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1 17:02:49
序论:在您撰写工程保险论文时,参考他人的优秀作品可以开阔视野,小编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这些建议能够激发您的创作热情,引导您走向新的创作高度。
在FIDIC合同条款中,对工程保险有明确和严格的的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后,自开工之日起就有建设并照管工程的责任,直至业主发出最终验收证书为止。因建筑工程工期较长,受外界各种情况影响较大,为此承担的风险也高。比如当雨季到来时,暴雨和洪水会导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对路基产生较严重的损害。
业主为了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选择。承包商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为更准确掌握理解保险条款,承包商可参加保险专家的讲座。在对投保的险种选择时,要分析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准确的选择合格的保险险种。有的合同条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投保时就必须按合同条款指定险种进行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前,须与保险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险条款和应注意仔细阅读理解的保险条款有以下几点:
1·1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那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那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要注意明确保险范围。
1·2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1·3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出险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案,超出期限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等。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2出险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风险事故后,承包商的相关业务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机械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之前,承包商还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承包商在对事故现场详细勘查完后,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工地现场相距很远,承包商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时可以先进行电话报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险公司。接着向保险公司报送书面形式的出险通知单。出险通知单的报送可用多种方式,如邮寄、电传等,但要注意报送出险通知单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证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案的。出险通知单内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措施,所组织人员、机械数量,因灾害损失的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出险通知单的附件中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一份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报告。
(2)由承包人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在图中应标明里程桩号,原设计标高,原地面线标高,事故发生后测量的地面线标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
(3)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间接受损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发生洪水冲毁施工便道,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等。另外将承包商为减少受灾损失,防止受灾损失进一步扩大而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抢险的工作量也计算在内。统计计算完成后,汇总为受灾损失计算书,计算书中要特别注明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用以确定索赔金额。
(4)承包商对事故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和照片。影像资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情况,要全面、详细的反映受灾后的地形地貌,及有关细节的特写。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现场的里程桩号和时间,可在一张标示牌上写明里程和时间,放置在现场显眼处一同拍摄入照片。
(5)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险时间当地水文资料或日时降雨量分布图等。
(6)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单据等。
3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险通知后12h以内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有关索赔事宜。保险合同规定有如果保险公司代表在48h内未到达事故现场,将被认为保险人已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发生属实。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师勘查现场并计算受灾损失后,承包人应对保险公司代表认可的受损失范围和理赔金额等进行研究,在依据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对有关赔款的一切争议,都可以协商解决,直至达到一致意见。承包人在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实事求是。证明资料要齐全,理赔款计算要合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理赔工作。
双方明确受灾损失工作量和赔偿金额后,须签订一份赔款确认书,说明出险原因、过程、受损失工程量及赔款金额等情况。在保险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赔款后就结束理赔工作了。在理赔工作进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与保险公司的来往文件、通知书,出险的各类证明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好。承包商对理赔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精通,熟悉保险合同,并且能够熟练处理好对外业务往来。
4结束语
工程保险已逐渐成了建筑工程项目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熟悉和运用保险合同条款、风险索赔的程序,可以减轻承包商的风险压力,并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后承包商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了工程保险,但有时保险公司不可能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容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和其它灾害的影响,所承担的各种风险比较大,因此承包商仍要经常注意各种潜在的风险征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阻止受灾后损失的继续扩大。
在FIDIC合同条款中,对工程保险有明确和严格的的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后,自开工之日起就有建设并照管工程的责任,直至业主发出最终验收证书为止。因建筑工程工期较长,受外界各种情况影响较大,为此承担的风险也高。比如当雨季到来时,暴雨和洪水会导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对路基产生较严重的损害。
业主为了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选择。承包商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为更准确掌握理解保险条款,承包商可参加保险专家的讲座。在对投保的险种选择时,要分析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准确的选择合格的保险险种。有的合同条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投保时就必须按合同条款指定险种进行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前,须与保险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险条款和应注意仔细阅读理解的保险条款有以下几点:
1·1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那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那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要注意明确保险范围。
1·2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1·3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出险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案,超出期限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等。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2出险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风险事故后,承包商的相关业务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机械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之前,承包商还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承包商在对事故现场详细勘查完后,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工地现场相距很远,承包商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时可以先进行电话报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险公司。接着向保险公司报送书面形式的出险通知单。出险通知单的报送可用多种方式,如邮寄、电传等,但要注意报送出险通知单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证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案的。出险通知单内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措施,所组织人员、机械数量,因灾害损失的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出险通知单的附件中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一份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报告。
(2)由承包人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在图中应标明里程桩号,原设计标高,原地面线标高,事故发生后测量的地面线标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
(3)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间接受损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发生洪水冲毁施工便道,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等。另外将承包商为减少受灾损失,防止受灾损失进一步扩大而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抢险的工作量也计算在内。统计计算完成后,汇总为受灾损失计算书,计算书中要特别注明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用以确定索赔金额。
(4)承包商对事故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和照片。影像资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情况,要全面、详细的反映受灾后的地形地貌,及有关细节的特写。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现场的里程桩号和时间,可在一张标示牌上写明里程和时间,放置在现场显眼处一同拍摄入照片。
(5)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险时间当地水文资料或日时降雨量分布图等。
(6)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单据等。
3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险通知后12h以内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有关索赔事宜。保险合同规定有如果保险公司代表在48h内未到达事故现场,将被认为保险人已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发生属实。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师勘查现场并计算受灾损失后,承包人应对保险公司代表认可的受损失范围和理赔金额等进行研究,在依据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对有关赔款的一切争议,都可以协商解决,直至达到一致意见。承包人在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实事求是。证明资料要齐全,理赔款计算要合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理赔工作。
双方明确受灾损失工作量和赔偿金额后,须签订一份赔款确认书,说明出险原因、过程、受损失工程量及赔款金额等情况。在保险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赔款后就结束理赔工作了。在理赔工作进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与保险公司的来往文件、通知书,出险的各类证明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好。承包商对理赔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精通,熟悉保险合同,并且能够熟练处理好对外业务往来。
4结束语
工程保险已逐渐成了建筑工程项目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熟悉和运用保险合同条款、风险索赔的程序,可以减轻承包商的风险压力,并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后承包商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了工程保险,但有时保险公司不可能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容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和其它灾害的影响,所承担的各种风险比较大,因此承包商仍要经常注意各种潜在的风险征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阻止受灾后损失的继续扩大。
论文摘要:根据FIDIC合同条款中对建筑工程中保险的要求,结合在建筑工程保险理赔工作中所遇到的一些情况,阐述了建筑工程保险与理赔的基本方法和一些注意事项。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规范不断的完善,保险工作已成为工程招、投标、建设和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为在承包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周期长,所遇到各种情况复杂,为了保障承包商的利益不受到意外损失,所有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都强制的要求承包商进行各种保险,主要投保工程一切险。这样当发生意外时可将部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本文就向保险公司投保,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出险后理赔过程谈
一谈体会。
1保险合同签订
在FIDIC合同条款中,对工程保险有明确和严格的的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后,自开工之日起就有建设并照管工程的责任,直至业主发出最终验收证书为止。因建筑工程工期较长,受外界各种情况影响较大,为此承担的风险也高。比如当雨季到来时,暴雨和洪水会导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对路基产生较严重的损害。
业主为了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选择。承包商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为更准确掌握理解保险条款,承包商可参加保险专家的讲座。在对投保的险种选择时,要分析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准确的选择合格的保险险种。有的合同条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投保时就必须按合同条款指定险种进行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前,须与保险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险条款和应注意仔细阅读理解的保险条款有以下几点:
1·1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那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那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要注意明确保险范围。
1·2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1·3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出险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案,超出期限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等。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2出险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风险事故后,承包商的相关业务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机械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之前,承包商还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承包商在对事故现场详细勘查完后,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工地现场相距很远,承包商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时可以先进行电话报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险公司。接着向保险公司报送书面形式的出险通知单。出险通知单的报送可用多种方式,如邮寄、电传等,但要注意报送出险通知单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证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案的。出险通知单内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措施,所组织人员、机械数量,因灾害损失的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出险通知单的附件中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一份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报告。
(2)由承包人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在图中应标明里程桩号,原设计标高,原地面线标高,事故发生后测量的地面线标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
(3)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间接受损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发生洪水冲毁施工便道,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等。另外将承包商为减少受灾损失,防止受灾损失进一步扩大而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抢险的工作量也计算在内。统计计算完成后,汇总为受灾损失计算书,计算书中要特别注明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用以确定索赔金额。
(4)承包商对事故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和照片。影像资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情况,要全面、详细的反映受灾后的地形地貌,及有关细节的特写。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现场的里程桩号和时间,可在一张标示牌上写明里程和时间,放置在现场显眼处一同拍摄入照片。
(5)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险时间当地水文资料或日时降雨量分布图等。
(6)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单据等。
3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险通知后12h以内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有关索赔事宜。保险合同规定有如果保险公司代表在48h内未到达事故现场,将被认为保险人已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发生属实。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师勘查现场并计算受灾损失后,承包人应对保险公司代表认可的受损失范围和理赔金额等进行研究,在依据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对有关赔款的一切争议,都可以协商解决,直至达到一致意见。承包人在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实事求是。证明资料要齐全,理赔款计算要合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理赔工作。
双方明确受灾损失工作量和赔偿金额后,须签订一份赔款确认书,说明出险原因、过程、受损失工程量及赔款金额等情况。在保险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赔款后就结束理赔工作了。在理赔工作进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与保险公司的来往文件、通知书,出险的各类证明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好。承包商对理赔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精通,熟悉保险合同,并且能够熟练处理好对外业务往来。
2002年4月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投保天安保险公司,监理职业责任保险首次在我国试点试行;随后,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200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2005年6月建设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会议上王素卿司长指出:“今明两年,我们要本着积极推进,稳妥发展,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原则;选择两、三个省市进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2012年,经江苏省保监局的积极努力,在南京举行全省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签约仪式;超过20余家江苏省内的工程监理公司与紫金保险江苏分公司签订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协议。自2002年在上海市首次试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至今已十多年,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仍徘徊于起步阶段,始终未能实现全面的推广。主要体现在:①国内各监理公司投保监理职业责任险的比率非常低,社会认可度偏低;②发展不稳定,连贯持续性差,缺少可循规律;③未形成健全的保险体系,保险风险大,保险公司效益不佳等。
1.3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各项风险责任的落实力度不断加大,监理人员所肩负的职业责任也越来越大。为了能继续推动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高度重视监理工程师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防范。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与现阶段国内市场经济相协调的职业责任制度体系。受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影响,当有工程事故发生,对监理工程师责任的认定相当困难。因此,合理的划分和认定监理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所应承担责任已经成为关系参建各方切身利益的大事。2013年,住建部会执行新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针对监理人违约责任一项中明确指出:“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这就突破了旧版合同范本中规定的“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1]的赔偿上限。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惯例,在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成熟和稳定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工程师投保率普遍达到80%以上。然而目前我国国内6600余家监理企业中真正有效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业务的不足200家,企业监理责任险投保率仅3%。蓬勃发展的工程监理行业和冷清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造成这种状况存在很多原因,我国各监理企业对市场上现有的各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产品普遍兴趣不高,缺少投保主动性。这其中保险产品单一化、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因此,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既能够保障保险公司能够有序开展保险业务,具备充分的资金来对风险进行赔偿,提高保险公司产品竞争力;又能够对监理企业产生足够的吸引力,使监理企业有兴趣参与职业责任保险,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社会投保群体,共同分担风险,最终促进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2保险费率影响因素和我国职业责任保险产品
2.1国内外对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
国内外很多学者对影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因素作了大量的分析讨论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下面举例分析。①2002年美国AIA,ACEC,NSPE三大机构联合对数家开展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归纳得到影响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有六项,各家公司对这几种因素重要程度评价并进行排序,如表1。对上述数据进行计算,得到上述六种影响因素的排名顺序如下:1)承接项目类别;2)年营业额;3)索赔经历;4)企业经验;5)企业所在地;6)承接项目所在地。②2005年天津大学的齐勋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提出[2],依据调研保险公司、监理协会、监理企业的多位专家对六大因素的评价数据,构架出矩阵模型如下: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法)计算出上述六种影响因素排序结果如下:1)承接项目类别:2)年营业额;3)索赔经历;4)企业经验:5)企业所在地;6)承接项目所在地。③美国AIA/ACEC/NSPE于2006年再一次开展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业务调研。在本次的调研中重新归纳了七项影响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14家参与调查的公司分别给出了上述七大因素影响费率厘定的重要程度排序。同样对统计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到本次调研的七种影响因素排名如下:1)年营业额;2)执业类型;3)索赔经历;4)项目类型;5)公司经验;6)公司所在地;7)项目所在地。从上述三例调研和结论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各保险公司对厘定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的种类及各因素重要性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是对几个主要因素的认可和排序总体来看还是具有相当强的一致性。
2.2我国现有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产品情况分析
由于我国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时间较短,因此国内真正有效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多,各保险推出的保险产品普遍比较单一。保监会于2007年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做出如下规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对于一般的工程监理单位为0.8%,对于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程监理单位为0.7%。并在此基础上视具体的风险状况,可作上下30%范围内的浮动。”下面列举国内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两家保险公司的费率方案。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方案[4]: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费率方案:从上面举例费率表中不难看出,目前国内现行各监理责任保险产品的费率条款中对费率影响因素考虑普遍偏少,甚至对某些风险因素的影响一刀切,不能充分体现不同风险条件的投保差别,无法对投保人形成足够的吸引力。保险费率的科学厘定是顺利推行该保险产品的基础因素,他直接决定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和预期补偿期望的大小。我国现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模仿西方发达国家国家的做法,缺少与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实际情况的有效结合,缺乏针对性,必须在此环节加以改进。
3总结
建筑行业是一门古老的行业,但可惜的是相应的配套学科知识却很年轻。尤其是当下国际化的环境下,加强建筑行业的学科理论研究,不仅是一件很时尚的事,还是一件具有国际意义的项目。当下中国的很多建筑方面的保险虽说已都建全了,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却还很落后,因此需要建筑学科研究迎头赶上,才能有实力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尤其应该加强保险资金、保险成本、保险的费率、保险所涵盖的范围、保险的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工程风险的保险管理、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险的规章制度等。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决定了我国保险行业相关问题的有效执行,而这一切还有赖于建筑工程相关学科研究的进一步成熟与完善。
2、制定明确法律法规
上面刚刚提到我国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很有必要。但也不可全盘模仿,因为毕竟还有中国国情之下的现象需要因地制宜地处理。因此我们在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建筑保险法律法规的时候还是可以要参考《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件》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建筑工程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引进国外保险机制的同时,责权分明,划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风险关系,如投保的项目、方式、费用等相关内容都要条款清晰,防发生相关的纠纷。把,参加相关的保险作为颁发相关施工许可证的硬性条件,以法律的形式准其入市场。
3、健全保险中介组织
同样在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的时候,学习国际上的投保人的具体做法:如详细分析和评估保险的风险,确定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确定保险经纪人更有利投保人。因为人多数都是为保险公司的利益而拼命地推销保险的相关产品,保险经纪人却是投保人的娘家人,为投保人服务,比为投保人保险建议、制定优秀的保险方案,替投保人谈判为投保人争取最大利益。办理相应的投保手续甚至是事故之后协调索赔等事宜。一般来说,投保经纪人与投保人一种和谐的良性关系,因为经纪人是投保人的智囊,为其出谋划策,可以业务咨询。相对于保险经纪人的还有一类人是保险中介人,他们是保险市场必不可少的动力,能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为两方保险人员节省时间。因此,我国应加大对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中介人的专业培养和技术培训,这不仅有利于中国的保险市场有序顺畅进行,还能提高整个市场与国际的竞争力。
4、打造有序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工程保险;索赔;理赔;风险管理
工程保险周期长、技术复杂、风险事故发生频繁、损失金额较大。因此从工程保险合同签订的开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便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设立风险管理的负责机构,明确各自在赔案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被保险人索赔的风险管理技术
1.机构设置及职责确定。
在工程保险中,项目业主作为主要的被保险人,应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处理与工程保险赔案相关的一切事务,维护被保险人在索赔中的正当权益,推动赔案处理的顺利开展。专设机构的职责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在风险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接收出险单位的事故报案,分析判断保险责任;(2)赶赴现场初勘取证,安排保险公司及公估人现场联合查勘,组织赔案公估理算及协调,跟踪赔案处理,组织单位和人员提供保险人所需的相关资料证明。(3)向出险单位解释保单条款和保险规定及最终理算结果等。
由此可见,专设机构的职责贯穿赔案处理的始终。由于对工程保险条款和相关法规具备专业知识,专设机构能为保险公司顺利处理赔案提供各种便利。更重要的是,它能够使被保险人不因工程保险索赔中的某些作为或不作为丧失获取经济赔偿或给付的权利,有力维护了工程项目业主获取全部合理赔付的合法权益。
2.索赔程序。
索赔程序可以简单表述如下:(1)出险报案;(2)紧急施救;(3)保险责任判断;(4)紧急通知和事故报告;(5)现场初勘;(6)现场联合查勘;(7)证据材料提供;(8)协助公估理算;(9)协助再次查勘现场和补充材料;(10)接受最终理赔报告。
3.索赔中的风险管理技术。
索赔中风险管理的根本原则是被保险人在行使索赔权利的过程中,既要保护自身工程或财产的安全,又要争取积极有利的条件促使双方公平、合理地处理赔案,使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合理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提高索赔效力,以迅速恢复工程建设,避免不必要的争执和讼诉。具体的风险管理原则如下。
(1)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规定了被保险人行使索赔权利的时间效力,具体体现在三方面:①报案及时;②施救及时;③索赔及时。出险单位在出险后的第一时间内应及时向业主和其专设机构报案,此为报案的及时性原则。在报案之后,业主和出险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消除风险事故,抢救未受损的工程或财产,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此为施救的及时性原则。及时的施救费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保险金额。此外,在专设机构确定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此为索赔及时性原则。
(2)真实合法原则。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时,要做到构成索赔条件的因素是真实可靠的,各种证明文件和材料及索赔手段是合法的。对于伪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其行为如果不合法并构成犯罪的,被保险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有理、有据原则。“有理”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充分依据保险法和工程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维护自身获取合理保险保障的权益,公开、公正地与保险人及公估人商谈索赔过程的每一环节,讨论最终赔付结果,用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维护索赔权利。“有据”原则是指在索赔过程中,被保险人应出具所有与赔案处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协助保险人和公估人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被保险人要想获得比较合理的赔偿,必须做好灾后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良好的文件管理系统是成功获得索赔的必要条件。积极主动地寻求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是维护自身在赔案处理中合法权益的关键。
(4)面对第三方索赔的缄默性原则。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时,除紧急情况外被保险人在未取得保险人和公估人书面同意前,不要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对损失负有责任并承诺赔款或予以解决,也不要修理第三方的损失财产。
(5)保留代位求偿权原则。如果被保险工程或财产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发的,被保险人除了通知保险人之外还应向第三者提出索赔。即使被保险人为避免向第三方索赔造成的不便而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也应以书面形式向第三者提出索赔,为保险人保留代位求偿的权利,使保险人在履行对被保险人赔偿的义务之后有权利再向第三者追偿。
二、保险人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人是承担风险的主体。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要兼顾保险双方的公平和利益,及时合理地进行相关赔付,满足业主转嫁工程风险的心理预期,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理赔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升企业形象,使工程保险的发展既能满足现代工程建设转嫁风险的需要,又能提高保险公司工程保险的竞争力,促进工程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1.理赔程序。
在工程保险中,工程建设期长,工程风险复杂,理赔的技术含量也较高。理赔的程序简单表示如下:(1)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2)通知经纪公司、公估人和再保险接收人;(3)联合查勘现场;(4)收集相关证据材料;(5)公估理算出具初步理算报告;(6)预付赔款;(7)再次查勘现场,收集相关补充材料;(8)定损,出具最终理算报告;(9)赔付;(10)向再保险人摊回赔款。
2.理赔风险管理技术。
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技术是构建经营工程保险的财产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而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在于培养保险公司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1)调查取证能力。保险公司在接到损失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事故现场,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调查,以便正确掌握事故范围、损失程度、性质影响和原因等情况,为理赔的责任确定、损失评估、赔款理算等工作奠定基础。为了对保险标的损失情况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需对事故现场拍照,在必要情况下,还应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对损失数量进行清点,有时还要用仪器进行检验和勘测并保留资料。保险公司应尽量收集能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数量、损失金额等内容的记录、证明、发票、工程量清单和被保险人的事故报告等,对损失较大的案件还要查封被保险人的会计帐。
(2)责任确定能力。保险公司应在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齐全、真实的前提下,对照保险条款中涉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分析和审核风险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包括:①分析事故原因,核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②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③确定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单规定的施工场地或地址。④审核损失的工程和财产是否包括在保险的范围之内。⑤判定损失金额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评估定损能力。工程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标的受损程度密切相关。其基本原则是:损失程度越重,赔偿金额占保险金额的比例就越大。在工程保险评估定损中,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法:①按市场价格评估。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毁,保险公司可以按同等类型物品在市场上的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依据。②在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但可以修复时,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评估,并视为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但由于技术的更新或材料的考究改变原有结构或质地使费用增加的,对于增加的费用,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③推定全损。受损的保险标的不能修复或恢复费用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即为全损或推定全损。损毁的如果是工程,应以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为损失金额;如果损毁的是施工设备和已建筑竣工的工程,应以其保险金额为损失金额。
(4)赔付能力。在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款,案情相对清楚但又尚不能结案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有责任将预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并安排赔款摊回。预付赔款一般为总赔款金额的30%左右,目的是提高理赔效率,帮助被保险人迅速恢复工程建设。
在理算师出具最终理算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首席保险人应及时负责将赔款划付给被保险人。为了方便平时零星赔款的支付,首席保险人还可与共保人建立一定金额的小额赔偿基金,用于平时的小额赔付。在确定赔案的损失金额后,赔款可由理算师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但每次赔付的最高限额不应超过赔偿基金。如果其他共保人不能按规定时间划付赔款,应由首席保险人垫付,如果共保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赔付责任,则由其余共保人按共保比例分摊。
(5)摊回赔款的能力。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在一定数额内,首席保险人可自行支付后再通知其他共保人,其他共保人在接到首席保险人通知后,将各自相应的份额付给首席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超过一定数额后,首席保险人需立即通知其他共保人,并在其他共保人向其划付应分摊的金额后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当预付赔款或最终赔款数额巨大时,首席保险人应首先取得国际再保人同意付款的确认通知后,再向其他共保人发出赔款通知。其他共保人在收到通知后的一定时间内向首席保险人划付应分摊的金额,之后由首席保险人一并划付给被保险人。在共同保险人垫付全部赔款或预付赔款的情况下,首席保险人应从再保险经纪人处摊回相应的由再保险人承担的赔款,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首席保险人根据相应共保比例将所摊回的赔款划拨到其他共保人指定的帐户。
参考文献:
1.孙智.工程保险.中国三峡出版社.
2.孟宪海.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1,(3).
工程保险是指对建筑安装工程及其人员和设施、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是随工业革命应运而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欧洲大规模重建中得以迅速发展。工程保险体系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减少了工程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障工程项目的财务稳定性,并通过保险公司的介入提供专业风险管理服务而消除一直困扰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工期保证、支付信用等诸多问题,对规范和约束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市场经济规律、规则办事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三资”建设项目中,工程保险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中国,工程保险在中国得以认同和发展。当前,随着我国正式加入WTO,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时期,每年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达4万亿元之巨,引进外资也在数百亿元之多。其面临的风险是巨大的,大力发展工程保险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由于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工期长、参与方多、质量要求高、不确定性强的特点,且工程保险本身又涉及国家政策法规和承保的保险公司,这就要求工程保险品种的建立必然要兼顾建设程序和不同利益主体。因此,为满足不同的参与方在不同阶段的不同利益需求,设计花色品种齐全、系统、全面、科学的工程保险险种,至关重要。
一、国外工程保险通常的险种设置
工程保险主要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一)强制性保险
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主要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这一险种主要适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的材料、设备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2.安装工程一切险。此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所用材料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硷,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人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饬残死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此险种均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5.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保障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6.机动车辆险。该险的标的,除了机动车本身外,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商必须为事故发生率高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二)自愿性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对应,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赔付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加以确定。它的主要险种有: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风脸保险,等等。本文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置科学、系统、规范、完整,而且保险程序明确,责任清晰;业已发展和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险体制与体系。
二、国内工程保险险种设置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工程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三个险种。从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本身来看,还存在以下具体问题:
1.保险险种设置空缺断档。工程保险依附于工程本身,工程是分阶段按顺序进行的,客观上要求工程保险必须要依据工程本身分段的特点进行设置。由于现阶段只是在工程施工阶段设置了三个险种,其他阶段均未设置相应的保险险种,而且保险条款尚不很完备,因此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保险责任不清,易产生纠纷。保险组织关系较为复杂,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投保人付保费,保险人负责赔付损失,受益人获赔偿。工程项目由于主体众多,当前险种单一,每一险种内涉及的被保险人过多、合同条款过于笼统,当灾害发生时,就会产生责任难以界定、当事人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给索赔及赔付工作带来不应有的复杂与繁琐,因而影响投保人对工程保险的认可和信任,最终影响投保率。
3.投保金额、保险费、保险费率难以厘定。由于险种设计不尽合理,使设置指标过于笼统、庞大、复杂,搜集记录、总结经验与统计数据难以获得和进行分析,与之对应的模型、公式无法确定、定型、定量,从而使保险费率与实际应该发生值偏差,结果会影响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承保的积极性。
三、根据国情,设计具有我国工程保险特色的险种
现行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基本上属于引进国外成熟的保险险种,在实践中的确起到了一定的积极示范作用。但从长远角度着眼,工程保险险种设置既要参照国外已有的先进成熟的经验,又要符合我国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改革发展的现实,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工程保险险种设置体系。现阶段要缩小每一设置险种的参与人数,明确险种具体内容,缩短保期来应对目前的现实,以期避免损失、减少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快人才的培养和市场的培育,加强法制和配套建设,尽快与国际工程保险市场接轨,使整个工程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应遵循的原则。
设立工程险种,笔者认为首先要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应坚持系统、全面的观点,按工程的特点分阶段设险。工程项目从决策立项、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合同、施工、竣工投产全过程具有明显的分阶段性,且每一阶段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内容和重点,各阶段既相互区别又密不可分有机地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整体。在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各参与主体也是分阶段按合同区间分段介入的,因此,在设置工程保险险种时应注意这一特点。
2.工程保险险种设计应针对其特殊性,易于责权区分界定,便于赔付与索赔的具体操作。工程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表现在:(1)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也承保被保险人责任风险;(2)承保的风险标的中大部分处于裸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3)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始终处于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使每一个险种所包含的内容都应十分明确具体,合同条款都应清晰明了,责任易于区分,权利简单明了。且工程施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种风险因素错综复杂,使风险程度加大。
当风险发生后,处理索赔和赔付时不扯皮,按事先的约定处理好赔付工作,真正发挥了工程保险的积极作用。这样,投保方得到了相应补偿,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保险人也因赔付的顺利得当,而获得良好的信誉。
3.工程保险险种的设计要考虑便于保险指标体系的设置和数学模型的建立,便于保险额、保费的科学统计、测算和厘定。工程保险金额的计算及保险费率的厘定一直是困扰工程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保额过大,保费过高,加大工程成本和投保者的经济负担,影响投保积极性;相反,如果保额和保费太低,保险公司无利可图,必然会影响保险人从事风险业务管理积极性,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更谈不到土程保险的健康发展。所以,根据工程项目所处的地区环境特点、投融资渠道、材料价格供应、工程的类型、业主及承包商的信誉、承保年限及工程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工程保险的指标体系,建立科学又切合实际的数学模型,得出适当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以期获得双赢效果。
4.工程保险险种的设置应力求每一险种所涉及的当事人少,保期易于划分。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主体较多,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的可保利益,成为被保险人。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保限的起止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增长的。所以,在险种设置过程中一定要兼顾这一实际,力求每一险种涉及人少,保期划分清楚。
(二)我国现阶段工程保险险种设置。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保监会的《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开发险种、分类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保险制度”的要求和以上险种设置的原则,笔者考虑目前我国工程保险险种应在工程决策阶段设置:工程咨询决策险;工程设计阶段设置: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工程招标阶段设置:招标保证险;工程施工阶段设置: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监理人员执业责任险;在工程竣工投产阶段设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险。以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计均为强制性保险险种。这样设置险种,使工程全过程都置身于保险之中,确保各参与方均有自己投保的险种,并责权明确,简便易行,充分保障各阶段各方的权益,真正起到工程保险的作用。
1.决策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用以保证前期工作的科学性。保险的目的在于加强咨询单位自身的内部约束力,并依靠保险公司相应的风险管理来进行外部制约。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咨询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咨询单位和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咨询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业主决策失误而给项目带来损失,应予以相应赔偿。但因工程咨询单位是以从业人员的智能和技术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一般资产资金较少无力赔付,必须借助保险予以保证。其保险期限通常为项目的建设期;保险金额应为项目投资估算金额;保险费率也可通过经验数据来确定。另外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风险可以免赔或反赔,以维护咨询者的声誉。
2.勘察、设计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职业责任险。工程勘察设计是工程质量的根本,虽然在工程实施前,勘察结果、设计方案或图纸都应交付业主审核批准,但由于业主不具备审核能力,常常任凭勘察、设计师“解释和说明”作出有关决定。如果勘察有误,设计出现错误,轻则返工修复,重则可能导致工程毁损。虽然勘察、设计师要为其错误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但这不能完全抵消业主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勘察地质情况不实,设计师对基础设计资料掌握不准,作出的施工方案设计无法实施,到施工时临时修改,从而导致工程延误,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这一险种的投保人是工程勘察、设计人(单位),被保险人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业主。保险范围应是由于勘察、设计人员由于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给业主和工程造成损失或费用,应予赔偿;但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财力有限,要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其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可参照决策责任险的办法。
3.投标保证险。招标人一般要求投标人在投标的同时,提供银行担保或投标保证险保单。保证投标人中标后履行签订合同义务,否则,由银行或保险公司赔偿招标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其保险金额、费率可由招标人自定或按惯例执行。
4.建筑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是针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即对工程项目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所遭受的损失或意外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资损失或人员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它与现行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较有所不同:从被保险人来看,它不包括监理工程师及与工程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如贷款银行或投资人)的投保内容;从保险内容和保险范围来看,比建筑工程一切险要小。它的好处是使保险责任内容更具体、更明确,保险费模型与费率的量化定型更容易。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多数由承包商负责投保,如果承包因故未办理或拒绝办理投保,业主可代为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如果有分包工程,总包商未曾就分包部分购买保险的话,分包商应办理其承包部分的保险。
被保险人主要包括: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总承包商,分包商。
(2)责任范围。工程实体本身即实施的全部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的为施工所必须的材料),包括安装工程的建筑项目,如果建筑部分占主导地位(材料设备价格或安装费用低于整个工程造价的50%,应投保建筑工程险,反之,应投保安装工程险);施工用设施和设备;施工机具;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险;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险人看管或监护的停放与工地的财产等。
(3)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自工程开工之日或开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开始生效,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保险终止日应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保单上列出的终止日,同样,两者也以先发生者为准。
(4)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合同标的工程的保险金额,包括建筑所需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保险费、税款等;施工机具和设备及临时工程;场地清理费;第三者责任的投保金等。
5.安装工程保险(附第三者责任险)。它属于技术险种,主要适用于安装工程的各种机器、设备、储油罐、钢结构、起重机、吊车以及饮食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种建造工程。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应该是承包商,业主只是在承包商未投保的情况下代其投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制造商或供应商、待安装构件的买主。
(2)责任范围。凡属安装工程合同内要求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材料以及相应的临时设施;承包商为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在安装工程项目内的土木建筑工程,不超过总价20%(如厂房、仓库、宿舍等),按安装工程保险投保,介于20%和50%之间,按建筑险投保,超过50%,则买建筑工程保险;场地清理费;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3)保险期限。安装工程保险在保单列明前提下,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第一批被保险项目被卸到施工地点时,保险责任即行开始。
(4)保险金额。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的大部分。如果投保的安装工程包括土建部分,其保额应为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若不包括土建部分,则设备购货合同价和安装合同价加各种费用之和为保额;安装建筑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安装价值确定保额。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按危险程度由保险双方商定。通常对物质标的的部分的保额先按安装工程完工时的估定总价值暂定,到工程完工时再根据最后建成价格调整。
保险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延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6.工程监理责任险。它属于职业责任险,是为工程监理单位因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设立的保险。对于投保单位,因其工作失误或者疏忽而给业主或者承包商等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目的是要通过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促进工程监理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职业责任险可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对投保单位在保险期限内所有完成监理的工程,在一年内的保险期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单项工程投保是指对所投保的单项工程在规定年限内因监理原因发生的损失负责赔偿。监理的投保方式可按年保,也可按单项工程投保。
7.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这是《建筑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承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建筑安装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其法定的投保人是承包商,也可以由承包商委托该项目经理部代办。被保险人应当是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保险期限应当自批准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因故推迟工期的,必须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实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安全事故频率实行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意外伤害保险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估计,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职工的工资、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意外伤害保险费应列入直接工程费的现场管理费中,计入工程成本。