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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3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意见》(皖政办〔**〕69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条例》是在我国防治艾滋病的关键时期,由国务院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县卫生局要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及贯彻《条例》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乡镇、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条例》,准确把握《条例》的指导思想、立法宗旨、现实意义和主要内容。县防艾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会同宣传等部门制定具体宣传培训计划,将《条例》内容纳入艾滋病防治政策宣传;将《条例》的宣传纳入县“五五”普法规划,并与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相结合,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县卫生部门要联合工、青、妇等群团及民间组织,通过青年志愿者宣传、“青春红丝带”、“职工红丝带”、“面对面”等活动,切实做好对高危人群特别是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工作,使其了解掌握《条例》内容,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义务。
二、明确目标,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消除社会歧视。各乡镇、各部门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县卫生部门要在各乡镇、各村的醒目地方刷写预防艾滋病墙体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二)加大对重点人群实施干预的力度。县卫生部门要认真按照《条例》的要求开展各项干预工作,尽快掌握我县高危场所的分布、种类、数量,并实施干预;要会同县司法、公安部门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列为新入所的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测内容。县财政局要及时解决艾滋病防治配套经费,确保实现到2010年有效干预措施覆盖当地90%以上的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
(三)加大“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四个一、三条线”工程落实力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抓好“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四个一、三条线”工程的落实工作。进一步加强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机制。县民政部门要对因艾滋病致贫的艾滋病患者给予生活救济,并制定救助办法,将家庭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遗孤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将党和政府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及其家庭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加强对农村和流动人口的防治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农村基层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做好流动人口的干预工作,特别是流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更要高度重视,安排好进城务工青年的工余生活,把他们吸引到健康有益的活动中来,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感染和传播。
三、增加投入,不断提高基层防治能力
要按照《条例》规定,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不断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建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城关社区门诊和各乡镇卫生服务人员90%以上、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70%以上要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加强领导,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
医护人员诊疗艾滋病的行为及需求调查
2005-2009年江西省抚州市暗人群HIV及相关知识和行为变化趋势
2000-2008年贵港市艾滋病感染情况分析
HIV-1感染中的白介素-2免疫治疗作用
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新药:杀微生物剂的研究进展及应用前景
MSM人群HIV/STD新发感染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进展
《中国艾滋病性病》稿约
100例HIV/AIDS患者接受AZT+3TC+EFV治疗不良事件的分析
HIV-1感染者CD_4~+T淋巴细胞及其各亚群细胞增殖和消亡情况的观察
HIV感染母亲分娩婴幼儿的体格生长发育状况研究
河南省HIV-1新近感染者耐药基因研究
云南省昆明地区高危人群HIV-1二重感染的研究
湖南省吸毒人群艾滋病防治与关怀的一站式转介服务模式
艾滋病相关机会性感染的诊断和临床特点研究
福建省两市戒毒所和妇教所开展艾滋病检测与咨询的定性研究
不同地区吸毒者HIV感染与危险行为调查
艾滋病致孤儿童在“阳光家园”安置模式下的心理状况调查
我国10省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受治者有关社会保障权益的现况调查
179例HIV/AIDS病人肝脏损害的临床研究
高危人群安全套需求状况调查
多部门协作开展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问题和策略研究
第四轮中国全球基金/中英艾滋病项目部分项目县(区)吸毒人群艾滋病行为学监测结果分析
卫生九项目部分省吸毒人群艾滋病行为监测调查结果分析
12212人次艾滋病咨询热线电话资料分析
河南三地AIDS病人幸福感的探索性研究
云南某县艾滋病及其他脆弱家庭中儿童身心健康现况调查
山西省运城地区PLWHAS主观幸福感及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
天津市男孩的HIV和梅毒感染状况分析
深圳地区MSM性伴数量及影响因素分析
中国大陆7城市MSM人群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调查
黑龙江省四市MSM人群艾滋病相关高危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湖北省艾滋病流行特征及趋势分析
北京市丰台区2002-2008年性传播疾病流行趋势分析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副作用探讨
医科大学生参与社会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社会实践模式探讨
POL干预方法在MSM人群艾滋病防治中的应用
2008年广西南宁市部分男男者健康体检情况分析
湖北省推广实施100%安全套使用与女性商业者艾滋病相关知识 态度 行为调查分析
滴虫性阴道炎患者配偶不同标本滴虫检出率及致病情况分析
运城市18名艾滋病防治人员心理状况及影响因素研究
2例儿童因废弃注射器造成HIV非职
艾滋病神经系统机会性感染85例临床分析
以耳鼻喉科疾病住院的10例HIV感染者临床分析
哈尔滨市南岗区2004-2007年艾滋病与各种报告性病疫情分析
12例HIV职业暴露情况分析
方城县3例艾滋病母婴传播病例的调查报告
271名娱乐场所女性从业人员艾滋病知识 态度 行为分析
老年人感染HIV的风险不容忽视
牙周炎症可能会激活潜伏的HIV
美科学家发现抗HIV的天然抗体
HIV-1感染对麻疹疫苗接种效果有影响
抗HIV药物可以抵御新的感染
到2050年人类有望根除艾滋病
三唑类抗真菌药与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艾滋病疾病进程的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HIV/AIDS相关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研究进展
第二届全国艾滋病临床影像学研讨会暨培训班征文通知
2009年《中国艾滋病性病》杂志征订启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在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坚持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将在学校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的内容重点放在:艾滋病的危害、艾滋病传播途径、如何预防艾滋病以及相关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知识、无偿献血知识、禁毒知识等方面。
《艾滋病防治条例》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不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范围,因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可以结婚。但是,没有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不意味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可以不承担法定义务。由于艾滋病可以通过性行为传播,为了防止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结婚的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相关解读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解读:不用担心结婚、就业、就医、入学等问题,因为这些权益受法律保护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一、总体目标及组织领导
(一)总体目标。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利用“综治维稳宣传月”、“6·26”“10·26”、“12·1”、“12·4”等各种法制宣传日,全面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和《艾滋病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狠抓各项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行政绩效,努力控制艾滋病在我区的流行与蔓延,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切实加强我局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局法宣股具体负责全局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基层司法所,各科、室、处、所、中心配合宣传科切实做好防治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主要工作目标及措施
(一)将防治艾滋病工作纳入全县全民普法教育工作中,广泛宣传,普及防治知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把防治艾滋病工作纳入年度普法计划,在全民普法中进行全面宣传,不断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利用领导干部集中学法、“综治维稳宣传月”、“6·26”“10·26”、“12·1”、“12·4”等各种专题学习日、法制宣传日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和各类人群的防艾知识和政策宣传教育,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二﹚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职能作用,加大中小学防治艾滋病宣传力度。在对全区中小学中进行法制讲座中,穿插防治艾滋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集中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着重宣传普及国家、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力争学校对教师、学生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达到百分之百,防治艾滋病知识知晓率教师学生达百分之百。
﹙三﹚各基层司法所必须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普法宣传教育及依法治理职能。配合搞好辖区社保、计生及相关部门防治艾滋病工作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开展《艾滋病条例》的普及和宣传教育的学习。流动人口﹙农民工﹚防治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认真开展对本局干部职工和家属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利用局机关集中学习时间,加强对全局干警防治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学习,在适当时间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局干警及家属进行防治艾滋病专业知识培训和自我防护培训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根据《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区工作计划》相关禁毒、防艾法制宣传教育任务,切实做好禁毒、防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扩大宣传面和宣传的广度、深度。不断增强公务员、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的禁毒、防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做好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周(日)月活动。积极利用“法律六进”、“6·26”、“10·26” 禁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大型宣传活动,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全社会、全民对防治和增强艾滋病工作的知晓率和防治知识。
目前,艾滋病已成为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重点控制传染病之一。艾滋病的蔓延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和谐带来了严重影响。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做好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四免一关怀”政策是我国政府为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解决艾滋病感染者生活救助和医疗救治等问题而提出的重大政策措施,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关爱艾滋病人的良好氛围。一是各县(市、区)疾控机构要在**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全部建立符合标准的自愿咨询室和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为所有的自愿咨询对象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要继续开展高危人群的艾滋病筛查。通过检测,及时发现感染者,做到发现一例、管理一例、治疗一例。二是有疫情的县(市、区)政府要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感染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他们的常见机会性感染也要实行免费治疗。市传染病医院作为市区收治艾滋病感染者的定点医院。各县(市)也要指定一所条件较好的县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负责收治艾滋病感染者。三是有疫情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抗病毒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传播机率。四是有疫情的县(市、区)政府要对所有的艾滋病感染者的未成年子女和感染艾滋病的儿童实施免费就读。五是有疫情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艾滋病帮扶救助机制,开展关爱救助活动。首先,从**年1月1日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有健在的艾滋病感染者及遗孤每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助,以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其次,在每年11月中旬,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社会募捐活动,并将捐献款物在12月1日前送到感染者手中。第三,各县(市、区)政府每年春节前开展一次慰问活动,逐一走访艾滋病感染者及遗孤。第四,开展艾滋病扶贫项目,市县两级扶贫部门要对有生活能的艾滋病感染者,开展一些投入少、风险小、见效快的扶贫项目,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通过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切实改善患者及家庭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使他们真正体会到社会的关爱。
二、切实加强采供血质量管理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输血机构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每年坚持两次拉网式检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于违规采供血行为,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处理一起,确保采供血质量,确保临床用血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艾滋病知识宣传活动
市电视台、电台要在黄金时段和主要频道播出艾滋病防治知识及相关公益广告。**日报、牛城晚报要开辟专栏,定期免费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识。各县(市、区)也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艾滋病知识知晓率;使全社会形成关爱艾滋病病人,关心艾滋病防治工作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消除社会歧视。
《*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年10月27日经*市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并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年5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性病、艾滋病的管理,有效控制性病、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提出贯彻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市性病、艾滋病的发病率呈持续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我市性病报告发病率已达到15536/10万,比1991年上升了近4倍,而实际发病率可能高出报告发病率2-4倍;目前,我市相当一部分区(市)县已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若不加以积极的预防和控制,将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重制约我市两个文明建设。对此,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以江总书记“*”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文明进步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发生和传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它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抓出成效。认真组织《条例》的宣传贯彻,制定本地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成立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适时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协调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条例》。要按《条例》要求,设立开展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必要的专项经费,保障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各级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性病艾滋病防治的综合治理
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及《*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紧密配合,按照部门和机构的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主动做好工作?/P>
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取缔、吸毒活动,扫除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环境。对被收容教育的人员及被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抓获的人员和吸毒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同级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并协助进行性病、艾滋病检查。对查出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按《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强制治疗管理。其检查治疗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或家属负担,可以从人员被扣押的财务中预留或先行扣除。确实无力负担的,公安机关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对犯罪嫌疑人员中患有性病、艾滋病的,应协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送指定的医疗机构实行强制隔离治疗。对拒绝、阻碍性病、艾滋病防治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性病、艾滋病病人及其他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条例》的实施,有计划地播放、刊登防治性病、艾滋病的医学知识和有关法律常识,宣传性病、艾滋病的危害,增强市民自我保护意识,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
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按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刊登医疗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刊登、性病、艾滋病广告和变相性病、艾滋病广告。严禁刊登、虚假性病、艾滋病诊疗广告。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在中等以上学校开展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并纳入健康教育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需的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民政部门要严把婚姻登记关,对婚前医学检查中发现的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办理婚姻登记。
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性病、艾滋病的防治专业机构做好性病、艾滋病的防治专业机构做好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的传播,提高人口素质。
工商、物价、体育、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责,主动做好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宣传性病、艾滋病预防知识和科普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道德、恋爱、婚姻及家庭观念,自觉抵制社会丑恶现象的侵蚀。
三、严格执法,统一实施性病艾滋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条例》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有计划地组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并对从事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技术水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展版、宣传画、宣传手册、义诊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向群众宣传《条例》及性病、艾滋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
认真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综合整治性病诊疗市场。《条例》实施前后,市和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全市开展性病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性病诊疗执业许可制度。凡在《条例》实施后未取得《性病诊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开展性病诊疗工作,违者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会同各有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使性病诊疗市场逐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切实保障我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性病、艾滋病诊疗机构要加强对性病、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医疗管理,规范诊疗行为,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为就诊者保密的工作。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依照《条例》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母婴的保健,做好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工作需要,确定性病、艾滋病防治专业机构,并健全性病、艾滋病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对高危人群、重点人群和采供机构及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性病、艾滋病监测管理,遏制性病、艾滋病的蔓延。各级卫生防疫站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逐步开展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公共浴池、游泳池、理发店、美容店、歌舞厅等经营单位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性病、艾滋病监测体检工作,检查项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检查费用由受检单位或本人负担。
1、日常生活接触不会传播艾滋病。
2、远离,预防艾滋,珍爱生命。
3、艾滋病经性接触、血液、母婴三条途径传播。
4、与艾滋病病人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感染艾滋病
5、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
6、全民动员,遏制艾滋,共建和谐。
7、正确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和性病
8、同心携手,遏制艾滋,共建和谐。
9、拒绝腐朽 远离 利国利民
10、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11、推广行为干预措施 控制艾滋病毒传播
12、帮助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就是帮助我们自已
13、携手遏制艾滋,共建和谐社会。
14、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共抗艾滋。
15、艾滋病/性病是可以预防的
16、认识艾滋病,预防艾滋病
17、关心艾滋病病人,预防艾滋病,从我做起
18、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控制艾滋病方针
19、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20、关注艾滋病问题,关爱艾滋病病人。
21、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22、全社会都要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病病人
23、艾滋病主要通过血液、性接触和母婴三种途经传播
24、预防艾滋,咨询检测,利己利人。
25、拒绝,珍爱生命,预防艾滋病和性病
26、遏制艾滋病 预防是关键。
27、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
28、崇尚文明 善待自己 坚信科学
29、奉献爱心 携手同行 共抗艾滋。
30、关爱生命,遏制艾滋病
31、避免共用注射器,有效预防艾滋病。
32、学习艾滋病预防知识 增强艾滋病预防能力
33、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
34、依法推广使用安全套,有效预防性病艾滋病。
35、高雅生活 洁身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