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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区服务报告范文

时间:2023-02-21 10:57:34

序论:在您撰写个人社区服务报告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个人社区服务报告

第1篇

×月×日我和××等人在中国信合开展了一次志愿者活动。主要参加的是保洁活动,我们承包了几座大楼的楼梯的卫生。拿着扫帚,我第一次感觉我长大了。

在这次活动中,大家都很积极。这是我意料之外的,平日的小公主们怎么变了样了?不得不承认平日我们在家里很少打扫卫生,即使做,也是百般不愿意的。而在这几天的劳动中的景象却全然不同,大家互相帮助,忙着扫地。倒垃圾,汗流浃背,却都还是笑脸。每当遇到一个信合的工作人员或是住户,他们都会笑眯眯的向我们道谢。当面对信合内干干净净的地面时,那种成就感涌上心头,像血液般沁入全身的毛细血管。每天回到家中,已是天黑,背酸酸的疼,我却还在微笑,长大的感觉真好。

我想,“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我们做到了。即将过年,希望能带给所有信合的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一个干净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曾听说过一句古话“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之前一直不懂其中的意义。如今明白了,小事情都拿不起的人是无法成就大业的,而懂得小事。如扫地中获得启迪的人才能做大事。多个人在一起扫地,所需要的就是“团结、奉献”,这可以让我们在精神上获得深沉次的感悟,曾经:“一根筷子轻轻被折断,一把筷子牢牢抱成团”的口头教育在这几天的的劳动中被写成教本,曾经“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的经典歌谣在生活中被演绎成画面。自古以来,言传不如身教,通过这次社区服务,我们学到了很多,我们学会了许多,我们将会用这些精神,用这些道理面对我们新一年的生活。

除此之外,我还深深的感受到了劳动的辛苦,体会到了所在为我们生活更加幸福的劳动人命的伟大。“爸爸、妈妈,你们辛苦了,保洁阿姨,您们辛苦了,全天下的伟大劳动人民,您们辛苦了。您们,您们全都是最可爱动人!”

作为新一代的接班人,我们要发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奉献、吃苦耐劳”传统美德,为我们能够更加幸福的生活做出努力,为21世纪我国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做贡献。

第2篇

×月×日我和××等人在中国信合开展了一次志愿者活动。主要参加的是保洁活动,我们承包了几座大楼的楼梯的卫生。拿着扫帚,我第一次感觉我长大了。

在这次活动中,大家都很积极。这是我意料之外的,平日的小公主们怎么变了样了?不得不承认平日我们在家里很少打扫卫生,即使做,也是百般不愿意的。而在这几天的劳动中的景象却全然不同,大家互相帮助,忙着扫地。倒垃圾,汗流浃背,却都还是笑脸。每当遇到一个信合的工作人员或是住户,他们都会笑眯眯的向我们道谢。当面对信合内干干净净的地面时,那种成就感涌上心头,像血液般沁入全身的毛细血管。每天回到家中,已是天黑,背酸酸的疼,我却还在微笑,长大的感觉真好。

我想,“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我们做到了。即将过年,希望能带给所有信合的工作人员及其家人一个干净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曾听说过一句古话“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之前一直不懂其中的意义。如今明白了,小事情都拿不起的人是无法成就大业的,而懂得小事。如扫地中获得启迪的人才能做大事。多个人在一起扫地,所需要的就是“团结、奉献”,这可以让我们在精神上获得深沉次的感悟,曾经:“一根筷子轻轻被折断,一把筷子牢牢抱成团”的口头教育在这几天的的劳动中被写成教本,曾经“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的经典歌谣在生活中被演绎成画面。自古以来,言传不如身教,通过这次社区服务,我们学到了很多,我们学会了许多,我们将会用这些精神,用这些道理面对我们新一年的生活。

除此之外,我还深深的感受到了劳动的辛苦,体会到了所在为我们生活更加幸福的劳动人命的伟大。“爸爸、妈妈,你们辛苦了,保洁阿姨,您们辛苦了,全天下的伟大劳动人民,您们辛苦了。您们,您们全都是最可爱动人!”

作为新一代的接班人,我们要发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奉献、吃苦耐劳”传统美德,为我们能够更加幸福的生活做出努力,为21世纪我国能够更快更好的发展做贡献。

第3篇

【德】反映了一个人的思想觉悟、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我努力从本职工作做起,不断加强学习,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坚持做到“在认认真真学习上要有新进步,在堂堂正正做人上要有新境界,在踏踏实实做事上要有新成效”。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能摆正自己同组织、同事业的关系,在工作和事业面前顾全大局,不争名夺利,不计较个人得失,任劳任怨。

【能】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决定着他能否履行好岗位赋予的职责和完成好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自己的能力。1、坚持不懈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素质;2、我坚持经常下社区,了解实际情况,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3、坚持每年走访服务商,共同探讨社区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4、和同事们搞好团结、维护和谐;在工作中做到了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配合。

【勤】反映一个人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自从担任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以来,我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满腔热情地投入到繁忙的工作之中。在工作中勤奋认真,勤劳奋进,以身作则。

【绩】一、求助中心自从04年成立以来,我们开展了单位、家庭保洁,水电暖安装、维修,职介、婚介、房介,管道疏通,搬家服务,屋顶防水、防渗,家电维修,上门开锁等60项便民利民服务。为了这些项目很好的开展,我们联系了120多家挂靠入网服务商。

二,为了更好的服务居民,我们开通了便民服务热线7908890,平均每天受理群众来访来电10多次我每次都是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和服务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代,达到群众的满意。

三为了让广大社区居民及时了解党和政府对下岗职工的优惠政策以及了解职介,婚介,房介信息,我们在本辖区大的生活区抹了30多块黑板,由社区居委会专人负责信息。

四、为了更大范围的服务群众,使求助中心家喻户晓,我们在市区大的生活区订了200块公益广告牌,群众有难拨打7908890热线服务电话。

五、关心弱势群体,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

1,求助中心刚成立时我和小高在平房那负责职介婚介房介,共帮助50多个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例如塑料厂下岗工人张某,他下岗后,老婆和他离了婚,房子和孩子判给了老婆,他没了住处,只靠100多元的低保金生活,实在租不起房子,到我们求助中心求助,希望我们帮他找个照顾老人,或者看大门的工作。我不辞辛苦多方联系,给他在衡水六中伙房找到一个工作,不但解决了他的吃住问题,还使他有了一份稳定的收入。

2,3年多来帮助37户中低收入家庭租到了住房。由于拆迁,很多居民需要租房子住,例如家住棉机厂的邢老先生,他的房子拆了,在市区租一套房子租金要500多元,他每月退休费800多元,他还有糖尿病,高血压,每月吃药100多元,老伴没工作,退休费扣除房租和药费所剩无几,他希望我们求助中心能在附近农村帮他租一套便宜的住房,我通过在麻森乡政府工作的朋友在农村帮他租了一套住房,每月租金100元,老两口非常满意。

六、关心老年人的感情生活,使他们老有所乐。为6位老人找到了人生旅途上的伴侣。例如家住棉机厂的王老太太,她老伴去世了,孩子们又不在身边,倍感孤独寂寞,想找个老伴,又不好意思找亲朋好友帮忙,打电话请求我们求助中心帮忙。我广泛的发动我的同学们,朋友们帮忙,得知财政局一位老干部的老伴三年前去世了,也很想找个知冷知热的老伴,在我的努力下,两位老人结成百年之好,现在过着幸福的生活。

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领导的爱护和同志们的帮助,在此谢谢大家!

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社区检察

一、社区矫正、社区检察及未成年矫正人员特点概述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进行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为进一步延伸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上海市基层检察系统于2011年相继开展了以在社区设立派驻检察室的方式,使检察工作融入基层、贴近社区群众。依据工作方案,依法监督所在辖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被作为派驻检察室的工作职责之一。派驻检察室通过监督监外服刑人员各项监管和矫正措施的落实情况,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二、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干部不熟悉法律法规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也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笔者在对司法所进行日常检察监督中发现,部分司法所专职矫正干部未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将纳入社区矫正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员认定为成年人进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从而造成公开宣告以及矫正措施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严重侵犯了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与成年人分开进行集中教育、社区服务难以得到落实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时间均不得少于八小时。依据未成年人分开矫正的原则,司法应组织未成年矫正人员单独进行集中教育、社区服务。但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单独组织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教育、社区服务需付出大量精力,故部分司法所将列管的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一起进行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由于未成年人易受外界影响,与成年矫正人员的接触极易造成交叉感染,故极大的增加了未成年矫正人员重犯的机率。同时笔者在工作中还发现,部分司法所虽未将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一起进行集中教育,但仅对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个别教育,变相导致集中教育时间无法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三)未成年人矫正方案针对性不强

部分司法所在思想上一直未能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予以重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将成年矫正人员的格式化矫正方案略经调整后直接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矫正方案上,未针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心理特点、家庭状况以及犯罪原因等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也未依据未成年人在矫正期间的表现而变更矫正方案,从而造成矫正方案在实际矫正过程中流于形式。

(四)缺乏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目前各司法所均未能有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项目,一般均采取与成年人基本相同的矫正项目,即定期报到、心理咨询、参与社区服务、思想教育。由于这些普通的矫正项目对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吸引力不强,故矫正工作往往不能突破未成年人的心理戒备,难以取得他们的信赖,最终导致矫正工作停留于表面。

三、发挥社区检察职能,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一)对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

1、事前审查法律文书

社区检察部门在收到法院、监狱等部门送达的有关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审查该对象是否属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派驻检察室也应提前与矫正人员居住地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进行沟通联系,从而确保司法所对未成年人开展的各项矫正活动始终符合法律规定。

2、事中参与宣告、检察台账、走访谈话

(1)参加列管宣告

派驻检察室应充分发挥其扎根基层的优势,派员参加未成年人的列管宣告会。在宣告前与司法所沟通列管宣告方案,在宣告过程中检察宣告场所、到场人员、宣告程序、宣告内容的合法情况。

(2)定期检察司法所台账、与矫正人员进行谈话

派驻检察室应定期至司法所走访,检察未成年矫正人员的矫正台账并与矫正人员进行谈话,周期以每月为宜。笔者认为个性化矫正方案及思想教育、社区服务情况应为检察监督重点。在开展对未成年人矫正方案的检察监督中,首先应通过检察矫正台账监督司法所有无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过包括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的社会调查,并形成书面化的调查报告。其次应通过接触心理辅导师、与矫正专职干部谈话等方式,检察司法所有无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犯罪心理、犯罪原因的分析,查找矫正人员犯罪的根源。最后通过检察司法所为未成年人制定的矫正方案,监督该方案是否符合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实际情况,矫正措施是否具有高效针对性。此外,在动态的检察过程中,要实时监督司法所有无依据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实时表现对矫正方案予以实时更改,以确保矫正方案始终具有针对性。在开展对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的思想教育、社区服务的检察监督中,首先应通过主动参加思想教育、社区服务活动来监督该活动开展是否具有针对性、保密性。其次应通过检察司法所台账来监督教育活动、社区服务开展的次数、时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最后通过与矫正对象谈话来监督司法所开展的思想教育、社区服务活动是否取得效果,以及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是否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及其他违规现象。

(3)事后进行回访跟踪

《刑修(八)》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故派驻检察室应在未成年人矫正期满后通过走访、谈话、回访等形式检察司法所是否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档案予以封存并进行妥善保管。在后续的跟踪监督过程中,派驻检察室还应通过各种方式监督司法所有无违规为他人查询或提供未成年矫正人员的个人信息及犯罪记录,从而确保未成年矫正人员的犯罪记录不被泄露,切实保护未成年矫正人员的权利。

(二)对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上层监督

司法所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创立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如丰富集中教育内容,完善社区服务形式等,均受到了基础设施、经费等问题的限制,而这些问题仅通过派驻检察室与司法所基础层面的沟通往往难以得到妥善处理。因此检察机关可通过上层级别的沟通联系,如通过联席会议、检察公函、检察建议等方式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监督建议。

1、集中教育问题

笔者工作的派驻检察室辖区六个司法所仅有三名未成年矫正人员,且列管于三个不同的司法所。若三个司法所针对该三名矫正人员各自开辟场所、聘请老师进行集中教育,既浪费司法行政资源,同时由于矫正资源的分散化,也难以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故可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是建议参照成年人的类别化管理方式将一定区域内的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分类,将同一类别的未成年矫正人员集中在一起进行教育,通过整合各个司法所的行政司法资源,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二是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设一个专门为未成年人进行集中教育的场所,配备相应的电教设备、学习资料,并要求矫正人员在上课过程中认真记录学习内容及感想。这样既可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进行集中教育,也可保证集中教育的时间,提高集中教育的质量。三是建议在教育的内容方面,应不局限于授课、讲座的形式,还可组织未成年人观看先进事迹报告会、参观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基地等,同时还可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有关理想道德的演讲比赛等活动,为其提供受教育及展示教育成果的机会。

2、社区服务问题

司法所在开展社区服务的工作过程中存有两大困难,一是单凭司法所的力量无法找到适宜未成年人单独劳动的场所,二是由于要分开矫正,导致司法所需另行单独安排人员至劳动场所进行监督。这两方面的因素制约了未成年人社区服务开展的深化,造成社区服务形式单一、劳动量过轻、劳动时间达不到法律标准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可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服务场所专门化。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未成年矫正人员设立专门的社区服务基地,让未成年矫正人员以青年志愿者的身份参加劳动,这样既改变以往社区服务散乱无固定场所、不易于监管的状况,更有利于社区服务实现基地化、规范化。

(2)服务形式多样化。社区服务的形式不应仅局限于打扫卫生,而应将服务形式进行多样化,让未成年矫正人员更多的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故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可不定期的组织未成年矫正人员参加义务植树、社区巡逻等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也可组织未成年矫正人员以志愿者的身份参加社会公益性文艺演出、献爱心等活动,给未成年矫正人员提供一个作贡献的机会,让其产生社会融合感。

第5篇

伴随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与生活质量状况等问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与研究。上海作为大都市,其老年人口数逐年增加,老人群体成为了城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调查,截至2009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1 40070万人,其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1570万人,占总人口的225%,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5665万人,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179%,占总人口的40%。而“纯老家庭”(本文所界定的“纯老家庭”,是指仅有老年人独自生活或老年人与其他年轻家庭成员分开居住生活的家庭)老年人数量也在加速增加,截至2009年末,上海市“纯老家庭”老年人总数达9221万人,比上年增加583万人,比2004年首次统计增加了2125万人。“纯老家庭”中80岁及以上老年人2730万人,占全市8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482%;单身独居老年人1887万人,约占老年人口的6%。[1]

随着上海市人口老龄化过程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市老年人口继续呈上升态势,华泾镇也不例外。据相关调查数据表明,截至2009年末,上海市徐汇区华泾镇常住人口51 096人,其中户籍人口30 506人,外来流动人口20 590人。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6 598人,占总人口的2163%; 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1 545人,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2342%,占总人口的506%。[2]从两组数据来看,华泾镇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与上海市整体水平相近,只是80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口比重略高于上海市整体水平。华泾镇的老年人口群体对大都市上海的老年人群体具有较好的代表性。为了解大都市上海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社区服务需求状况,本调查组于2010年9月选取华泾镇的老年人群体进行有关的生活现状和社区服务需求调查,旨在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更好地提供老年人所需的各种社区服务提供参考与依据。

二、调查方法与人口特征(一)抽样方法与测量工具本调查抽样采用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具体方案为:第一步,从华泾镇全部18个居(村)委中随机抽取10个居(村)委;第二步,在抽取出的10个居(村)委中,将每个居(村)委会的全部老年人口名单编号,再依照随机数表随机抽取80位调查对象。按照此方案,本调查共抽取了800名调查对象,发放问卷800份,回收800份,有效问卷798份,回收率100%,有效率9975%。问卷填写大部分由经过简单培训的调查员面对面问答方式进行,同时,也有少量问卷由文化程度较高的老年人自行填写。调查数据使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本调查主要采用自行设计的“老年人生活质量与服务需求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人口变量、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社区服务需求量表三方面。社会人口变量主要涉及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离退休前的职业、婚姻状况、居住形式、养老经费来源等。“生活质量综合评定问卷(gqoli-74)”广泛被应用于社区人群生活质量的评估,也常常用于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慢性病人等)生活质量的综合评定。本调查采用了其心理功能维度与社会功能维度两部分内容来评定社区老年人口这方面的生活状况。 “社区服务需求量表”是根据本研究前期对老年人口一些情况的了解而设计的,以了解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这是一个四分位量表,询问老年人对社区服务需求程度,从“没有需要”(0)到“极其需要”(3)。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此部分的20个项目聚类成三个因子:日常生活需求(8项)、文体活动需求 (6项)、心理健康需求 (5项),且得分越高,对社区服务需求的程度就越大。(二)调查对象的人口特征据表1的调查数据显示,本次调查对象中老年人口的女性比例较高,比例达到614%,大大高于男性的比例。从年龄构成来看,平均年龄为70岁,60~75岁的老年人口比例占到了658%。而老年人的文化程度以初高中为主,比例合计有549%,大专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比例也不在少数,比例达到125%。老年人口大部分婚姻状况为已婚夫妇,比例高达67%,但单身老年人口也占有一定比例,如离异、丧偶等,其中丧偶比例较高,为277%,这一类老人尤为需要更多的关注。老年人多数选择与子女分开居住,要么与配偶合住,要么独居,比例分别为515%、229%。独居老人的比例不低,而选择与子女一起居住的仅占到四分之一。老年人的养老费用绝大多数来源于离退休工资与养老保险,比例分别为916%、56%,可见老年人的养老费用

制度保障为主。此外,老年人口的离退休前职业以工人与干部为主,比例分别为559%、206%。三、大都市老人的生活质量状况(一)心理功能维度状况老年人的心理功能维度状况从5个因子来进行分析,分别为精神紧张度、负性情感、正性情感、认知功能、自尊。每个因子满分为100分,被调查者的得分值越高,功能性越好。1.老年人在心理功能维度上的生活质量概况老年人负性情感程度较重,自信与思维能力较低。从表2的数据可以发现,老年人的总体心理功能较好,均值得分达到726。从具体因子来看,老年人的负性情感因子得分相对最高,均值得分达到8326,远高于其它因子得分,可见老年人的负性情感程度较高。老年人精神紧张度的因子得分值也相对较高,达到7511,表明老年人遇到的紧张性生活事件的数量较多。而老年人的自尊和认知功能因子的相对均值得分较低,分别为658、667。这表明老年人在自信与思维能力方面略有下降,呈现出相对较低的水平。

2.老年人心理功能方面生活质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依据表3中关于老年人心理功能方面生活质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数据可得五点认知。

第一,老年人文化程度越高,心理功能越强。从文化程度来看,大专及以上学历老人组在总体心理功能以及各因子心理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相对最高。老人的学历越高,他们的心理功能水平越好。

第二,低龄老年人的心理功能较强。在年龄分组比较方面,60~75岁老年组的总体心理功能,以及各因子的心理功能程度都要高于75岁及以上的老人组,并且两组都在负性情感因子方面的得分相对最高。 离退休前为技术人员的老年人的心理功能较强。在离退休前的职业方面,离退休前职业是技术人员的老人组在精神紧张度、正性情感、认知功能以及总体心理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而离退休前职业是干部的老人组在负性情感、自尊两个因子上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

第四,独身老年人的心理功能较低。从婚姻状况来看,单身老人组在总体心理功能以及各因子心理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都要略低于已婚夫妇老人组。

第五,独居老年人的心理功能较低。从居住形式来看,个人独居的老人组在总体心理功能以及各因子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相对最低,尤其在认知功能与正性情感两因子方面的心理功能水平颇低。独居老人的心理功能水平的偏低,表明这一老人群体急需更多心理方面的支持与服务。

(二)社会功能维度状况老年人的社会功能维度状况也是从5个因子来进行分析的,分别为社会支持、人际交往能力、学习、业余娱乐、婚姻与家庭。每个因子满分为100分,被调查者的得分值越高,此方面的功能性越好。1.老年人在社会功能维度上的生活质量概况老年人社会功能较强,其中人际交往能力功能尤为突出。从表4的数据可以发现,老年人的总体社会功能显得较好,均值得分达到698。从具体因子来看,老年人的学习因子得分相对最高,均值得分达到7639,高于其他因子得分,可见老年人的学习能力较强。老年人的社会支持因子得分值相对最低,仅为5432,表明老年人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但是老人的人际交往能力均值得分较高,达到7568,这表明他们与家人、朋友等人际关系较佳。此外,老人的业余娱乐生活因子均值得分也偏低,表明老人们缺乏业余娱乐生活。

2.老年人社会功能方面生活质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依据表3中关于老年人社会功能方面生活质量的单因素方差分析数据可得五项认知。

第一,低龄老年人的社会功能较好。在年龄分组比较方面,75岁及以上老年组的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方面的均值得分都要远低于60~75岁老人组,并且均值得分差距较大。而两组都在人际交往能力因子方面的得分差异明显。这可能与75岁及以上的老人不便出行以及其他诸多不便因素有关,也可能与他们的人际关系圈萎缩相关。

第二,已婚老年人的社会功能较好,社会支持因子功能尤为明显。从婚姻状况来看, 单身老人组在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社会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都要低于已婚夫妇老人组。已婚夫妇老人组的社会支持因子均值得分远高于单身老人组,分别为636、3544。可见,单身老人们在社会支持方面的功能严重缺损。

第三,学历越高,老人们的社会功能越好。从文化程度来看,大专及以上学历老人组在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社会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相对最高。

第四,离退休前职业为干部的老年人的

社会功能较强。在离退休前的职业方面,除了在业余娱乐生活因子方面,离退休前职业是干部的老人组在社会支持、人际交往能力、学习、婚姻与家庭以及总体社会功能方面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而离退休前职业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老人组在业余娱乐生活因子上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离退休前职业是干部的老人有着很好的社会地位与人际关系,这有利于老人老年生活中的社会功能的表现,尤其是社会支持与人际交往能力两个因子方面的功能体现。

第五,独居老年人的社会功能较差。从居住形式来看,个人独居的老人组在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相对最低,尤其在社会支持因子方面的社会功能水平颇低。而与配偶合住的老人组在总体社会功能以及各因子方面的均值得分都略高于与子女合住的老人组。可见,虽然老人们与其子女们分开居住,但是这并未影响到老人们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社会支持的获得,反而老人们在这些方面的社会功能得以更好地展现出来。

四、大都市老人的社区服务需求

及其影响因素(一)大都市老人的社区服务需求状况1.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概况根据表5的数据可知,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程度较高,其中文体活动服务需求较为突出。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情况是基于自行设计的“社区服务需求量表”来测定的,包括日常生活需求(8项)、文体活动需求 (6项)、心理健康需求 (5项)。采用四级计分,得分越高,对社区服务需求的程度就越大。从表5的数据来看,老年人的整体社区需求程度较大,均值达到0.34。具体来看,老年人对于日常生活服务需求程度相对最低,即大多数老年人对于日常生活没有太大的服务需求。相对而言,需求程度最高的是老年人对文体活动服务的需求。其中,老年人对于心理健康服务需求的程度也较高,这一方面的服务需求不容忽视,这与上述老年人的负性情感等心理功能水平强正好对应起来。表5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项目日常生活

服务需求文体活动

服务需求心理健康

服务需求整体社区

服务需求样本n798798798798均值0.11 0.60 0.43 0.34标准差0.28 0.55 0.45 0.27

2.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单因素方差分析根据有关老年人社区服务需求的单因素方差分析数据(见表6)可得三点认知。

第一,高龄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较高,低龄老年人的文体活动与心理健康服务需求较高。在年龄分组比较方面,75岁及以上老年组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程度远大于60~75岁的老年人组。而在文体活动服务需求和心理健康服务需求方面,75岁及以上老年组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程度远低于60~75岁的老人组。

第二,独身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较高,非独身老年人的文体活动与心理健康服务需求较高。从婚姻状况来看,单身老人组在日常生活服务需求方面的均值得分都要远高于已婚夫妇老人组。已婚夫妇老人组的文体活动服务需求和心理健康服务需求均值得分远高于单身老人组。可见,单身老人们更希望获得较多的日常生活照顾服务。

第三,独居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服务需求较高。从居住形式来看,个人独居的老人组在日常生活服务需求方面的均值得分相对最高,而在文体活动服务需求方面的均值得分又相对最低。可见,独居老人相对更多地期望获得日常生活方面的服务,这与他们独自生活有关。相对而言,老人独自生活更困难一些。而与子女合住的老人们生活能获得子女的照料,他们就期望获得更多的文体活动服务。 都市老人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与他们的生活质量状况息息相关,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与其心理功能与社会功能维度上的生活质量状况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161、0298,且在001的显著性水平关系显著。可见,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与他们的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是正相关关系,即老年人的心理功能、社会功能水平越高,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强,反之亦然。

为进一步了解老年人的心理功能、社会功能对其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状况,本研究将采取分层回归分析。第一步自变量为老年人的心理功能及其五个因子,以考察老年人的心理功能对他们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第二步加入社会功能变量,以考察在控制了心理功能后,社会功能对他们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第三步加入了一些社会人口特征变量,以考察在控制了老年人的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后,社会人口特征因素对他们社区服务需求的影响。

根据表7数据所

,线性分层回归的第一步以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为因变量,他们的心理功能为自变量进行回归,r平方为004,f值为716,f检验在001水平上显著,模型拟合度非常好。分层回归第二步加入了老年人的社会功能为自变量,r平方变为012,f值为1294,f检验在001水平上显著,与第一步相比,误差消减比例得到提高,模型拟合度进一步得到提高。第三步加入了社会人口特征为自变量,r平方为015,f值为442,f检验在001水平上显著。与第一步、第二步相比,误差消减比例有一定程度的削减。因而,模型三相对于模型一、二而言,拟合度有所下降,但是模型二与模型一相比,其拟合度有所提高。因而,三个模型均有统计学意义。但是模型有统计学意义不等于模型内所有的变量就有统计学意义,还需进一步对各自变量进行检验。从上述数据来看,在001显著性水平上,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受到他们的负性情感状况、人际交往能力状况、婚姻与家庭状况、年龄四个因素的影响显著;在005显著性水平上,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受到他们的自尊状况、居住形式两个因素的影响显著;在01显著性水平上,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受到他们的学习、业余娱乐生活两个社会功能因素的影响显著。

基于上述的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受到他们的负性情感状况、人际交往能力状况、婚姻与家庭状况、年龄、自尊状况、居住形式、学习、业余娱乐生活方面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老年人的年龄越大,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小;老年人的自尊水平越高,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小;老年人的负性情感越多,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小;老年人的婚姻与家庭越幸福,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小;老年人的人际交往能力越强,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大;老年人的学习功能水平越高,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大;老年人的业余娱乐生活越丰富,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大;老年人与子女合住或者老年人独居,他们的社区服务需求越大。

五、讨论与建议

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状况是用来考察老年人健康程度的综合指标,涉及生理、心理和社会各方面的良好生活适应状况的综合测量,而本调点聚焦于老年人的心理与社会方面的生活适应状况的考察。研究发现,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与其生活质量有着密切关系,受到他们的年龄、自尊水平、婚姻家庭幸福度、人际交往能力、业余生活丰富程度、居住形式等因素的影响。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状况方面,部分国内学者相关研究与本调查结果有着一些类似的发现。占建华通过对浙江省1 085名60岁以上社区老人的调查表明,影响老年人心理健康的因素有经济状况、躯体健康、社会支持、婚姻家庭等。[3]徐慧兰的调查表明躯体疾病、兴趣爱好以及不良生活事件(丧偶、离婚、家庭不和)等因素对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4]姜维调查发现,对生活质量影响较大的因素是社会交往、健康状况及生活满意度,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的老年人生活质量反而低,还发现多数老年人有负性情绪,主要有孤独感、衰老感和自卑感。[5]

在老年人的社区服务研究方面,多数研究聚焦于老年人的社区助老服务,[6]老年群体照料体系[7]及照料意愿[8]等方面。基于本调查的研究发现,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强烈,而如今社区的为老服务水平或模式未能有效地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在实践层面上,上海市政府完善了全市的为老服务体系以应对率先于全国而至的老龄化社会。在医疗方面,为老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得以完善,如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家庭病床服务,开展老年人社区健康干预;在养老服务方面,进一步加快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2010年新增养老病床约1万张,新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0家,新设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65个,同时,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并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及加大养老服务的业务培训力度。[9]可见,当前上海市的为老服务虽然整体水平有所提升,但仍未重点关注老年人的个性化服务需求等特性,尤其是从生活质量层面上切入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从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状况切入关注老年人的社区服务需求,也许能利于构建适合于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或服务模式,以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服务需求内容。如从老年人的心理健康水平、居住方式、人际交往倾向等方面,老年人的社区服务的供给应该趋于个别化、专业化,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有效地回应

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因而,结合本次调查数据结论与当前上海市为老服务的现状,为更完善地对上海老年人提供切实有效的社区服务,本文提出两个建议。

一方面,需要整合社区内为老服务资源,完善为老社区服务的平台建设。首先,重构社区内的家庭养老资源。家庭作为社区中最基本、最有效的养老资源,应重构它的地位和角色。社区服务应该依托于老年人的家庭而非仅仅是个人的支持,以满足老人的照顾需求,而居家养老的社区服务模式也是城市养老社区服务事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政府应积极挖掘及发挥社区内的家庭养老资源。例如,一方面政府构建培训平台以加大对老年人的家庭成员进行简单培训,从而有助于家庭内部提升为老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培育适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人员,以使老人得到较专业的服务,从而让老人生活和身体、心理更健康。其次,利用与盘活社区现有资源。加强社区或共同居住区域的为老服务资源的整合,提高为老服务资源利用率是发展老年人社区服务的有效途径。据调查,老年人对于政府现有提供的服务及一些服务平台并不是非常了解,也并未积极参与其中,这与他们不了解社区有哪些服务,能提供哪些服务等因素有关。建议对现有服务资源进行全面了解与整合,通过社区传播平台,广泛宣传现有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内容与服务平台。面,要建构以需求为本的老年人社区服务体系、加强专业化为老服务。针对目前老年人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政府应该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探索采取多种形式满足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需求。首先,实行按需服务,合理配置社区养老资源。不同类型的老年群体有着不同的养老需求,为老社区服务应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服务。例如,对于低龄自理的老年人而言,实现“老有所乐”是他们最大的需求,社区可以依托老年活动室等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以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对仍有工作意愿的老年人应鼓励他们开辟第二职业,实现自我价值。此外,对于特殊的老年群体,如残疾老人、患病老人等,要及时关注他们的服务需求,动员各方力量,使他们能够安度晚年。其次,提升心理服务水平,应对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需求。本次调查发现,老年人的部分心理功能水平缺失,对于心理健康服务需求较高。目前社区中所能提供有关心理健康的服务仍然较少,老年人普遍存在焦虑感、孤独感、无用感等,尤其是独居老人以及缺乏自理能力老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要重视,上述数据也反映出独居老人的心理健康服务需求相对最大。此外,一个完整、充实的老年人社区服务体系,人员配置应由专业照顾人员为主,以提升老年人接受专业化服务的水平。政府应将专业社会工作者纳入为老社区服务队伍,并对专业社会工作者进行专业化能力的提升与管理,以专业化为发展方向来提高他们的同质性水平,促进相互间的沟通交流,并满足老年人社区服务的需求。

[1]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2010年上海市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eb/ol].[20110419]. http:∥shanghaigss.org.cn/news_view.asp?newsid=7892.

[2]华泾镇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华泾镇老龄工作简报:第2期[eb/ol].[20120201].http:∥huajing.gov.cn/webfront_jumin/view_0.aspx?cid=2&id=5087&navindex=0.

[3]占建华,梁胜林.老年人生活质量与心理健康的相关性研究[j].健康心理杂志,2003,11(2):145—147.

[4]徐慧兰.老年人生活满意度及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4,8(4):160—162.

[5]姜维,林天海,李敏,等.广州市海珠区老年人生活质量调查[j].广东医学,2007,28(7):141—142.

[6]贾云竹.北京市城市老年人对社区助老服务的需求研究[j].人口研究,2002,26(2):44—48.

[7]桂世勋.构建广义的老年人照料体系——以上海为例[j].人口与发展,2008,14(3):78—83.

第6篇

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地本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各县(含加格达奇区)财政每年安排100—200万元专项资金,图强林业局、林业局、韩家园林业局和其他区每年对社区的投入不低于80—100万元。用于加快城乡和谐社区建设。(本办法所指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为用于社区设施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谐社区创建等用途资金,不含社区运营、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社区费用支出)

第二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各地社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进行资金配套、项目以奖代补。

(二)用于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区、县、林业局,社区居委会,社区志愿者组织)和先进个人实施奖励。

(三)用于社区信息化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及相关开支。

(四)用于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

第三条社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财政分级管理方法

各县(含加格达奇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当地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站)用房建设及配套服务设施。城镇新建社区(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居民区配套社区服务用房由开发单位兴建。

各区政府和林业局做好相关社区服务设施投入。

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对开发单位予以税费补贴,协调改造社区内公共、公益、福利设施建设(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项目、老年日间照料室)。做好当地社区干部和社工人员日常培训、信息化社区服务网建设。

地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地本级社区项目立项建设和以奖代补、地区社区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和社区服务网提档升级、全区社区居委会骨干及社工职业化培训、社区建设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同时,结合地本级资金使用情况对县级财政承担的社区建设示范项目予以适度奖励。

第四条在2012年—2014年新建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的补助标准为:示范社区(辖区人口达到10000人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地区财政补贴80万元;精品社区(辖区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每个补助40万元。达标社区(辖区人口达到500户以上,社区服务中心用房300平方米以上)每个补贴25万元。地区社区建设专项资金补贴范围不含县级财政渠道建设投入的社区项目及商品房开发配套社区设施项目。

在2012年改扩建城镇社区地区财政对日间照料室予以补贴,达到全省日间照料室建设标准的,每个床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

地区社区服务网升级改造2012年预计投入60万元。

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底召开一次办公会议,考核研究社区建设项目情况和工作情况。对于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活动相关事业的通知》(人社联??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原则上选择居民群众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方,并配套室外活动场地。由于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同一地建设的,可在同一社区内分开建设。

第六条各县、区、林业局投资建成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其他社区服务设施竣工验收后,产权归项目所在地县、区、林业局所有,社区拥有永久使用权,未经社区群众组成的居民会议(业主会议)通过,不可改变公益设施用途。

第七条当年3月10日以前,各县、区、林业局向行署发改委、民政局报送当年度拟建社区服务中心(站)的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申请报告应附有该地当年度拟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站)的数量、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设面积、投资额、功能、完成时间等内容。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对确定的项目进行督导,对没有按时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问责。已经列入督导社区建设项目在每月底要向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在每年年底前地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将对社区设施项目和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和考核,兑现项目补贴和奖励。

第八条地区社区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各地获取地区以上政府计划投入和补贴的社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和高效,接受行署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集团公司财务部等各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各级纪委、监察局监督,各级审计局检查、审计。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住建局、房产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对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减免相关规费。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抓好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发改委要负责社区建设项目立项及计划下达;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设施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负责组织设施;财政部门要保证按进度核拨资金并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和谐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和住建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区或乡镇,在暂时居住的人员。所称出租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暂住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要加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各乡镇应逐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四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综合管理、资源共享”和“以房管人”的原则,按照“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县、乡(镇)、社区(村)三级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机制。

第五条建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工作机制,按照城区每500名、农村每800名暂住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的标准和社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每个乡镇配备1-2名协管员。由人社部门按照公安部门提供的用工条件,全县招录40名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全县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工作。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综治部门成立综合性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组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建立综治、公安、人社、税务、财政、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暂住人口管理的相关工作。涉及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事项由公安机关负责。

社区设立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站)。服务站与社区警务室合署办公,协助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办证和协助代征相关税费等日常工作,负责协管员的具体使用和考核。对劳务用工较多和流动人口居住集中的区域,应当成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组。

第七条协管员经费保障。协管员工资标准适当高于城区最低工资,同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依照国家政策从再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资金和依法代征代收相关税费的手续费中予以保障。

第八条协管员应在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做好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申报、登记及办证等日常管理服务和治安防范等工作;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变动和各类治安情况,及时报告、提供相关信息;适时向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反映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当事人的合法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配合税务人员工作;协助做好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协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城区再就业的援助对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能熟练运用计算机;身体健康;能独立完成相应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思想觉悟高,为人公道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综治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将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职责,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现状和问题,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办,不断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对各职能部门绩效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终考评,使管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公安部门:负责掌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底数,登记暂住人口、办理暂住人口《暂住证》;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适时组织开展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将暂住人口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高危人群纳入工作视线重点控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落实治安和防火责任;负责协管员的使用和绩效考核,适时更新暂住人口、出租房屋信息。

第十二条人社部门:负责暂住人口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办理暂住人口《就业登记证》和《失业登记证》;完善、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民工职业培训,开放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求职登记、岗位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再就业援助对象中招聘符合条件的协管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岗前培训,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房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办理《房屋租赁证》;配合公安、人口计生、人社、工商等部门核查暂住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照,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健全收费手续。

第十四条税务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征税政策和办理程序,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代征房屋租赁等相关税费,完善代征手续;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暂住人口《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代征税费款手续费预算及办理相关支付手续,按月结算。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将协管员经费(再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专项经费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按月拨付给人社部门;及时核批代征手续费用款计划和拨付代征手续费的经费,按月结算。

第十六条人口计生部门:健全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体制,保障暂住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技术服务措施的落实,为暂住人口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强化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查询有效信息反馈工作,协助公安、房产、税务等部门检查验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做好暂住人员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对个体外来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暂住人口管理各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暂住证》、《房屋租赁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照。

第三章暂住人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暂住人口实行《暂住证》、《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登记、办证、查验管理制度。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的合法居住证明,应受法律保护。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扣押《暂住证》。

第十九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辖区内暂住的人员应当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居住登记。在辖区内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的次日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可只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宾馆、招待所)或住院就医的,住宿登记或住院登记视作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但从事经营活动在旅馆(宾馆、招待所)包房居住一个月以上者,应当申领暂住证。

凡暂住在直系亲属家中的人员(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劳教人员除外)不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二十条申报暂住证登记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第二十一条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带其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和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内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较固定停泊地的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应在接到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3日内办结《暂住证》。

第二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暂住的,暂住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持原《暂住证》到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办理延期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暂住人口在就业、子女入学时,应出示《暂住证》;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人口就业、经商、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对无《暂住证》的,应当告知其先办理《暂住证》,再办理就业、经商、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安、人社、房管、税务、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依据职责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租赁房屋管理档案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聘(雇)用暂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和业主,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协管人员,并与公安部门签订《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督促暂住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聘(雇)用应申领而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第二十六条实行暂住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综治、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和基层组织,从源头抓起,落实对本地流出人员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租赁房屋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由房管局负责办理。备案时应严格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有关部门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查验承租人提供的《暂住证》。

房屋出租人应自暂住人口房屋租赁关系确立、变更、解除之日起两日内向所在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登记备案,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每月应向房管部门报送出租房屋备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租赁房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房产、规划、治安、人口计生、卫生、环保、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房不能使用的;

(二)已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

(三)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

第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租房屋时,房主应查验暂住人口的居民身份证和育龄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登记表,尚未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应当督促暂住人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出租。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与公安部门签订《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保证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三)房屋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交纳房屋租赁税(费)。

(五)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出具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的票据。

(六)遵守房屋出租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房屋转租、转借的,必须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向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申报备案。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违章搭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四)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嫌疑人、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或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禁止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禁止利用住宅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已婚育龄暂住人口不得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

(十)遵守租赁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部门申报税务登记,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乡镇服务中心或社区服务站发现有偷税、漏税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向地税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暂住人口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对直接责任人或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五条聘(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扣押暂住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对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不查验承租人的婚育证明,向无生育证明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五)项之规定,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屋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六)、(七)、(八)项之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五)项之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依照《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