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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广西;发展战略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321-04
一、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的背景与方向
(一)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一定时间内有效。主要指智力发明比如创造、文学和艺术作品和在商业中使用的商标、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以被确定为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科技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正在不断发展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繁荣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在不断增强。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明确提出到2020年把中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奋斗目标。
(二)广西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加深,中国加强了同世界各国的贸易往来,尤其是同周边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广西省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同东盟各国的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无疑是中国企业不可回避的、最重要的主题词。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广西对外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地区的重要支撑,成为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随着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2009年广西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的战略意见》,明确提出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到2020年,全区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0%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25%以上,在重点优势产业领域取得500项以上重大发明专利。全区版权作品登记量年均增长10%以上,版权产业出口额增长20%以上。培育40个中国名牌、500个广西名牌和60个地理标志产品。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200家以上具有示范效应的优势企业[2]。全区知识产权法治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明显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逐步形成,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重点优势产业领域攻克一批重大关键技术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能够有效支撑创新型广西建设,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一)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
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又了《2012 年全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报告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环境等几个方面对全国各区域2012 年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知识产权发展趋势进行了全面的监测和分析。2007 年以来,中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水平逐年提升,特别是2008 年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后,提升速度明显加快。从经济区域来看,中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呈现出东强西弱的趋势,区域差别显著。东部地区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平均值达到 73.25,远高于西部地区 51.73 的平均值。在下页图1中可以看出广西在2007―2012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年均增长率的排名中居27名,仅仅优于云南,青海,海南和四个地区,属于全国发展较为缓慢的地区。图2中可以看出广西在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排名中位于25名,可见广西的知识产权是在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全国范围内仍属于落后地区的现状没有改变。
最近的几年,广西知识产权的发展迈出了跨越的第一步,专利创造能力也登上了一个新台阶,但与发达省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为此广西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以“抓创造、促运用、重保护、强管理”为主线,全面开展全民参与的发明创造活动,大力倡导努力实现发明专利实现倍增的目标,质量数量同样重视抓专利申请成果。2013年广西年度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达1.438万件,比上年增长121%,又一次的实现倍增,年增长率再次位居全国第一。“十二五”计划实施以来,广西省发明专利申请并受理的数量达到了2.3644万件,顺利地完成发明专利倍增计划。2013年全区3种专利受理量突破2万件,同比增长71%。全区拥有发明专利1 295件,比2012年增长43.73%,增长率位居全国第一。广西专利综合实力指数上升两位,由全国第二十五位升至第二十三位[3]。
表1中可以看出,广西各地市专利申请量2013年度较2012年有了明显的提高,其中柳州市和北海市增长率均超过了百分之百,玉林市和河池市增长率也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授权量也有很大程度的提升,河池市与北海市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梧桐市的授权增量达到了百分之一百五十。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桂林市授权量同比增长只有百分之三左右,可见广西省内的知识产权发展还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均衡。
(二)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的问题
近年来广西知识产权的发展取得了优异的成绩,特别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开启了广西知识产权全面发展的新篇章,但是就总体而言,广西知识产权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仍旧处于落后地区,广西知识产权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缺乏拥有自主,各地域发展不均衡
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广西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创新能力不强,难以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品牌。主要原因为一是产业发展层次不高,占主导地位的是劳动密集型、资源型产业,参与竞争主要不是依靠研发核心技术,而是建立在劳动力和资源上的低成本优势。二是多数企业不重视研发,研发机构不健全。今年来知识产权在广西各省市虽然取得了不同的发展和进步,但个别地区存着较大的差距。以2013年的发展为例,柳州市和北海市增长率均超过了百分之百,玉林市和河池市增长率也在百分之七十以上,而南宁和桂林两大市增长只有百分之五十几。这与地方知识产权发展的投入和重视有直接关系。
2.创新人才缺乏,高质量科研成果、专利不多
广西科技人才资源总量小,高层次创新人才短缺,国家两院院士1 300多人中广西仅有1人,各领域科技领军人缺乏,企业高级工程师不足,致使高质量科技成果和专利不多。人才不足已成为企业创新最突出矛盾,制约着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在广西一些中心城市,很难招聘到区外重点大学毕业生,就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当地也很难招聘到企业需要的科研人员。
三、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选择
(一)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
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坚持技术创新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全民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多产出和高水准。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设和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体系,搭建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服务平台。引导和支持高校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与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引导和支持金融及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实施与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加强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职能。引导和支持企业特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组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专利创造和运用行动,促进重大发明专利产出
实施重大发明专利研发与产业化专项,围绕重点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以及资源、环境协调发展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专利研发与产业化项目,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技术,促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形成战略优势。推动技术创新成果专利化,以鼓励和支持发明专利申请为重点,加大资助和奖励专利申请的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将专利工作融入技术创新全过程,提高运用专利制度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能力,推动技术专利化,提升发明专利和职务发明专利的比重,并促进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Z].2008.
[2] 广西知识产权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Z].2009.
[3] 广西专利信息统计[EB/OL].广西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http:///tjxx/zlxxtj/685106.shtml.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Guangxi Based on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SUN Sheng-dong,DONG Xiong-bao
(Guili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Technology,Guilin 541000,China)
关键词:科技;定位;实施措施;经济发展方式;知识产权战略;转型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创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知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应大力开发与利用知识资源,这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环境资源的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都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2007年6月5日,我国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该战略制定历时3年,是关系到国家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制环境,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力量,从而推动国家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涵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建设和不断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其主要目标在于通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实现富国强民。之所以这样说,就在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和意义。其一,提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上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自主创新能力的增强,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其二,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利于构建诚信社会、规范市场秩序;其三,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其四,进一步拓展了对外开放的途径,让我国参与国际的程度得到提升,利于实现互利共赢。从其定义和作用中不难看出,国家知识产权覆盖许多领域,不仅仅只是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是一个国家层面上的发展性战略。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切实落实这一国家战略。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知识产权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得知识产权成了经济全球化下各国、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最主要的竞争手段和富国强民的工具。总而言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一种国家发展战略,是为我国发展而做出的一种总体性战略谋划,这是由于国家知识产权问题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和关键性所决定的,必须全力贯彻与落实。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与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并行的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节约型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等有着重大的作用和意义。因此,在贯彻与落实这一发展战略过程中必须认清其定位,抓住关键要点,以便各行、各领域积极推进落实与执行工作。关键要点具体如下:
全局性:在我国,知识产权涉及的领域已基本覆盖全国各行各业,既涵盖精神文化领域又涵盖物质文化领域,既有有形物质又有无形物质,既包括遗传资源又包括当下智力创造成果,等等。
基础性:当前,我们所处时代的最大特征之一就是“知识”,所以我们常说生活在知识时代里。在知识时代空前发展的前提下,知识产权经济应运而生,而知识产权成为了各行各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知识产权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知识产权成了核心竞争力,没有知识产权,就会丧失最根本的竞争力,失去了竞争中的优势。
长期性:作为一种国家发展战略,其与可持续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和意。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一个长久而持续的过程,在经济社会日后发展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突出。之所以这样说,就在于知识产权在国际和国内竞争中将会长期占据重要位置,它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
关键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成败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我国未来发展方向,是推动我国走上创新型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我国能否实现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决定性因素,可见它在我国发展上的战略意义有多么巨大。
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战略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为了完成每一重点战略目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战略实施措施。具体包括:第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第二,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第三,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第四,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第五,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第六,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第七,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第九,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在战略实施过程中,要善于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提升重点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推动具有重大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等在国内外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提供资源和基础,同时建立完善的自主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稳定推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各项工作。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只依靠国家的资金扶持,要积极拓展自主知识产权融资渠道,逐步健全自主知识产权融资体制,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另外,还要积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分析和预警工作,提升有潜力的行业及重点行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推动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四、结束语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任重而道远,虽然目前仅仅迈出了一小步,可是对我国整个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在今后工作中,我们仍要不间断地认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切实发挥出其战略作用,推动创新型国家和小康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民生.创新国家与知识产权文化[J].中国知识产权报(理论版),2006(2).
[2]郭民生.论知识产权经济[J].经济经纬,2004(12).
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知识产权贸易中面临的国际环境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对外贸易形式的不断丰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入和细化,技术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知识经济的发展使知识产权成为进入全球一体化竞争的重要通行证。多年来,以各种形式表现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最主要的经济成果,其形式不仅表现为商标、专利、唱片,版权,还表现在药品、品牌、软件、芯片等力面。体现出巨大的价值。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夏皮罗和凯文・哈西特指出,美国知识产权的总价值达5万亿美元,占美国内生产总值的42%,因此,美国政府对外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高度关注,并不断施加高压以保护自身的利益。药品。软件,电影、音乐乃至动植物新品种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关注的焦点。
发达国家利用上百年的积累和技术优势,将知识产权的价值高昂地体现在商品价格巾,占据贸易价值链条的高端,攫取超额利润,并利用国际规则控制发展中国家,达到占有资源、垄断市场的目的,发展中国家则在这样的贸易格局中处于受盘剥的地位。知识产权不仅维持和强化了发达国家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而且导致了技术后进国家不得不在战略路径上过分跟踪模仿和过度依赖,抑制了它们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使自身经济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依附性的特征。
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出口初级产品,进口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制成品,在国际贸易制造和价值链条中处于低端位置;部分发展中国家实施经济改革,大力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战略,出口结构迅速向制成品转移,部分企业成长性较好,国际竞争力逐步增强,但是由于处在制造链条的下游,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不足,跟不卜市场需求节奏,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多,同样需要向发达国家交纳高昂的专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著作权和版权费等。在我国,尽管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提高到90%以上,加工贸易占对外贸易的半壁扛山,但相当比例的加工贸易产品仍然是低价值、低技术含量的商品;由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部分高端产品的加工和制造受到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约束,只能获取微薄的加工利润,部分企业甚至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管理缺失,无意中侵犯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引起贸易摩擦。此外,为充分利用中国市场加工制造的优势,利用低廉的人工成本,一些跨国公司、犯罪集团还通过国际产业转移有意利用和转嫁矛盾,使我国的加工制造业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目标和替罪羊。总体来看,发展中国家不仅在国际贸易数量、规模上,而且,在贸易的知识含量上、技术水平上处于弱者的地位,其企业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争端与打击的目标,短期内难以改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被动地位。而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战略高度重视,他们认识到中国庞大市场的潜力和重要性,已经从追求分享市场过渡到企图垄断市场和利润,许多跨国公司开始重视以知识产权战略在中国谋盘布局,以保护国际市场利益,保证其全球战略的顺利实施。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贸易中的策略
经过多轮谈判,世界主要贸易成员的关税壁垒措施逐渐拆除,知识产权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国际市场,保护和发展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在WTO框架下,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除继续利用传统的方式牟利外,还通过现行的国内国际框架,在压迫发展中成员削减关税壁垒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堡垒,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道路。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操纵国际条约、国内立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凭借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地位,垄断并不断扩大在利.技和经济方面的利益,通过对外贸易使发展中国家处于知识经济竞争的弱势地位。不仅如此,它们还将知识产权的范围延伸到社会公共安全、环保和健康领域,对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自己一致的义务和责任,发展中国家在新世纪面临着空前的知识产权包围战。其主要表现是:
通过国际组织与会议在多双边和诸边场合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大旗,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2005年6月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部长会议在韩国济州举行,美国、日本和韩国在APEC会上提出井通过了《APEC反假冒和盗版倡议》,要求各国经贸官员们加紧工作,尽快制定出有关指导原则供成员遵守。2005年7月,在英国苏格兰Gleneagles举行的G8首脑会议,发表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减少侵权和假冒行为的倡议,明确指出有组织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贸易猖獗,威胁着全世界的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乃至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决定采取行动,加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减少仿冒和盗版贸易,打击网上盗版行为,提高反仿冒和盗版执法能力。
通过向国际组织申诉,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裸的威胁
2005年10月,美国宣布抒向WTO提出要求我国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信息的请求。虽然今年中美通过双边磋商基本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信息的问题,不难看出,今后,发达国家有可能继续利用多边贸易框架这一手段向发展中国家施压。通过双边制度性的安排,建立保护知织产权的限制框架,并不时以国内法律进行惩罚、限制威胁,以减少援助和外来投资、剥夺国外公间在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权利、实施特Kq 301条款等迫使其他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美国2005年“特殊301”报告中,将我国列为“重点观察国家’,其“外国贸易壁垒报告”(2005)称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已成为美对外投资的重大堡垒。美贸易代表和商务部长还联名致函我国驻美大使,就知识产权问题对我国加大施压。鉴于中美、中欧之间已有高级别的保护知识产权交流机制,日本也企图建议在中日韩三国间设立副部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5年3―4月实施了“中国侵犯知识产权实际情况调查”。这是日本首次专门针对中国司法、行政部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执行情况组织的问卷调查,对象主要是2003―2004年对华投资或与中国有商务往来的日本企业。
发达国家之间联合对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压力
2005年,欧盟25个成员在欧盟反欺骗办公室(OLAF)的协调下联合组织了统一的打击假冒行动。11月欧盟公布的最终结果指出,5月份进行的针对中国伪造商品的大规模检查中,总共有500吨来自中国的伪造商品遭到拦截。欧盟公布的消息称:目前在欧盟内部流通的假冒商品中有70%来自中国。美国商务部部长卡洛斯・古铁雷斯2005年11月在市鲁塞尔同欧洲官员举行的会议上表示,美国和欧洲将联手打击,国盗版,通过共享海关和公司针对中国制造商申诉方面的信息进行更紧密的合作。2006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的“美中贸易关系:进入一个负有更大责任和执法的新阶段”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与其他贸易伙伴在共同关心的问题如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协调,加强美国在中国和其他地区的贸易政策和谈判能力,更有效地跟踪美国重点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议题。3月下旬,访问日本的德国经济部长格罗斯与日本经济部长在东京联合宣称,德国和日本将携手加强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
跨国公司寻求各种途径,通过知识产权滥用,以合法和非法的手段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
国务院决定,任命姜颖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免去高卢麟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职务。据此,自本公告之日起,我局颁发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由姜颖局长签署。
在本公告之日前,我局颁发的高卢麟局长签署的专利证书,其颁证日在本公告日以后的,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国家利益,国家安全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影响的分析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很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安全,妨碍了我国政治主体及经济主体稳定地获得技术的能力,同时,威胁到我国拥有较大优势的部分资源的利用。但是,虽然现象反映本质,但现象背后的本质往往与现象并非简单一致。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仍然是个困难问题。
(一)、TRIPs协议与我国的利益。公认的事实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认为包括减少发达国家贸易保护在内的整体一揽子协议会(给他们)带来利益。”[1]有些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等领域都获得了利益。[2]但是,研究表明,就TRIPs而言,获利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甚至连澳大利亚这样的较为先进的国家的统计数字都表明,上世纪90年代,其付给外国版权人的费用比获得的费用多出了12亿澳元。而保护按照TRIPS协议而延长期限的专利付出的代价高达38亿澳元。在澳大利亚的专利也主要有外国申请人获得。[3]因此,TRIPs协议本身是发展中国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整体妥协的产物,应该认为,发达国家许诺的开放农业、纺织品市场等承诺是以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协议的负担为代价的。在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会谈中,TRIPS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是相对合理的。但是,仅就TRIPS协议本身的合理性而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在医药专利对公共健康的影响等方面,严重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但是,作为中国-一个发展中的大国,TRIPS协议是否完全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承受的负担呢?在战略层面上,TRIPS协议是否也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判断-“有利有弊、利大于弊”呢?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中国已经建立的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且卓有成效。例如,从统计数字上看,我国国内申请人在专利制度实行的近20年时间内,已经申请了314771项发明专利,占全部发明申请的近50%.从专利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对高校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明,70%以上的人认为专利制度对于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有很大或者较大作用。由于专利、版权等不断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科研经费的回收,刺激对于科研经费的再投入。[4]由于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特别是私营经济体和新兴计算机、生物等产业经济体获得了巨大的收益。按照学者的划分,我国属于科技发展中国家。[5]不可否认,尽管我国有着一定的创新能力,但我国仍然属于技术进口国家。因此,即便是没有TRIPS协议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技术贸易方面,我国仍然会处于进多出少的局面。可以说,这是我国的发展阶段造成的,是不可逾越的。不过,尽管我们仍然处于技术进口的地位,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给我国带来了大量准确而廉价的技术信息,同时,更关键的是,专利和版权制度的存在,刺激了国内的创新增加。总之,国内早已经实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担的TRIPS义务对我国国家利益的影响也是“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的。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在TRIPS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性质上,结论只能是,兴其利,除其弊。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经济安全。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站到国家战略目标的高度,才能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影响和地位,也才能制定正确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而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促进发展的经济战略。借用外国技术和资金是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来看,也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效果。500家最大规模的跨国公司已经有400多家在中国投资。从高科技的摩托罗拉公司到生产饮料的可口可乐公司,从德国的西门子到日本的丰田,这些企业所以在中国投入巨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有着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尽管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认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既不能提供必要的也不能提供足够的动力使外国公司在特定国家投资。”[6]但是,应该指出的,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那么,在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时,必然面临更大困难。例如,诺基亚公司认为,应该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和国家做生意,以保护自己的研究开发中有价值的成果,进而享有创新带来的市场收益。[7]对于诺基亚这样的公司而言,知识产权战略是其经营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没有知识产权管理、东道国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并非是引进外国投资的充分条件,但在其他政策和条件的支持下,知识产权制度是引进外国投资、特别是高科技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必要制度条件。由于我国加入了TRIPS协议,以积极的姿态保护各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直接投资。由于资本利润的实现总是需要以一定的技术为前提条件,而专利制度能够为资本带来垄断性的利润,因此,资本的进入、特别是直接投资(FDI)的进入,往往以东道国是否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前提条件。[8]由于我国建立并实施了知识产权制度,为外国资本的直接投资提供了良好的软环境,刺激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进入。我国在2002年成为世界最大的外资(FDI)流入国。而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不仅为我国带来了就业机会、贸易赢余和制造技术,关键的是,外国直接投资必须以有形的资产(工厂)为必须载体,因此,避免了外资快速进出所造成的金融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事实表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中国的经济繁荣、人才培养、观念更新等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9]实事求是地看,我国比较成功地实现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目的。[10]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在引进外资的进程中必然遇到更大的困难。从这个角度上讲,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了外国申请人利益的同时,也为我国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但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只要我们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走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就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三) 、重提“弱保护”的谬误
在发展中国家,“往往会发生这种现象,许多人以国内经济发展或国际贸易增长的理由反对将知识资产的产权界定为私有,反对给予知识资产的生产者以法律上的保护,”这种理论称为对知识产权的“弱保护理论”。[11]弱保护的四条理由为:节约国家资金,推进地方工业,有助于取得技术,减少了依赖性。[12]其中取得技术和减少依赖性是与国家安全、特别是技术安全相关的概念。这里重点说明这一点。在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想取得技术的完全转移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技术转移尤其是成套技术转移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不能获得成套完整的技术方案以及完备的技术支持力量的情况下,即便是通过反向工程等方面进行了资金投入和研究,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其结果是模仿者的产品在技术水平上仍然没有竞争力。因此,所谓有利于取得技术,只能是取得不完备的技术方案,往往在经济上没有效益,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在国际贸易中没有空间,不利于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提高。而减少依赖性的前提假定之一是国内不产生任何对研究开发的投入,同时,也不产生任何技术创新。同时,也假定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是绝对的,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不存在依赖关系。但是,如果取消知识产权保护或者实际上减弱对知识产权保护,最终的结果是技术创新发生的机会更少,投入科研的资金逐渐降低,使发展中国家反而更加依赖外国的技术供应。
从美国报纸专栏作家Walter Lippmann在1943年第一次使用“国家安全”这个概念以来[13],现代国家安全观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国家安全中军事安全之外的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环境等内容明显增加,而且,这些非军事因素的所谓“低级政治”因素不仅开始占有量的优势,而且在国家利益中的权衡中急迫性普遍加大。同时,虽然传统上“每个国家都独立地追求本国的安全,把他国视作不安全的现实因素或潜在因素”,目前看来,尽管我们不能“幼稚地否认在追求和平与发展目标的同时,有些国家仍会受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诱惑,试图在和平的较量中称霸地区、称霸全球”,但是,由于“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加之各国利益、各种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复合影响,“共同安全”与“合作安全”已经成为一种新安全观,安全的要素不再是单一的主体-国家,安全的手段也“从对抗性军事手段转变为合作性的非军事手段”,[14]可以认为,围绕知识产权的斗争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但是,把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安全”的手段,其性质应该是“合作性的非军事手段”。尤其是对于中国这样有着一定创新能力的发展中大国而言,知识产权不仅是负担,也是增强国家经济和科技实力的手段,知识产权国际化不仅意味着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也意味着权利。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消除其弊端,不断增强我们的经济和科技安全是我们的根本利益所在。
总之,虽然知识产权国际化使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之间有一定冲突,但是,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国内制度的一部分,仍然起到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仍然是不可或缺的产权制度之一,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引进发达国家技术、知识和信息的必须制度[15].因此,谈论取消知识产权制度或者降低“现有专利、商标、版权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几乎不可能的”。[16]讨论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战略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的前提也是如此。我们只能在现有的国际和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之上尽力维护我国的安全和利益,而不是其他。
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笔者认为,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创新动力的同时,承担国际义务,同时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是可行的。
(一)、加强科技研究开发投入的同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在承担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义务的前提下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根本之道。
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作用通过赋予创新者对于研究开发的投入而产生的成果在一定时期内垄断市场的权利,从而使其有机会收回投资,进行科研开发的再投入,进而刺激科技创新不断增加,最终有利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安全。学者认为,“全球问题所凸现的经济安全是一种重视并竭力提高国家经济实力的经济安全”。[17]只有提高经济整体实力,才能保证国家安全。而技术水平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是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了的。马克思认为,资本的有机构成决定了资本家利润的高低,只有在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改善的情况下,经济主体才能获得超乎平均利润率之上的垄断利润,进而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证生存。[18]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也就是保证投资科技研究开发的市场经济主体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机会,也是保证投资科技研究开发积极性的最佳制度资源。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结果是削弱创新积极性,最终导致技术落后和经济发展的障碍。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不同,国家或者国家出资的各种机构是科技研究开发的主体。因此,在不断改革科研体系,使科研主体逐步转化为企业的同时,以加大国家投入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仍然是我们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坚持的政策。同时,除了数学、物理等基础性科学研究之外,我们都要把获得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作为科技评价体系的重要的、基础性要求,改变过去那种科技评价体系与知识产权制度并行的、科技评价体系占主导的“双轨制”。应该看到,作为技术层面的创新,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如果不能转化为知识产权,进而为技术进入市场创造一个基础条件,任何评价体系都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技术创新的目的就是投入生产,而不是形成论文束之高阁。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技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国家设定的制度给予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是给了技术创新者参与市场分配的条件以及获得利润的期待权,知识产权制度一方面能够保护其创新投入的回收,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并非是直接回报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并不会保证其创新投入的回收,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会引导科技创新的市场化,迅速提高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同时,知识产权制度的这个特点也使国家的制度成本降到最低。国家只提供了制度资源,不需要为科技创新的成果提供任何额外投入,而是使经济收入与市场相联系,以参与市场竞争的方式取得回报。而且,大量无法取得市场效益的技术信息会很快以详细、透明、无偿的方式成为生产、科研的基础资源,使社会信息化,进而提高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政府主导的科技评价体系完全不具备上述效果。科技创新围绕政府主导的科技评价体系转,导致大量科技创新投资和人力投入被浪费,同时,科技评价-推广的体制也面临着巨大风险。在没有专利保护的前提下,政府出面组织推广的技术可能落入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不仅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且由于专利权受法律保护,获得推广技术的经济主体可能不得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甚至导致生产线下马,产品不能生产、出售。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科技评价本身也产生了新的困境。例如,评价错误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由谁来承担责任?在科技评价体系下,这些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因此,今后,“技术的评价主体应该是市场与社会系统”。[19]
路甬祥认为:“我国原创性的技术创新和重大发明专利稀缺,-其主要原因与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建立起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的有效体制与动力机制有关。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保护力度低,损害了技术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技术发展领域中的职能与市场职能还常常互相混淆”。[20]笔者认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加大科研投入是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经济、科技安全的根本之道。
(二)、制定并实施合理知识产权战略,趋利避害,保护我国知识财产,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必由之道。
我国是有着一定创新能力的大国,同时我国也有着丰富的、可能成为知识财产的各种资源。在承担目前国际知识产权义务的前提下,尽力扩大我国占有优势的知识财产保护的范围,有利于其市场化,必然有利于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也会提高我国的经济和文化安全水平。
与发达国家相比[21],我国仍然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知识产权战略,同时,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叠床架屋、职能划分不清等原因,也难以实施。这十分不利于我国从知识产权制度角度保护国家安全。我国有着丰富的生物资源、传统文化资源以及人类基因资源。如果不能得到恰到好处的保护,不仅使我国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也使我国的安全利益受到损失。例如,从文化安全和经济利益双重角度看,美国迪斯尼公司演绎我国古代故事“花木兰从军”,并没有支付中国人民一分钱。不仅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而且,由于文化上的差异性和美国文化产业的高科技性的吸引力,美国版“花木兰”对中国精神、中国文化的扭曲,以及由于其强大的传播能力对中国人民诠释自己文化遗产的权利的实际剥夺,也为我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人民集体意识形态的形成带来了威胁。例如,哈佛大学某华裔专家在安徽为基因研究而私自采集中国人血液样本等等。再例如,我国的中草药资源十分丰富,传统工艺品也高度发达。而目前,生物产业、文化产业都是新兴产业,而生物技术和文化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上述我国具有优势的传统资源。比较而言,这些都是我国的优势,因此,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摸清劣势,搞清优势,保护好这些资源,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我们的优势,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才能在中长期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我国的各类企业目前也普遍缺乏知识产权战略,往往在面临诉讼威胁或者出现其他法律问题的情况下才关注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战略造成了很大损失,并且将继续威胁我国企业的生存和经济效益。[22]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下,如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安全的例外条款,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自主知识产权是强化国家经济和科技安全的基础。所谓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主要是指国内权利人所掌握的基础专利以及基础型计算机软件等。[23]核心专利或者说基础专利是经济安全、尤其是企业经济安全的基础。缺乏基础专利或者基础型计算机软件等知识财产,会给企业、进而给国家的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例如,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就重要专利比较,美国有104,541项,而日本只有76,984项,因此,在许多专利诉讼中,日本企业受挫,在贸易中损失惨重。[24]再例如,微软控制了个人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市场,不仅在经济损害了各国国家利益,也威胁到国家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科技创新决策,在新技术领域集中精力,不间断地在各国获得一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战略性手段。通过技术分析,集中力量,在发达国家编织严密的知识产权权利网络中不断打开缺口,才能打破它们的技术垄断、市场垄断和竞争优势,维护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技术安全和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与交流,团结世界上与我国利益一致的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是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演进的过程中充分保护我国的利益的必要手段。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和利益的不平衡是客观的,斗争也是客观的。在一揽子协议的诱惑下,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进行了重大妥协。但是,随着TRIPS协议执行过程中带来的各种有害发展中国家利益和安全的问题不断出现,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的损失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有了客观基础。《多哈宣言》所反映的发展中国家在公共健康问题上的一致性就表明了这一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壮大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完全有条件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上施加积极影响,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向有利于我国的安全和利益的方向上发展。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害关系也在逐渐发生变化,正在从“零和博弈”的模式发展到共存共荣的新型关系模式。我国的技术、产品在发展中国家以及发达国家市场上也存在知识产权利益。按照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既团结发展中国家,又充分利用发达国家保护我国在知识产权上的利益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重要内容。
三、维护国家安全的知产权对策
(二)、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建立知识产权安全制度
关键词:民族国家;主权权利;知识产权;跨国保护
经济全球化给人类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使得原本在民族藩篱隔阂下的主权国家紧密联系,使散居各地的人们建立起彼此互通有无的“地球村”。全球化引起了人们思维方式的变革,信息的瞬时传播便利创新思想的相互借鉴,同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仿制”、“贴牌”、“冒牌”甚至“抄袭”现象的泛滥。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若要合作保护知识产权必然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
经济全球化给知识产权带来的巨大变化随处可见。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法伴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呈现嬗变之势。国际社会虽然缺乏国内那样有组织的政府,缺乏对所有民族国家行使权威的超国家组织,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际社会是有法律秩序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松散的、碎片化的规则集合体,不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拓展,知识产权国际统一法运动不断升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运动正深入到国内立法活动的传统领域。从知识产权的产生、效力到权利的期限,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到超地域性、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垄断性到公益性、社会化,从纯粹的私有财产权到与人类生命健康权的关联关系,等等,凡是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都存在知识产权国际统一立法的痕迹。国际知识产权法软性约束的形象正在被改观。需要指出的是,传统知识产权立法无法化解的三对矛盾: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普遍保护的需要、各民族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歧异与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形成的主权冲突,均仍困扰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保护事业,其中以主权为最大桎梏。
一、属地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创设的专利权、商标权与著作权并不当然在其他主权者领土上被承认为权利。这是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最常见的注解。主权原本是一个国家政治学概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主权的来源——公意——进行解说后,写道:“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由此,我们将主权的特性之一概括为“主权不可转让”。在卢梭的著作里主权是对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诠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对并列存在的国家人格的高度抽象。所以,在国际法学者眼里主权对内是最高的、对外则是独立的。在一国之内,主权所及之处,没有较之更高的权威。主权对内、对外的两个方面中,以对内的向度为我们考察的基础。对于他国的知识产权在内国是否应当给予保护,需要求助于属地管辖权。
就此而论,主权不对知识产权的设权行为发生直接的调整与约束作用,是需要借助知识产权保护权为中介手段的,沿着“主权——管理权——知识产权”而起作用。传统国际法对主权进行二分结构的划分,分割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需要申明的是,此处的划分是人为的,是纯粹基于理论探索的方便。因为实质上主权是不可以分割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基于属地管辖权的措施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认可制度,比如,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发明、商标是否予以承认、外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中国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客体限制及审批,等等。属地管辖权的行使在不违反该管理者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与公约义务的时候,其效力是不容置疑的。
二、属人管辖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当论及属人管辖权的时候,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上,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是:主权者对位于主权者领土之内的和旅居非本国领土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依凭何种根据确立其随人所至的管辖权力?卢梭在论述主权权力的界限时写道:“如果国家,或者说城邦,只不外是一个道德人格,其生命全在于它的成员的结合,并且如果它最主要的关怀就是要保存它自身;那末它就必须有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于全体的方式来推动并安排各个部分。正如自然赋予了每个人以支配自己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正是这种权力,当其受到公意指导时,就获得了主权这个名称”;“凡是一个公民能为国家所做的任何服务,一经主权者要求,就应该立即去做”。按照卢梭的理解,国家的各个成员有服从主权者管辖的义务,这是主权者对其公民行使属人管辖权的正当理由。在现代国际法的视野里,属人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对人管辖权力的自然衍生。也就是说,既然一国公民通过国籍的纽带与其母国发生政治的和法律的联系,那么,当位于本土之时,母国对之行使管辖,顺理成章。即使居于海外,也不得因地理距离的阻隔,而误认为主权权力因空间范围的阻滞而失去效力。对于法人,情形与自然人类似。当一国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属人管辖权也对之当然发生控制、约束及保护作用。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而言,当一国自然人到海外发表著作,或一国的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使用在母国登记注册的商标或专利,比如中国温州某打火机公司在欧盟境内设立分厂,其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行为仍然要受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管辖,也即属人管辖。至少,欧盟在考虑是否赋予其商标权效力时,必然要考虑到根据中国商标法创设的“既得权”问题。这也是为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法规范与国际惯例所肯认的。其理由就在于此等知识产权主体与母国之间的“人身性质的”法律联系。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将对景瓷振兴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2006年11月28日上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市政府合作共建的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在景德镇陶瓷学院举行隆重的揭牌和网站开通仪式。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司长马维野,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党组书记、副市长李放,省科技厅副厅长杨贵平,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马林英,景德镇陶瓷学院院长周健儿,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景德镇陶瓷学院师生代表共计100多人参加了开通仪式。
将对景德镇产生重大深远影响
邢胜才在揭牌仪式上说,为了再创景德镇陶瓷产业和陶瓷文化的辉煌,江西省委、省政府和景德镇市委、市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站在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要把建设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作为陶瓷产业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以促进陶瓷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的不断提高。信息中心的建设不仅是江西与景德镇的一件大事,也是振兴我国陶瓷产业,促进陶瓷工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的一件大事。
李放在致辞中说,景德镇市是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我市共建景德镇中国陶瓷知识产权信息中心,成为陶瓷产业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别是陶瓷产业的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意义重大,对提高我市乃至我国陶瓷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夺得我国陶瓷行业一项“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