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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制度范文

时间:2022-03-11 00:26:13

序论:在您撰写应急预案制度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应急预案制度

第1篇

工作例会制度

为更好的学习、贯彻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高人员管理水平,及时准确的指导和解决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应急救援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二、组织单位:应急救援机构

三、主持人:应急救援机构总指挥

四、参加人员:应急救援机构副总指挥、应急救援机构成员、应急救援各专业组负责人、业务科室及相关人员。

五、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

2、通报矿井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汇报。

3、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点到,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4、对本阶段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六、会议要求

1、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向主持人请假。

2、参会人员手机必须设为震动,并做好会议记录。

3、应急救援机构负责点到,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4、要求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及相关人员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及内容,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

应急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规范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长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三、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

四、检查内容:

1、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通报本矿灾害发生情况,应急救援信息;

3、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建立本矿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监督检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5、指导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6、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7、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地点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8、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9、建立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10、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11、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完善预警机制及平台,按计划组织演练。

五、检查采用查阅资料和现场核对应急物资、设施、设备数量及存放地点是否相符。

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为目标,以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责任制为手段,坚持“全面排查、分轻重缓急治理,解决与监管并重,程序化管理”的原则,突出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安排、加大投入、严格考核,全力解决当前“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供电等方面威胁矿井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

二、矿井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治理的责任划分

1、矿井是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的责任主体,矿长是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矿井各分管领导及助理是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治理的主要责任者,负责本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及排查治理工作。

3、矿井安全生产口各业务科室的科长是本专业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排查治理的具体责任者,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方案论证、工程设计、设备选型,并按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科室其他管理人员按照矿井安排和科室业务分工,负责本岗位范围内隐患认定和排查治理。

4、安全矿长、安监处长对全矿井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及排查治理负全面监督把关责任,具体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统计汇总、建档、上报,并按照计划安排对各项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过程监管和结果验收考核。

5、矿井财务科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费用的核算统计、上报,并按照下达的安全费用计划对各项设备工程实行“三定”逐月逐季进行统计通报并考核。

6、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的重大安全费用工程,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并按照“三定”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必须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人员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

二、生产单位负责人直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并对管理结果负责;

三、具体管理措施依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制度》执行实施。

四、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资料,要求配置相应的应急器材。

五、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 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六、安全员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七、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内。

八、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安装有4路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对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九、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单位将给予奖励,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

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第2篇

一、目的

及时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实现站所应急预案与相关单位应急预案衔接;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预案的充分性和应急设备的保障能力及应急人员的操作能力;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的基本要求、方法、内容及程序,适用于贡格尔收费所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三、职责

(一)站所负责人职责

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负责签发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

(二)副所长职责

协助站所负责人负责主持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更新;

2、协助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3、督促检查应急预案的实施、演练和准备情况,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审;

4、负责应急演练的策划和实施;

5、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6、负责对员工的自我防护技能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工作;

7、定期对应急预案评价人员、应急救援、抢险队员进行培训;

8、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

四、工作程序

(一)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分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评审采取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形式简单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1、形式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和制定过程等内容进行审查。形式评审的重点是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可读性。应急预案形式评审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2、要素评审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从符合性、适用性、正对性、完整性、科学性,规范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要素评审包括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为细化评审,可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急预案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表中的评审内容及要求进行对应分析,判断是否符合表中的要求,发现存在问题与不足,完成《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现场处置方案要素评审表》、《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见附件。

① 关键要素

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涉及站所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如应急预案中的危险源与风险分析、职责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响应与处置技术等要素。

② 一般要素

应急预案要素中简写或可省略的内容。这些要素内容不涉及站所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时的关键环节,而是预案构成的基本要素,如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

(二)评审程序

1、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在广泛争取意见的基础上,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会议评审规模和参加人员根据应急预案涉及范围和重要程度确定。

2、评审准备

应急预案评审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 成立应急预案评审组,落实参加评审的人员;

② 通知参加评审的人员具体评审时间;

③ 被评审的应急预案在评审前送达参加评审的人员;

3、会议评审

会议评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 评审工作由站所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主持;

③ 应急预案编制人员介绍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情况;

③ 评审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讨论,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④ 应急预案评审组根据会议讨论情况,提出会议评审意见;

⑤ 讨论通过会议评审意见,参加会议评审人员签字。《应急预案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采取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必要时就邀请当地安全生产部门参加。

5、修订完善及意见处理

① 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② 评审组组长负责对各位评审人员的意见进行协调和归纳,综合提出预案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③ 站所应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合格项进行分析研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④ 反馈意见要求重新评审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人员按照要求重新进行评审;

6、批准印发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由站所负责人签发。

五、评审要求

(一)应急预案编制后由站所负责人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论证;

(二)应急预案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09)73号)的要求;

(三)应急预案编制涉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当地相关部门同意,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附有专家名单。

六、评审原则

应急预案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符合站所应急管理工作实际;

(二)对照相关标准发现预案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三)依靠专家,综合评定,及时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七、评审依据

应急预案评审应依据以下文件,并考虑站所实际:

(一)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方针、政策和文件;

(二)地方政府、上级有关部门以及本行业有关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

(三)可能存在事故风险和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八、评审人员

参加应急预案的评审应由以下人员参加: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熟悉并掌握《站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应急知识;

(三)熟悉站所各项工作流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评审要点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符合性:应急预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适用性:应急预案的内容及要求是否符合站所实际情况;

(三)完整性:应急预案的要素是否符合指南评审规定的要素;

(四)针对性:应急预案是否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部位;

(五)科学性: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预防体系、信息报送、响应程序和处置方案是否合理;

(六)规范性: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等是否简洁明了,便于阅读和理解;

(七)衔接性: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以及其它部门或单位预案是否衔接。

十、应急预案评审应考虑下列信息:

(一)紧急情况响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

(二)外部应急经验;

(三)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

十一、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下列事项:

(一)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二)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三)预防措施的针对性;

(四)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五)响应程序的操作性;

(六)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七)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十二、应急预案评审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应急预案评审的频率;

(二)应急演练的方法;

(三)应急演练的频率。

十三、培训

(一)培训和训练应针对应急队伍和全体员工进行;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每年的3月份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演练计划》,确定演练内容,应急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在进行应急演练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制定演习方案、演习方式、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

(四)应急演练应包括下列事项:

1、时间、目标和演习范围;

2、演习方案和演习方式;

3、演习现场规则;

4、指定演习效果评价人员;

5、安排相关的后期工作;

6、编写书面报告;

7、参演人员进行自我评估;

8、针对不足及时制定改正措施并确保实施;

(五)进行大型应急预案演练时,站所负责人、环节干部都要参加,进入现场观摩指导。

(六)应急预案演练应检验和评价下列效果:

1、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充分性;

2、参与人员的反应能力与处理能力;

3、应急预案的操作性;

4、应急设备的充分性、可用性与有效性;

5、应急预案的组织协调性;

6、外部机构响应的及时性;

第3篇

第一条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市场稳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的原则。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

(二)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市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工作。

(三)联动的原则。在应急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加工、运输时,有关企业(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和服从安排。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的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30%以上。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全市粮食市场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心理恐慌,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全市粮食市场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工作,下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发展计划局和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计划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和市新闻办等有关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长兼任。

第六条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供求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行动;

(二)指挥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有关粮情信息和政府的对策措施;

(四)根据需要,向**市或省政府,以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应急行动的意见和方案;

(二)按照市政府或指挥部的指示,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

(四)总结预案实施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和补贴;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计划局、市粮食局会同物价部门负责对粮情进行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行情,分析预测全市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及价格行情走势,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市民政局负责及时了解和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实施应急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为运送粮食车辆提供交通保障,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四)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市经贸局、市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六)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管,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七)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趁机囤积居奇、掺假掺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的粮食趁机流入市场。

(九)市审计局负责对应急所需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

(十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十二)新闻单位负责做好宣传报道。

第九条各镇政府和海宴华侨农场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应急准备

第十条市指挥部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切实做好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发出预警信号,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落实地方储备粮收储计划,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政府在应急情况下的需要。

第十二条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一)与国内主要粮食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二)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我市实际,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加工车间(包括自营和出租)基本具备应急粮食加工能力,确定为应急条件下的定点粮食加工厂。必要时征用民营粮食加工企业作为辅助应急加工。

(三)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根据我市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合理安排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台城镇要指定8个应急供应网点,其余各镇(场)要指定1—2个应急供应网点,在应急状态下,由指定的网点承担政府行为的粮食应急供应。

(四)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粮食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提前安排落实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四章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供应系统。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立即协调组织调配社会周转成品粮库存(包括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加工厂,批发零售店),加大投放市场粮食数量,组织和监督粮食加工企业(包括国有和民营粮食加工企业)将其库存原粮进行加工,并通过指定的粮食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积极筹措粮源,优先确保军供站的当地驻军粮食供应。

(二)立即组织采购。市粮食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快速采购粮食,并启动应急加工,抓紧做好粮食的调配工作。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和市质监局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市场监控。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科学分析、预测市场走势,及时提议制定相应调控措施。

(五)维持社会秩序。市公安局要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保证粮食运输畅通,打击造谣惑众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舆论导向。新闻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稳定民心。

第十五条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四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当本市粮食市场的商品粮源不足,个别地点出现脱销现象,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较大范围脱销时,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如地方储备粮不足,则由市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农业部门会同计划、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市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组织农用物资供应和技术指导。

(三)市政府根据粮食局和指挥部意见,可协调产粮省商调应急粮食,必要时,向省和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第十六条当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凭居民户口簿或身份管理凭证,由市政府指定的应急粮食供应点(商店)供应粮食,供应价格粮食部门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强行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市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候与各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镇(场)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报告总指挥后,立即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各镇政府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监测粮食市场动态,随时与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系,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落实应急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四)迅速执行市政府和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六章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市、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动用储备粮后,在半年时间内,由市粮食局负责组织,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市审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对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事权责任负担补偿。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4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8)相关的保障措施;(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6篇

为及时、高效、妥善地防治病毒疫情,提高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发现“病毒”疑似病人或我市启动病毒应急预案后,医院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我镇启动本预案。

三、防治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对病毒的防治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药品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疫情及时分析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疫情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成员按预案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村、社区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和健全工作制度和职责,反应快速,处理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病毒的防治培训,各村、社区和镇直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病毒疫情,要广泛组织和动员公众参与病毒的防治处理。 

四、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五、保障措施:

1、从1月22日起各村、各社区对外来人口及返乡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村医对登记造册人员进行初筛及监测。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第一时间上报卫生院和镇政府。

2、卫生院储备应急物资,储备体温计,口罩,防护服等必要物资。

3、卫生院设置发热门诊,保证24小时开诊。遇有发热及肺炎症状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询问并隔离观察。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对各村、各社区发现的疑似病例进行居家隔离,不配合隔离的,由镇政府协调派出所及村委会强制居家隔离。

5、预案终止上级有关部门宣布终止预案,或我镇首先发现的疫情被排除后,医院病毒应急预案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本预案。

6、信息与健康教育有关病毒的信息统一由政府,任何村、社区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向外界报告有关疫情和疑似病人情况。

各村、社区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介,开展预防呼吸道传染病防病知识的正面宣传,教育群众加强个人卫生,勤洗手;保持生活、工作环境的空气流通;根据天气变化,注意防寒保暖;多参加锻炼,增强自身抵抗疾病能力。

第7篇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所;猝死;防治要点;应急对策

1 猝死的疾病特点和猝死急救的关键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猝死为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病人在起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发病原因往往是病人存在心源性疾病如冠心病、心肌炎等,或是因为非心源性因素如触电、溺水、药物中毒等,这些基础疾病和因素导致病人突然出现心脏和呼吸骤停,引发猝死。实际上,病人最初的心脏和呼吸的骤停并非真正意义的死亡,但是,如果在短时间内得不到心肺脑复苏等积极有效的医疗抢救,病人将发展为最终的脑死亡。

猝死的发病率高,抢救成功率低。我国是世界上发生心脏性猝死人数最多的国家,每年有54万人死于心脏性猝死,为全球之首,而能够抢救存活的患者不到1%,猝死抢救时间窗极小(4~5分钟),病人常常在送达医院前已经发生脑死亡,最有价值的抢救手段是现场目击者在现场立即对病人实施心肺复苏术,假如完全寄希望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再进行抢救,病人存活希望将会极低。

2 研究制定强制隔离戒毒所防治学员猝死对策和应急预案的必要性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戒毒治疗、身心康复、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大多收治的是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戒毒所依法对他们实行隔离封闭管理并帮助他们戒毒。很多学员由于入所前的长期吸毒,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已经形成了较为严重的器质与功能损害,数病缠身,隐患丛丛,特别是心血管系统病症众多,发生猝死的机率大为增加。据了解,全国多数戒毒所在近些年常发生学员突发猝死的事件。

猝死所致的死亡往往是无法预料的非暴力性自然死亡,有的甚至发生在深夜的睡眠中,死亡发展极快,部分患者发生猝死事件前并没有能引起注意的先兆症状和已知疾病,相当数量的患者直接以心脏和呼吸的骤停为第一表现。这样的骤然死亡,势必引起各种各样的死因猜测,容易引起死者家属的误会和不解,也容易引发恐慌和,往往给戒毒所的正常工作开展带来了极恶劣的负面影响。

强制隔离戒毒虽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制措施,但戒毒学员仍然享受合法的人身权益,如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公民权、司法救济权等,戒毒所在实行强制措施的同时也负有保障戒毒学员生命健康的责任,戒毒所应当推行对学员的人性化管理,注重学员健康保障。由此,加大对猝死的防治力度,研究制定学员猝死的防治对策和应急预案是尤为必要的。

3 探讨并提出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学员猝死的防治对策和应急预案

我们根据我们根据猝死的疾病特点和急救关键,结合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实际,拟提出强制隔离戒毒所防治学员猝死的对策和应急预案,供各戒毒所参考。

3.1?防治对策

各强制隔离戒毒所首先应高度重视猝死这个疾病,对猝死防治可以抓住“早预防、早发现、早抢救、高效率、保稳定”的十五字要点。加强宣传教育,重视学员体检筛查,实行猝死三级预防,广泛开展针对干警和学员的猝死急救技能培训,为各戒毒大队培养一至两名医疗助手,在学员工作场所和学员宿舍张贴“猝死急救流程图”,制定应急预案,防范于未然。在学员猝死事件发生时,立即启动预案,现场人员能够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和通报,单位各部门和人员做到最迅速的响应和联动,尽早启动和展开抢救,抢救过程中能够使用到有效的医疗器械设备和药物,应用正确的方法与技能尽可能的对病人实现最高效率的救治,挽救病员生命,并通过一系列的后续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事件所带来的恶劣后果和影响,确保监所和谐稳定。

3.2?应急预案

为创建健康、平安戒毒所,确保学员生命健康、安全,切实和稳妥落实戒毒所突发猝死事件应急工作,尽最大努力救治学员,维护所内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监所稳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强制隔离戒毒所实际,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国为重”的思想,视学员生命健康安全和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2)工作原则:早预防、早发现、早抢救、高效率、保稳定的原则。

(3)工作目标: ①牢固树立全所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责任意识,做好猝死的三级预防,提高全所干警和学员的猝死急救能力。②完善生命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突发危重疾病抢救及急救绿色通道制度。③建立所内猝死事件的快速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有效和果断的措施,尽最大力量挽救病员生命。④合法、合理、公正的做好善后处理,维护所内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监所稳定。

(4)组织管理: ①成立戒毒所学员猝死救治应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猝死学员的抢救组织、协调和处置的领导。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一旦突发学员猝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召集紧急工作会议或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抢救和处置工作。做好各部门和人员的动员和分工。做好应急工作的上传下达、指导、督促落实、检查、协调等事宜。

(5)猝死学员急救的应急处理的步骤和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