记就合法取得经营资格,这一行政许可不能被随意地更改,否则企业的合法经营地位就会处于不确定性的状态,对市场交易的可预期性和稳定性是重大的损害。另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有限的,不可能逐一进行实质性审查,于是监督管理就变得有名无实。虽然,年检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包括走向以形式审查为主、网上办理、取消年检费等等,但是如果企业通过造假等行为很难通过年检审查出来,因此年检只是徒增手续给企业加重负担。企业年检已经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适时的予以放弃是实行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
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概念之界定
目前,各个国家对公司登记制度的监管主要有两种方式:包括登记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6年2月24 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出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建立了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是上市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而不再审查年度报告内容,只是提供信息平台公示年度报告情况。在2014年3月1日,工商总局消息,全国企业年检制度于今日正式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如果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3年内正常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
三、企业报告制度的内涵分析
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企业对自我的总结,可以提高企业的自主意识。而公示之后的公众的查阅,是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尺子来衡量企业的信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抽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特别是随机抽查,更容易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资质和能力,避免年检时临时地蒙混过关。因此,公示比年检的约束力更大,效果也更加显著。
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能够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需要工商部门在网上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企业自行把登记情况、许可资质证书、资产状况等信息进行报告,并直接对社会公示,这样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并非放任不管,而是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监管的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如何协调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政府职能转变急需解决的问题。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以及将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就是破解这一问题的重要举措。
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意义
首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举措。这一改革,意在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是政府监管的新方式,体现了政府监管由事前监管转为事中、事后监管。
其次,也有利于减轻企业和创业者的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不仅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企业准入门槛的作用如此,将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也是如此。因此,受到企业和创业者的欢迎是必然的。原有的企业年检制度费时、费力、费钱,取消企业年检将减少有形的费用,更能提高无形的效率。
最后,企业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能够促进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由企业直接把企业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监督。让企业在自律中发展,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因此,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原先实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产生两种不合理形势:一是原来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登记的限额过高,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较高的创业门槛。二是各地出现承接垫资业务的中介公司为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实行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其主要目的有两方面:一是放宽市场主体的准入,降低了创业的门槛,促进小微企业、中小企业、海归及大学生创业,也体现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放宽行政管制,减少行政审批,通过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批准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主要涉及到两方面。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即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应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以认缴或者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向社会公示并对出资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除法律对特定行业另有规定外,《方案》解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同时还废除了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且剩余出资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的规定,公司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二)改革年度检验制度
企业应当每年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不再进行年度工商检验,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查询相关信息,使得信息透明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抽查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发现年度报告不符合真实情况或有虚假内容的,应依法进行处罚。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该企业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这些规定将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的建设,避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
三、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对创业者的影响
中国近几年产生了大量创业公司,对于创业者而言,特别是小微企业、中小企业,大多海归及大学生创业企业,新《公司法》无疑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向导,他们虽没有创业所需土地、厂房,也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但是他们有创造性,是新兴生产力的代表。对他们而言,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不需要申报实收资本,降低了创业的成本,创业者们可以利用较少的资金创办公司。如此,通过放宽创业者准入门槛,激活了一批小微、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有利于提高创业者的热情,这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
(二)对中介机构的影响
在实缴资本制下,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中介机构,即专门从事为股东或发起人先垫付出资,然后在验资完成后抽回出资、从中获取利益的机构,抽逃出资是不合法的,但是由实缴制的强制性要求,又受到了注册资本体现公司实力及资信状况这种观念的影响,便增加了对这类机构的需求。尽管《刑法》规定了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罪刑,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也未能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在新《公司法》取消实缴资本制的强制性要求后,相信这类中介机构将受到巨大重创。除此之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下面从两个主要方面的改革讨论对其影响。
1.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变成认缴制,公司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不再要求向工商部门提交验资报告,这对企业来说是有力的,节省了注册登记时验资成本。而对会计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会计事务所而言,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收入基本没有了。很多中小会计事务所主要的业务来源之一就是验资业务,因此取消注册资本验资会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的业务收入造成巨大不利影响。但是从另一种角度看我们不能认为此次改革对注册会计师完全是不好的消息。其实注册资本认缴制这一制度在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是通常的做法,而且国外大部分国家就没有注册验资这项业务,实行认缴制后会对企业和投资者的信用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对于中小会计事务所来说会计报表审计这项业务将会在今后有扩大的趋势,从而弥补了一部分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给会计事务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年检制度的改变对中小会计事务所的影响。新《公司法》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这使得信息公开透明度显著提高,政府不会再要求注册资本很小的企业也必须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降低了小微企业的成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主要包括审计、验资、记账和年检,而年检制度的改变,取消年检业务,这将会直接使得中小会计事务所无法支撑下去,而大会计师事务所除了验资和年检的业务还有记账和大型审计这些业务,所以对他们的影响不是太大。这次改革确实给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带来挑战和考验,可能会促使其向其他更专业化的业务方向去发展。
关键词:工商登记;改革;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对策
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如下:(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2)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3)放宽、简化经营场所登记;(4)建设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宽进”后的“严管”,使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5)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不但对放宽企业准入门槛,降低企业设立成本产生积极影响,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笔者在与事务所有关人员交流中得知,有的事务所年业务收入减少三分之二以上,有的注册会计师已准备转行,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已进入冬季。
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的影响
(一)注册资本验资业务基本已失去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验资,这样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也降低了企业设立成本。但对会计事务所来说,注册资本验资业务基本已失去,减少了一定比例业务收入。当然,除法定验资外,其他验资业务也还有一些,如企业合作,合作方也可能要求验资。
(二)企业年检审计业务基本没有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取消年报审计。这样简化了工商管理部门管理手续,也降低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但这部分业务是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主要业务,失去了这一块了,将使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失去很大比重的业务收入,使其陷入生存困境。
(三)代办营业执照业务减少
由于工商登记手续简化,以往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代办的营业执照,现在投资者或经营者自己也能办理,这样进一步减少了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减少业务收入,可谓雪上加霜。
总之,这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产生严重挑战,使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生存与发展的严冬。
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一)开拓非法定业务市场,创新服务模式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除了提供审计、验资等法定业务服务之外,还应努力开拓其他非法定业务市场,具体有下面一些业务可以开拓:
1.记账。这是一块大蛋糕,现在小微企业发展很快,一个地方往往存在成千上万小微企业,而它们不具备设立专门会计机构的条件,需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为之提供记账服务,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设专门机构为之服务,收费可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
2.纳税申报。同样是为小微企业服务,尤其是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具有较高技术性,非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专业机构才能胜任,其他如增值税申报也有一定技术性,也可做。
3.财务咨询。可为企业设计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测,培训会计人员等。
4.管理咨询。可有针对性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诊断,提供经营对策等。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努力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为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
6.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可积极向财政部门争取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资格,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提供服务。
7.工程项目审计、工程造价服务。要吸收具有会计知识和工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争取工程项目审计和工程造价服务资格,为工程项目提供各项服务。
8.在线会计服务。这是对传统会计服务的伟大变革,利用网络为成千上万客户提供会计服务,是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市场,只是需要增加设备和技术人员。
此外,还有资产评估,提供秘书服务等等,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创新还可开拓更宽的业务渠道。
(二)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大做强,走联合兼并的道路,增强技术和业务能力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局限性在于规模小,人才缺乏,资金不足,不能承接期货证券业务和金融企业审计等大型业务,承担风险能力差等。如果一定数量的中小会计师事务师联合起来或兼并,这样人才济济,实力雄厚,就能承接期货证券业务和金融企业审计等大型业务,承担风险能力也相应增强,业务会越来越宽广。
(三)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在会计市场划分、价格等方面达成共识,消除恶性竞争
现在的会计市场呈现出僧多粥少的形势,竞争激烈,为了取得业务,各会计师事务所招揽业务手段五花八门,如向业务承揽人员支付佣金,甚至采取低价招揽业务,造成恶性竞争,审计风险加大,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声誉,破坏了行业公信力。应加强行业监管,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要联合起来与不正当行为斗争,签订服务公约,在会计市场划分、价格等方面达成共识,消除恶性竞争。
(四)细分市场,采取适当的市场定位,突出特色服务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对《公司法》的司法适用与审判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我们应准确了解资本制度改革可能引发的司法实务问题,考量《公司法》修改的立法预期目标,在新的资本制度格局下,落实《公司法》既有的争议解决制度,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一)公司注册资本对公司成立的影响公司资本是公司独立人格与独立财产的必要条件,决定公司存在的意义,股东因履行出资义务向公司交付的任何财产,自公司设立后便已转变为公司独立的资产,法律上来说股东对其已不再享有法律上的支配权。新《公司法》除特殊领域外,取消了一般情形下的法定最低资本额,但并未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时仍需登记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转变成为“一次认缴,分期实缴”,股东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首次实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末次实缴出资的期限,股东可自由决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发起人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及实收资本。〔7〕对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最低比例限制也进一步放宽,不再限定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允许股东出资全部采用非货币形式。由于缴付资本时不需要再提交验资报告,导致对于未经验资的实缴资本的价值认定问题,如何认定出资股东完全、适当的履行了出资义务?实务中也可能出现由于股东无法提交验资报告,转而提交银行进帐单、转帐单、权属变更登记证明、收据等材料证明自己履行了出资义务,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与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会随之增加。我国《公司法》未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之诉,只针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规定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但撤销登记的法律效果与注销登记并不相同。放宽公司资本制度管制,公司的成立不以股东实际出资为必要条件,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与公司设立的难度,公司设立更方便简捷,增加了股东的自治利益。
(二)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公司作为团体,由成员———股东组成,没有成员的团体不可能具备成为独立权利主体的资格。公司是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组织,人合性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公司股东进行投资,公司社团法人才得以成立。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强化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不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即时给付出资财产,也未限定股东首期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数额、认缴出资的期数及末期实际缴纳出资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股东出资义务的解除,更不代表股东无需再承担出资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导致股东出资义务和范围的改变,股东仍需承担公司整体注册资本项下的出资义务,只是具体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与期限可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公司设立时,股东自主决定认缴的出资范围之和构成公司自我设定的注册资本,该注册资本虽在公司设立之时,可能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数额,但一经确定并经注册登记,即产生了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因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该义务从最初公司未设立时股东之间的约定义务,转变成一种法定义务。股东认缴出资形成公司的注册资本后,其是否缴纳出资、是否足额缴纳出资或故意迟延缴纳出资,影响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及相应的出资责任。投资者让渡了投资财产所有权换取公司股东的股权并获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对公司投资形成的权益。同样,股东如果不真实投资,则应对虚假投资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公司因缺乏正常经营必须的资本从而导致公司实际财产与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能力的脱节,产生对债权人合法利益损害的潜在风险。由此也产生了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可要求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依约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转移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若股东违背此义务,造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可能引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据此依“债权人代位权”寻求救济。股东在认缴资本制下,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的时间与期限由股东自由决定,这就产生了如何认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标准问题。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与缴付期限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股东的实缴资本决定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股东未按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与缴付期限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财产的,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将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约定为长于公司营业期限或无期限的,应认定为股东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表现。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财产缴纳给公司后,该财产已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股东获得公司股权,对该财产不再具有所有权。严格意义上来说,用“抽逃出资”的术语是对于此种行为的一种朴素直观描述,股东实际缴纳出资后,该财产已然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其只是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但就被侵犯时客体的状态而言,其已不再是股东的出资,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权益。使用“抽逃出资”也容易导致人产生一种直观的错觉,即股东出资后又抽逃,是否就等于未曾履行抽逃部分财产的出资义务,相应的应承担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的责任,但显然这种想法是一种误解。股东出资后再对此财产进行个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对公司独立财产权的侵权行为,对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节点为股东实际缴纳出资财产给公司之日起,因该日之后,该财产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而是公司的独立财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定性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源于其认缴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出资的要求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由此可见,股东是否实缴公司注册资本并不影响其股东地位的取得。但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可能引发其股东资格受限制、被解除的结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三)公司登记事项在股东身份和民事责任认定中的功能公司股东身份应在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社会公众公示其身份,使债权人与交易相对人对公司股东情况有一定了解。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出”的思路,简化登记前置审批手续和事项,改革审批流程,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注册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事项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及事项的真实性,公司注册登记时的申请材料、申请事项、经营场所、实收资本缴纳情况等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实践中,不排除可能出现部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登记的情形,如冒用他人身份注册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隐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违反国家限制和特许经营的规定进行登记等问题。涉及到股东身份的取得与认定问题,关于股东地位的取得,我国学界与实务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出资要件说,出资与外观形式共同具备说、外观形式要件说。从《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地位的取得来看,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认定为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影响股东身份取得的效果,股东地位的取得应为“外观形式要件说”。上述问题的实质在于,商事登记改革后公司登记事项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商事登记事项在商事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在形式审查的情形下,商事登记是否仍具有公信力,善意相对人基于对商事登记事项的信赖利益能否得到合法保护,相关纠纷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四)公司年检制度的废除对公司管理状况和主体资格认定的影响公司年检制度是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按年度对公司资质进行复核,确定公司次年是否可以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的制度。通过公司年检,主要是审核已登记的企业是否合法经营、是否仍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年检。公司设立成功后,以往的做法是通过工商年检制度审核公司保持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性,注册资本被认为是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低屏障。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停止对企业的年检,公司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备案公示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公司年检制度的废除减轻了公司的运营负担,淡化了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公司的监督检查权责,改变了以往过时不报年检,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处分的情况。据深圳商事登记改革的情况,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及相应部门应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审批、监管等信息。相较于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资本信息的反映,年度报告中关于公司拥有的实缴资本数额等动态数据更具实时性,可以准确的反映公司在年度报告对应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数额与总资产构成情况、经营情况,进而对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经济实力、持续经营能力与信用水平进行合理评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公示平台,了解公司的相关营业资讯及财产状况,对公司的信用能力进行评估,预测与其交易的风险。同时,由于年度报告由商事主体提供,如果商事主体提供虚假的材料作为备案事项记载于信息平台,合同相对人基于对信息平台记载信息的信任而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提供虚假信息的商事主体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商事主体资格取得是否需以商事登记为要件,现代商事登记制度分为强制登记主义与任意登记主义。我国目前是强制登记主义,凡是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商事登记这一创设商事主体的法律事实决定着商事主体商事能力的起始与特定商事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将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融为一体,营业执照具备双重证明功能。取消公司年检制度并未取消公司登记制度,并未变更公司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只是对于公司持续经营资格的审核方式作出了变更。
二、有效解决司法疑难问题的若干思路
(一)以专业化审判化解纠纷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行,可能导致有关纠纷以诉讼形式涌入法院,且案件数量可能大幅增长,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关联交易等领域也可能涌现出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商事登记立法较为分散,商事登记中的申请事项等材料由申请人自行提供,登记机关不再进行实质审核,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诉讼中也会因此出现送达难、取证、认证难的问题,增加实体处理的难度,且涉及众多商事登记实践操作知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问题专业性强,不仅需要熟悉公司法律具体制度安排,更涉及商事审判理念的转变,需要深刻体会和把握审判理念所要实现的价值伦理和立法预期目标。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价值,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培养专业化审判队伍,相对统一裁判尺度与裁判标准,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应结合当地公司发展情况、涉诉案件实际情况,构建专业合议庭妥善处理该类纠纷。
(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具备协调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功能,虽然当今公司资本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中,呈现公司资本制度担保功能的衰弱和融资功能强化的趋势,更多的体现出刺激公司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功能,注重为投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对于债权人的保护问题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实务中,转变过去形成的“涉公司资本的案件都要考虑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依赖为应以注册资本的股东自治属性作为“定纷止争”的出发点。但也要统筹兼顾,关注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注重交易安全。从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当前我国《公司法》已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制度作为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有效规制,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适用,在司法实务中因债权人举证困难、事实认定难等原因,实践适用中争议点较多,暂时仍保持较为谨慎的立场。笔者认为可参照“公司人格混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等方式,明确相关争议问题,提高该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
(三)明确出资履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商事登记平台的公信力资本真实仍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要求,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并未动摇资本真实的底线。对于股东认缴资本与实缴资本,都应保证其真实性。股东实缴资本应与其公示或承诺的认缴资本额一致。取消股东验资程序,对未经验资的实缴资本,产生如何证明股东已完全、恰当的履行其出资义务,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以股东虚假出资为由追究其相应责任的案件中,以往股东可以从工商登记档案中复印验资报告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但今后,认缴资本是否验资不再是一个必须的前置程序,是否对实缴资本进行验证属于股东自由决定事项,若股东实缴出资时未提交验资报告,诉讼中,法院审查股东有无出资,需由主张已实际出资的股东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审判实务中,虽然是否验资在实务中并不是认定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唯一标准,但在诉讼过程中,却会影响举证、调查取证、质证等过程。无疑会加大此类纠纷中当事人的举证难度与工作量,也会加大法院的审查工作量。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认定与信赖该信息的交易相对人利益密切相关,应明确其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使交易相对人对于自身利益有合法预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交易相对人基于对商事登记公示平台上公示的公司信息、年报等内容的信任,与公司进行交易。由于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提供的信息仅作形式审查,若公司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交易相对人可主张登记事项一经公示,便具有公信力、对抗力,可推定登记事项为正确。即使相关内容存在瑕疵,如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交易相对人签订合同、年度报告中提供虚假内容夸大自身履约能力、登记上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等,也应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基于商事登记的公示信息而产生的信赖利益,除非公司提出交易相对人明知登记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抗辩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四)理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对接股东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行为引发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资本制度改革后,投融资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也无法完全杜绝。就民事责任方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都有大量关于对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认定与裁判的规定,资本制度改革虽然改变了股东出资的方式、期限等,但是并未变更股东出资义务与股东出资责任,原有的股东出资责任和相应的争议裁判规则也并未有大的改变,仍继续适用。但对于出资责任追究中形成的新情况、新问题,可能需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破坏资本制度的违法行为,仅靠民事责任的追究不足以产生足够的震慑力,还必须强化对资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外,以商事登记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数量也可能会增多,但商事登记改革后,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此情形下,权利人不应以以往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损害了其利益为由提讼作为维护其权益的途径。资本制度改革后,关于刑法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资本犯罪罪名,公司法资本制度改革放松管制后,出现了取消上述三种的建议。但资本制度改革并未根本动摇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资本真实原则,当前也未对三种资本罪名予以修订或废除,作为资本违法行为最严重的处罚,刑事责任当前仍适用。应理顺三种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建设宽进严出的制度。
三、倡导诚信有序市场秩序的司法建议
建立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改善社会信用状况,鼓励公司诚信经营,遏制失信行为,推动公司向优秀的诚信公司方向发展,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推进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富有吸引力的投资创业环境,既满足公司融资的需求、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保护交易安全。
(一)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投资鼓励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但在客观上也会对债权人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也要关注债权人冷暖,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事流转。要引导债权人转变过去“资本信用”的观点为“资产信用”,淘汰通过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判断公司偿债能力的路径依赖。引导债权人通过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与分析公司的资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信息,进行依据公司净资产与预期获利能力对公司的履约能力与信用能力作出理性判断,淘汰不诚信公司、理智的选择合作伙伴,降低交易风险。强化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债权人获取公司信息与分析信用信息的能力,打破对于注册资本的过度迷信。债权人在与公司合作时,也要尽到普通伦理和智商的理性人在同等或相近条件下的合理审慎审查,善于开展尽职调查。当然,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只是构建更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为了让债权人防患于未然,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将债权人保护工作全由债权人自身承担。
(二)完善公司登记信息公开与信用体系制度针对过往登记公示内容较少、公示形式有限的情况,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多样化的信息公开途径,便利社会公众高效快捷的获取有效信用信息。在公司登记信息的公开内容方面,扩大公示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众公示企业申请登记的原始材料及审批材料、备案信息、年度报告提交信息、公司重大财务信息批露、诉讼等信用信息、商事主体注销信息及其他应公示的信息,提高工商登记信息透明度。完善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归整促进信用体系由分散化向完整统一化过渡,在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基础信用库、工商部门的经济户籍库的基础上,将税收缴纳、产品质量、社保缴费等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以降低社会风险,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与查询权。同时,强化失信公司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提供虚假的信息材料的责任,将企业的违规情形、处罚事项公示,强化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014年,这样的局面即将画上“句号”。
高校将首发“年度就业质量报告”
2013年11月2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编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4年起,高校要编制和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报告要反映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相关分析、发展趋势以及对教育教学的反馈等内容。
《通知》明确要求: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在2014年2月底前、其他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本科高校应在2014年年底前、高职院校应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校首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此后高校应在每年年底前当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这是教育部第一次有明确文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也是继教育部要求高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之后的新要求,不仅包括本科生,还包括研究生、高职生,范围更加广泛。
对此,社会舆论给予了积极回应,认为此举是教育主管部门与时俱进、主动回应民众呼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举措,是一个可喜的变化,具有很大的意义。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客观而言,相对于此前高校只统计公布就业率数据来说,统计并就业质量报告,是一种进步”。国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作为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这是政府宏观管理高等教育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当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异常严峻,2013年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对于来临的2014年有媒体已经发出了“更难就业季”的判断。据教育管理部门数据,2014年全国将有大学毕业生727万人,比2013年增加28万人,留学归来参加就业的将近30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背后就是千万个家庭。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而政府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
促进大学生就业,首先就需要有权威准确的就业数据作为参考,否则就无法制定科学而有针对性的政策,而政策的实施过程也无从监控,实施效果也无从准准确评价。以往,就业质量信息的一直不理想,信息的“权威性”饱受舆论质疑,直接妨碍了高校就业政策的制定,也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以至于麦可思公司年度《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就业蓝皮书)因其数据翔实而赢得社会广泛认可,被许多机构和研究者广泛参考和引用。
此外,教育部要求高校在校园网、就业网、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使过去只有学校自己知道的“家务事”,成为学生和家长都能看到的公开信息,将进一步增加毕业生就业情况的透明化。
高校就业工作有了“标尺”
公布毕业生就业情况,在国外发达国家也是较为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不仅公布毕业生就业率,还常常对某个专业跟踪分析,并将研究成果公布于众。如许多高校工商管理专业,就将MBA毕业生的就业公司、就业岗位、年薪、社会地位等,作为学校专业学术水平、毕业生竞争能力、毕业生受社会欢迎程度的具体指标,并以此来评判学校专业在全国同类专业中的排名和地位。
相比之下,尽管我国高校毕业生走向市场已经十多年,但系统性的、常态化的就业统计制度还相对缺失,不利于家长学生专业报考不说,学校专业设置、调整也缺乏准确的“标尺”。
长期以来,高校很少对公众公布就业信息,甚至讳莫如深。一些就业形势不好的学校,更是把就业率当作秘密,担心公布出来会影响招生。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得学生、家长不敢全然相信各高校在招生时宣布的统计数字。而且,目前单纯的就业率数据只能反映学生就业的量,却无法反映就业的质,对学生家长而言,这样的数据可能加剧对就业的担忧,对高校教育教学而言,也缺少参考价值。
在高校扩招的大背景下,1999年教育部首次公布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社会持普遍支持态度,被认为是“动真格的”行为,但由于当时的就业环境相对宽松,公众并不像各高校那样重视它的排序。几年后,广东、江苏等省份公布本省高校就业率后,社会公众的重视程度已显著提高。
但从2004年开始,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公布具体学校的就业率,而是每年向社会公布高校毕业生总的初次就业率,一些高校因“虚假就业率”问题遭受公众的质疑。《通知》的下发,无疑将有效解决这一顽症。
实际上,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要体现在文件上、口头上,更应该体现在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简称“三到位”),这是教育部对高校就业工作的要求。根据“三到位”要求,高校除应设立独立建制的就业工作机构外,就业指导人员与毕业生比例达到1:500,就业经费达到年度学费的1%。
尽管教育主管部门已经要求多年,目前高校的“三到位”程度较低,有的高校的就业工作和其他工作合在一起,有些将就业工作职能设在学生处(科),有些与招生工作结合配备人员;就业工作人员兼职的多、专职的少,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大部分院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远没有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比例;部分高校就业工作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很多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设施简单,工作人员能力有限,人手不够,谈不上专业化水平,就业指导中心甚至被看做是安排人的地方……
编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依靠外力推动,有助于各高校将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提高就业工作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地位。
“倒逼”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评价一所大学办得怎么样,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就是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业的事情不归学校管,高校只考虑学生的培养。至于毕业生的去向如何、发展状况如何、社会接受程度如何,则很少过问。
到了市场经济年代,人才资源按市场需求配置,大学生再也不是“皇帝的姑娘不愁嫁”,而是要看市场的脸色。学校要千方百计进行产、供、销的链接,培养市场急需、适销对路的人才。倘若一所高校自诩为名牌,它的毕业生却在就业市场上无人问津,这样的名牌将大打折扣。
中国高校不论是办学模式、管理理念还是专业设置、课程设置受传统思维的影响还很重,计划经济的色彩浓厚,致使人才培养和市场需求之间出现严重脱节。公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无疑对高校办学有了“预警”作用,能提醒高校把“生产”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提高学校的社会适应度,促进高校之间的良性竞争。
教育部力促各高校面向市场,提高高校就业工作市场化程度被看做是推进高校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编制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对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两者互动的长效机制发挥重要作用,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利用“就业”这根指挥棒来引导高校适当调整专业设置,使办学更加面向市场。如同《通知》中所要求的: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相关信息,作为招生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使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不断加大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
当然,在看到就业质量报告对高校教学改革发挥“正”效应的时候,还应该充分估量高校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毕竟就业统计是一项繁杂、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的高校多,如何确立统计标准、如何规划统计方案、如何监督实施等,显然不是一纸文件所能够解决的。
仅就就业率而言,公布的是初次就业率、二次就业率还是三次就业率,是否公布分专业就业率,是否公布就业率构成,其他如是否公布就业层次、就业单位性质、就业区域流向、薪酬水平、学生满意度等。如何把这项工作做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通知》明确: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在2014年2月底前、其他本科高校应在2014年年底前、高职院校应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本校首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这样教育部直属高校完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后,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做阶段性的总结、评估,根据前段工作情况和社会反应,细化指标,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对后面的本科、高职院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进行指导。一轮工作结束后,再总结、评估,在工作进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发展。
就业质量报告不仅仅是就业数据的统计,也是对高校管理评估手段。对此,也有学者担心,如果不进行科学设计与监督,一些高校考虑经费划拨、招生计划、教学评估等因素,是否会出现以前的“被就业”“虚假就业率”等问题,如此,公布就业质量报告的积极意义不仅丧失,还无端增加了高校的负担。从这个角度看,须对高校的就业质量报告进行监督,除了社会监督外,还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谁签字谁负责”,让真实的就业情况晒在阳光下。
从眼下情况看,要让就业质量报告“达标”,各级主管部门对这项工作还不能撒手,至少从标准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督监管方面予以“把关”。另外,考虑到学校人力资源限制及统计工作的专业性,还应该重视第三方机构的参与。根据《通知》要求,有条件的高校可委托第三方来评价就业工作,这样给类似麦可思这种有一定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第三方机构也有了发挥的空间。
另外,目前的就业统计普遍是“静态”性的,只针对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状况,而缺乏对学生毕业后发展的动态追踪机制。市场是动态的,这样的统计显然无法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对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缺乏实质性指导作用,因此需要更长时间周期的数据,这都是高校就业质量报告中需要完善的问题。
可以想见,如果全国“一盘棋”,各高校能够将就业统计工作做好做实,那么,就为全国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质量提供了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其意义无疑是巨大的。
链接
美国高校就业工作的评估指标体系情况
美国对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除就业率之外,通常还包括就业途径、就业层次、就业环境、单位性质、薪酬水平、工作稳定性、满意度以及与专业的相关程度。在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一项名为“从学士到就业”的调查中,关于就业率的附加指标主要有工作稳定性(包括毕业后工作变更次数、失业比例以及工作的平均时间等)、工作收益(主要包括工作的薪金福利)和工作满意度(包括工作安全性、晋升机会、同事及工作条件)等,同时还对这些指标分专业、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进行更为精细的统计。由此可见,美国的毕业生就业评估指标关注内容广泛、全面,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毕业生就业的总体情况,不仅重视就业的“量”,而且还关注就业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